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仪器信息网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专题为您整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相关的最新文章,在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专题,您不仅可以免费浏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资讯, 同时您还可以浏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的相关资料、解决方案,参与社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话题讨论。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相关的论坛

  • 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table=55%][tr][td=2,1][b][color=#ff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color][/b][/td][td=1,1,29%][b][color=#ff0000] 令 [/color][/b][/td][/tr][/table]部令 第46号 [table=100%][tr][td][b]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b][/td][/tr][tr][td][/td][/tr][tr][td]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公布,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td][/tr][/table][align=center] [/align][align=right]  环境保护部部长 李干杰[/align][align=right]  农业部部长 韩长赋[/align][align=right]  2017年9月25日[/align][b] 附件 :[b]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b][/b]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14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三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15条、第26条、第28条和第32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来源: 环境保护部网站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 拟增10项污染物选测指标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一刀切”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3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为何变身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GB1562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自2007 年 9 月启动修订以来,历经十年始终未见正式发布,先是2008年发了征求意见稿,2015年又变身为《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且连续三次发了征求意见稿,按国务院“土十条”规定应于2017年末发布,最近盼来的却是再次变身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征求意见稿,这个征求意见稿连上前述几次,可算是GB15628-1995修订的第五次征求意见稿了,这是为何?

  • 对《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三次征求意见稿)的 意见反馈

    1、建议不将苯并芘列为表1基本项目,可将其调整至表2作为其他项目。原因如下: 一是国内目前对农用地土壤苯并芘污染危害临界含量值的研究较少,多环芳烃的水溶性差,难以被生物利用,且其迁移转化与土壤中有机质含量的高低密切相关,标准脱离了中国国情,照搬加拿大的农用地土壤标准限值不妥。 二是从目前控制环境污染物的技术水平、经济条件、社会要求和兼顾节约成本等因素来看,该污染物全国总点位超标率仅1.4%,还不足以被列为基本项目,污染物控制的重点应该放在重金属方面,因为8种重金属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这还不包括钒、锰等重金属。 三是在该标准限值的执行上不宜全国一刀切。比如某省“十一五”期间的土壤污调结果表明,1718个土壤普查点中的苯并芘只有两个点超标,点位超标率仅0.17%,未检出率高达70.3%。这样把过多的资源耗费在未检出上意义不大,而应该在执行标准上制定地区差异化的管理要求,建议目前仅对化石燃料用量较多、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或有机污染物相对突出的省市列为需要采取苯并芘污染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提出先行实施的要求,对中、西部等经济欠发达省区应暂缓实施或由县级以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的环境保护来决定是否需要提前实施该项指标。2、针对第12页第六行“或者采用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的其他标准分析方法”。建议在标准实施前环保部应及时发布经确认的其他标准分析方法名录,使新的GB 15618在实施上具有可操作性。3、针对表3土壤污染物分析方法中存在遗漏:应将如下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收入表中:(1)GB/T 17136-1997 土壤质量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2)GB/T 17140-1997 土壤质量 铅、镉的测定 KI-MIBK萃取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3)GB/T 17134-1997 土壤质量 总砷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4)GB/T22105.1-2008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汞的测定(5)GB/T22105.2-2008土壤质量 总汞、总砷、总铅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 第1部分土壤中总砷的测定(6)GB/T22104-2008土壤质量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7)HJ 784-2016 土壤和沉积物 多环芳烃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8)HJ350-2007展览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暂行)的方法: 附录A 土壤中砷、铬、铜、铅、镍、硒、锌的测定 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附录E 土壤中总石油烃(TPH)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毛细管柱技术) 附录G 土壤中有机氯农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等。

  •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各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等相关要求,深化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质量,推动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提速增效,服务地方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情形及要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严格按照鲁环发〔2020〕49号文件要求,及时将评审会议通知、调查结论及调查报告专家评审结论(含复核意见)等有关文件上传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根据国家要求将有关材料上传至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作为土地使用权人用地申请依据,及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依据。(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以下重点建设用地应当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建设用地,地类代码07、08〕的地块,包括用途变更为含“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多用途混合地块。其中,对于多用途混合地块应当整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 “一住两公”建设用地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环卫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用地变更为住宅用地的除外。3.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拟用途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的地块,应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拟变更生产经营用地的用途或者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四)拟(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地块(以下简称“6+1”行业地块),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二、完善建设用地管理机制(五)合理规划土地用途。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或修订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污染地块再开发利用的土壤环境质量要求,优化土地开发利用时序。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六)严格用地准入管理。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用途变更、使用权转让、土地供应等环节加强监管,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在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环节前,应当查询地块在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中状态,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但未开展的,以及在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内未移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名单、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名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不得办理征收、收回、收购及土地供应、改变用途等手续。(七)共享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及时将疑似污染地块名单、污染地块名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优先监管地块清单、“6+1”行业地块清单及用地详细位置等相关信息,共享给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与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享土地收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地块信息。地块信息包括地块名称、位置、矢量范围、面积、原用地类型、拟规划用途、土地使用权人、必要的图件等,实时关注相关地块调查及修复动态,统筹谋划考虑,保障用地安全。三、提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八)优化土壤调查启动时序。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工业用地地块,原则上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清理遗留固体废物及废水之后,且遗留建(构)筑物不影响布点采样的情况下,可以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防止因二次污染再次开展调查,减轻企业负担,缩短调查周期。(九)从严监管拆分地块调查。原则上,同一地块不得拆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确需进行拆分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地块,要将拆分方案纳入风险评估报告,拆分方案要充分考虑地块规划用途、地块原空间布局、污染情况以及开发时序等,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并且每个拆分后的区域应当满足最低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基础数据要求。(十)强化污染地块调查边界管理。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调查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十一)规范调查报告评审。各市要督促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规定,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上传采样方案,应当编制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报告,作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附件或者在调查报告中编制专门篇章。调查报告评审由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直属单位或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调查报告评审的,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出具委托文件,将委托情况或文件函告或抄送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监督受委托方依法行使被委托的事权。组织评审单位应当在调查报告评审会前下发正式评审通知,组织相关单位参会,各单位应切实履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职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指定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或者组织评审的,专家评审意见中应当注明委托单位。(十二)加强调查质量监督检查。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要求,监督检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关键环节和调查报告。监督检查范围原则上应当涵盖全部“6+1”行业地块,总数不低于当年评审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数量的10%。四、优化建设用地管理服务(十三)主动靠前服务。根据《“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考核节点调整为供地环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主动对接重点项目,提前告知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引导其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十四)简化农用地调查流程。应当依法依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地块中,涉及农用地变更为“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的,通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原则上不进行现场采样分析,若经调查确认地块内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则认为地块的环境状况可以接受,调查活动可以结束,其调查报告评审可以由专家集中评审简化为函审,或由组织评审单位直接出具审核意见,无需专家评审。(十五)优化报告评审程序。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和山东省土壤环境管理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报告提交、评审申请、查询、报备“一网通办”。各级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实现报告评审受理、审核全过程网上办理,提高评审效率,压缩评审时间,服务高质量发展。组织评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汇总上年度调查报告评审通过情况,并向社会公示。五、严格组织实施(十六)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行业监管。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纳入日常监管计划。建立问题通报报告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防范“一住两公”建设用地等重点建设用地污染地块违法开发利用。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第三方调查机构涉嫌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等行为。(十七)做好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各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十四五”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指标核算方法》要求和职责分工,定期组织核算本市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情况,并于每年7月5日、1月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上一年度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考核基础信息台账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本意见自2023年10月1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align=right]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 ? ? ?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8日?[/align]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的发布带来那些市场机遇?

    近日,环保部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对我国污染地块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详细规定,并将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文件规定,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将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调查报告应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风险管控方案要求,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及时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2)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3)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环境监测;4)发现污染扩散的,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全文如下: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五章 治理与修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环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按照国家技术规范确认超过有关土壤环境标准的疑似污染地块,称为污染地块。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是指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活动,以及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环境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  第三条 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具备本条第一款情形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放射性污染地块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制定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方面的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建设和应用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信息。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污染地块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行为。  第八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对造成土壤污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二章 各方责任  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十条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所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  第十一条 受委托从事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专业机构,或者受委托从事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相关活动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对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效果承担相应责任。  受委托从事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的专业机构,在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接受处罚外,还应当依法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十二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规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并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  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 对列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初步调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疑似污染地块是否为污染地块的明确结论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提交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  对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确定该污染地块的风险等级。  污染地块名录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具有高风险的污染地块,优先开展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的地块,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接到书面通知后,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环境详细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土壤污染物的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等主要内容,并附具采样信息和检测报告。  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在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的基础上开展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将评估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地块基本信息、应当关注的污染物、主要暴露途径、风险水平、风险管控以及治理与修复建议等主要内容。  第四章 风险管控  第十八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并结合污染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对暂不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对拟开发利用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污染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  第十九条 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风险管控方案

  • GB 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后正式发布

    [table=100%,transparent][tr][td][align=center][b][color=#ff0000]生态环境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公告 2018年 第13号[/color][/align][/td][/tr][/table][color=#000000][/color] [align=center][color=#000000][b]关于发布《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公告[/b][/color][/align][align=left]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土壤环境质量,管控土壤污染风险,现批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等两项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trhj/trhjzlbz/201807/t20180703_446029.shtml]《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url];  [url=http://kjs.mep.gov.cn/hjbhbz/bzwb/trhj/trhjzlbz/201807/t20180703_446027.shtml]《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url]。  以上标准自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kjs.mep.gov.cn/hjbhbz/)查询。  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align][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18年6月22日[/align]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6月28日印发

  • 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

    12月25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及其配套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报告监管办法》)。生态环境部党组书记孙金龙出席会议。会议指出推进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是健全生态环境治理基础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健全美丽中国建设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党的二十大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都对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提出明确要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审批要求,明确了主体责任,强化了监督检查等内容,是对《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深化、细化和实化,对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具有重要作用。要以实施《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为契机和抓手,不断健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持续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制度的综合效能,同时深度衔接其他环境管理制度,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为推进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提供有力支撑。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环评质量监管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修订《环评报告监管办法》,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依法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提高环评质量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环评管理机制,增强环评队伍能力,从根本上规范环评市场,保障环评源头预防作用有效发挥。要加强宣传解读,对修订的重点措施和重要变化进行全面细致宣贯、释疑解惑,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确保市场主体能够及时了解并落实好新的政策要求,推动环评市场秩序持续向好。要组织做好环评信用平台升级改版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对环评文件编制和审批质量的全链条监管,发现问题严格处理处罚,并加强与刑事司法衔接,切实发挥制度刚性约束作用。生态环境部副部长翟青、赵英民、郭芳,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生态环境部纪检监察组组长廖西元,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出席会议。生态环境部总工程师,驻部纪检监察组负责同志,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应急中心、机关服务中心、信息中心主要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 土壤环境质量监测项目

    请教一下各位,关于土壤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GB 36600-2018《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这两个标准,我们想申请资质认定,参考其他机构的已获准项目,发现有些项目这两个标准里没有,但是其他机构申请了,例如氰化物、机械组成、有机质含量、全氮、全磷、有效磷、全钾、硒,不知道还可以参考哪些标准来进行申请

  • 我国已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

    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21日介绍,我国正在建设土壤环境监测网络。截至目前,已完成2万个左右基础点位布设,覆盖99%的县、98%的土壤类型、88%的粮食主产区,初步建成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后,将向社会公开详查结果。  去年5月,国务院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土十条”,这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纲领。在环保部当天举行的例行新闻发布会上,邱启文说,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污染防治与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环保部已全面启动了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本次详查将在已有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他表示,按照“土十条”的要求,到2020年完成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后,将按照程序,所有的结果会向社会公开。公开程度将根据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总的来说要尽可能信息公开,采取有效的管控措施。  目前,这一工作总体进展情况相对比较顺利:编制完成了详查工作总体方案,已印发各地组织实施;组织制定一系列详查技术规范;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开展有关技术规定的试点验证工作等。  据介绍,中央财政整合重金属污染防治资金,设立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2016年专项资金安排预算90.89亿元,支持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以及各省份落实“土十条”。转载于中国政府网

  •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如何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相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企业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color][/size][/font]

  •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拟复垦为农用地,应如何开展环境调查的问题?

    [font=仿宋_GB2312][size=21px][color=#6b6b6b]土地复垦问题涉及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有关问题可直接咨询相关部门。原则上,拟开垦为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物不能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考虑到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物类型可能超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规定的污染物的类型,原则上不鼓励工业企业用地,特别是重污染行业企业用地,开垦为农用地。[/color][/size][/font]

  • 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关于《农用地镉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

    [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各有关单位:[/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根据《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团体标准管理办法》以及《团体标准制定工作规程》的相关要求,在有关方面申报项目的基础上,我盟于2023年7月31日组织五位专家对《农用地镉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团体标准进行了立项评审。标准符合立项条件,批准立项。请起草单位按照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标准化管理工作规定,尽快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标准的编写。[/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特此公告! [/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联系人:田媛[/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地 址:北京市房山区长虹东路36号院城建大厦 405 室[/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电 话:13910073893[/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邮 箱:china_soil@163.com[/size][/fon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 [/size][/font][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中关村众信土壤修复产业技术创新联盟[/size][/font][/align][align=right][font=宋体, SimSun][size=18px]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size][/font][/align][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4/6382760476101163107254279.pdf]关于《农用地镉污染土壤修复标准制定技术指南》团体标准的立项公告.pdf[/url][img]https://www.ttbz.org.cn/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img][url=https://www.ttbz.org.cn/upload/file/20230814/6382760477384736526319931.pdf]标准立项审查意见通知书.pdf[/url]

  • 【转帖】关于征求《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函[2009]1321号 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监督管理,有效控制污染场地土壤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我部组织起草了《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该稿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2010年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书面意见电子版请寄ljy96@yahoo.com.cn)。  联系人:李静云  联系电话:(010)66556161  传真:(010)66556165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附件:1、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92205]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pdf[/url]      2、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92206]污染场地土壤环境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pdf[/url]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 【原创大赛】对《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征求意见稿)》的三点建议

    尊敬的各位老师,您们好:在前三次基础上,老师们对《[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wfx201708090135.pdf]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试行)(征求意见稿)[/url]》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完善,包括标准名称、等级划分、项目及指标等。老师们为此付出了巨大心血,学生以下想法供参考:[color=#00b0f0]1.土壤阈值:[/color](1)对于大田实验,部分地区农产品质量超标,叶面吸收贡献不小。(2)对于盆栽实验,人为添加的重金属(活性大)与土壤重金属在理化性质方面差异悬殊。[color=#00b0f0]2.分析方法:[/color]HJ 803王水提取方法和其它方法在分析结果上有很大冲突,该标准表1要求“重金属和类金属砷均按元素总量计”,该标准说明指出“本次标准筛选值和管控值均为土壤中重金属总量”;同时,HJ 780方法完全满足测试砷的最低限值30 mg/kg,因此建议该标准中不引用HJ 803、砷测试方法增加HJ 780。我们理解老师观点,王水符合国际方法,土壤晶格重金属很难被植物吸收;实验表明,对于土壤28个标样,王水法消解和四酸法消解在测试砷、硒、锑、银、镉等无显著差异。[color=#00b0f0]3.项目指标:[/color]相比标准GB 15618-1995以及国外标准,该标准指标限值较严。土壤是各类污染的汇,重金属较为敏感,全社会关注度高,易引发社会矛盾。建议老师结合国外标准和大田实验,适当放宽镉等指标限值。 学生浅见[b]关于征求《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控值(试行)(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b]http://www.zhb.gov.cn/gkml/hbb/bgth/201709/t20170906_420987.htm

  •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发布

    http://zfs.mep.gov.cn/fg/gwyw/201605/t20160531_338413.htm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关系美丽中国建设,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制定本行动计划。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着眼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突出重点区域、行业和污染物,实施分类别、分用途、分阶段治理,严控新增污染、逐步减少存量,形成政府主导、企业担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促进土壤资源永续利用,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1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利用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加强数据共享,编制资源共享目录,明确共享权限和方式,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四)加快推进立法进程。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国务院法制办、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五)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加大执法力度。将土壤污染防治作为环境执法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环境监管网格,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对严重污染土壤环境、群众反映强烈的企业进行挂牌督办。改善基层环境执法条件,配备必要的土壤污染快速检测等执法装备。对全国环境执法人员每3年开展1轮土壤污染防治专业技术培训。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能力,完善各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环境应急管理、技术支撑、处置救援能力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安全监管总局、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2020年底前完成。划定结果由各省级人民政府审定,数据上传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等参与)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参与)  (九)着力推进安全利用。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实施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加强对农民、农民合作社的技术指导和培训。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到2020年,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的面积达到4000万亩。(农业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十)全面落实严格管控。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对威胁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施。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继续在湖南长株潭地区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到2020年,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有何话说?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可明在作土壤污染防治草案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有观点建议应当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突出污染者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严惩重罚。与此同时,针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报告指出,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进一步理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相关主体的责任,突出污染者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鼓励自愿治理,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有关当事人自愿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明确协助要求,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等负有协助实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此外,针对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造假行为,处罚或将趋严。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应当加大对土

  • 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样品采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

    [align=center][b]农用地土壤污染详查样品采集人员培训考核试卷[/b][/align]编号[u] [/u] 单位[u] [/u] 姓名[u] [/u] 得分[u] [/u] [table][tr][td] [align=center]题号[/align] [/td][td] [align=center]一、填空(48)[/align] [/td][td] [align=center]二、选择(18)[/align] [/td][td] [align=center]三、判断(20)[/align] [/td][td] [align=center]四、简答(24)[/align] [/td][/tr][tr][td] [align=center]扣分[/align] [/td][td] [align=center] [/align] [/td][td] [align=center] [/align] [/td][td] [align=center] [/align] [/td][td] [align=center] [/align] [/td][/tr][/table][b]一、填空题(每空2分,24空共48分)[/b]1、[u] [/u]必须参加过省级组织的样品采集流转制备保存等技术培训,组长为采样过程质量控制责任人和[u] [/u]。2、无机样品采集混合样,在[u] [/u]范围内按照双对角线法至少[u] [/u]点混合,也可扩大至[u] [/u]范围内进行多点采样混合)。3、所有混合样品的采集除了使用[u] [/u]以外,可根据当地特殊地形、地块采用[u] [/u]、[u] [/u]等其他混合样品的采集方法。4、采集表层土时先用铁铲或小锄挖出一个[u] [/u]的土坑,将拟取土剖面[u] [/u]修齐,并用[u] [/u]铲去与铁铲接触的拟采土样面,自上而下厚薄一致地采取[u] [color=white]。[/color][/u]的土样,并务必做到各分样点的采集必须[u] [/u]。5、表层非质控样点土壤样品采样量不少于[u] [/u]g,质控样点土壤样品采样量不少于[u] [/u]g;深层非质控样点采样量不少于[u] [/u]g,质控样点采样量不少于[u] [/u]g;水稻非质控样点采样量要求为稻穗干重不少于[u] [/u]g,质控样点采样量不少于[u] [/u]g。6、开展水稻与土壤[u] [/u]采样时,应根据水稻适宜采集期确定采样时期;受水稻实际采集期限制,可在坚持土壤样品和水稻样品[u] [/u]原则下[u] [/u]采集。7、采样现场质量检查内容包括:[u] [/u]检查、[u] [/u]检查、[u] [/u]检查、[u] [/u]检查、[u] [/u]检查等5个方面的内容。[b]二、选择题(每题2分,9题共18分)[/b]1、采样小组到达目标点位后,必须观察其是否符合土壤采样的代表性要求,在允许范围内优选采样点,位移距离一般不超过[u] [/u]m。 A、 20 B、30 C、40 D、502、高寒山区、干旱荒漠、岩溶景观区等地区,采样深度应达到[u] [/u] 。A、80m B、100cm C、120 D、150cm3、混合样采集时若采集的样品量较多应[u] [/u]至规定的采集量。A、充分混合 B、缩分 C、充分混合缩分 D、称取4、深层采样,若土层太薄或达不到规定深度时,应[u] [/u]采样。A、变更样点 B、移位多次 C、在同点位多次5、表层土壤样品先行采集或先采集水稻样品的情况,原则上应在土壤采样点或水稻采样点附近采集水稻或土壤样品,位移距离不得超过[u] [/u]m。A、10 B、20 C、40 D、506、土壤有机样品运输过程必须确保在4℃下避光保存,力争当天采集的有机样品当天进行流转,应确保3~5天内送达实验室。A、2天内 B、5天内 C、7天 D、 10天内7、采样方法检查是检查[u] [/u]。A、采样点的代表性、合理性和位置正确性;B、样品编号、采样点坐标、采样点照片、环境描述的真实性和完整性;C、采样点的深度、多点混合采样方法等;D、样品组成、样品重量和数量、有机质控样是否混匀、样品标签、样品容器材质、样品防玷污措施、样品、照片和记录表格的一致性等。8、采样单位对于位置偏移超过[u] [/u]m的点位,必须开展现场检查。A、50 B、100 C、500 D、10009、坡地、台地、梯田等地势不太平坦、土壤不够均匀和面积较大的田块应采用[u] [/u]。A、对角线采样法 B、蛇形采样法 C、梅花形采样法 D、棋盘式采样法[b]三、判断题(对的打“√”,错的打“×”,每题2分,10题共20分)[/b]1、采样小组至少由3名成员组成,包括1名组长、1名技术骨干和1名监督员。( )2、采样小组内部要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保障有力。( )3、有机采样瓶使用前需在300℃灼烧>4小时,并尽快使用(一般不超过10天)。( )4、农用地详查表层样品是采集20cm的土壤。( )5、深层样品取样可以自规定的起始深度以下连续采20cm~50cm长的土柱。( )6、有机质控样点在同点位采集3瓶土壤,并将3个样品捆绑封装在一起。( )7、采样单位尽量应确保采样小组在1天(最多不超过2天)内采集到满足流转中心打包的样品量及样品类型(有机质控样和有机非质控样)。( )8、现场检查点位数量应达到总工作量的20%。( )9、采样文件资料检查比例为总工作量的20%。( )10、农用地土壤的采样点要避开田埂、地头及堆肥处,有垅的农田要在垅上采样。( )[b]四、简答题(第1题4分,2~5题每题5分,共24分)[/b]1、土壤采样、保存与运输计划有哪些内容?2、采样手持终端和GPS作用有哪些?3、土壤无机样品如何分装?4、采样小组自查的内容有哪些?5、如果采样小组存在未在规定点位采集样品、未按规定方法采集样品、采样量未达到规定要求、样品标识不清等严重质量问题,采样单位应采取那些措施?

  • 土壤与地下水的探讨

    [align=center][color=#333333]土壤修复之风险管控篇,“[/color][color=#333333]风险管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措施[/color][color=#333333]?[/color][/align][align=center]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此标准首次发布。而且雄安新区印发了《雄安新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2018-2022年)》。按照方案,到2022年,先行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土壤环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智慧土壤”全面建成,“健康土壤”先行区初步建立。到2035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健康土壤”先行区全面建立。今年6月份,上海市环境生态局印发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align]纵观这一系列的政策标准,我们发现“风险管控”的概念正在逐步强化。如:日前发布的两项土壤新标准,分别从安全角度出发,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不同污染物提出风险值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也明确提出,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风险管控,顾名思义,就是在污染产生之前进行预防。就像女孩子在夏天出门前,都喜欢涂抹防晒霜一样,将紫外线隔离、避免晒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也是这个道理,不可能将污染全面消除,那就减少新的污染的产生。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事实上,预防与保护优先一直是我国土壤防治的总体思路。正如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林玉锁所言,我们对土壤污染是实行的风险管控对策,而不是一味的对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相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工程需要根据具体污染地块的性质来确定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两者的重点、思路以及后期管理要求均不同。因为风险管控不单单是一次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管理体系。届时,Soiltec China 2019(第四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高峰论坛)将邀请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黄国鑫老师对土壤修复风险管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相信能够让大家获益满满。欢迎各位业内人士,专家老师们积极交流报名参会。任何问题,请与我么取得联系。021-80319152,也可关注我们(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峰会),获取信息。

  • 【分享】2010年10月实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7号)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自以上法规实施之日起,下列法规废止: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7号)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7号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申报程序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四章 跟踪控制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 新土壤标准欢迎大家吐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69号关于征求《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意见的函环办函69号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土壤,防治土壤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目前,标准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已编制完成《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5年2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征集意见”栏目检索查阅。  联 系 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段光明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621  传  真:(010)66556213  电子邮箱:biaozhun@mep.gov.cn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13日

  • 《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解读

    1.《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的必要性和背景是什么?“十三五”以来,四川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全面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四川省工作方案,全面完成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目标任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但我省仍处于保护与发展长期矛盾和短期问题的交织期,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以重化工为主的产业结构尚未根本改变,局部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仍保持高位,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依然严峻。同时,随着四川省生态文明建设的深入推进和产业结构的升级,企业关停和搬迁改造等发现的污染地块增多,土壤污染历史遗留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四川省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GB 36600-2018规定了85类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国内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中基础性标准缺失的问题,但其主要针对全国较为普遍的污染物项目,对我省一些污染地块的覆盖面不够。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四川省涉及工业行业650类,工业产品12000多种,污染物类型多样。铊、锰、草甘磷等高检出率污染物未包含在GB 36600-2018之中,制约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制定《标准》是完善我省土壤环境管理体系的需要,也是重要举措,可为我省建设用地土壤环境保护提供重要技术支撑。2.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三类:一是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二是国务院、生态环境部和省政府的相关文件,如《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四川省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四川省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等;三是相关标准和规范,如《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及其编制说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等。3.本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一是补充性原则。对于已经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共85项),其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按GB 36600-2018中相关规定执行。本标准仅考虑未列入GB 36600-2018中的污染物项目,是对国家标准的重要补充。二是重点覆盖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信息采集中特征污染物涉及地块较多,初步采样地块检出率较高的污染物。三是健康防护原则。本标准重点筛选土壤中易累积、毒性较高、对人体健康影响大的污染物。四是可操作性原则。土壤污染物项目具有毒理数据和检测方法支撑,便于筛选值和管制值的计算和使用。4.本标准制定的技术路线是什么?本标准制定的具体技术路线如下:首先,通过资料收集和调研等途径掌握全省重点行业企业调查、风险评估、污染物毒性参数和理化性质参数等数据,筛选确定土壤污染物项目,共确定我省出现频率较高、毒性较强、易在土壤中累积的土壤污染物49项。其次,通过资料分析将地块暴露参数本地化,综合国际主流毒性数据库,并根据HJ 25.3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获取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第三,参考重金属和无机物的环境背景值,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饱和浓度限值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的取值。最后,通过咨询相关省级部门、市(州)生态环境局、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行业协会等相关单位专家和领导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反复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标准文本。5.本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标准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6.本标准中筛选值和管制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本标准涉及的土壤污染物项目主要覆盖四川省重点行业企业信息采集和详查中涉及的有毒、有害、易累积特征污染物。绝大部分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和国家标准GB 36600编制说明等相关技术规范计算得出,6项挥发性有机物(对氯甲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异丙苯、正丁基苯、六氯丁二烯)的筛选值和管制值依据其土壤饱和浓度进行修正,1项重金属类污染物(铊)参考了相关调查数据进行了修正。7.本标准中土壤污染物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如何使用?标准中所列项目为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选测项目。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监测项目依据GB 36600、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表1中所列项目。GB 36600中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GB 36600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中不包含的污染物项目,采用表1规定的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和表1均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筛选值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通过初步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应当依据HJ 25.1、HJ 25.2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详细调查。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风险管制值,应当依据HJ 25.3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风险水平,判断是否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通过详细调查确定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高于风险管制值,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措施。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HJ 25.3、HJ 25.4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具体地块土壤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鼓励各市(州)制定符合本地情况的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标准。8.本标准的实施将对我省土壤环境质量产生哪些积极影响?本标准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依据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和我省建设用地实际情况,制定了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标准实施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范围将进一步扩大,人体健康风险将会得到进一步管控,持续保障人民群众“住得安心”。

  • 环境土壤检测

    [font=微软雅黑, &][color=#666666]壤污染调查与检测,是摸清土壤污染底数和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础性工作。“土十条”中明确要求开展农用地和重点工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广电计量可提供科学、可靠的调查和检测技术作为保障。[/color][/font]点击链接查看更多:[font=&][size=18px][color=#333333][url]https://www.woyaoce.cn/service/info-29819.html[/url][/color][/size][/font]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当前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2016年,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对今后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全面战略部署,要求到2020年,全国土壤污染加重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2019年,新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正式实施,为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保障。[b]检测周期[/b]7个工作日 可提供加急服务[b]服务内容[/b]《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与管制项目》(GB 15618-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GB 36600-2018)耕地质量类检测项目

  • 环保部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color=#ff0000] 环境保护部公告[/color][/b][color=#000000] 公告 2017年 第72号[/color][b]关于发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的公告[/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2月1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12月15日印发  [b]附件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 [/b]  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制定本技术指南。  [b]一、适用范围[/b]  本指南适用于《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风险的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污染地块土壤环境详细调查与风险评估。其他情形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可参照本指南执行。  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  [b]二、原则规定 [/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工作应当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25.1)、《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25.3)和《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试行)》,并符合本指南相关要求。  [b]三、调查评估程序[/b]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一般程序包括初步调查、详细调查、风险评估三个阶段。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一次性调查不能满足本阶段调查要求的,则需要继续补充调查直至满足要求。  [b]初步调查:[/b]包括资料收集、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信息整理及分析、初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初步调查表明,土壤中污染物含量未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即低于可接受水平),无需开展后续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即可能超过可接受水平),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初步调查无法确定是否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筛选值)的,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信息,进一步进行判别。  [b]详细调查:[/b]包括详细调查采样布点方案制定、水文地质调查、现场采样、样品检测、数据分析与评估、调查报告编制等。详细调查应当进一步确定土壤污染物的空间分布状况及其范围,以及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污染的影响情况,分析污染物在该地块的迁移与归宿等,为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提供支撑。详细调查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或需要进一步精细测算治理与修复范围时,则应当补充调查,收集更多信息。  [b]风险评估:[/b]主要工作程序包括危害识别、暴露评估、毒性评估、风险表征、风险控制值计算等。通过风险评估判断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造成的人体健康风险是否超过可接受水平,并计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风险控制值。  [b]四、调查评估要点   (一)调查范围[/b]  调查范围原则上为疑似污染地块的边界范围内。  可根据实际情况扩大到地块边界以外:如地块边界附近土壤可能受到本地块污染的,需确定地块地下水污染范围的,地块周边存在环境敏感目标的(如学校、居民区等)等情形。  [b](二)布点要求[/b]  布点是土壤环境调查的关键环节。布点不当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布点数量应当综合考虑代表性和经济可行性原则。鉴于具体地块的差异性,布点的位置和数量应当主要基于专业的判断。原则上:  初步调查阶段,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3个;地块面积>5000m2,土壤采样点位数不少于6个,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详细调查阶段,对于根据污染识别和初步调查筛选的涉嫌污染的区域,土壤采样点位数每400m2不少于1个,其他区域每1600m2不少于1个。地下水采样点位数每6400m2不少于1个。  有以下情形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加密布点,如污染历史复杂或信息缺失严重的,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等。  [b](三)土壤污染物的检测项目 [/b]  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  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  [b](四)水文地质和土壤理化性质调查 [/b]  水文地质条件关系污染物在土壤和地下水中的迁移、转化和分布。需要调查:地块土层结构及分布、地下水位、地下水垂向水力梯度、地下水水平流速及流向等。  土壤的具体理化性质是风险评估的重要参数。需要调查:土壤有机质含量、容重、含水率、土壤孔隙率、渗透系数等。  [b](五)实验室检测原始数据管理 [/b]  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是调查评估的基础。参与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的实验室,应当保存所有样品检测的原始数据(包括电子数据)以备检查,原则上至少保存20年。  [b](六)风险评估要点   1.建立污染地块概念模型 [/b]  概念模型的内容包括污染来源、潜在受体以及暴露途径(即污染到达受体的途径)。概念模型应当贯穿于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整个过程,并随着调查的深入,不断完善。  即使存在污染来源,如果没有暴露途径,则对潜在受体而言,就没有风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了多种暴露途径。根据建立的概念模型,某种暴露途径对于该特定地块并不存在的,则风险评估可以不考虑该暴露途径。污染地块上如果存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暴露途径的,可参考国际上具有较高认可度的风险评估技术方法组织开展相应暴露途径的风险评估工作,说明方法的合理性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b]2.风险评估的参数选择 [/b]  对于污染物理化和毒性参数,原则上选择《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所规定的参数;《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未规定的,可引用国际上权威机构发布的具有较高认可度的数据库中的参数,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人体暴露特征参数,原则上采用《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参数推荐值;确需调整的,应参照国家或地方权威部门发布的数据,并明确说明数据来源及选择依据。  对于污染地块的特征参数,应通过水文地质调查、室内土工试验等方式获取实测数据,对于面积较大且水文地质情况复杂、变异性较大的地块,可分区域获取地块特征参数。  [b]3.关于风险控制值 [/b]  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土壤风险控制值指根据用地方式、暴露情景和可接受风险水平,采用规定的风险评估方法和场地调查数据,计算获得的土壤污染物的含量限值。  当污染地块规划用途明确时,应根据规划用途计算风险控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时,可结合可能的多种规划用途,提供相应的风险控制值。  通过风险评估计算得出的风险控制值,是确定污染地块修复目标值的重要依据,但两者并不完全等同。如对于土壤背景值较高的污染物(如重金属),考虑成本效益,技术可操作性,以及修复后存在被更高背景的周边区域再次污染的可能性,原则上不要求清理到背景水平之下。  污染地块的修复目标可依据《污染场地修复技术导则》确定。  [b]五、成果及审核   (一)成果[/b]  调查评估工作完成后,应以电子和书面方式提交相关工作成果,包括报告书、图件、附件材料等。  1.报告书应包括调查评估工作方案、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  2.图件应包括地块地理位置图、地块平面图、土壤污染物浓度分布平面图及截面图、地块土层分布截面图、地下水位等高线图、地下水污染物分布图等;  3.附件材料应包括相关历史记录、现场状况及工作过程照片、钻孔柱状图、水文地质调查报告、测绘报告、建井记录、洗井记录、手持设备日常校准记录、原始采样记录、现场工作记录、实验室检测报告、专家咨询意见等。  [b](二)审核要点[/b]  对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工作进行审核的,可参考下表所列要点。[table=600][tr][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阶  段[/color][/b][/align][/td][td][align=center][b][color=#000000]要[/color][color=#000000]点[/color][/b][/align][/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范围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资料收集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点位布设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采样深度设置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现场样品采集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1,4][align=center][color=#000000]调查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水文地质资料是否完备[/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项目选择是否全面[/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实验室检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检测数据统计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5][align=center][color=#000000]风险评估阶段[/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概念模型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参数选择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表征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color=#000000]不确定性分析是否合理[/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风险控制值的确定是否科学[/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工作成果提交[/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相关报告书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图件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附件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1,3][align=center][color=#000000]总结[/color][/align][/td][td][color=#000000]调查评估过程是否规范[/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相关材料是否完整[/color][/td][/tr][tr][td][color=#000000]结论是否科学可信[/color][/td][/tr][/table]

  • 【实战宝典】关于土壤重金属的标准限值的问题?

    [font=宋体]发帖人:群角飞扬[/font][font=宋体]链接:[/font]https://bbs.instrument.com.cn/topic/7831144[font=黑体][b]问题描述:[/b][/font][font=宋体]想问一下,土壤中重金属在土壤环境标准规定中的限值如何判定?[/font][font=黑体][b]解答:[/b][/font][font=宋体]《环境质量[/font][font=宋体]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font](GB 15618-2018[font=宋体])规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标准对农用地土壤中[/font]8[font=宋体]种重金属做了风险值控制,《土壤环境质量[/font][font=宋体]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font]GB 36600-2018[font=宋体])规定了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标准中对建设用地土壤中[/font]7[font=宋体]种重金属做了风险值控制,实验人员一般需要根据该土壤具体用途,查找相关质量标准,根据是质量标准中土壤规划用途的分类判定超标与否。[/font]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