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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55%][tr][td=2,1][b][color=#ff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color][/b][/td][td=1,1,29%][b][color=#ff0000] 令 [/color][/b][/td][/tr][/table]部令 第46号 [table=100%][tr][td][b]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b][/td][/tr][tr][td][/td][/tr][tr][t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td][/tr][/table][align=center] [/align][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align][align=right]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align][align=right] 2017年9月25日[/align][b] 附件 :[b]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b][/b]
11月8日发布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14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6条、第28条和第32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来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