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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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公布
    2012年12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目的为规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管管理,该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总局令第149号)第149号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6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2012年10月26日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统称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许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在法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第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依据、实施主体、条件、程序、期限、收费依据(收费项目及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等内容。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原则,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管理制度和监督制度,明确各项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以及岗位责任,加强对本级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岗位培训制度,对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组织进行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并定期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经过培训后方可从事行政许可工作。第二章 实施机关  第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负责行政许可的实施工作。  第九条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下放管理层级,将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交由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上级质检部门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将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下级质检部门实施。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名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可以将行政许可的受理、审查(核查)、决定等权限全部或者部分委托给受委托机关。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和受委托机关应当签订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委托机关名称   (二)受委托机关名称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以及委托权限范围   (四)委托机关与受委托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五)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  需要延续委托期限的,委托机关应当在行政许可委托书有效期届满十五日前与受委托机关重新签订委托书。  第十二条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委托权限范围、委托期限等内容向社会公告。受委托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  委托机关变更、中止或者终止行政许可委托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对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除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实施的外,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实施。  接受委托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所实施的检验、检测、检疫结论承担法律责任。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一节 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需要采用申请书格式文本的,质检部门应当向申请人提供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第十五条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本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原件以及委托双方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十六条 申请人要求质检部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质检部门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信息。  第十七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申请书以及质检部门公示的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提交质检部门公示的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申请人到质检部门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质检部门的收讫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依法需要核对申请材料原件的,质检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原件的时间为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十九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十条 质检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质检部门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以适当方式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电子管理系统,推行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核查人员进行现场核查。核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核查要求开展核查工作,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的,核查人员在现场核查时,应当核对申请材料原件并注明核对情况。申请人不能提交申请材料原件或者核实发现申请材料与原件不符的,质检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对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时限有规定的,应当符合其规定 没有规定的,应当在合理时限内完成。  第二十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质检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质检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质检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听证程序及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质检部门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质检部门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印章。  第二十六条 质检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予以公开,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三节 期限与送达  第二十七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  受委托机关应当在委托机关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完成委托事项。  第二十八条 各级质检部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  质检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第三十条 各级质检部门当场制作的行政许可文书、证件,应当即时直接送达申请人。  质检部门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申请人领取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也可以直接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质检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委托其他质检部门代为送达。  质检部门不能直接送达、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可以通过本机关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适当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一条 直接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送达的,以邮寄回执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公告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质检部门送达行政许可文书、证件,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因申请人的原因造成行政许可文书、证件不能按期送达的,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四节 变更与延续  第三十三条 有应当变更行政许可的法定情形的,被许可人应当依法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十四条 被许可人申请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提出。法律、法规、规章对提出申请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被许可人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可以认定为不符合行政许可延续的法定条件,质检部门不予受理该申请。  被许可人需要继续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应当重新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原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重新申请的行政许可决定作出前,不得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其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开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以及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按照委托权限以及本节规定,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的变更、延续工作。  第三十八条 因行政许可证件遗失或者损毁,被许可人申请补办的,应当按照要求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行政许可证件补办声明。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补办行政许可证件,应当按照原行政许可证件的内容(含发证时间)办理,不得变更或者延续。  第五节 终止与退出  第三十九条 质检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   (三)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的   (五)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六)依法需要缴纳费用,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缴纳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  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依法送达申请人。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受委托机关出具的书面凭证,应当加盖委托机关行政许可专用印章。  申请人撤回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质检部门终止办理行政许可书面凭证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该行政许可申请。  第四十条 行政许可终止办理,申请人已经缴纳费用的,质检部门应当将费用退还申请人。但是,收费项目涉及的许可环节已经完成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依法应当吊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证件,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作出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处罚决定。  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总局规章等办案程序规定,依法履行调查取证、权利告知、组织听证等程序性义务以及送达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吊销行政许可证件的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将吊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二条 依法应当撤销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作出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前,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依法履行告知义务,说明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被许可人的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并依法送达和执行撤销行政许可的决定。  各级质检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被许可人存在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情形的,应当及时将撤销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有关证据材料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四十三条 因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变更或者撤回被许可人取得的行政许可,由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作出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由此给被许可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载明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变更或者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和执行,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下级质检部门办理。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并予以公告:  (一)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二)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五)被许可人申请注销行政许可的   (六)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七)其他依法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  各级质检部门对前款规定的事项,应当定期进行核查汇总,并逐级上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由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一节 行政许可评价  第四十五条 省级以上质检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对本机关以及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六条 质检部门可以自行对行政许可进行评价,也可以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或者组织进行评价。  评价可以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评价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实施行政许可的总体状况   (二)实施行政许可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   (三)实施行政许可是否达到预期的管理目标   (四) 行政许可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原因   (五)行政许可继续实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六)其他需要进行评价的内容。  第四十八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完成评价后,应当对评价的行政许可事项提出取消、保留、合并或者下放管理层级等意见和建议,并形成评价报告,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  省级质检部门完成评价后,应当将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报送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对地方性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评价报告以及意见和建议应当报送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并抄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第二节 内部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上级质检部门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检查、行政许可案卷评查、行政许可专项检查、投诉案件处理等形式,加强对下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条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委托机关应当通过定期或者不定期核查等方式,加强对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五十一条 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对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活动中的违法或者不当行为。  第三节 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五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后续监督,检查被许可人是否持续保持获得行政许可时的条件和要求。  第五十三条 各级质检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被许可人,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档案。  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十四条 各级质检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本行政区域内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及时进行核实、处理。核实情况以及处理结果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归档。  各级质检部门按照行政处罚管辖原则,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逐级上报或者通报准予行政许可的质检部门。  第五十五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人报送有关材料,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并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监督检查的方式、手段和措施等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其从事相应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检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批评: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将行政许可的有关内容予以公开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委托实施行政许可,未将行政许可委托书主要内容或者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情况向社会公告、公开的   (四)未将行政许可变更、延续的申请期限或者办理程序、未按期申请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建立行政许可监督检查档案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质检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取行政许可费用的   (二)终止办理行政许可,未按本办法规定退还行政许可费用的   (三)吊销、撤销、撤回、注销行政许可,未按规定程序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办理行政许可、实施后续监督检查过程中,妨碍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索取、收受他人的财物,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未依法履行行政许可后续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依法进行上报和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受委托机关超越委托权限范围或者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行政许可,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或者不当的,由委托机关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承担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任务的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开展工作的,由质检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其从事与行政许可相关的检验、检测、检疫资格。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专业技术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专家评审,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被许可人不能持续保持应当具备的条件和要求继续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或者不配合、拒绝质检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直至撤销其行政许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各级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使用统一规范的行政许可文书。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六十三条 除公告期限外,本办法规定的质检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六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委托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64号)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本办法施行前公布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与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 国办发文: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意见(国办发〔2022〕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是减轻市场主体负担、激发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当前,经济运行面临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困难依然较多,要积极运用改革创新办法,帮助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加力巩固经济恢复发展基础。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振市场主体信心,助力市场主体发展,为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提供有力支撑,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进一步破除隐性门槛,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健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管理及动态调整机制,抓紧完善与之相适应的审批机制、监管机制,推动清单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办理。稳步扩大市场准入效能评估范围,2022年10月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带有市场准入限制的显性和隐性壁垒开展清理,并建立长效排查机制。深入实施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出台全国版跨境服务贸易负面清单。(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着力优化工业产品管理制度。规范工业产品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涉及的行政许可、强制性认证管理。推行工业产品系族管理,结合开发设计新产品的具体情形,取消或优化不必要的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和认证。2022年10月底前,选择部分领域探索开展企业自检自证试点。推动各地区完善工业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系统,建设一批标准、计量、检验检测、认证、产品鉴定等质量基础设施一站式服务平台,实现相关审批系统与质量监督管理平台互联互通、相关质量技术服务结果通用互认,推动工业产品快速投产上市。开展工业产品质量安全信用分类监管,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生产企业质量信用评价规范。(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备案。2022年底前,国务院有关部门逐项制定中央层面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省、市、县级编制完成本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及办事指南。深入推进告知承诺等改革,积极探索“一业一证”改革,推动行政许可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在部分地区探索开展审管联动试点,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深入开展行政备案规范管理改革试点,研究制定关于行政备案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四)切实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持续规范招投标主体行为,加强招投标全链条监管。2022年10月底前,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开标等业务全流程在线办理和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跨地区、跨平台互认。支持地方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在招投标平台登录、签名、在线签订合同等业务中的应用。取消各地区违规设置的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不得将在本地注册企业或建设生产线、采购本地供应商产品、进入本地扶持名录等与中标结果挂钩,着力破除所有制歧视、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不得限制保证金形式,不得指定出具保函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督促相关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及时清退应退未退的沉淀保证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持续便利市场主体登记。2022年10月底前,编制全国统一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规范和审查标准,逐步实现内外资一体化服务,有序推动外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网上办理。全面清理各地区非法设置的企业跨区域经营和迁移限制。简化企业跨区域迁移涉税涉费等事项办理程序,2022年底前,研究制定企业异地迁移档案移交规则。健全市场主体歇业制度,研究制定税务、社保等配套政策。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一网服务”水平,优化简易注销和普通注销办理程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推动减轻市场主体经营负担(六)严格规范政府收费和罚款。严格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依法依规从严控制新设涉企收费项目,严厉查处强制摊派、征收过头税费、截留减税降费红利、违规设置罚款项目、擅自提高罚款标准等行为。严格规范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清理调整违反法定权限设定、过罚不当等不合理罚款事项,抓紧制定规范罚款设定和实施的政策文件,坚决防止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执法等行为。2022年底前,完成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重点查处落实降费减负政策不到位、不按要求执行惠企收费政策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七)推动规范市政公用服务价外收费。加强水、电、气、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市政公用服务价格监管,坚决制止强制捆绑搭售等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服务和收费项目一律实行清单管理。2022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居民用户和用电报装容量160千瓦及以下的小微企业用电报装“零投资”。全面公示非电网直供电价格,严厉整治在电费中违规加收其他费用的行为,对符合条件的终端用户尽快实现直供到户和“一户一表”。督促商务楼宇管理人等及时公示宽带接入市场领域收费项目,严肃查处限制进场、未经公示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能源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八)着力规范金融服务收费。加快健全银行收费监管长效机制,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加强服务外包与服务合作管理,设定服务价格行为监管红线,加快修订《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等予以合理优惠,适当减免账户管理服务等收费。坚决查处银行未按照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以及在融资服务中不落实小微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转嫁成本、强制捆绑搭售保险或理财产品等行为。鼓励证券、基金、担保等机构进一步降低服务收费,推动金融基础设施合理降低交易、托管、登记、清算等费用。(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九)清理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加大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各级各类行业协会商会公示收费信息,严禁行业协会商会强制企业到特定机构检测、认证、培训等并获取利益分成,或以评比、表彰等名义违规向企业收费。研究制定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规范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规范管理,发挥好行业协会商会在政策制定、行业自治、企业权益维护中的积极作用。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对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清理整治情况“回头看”。(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推动降低物流服务收费。强化口岸、货场、专用线等货运领域收费监管,依法规范船公司、船代公司、货代公司等收费行为。明确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运输环节的口岸物流作业时限及流程,加快推动大宗货物和集装箱中长距离运输“公转铁”、“公转水”等多式联运改革,推进运输运载工具和相关单证标准化,在确保安全规范的前提下,推动建立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2022年11月底前,开展不少于100个多式联运示范工程建设,减少企业重复投入,持续降低综合运价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三、进一步优化涉企服务,推动降低市场主体办事成本(十一)全面提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加快建立高效便捷、优质普惠的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全面提高线下“一窗综办”和线上“一网通办”水平。聚焦企业和群众“办好一件事”,积极推行企业开办注销、不动产登记、招工用工等高频事项集成化办理,进一步减少办事环节。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加快构建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明确各类电子证照信息标准,推广和扩大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等应用,推动实现更多高频事项异地办理、“跨省通办”。(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二)持续优化投资和建设项目审批服务。优化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防洪、考古等评估流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区域综合评估。探索利用市场机制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更好盘活存量土地资源。分阶段整合各类测量测绘事项,推动统一测绘标准和成果形式,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探索建立部门集中联合办公、手续并联办理机制,依法优化重大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对用地、环评等投资审批有关事项,推动地方政府根据职责权限试行承诺制,提高审批效能。2022年10月底前,建立投资主管部门与金融机构投融资信息对接机制,为重点项目快速落地投产提供综合金融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管理措施。2022年底前,实现各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市政公用服务企业系统互联、信息共享,提升水、电、气、热接入服务质量。(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能源局、国家文物局、国家电网有限公司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着力优化跨境贸易服务。进一步完善自贸协定综合服务平台功能,助力企业用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规则。拓展“单一窗口”的“通关+物流”、“外贸+金融”功能,为企业提供通关物流信息查询、出口信用保险办理、跨境结算融资等服务。支持有关地区搭建跨境电商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优惠政策申报、物流信息跟踪、争端解决等服务。探索解决跨境电商退换货难问题,优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工作流程,推动便捷快速通关。2022年底前,在国内主要口岸实现进出口通关业务网上办理。(交通运输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外汇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四)切实提升办税缴费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电子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推动非税收入全领域电子收缴、“跨省通缴”,便利市场主体缴费办事。实行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税和已发现的误收多缴退税业务自动推送提醒、在线办理。推动出口退税全流程无纸化。进一步优化留抵退税办理流程,简化退税审核程序,强化退税风险防控,确保留抵退税安全快捷直达纳税人。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范围,推行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行邮税电子缴库服务,2022年11月底前,实现95%税费服务事项“网上办”。2022年底前,实现电子发票无纸化报销、入账、归档、存储等。(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国家档案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五)持续规范中介服务。清理规范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依据的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建立中央和省级行政许可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鼓励各地区依托现有政务服务系统提供由省级统筹的网上中介超市服务,吸引更多中介机构入驻,坚决整治行政机关指定中介机构垄断服务、干预市场主体选取中介机构等行为,依法查处中介机构强制服务收费等行为。全面实施行政许可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清单管理,清理规范环境检测、招标代理、政府采购代理、产权交易、融资担保评估等涉及的中介服务违规收费和不合理收费。(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六)健全惠企政策精准直达机制。2022年底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政务服务平台等醒目位置设置惠企政策专区,汇集本地区本领域市场主体适用的惠企政策。加强涉企信息归集共享,对企业进行分类“画像”,推动惠企政策智能匹配、快速兑现。鼓励各级政务服务大厅设立惠企政策集中办理窗口,积极推动地方和部门构建惠企政策移动端服务体系,提供在线申请、在线反馈、应享未享提醒等服务,确保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稳岗扩岗等惠企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四、进一步加强公正监管,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十七)创新实施精准有效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方式,全面实施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监管信息共享互认,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检查。加快在市场监管、税收管理、进出口等领域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依据风险高低实施差异化监管。积极探索在安全生产、食品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实施非现场监管,避免对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必要干扰。(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严格规范监管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监管透明度,2022年底前,编制省、市两级监管事项目录清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建立违反公平执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机制。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防止任性执法、类案不同罚、过度处罚等问题。坚决杜绝“一刀切”、“运动式”执法,严禁未经法定程序要求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在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消防安全、交通运输、生态环境等领域,制定完善执法工作指引和标准化检查表单,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国务院办公厅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九)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2年10月底前,组织开展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专项行动。细化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标准,加强和改进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查处恶意补贴、低价倾销、设置不合理交易条件等行为,严厉打击“搭便车”、“蹭流量”等仿冒混淆行为,严格规范滞压占用经营者保证金、交易款等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市场监管总局等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格知识产权管理,依法规范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及时查处违法使用商标和恶意注册申请商标等行为。完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管理制度,规范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及使用,坚决遏制恶意诉讼或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等行为,切实保护小微商户合法权益。健全大数据、人工智能、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的指导,2022年底前,发布海外重点国家商标维权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民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五、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切实稳定市场主体政策预期(二十一)不断完善政策制定实施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常态化沟通平台,及时了解、回应企业诉求。制定涉企政策要严格落实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等要求,重大涉企政策出台前要充分听取相关企业意见。2022年11月底前,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实情况专项监督工作。切实发挥中国政府网网上调研平台及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意见征集平台作用,把握好政策出台和调整的时度效,科学设置过渡期等缓冲措施,避免“急转弯”和政策“打架”。各地区在制定和执行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方面政策时,不得层层加码、加重市场主体负担。建立健全重大政策评估评价制度,政策出台前科学研判预期效果,出台后密切监测实施情况,2022年底前,在重大项目投资、科技、生态环境等领域开展评估试点。(各地区、各部门负责)(二十二)着力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政务守信践诺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抓紧对依法依规作出但未履行到位的承诺列明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坚决纠正“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政务失信行为。2022年底前,落实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账款强制披露制度,将拖欠信息列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开展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行为集中治理,严肃问责虚报还款金额或将无分歧欠款做成有争议欠款的行为,清理整治通过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指定机构债务凭证或到指定机构贴现进行不当牟利的行为,严厉打击虚假还款或以不签合同、不开发票、不验收等方式变相拖欠的行为。鼓励各地区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政务诚信履约。(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十三)坚决整治不作为乱作为。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纠正各种懒政怠政等不履职和重形式不重实绩等不正确履职行为。严格划定行政权力边界,没有法律法规依据,行政机关出台政策不得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各地区要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投诉举报和问题线索核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政务服务平台等渠道作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和群众反映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要会同有关方面适时通报损害营商环境典型案例。(各地区、各部门负责)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组织实施、强化协同配合,结合工作实际加快制定具体配套措施,确保各项举措落地见效,为各类市场主体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国务院办公厅要加大协调督促力度,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区各部门经验做法,不断扩大改革成效。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9月7日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31项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涉及计量、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其中包括《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等31项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实施规范》对市场监管领域的3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据设定和实施许可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审批层级和审批对象的类别、专业等情况,逐项明晰许可事项的子项和业务办理项,共明确子项100项、业务办理项329项。对每一项许可事项的子项,逐项按照标准化的14项基本要素进行梳理,细化明确了许可基本要素、许可条件、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申请材料、审批程序、受理和审批时限、许可证件等内容。   《实施规范》系统梳理市场监管系统的行政许可事项,厘清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许可权限和职责,为市场监管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全面的指导和参考,分类为行政相对人办理许可提供清晰明确的指引,方便办事群众知悉和查询,有利于规范市场监管部门行政许可工作,强化社会监督,避免一些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随意增加许可条件、申请材料、中介服务、审批环节等不规范行为,为加强市场监管系统行风建设、深化对行政许可服务窗口人员的行风纪律约束奠定制度基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的公告 2023年第39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规范和加强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已经2023年8月4日总局第16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1.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2.食品生产许可实施规范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实施规范4.食品经营许可实施规范5.使用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以外原料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除属于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外)注册实施规范6.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实施规范7.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实施规范8.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实施规范9.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许可实施规范10.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实施规范1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实施规范1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实施规范14.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审批实施规范15.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实施规范16.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实施规范17.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实施规范18.注册计量师注册实施规范19.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相关活动的认证机构、实验室指定实施规范20.认证机构资质许可实施规范2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规范22.药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3.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4.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5.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实施规范26.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施规范27.企业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8.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实施规范29.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实施规范3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实施规范31.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实施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3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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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29号)

    第129号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3月1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加强食品生产监管,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其实施条例以及产品质量、生产许可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从事食品生产活动以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食品生产许可,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不得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 程序第六条 设立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食品生产许可的实施机关,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实施的食品生产许可除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分别实施许可的品种范围。 第八条 [s

  • 【资料】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104 号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经2007年12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1999年2月14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活动,加强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确保计量器具量值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计量器具,以经营为目的修理计量器具,以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计量器具是指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第四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质监部门在省级质监部门的领导和监督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应当遵循科学、高效、便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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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那艾实验仪器设备[那艾仪器厂家]网站 全国送货厂家一手货! 品质保证!实验仪器非电子产品,使用效率和售后服务很重要。我们同品质比价格,同价格比效率,同效率比售后。设备仪器属于精密设备 客户订单录档案 免费1年质量保质,任何问题提供配件保养维护上海那艾仪器专注以实验仪器设计、研发,生产,销售为核心的仪器企业,目前销售生产有一体化蒸馏仪,中药二氧化硫蒸馏仪,COD消解仪,高氯COD消解仪,硫化物酸化吹气仪,全自动液液萃取仪,挥发油测定仪等等。微波水热合成仪,使用微波辅助的水热反应可使原本需要放在烘箱里做2-3天的反应,在微波辅助下1~2小时内即可完成。速率升温模式使反应进程可控,温度、压力传感器直接测控反应物,响应速度快,无滞后,解决了传统水热法黑箱实验的问题,微波水热合成法是结合微波与水热法的优势,具有反应速度快,产物粒度可控且纯度高、结晶度好、团聚少等特点。微波水热合成仪(NAI-WBC6/12)为样品提供了快速,安全,自动化的解决方案,在高压条件下加快样品消解反应的速度,广泛应用于食品、环境保护、疾病控制、质量监督、商品检验、科研院所等领域。 主要特征1、采用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和电磁波的均匀性。☆2、双磁控管,专业微波源,工业级微波电源、区别家用微波炉的电源,10年不坏。☆3、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0~100%自动输出;垂直双向波导设计,三维输出技术,匹配谐波功频实现了高度的场均匀性。4、360°同向连续旋转,微波均匀,保证各个样品微波环境相同,提高实验结果的一致性。5、66L腔体采用316L不锈钢,6层特氟隆涂层,自锁式缓冲防爆炉门,当反应异常时,缓冲结构确保操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炉门结构完整无损;6、具有故障自检系统;当控温和控压中某一系统失灵时,仪器会自动切断微波发射,并且报警;7、8寸触摸屏幕液晶显示,触摸式操作,实时显示密闭反应罐温度、压力,并可实时显示温压曲线。8、炉腔配备大风量离心式风机,排风量不小于5m3/min,各种反应可在通风,安全和易于观察的环境下长时间连续进行。9、炉腔内具有风冷功能,持续为反应罐降温,温度和压力实时显示。10、炉腔配备排风系统,采用耐酸蚀,大功率离心式风机。11、当罐内的压力超过设定的保护值时,微波会自动停止加热。安全防爆膜具有双保险功能。技术参数 型号 NAI-WBC6 NAI-WBC12 样品数量 6样品 12样品 反应罐参数内罐聚四氟,外罐peek,内罐容积100ml控制方式西门子PLC+8寸触控屏控温方式高精度长波红外传感器(非接触)温度控制0~300℃控温精度±0.5℃ 压力控制非接触式控压方式,控压精准无误差;范围: 0~10MPa微波输出功率0-1600W自动连续可调(微波非脉冲连续自动变频控制)压力控制范围范围: 0~10MPa;超压自动调整/停止微波发射并自动报警磁力搅拌选配(2、4、6个)底部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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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质理化检验箱 400-860-5168转0689
    仪器简介: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技术参数: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主要特点:水质理化检验箱,是供部队及地方卫生防疫人员平战时进行水源选择、评价水质、判断水处理效果和实施饮水卫生监督的检验装备。本箱可检测一般水质指标、常见毒物指标共25项。主要采用试剂管、检测管等简易剂型,单元式组装,分装每份试剂一次性使用,进行定量、半定量或定性检测。其灵敏度符合国家或军用饮水卫生要求,操作简易快速,试剂可供50次以上的检测用,试剂稳定可储存3—5年。箱体为手提式。箱内各检测项目用塑料盒包装。箱的总体积为35.5×27.5×14.5厘米,重约4公斤。所能完成的检测项目:温度、色、臭、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 值、总硬度、氨氮、总铁、氯化物、亚硝酸盐氮、硫酸盐 、余氯、游离氯、结合氯、漂白粉有效氯、氟化物、酚类、六价铬、氰化物、砷、汞、镉、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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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信阳油烟实施案例一、项目背景2018年中旬,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河南省制定并实施《DB41/ 1604-2018 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详细规定了餐饮业油烟和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以及油烟去除效率。2018年底为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专心社会治理,加快推动生活面源领域的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引导市餐饮企业以主题责任为担当,积极主动开展油烟治理工作,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宣传手册》,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行政管理等多种手段,推进餐饮行业的绿色发展,同时期望餐饮行业业主、经营者、从业人员共同树立环保理念,配置规定的治理设施,建立规范的运维制度,养成良好的作业习惯,共同为减少餐饮污染而努力。 二、餐饮行业建设、位置要求(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di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置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HJ 544-2010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饮食单位所在建筑物高度在15米(含15米)以下的,其油烟排放口不得低于所在建筑物最gao位置;所在建筑物在15米以上的,其油烟排放口高度应大于15m。 三、餐饮行业排放要求1、排放限值:(1)餐饮业油烟浓度排放限值,小型企业1.5mg/m3、中型企业1.0mg/m3、大型企业1.0mg/m3;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限值,中型企业10.0mg/m3、大型企业10.0mg/m3。(2)餐饮服务单位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异味)按GB 14554中二级标准限值20(无量纲)执行。2、排放控制要求:(1)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净化设施,并按HJ 544规定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2)餐饮服务单位产生的油烟污染物应通过集排气系统收集经净化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3)未经任何净化设施处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餐饮服务单位视同超标排放。(4)餐饮服务单位的集排气系统和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清洗和更换维护记录,保留台账备查。(5)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应安装自动监控装置。3、排放口要求:(1)油烟污染物应通过专门的内置或者结合建筑主体外墙设置的烟道排放。(2)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擅自加设外置烟管,确需加设的,油烟污染物排放口与周边住宅等华宁敏感建筑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20m,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居民楼等环境敏感目标或人行通道。 四、项目要求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和《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一步加强我市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有效提升我市环境质量,为广大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居住环境,按照市、区两政府的工作部署安排,现要求我区大、中型(3个炉头或经营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餐饮企业须自费安装油烟在线监测设备,并将数据上传相关管理部门。五、项目内容ZWIN-YY08油烟在线监测仪是我公司基于多年的数据采集经验,和对油烟监控系统的深入理解,经过大量的实验和测试,最终研制出的一款远程控制型油烟数据采集器。相比于传统的监测设备只能简单监控油烟净化系统的各个设备的开停状态,本产品采用全新的技术,不仅能实时监测和上报油烟浓度、温度及湿度等数据,而且还能监测油烟净化系统内各个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实时控制,为环保局提供真实有效油烟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为各餐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的远程操控净化设备的手段,从而真正达到油烟在线监控的目的。1.1 配置参数● 油烟探头:测量范围:0~ 3000 ug/m3 测量精度:10 %测量周期: 1min工作电压:220 VAC功 率:8W探头尺寸:φ45 x 270 mm(打孔直径46/47mm即可)● 工况传感器监测频率范围:50Hz-1000Hz精度等级:±1%● 工作温度:–25℃~+75℃● 工作湿度:5%~95% ● 开机时间约20s(根据网络状况而定)● 单个受控设备(油烟净化器、水泵、风机等设备)的额定功率为2kW,额定电压为250V,额定电流为10A1.2 功能特点● 内置通讯模块,采用 TCP通信方式,实时在线,数据自动上报● 专用的油烟传感技术,高精度的模拟量采集单元● 全工业级电路,高稳定性、高可靠性设计● 可接四路被控设备,监测并远程控制其开关状态● 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数据上报间隔● 受控设备过流保护系统,电流超过限值6s自动断开,安全可靠1.3触摸屏显示页面设备端界面首页(图a)出现后,显示屏会自动显示设备的主菜单和监测点位信息,包括实时数据和净化设备开关状态,用户可通过图b右侧设置及控制按钮对其进行相关设置操作。 六、项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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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相关的耗材

  •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
    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是欧洲进口全球领先的三向量燃油质量检测检验仪器,可快速进行油类粘度测量、介电常数测定和粒子大小和形状的图像分析,可以检测生产线上的润滑剂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使用这种单一过程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进行三种检测,根据ISO18436-4标准评估润滑油的磨损,化学变化和污染物,节省宝贵时间。根据ASTM D7416-08认证来生产三角图。油品质量检测检验系统配件特点小型粘度计并入三向量分析仪。小型介电分析仪并入三向量油检测系统。高倍率的镜头和CMOS数码相机,用于图像分析。高功能定制软件,与硬件一起控制机器健康监测。多功能照明,避免眩光和光学像差。流通过室,有蠕动泵,平衡器,废弃物容器,需要的配件和管道。电动定位系统,同时进行各种油样的自动和准确的分析。非常准确,长期可重复性。可调校准。符合ISO 18436要求和ASTM D7416-08认证的实验标准。精确的温度控制,操作范围:15oC-45oC+/- 0.5℃粘度输出:在40℃(ISO)+/- 3%误差纯油、混合油的检测。检测水分含量,粘度,亚铁密度,粒子大小和形状分布和介电常数。无需样品制备。通用于生产线应用。
  • 振实密度仪怎么检验 汇美科LABULK 0335
    振实密度仪怎么检验简介LABULK 0335振实密度仪是用来测量粉体振实密度(堆密度)的仪器。该仪器由触屏操作面板、振动组件、电机、打印机、电子天平及量筒组成。根据国际及国内的标准研发的LABULK 0335振实密度仪按照设定好的转速及振实高度进行工作,使振动组件上面安放的盛装干粉样品量筒上下振动,从而测量出该粉体的振实密度。该仪器可以随意设定测量参数,并可以用户名登录、自动测量,数据库存储及查询、自动打印,除振实密度外,还可以自动测出粉体的流动性等指数。广泛用于金属、医药、食品、塑料、矿物等领域。仪器生产厂家与供应商为丹东汇美科仪器有限公司。型号为LABULK0335的振实密度仪采用国际先进的振实密度测试技术设计制造,仪器的主要参数性能超过外国进口设备,而且该仪器价格合理,生产商汇美科已经成为实验室振实密度分析及仪器采购的SHOU选品牌。汇美科LABULK 0335智能振实密度仪完全符合GB/T 5162金属粉末振实密度的测定(ISO 3953) GB/T 21354粉末产品振实密度测定通用方法(ISO 3953) GB/T 23652塑料氯乙烯均聚和共聚树脂振实表观密度的测定(ISO 1068)的要求。技术参数测量特性:振实密度及流动性等装样量:5-250 mL(用户可以随意设定)计时范围:0-99999秒(用户可以随意设定)计数范围:0-99999次(用户可以随意设定)振动高度:3或14 mm振动频率:250或300转/分(用户可以随意设定)仪器尺寸:33x31x18cm(量筒高度未计)电压:220V/50Hz重量:16公斤产品特点新一代智能触屏,通过7英寸LCD显示屏精确控制操作。主机与配件通讯自检功能,让操作者一目了然。测量模式二选一,振实时间或振动次数随意设置测量过程中实时显示操作状态。通过RS-232与电子称相连,实时显示电子称数值。轻轻一触,详细的打印报告呈现眼前应用领域汽车与航空航天生物及药品研发能源及环境食品矿物与金属塑料及聚合物化学品等所有粉末或以颗粒状态存在的物质
  • 水质量检验样品-美国VHG独家
    水质量检验样品 QC Check Samples for Water Supply (WS)详细请电话咨询客服人员,感谢您的来电。美国Vhg Labs佰汇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八里庄路69号 西楼201室 邮编:100142E-mail:info@bhxytech.com美国VHG Labs标准物质&mdash 佰汇兴业(北京)独家佰汇兴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是美国VHG Labs中国区独家服务机构,是专业从事检验检测设备和消耗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公司主要提供国际先进的科学试验检测设备和国际知名品牌的标准样品、化学制剂及消耗品。产品服务于各类科研院所,各大学实验室,中石油、中石化以及相关行业的研发中心、实验室等。VHG Labs 是世界最大的生产金属油基和水基标准样品的公司,为分析化学领域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VHG Labs 的金属有机标样通过 ICP、AA、RDE、DC、XRF 等仪器来分析测定油和有机溶剂中的金属。另外,还提供符合 ASTM 标准的含硫、氯和金属标样用于石油类产品的检测。VHG Labs符合ASTM、NIST 等国际标准,通过ISO9001:2000和ISO/IEC17025:2005认证,所有产品配有全面分析证明书(Certificate Of Analysis,COA)美国VHG Labs主要产品如下:石油类标准样品 Pertoleum Standards标准废油分析 Standards for Used Oil Analysis废油分析 PTP Program for Used Oil Analysis单元素磨损金属有机标准 Single-Element, Wear Metal Metallo-Organic Standards多元素金属磨损标准 Multi-Element Wear Metal Standards内部标准 Internal Standards金属添加剂标准 Metal Additive Standards基体空白和溶剂 Matrix Blanks and Solvents稳定磨损金属标准 Stabilizer for Wear Metal Standards多元素冷却剂标准 Multi-Element Coolant Standard燃料稀释标准 Fuel Dilution Standards裂纹检测的参考标准 Crackle Test References卡尔费休滴定认证参考标准 Karl Fischer Titration Certified Reference Standards烟尘含量标准 Soot Content Standards氮、硫、氯金属标准 Standards for S, N, Cl and Metals单元素无硫金属有机标准 Single Element Sulfur-Free Metallo-Organic Standards金属有机标准 Metallo-Organic ConcentratesX射线荧光分析 Internal Standards for XRF Analysis喷雾抑爆剂AA分析 Ionization Suppressant for AA Analysis氮标准 Nitrogen Standards硫和金属油标 Sulfur and Metals in Oil Standards聚硫石油标准 Polysulfide Oil StandardsSulfur in Mineral Oil StandardsSulfur in Diesel Fuel StandardsSulfur in Isooctane StandardsSulfur in Kerosene StandardsSulfur in Crude Oil StandardsSulfur in Residual Oil Standards基体油和溶剂 Matrix Oils and Solvents硫和氯的标准 Sulfur and Nitrogen Standards紫外荧光硫标准 Sulfur Standards for UV Fluorescence标准比色法硫标准 Sulfur Standards for Ratiometric Colorimetry硫醇和硫化氢标准 Mercaptan and Hydrogen Sulfide Standards含硫化合物的选择性检测 Sulfur Compounds by Selective Detection氯油标准 Chlorine in Oil Standards标准汽油中的含铅量分析 Standards for Lead in Gasoline Analysis油品物理测试标准 Petroleum Physical Test Standards闪点参考资料 Flash Point Reference Materials粘度参考资料 Viscosity Reference Standards倾点参考资料 Pour Point Reference Materials浊点参考资料 Cloud Point Reference Materials冰点参考资料 Freezing Point Reference Materials蒸馏标准 Distillation StandardsTAN和TBN参考资料 TAN and TBN Reference Materials水/酸基标准样品 Aqueous Standards单元素标准 Single Element StandardsA+单元素标准 A+ Single Element StandardsNIST的高性能ICP-AES标定 NIST High Performance ICP-AES ProtocolSpeciation Standards同位素标准 Isotopic Standards原子吸收标准 Atomic Absorption Standards基体改进制、电离缓冲器和释放剂 Matrix Modifiers, Ionization Buffers and Releasing Agents离子色谱法和湿化学标准 Ion Chromatography and Wet Chemistry Standards阴离子标准 Anion Standards阳离子标准 Cation Standards洗脱液Eluents多离子标准 Multi-Ion Standards湿化学标准水质分析 Wet Chemistry Standards for Water Analysis水质量检验样品 QC Check Samples for Water Supply (WS)水污染质量检验样品 QC Check Samples for Water Pollution (WP)多元素标准的 ICP-AES 和 ICP-MS 分析 Multi-Element Standards for ICP-AES and ICP-MS多元素标准 Multi-Element StandardsICP-MS调节、优化和内部标准 ICP-MS Tuning, Optimization and Internal Standards普通环境标准 General Use Environmental Standards微量金属元素检验样品 QC Check Samples for Trace Metals国际环境标准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Standards饮用水,TCLP和污水标准 Drinking Water, TCLP and Water Pollution StandardsSecond Source Standards Pair-MatchedSpiking SolutionsEPA Method Standards Cross Reference ChartEPA Methods 200.7 & 6010 for ICP-AESEPA Methods 6010 & CLP for ICP-AESEPA Method 200.8 for ICP-MSEPA Method 6020 and CLP for ICP-MS固体标准样品 Solid Standars X射线荧光光谱法标准,符合RoHS/WEEE XRF Standards for RoHS/WEEESolid Standards (S & N)Binder和成型材料,研磨添加剂 Binder and Briquetting Materials, Grinding AdditivesSoils for QC & Reference分析仪器配件及耗材 Instruments Consumables自动杯和管 Autosampler Cups and TubesICP 和 ICP-MS 耗材 ICP and ICP-MS Consumables蠕动泵管 Tubing for Peristaltic PumpsFlaring Tool for Peri-Pump TubingMixing Tees for Sample IntroductionNebulizers and Sample DeliveryTorches, Spray Chambers & AccessoriesICP-MS法锥 ICP-MS ConesICP-MS法锥维修工具包 ICP-MS Maintenance KitAA 和 GFAA 消耗品 Consumables for AA and GFAAGFAA管及耗材 GFAA Tubes & Parts氢化物和汞冷蒸汽用品 Hydride and Hg Cold Vapor Supplies空心阴极灯 Hollow Cathode LampsX 射线荧光光谱消耗品 Consumables for XRFXRF样品杯 XRF Sample CupsXRF样品杯薄膜 Thin Film for XRF Sample CupsXRF配件 Accessories & Tools for XRF气相分析消耗品 Consumables for Gas Analysis石墨坩埚 Graphite Crucib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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