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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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7月1日施行,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5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统一适用对象和核算因子、明确核算边界与方法、确定评价指标与要求,全面统筹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技术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一般工作内容和程序、评价方法、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可参照执行。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pp style="text-align: left " 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环境保护部令/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部令 第41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pp br//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p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ppbr//pp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strong/p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p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p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p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p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p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p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p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p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p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p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p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p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p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p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p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p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p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p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p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p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p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p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p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p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p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p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p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p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p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p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pp  附:/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_self" title="" textvalu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a/ppbr//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p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p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p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p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p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p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p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p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p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p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p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p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p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p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p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p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p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p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p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p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p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p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p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p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p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p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p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p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p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p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p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p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p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p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p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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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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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作为升级款,具备更优土壤重金属元素检测分析能力,更快分析速度,更流畅的使用体验。EXPEC 4720 手持式土壤重金属分析仪采用 X 荧光光谱法对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现场快速筛查,有效降低分析成本、缩短分析时间,通过迅速筛查和划定污染区域并在现场确定修复区域,可以更大程度降低土壤处理和处置成本。产品概述性能优势现场筛查携带方便使用EXPEC 4720实现现场快速筛查,有效减少样本运输成本和分析耗时,仪器自重(含电池)共计1.5kg,参考人体工学设计,舒适便携分析性能优采用高性能微型X射线管,搭配智能多位滤光片,即时检测,分析结果精准到ppm级秒级检测速度扣动扳机一键测量,10s左右即可得到稳定测量值,无需样品前处理即可同时分析40多种土壤金属元素操作软件简洁易用智能安卓操作系统,操作简单友好;重金属元素高于设定阈值时自动进行超标提示,方便用户直观判断污染状况;可根据环境监察部门需求,定制执法监察APP,整合多款执法仪器终端数据,实现多要素监测、管控一体化维护成本低坚固耐用,防尘防水性能达到IP54标准,可在-10°C~50°C温度范围内连续正常工作,从容应对野外作业湿度校正功能增加土壤湿度校正功能,可根据土壤湿度自动校正检测数据,显著降低土壤水分对检测结果的影响应用领域EXPEC 4720系列分析仪可以应用于河道泥沼污染项目检测,污染源周边环境检测,园林绿化工程,地质勘察等,可以筛查固体废弃物、流体、粉尘、灰尘、过滤物、薄膜层、含铅涂料及空气过滤器等含有的重金属污染物,从而对环境进行全面的检测评估。环境保护重点监测影响土壤生态平衡的重金属元素、有害非金属元素,包含:污染源的监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监测、污染纠纷仲裁监测等农业发展农作物污染预防和界定,农作物和农业用地中的重金属的监测与判定:农业土壤、农作物重金属检测,农用土地状态评估城市发展随着人口、产业向城市聚集,化工、重工等产业外迁,迁出后土壤污染问题增多,污染地块的规划建设被纳入监管:化工、农药等行业污染地块的污染监测、治理,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污染风险检测和隐患排查,土壤污染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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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备、水土流失观测常规设备清单,由山东齐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山东齐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集农产品、食品、生态环境检测技术创新和产品生产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产品主要应用于土壤、水、大气、农产品、食品、化工等领域的检测。为农业、林业、气象、水利、环境、农产品检测等相关领域提供综合解决方案。2019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设备、水土流失观测常规设备清单,由山东齐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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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年水土保持监测设备清单-生产建设项目产品清单型号:QN系列品牌:华登电子产地: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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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填技术与柱硬件对性能的影响实验室规模的HPLC分离纯化对色谱工作者提出了诸多挑战,其中一个最大的挑战是制备色谱柱本身。由于柱与柱之间在性能和使用寿命上的不一致性,常常导致样品损失、重复纯化操作以及从小体积柱到大体积柱的放大能力差。沃特世科学家意识到这个问题的存在,历经三年,研究了装填工艺过程中的所有因素以及柱设计本身。在此基础上,沃特世公司于2003年推出了专利*技术OBD TM (Optimum Bed Density,最佳柱床密度)应用于沃特世制备柱产品。(*UK专利号 # GB2408469)。问题的根本原因就是在于,制备柱的柱床装填必须足够致密,才能在使用过程中能够承受流动相压力而仍保持稳定的柱床状态。传统的匀浆装填方法,用于分析柱规格时能够产生必需的柱床密度;但是当用于制备柱并使用较小粒径填充制备柱时,随着柱内径与长度的增加,就越来越难以达到柱长期使用仍能保持稳定耐受时所必需的柱床密度。柱床密度的优化,取决于色谱填料的特定性质与所采用的柱设计。传统分析柱匀浆填充工艺下的平均柱床密度vs柱规格
  • 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
    为加强夜间管控,补齐扬尘监管短板,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在日常巡查基础上,建立了“夜查”机制,严厉打击各类夜间扬尘污染违法行为的发生。  近期,市扬尘治理力度不断加大,治理成效明显,但也存在部分责任主体对夜间施工扬尘重视程度不足,尤其是对渣土车辆进出工地、车辆覆盖冲洗等放松了管理,夜间施工扬尘成为打赢扬尘治理攻坚战的“绊脚石”。为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制定了夜查轮值方案,通过远程视频监控调取建筑工地,发现违规行为及时拍照取证,同时派夜查组及时前往现场处置,有效减少了夜间扬尘违法行为。  自今年4月份以来,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扬尘办已不间断开展夜查50余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50余人次,对市内三区建筑工地实现了全天候、全覆盖扬尘监管。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简介: 建筑工地扬尘噪声在线监测系统集成了颗粒物噪声实时监控、气象监测、物联网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为一体,能够较为准确定位扬尘污染的来源方向,可以在线监测各类颗粒物(包含TSP、PM10和PM2.5)的浓度,监测气象(温度、湿度、风速、风向)等参数,具有高浓度报警并自动抓拍取证等特点,是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规定,进行不同声环境功能区扬尘重点监控区监测点的连续自动监测且具有完善功能的扬尘噪音监测设备,主要适用于数字城管、智慧城市、建筑工地、垃圾场、拆迁工地、码头、产业园、社区、道路扬尘环境监测监控中心。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优势:(一)产品具有CCEP、CPA双认证,配置高、低位双摄像头,监测终端系统系统集成了TSP、PM10、PM2.5、温度、湿度、风向和风速、大气压,降雨量等多个环境参数,全天候24小时在线连续监测,全天候提供工地的空气质量数据,超过报警值时还能自动启动监控设备、降尘设备,具有多参数、实时性、智能化等特性 (二)通过传感网、无线网、因特网这三大网络传输传输数据,快速便捷地更新实时监测数据 (三)基于云计算的数据中心平台汇集了不同区域、不同时段的监测数据,具有海量存储空间,可进行多维度、多时空的数据统计分析,便于管理部分有序开展工作,同时也为建立工地环境污染控制标准积累数据,以推动对空气污染的长效管理。(四)整个系统采用自由模块化组合,根据无组织污染监控需求,灵活增加或者削减不同监测项目,同时自由模块化组合可以在核心传感器发生故障的情况下,无需返修的前提下,可随时自行更换传感器,且不影响整套设备正常运行,解决了传统设备出现故障整机返厂费时费成本的难题。大气污染PM2.5PM10环境在线监测设备的产品技术参数:系统配置监测指标测量范围分辨率准确度备注PM2.50-500ug/m3 1ug/m3±10%PM100-2mg/m31ug/m3±10%TSP 0~40mg/m31mg/m3±10%风速0-30m,0-60m(可选)0.1m/s±1m/s风向0~360°/16方位1°±3°噪声30~130dB31.5Hz~8kHz±1.5dB温度-30~+70℃0.1℃±0.3℃湿度0~100%RH1%RH±3%RH大气压500~1100hPa0.1 hPa±0.3hPa数据采集处理系统奥斯恩OSEN-YZ:环境监测系统V1.0市电220V供电AC220V太阳能供电系统含太阳能板及蓄电池通讯方式RS485/232通讯,USB通讯3G/4G、WIFI无线传输、ADSL 光纤等有线传输标配3米支架高度可定制户外高清LED屏幕尺寸105*55cm 四行显示 含控制系统及防水外框 高清网络摄像头(球机、枪机)高清1080P低码流一体化云台机,采用最新H.265视频压缩算法 压缩比高、图像质量好;200万像素,支持1280×960 分辨率,360°连续旋转,垂直方向:+90°-90;球机摄像头可实现扬尘超标抓拍、数据叠加,枪机摄像头可实现车牌识别、车身清洗识别功能;喷淋降尘设备数据采集测量精度高,具有多路继电器输出,可以控制多点的设备。核心部件采用高性能32位微处理器为主控CPU,便携式防震结构,工业化标准设计,适合在恶劣环境中使用,继电器指示灯指示各继电器的开关状态。可联动塔吊喷淋系统,雾炮,喷水管
  • 奥斯恩 手持式扬尘噪声监测仪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奥斯恩 手持式扬尘噪声监测仪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的产品介绍: 手持式扬尘噪声检测仪OSEN-SYZ是我司专门针对建筑工地/城市建设扬尘/道路扬尘污染研发的一款移动式扬尘噪声检测仪,是一套符合G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和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相关标准的建筑工地环境监测噪声扬尘终端设备仪器。主要用于建筑工地、垃圾场、拆迁工地、工厂、产业园、社区、工业企业等自行筹建的环境监测监控中心;手持式扬尘噪声检测仪OSEN-SYZ用于对空气中悬浮颗粒物的浓度PM2.5/PM10进行快速检测仪器。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集手持式液晶显示仪表+多种传感器+便携手提箱合成在一个便携式手提箱内,本仪器具有模块化自由组合、移动式实时监测、测试快捷、准确稳定、操作简单、维护方便、交直流两用等特点。产品特点: 本机体积小巧、美观,操作方便简单,性能可靠,携带极为方便。可以手动存储记录也可通过主机任意设置采样间隔,自动存储记录数据。大屏幕中文液晶显示,全程跟踪记录各个被测环境因子的数值、组数、低电压示警,具有断电数据自动存储保护功能。 采用一体化结构设计,内置GPS模块,能准确的测量出被测地点的地理信息,界面除显示所测环境参数、存储数据外,还可显示测点的经纬度。位机软件功能强大,随时可以通过USB接口将记录中的数据导出到计算机上,并可以存储为EXCE表格文件,生成数据曲线,以供其它分析软件进一步进行数据处理,可作为环境评价的一个依据。 产品参数:1.粉尘测量范围:0.001-10mg/m3;2.检测灵敏度:0.001mg/m3;测量最小颗粒物粒径0.1μm;3.测量粒径档别:2.5μm,10μm(PM2.5,PM10);4.粉尘浓度测量相对误差:±10%5.稳定性相对误差:±2.5%6.采样流量:1.0L/min7.采样流量误差:≤2.5%8采样流量稳定性:≤±5%9.仪器测定的重现性误差:平均相对标准差小于7%;10.噪声测量范围:30db~130db11.分辨率:0.5db12.供电方式:交直流两用 13.软件:上位机软件免费赠送、配RS485接口,可连接电脑实现数据传输,远程监控、可配置GPS模块(选配)、微型打印机(选配)产品保修卡:1.仪器硬件设备(不包括其它供应商的仪器设备)售出后保修一年,保修期从销售之日算起。保修时,本公司负责必要的调校或检验工作。经2.核准检验合格后才装箱,发还给用户。3.用户的职责是:按照说明书来使用仪器,若需要维修,就把它送往本公司或协商后在使用现场解决。4.在保修期内,一切非人为使用不当造成的故障,当由我公司免费维修。5.用户支付将产品退回至维修部门的运费和保险费,而我公司支付将维修好的产品交付给用户的运费和保险费。 6.保修只限于本仪器硬件设备,不涉及因使用不当而导致其它设备、人身及财产的损失。保修限制对于不正确的使用或不充分的维护(包括用户附加的软件或接口),用户自行拆机,本公司将不予保修。在保修期内,校验、维修服务、咨询是免费的。保修期后将收取适当的材料及人工成本费用。下列各项不属保修范围:1.由于外接非系统设备所要求额定电压值的交流或直流电源,形成过度线路电压而造成系统设备的损坏。2.由于机械外力(撞击、跌落等)造成面板、显示屏、开关、装置及机壳的变形损坏并涉及到内部器件和组件的故障。3.擅自拆开仪器设备所造成的损坏。4.其他供应商制造的独立仪器附件和用户需额外付款订购的选项。5.由于仪器工作于系统环境技术规范之外的状态下而造成的损坏。6.用户自行修改系统软件造成仪器不能正常运行。7.用户未到指定的授权机构进行校准、维修所造成仪器不能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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