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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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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世界环境日】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等文件要求,将温室气体排放管控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近日,生态环境部制定发布《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的发布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碳达峰碳中和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全面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技术保障,能够推动建设项目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深度融合,有利于先进低碳技术措施的示范应用与推广,对提升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协同减污降碳与绿色发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评价工作要求。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 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聚焦二氧化碳排放,明确评价工作内容和程序,体现污染治理与温室气体管控“互动融合”,将相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相应章节。  《指南》规范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技术方法。考虑到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可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管理配额总量目标的设置及分配提供数据支撑和增量预警作用,《指南》兼顾统筹碳减排与衔接碳市场,将核算边界分为主要边界与其他边界两类。其中,主要边界核算方法与碳市场管控核算边界(发电设施)保持一致,其他边界包括脱硫脱硝工业过程、外购热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核算方法依据相关技术文件确定。改扩建项目的现有工程若纳入碳市场,可直接引用相关数据。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评价要求。结合行业生产工艺与产品特点,《指南》明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指标为单位产品(电力、热力)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强调以国家或地方公开发布的相关温室气体排放基准(标准)分析评价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在没有相关基准或标准时,参考国内外同行业或同类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或碳市场碳排放基准值。此外,为提升《指南》指导作用,依据近年审批的火电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分类给出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参考值。  《指南》细化建设项目减污降碳协同措施比选原则。规定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回收利用等方面提出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减排措施和管理方案,并基于协同减排开展措施方案与比选分析。区分环境质量达标与不达标因子,统筹考虑碳排放量,提出基于污染治理达标可行技术与最佳可行技术的减污降碳措施比选要求,促进先进技术落地实施,确保协同减排效果不打折扣。鼓励通过“以旧换新”等方式,在减污降碳技术装备与工艺、清洁能源利用、温室气体捕集回收利用等方面开展工程示范与实践。  《指南》明确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与管理要求。提出编制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清单,明确拟配备能源与排放计量/检测设备的数量、位置、技术要求等。鼓励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在线监测试点与实践。强调要结合碳市场相关要求,明确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方法、记录信息、保存年限等,相关减污降碳技术措施、跟踪监测计划等内容纳入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活动中的公众参与,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行政许可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和法规性文件有关公开环境信息和强化社会监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     (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活动。     公众参与实行公开、平等、广泛和便利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征求公众意见。但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进行征求公众意见的活动。     第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有关规定,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编制公众参与篇章。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征求公众意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没有公众参与篇章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第二章 公众参与的一般要求 第一节 公开环境信息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采用便于公众知悉的方式,向公众公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信息。     第八条 在《建设项目环境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环境敏感区建设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向公众公告下列信息:   ???? (一)建设项目的名称及概要;   ???? (二)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三)承担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和主要工作内容;   ???? (五)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主要方式。     第九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过程中,应当在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向公众公告如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情况简述;     (二)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概述;     (三)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要点;     (五)公众查阅环境影响报告书简本的方式和期限,以及公众认为必要时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索取补充信息的方式和期限;     (六)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七)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八)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发布信息公告:     (一)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共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公开免费发放包含有关公告信息的印刷品;     (三)其他便利公众知情的信息公告方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采取以下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公开便于公众理解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简本:     (一)在特定场所提供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     (二)制作包含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专题网页;     (三)在公共网站或者专题网站上设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链接;     (四)其他便于公众获取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的方式。第二节 征求公众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在发布信息公告、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简本后,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征求公众意见的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提出意见的公众反馈意见处理情况。     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后,在其政府网站或者采用其他便利公众知悉的方式,公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的有关信息。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10日,并确保其公开的有关信息在整个审批期限之内均处于公开状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方式公开征求意见后,对公众意见较大的建设项目,可以采取调查公众意见、咨询专家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再次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或者重新审核决定后,应当在政府网站公告审批或者审核结果。     第十四条 公众可以在有关信息公开后,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按照有关公告要求的其他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地域、职业、专业知识背景、表达能力、受影响程度等因素,合理选择被征求意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征求意见的公众必须包括受建设项目影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所回收的反馈意见的原始资料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当认真考虑公众意见,并在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公众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关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的说明进行审议,判断其合理性并提出处理建议。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审批决定时,应当认真考虑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处理建议。     第十八条 公众认为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公众意见未采纳且未附具说明的,或者对公众意见未采纳的理由说明不成立的,可以向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反映,并附具明确具体的书面意见。     负责审批或者重新审核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公众意见进行核实

  • 【转帖】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函[2009]1024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指导和规范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决定制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9年11月15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周凤保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5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25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pdf[/url][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7725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url]

  • 关于征求《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table=86%][tr][td]为推动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评价管理统筹融合,促进应对气候变化与环境治理协同增效,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将温室气体纳入环评管理的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电子版材料请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11月8日。感谢您对生态环境工作的支持。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孙希宁 15275928187,shbpszx@shandong.cn附件:1.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2.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3.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4.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编制说明[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日[/align][/td][/tr][tr][td] [/td][/tr][tr][td][color=#333333]附件:[/color][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170137.docx]《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448833.doc]编制说明-《山东省水泥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594260.docx]《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x[/url][url=http://sthj.shandong.gov.cn/zwgk/gsgg/202311/P020231102372314799376.doc]编制说明-《山东省电解铝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doc[/url][/td][/tr][/table]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环保联合会、安徽省生态环境协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提高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质量,规范全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工作,在参照生态环境部相关做法及总结我厅近几年来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经验基础上,起草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现征求你单位修改意见。请于2023年5月7日前将修改书面意见反馈我中心,电子版同时发送邮箱,逾期未反馈视无意见。联系人:安徽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刘保平联系电话:0551-62820692,15956919765邮箱:34479440@qq.com[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7日[/align]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4/11/143153991562029.doc]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管理办法(试行).doc[/url]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b]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b]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我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进行了修订。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7月3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全泉  电话:(010)65646215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孙捷  电话:(010)84757032  传真:(010)84757030  邮箱:zonggang2023@163.com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15号(邮编:100041)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01555911851898.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01555912036557.pdf]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01555912628002.pdf]《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6/W020230601555913194777.pdf]意见反馈单[/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5月29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办公厅、督察办、综合司、法规司、科财司、生态司、水司、海洋司、大气司、气候司、土壤司、固体司、核一司、核二司、核三司、监测司、执法局、应急中心。

  • 关于印发《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规范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我部研究制定了[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5/W020240529333997728973.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url]。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5月23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我们不一YOUNG】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豁免

    [font=&][color=#616161][back=#f1f1f1]问题:想咨询一下饲料加工厂,不含发酵工艺,年产量在1万吨以下,是否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豁免的条件?回复:根据所述情况,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15项的要求,不纳入环评管理。[/back][/color][/font]

  • 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修订答记者问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url=https://www.mee.gov.cn/ywgz/fgbz/bz/bzwb/other/pjjsdz/202308/t20230823_1039154.shtml]《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HJ 349-2023,以下简称油气导则)[/url]。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就油气导则修订的背景、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b]问:开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b]陆上油气开发事关国家能源安全,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合法开工的前提,是关系陆上油气开发重大项目落地的关键因素之一。2007年首次发布实施的油气导则,结合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的特点,规定了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在助力陆上油气开发的同时,有力推进了相关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近年来,随着行业新技术的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高,油气导则面临着与法律政策文件及导则体系的新要求不一致、对非常规油气开发项目指导不够等问题,亟需修订。为此,我部在对2007版导则跟踪评估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了导则修订工作,在多次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本版油气导则,经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并发布。  [b]问: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b]本次修订主要是为了提高油气建设项目环评的有效性,聚焦行业生态环境影响重点,强化源头预防的作用;响应《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行业环境管理要求,助力提高行业项目生态环保水平,加快推动油气开发重大项目落地,促进行业绿色发展,统筹保障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  一是衔接相关法规政策新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地下水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发布实施,在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等方面提出了更高要求。2019年我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石油天然气行业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10号),创新提出了“区块整体评价,切实提高环评效能”等管理思路,并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保措施要求。上述新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需要在技术标准中落实。  二是聚焦行业快速发展面临的生态环保新问题。以页岩气、致密油气、煤层气为代表的非常规油气异军突起、产能迅猛增加,但其环境影响与常规油气开采显著不同。随着油气产能的提升,固废大量产生、油气采出水回注、生态扰动等成为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需要在环评中重点关注,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三是增强导则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由于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兼具污染影响、生态影响两类项目的环境影响特点,在环评实践中存在对评价范围划定和评价深度理解不统一、环评文件图件种类和制图精度不规范等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和细化相关技术要求,进一步提高行业环评工作规范性。  [b]问: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b]本次修订过程中强调整体性评价原则,主要在以下方面进行了修订:  一是扩大适用范围。考虑油气开发行业发展趋势和特征,将页岩气、致密油气等非常规油气开发纳入。同时明确石油天然气勘探、滩海陆采油气田、海上油气田的陆岸终端、地面钻井开发煤层气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二是新增总则内容。结合油气开发行业滚动开发的环境影响特征和多年实践,在总则中进一步规范了环评基本任务,并按照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分别明确环评工作重点。  三是明确工作程序要求。结合近年来环评导则新变化和工作实际,将环评工作分为三个阶段,细化各阶段的环评工作程序和相关要求。  四是分类细化工程分析。按照油气开采流程,分类细化建设项目工程分析要求。根据区块整体开发特征,按施工期、运营期和退役期分别提出井场、油气处理厂、内部集输管线等工程内容的分析要求。根据非常规油气开发特点,增加油气资源特征、工程内容、压裂液组分等分析内容。对于滚动开发区块项目,细化现有工程回顾性评价技术要求。  五是完善环境要素评价内容。结合行业开发的生态环境影响特点和相关要素导则的制(修)订,进一步完善环境要素评价的相关内容。明确区块环评按照场站和内部集输管线分别判断评价范围和等级,细化评价因子,明确预测与评价情景。补充并细化地下水评价要求,明确回注井的地下水评价等级、评价重点。细化生态评价重点,增加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等相关分析内容。提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相关要求,助力行业减污降碳。  六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要求。根据油气开发行业环境影响特征,有针对性地增加土壤、地下水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要求,细化了大气环境、水环境、声环境等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要求。根据退役期的环境影响特征,明确退役期环境保护措施要求。从规模、工艺、实施效果、责任主体、环境管理等方面,强化了环保措施落实的保障要求。  七是完善环境风险评价和环境监测等要求。根据环境风险导则,结合行业特点,细化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和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要求。特别是强化了事故水池的设计要求。与排污许可相衔接,细化各环境要素的监测因子、监测位置等环境监测要求。  八是规范环评图件和评价因子要求。为进一步提升环评文件质量,规范环评管理,在附录中根据环评工作实际情况,按要素细化各类图件的内容和精度要求;根据行业环境影响特征和各类工程组成,在附录中明确各环境要素评价因子,规范评价内容。  [b]问:在下一步执行过程中,应注意哪些方面呢?  答:[/b]油气导则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在执行上留有缓冲期。考虑到执行时间节点,近期拟开展环评的一些项目,应考虑按照新导则开展工作。同时,我部会在缓冲期加强导则的宣贯工作,对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点对点服务,在严守生态环保底线的基础上,做好陆上油气开发重点项目环评保障,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建设单位和环评单位也可以与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或评估中心联系,我们将做好解答和指导。

  •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为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切实发挥制度合力、提升源头预防效能,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3〕5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拟组织各地市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现将《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抓好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29/130714181514921.pdf]广东省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工作方案.pdf[/url][align=right]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11月28日[/align]

  • 【转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08修订版)

    环境保护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2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八年九月二日主题词: 环保 法规 环评 令 附件: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0765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url]

  • 【资料】消息发布-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

    【资料】消息发布-2009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

    环评估会〔2009〕9号关于2009年2月——5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上岗培训与考试安排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及人员: 为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技术人员培训需要,根据环评上岗培训需求摸底统计,我中心拟在2009年增加环评岗位培训密度,并分阶段组织实施。现将2月——5月的培训安排通知如下: 一、各期次培训与考试安排 [img]http://ng1.17img.cn/bbsfiles/images/2009/02/200902121126_132627_1604460_3.jpg[/img] 各期培训具体地点及相关安排,将于报名前一周在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另行通知。 二、培训对象 从事或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人员。 三、报名方式及时间 1、网上报名,登录中国环境影响评价网,进入“环评上岗培训与考试报名及成绩查询系统”,按要求提前注册完整信息,于报名当日上午10:00提交报名。 2、每期限额200人,报名成功后不得更改所报期次。 二○○九年一月七日

  • 新版《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经修订发布

    生态环境部日前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以下简称《风险导则》),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思路及内容等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背景是什么?何时开始实施?[/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现行的风险导则于2004年发布,至今已经有十余年的历史,较好地发挥了对环境风险评价工作的指导作用。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科学认知程度的提高,现有导则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环保形势、社会发展水平。加之近年来重大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频发,暴露出企业和政府在生产安全、事故防范与应急处置方面存在疏漏,引发了公众的极大关注。我部非常重视环境风险管控工作,近年陆续发布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发〔2012〕98号)等一系列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文件。为适应环境影响评价体制改革、环保发展新要求和环境风险防控新形势,着力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实用性,我部对导则进行了修订。导则于10月14日发布,考虑到落实导则要求需要过渡时间,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color=#b11717][b]问:《风险导则》修订的总体思路是什么?[/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管理的重点在于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议,为后续管理工作提供基础,提出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或完善的原则要求。本次修订重点考虑以下两方面:[b]一是结合管理实际,厘清风险评价思路。[/b]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厘清了环境风险评价思路,重点强化了对环境问题的分析和指导,弱化了安全分析方面的内容。[b]二是提升导则的科学性和规范性。[/b]引入国际先进的,以及实践检验中有效的风险管理方法、分析技术、防控措施,同时还参考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先进环境风险管理经验。增补了大量规范性和资料性附录,提高风险预测的科学性、风险防控的有效性。[color=#b11717][b]问:本次《风险导则》修订,主要修改了什么内容?[/b][/color][color=#3daad6][b]答:[/b][/color]本次导则修订从我国环境风险管理实际需求出发,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导则重构要求,主要对以下5个方面进行修改:[b]一是[/b]调整了导则的适用范围,明确不适用于生态风险评价及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b]二是[/b]改进了评价工作等级判定方法,增加风险潜势初判内容,简化低风险项目评价,规范中高风险项目评价工作;[b]三是[/b]规范环境风险识别和环境风险事故情形分析,提高风险识别的针对性和源强确定的科学性;[b]四是[/b]完善环境风险预测评价内容,各环境要素按确定的评价工作等级分别开展预测评价,技术要求与各要素导则相衔接;[b]五是[/b]细化环境风险管理要求,强调环境风险管理和风险防控措施的科学有效性,突出企业与园区和区域管理的联动,并与应急管理要求的衔接。修订后的风险导则提高了环境风险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有关单位:为优化营商环境,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流程,有效衔接排污许可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多项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其它变动为非重大变动。二、建设项目重大变动环评管理适用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已经批准且未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已完成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建设项目,后续发生调整变动的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三、生态环境部已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建设项目应按所属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执行(附件1);未发布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污染影响类的建设项目按照生态环境部《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按照《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附件2)界定是否属于重大变动。污染影响类、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行业范围分别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中的适用范围执行。四、对属于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或变动部分动工前,按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权限规定向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重新报批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别的项目,应在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填报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五、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获批后,建设内容发生变动但不属于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可参照附件3编制《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通过建设单位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鼓励在排污许可申报材料或验收报告中对非重大变动情况予以说明。六、建设项目涉及变动的,还应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依法申请、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或进行排污登记变更填报。七、建设项目是否属于重大变动,由建设单位严格对照相应清单判定。建设单位如无法自行判定的,可向原审批或现行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部门咨询,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明确回复。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执法监管中,应将建设项目是否存在重大变动作为审查或检查的内容,对属于重大变动,但未依法重新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应依法依规调查处理。九、本通知自2023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附件:1.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2.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3.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指引[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7日[/align]附件1[align=center][b]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b][/align]1.《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包含水电、水利、火电、煤炭、油气管道、铁路、高速公路、港口、石油炼制与石油化工等9个行业。2.《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辐射〔2016〕84号)。3.《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包含制浆造纸、制药、农药、化肥(氮肥)、纺织印染、制革、制糖、电镀、钢铁、炼焦化学、平板玻璃、水泥、铜铅锌冶炼、铝冶炼等 14个行业。4.《关于印发淀粉等五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4号):包含淀粉、水处理、肥料制造、镁钛冶炼、镍钴锡锑汞冶炼等5个行业。5.《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附件2[align=center][b]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b][/align]一、适用范围本清单适用于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具体适用范围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试行)》(环办环评〔2020〕33号)有关规定执行。二、重大变动清单(一)性质项目主要功能、建设性质发生变化。(二)规模1.主线长度增加30%及以上。2.设计运营能力或生产能力增加30%及以上。3.总占地面积(含陆域面积、水域面积等)增加30%及以上。(三)地点1.项目重新选址或建设地点发生变化。2.项目总平面布置或主要装置设施发生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3.线路横向位移超过200米的长度累计达到原线路长度的30%及以上,或者线位走向发生调整导致新增的振动或者声环境敏感目标超过原数量的30%及以上。4.位置或者管线调整导致评价范围内出现新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在现有环境敏感区内位置或者管线发生变动导致不利环境影响或者环境风险显著增大。(四)工艺施工、运营方案发生变化,导致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一级和二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不利环境影响显著增加。(五)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或运营期主要生态保护措施、环境污染防治措施调整,导致生态和环境不利影响显著增加,或相关措施变动导致环境风险显著增加。附件3[align=center][b]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编制指引[/b][/align]一、变动情况。简述环保手续的办理情况、环评批复要求及落实情况;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方面,列表阐述实际建设内容、原环评内容和要求、主要变动内容、变动原因、不利环境影响变化情况,对照重大变动清单逐条判定是否属于非重大变动。二、评价要素。明确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评价等级、评价范围、评价标准等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予以更新并说明原因。三、环境影响分析说明。针对建设项目变动前后产排污环节变化情况,分析污染物浓度、总量达标排放的可行性并提出达标方案;项目变动后各环境要素的影响分析结论是否发生变化;分析建设项目变动前后危险物质和环境风险源变化情况,分析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四、结论。明确项目发生非重大变动后,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否发生变化。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的通告

    [font=微软雅黑, 宋体, arial, verdana, sans-serif][size=28px][color=#3e3a39][/color][/size][/font][align=center]通告〔2022〕12号[/align]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我局组织编制了《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公布。  特此通告。  附件: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5月31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b]  北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b][/align][align=center][b]  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实施办法[/b][/align]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1〕24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接“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宏观引领作用,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项目环评”)联动,促进项目环评提质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b]  一、基本要求[/b]  在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考核要求、环境管理体系较为健全的产业园区内,推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改革,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依据其环境影响程度和环境风险大小,分类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办理手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效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推动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b]  二、适用范围[/b]  (一)产业园区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依法完成规划环评工作,且采纳落实了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  2.产业园区环境质量符合国家及本市上一年度相关考核要求,未被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列入区域限批范围;  3.产业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完善、运行稳定;  4.产业园区环境管理和风险防控体系健全且近5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事件。  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由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发布。  (二)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功能定位、布局和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规划环评的环境准入要求。[b]  三、联动内容及要求[/b]  按照国家及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优化环评手续办理:  (一)下放审批权限  对入驻产业园区的建设项目,除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及机密级别的建设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均由产业园区所在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管理权限的建设项目目录(2022年本)》不一致的,依照本文件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1.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可免于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2.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且在“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1)内的建设项目,免于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三)优化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未纳入“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见附件2),且按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可实行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具体参照《北京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政务服务事项告知承诺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审改办发〔2020〕1号)执行;依法需要公示的,公示完成后向建设单位出具正式批复。  (四)创新办理方式  同一类型的小微企业项目,在明确相应责任主体的基础上,可打捆开展环评审批,统一提出污染防治要求,单个项目不再重复开展环评。  (五)简化评价内容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及本市实施细化规定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项目,简化相关评价内容,包括:  1.不再分析规划环评已经论述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生态环境保护政策;  2.选址的环境合理性、可行性论证内容可参照规划环评结论;  3.环境功能区判定内容可以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  4.环境现状监测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结果可引用规划环评中的有效数据和相关内容(区域环境质量呈下降趋势或项目新增特征污染物的除外);  5.依托的产业园区基础设施已经稳定运行的,项目环评只需说明依托情况,无需开展依托可行性分析。  (六)排污许可联动  打捆开展环评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可将打捆环评批复作为其环评批准文件 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入驻企业(建设单位)申领排污许可证时无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b]  四、认定程序[/b]  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和规划环评要求,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开展情况,组织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认定工作;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拟纳入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申报工作。相关程序如下:  (一)申报  对符合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要求的产业园区,按自愿申请原则进行申报。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申报组织工作,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2022年6月底、12月底,2023年6月底、12月底)。联动申报模板见附件3。  (二)认定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认定工作,并及时反馈认定结果,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发布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实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b]  五、落实各方责任[/b]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形成合力,高质量推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工作,切实发挥规划环评优化产业布局与生态安全格局的作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服务和监管  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政策宣传;结合双随机抽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核查发生重大不良影响的规划,向产业园区管理部门提出改进意见或建议,严格依法依规处理破坏生态环境行为;通过强化信息公开、公众监督等方式,构建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参与的综合监管体系。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产业园区规划环评落实情况检查,对未落实规划环评有关要求的,予以督促整改;加强对产业园区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及污染物排放情况监管,依法开展执法监测,落实监管责任。  (二)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要加强统筹管理  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组织开展规划环评编制工作(鼓励开展碳排放评价);组织落实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要求,重点关注污染物总量控制和减排任务;组织开展园区环境监测,对存在的生态环境问题组织整改,抓实环境保护责任;对可能产生重大生态环境影响、实施5年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其实施范围、适用期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的,组织重新或者补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相关政策宣讲,指导、帮扶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落实联动措施;做好规划环评中相关数据资料共享,为简化评价内容提供便利条件。  (三)入驻企业(建设单位)要落实生态环境主体责任  园区内入驻企业(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做好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特别是环评文件、环评批复和排污许可上载明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对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不免除建设单位(入驻企业)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定义务。建设单位(入驻企业)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相关要求,做好项目环保设计,落实法律、法规、标准及相技术规范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b]  六、试点要求[/b]  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做好对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相关工作的调度,及时发现问题,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与产业园区管理部门保持沟通联系,梳理入驻产业园区建设项目,总结试点工作经验,探索改革新举措,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对于联动试点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园区,市生态环境局将终止该产业园区的联动试点。  对于有联动试点产业园区的地区,各相关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产业园区联动试点工作情况总结。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1.[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18770.doc]产业园区免于办理环评手续的项目类别清单[/url]  2.[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83800.doc]产业园区环境风险管控项目类别清单[/url]  3.[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shbjgfxwj/325854121/2022060117361055056.doc]关于XX产业园申请纳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请示[/url]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的通告

    [align=center]通告〔2022〕20号[/align]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和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产业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市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试点的有关规定,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  各联动产业园区管理部门应按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查意见的有关要求,落实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推进产业园区内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和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产业园区管理部门落实有关要求。按照各联动产业园区范围和实施有效期,对符合联动条件的具体建设项目,按照本市有关规定,优化环评管理工作,并做好区域内具体联动项目的实施效果统计、评估和后续跟踪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定期更新发布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  特此通告。  附件: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第一批)[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2年8月3日 [/align]  附件[align=center]实施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的产业园区名单[/align][align=center](第一批)[/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产业园区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所在区[/align][/td][td][align=center]实施有效期[/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北京部分)[/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丰台园东区、西区Ⅰ、西区Ⅱ共三个片区[/align][/td][td][align=center]丰台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高端制造业基地[/align][/td][td][align=center]房山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生物医药基地[/align][align=center]产业园[/align][/td][td][align=center]大兴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中关村科技园区密云园(A区)[/align][/td][td][align=center]密云区[/align][/td][td][align=center]2022年8月5日至2024年5月31日[/align][/td][/tr][/table]

  •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规范和指导公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我部正在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并于2019年10月第一次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导则更新情况对标准文稿进行了修订,形成《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6月30日。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周杨电话:(010)86602001传真:(010)65646186邮箱:hpssthpc@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邮编:100006)联系人:中路高科交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赵琴电话:(010)61585010传真:(010)62079692邮箱:q.zhao@rioh.cn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8号(邮编:100088)附件:1.征求单位意见名单2.[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06010801.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url]3.[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n202306010802.pdf]《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公路建设项目(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5月30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7.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8.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9.中国环境监测总站10.生态环境部环境发展中心11.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12.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13.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14.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15.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16.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17.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18.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19.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中心20.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21.中交第二航务工程勘查设计院有限公司22.长安大学23.复旦大学24.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公路分会25.山西交通科学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26.贵州交通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27.广西交科集团有限公司28.中海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9.福建省高速公路集团有限公司30.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31.北京中环博宏环境资源科技有限公司32.北京国寰环境技术有限责任公司33.福建省环境保护设计院有限公司34.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 关于征求《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等四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意见的函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统一管理尺度,我部组织编制了火电、钢铁/焦化、石化、现代煤化工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5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评司刘贺峰、严韵致  电话:(010)65646217、65646180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er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756759533439.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088994.pdf]2.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494286.pdf]3.《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5908935.pdf]4.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6348781.pdf]5.《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6721892.pdf]6.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149814.pdf]7.《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523317.pdf]8.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6/W020220630501567997178.pdf]9.《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6月27日[/align]

  •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

    [align=center]京环发〔2023〕9号[/align]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以及国家和本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切实发挥环评制度源头管控作用,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助力产业、能源结构优化升级,推动实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经生态环境部批复同意,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决定自2023年8月1日起在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b]  一、实施范围[/b]  本市范围内,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北京市实施细化规定(2022年本)》要求,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除外)。  鼓励产业园区在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中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b]  二、核算评价指标[/b]  包括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主要开展二氧化碳排放的核算评价,鼓励对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碳化物、六氟化硫、三氟化氮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算评价。[b]  三、核算评价要求[/b]  (一)核算  按照项目所属行业,参照国家及本市发布的碳排放相关标准方法(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见附件),优先使用地方标准,确定核算边界、收集活动数据、选择排放因子,核算碳排放量和碳排放强度。  施工期碳排放暂不纳入核算范围。  (二)评价  1.碳排放量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碳排放量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目标的贡献情况。  改扩建项目还应对碳排放净新增量进行分析。  纳入全国碳市场履约的重点碳排放单位、本市试点碳市场的重点碳排放单位及一般报告单位,还应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量对本单位的贡献情况。  2.碳排放强度  可选取项目所在区、产业园区、行业的碳排放强度控制目标、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作为碳排放强度评价基准,分析建设项目碳排放强度水平。  改扩建项目还应分别对拟建工程和总体工程碳排放强度进行分析。  (三)减污降碳措施  从源头防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方面说明拟采取的碳减排措施;研究提出污染物治理的协同减排措施;分析项目减污降碳措施与所在行业、产业园区及北京市的碳排放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四)评价结论  对建设项目碳排放核算和评价结果、减污降碳措施以及措施符合性分析等内容进行概括总结,说明建设项目碳排放水平是否满足北京市、所在区、产业园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b]  四、有关要求[/b]  (一)碳排放核算评价纳入环评管理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重要部署。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要落实减污降碳主体责任,高度重视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加强碳减排相关措施研究,切实履行减排义务。  (二)市生态环境部门、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要加强指导,做好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工作;对受理的列入试点范围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审查碳排放核算评价相关内容,对于未进行碳排放核算评价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补充相关内容;对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后评价,做好技术指导,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建设单位规范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  (三)请各相关单位及时反馈试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建议,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不断优化完善碳排放核算评价工作;请各区生态环境部门(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行政审批局),以及承接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职责的北京城市副中心管委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委会于2024年1月底前,将工作进展及相关成果报送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特此通告。  附件: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right]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align][align=right]  2023年6月30日 [/align]  (联系人:侯可斌;联系电话:89150598)相关链接:[url=http://sthjj.beijing.gov.cn/bjhrb/index/xxgk69/zfxxgk43/fdzdgknr2/zcfb/zcjd89/326145389/index.html]一图读懂、音频解读: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试行开展碳排放核算评价的通告[/url]  附件[align=center]  碳排放核算方法清单[/align][table=800][tr][td][align=center]序号[/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名称/文件名称[/align][/td][td][align=center]标准号/文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电力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水泥制造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石油化工生产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热力生产和供应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服务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道路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其他行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178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8[/align][/td][td][align=center]二氧化碳排放核算和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运输业[/align][/td][td][align=center]DB11/T 205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9[/align][/td][td][align=center]工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通则[/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部分:发电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2部分:电网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2[/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3部分:镁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3[/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3[/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4部分:铝冶炼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4[/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4[/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5部分:钢铁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5[/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5[/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6部分:民用航空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6[/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6[/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7部分:平板玻璃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7[/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7[/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8部分:水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8[/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8[/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9部分:陶瓷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9[/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9[/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0部分:化工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0[/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0[/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 煤炭生产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1[/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1[/align][/td][td][align=center]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2部分: 纺织服装企业[/align][/td][td][align=center]GB/T 32151.12[/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2[/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3〕2526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3[/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二批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4〕2920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4[/align][/td][td][align=center]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三批10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发改办气候[/align][align=center]〔2015〕1722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5[/align][/td][td][align=center]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发电设施[/align][/td][td][align=center]环办气候函[/align][align=center]〔2022〕48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6[/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4〕90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7[/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二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5〕739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8[/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本市第三批行业碳排放强度先进值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发改[/align][align=center]〔2016〕715号[/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9[/align][/td][td][align=center]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3年本市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align][/td][td][align=center]京环发[/align][align=center]〔2023〕5号[/align][/td][/tr][/table]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和《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予以发布。除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和本清单所列项目外,其余项目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外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应由设区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本级办理。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享有义乌辖区内本清单第一项中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不同行业或者项目类型对应的环评审批层级存在差异的,按照最高级别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实施。《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及〈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污染、高环境风险以及严重影响生态的建设项目清单(2015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5〕38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19年本)〉的通知》(浙环发〔2019〕22号)同时废止。附录: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9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hr/][b]相关附件:[/b][url=http://sthjt.zj.gov.cn/module/download/downfile.jsp?classid=-1&filename=2308101800144926153.pdf]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pdf[/url]

  • 关于印发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  为加强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保障,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编制了钢铁/焦化、现代煤化工、石化、火电等四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替代《关于规范火电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通知》(环办〔2015〕112号)和《关于印发〈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的通知》(环办〔2015〕111号)中的“钢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12月2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12月5日印发  [b]附件:[/b]  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2/W020221214525455774975.pdf]钢铁/焦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2/W020221214525456569121.pdf]现代煤化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2/W020221214525457222358.pdf]石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url]  4.[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5/202212/W020221214525457721172.pdf]火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url]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何要求?

    环评制度改革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要求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环保部为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总体目标,于2016年7月15日印发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环评〔2016〕95号),并陆续发布配套改革文件,各地环保部门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深化改革的同时,也发现,一些地方观念转变不到位,仍然存在“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前、轻事中事后”现象;一些地方重放轻管,服务不到位,接的不好、接的不稳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地方管理粗放、把关不严,编造数据、弄虚作假的环评文件时常出现;一些地方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不到位,环评“刚性”约束不强。为落实环评改革措施,解决当前面临的突出问题,在简化、下放、取消环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同时,强化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障环评制度效力,强化环评的“刚性”约束,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有关要求,生态环保部制定出台了《关于强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根据该《实施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事中事后监管对环境监测有那些要求?

  •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目录(2023年本)》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等法律法规规章,我厅制定了《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以下简称《2023年本》),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一、《2023年本》内的项目和《2023年本》以外跨市(州)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2023年本》以外跨市(州)且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项目,由项目涉及市(州)的生态环境局协商审批,原则上由项目主要所在地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审批。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实施“强省会”五年行动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13号)、《关于支持民族地区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黔党发〔2021〕34号),《2023年本》内水库、水力发电、生物质发电、油气开采、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有色金属开采、汽车、医药、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造纸、印染、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危险废物、军工等涉密项目,除跨市(州)的项目外,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辖区内的上述项目,分别由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审批,贵阳市辖区内的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由贵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三、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涉密项目,由项目所在行政区域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项目所在地的生态环境分局,开展线下备案管理。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1年本)>的通知》(黔环通〔2021〕2号)同时废止。附件: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23年本)[align=right]2023年9月28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附件[align=center]贵州省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align][align=center]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align][align=center](2023年本)[/align]一、水利水库: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总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且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引水工程:跨流域调水项目。二、能源水力发电: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单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含)以上;抽水蓄能电站。火力发电(含热电联产):全部。生物质发电: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污泥发电项目。煤炭开采:国家规划矿区内除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外的煤矿开采项目,露天煤矿。油气开采:未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块的新建页岩气、煤层气开采项目。三、运输铁路: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公路:跨市(州)且编制报告书的项目。航电枢纽:跨市(州)的项目。机场:新建;迁建;增加航空业务量的飞行区扩建。城市轨道交通:全部。四、原材料石油加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项目。煤化工:除生态环境部审批外的项目。有色金属:开采。煤炭加工:炼焦。黄金:采选项目。稀土:采选项目。触媒生产及废触媒利用处置:全部。水泥: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除外)。玻璃制造:平板玻璃制造。五、冶炼黑色金属:冶炼(不含铁合金冶炼)。有色金属:全部。贵金属:全部。稀土:全部。铅蓄电池、废铅蓄电池等项目:全部。六、制造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的汽车整车项目(位于设有电镀集聚区的工业园区的除外)。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全部报告书项目)。皮革、毛皮、羽毛(绒)制品:制革、毛皮鞣制的项目。造纸:除废纸(或溶解浆)以外的纸浆、纤维浆等制造项目。印染:全部。电镀:项目选址位于《关于贵州省电镀行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中的电镀集聚区以外的项目。七、治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Ⅱ类废渣填埋处置场(临时暂存场除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焚烧类项目。危险废物:除暂存、转运以外的利用及处置项目。八、军工等涉密项目军工等涉密项目:报告书项目(军工企业不涉密的民品项目除外)。九、核与辐射输变电工程:220千伏及以上和跨市(州)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技术利用: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I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销售(含建造)、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生产、使用Ⅱ类射线装置的(医疗使用血管造影用X射线装置的除外);甲级、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医疗机构使用植入治疗用放射性粒子源的除外);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以上项目的改、扩建(不含在已许可场所增加不超出已许可活动种类和不高于已许可范围等级的核素或射线装置的)。伴生放射性矿项目:全部。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甲级、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场所存在污染的;使用Ⅰ类、Ⅱ类射线装置(X射线装置和粒子能量不高于10兆电子伏的电子加速器除外)存在污染的。

  •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二次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一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体系,我部组织修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于2019年10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标准编制单位在前期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二次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8月30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唐亚平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院  邮政编码:100006  电话:(010)65646220  传真:(010)65646186  电子邮箱: tang.yaping@mee.gov.cn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郭森  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2号楼迪蒙综合楼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757153  传真:(010)84757120  电子邮箱:guosen@acee.org.cn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7/W020220722547193735604.pdf]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7/W020220722547193915308.pdf]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二次征求意见稿)[/url]     [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207/W020220722547194491391.pdf]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陆地石油天然气开发建设项目(二次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2年7月20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和环评信息化建设要求,市生态环境局按照《2023年重庆市政务服务工作要点》《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通知》等工作部署,拟试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无纸化”、“减量化”申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无纸化”申报自2023年7月10日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将实施“无纸化”申报,建设单位仅需线上上传电子材料,无需现场递交纸质材料。建设单位根据工作实际,认为不宜采取“无纸化”申报的,仍可采取传统模式申报。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执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涉密项目不适用本方案。二、“减量化”申报2019年,生态环境部组织建设并在全国试点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以下简称全国环评统建系统)。2022年,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在部分省份继续推广应用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的通知》(环评函〔2022〕54号),要求重庆市结合工作实际,选择适当模式与全国环评统建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届时,原环评四级联网报送系统将停止使用。经研究决定,市生态环境局对重庆市建设项目环保业务审批辅助子系统(以下简称重庆市环评审批系统)进行了升级,并将原《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基础信息表》进行了整合,重新制定为《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023年版),以此满足与全国环评统建系统实现数据对接的要求。自2023年7月10日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审批的建设项目环评将实施“减量化”申报,实现与全国环评统建系统实时数据对接,启用《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2023年版),建设项目环评申请材料将由5项减为4项,填报说明详见附件。生态环境部审批项目执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三、其他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积极宣传并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无纸化”、“减量化”申报工作要求,在建设项目环评受理过程中积极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填写项目信息必填字段内容,高度重视报件信息完整性、规范性,全方位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并同步做好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同时,市生态环境局已在重庆市环评审批系统开发了电子印章功能,各区县生态环境局可结合工作实际,有序推进电子印章应用。附件: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申请材料填报说明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2023年7月4日

  • 【我们不一YOUNG】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b]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b]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评价工作,我部组织编制《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  联系人: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白璐、樊凯  电话:(010)65646178  传真:(010)65646186  邮箱:huanpingsiy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  邮编:100006  附件:1.[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596445470080.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url]     2.[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596446864718.pdf]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url]     3.[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407/W020240702596447036055.pdf]《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4年7月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清单(2023年本)》的通知 政策解读

    [b]一、为什么要修订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分级审批清单?[/b]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我省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分别由分级审批清单(2015年本)、(2019年本)规定,分级审批清单在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稳进提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审批制度改革的推进,分级审批清单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适应的情况。生态环境部《“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起草我省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进一步优化调整分级审批权限,是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也是激发企业市场活力、助力“两个先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b]二、分级审批清单修订原则和主要内容是什么?[/b]按照“动态调整、总体稳定、有收有放、有力监管、效能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调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上收部分污染重、生态环境影响大的项目,下放部分风险可控、民生领域的项目。同时将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整合到同一张分级审批清单内,明确除生态环境部审批事项以及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所列的审批事项外,其余的核与辐射类、非核与辐射类和海洋工程类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权限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b]三、下放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下放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审批的项目主要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包括广播电视雷达,抽水蓄能电站所属的330千伏、500千伏输变电工程,部分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主要为医院核医学科)。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销售Ⅰ类、Ⅱ类放射源项目已调整为登记表,实行属地备案管理。[b]四、上收环评审批权限的项目有哪些?[/b]为加强重污染过剩产能和涉重金属重点行业项目的管理,严格控制“两高”项目建设,在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新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铜、铅锌冶炼项目由省厅审批的基础上,将燃煤火力发电(含热电)、水泥、平板玻璃改扩建项目和以金属矿石为原料的镍钴、锡、锑、汞冶炼项目上收至省厅审批。同时,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最新表述,将“石油加工、炼焦业”调整为“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具体执行内容基本不变。[b]五、设区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有哪些要求?[/b]机构改革后,生态环境部和省级审批权限外的项目,其环评审批权限均在设区市生态环境局。但在实践中,县(市、区)分局仍承担部分项目环评的具体审批工作。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明确要求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要根据县(市、区)分局承接能力,合理确定县(市、区)分局办理具体审批工作的项目范围。位于已依法进行规划环评的省级以上各类园区的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精炼石油产品制造、煤炭加工、生物质燃料加工、化学纤维制造业、农药原药、有机合成染料、化学原料药制造项目,须由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本级办理。[b]六、还有其他审批权限规定吗?[/b]分级审批清单(2023年本)继续规定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舟山市生态环境局享有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金华市生态环境局享有义乌辖区内部分建设项目省级环评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跨行业、复合型的建设项目,审批规定互相有交叉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按其中的最高级别执行。[b]七、施行时间[/b]本通知自2023年9月9日起施行。[b]八、解读机关及解读人[/b]浙江省生态环境厅环评处,联系方式:0571-2819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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