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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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公布
    根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2011年第142号国家质检总局令),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实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登记的产品目录》和《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同时废止。  附件: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doc   2.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doc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doc  二○一一年九月十四日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完善法律体系 构筑安全防线——《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金秋九月,是全国“质量月”,9月13日,国家质检总局颁布了第144号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通过审议并将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对于中国加强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具有重要的意义。  立法背景解读  ——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配套规章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近年来,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发展迅速。2002年以来,进出口食品贸易额连续保持在10%以上的增长速度。“十一五”期间是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快速增长时期。据统计,2005~2009年,我国进出口食品农产品贸易额分别为562.9、634.8、775.9、985.5和913.8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9.5%、12.8%、22.2%、27.0%和-7.3%,2010年1~6月,进出口食品贸易摆脱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贸易额达546.4亿美元,与上年相比增长31.7%。进出口食品在对外贸易中所占比重逐年增长。  第二,国内外食品形势要求加强食品监管。一方面,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对食品的要求越来越高,形成非关税技术壁垒,对我国食品出口产生了重大影响 另一方面,进口食品逐年递增,越来越多地进入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但是,目前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状况不容乐观,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等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指示,要加强食品监管,确保安全。  第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急需制定规章规范管理。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先后制定颁布了进出境肉类产品、进出境水产品、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涉及进出口食品的规章,但大多是针对单项产品的管理规定,不能满足现实工作的需要。2009年,中国颁布了《食品安全法》,然而对于《食品安全法》中重要的一个章节“进出口食品”却一直没有一部全面的配套规章。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统一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规范管理,有必要制定一个比较系统、全面的进出口食品管理办法。  从《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我们可以看出,这是当前中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重量级立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起草过程解读  ——千呼万唤、精雕细琢的部门规章  2004年,国家质检总局即开始着手组织规章的起草工作,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便立即向WTO成员进行了通报,征求国外各方意见并及时进行了合理化采纳。由于考虑到当时的《食品安全法》正在制订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拟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食品进出口”一章,为保持与法的有效衔接,规章草案一直没有发布实施。待《食品安全法》公布后,国家质检总局再次组织有关专家对管理办法进行了论证修改,同时将原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修改后两次征求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意见,并在国务院法制办和质检总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引发热议与广泛关注。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出台前后历时4年,然而排除上述种种延迟的客观原因,这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部门规章,却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高度重视,以及立法部门严谨求实、字斟句琢的工作作风。  设定制度解读  ——全面构筑进出口食品安全防线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检验检疫机构的行为做出的规定,是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集成和细化。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共六十条,分为六章,即:总则、食品进口、食品出口、风险预警、法律责任和附则。为保持与食品安全法一致,将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分别改为食品进口、食品出口。  第一,对进口食品,建立包括“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评估、明确标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检疫审批、口岸检验检疫、收货人备案、安全监控、违法企业名单、食品召回”为主要内容的全方位管理体系。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可以对其进行回顾审查,以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按照第九条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 按照第八条、第十到第十八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 按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管理 按照第二十一条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风险监测制度,采取不同的检验监管方式。  第二,对出口食品,建立包括“监测计划、种植养殖场备案、生产企业备案、抽检、违法企业名单”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按照第二十五条到第二十七条规定,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到第三十条的规定,对种植养殖场实施管理 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实施出口食品风险监测制度 按照第三十三到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管理。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收集、整理食品安全信息 按照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食品安全信息通报 按照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风险分析 按照第四十五条到第四十七条规定,实施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要点解读  ——适应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发展  要点一,名称的修改体现未来的立法意图。草案原名《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章的习惯性叫法。然而在草案审核阶段,草案名称由《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改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这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考虑到名称要与食品安全法保持一致,另一方面是考虑食品安全问题的重要性,今后可能会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做更高层次的立法,将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立法提升到国务院法规的层级。因此,将名称命名为“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  要点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商检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两法对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管理制度不尽相同的矛盾在这部规章里得到了解决,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食品安全法》所规定的备案管理制度,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同时,国家质检总局第142号令颁布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有关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备案工作按照该规章执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的确认,是《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较之之前有关规定的最实质性的一大变动。  要点三,所设制度适应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自成立以来,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进口方面,建立了以风险分析制度、国外企业注册制度、检疫审批制度及境外食品出口商或代理人和境内食品进口商或代理人备案制度为基础,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对来自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食品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在出口方面,建立了以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和出口食品有毒有害物质监控制度为基础,以监督抽查检验为手段,实施预防为主、全程监控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目前,已对6000多个出口食品原料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了备案,有效保证了向210多个国家和地区出口食品安全。从上述的“设定制度解读”中,《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所构筑的一系列制度,基本上体现了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十一五”期间我国出口食品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8%以上,进口不合格食品检出率从2005年的0.54%逐年提高到2009年的2.45%,从现实来看,这种制度是符合当前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需要的。对当前行之有效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实践的总结,并将之制度化,正是这部规章的最大亮点。  要点四,关于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标准规定。《食品安全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是在第六章中未对出口食品的标准进行细化规定。由于我国的相关食品标准与进口国家(地区)的食品标准不尽一致,在限用物质、具体限量等方面差异较大,如我国与日本的规定中,有部分物质我国允许用于食品而日本禁止使用,日本允许使用的我国又禁止使用。如果完全按照我国食品标准生产食品,很难达到进口国家的要求。《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对出口食品标准进行了特别规定。因此,《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采用了特别规定的要求,即“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并增加了关于“进口国家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要求”的情形的规定。  要点五,关于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为了便于操作,具体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设定了“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对列入目录的原料实施备案管理。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关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在全国“质量月”活动期间出台的这部《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体现了党和政府对食品安全问题的高度重视。随着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法律体系的逐步构建与完善,国家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完善两大体系,即基于风险分析、符合国际惯例的进口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以及从源头备案、过程监督、产品抽检、符合我国实际的出口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把好进出口食品的国门,让党和人民放心。
  •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公布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44号)  第144号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国内外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分析结果,结合前款规定的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八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实施检验。  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  第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注册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企业备案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注册和备案名单应当在总局网站公布。  第十条 进口食品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  第十一条 对进口可能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高风险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条件及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十二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   (二)相关批准文件   (三)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   (四)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   (五)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   (六)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报检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第十四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工具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第十五条 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进口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强调获奖、获证、产区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十八条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准予销售、使用。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应当逐一列明货物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批号),没有品牌、规格的,应当标明“无”。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七)自理报检的,应当提供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检验检疫机构核实企业提供的信息后,准予备案。  第二十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本辖区内进口商的进口和销售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安全实行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进口食品进行风险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进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调整对相关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 进口食品原料全部用于加工后复出口的,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口食品目的国(地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贸易合同要求进行检验。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和出口商、国内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二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无相关标准且合同未有要求的,应当保证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二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容器等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记录档案,如实记录食品生产过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对其出口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报检。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制度,备案工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实施备案管理的原料品种目录(以下称目录)和备案条件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原料列入目录的,应当来自备案的种植、养殖场。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公布备案的原料种植、养殖场名单。  第二十九条 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备案种植、养殖场实施监督、检查,对达不到备案要求的,及时向所在地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  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种植、养殖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种植、养殖场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  第三十条 种植、养殖场应当建立原料的生产记录制度,生产记录应当真实,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依照进口国家(地区)食品安全标准和中国有关规定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并建立疫情疫病监测制度。备案种植、养殖场应当为其生产的每一批原料出具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  第三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安全实施风险监测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测,上报结果。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在风险分析基础上调整对相关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管措施。  第三十二条 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合同、发票、装箱单、出厂合格证明、出口食品加工原料供货证明文件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应当将所出口的食品按照品名、规格、数/重量、生产日期逐一申报。  第三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出口食品分类管理要求、本地出口食品品种、以往出口情况、安全记录和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等相关信息,通过风险分析制定本辖区出口食品抽检方案。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抽检方案和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有关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有双边协定的,按照其要求对出口食品实施抽检。  第三十四条 出口食品符合出口要求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并根据需要出具证书。出口食品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有新要求的,经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检验检疫机构方可对证书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 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三十五条 出口食品的包装和运输方式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并经检验检疫合格。  第三十六条 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食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 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装运。  第三十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标注内容可以适当调整。  需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运往口岸的,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加施封识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出口食品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符合出口要求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实施抽查,口岸抽查不合格的,不得出口。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将有关信息及时通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并按照规定上报。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不合格原因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四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时,可以将其生产经营者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第四章 风险预警及相关措施  第四十一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风险预警制度。  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或者疫情的,以及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  (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发现的食品安全信息   (二)行业协会、消费者反映的进口食品安全信息   (三)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风险预警信息,以及境外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反映的食品安全信息   (四)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四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分析研判,确定风险信息级别。  第四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信息的级别发布风险预警通报。国家质检总局视情况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决定采取以下控制措施:  (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   (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   (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风险预警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对不确定的风险直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控制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分析。  第四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应当及时解除风险预警通报和风险预警通告及控制措施。  第四十八条 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进口食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  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核查,根据产品影响范围按照规定上报。  进口食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的,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其召回。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措施以及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四十九条 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的发生,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第五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第五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采取的控制措施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国家质检总局按照有关规定将相关食品安全信息及采取的控制措施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指定场所监管相关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销售、使用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进口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八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的   (二)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没有如实记录进口食品的卫生证书编号、品名、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的   (三)建立的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3万元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过程中违规使用农业化学投入品的   (二)相关记录不真实或者保存期限少于2年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未按照规定来自备案基地的,按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报检或者未经监督、抽检合格擅自出口的   (二)擅自调换经检验检疫机构监督、抽检并已出具检验检疫证明的出口食品的。  第五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检验检疫机构及检验检疫人员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进出口食品的生产企业、进出口商和代理商。  第五十九条 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食品以及边境小额和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条 以快件、邮寄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的,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进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中国企业驻外人员等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二条 供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食品,国家有另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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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食品法规15】《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总局第142号令)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总局第142号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第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第二章 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第七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第八条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内,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为便利企业出口,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分支机构受理备案申请并组织实施评审工作。第九条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评审组,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文件审核。需要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的,应当在30日内完成。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文件审核和现场检查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从事评审的人员应当经国家认监委或者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现场检查:(一)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的;(二)必须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

  • 【求助】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

    关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注册)请教行业高手:卫生注册需要提交的质量体系文件(卫生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要怎样些才符合要求?有没有慷慨解囊能提供一份范本?! 另外,现场审核的话都会看些什么资料,赐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相关的资料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相关的仪器

  • 仪器简介:面对美国CPSIA/HR4040法案、ASTM F963-08标准;欧盟RoHS/WEEE、EN-71法令,各出口型企业纷纷使出浑身解数积极应对,产品品质管控重点在于如何把握&ldquo 供应商来料&rdquo 、&ldquo 生产过程&rdquo 、&ldquo 最终出货&rdquo 三个环节,然而高昂的送检费用与漫长的检测周期让许多企业苦不堪言,原料成本的上涨和生产效率的低下更让众多企业雪上加霜,Thermo Scientific Niton XRF提供一系列的解决方案,为您的企业保驾护航。Thermo Scientific Niton XRF Analyzers问世于1987年,拥有二十多年生产及应用经验,经过无数客户的验证,公认的行业领导者,并且已经成为现场材料分析的检测标准。在航天航空、石油化工、矿产勘测、合金分析、废金属回收、环境分析、消费品制造等领域以及对应CPSIA/HR4040、RoHS/WEEE、EN-71等法令的检测均有广泛应用。*全球第一台便携式XRF*美国海关及欧盟多国海关均在使用*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及欧洲产品安全实施委员会(PROSAFE)均在使用*全球销量已经突破20000台赛默飞世尔科技(Thermo Fisher Scientific纽约证交所代码:TMO),是全球科学服务领域的领导者。我们致力于帮助客户使世界更健康,更清洁,更安全。公司年销售额超过105亿美元,拥有员工约34,000人,在全球范围内服务超过350,000家客户。主要客户类型包括:医药和生物公司,医院和临床诊断实验室,大学、科研院所和政府机构,以及环境与工业过程控制装备制造商等。公司借助于Thermo Scientific和Fisher Scientific这两个主要的品牌,帮助客户解决在分析化学领域从常规的测试到复杂的研发项目中所遇到的各种挑战。技术参数:重量 <1.3kg尺寸 9.60× 9.05× 3.75英寸 (244× 230× 95.5mm)激发源 高性能微型X射线管 金靶,50kV/40uA(最大值) 、银靶,用于选配充氦装置,可分析轻元素探测器 高性能Si PIN 探测器电池 可充电锂离子电池 (可续航使用10个小时)显示器 角度可0~90度调节的高亮度VGA彩色触摸屏标准分析范围 从Ti到U中,28个标准元素:Cl,Br,As,Hg,Cd,Ti, V, Cr, Mn, Fe, Co, Ni, Cu, Zn, Zr, Nb, Mo, Pd, Ag, Sn, Hf, Ta, W, Re, Pb, Bi, Se, Sb (非标准元素亦可分析,需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充氦装置 选购充氦装置可增加对轻元素的分析:Mg、Al、Si、P、Ru数据存储 可存储超过10,000个数据和谱图模式 金属分析模式、塑胶分析模式、全自动分析模式、产品油漆涂层模式数据输入 触摸屏及键盘主要特点:●精度高,接近实验室水平的分析精度●角度可调的VGA彩色触摸屏,用户界面先进、直观,操作方便●简体中文显示●高强度、高密封性设计,防水及抗冲击性好●可实现对现场材料进行完全无损的快速检测●仪器无需外接PDA,抗电脑病毒能力强●仪器一体化程度高,具有防尘防水功能,操作便捷●通过内置USB接口或蓝牙通讯设备,可直接向电脑或网络存储设备传输数据●随机配置NDT软件,可进行数据上传或下载,可编辑、输出PMI分析报告,可实现PC机远程控制●自动存储10,000点以上的分析数据及图谱●XL3t系列不含放射性同位素激励源●具有自动校准、诊断和故障报告功能●可通过Internet实现软件升级●操作简便,即使是非技术人员也可轻松掌握●体积小,重量轻,仅1.3kg●NITON NDT软件可对仪器进行定制,设置用户权限,生成定制报告和打印分析证书,还可以实现对仪器的远程操控●选配充氦装置,仪器可增加S、Mg、Al、Si、P等轻元素的分析●选配3mm小点瞄准模式,满足小面积不同材料之检测需要●选配集成CCD摄像头,可实时对检测区域进行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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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企业管理者来言, 提升实验室效率是手段, 最终还是要达到业务目标。 针对透过优化实验室营运以达到业务战略目标的需求。CrossLab 企业资产管理服务企业资产管理结合了实验室业务智能、设备管理和实验室仪器服务,为您的实验室运行提供全面支持。此项服务还可以根据需要帮助您达到您的实验室和业务目标。企业资产管理包括安捷伦现有的最高等级服务和支持。通过业务智能、实验室设备管理和多供应商仪器服务的精选组合,企业资产管理服务可使您的机构实现:? 利用数据和对实验室和业务流程的深刻见解提高运行效率? 以最佳方式持续管理资产,包括其性能、风险和生命周期中的支出? 在整个实验室企业中系统地实施与协调各项活动和实践,以达到或超额完成战略目实验室和业务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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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详细说明名称:智能多功能食品综合分析仪型号:TL-600/含主机、配套附件箱及标配项目快速检测试剂各一盒适用范围:农贸农批市场、餐饮企业、果蔬生产基地、农副产品配送中心、饭堂、超市等特点:技术保障、厂家直营、专业准确、性价比高、 检测快速、操作简单产品简介TL-600智能多功能食品综合分析仪可广泛适用于工商系统、农业系统、质量监督系统、卫生监督系统、进出口检验检疫中心、水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水产品市场监督部门、水产养殖、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商业系统、经贸委等,亦应用于食品生产企业、大中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农业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餐厅、食堂、科研单位、植保站等部门对食品中的不安全指标进行监测。产品特点1、自动化程度高:采用智能控制,具有设置、数据统计处理、自动保存、自动打印等功能。2、操作简单,读数直观:操作简单,适用于非专业人员在加工或交易现场快速检测。大屏幕8.0〞彩色LCD 液晶中文显示,读数准确。触摸屏操作,简单易用。3、准确性高:采用进口特制光源,具有良好的波长准确度和重复性,全面提高检测结果的准确性。4、仪器使用寿命长:采用光源自动开关节能设计,非连续工作模式,最大限度延长光源寿命。5、信息化程度高:标准的RS-232双向通讯口 、USB数据输出接口、以太网口、GPRS通讯(选配)、WIFI通讯(选配)和蓝牙通讯(选配)、外置条码打印机(选配)等接口,方便与软件信息化连接,数据可快速即时传送到计算机处理或自动打印。如选配本公司食品安全监控网络软件,可根据用户要求组建省、市、地、县等各级网络。6、超大储存记忆功能:可储存升级100组以上检测项目程序, 8000组测量数据(50000条以上历史记录)。测量数据可直接导出EXCEL格式和TEXT格式文件。7、 测试方法丰富:内置曲线法、酶抑制率法、子项目法、动力学法以及系数法等多种计算方法,满足终端用户测试需求。8、人性化设计:友好、美观的人机界面,特别适合非专业人员操作。图片加文字操作引导,大大减少学习操作的时间。测量结果热敏打印采用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可选择性打印历史测量数据和判定标准。外置条码打印机,可选择打印单一通道和对应测量的浓度。检测报告打印抬头和打印尾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产品配置装箱清单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智能多功能食品综合分析仪(内置热敏打印机和 SD卡)TL-600台12三插电源线——条13USB数据线—适用于 Windows XP台式电脑数据传输B型 →A型条14USB—RS232转换线—适用于 Windows 7 /笔记本电脑数据传输——条15LCD触摸笔——支16用户使用说明书——份17操作视频光盘——张18保修卡——份19合格证——份1配套附件箱清单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手掌电子天平0.1~ 500g台12电子秒表——只13定量移液器20ul支24微量可调移液器20-200ul支15可调移液器1000~ 5000ul支16微型电热水浴锅——个17玻璃比色皿10mm×10mm个208烧杯500ml个19烧杯250ml个110塑料洗瓶250ml个111三角瓶50ml个812塑料大口瓶500ml个113漏斗4cm个614搅拌棒——支115镊子——把116吸头5ml个3017吸头200μl个19218吸头盒96孔盒219定性滤纸∮7cm盒120擦镜纸——本121保鲜膜——包122记号笔——支123剪刀——把124PE手套——包125反应架——个126电池7#个327合格证——份1标配项目试剂盒列表,检测项目不限于以下列表,欲知更多检查项目可与我们的销售经理联系试剂列表规格/盒农残速测试剂盒 500次/盒 (国标)500次甲醛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亚硝酸盐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蛋白质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余氯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重金属铬快速检测盒50次/盒(仪器专用)50次吊白块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硝酸盐快速检测盒 50次/盒 (仪器专用)50次酱油中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 (仪器专用)100次味精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 (仪器专用)100次食用油中有害表面活性剂快速检测盒10次/盒(仪器专用)10次酱油总酸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食醋总酸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亚铁氰化钾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 (仪器专用)100次甲醇快速检测盒50次/盒(仪器专用)50次木耳硫酸镁快速检测盒50次/盒(仪器专用)50次果糖和葡萄糖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鸡肉中过氧化物酶(POD)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猪肉中过氧化物酶(POD)快速检测盒 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硼砂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二氧化硫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重金属铅快速检测盒50次/盒(仪器专用)50次双氧水(过氧化氢)快速检测盒100次/盒(仪器专用)10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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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相关的耗材

  • 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
    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 除湿机企业新闻资讯报道:任何一个食品厂都要把食品安全放在首位,在各种不同食品的生产储存过程中,要特别注意环境的湿度变化,及时的了解天气变化,及早的做好食品厂车间,仓库的防潮除湿的准备。特别是一些生产面粉,奶粉以及咖啡粉等粉末状食品的生产企业,如何仓库环境湿度过大,就很容易因此而受潮出现粘连、结块、发霉等问题!不过,现在有了工业除湿机;只要食品厂在其加工原料或成品仓库内配上相应的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及ZD系列仓库除湿机,那么就再也不用担心潮湿的空气了;就算是在多雨潮湿的梅雨季节里都能把仓库储存环境湿度控制在最适宜的范围之内,以前食品的受潮发霉、变质问题也都没有了!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适用面积130-18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68公斤/天(7公斤/小时),广泛的适用于精密电子、光学仪器、生物工程、医药、包装、食品、氯化锂电池、印刷业、地下工程及国防等所有场所。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及ZD系列仓库除湿机采用先进高效能压缩机、高效亲水铝箔换热器、大风量低噪音外转子风机,使除湿能力更能满足产品和环境低湿要求。 ★点击图片查看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厂家的详细信息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及ZD系列仓库除湿机可与环境试验箱,试验机以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温湿度相关仪器配套使用!欢迎您来电咨询食品专用除湿机,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仓库除湿机厂家的详细信息!仓库除湿机型号和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和型号的仓库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技术参数:型 号ZD-8168C控制方式湿度智能设定除 湿 量168升/天排水方式塑胶软管 连续排水适用面积130 ~ 180智能保护三分钟延时 压缩机启动电 源380V~50Hz活性碳滤网标 配运转噪音52dB自动检测有无故障 一目了然输入功率2800w适用温度5~38℃体积(宽深高)605X410X1650mm设备重量126kg查看更多食品专用除湿机,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仓库除湿机厂家的详细信息尽在:正岛电器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及ZD系列仓库除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工业除湿机厂家记者核心提示:为了加强食品行业自身产品的安全和品质,还得从食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车间和储存仓库环境抓起;一般的食品厂要求生产储存环境的湿度要控制在40%-50%RH之间,或者是更低。因此,在湿度大,空气潮湿的梅雨季节使车间或仓库内保持一个相对干燥的低湿环境,就需要使用正岛ZD-8168C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及ZD系列仓库除湿机来进行科学合理的控制,这样才能确保各种食品的生产储存安全。以上关于食品专用除湿机,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仓库除湿机厂家的最新相关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您可以在这里更详细地了解食品仓库专用除湿机的最新相关信息:食品厂客户应用实例:我是一家大型的食品生产公司工厂的仓库管理员。我们的食品生产公司是一家国内驰名的一家食品生产公司,在国内享有名誉。所以我们的公司一向对于我们公司生产的食品的生产材料控制的很是严格,但是由于我们公司是生产食品的,所以我们的公司所需的食品原材料对于存储环境也是有很大的环境需求,所以我们的工厂里面的仓库里面除湿是很重要的。我公司是对我们的食品原材料很关心的,所以我们以前在公司没有购买这个工业除湿机的时候我们的工厂的仓库除湿都是使用的很是原始的老方法,就是在下雨或者怎么了以后我们要除湿或者是我们的一些食品原材料对储存环境有要求的时候要除湿的时候我们都是使用的很土的办法:就是在我们的仓库里面点一堆火,让仓库里面的水汽和潮气蒸发出去,所以在我们的公司没有卖这个工业除湿机之前我们都是一直使用的这种老方法,每次要要搞这个那就可苦了我了;因为每次除湿都要在仓库里面点一堆火,用它来把仓库里面的湿气和潮气给他烤出去而且还要用人在旁边看着怕我们的仓库着火所以这个任务就是非我莫属了咯,所以我每次只要搞一下这个我就会因为这个上火最起码一个礼拜;所以每次一要这样搞一下我都会难受一个礼拜,幸好公司来了新的总经理看到我们的仓库用这样的方法来除湿,他觉得这样的做法不卫生,所以就上公司批了款去买了一台电子除湿机。现在我们的公司使用了工业除湿机,所以我就再也不用像以前那样受罪了,现在每次只要除湿使用下工业除湿机马上就好了。
  • 食品工业用除湿机
    食品工业用除湿机 除湿机企业新闻记者报道:据了解,很多食品厂因为生产,储存和流通过程中,其生产和储藏环境不达标而导致一些食品及其加工原料受潮发霉变质;这其中大部分因素,取决于食品生产和储藏环境的空气湿度是否达到了;在湿度过高或者过于潮湿的环境下,对于需要干燥储存的食品及其加工原料,就极易出现发霉变质的问题,如此造成的食品加工企业或商家的经济利益损失,着实令人痛心。 再则,如不及时处理而流入消费领域,首先对食品加工企业或商家来说后果是非常严重的,而对消费者身体健康的潜在危害及隐患可想而知。正因为如此,在全国各地的食品加工企业中,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在其生产车间或储存仓库中的的运用是极为广泛的,同时也得到了食品加工企业新老客户的一致认同和青睐。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适用面积130-180平方米左右,除湿量为168公斤/天(7公斤/小时),广泛的适用于精密电子、光学仪器、生物工程、医药、包装、食品、氯化锂电池、印刷业、地下工程及国防等所有场所。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采用先进高效能压缩机、高效亲水铝箔换热器、大风量低噪音外转子风机,使除湿能力更能满足产品和环境低湿要求。点击此处查看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全部新闻图片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可与环境试验箱,试验机以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温湿度相关仪器配套使用!欢迎您来电咨询食品除湿机,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工业除湿机厂家的详细信息!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型号和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和型号的食品工业用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技术参数:型 号ZD-8168C控制方式湿度智能设定除 湿 量168升/天排水方式塑胶软管 连续排水适用面积130 ~ 180智能保护三分钟延时 压缩机启动电 源380V~50Hz活性碳滤网标 配运转噪音52dB自动检测有无故障 一目了然输入功率2800w适用温度5~38℃体积(宽深高)605X410X1650mm设备重量126kg查看更多食品除湿机,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工业除湿机厂家的详细信息尽在:正岛电器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优势一:【整机内结构精巧】优势二:【高效节能压缩机】优势三:【配套内螺纹铜管】优势四:【大风量高效风机】优势五:【微电脑自动控制】优势六:【配多重安全保护】工业除湿机厂家记者核心提示:在食品厂,加工储存环境好坏往往与车间的生产效率,以及生产出来的食品品质和储存安全都是息息相关的。尤其是环境湿度方面,一般的食品厂都会对其各个生产车间,加工原料及食品储存仓库等进行严格的湿度控制;因此,这都需要使用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这样专业的湿度控制设备;一般情况下,将湿度控制在40-50%RH之间对食品的生产储存都是最为适宜的!在食品车间的加工过程中,如果湿度过高了,就有可能导致食品在生产,分拣以及包装等各个环节中吸湿而出现粘连、结块、结霜、发霉及冻结成块等问题,从而造成食品的阻塞及浪费,影响食品车间的正常生产和食品的品质安全。而此时食品厂配置了相应的正岛ZD-8168C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及ZD系列工业除湿机来控制车间环境的湿度,即可避免以上问题的产生,为食品的输送、冷却、包装以及干燥或烘干提供一个相对干燥的环境,有效的保证了食品质量的稳定,节约能源、提高生产能力!以上关于食品除湿机,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工业除湿机厂家的最新相关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您可以在这里更详细地了解食品工业用除湿机的最新相关信息:食品厂对于空气净化的要求是很高的,因为这关系到食品的安全。如果达不到标准,那么企业将会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食品厂除味专用空气净化器在研发和生产上都需要做到严谨,而要想购买专业的食品厂用空气净化器,你还需要到专业的空气净化器生产厂家那里进行了解和咨询 食品工业用除湿机因为空气净化器,尤其是食品加工类的设备对于生产起到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在细节上不能有一丝的马虎。下面文章就食品厂除味专用空气净化器所起到的作用来给大家说一说,让大家更好的了解这种空气净化设备。   1、可去除一微米以上的尘埃   粉尘颗粒物质是食品加工环境之中要做到杜绝的,想想如果食品的加工环境充满了粉尘颗粒,那会造成多大的损失和危害。但是在一个表面看起来比较干净的环境里,食品加工就安全了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食品工业用除湿机  因为还有很多的粉尘颗粒是我们看不到的,这些粉尘往往难以清除确有危害食品的加工。怎样才能清除它们,这就得用食品厂除味专用空气净化器了,它能够去除一微米以上的尘埃,让加工车间真正的达到高标准。   2、可清除异味,杀灭多种细菌   空气之中,除了粉尘还有大量的细菌。如大肠杆菌、流感病菌等等,这些病菌有可能是工作人员带入的,一旦在食品加工车间就会大量的滋生和蔓延。食品工业用除湿机所以对于这些细菌病毒,我们一定要做到及时的处理,最好的办法还是用食品厂除味专用空气净化器,它可以在不使用任何化学物质的情况之下,有效地杀灭气体中的各种细菌和病毒,从而保障食品加工车间内的安全与健康。
  • 棉纺企业用加湿器
    棉纺企业用加湿器 新闻资讯报道:试验证明,棉纤维在相对湿度60%~70%RH的环境下,其强力比在干燥状态下提高了30%~50%左右,这是因为吸湿后的棉纤维分子间距增加,在外力的作用下会产生相对位移,所以纤维的伸长率会增加。同时,纤维吸湿后,纤维长链分子的整齐度也增加,纤维断裂比强力增加,纤维的柔软性会大为改善,提高了纤维间的抱合力,从而提高纱线强力。对于棉纺企业而言,提高纱线质量的手段可以是采用好的原材料,或是投入资金对现有纱线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或是购买先进的纺纱设备,所有这些都意味着十分昂贵的投资。在设备及原材料一定的情况下,提高纱线质量最为明显的指标就是提高纱线强力,那就要改善纤维强力和抱合力;因此,运用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来进行合理的加湿就成为棉纺加工工艺中尤为重要的一环!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产品,对于其他加湿方式的加湿器而言,具有【雾化颗粒细】 、【使用能耗低】 、【雾化能效高】,【加湿速度快】的显著优势。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是采用超声波高频振荡的原理,从而达到均匀加湿的目的;具有空气加湿、净化、防静电、降温、降尘等多种用途;既可以较大空间进行均匀加湿,也可对特殊空间进行局部湿度补偿,具有较高的使用灵活性。点击此处查看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全部新闻图片电话:0571- 86731596 13958115553欢迎您来电咨询棉纺企业用加湿器的详细信息!工业用加湿器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工业用加湿器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所不同,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全方位的售后服务和优质的解决方案。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控制方式,技术参数:控制方式加湿量1.8kg/h加湿量3kg/h加湿量6kg/h加湿量9kg/h加湿量12kg/h加湿量18kg/h开关控制ZS-06ZS-10ZS-20ZS-30ZS-40ZS-F60时序控制ZS-06SZS-10SZS-20SZS-30SZS-40SZS-F60S湿度控制ZS-06ZZS-10ZZS-20ZZS-30ZZS-40ZZS-F60Z出雾方式单管单管单管双管双管三管消耗功率180W300W600W900W1200W1800W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产品六大核心配置优势:【全不锈钢箱体】【集成式雾化器】【IP68级防水电源】【轴承式防水风机】【耐碱酸陶瓷雾化片】【高精度湿度传感器】查看更多棉纺企业用加湿器的详细信息尽在:正岛电器 ■加湿器选型需要考虑的因素较多,比如室内空间体积大小、环境温度、设备发热量、通风情况、空调排风都会影响室内环境的湿度以及加湿效果,在计算加湿量时一般需留出一定余量,也就是相应的加大加湿量,而且要从最低湿度状态增湿到最理想湿度范围来综合计算该空间内所需的加湿量和相对应的加湿器型号。本站新闻记者核心提示:不管是什么地方的棉纺企业,都会遇到湿度不达标或过低的问题,有些人感到这是可有可无的东西,对棉纺企业的生产是无关紧要的!实践表明,这是一个错误的看法。实际上,棉纺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车间环境的空气湿度与机械、 原料等是同样重要的。保持适宜的湿度环境对于任何一个棉纺企业车间的正常生产、机械设备的高速运转以及产品的品质来说都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棉纺企业加湿是一种极具成本效益的用来提高纱线质量的方法。在纱线生产过程中,纤维水分不断挥发,由原料到筒子纱,其回潮率累计减少超过3%,纱线的加湿处理能够补偿纱线强力的损失并改进纱线内在的质量。机器内部的高温和摩擦会蒸发纱线内的水分,以及降低纱线内在的质量,不利于后道加工,而根据棉纺企业的实际需求配置相应的正岛ZS-40Z棉纺企业用加湿器及ZS系列超声波工业加湿器来进行合理的加湿,恰好能很好的解决此类问题。以上关于棉纺企业用加湿器的全部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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