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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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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草案相关的资讯

  • 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农用地标准》)《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建设用地标准》),将从2018年8月1日起实施。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回答了记者提问。/pp  strong问:制修订《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有什么背景和意义?/strong/pp  答: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土壤环境保护工作。2016年5月,国务院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要求对农用地实施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pp  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自1995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土壤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变化,已不能满足当前土壤环境管理的需要。该标准一是不适应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需要 二是不适用于建设用地。/pp  《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出台,将为开展农用地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对于贯彻落实《土十条》,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具有重要意义。/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名称为什么用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strong/pp  答:《土十条》明确要求土壤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风险管控。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的经验和教训。/pp  为充分体现《土十条》风险管控的思路,《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采用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名称。/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制修订的基本原则是什么?/strong/pp  答:一是立足国情。立足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不超越国情制定土壤标准。/pp  二是问题导向。《农用地标准》充分考虑我国土壤环境的特点和土壤污染的基本特征,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为农用地分类管理服务。《建设用地标准》落实“土十条”关于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的要求,以保护人体健康为目标制定标准。/pp  三是创新思路。《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的特点,根据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的管理思路,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建设用地标准》根据我国国情,为防止滥用风险评估方法、随意放宽修复目标值,分别制定筛选值和管制值,对建设用地进行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pp  四是科学合理。充分利用国内外最新的科研成果,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相关先进经验。/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比较,有什么变化?/strong/pp  答:修订后的《农用地标准》与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有本质区别,不宜直接比较两者宽严。《农用地标准》遵循风险管控的思路,提出了风险筛选值和风险管制值的概念,不再是简单类似于水、空气环境质量标准的达标判定,而是用于风险筛查和分类。这更符合土壤环境管理的内在规律,更能科学合理指导农用地安全利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以保护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兼顾保护农作物生长和土壤生态的需要,分别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以及监测、实施和监督要求,适用于耕地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分类。园地和牧草地可参照执行。/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为什么分别规定了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两类限值?农用地土壤污染物超过《农用地标准》规定限值的,农产品质量就不安全吗?/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针对土壤污染与农产品质量安全之间关系复杂性的特点,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p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者低于该值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的风险低,一般情况下可以忽略。对此类农用地,应切实加大保护力度。/pp  风险管制值的基本内涵是:农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值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高,且难以通过安全利用措施降低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对此类农用地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退耕还林等严格管控措施。/pp  农用地土壤污染物含量介于筛选值和管制值之间的,可能存在食用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等风险。对此类农用地原则上应当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pp  “土十条”要求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生态环境部联合农业农村部已制定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农用地具体类别划分将以《农用地标准》为基础,结合食用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确定。/pp strong 问:《农用地标准》有关风险筛选值项目是怎么确定的?风险管制值的污染物项目为什么少于风险筛选值?/strong/pp  答:《农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共11个污染物项目,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增加一项污染物苯并[a]芘。其中,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保留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 从保护农作物生长的角度,保留铜、锌和镍等3种重金属。六六六和滴滴涕,自我国1983年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以及分别在2014年和2009年基本全面禁止生产和使用以来,在农用地土壤中残留量已显著降低,基本不会成为影响稻米和小麦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物,但保留六六六、滴滴涕两项指标作为其他项目。此外,参考有关发达国家经验,增加苯并[a]芘指标作为其他项目。/pp  从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角度,《农用地标准》只对镉、汞、砷、铅、铬等5种重金属制定风险管制值。/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标准是否具有可比性?/strong/pp  答:目前,仅有少数国家和地区针对农用地制定了土壤环境质量类标准,但各国和各地区相关标准的保护目标各不相同,有的是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有的是保护农作物生长(如防止减产),有的是兼顾保护人体健康和土壤生态 此外分析方法(特别是重金属)也存在差异。/pp  《农用地标准》基于我国国情,创造性提出了两条线(即筛选值和管制值)的标准修订思路,总体上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农用地的相关标准不具有可比性。/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以人体健康为保护目标,规定了保护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适用于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筛查和风险管制。/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中的土壤污染风险指什么?/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是指建设用地上居住、工作人群长期暴露于土壤中污染物,因慢性毒性效应或致癌效应而对健康产生的不利影响。/pp  构成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比如土壤存在污染,如果采取隔离措施,人不接触,也就是说切断了暴露途径,那么土壤污染对人的健康风险消除或大大降低。/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两类建设用地主要区别是什么?/strong/pp  答:借鉴发达国家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本标准主要根据保护对象暴露情况的不同,并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用地标准》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分为第一类用地和第二类用地。/pp  第一类用地,儿童和成人均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居住用地。考虑到社会敏感性,将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中小学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也列入第一类用地。/pp  第二类用地主要是成人存在长期暴露风险。主要是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pp  城市建设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可参照上述类别划分。/pp  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第一类用地的,适用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 规划用途为第二类用地的,适用第二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规划用途不明确的,适用于第一类用地的筛选值和管制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吗?/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建设用地标准》风险筛选值的不一定都要治理修复或风险管控。/pp  风险筛选值的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等于或低于该值的,对人体健康的风险可以忽略。超过该值的,对人体健康可能存在风险,应当开展进一步的详细调查和风险评估,确定具体污染范围和风险水平 并结合规划用途,判断是否需要开展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pp  风险管制值基本内涵是:在特定土地利用方式下,土壤中污染物含量超过该限值的,对人体健康通常存在不可接受风险,需要开展修复或风险管控行动。/pp  strong问: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如何确定?筛选值和管制值是修复目标值吗?/strong/pp  答:筛选值和管制值不是修复目标值。建设用地若需采取修复措施,其修复目标应当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要求确定,且应当低于风险管制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是如何确定的?/strong/pp  答:本标准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并总结了北京、上海、浙江、重庆等地方经验,确定了85项污染物指标,基本涵盖了重点行业污染地块中检出率较高、毒性较强的污染物。综合平衡管理需求,《建设用地标准》将污染物清单区分为基本项目(必测项目)和其他项目(选测项目)。/pp  《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主要影响地下水的污染物,如氨氮、氟化物、甲基叔丁基醚(MTBE)、苯酚等。有关保护地下水的土壤标准另行制定。此外,一些毒性较小,推导的筛选值数值很高、现实中很少出现超标情况的污染物,如蒽、荧蒽、芴等多环芳烃指标以及锌、锡等金属指标也未纳入。/pp  strong问: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哪些污染物指标?/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检测项目原则上应当根据保守原则确定。疑似污染地块内可能存在的污染物及其在环境中转化或降解产物均应当考虑纳入检测范畴。漏检污染项目可能发现不了污染,造成误判。/pp  根据《建设用地标准》,疑似污染地块应当测试的污染物指标包括:一是《建设用地标准》中所列基本项目,共45种。二是依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污染物,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标准》其他项目中所列的污染物。/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未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如何筛查和评估风险?/strong/pp  答:参照国际惯例,《建设用地标准》明确:本标准未列入的污染物项目,可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等标准及相关技术规定开展风险评估,推导特定污染物的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pp  strong问:《建设用地标准》与发达国家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样的水平?/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中污染物项目取值是根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规定的关于人体健康的风险评估方法计算得出,并参考发达国家的具有可比性的标准,结合我国国情,优化调整后确定。《建设用地标准》85项指标,筛选值定值与国际相关标准值的平均水平相当,管制值原则上高于大部分国家筛选值或类似标准值的定值。/pp  strong问:重金属在自然界中广泛存在,有的背景值甚至非常高。《建设用地标准》对此类建设用地如何考虑 ?/strong/pp  答:借鉴国际经验,《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具体地块土壤中污染物检测含量超过筛选值,但等于或者低于土壤环境背景值水平的,不纳入污染地块管理。/pp  土壤环境背景值,指基于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统计值。通常以土壤环境背景含量的某一分位值表示。其中土壤环境背景含量是指在一定时间条件下,仅受地球化学过程和非点源输入影响的土壤中元素或化合物的含量。/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建设用地标准》的制定是否考虑了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strong/pp  答:土壤中污染物的有效性问题在科学上极为复杂。少数国家在制定农用地土壤相关标准时,对有效性问题有所考虑 各国在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标准时,基于保守原则,通常未予以考虑。/pp  我国《农用地标准》按不同pH分档制定标准,已对重金属的有效性进行了适当考虑。《建设用地标准》未考虑有效性问题。/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同的污染物,标准值为什么不一样?/strong/pp  答:《建设用地标准》主要是基于保护人体健康,制定相关标准值,而农用地风险管控标准主要基于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制定相关标准值。二者保护目标不一样,相关标准值推导方法不一样,不具有可比性。/pp  strong问:《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有关重金属的测试方法为什么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strong/pp  答:四酸法指采用盐酸-硝酸-氢氟酸-高氯酸全分解的方法,彻底破坏土壤的矿物晶格,能够提取土壤中所有重金属。因晶格内的重金属在可预见的环境过程中不会释放到环境中去,对于重金属风险评估而言,采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相对偏保守。/pp  王水法能够提取除晶格外的所有重金属,更能客观反映重金属的土壤污染风险,符合《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的定位和功能,也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是未来发展的趋势。/pp  但鉴于目前我国土壤重金属测试,利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比较常用,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较完备,对于现行监测标准中两种方法体系都存在的污染物,包括镉、铜、铅、镍等,现阶段《农用地标准》与《建设用地标准》仍沿用四酸法进行前处理的测试方法。/p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印发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业、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的环境现状调查、环境影响评价、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隐患排查、环境监测和风险评估、污染应急、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以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pp  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填埋场所用地,不适用本办法。/pp  第三条 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以下简称重点单位)包括:/pp  (一)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应当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二)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pp  (三)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事业单位。/pp  重点单位以外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活动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其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相关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pp  第四条 生态环境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pp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单,并动态更新。/pp  第六条 工矿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pp  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并按规定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第八条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pp  重点单位通过新、改、扩建项目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发现项目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污染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 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 重点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本办法公布后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地下储罐的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类型、规格、位置和使用情况等。/pp  第十一条 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对重点区域、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pp  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等。/pp  第十二条 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pp  第十三条 重点单位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应当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 重点单位拆除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pp  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应当包括被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基本情况、拆除活动全过程土壤污染防治的技术要求、针对周边环境的污染防治要求等内容。/pp  重点单位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pp  第十五条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pp  重点单位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者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害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与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 重点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pp  重点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该重点单位用地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开展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点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二)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三)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 重点单位未按本办法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矿产开采作业区域用地,指露天采矿区用地、排土场等与矿业开采作业直接相关的用地。/pp  (二)有毒有害物质,是指下列物质:/pp  1.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 /pp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的危险废物 /pp  4.国家和地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管控的污染物 /pp  5.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pp  6.其他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应当纳入有毒有害物质管理的物质。/pp  (三)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指对重点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pp  (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不完善,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渗漏、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五)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者疑似泄漏,或者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者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8年8月1日起施行。/p
  • 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p style="text-align: left "   近日,环保部发布《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 土十条》)关于 2017 年底前出台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部门规章的要求,环境保护部土壤环境管理司组织编制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 以下简称《 办法》)。/pp  《 办法》的定位是防止工业活动对工矿用地本身造成的污染,即重在防止出现新的污染地块。/pp 《 办法》分为总则、污染防控、监督管理、附则四章内容。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实行。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 征求意见稿)/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一条[制定目的与依据] 为了加强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发布的《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工矿用地, 是指从事工矿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用地。 其中, 矿业用地不包括开采作业区域用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指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中,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以及有色金属矿采选、 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是指基于防控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为目的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和评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应急、 风险管控和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三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pp 第四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并发布本行政区域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 以下简称重点企业) 名单, 向社会公开并动态更新。/pp  第五条[企业责任] 重点企业是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 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重点企业应当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 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 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pp  第六条[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全国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管理信息系统( 以下简称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的规定, 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在线填报并提交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信息。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工矿用地信息系统,与同级城乡规划、 国土资源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二章 污染防控/pp  第七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制度]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应当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调查报告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报告已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库的, 不再另行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新、 改、 扩建项目选址用地应当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未达到工业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 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予批准该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pp 第八条[企业用地环境准入] 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 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发现超过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有关工业类建设用地筛选值标准的, 有关责任人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pp  第九条[设施防渗漏管理制度] 重点企业建设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 储罐和管道以及建设污水处理池、 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 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 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条[地下储罐备案制度] 现有重点企业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本办法发布一年之内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相关信息包括地下储罐的使用年限、 类型、规格、 位置和使用情况等。新、 改、 扩建项目地下储罐涉及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 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上传工业用地信息系统。/pp 第十一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定期对重点区域、 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发现污染隐患的应当制定整改方案, 及时采取技术、 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建立档案。重点区域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 原材料及固体废物堆存区、 储放区和转运区等 重点设施包括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 地下管线, 以及污染处理处置设施等。/pp  第十二条[企业自行监测制度] 重点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定期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重点监测存在污染隐患的区域和设施周边的土壤、地下水, 监测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pp  第十三条[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 重点企业在隐患排查、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存在污染迹象的, 应当排查污染源, 查明污染原因,采取措施防止新增污染, 并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及时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根据调查与风险评估结果采取风险管控或修复等措施。/pp  第十四条[企业拆除污染防控制度] 重点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 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 应当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重点企业拆除活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 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pp  第十五条[突发环境事件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 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相关内容。重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 应当采取应急措施避免或减少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应急结束后,应当立即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和损失评估工作,评估认为需要开展治理与修复的,应当制定并落实污染土壤和地下水治理和修复方案。/pp  第十六条[企业退出土壤和地下水修复制度] 重点企业终止生产经营活动前,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进行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时上传工矿用地信息系统, 并将调查报告主要内容通过其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pp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有关土壤或地下水环境标准的, 应当参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相关办法要求开展详细调查、 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 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办法施行之后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 土壤和地下水环境初步调查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浓度超过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水平的, 应当治理修复至初次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时的环境水平, 或者符合国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有关住宅类建设用地筛选值要求。/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第三章 监督管理/pp  第十七条[现场检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如实反映情况, 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 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pp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重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 有权采取下列措施:/pp  ( 一) 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监测 /pp  ( 二) 查阅、 复制相关文件、 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pp  ( 三)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pp  第十九条[信用管理] 重点企业未按本规定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相关活动或者弄虚作假的, 由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企业失信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 并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第四章 附 则/pp  第二十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下列用语的含义:/pp  有毒有害物质, 指列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定的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以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内的物质。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指对重点企业新、 改、 扩建项目涉及用地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质量进行的调查评估, 其主要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和地下水中主要污染物的含量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 指相关设施设备因设计、 建设、 运行管理等不完善, 而导致相关有毒有害物质泄漏、 渗漏、 溢出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pp  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迹象, 指通过现场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有毒有害物质泄漏或疑似泄漏, 或通过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监测发现土壤或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升高的现象。/pp  第二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p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 拟增10项污染物选测指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法律制度不全、环境科研基础薄弱等现实情况,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反复研究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并于2009年就其中若干关键问题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借鉴国外做法基础上,结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成果,环境保护部又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系列标准(HJ 25.1~4-2014),部分解决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等问题。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是上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延续和补充,也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  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ldquo 一刀切&rdquo 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3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这一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对于超标的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
  • 德国如何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管控标准?——专访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工程师李佳
    p  为加强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关要求,环境保护部近日组织编制了《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征求意见稿)》。那么,国际上的发达国家如何制定土壤环境标准,采取哪些制定方法?以德国为例,本版特刊发相关报道,以飨读者。/pp  中国环境报:为什么要研究德国土壤污染标准?/pp  李佳:德国于1998年3月17日颁布了《联邦土壤保护法》,1999年配套生效了《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和治理修复的统一方法和标准,是世界上较早颁布土壤保护法案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发展和完善,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应用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我国自1995年颁布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以来,在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法规制度建设方面的工作相对滞后。借鉴德国在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和实施方面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相关工作有序开展。/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土壤污染标准如何划分?/pp  李佳:德国在《联邦土壤保护和污染地块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预防值、触发值、行动值3类土壤污染标准的用途。超过预防值意味着未来有可能产生土壤污染问题。超过触发值则需启动调查评估程序以判断土壤污染是否存在风险。超过行动值则意味着风险影响人类健康或环境,应当采取行动消除风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年土壤污染负荷清单,限定了土壤作为受纳体在一年中通过所有途径可消纳的污染物种类和数量。/pp  由于预防值与土地利用方式无关,而触发值和行动值对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我们主要围绕德国土壤污染触发值和行动值进行研究。/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的保护目标是什么?/pp  李佳:触发值和行动值以保护人体健康、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为主要目标。其中,儿童游乐场地、住宅用地、公园和娱乐用地、工业和商业用地等建设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人类”的直接接触暴露途径 农用地主要考虑“土壤污染物——作物”的迁移及吸收暴露途径。此外还考虑“土壤污染物——地下水”的淋溶暴露途径。/pp  中国环境报:德国标准制定的原则是什么?/pp  李佳:德国在制定触发值和行动值时,首先考虑地块的用途,提倡遵循简化暴露途径、考虑生物有效性等原则。特别强调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时要与土壤样品采集和分析测试等相关技术规定相统一。对于未制定标准的污染物,德国规定可以采用相同的技术推导方法进行风险评估。/pp  中国环境报:在制定农用地标准过程中,德国有哪些创新做法?/pp  李佳:为了建立土壤和作物之间重金属迁移关系,德国联邦环境部建立了“TRANSFER”数据库,包含从大约120种不同作物类型、部位,以及各种土壤提取物质的组合中得出的32万对土壤、作物重金属浓度数据。数据库仅评估大田实际获得的土壤/作物数据,删除了盆栽试验数据、重金属盐应用测试等人工干预条件下获得的数据结果。/pp  对“TRANSFER”数据库中每对数据的土壤重金属浓度——作物重金属浓度(干重)统计学关系进行分析,判断其相关性。对于高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通过给定的作物可允许最大重金属浓度,反向推算出土壤中重金属的浓度水平,并由此得出20%、50%或80%的作物可能超标的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对于低相关性的重金属污染物,则酌情加大可允许最大土壤重金属浓度。/pp  中国环境报:德国农用地土壤污染标准制定方法对我国有哪些启示?/pp  李佳:随着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能力的提升和社会公众的关注,原有的相关标准无法满足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复杂多变、各地污染情况轻重不一的实际管理需要。德国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在概念和保护目标上,符合我国当前制定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部分要求,其农用地触发值和行动值的推导方法对我国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制定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pp  此外,我国应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基础研究。制定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研究中长期发展路线图,建设一批基础研究实验室和试验平台,充分做好“土壤污染物——农作物系统”生态毒理学、生物有效性等研究,建立完善统一的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数据库,为我国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的完善奠定科学基础。/pp  同时,建议环保部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及水利部等部门的分工协作,推动各部门加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相关政策、标准的支持力度,如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等。/p
  • 三部委要求加快农用地土壤详查进度
    p  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入关键期。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近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联合举办详查工作推进与质量管理示范培训班,并对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进行再动员、再部署,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立足于完成既定详查目标任务并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其他战役提供基础支撑,认真扎实推进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确保今年年底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pp  据了解,我国土壤环境管理起步晚,监测体系尚不健全,污染状况底数不清的问题成为制约土壤环境管理的重要瓶颈。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就是要在已有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系统调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的影响,查清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污染地块的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为农用地土壤环境分类管理和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奠定基础。/pp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共布设农用地详查点位55.3万个,超过2005年4月至2013年12月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任务量10倍左右,并要求各省区市在2018年年底前完成调查任务,时间非常紧、任务非常重。广西农用地详查任务重,但工作组织有力,各环节工作进展在全国均名列前茅。这次培训班目的就是要在组织学习广西等地好经验、好做法的基础上,督促各地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快工作进度,严格工作质量管理,确保年底前如期规范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任务,为打好净土保卫战、强化土壤环境风险管控、推动解决土壤污染突出问题夯实基础。/pp  据了解,大部分省份已打通农用地详查采样、制样、流转、保存、检测工作全流程。截至目前,全国共成立采样小组近2900个、制样基地100多个、流转中心近100个,筛选确定省级质控实验室32个、详查检测实验室275家。从总体评估情况看,全国农用地土壤采样、制样工作与计划进度基本一致,但分析测试环节总体滞后,个别省区市工作进展缓慢。/pp  为了确保详查工作任务如期完成,三部门要求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详查工作的重要意义,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的具体安排,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细化完善攻坚措施安排,严格质量管理与监督检查,确保年底前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统筹实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pp  生态环境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将加强督导检查,并按照“土十条”考核要求严格考核。能否如期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上报详查成果报告,将作为2018年度各省区市“土十条”考核的否决性指标 同时,这项任务将纳入2018年度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对于没有完成任务的,将严格扣分。/p
  • 征求意见|《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4月22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众可进入安徽省司法厅发表意见,截至5月22日。《办法(草案)》主要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划、标准、详查和监测,预防和保护,风险管控和修复,保障和监督等内容。(一)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职责。(二)关于防治规划、标准与技术规范、详查和监测。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地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制定、土壤污染状况开展详查、土壤环境开展监测作出规定。第二章中土壤环境监测部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农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用地地块进行重点监测。(三)关于土壤污染的预防和保护。对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单位、重点领域和重点环节,如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生产经营,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企业事业单位搬迁拆除活动,矿产资源开发、尾矿库经营管理,输油管、储油罐、加油站建设使用等特定行业或领域的污染预防作出规定。明确提出,单位按照监测规范要求,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四)关于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作出规定。农用地实行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制度,细化了管控措施。对建设用地实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细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规定。对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及责任承担进行了细化。(五)关于保障和监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有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财政、税收、价格、金融等经济政策和措施,省人民政府设立省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鼓励、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规定了约谈制度,由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约谈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如何承担责任作出规定。
  • 我国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
    p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22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是我国第一部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法律。/pp  土壤污染如何以预防为主,怎么防控土壤污染“传染”,怎么整治已经“生病”的土壤?首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开出三大药方。/ppstrong  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strong/pp  “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不均匀性和长期存在性等特点,污染物在土壤中迁移、扩散和稀释速度极慢,土壤一旦污染,将是‘天长地久’。”环保部副部长赵英民的这段话包含一个道理:对土壤污染,最急迫的任务就是预防和控制新的污染产生。/pp  大面积的土壤修复治理是个世界性难题,其复杂性和投入远大于空气和水。土壤污染防治要在保护土壤的基础上,分类合理利用土地。/pp  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就是对于现在尚未被污染的“好土”,国家将实行优先保护,使这些未受污染的土壤能够保持良好状况。如草案规定,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或者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pp  我国的土壤污染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长期累积形成的。人为原因主要包括:工矿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排放的废气、废水、废渣造成其周边土壤污染 农业生产活动中,污水灌溉,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投入品的不合理使用和畜禽养殖等,导致耕地土壤污染 生活垃圾、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池、废旧灯管等随意丢弃,以及日常生活污水排放,造成土壤污染。/pp  正是基于土壤污染的特点和我国土壤污染的主要来源,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单设“预防和保护”一章,对重点监管类的企业、矿产资源开发、生活垃圾和固废处置、农业面源污染等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做出了相应规定。/pp  如在跟我们的食品安全关系最为密切的农田土壤污染方面,草案提出禁止在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清淤底泥、尾矿(渣)等 禁止在农用地施用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pp  strong风险管控:阻断土壤污染影响我们的生活/strong/pp  “土壤污染以后,真正去治理修复是非常难的,投入的成本巨大。从国际经验来看,污染预防可能只要花一块钱,风险管控可能要花十块钱,在末端去治理的时候要花一百块钱。”环保部土壤环境管理司司长邱启文说,坚持预防为主,最重要的就是实行风险管控。/pp  风险管控正是此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坚持的一条原则,这也是“土十条”的要求之一。/pp  邱启文说,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是管控风险,要关注怎么切断暴露途径。他打比方说,切断暴露途径的道理和大家涂抹防晒霜防止紫外线损害是一样的,即一旦阻断隔绝暴露途径,人接触不到污染土壤,风险也就防控住了。/pp  草案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分别做出了规定。/pp  如对安全利用类耕地的风险管控措施包括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 而对于污染更为严重的严格管控类农用地,要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列入禁止生产区的农用地要采取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禁牧休牧等措施。/pp  眼下,城市里面可开发利用的土地资源越来越紧张,一些地方正在把原有的工矿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这些土地是否安全,能不能开发利用?/pp  邱启文说,对于建设用地来说,应采取有效的隔离阻断措施,切断土壤污染对人居环境的影响。/pp  对建设用地,草案规定,列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污染地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等用地。/ppstrong  污染担责:谁污染,谁治理/strong/pp  预防、管控,都是为了治病于未萌。而受污染的土壤,就像已经生病的人。但病人并不是完全“没救”了,还可以通过修复降低风险或危害,恢复成健康、可利用的土地。只是这一般需要大量的资金和较长的时间。谁负责给“生病”的土壤治病?国家对土壤污染防治资金有哪些安排?/pp  “土十条”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pp  邱启文说,在土壤污染整治方面,并不主张盲目地“大治理、大修复”,而是重点针对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有序开展治理和修复。这个思路汲取了国外几十年土壤治理修复的经验和教训。/pp  在这一原则下,草案提出,不论是农用地还是建设用地,确实需要修复的,要由土壤污染责任人负责修复。农用地的土壤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承担修复责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代为修复,但由此产生的费用,是有权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进行追偿的。/pp  对建设用地的土壤修复,草案做了更加细致的规定,如要委托环境监理机构进行环境监理、完工后要另行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效果评估等。/pp  草案专门提出了土壤污染防治经济措施,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状况普查、风险评估、治理修复等,以及对涉及土壤污染事件应急处置的支出等。国家将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并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对相关企业给予税收优惠等。/p
  •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谁污染谁负责修复
    11月8日,环保部在官网上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监督管理、罚则和附则共七章,将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主要规定了地块土壤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制度、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制度,以及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制度。  在地块污染责任划分层面,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 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若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加强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污染地块的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活动的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放射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污染地块,是指因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害废物,以及从事矿山开采等活动,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相关标准、存在人体健康或者生态环境风险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疑似污染地块,是指土壤及地下水可能受到污染,尚未被确定为污染地块的建设用地。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是指将污染地块开发建设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公园、城市绿地、游乐场等公共设施用地。  第四条【管理职责】 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标准规范】 环境保护部制定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和技术规范,并对环境调查、风险评估报告等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效果负责。  第六条【责任承担】 按照“污染者担责”原则,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造成地块土壤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无法认定的,由土地使用权人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责任主体灭失或者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依照前三款规定承担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统称地块责任人。  第七条【技术单位】 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技术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配备相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上述从业技术单位的监督管理,将从业技术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举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举报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行为。  第二章 环境调查与风险评估  第九条【环境调查】 已关闭搬迁以及拟变更土地利用方式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的疑似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环境调查,通过信息资料收集、现场勘查、现场采样和分析测试等方式,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判断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编写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并将环境调查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环境调查报告内容】 地块环境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地块基本情况 (二)土地利用方式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情况 (三)地块内主要生产、经营活动情况 (四)地块内污染源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五)地块内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情况,包括地下管道、储罐以及废水废气处理、固体废物贮存设施的情况 (六)地块土壤污染程度和范围 (七)地块及周边地下水等环境状况 (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一条【风险评估】 经环境调查确认地块土壤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地块风险评估,编写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并将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风险评估报告内容】 地块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概念模型及暴露途径 (二)关注污染物 (三)风险评估模型及参数 (四)风险表征 (五)风险控制值 (六)不确定性分析 (七)结论和建议。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三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暂不开发利用或者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与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或者清理污染源,采取污染隔离、阻断等措施,防止污染扩散。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风险管控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并抄送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风险管控方案内容】 风险管控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风险管控范围 (二)风险管控目标 (三)主要工程措施 (四)监测计划 (五)应急措施。  第十五条【监管措施】 需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环境监测 发现污染扩散的,要求有关责任人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章 治理与修复  第十六条【一般要求】 经风险评估确认地块污染风险超过可接受水平,且需要开发利用的污染地块,地块责任人应当开展治理与修复,并达到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块责任人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方式变更情况以及地块风险评估报告,编制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并将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及专家咨询意见,在工程实施之日起三十日前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进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的,应当遵守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内容】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治理与修复范围和目标 (二)技术路线和工艺参数 (三)工程质量保证措施 (四)工程环境保护措施 (五)工程实施进度 (六)工程预算。  第十八条【环保要求】 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应当在原址进行 确需转运污染土壤的,地块责任人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土壤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和接收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修复后土壤需要进行资源化利用的,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治理与修复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等。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处置】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清理或者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拆除的生产经营设备设施、构筑物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理处置。  第二十条【安全防护】 治理与修复期间,施工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识,限制非施工人员进入。  治理与修复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防护  第二十一条【治理与修复效果评估】 治理与修复工程完工后,地块责任人应当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评估报告及专家咨询意见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发现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采取处罚等措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可能存在严重隐患的疑似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 对经风险评估确认应当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的污染地块,可以要求地块责任人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或者进行治理与修复。  第二十三条【监督检查措施】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地块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向被检查单位调查、了解污染地块的有关情况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调查或者核查 (三)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交有关情况说明。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四条【情况报告】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等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的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情况报环境保护部。  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 地块责任人应当将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情况等相关信息,通过其门户网站或者有关媒体予以公开,或者印制专门的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污染地块利益相关方可以依法向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查阅污染地块的有关档案,或者申请公开污染地块的有关信息。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罚则一】 地块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备案手续的 (二)未落实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工程方案确定的环境保护措施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报告污染土壤转运相关事项的。第二十七条【罚则二】 地块责任人从事地块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者治理与修复的单位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 我国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 市县级监测仪器匮乏
    原标题:水气土唯有“土十条”没有专门法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日前已由国务院发布实施。至此,水、气、土三大环境领域,从国务院层面均出台了行动计划。然而,与水污染、大气污染防治不同的是,至今,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仍是空白。  就“土十条”的发布实施,环保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土壤污染防治研究中心主任林玉锁表示,针对大气、水和土壤三大环境介质,我国已经制定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但至今还没有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生态部(土壤环境保护中心)主任王夏晖研究员告诉记者,世界上2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律法规,但是,我国土壤环境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仍在起草过程中。  林玉锁认为,加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刻不容缓。  “土壤污染的危害较大,主要是对农产品安全、人居环境和生态系统造成不良影响。”在王夏晖看来,农作物吸收和富集某些污染物,影响农产品质量,造成减产,长期食用超标农产品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同时,住宅、商业、工业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可能通过呼吸、皮肤接触等方式危害人体健康。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修复就直接开发,会给有关人群造成长期的危害。  土壤污染的危害不容置疑,令人更加担忧的是,目前,我国土壤环境监管能力不足。据王夏晖介绍,目前,我国在空气、地表水、声环境等常规环境监测领域已形成了比较成熟的监测体系,具有较强的监测能力,但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亟待加强,尚不能及时掌控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状况。同时,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此外,土壤环境监督执法、风险预警、应急体系建设也较为滞后,大气、水、土壤全要素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  王夏晖说,大多数地方规划部门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尚未将地块土壤环境质量作为规划用途的重要考量因素 建设部门发放选址意见书、国土部门用地预审环节,尚未充分考虑用地的土壤环境状况。  王夏晖认为,各级地方政府对本辖区土壤环境质量负责、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等职责落实不到位。很多重污染企业尚未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用地土壤环境,没有切实履行公开环境信息的义务。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土壤污染与控制研究室主任谷庆宝告诉记者,从世界范围来看,土壤环境保护立法始于20世纪70年代。各个国家土壤环境保护的立法背景和法律设计有所不同,从立法体例上看,既有专项立法模式,也有分散立法模式。  谷庆宝说,从各国土壤环境保护立法的模式来看,专项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潮流。“一些国家虽然没有制定专门的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但多在其环境保护法中设专章规定土壤环境保护或土壤污染防治的问题。”  对于土壤污染立法,“土十条”也提出明确要求。比如,2016年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2017年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 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  据环保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为推进土壤立法工作,近两年来,环保部配合全国人大环资委深入开展调研,修改草案10余稿。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安排,拟在今年年内进行两次内部初审,2017年提交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提请和审议的任务。
  • 2017年度盘点:土壤监测工作稳步推进 多方受益
    p  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堪忧,部分地区污染较为严重,已成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短板之一。对此,2016年5月31日,《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正式发布实施。摸清家底,组织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是“土十条”提出的排在首位的重要任务。根据“土十条”提出的要求,2018年底前需要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要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 除土壤详查工作之外,“土十条”还提出2017年底前,要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pp  2017年作为“土十条”颁布后的落地起始之年,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配套文件陆续发布,土壤监测市场迎来政策利好。本文就2017年发布的土壤污染监测与治理相关配套文件、2017年土壤监测市场情况以及土壤监测相关仪器市场发展趋势进行简要梳理。/pp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土壤监测系列文件相继发布/span/strong/pp  2017年年初,环保部公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将“土十条”延伸和细化,明确各方责任。此外,“土十条”中提出配合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这一工作也在2017年得到落实。目前,《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中,并有望在今年出台。《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将填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法律的空白。/pp  关于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建设方面,环境监测总站印发了《2017年国家网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要求》。截至目前,环保部初步建成了包含38880个点位的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从环境的角度来看,目前基本实现了所有土壤类型、县域和主要农产品产地的全覆盖。目前,环保部同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已基本达成一致,将农业和国土部门的近4万个点纳到这个网络里来,共享共用。/pp  在农用地方面,我国现行法规中缺乏针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具体规定,难以满足当前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土十条”中要求2016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环保部和农业部随即联合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将为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对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pp  2017年,为贯彻落实“土十条”,环保部还发布了十余项土壤环境检测方法标准,如下表所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2/insimg/5cba7d71-3e11-4978-8c9b-40778d9dd234.jpg" title="标准表.png"//pp  相关检测标准的发布或多或少都会对相关仪器市场产生影响。2016年,环保部发布了《HJ 783-2016 土壤和沉积物 有机物的提取加压流体萃取法》,大大促进了加压流体萃取仪的市场销量。《土壤和沉积物 金属元素总量的消解 微波消解法(HJ 832-2017)》作为环保部发布的第二个土壤前处理的标准,它的发布对于微波消解仪市场的发展或将起到推动作用。在一系列标准发布后,截至目前,我国现行土壤环境监测方法标准达到64项,土壤标准体系日趋完善。/pp  在土壤环境监测的顶层设计方面,2017年12月,环保部印发了《“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总体方案》,该方案为“十三五”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做出了全面部署,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成一个监测网络 二是理顺两个管理机制,即环保系统内的纵向联动的机制和部门间横向协同机制 三是完善三个技术体系,包括土壤环境监测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方法体系和技术规范体系。同时,方案中提出要强化四个能力,包括土壤环境监测能力、人才队伍建设、信息化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该方案对于指导全国开展土壤环境监测工作非常重要。/pp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土壤监测市场布局清晰/span/strong/pp  为做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环保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在强化顶层设计的基础上,共同组织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该方案已于2016年12月27日印发,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也由此正式启动。/pp  土壤详查实验室包括检测实验室和质量控制实验室。环保、国土和农业部门的实验室以及一些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详查样品(包括土壤、农产品和地下水)的制备和分析测试工作,省级环保、国土、农业部门所属的主要技术支持单位负责质控。/pp  在2017年发布的全国土壤详查质量控制实验室和首批检测实验室名录中,确定了5家国家级质控实验室、32家省级质控实验室 首批233家检测实验室,当前主要承担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样品分析测试任务。同年11月,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检测实验室又增补了49家。/pp  目前,土壤详查工作还是以国家部门为主,第三方检测机构为辅,大概投资为30亿到40亿。不过未来或将有大量监测任务对全国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放,环境保护部门主要负责质量控制,对第三方监测进行监督。/pp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目前国家网土壤常规监测项目集中在土壤理化指标、8种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等有机指标上,但是,随着土壤监测标准方法的不断发布,可能会有一些新的指标增加到土壤监测项目中。比如最近发布的第五次征求意见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除拆分更名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和《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外,草案在保留原有污染物项目的同时,还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这对于实验室的软硬件能力建设提出更高的要求,相关企业或将受益。/pp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现场快速检测或成未来一个重要趋势/span/strong/pp  根据全国土壤详查实验室要求,承担土壤详查的实验室要具备一定数量仪器设备,如分光光度计、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原子荧光光谱仪、微波消解仪、索氏提取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承担土壤详查工作的实验室名单是实行动态管理的,随时可能发生变化,若想入围,首先要具备这些仪器设备,相关的检测机构、企业、设备供应商也因此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据估计,到2020年,土壤监测设备行业市场增量可达45亿元。/pp  前文也曾提到过,我国土壤监测的重点项目有土壤中的重金属,如镉、汞、砷、铅、铬等无机污染物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目前的土壤检测标准规范还只是满足于实验室分析,而如果想要了解全国土壤的污染情况和建立全国土壤的污染大数据则离不开现场快速检测方法和污染物快速筛查方法的支持。然而,目前我国在这个领域尚属空白。不过据有关信息显示,“十三五”期间,我国将发布约800项环保标准,其中有一项为《土壤 重金属的测定 便携式X射线荧光法》,目前监测司正在制定中,预计2019年发布。因此,土壤监测实现现场快速检测是一个重要的趋势,相关厂商可提前布局。/p
  • 生态环境部监测司负责人就《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p  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农办科〔2018〕19号,以下简称《方案》)。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有关负责人就《方案》的背景意义、与国家网的关系以及主要工作任务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strong 问:《方案》出台的背景和意义?/strong/pp  答:为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按照《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办发〔2015〕56号)、《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原环境保护部、原农业部部令第46号),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建立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以下简称国家网),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实现数据共享。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点是国家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为规范和加强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制定了《方案》。/pp  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建立并完善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提升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是强化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管的有效手段,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pp  strong问: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国家网的关系?/strong/pp  答: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按照互补不重复、科学经济、动态调整的原则,整合优化相关行业土壤环境监测点位,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组织领导、统一数据管理和统一信息发布,构建和运行国家网,负责说清全国土壤环境状况的变化趋势。/pp  国家网由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组成,目前,包含生态环境部的38880个监测点位、农业农村部的40061个监测点位和自然资源部的1000个监测点位。农业农村部门基于农产品质量安全,布设农产品产地风险点位,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与农产品协同监测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背景点位、基础点位和风险监控点位的监测工作。/pp  strong问:《方案》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哪些?/strong/pp  答:按照国家网的统一部署和相关技术文件要求,农业农村部负责组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监测工作,每年监测1次土壤样品和农产品样品。/pp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向农业农村部报送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农业农村部汇总审核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形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年度专题报告,并于次年3月1日前,将年度监测数据和专题报告提交国家网,并上传到生态环境部统一搭建的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生态环境部会同农业农村部等部门,统一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状况信息。/p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
    p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正在征求意见。1月27日前,公众可通过中国人大网了解二次审议修改情况,并提交意见建议。/pp  草案于2017年6月初次审议,12月下旬再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加强监测、强化风险管控责任等方面着力,管控农用地风险。/pp  草案二审稿提出,在农用地地块方面,要进行重点监测的包括: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的,作为或者曾作为污水灌溉区的,用于或曾用于规模化养殖、固废堆放、填埋的,曾作为工矿用地或发生过重、特大污染事故的等情况。/pp  草案第十条、第十六条对土壤污染防治标准和规划作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对应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范围作了规定。草案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对农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作了规定。草案第四十六条对相关建设用地地块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作了规定。草案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分别对修复活动环境监理制度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作了规定。草案第八十八条规定,因土壤污染对环境造成重大损害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代表国家提出损害赔偿诉讼。/pp  2016年5月印发实施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明确提出,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p
  • 生态环境部印发《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
    p  土壤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保护好土壤环境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土壤质量、土壤退化、污染土壤风险评估、管控与修复领域的科学研究、技术研发和管理都有很多新的进展和突破。目前已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多项土壤相关标准和办法。/pp   10月12日,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中规范了一般术语和定义、土壤描述、土壤采样、土壤评价与评估、土壤修复与风险控制和土壤生态毒理的词汇。/pp style="text-indent: 2em "修订《土壤质量 词汇》可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生态环境部重点工作提供技术支撑,也可为环境大数据工作、土壤环境基准和标准制修订等工作提供规范的名词术语与定义。/pp公告全文:/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span style="color: rgb(192, 0, 0) "strong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strong/span/pp  各有关单位:/pp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规范与土壤环境相关的词汇,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 词汇》。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0年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pp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pp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 赵国华/pp  电话:(010)65645274/pp  传真:(010)65645274/pp  邮箱:biaozhun@mee.gov.cn/pp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pp  邮政编码:100006/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20年9月30日/pp相关文件:/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0/attachment/024ac1de-7d93-4e52-8917-b2d64820a115.pdf" title="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pdf"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0/attachment/d0729b46-c4cb-4d14-a4c1-a2d075ba1a0f.pdf" title="《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土壤环境 词汇(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a/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tyle="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style="font-size:12px color:#0066cc "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10/attachment/e9100052-d80d-4c99-89f5-17f7bdd61ed0.pdf" title="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a/p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 新增多项针对性规定
    p  8月27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稿,明确提出,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强化水土一体化防治 夯实主要责任 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可谓亮点十足。/pp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三审 新增多项针对性规定/pp  2018年8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对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进行三审。据了解,本次《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修改意见中,亮点十足,多项新的变动极富针对性。/pp  更严格:加大处罚,提高违法成本/pp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管数据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专门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永久性禁止从事相关业务。/pp  增加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相关业务,构成犯罪的终生禁止从事相关业务 同时增加规定这些单位与委托人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pp  对实施风险管控或者修复活动造成新的污染、拒不配合检查、未按照规定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等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更全面:强化水土一体化防治/pp  为了充分体现水土一体化防治,三审稿作了4处修改:/pp  一是明确超标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地下水是否受到污染的内容 /pp  二是规定农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安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防治污染的方案,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pp  三是增加规定农用地地块的修复方案、建设用地地块的风险管控措施,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pp  四是明确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的地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下水污染状况监测。/pp  更细致:用途变更为住宅前应调查/pp  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在草案二审稿修改过程中,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直接涉及人居安全,应当加强准入管理,确保土地开发利用前符合用地要求。对此,在建设用地管理上,草案三审稿增加规定,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pp  更具体:夯实主要责任/pp  突出源头预防,规定生产、使用、贮存、运输、回收、处置、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避免土壤受到污染。/pp  强化重点监管对象的责任,规定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将相关义务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同时规定相应法律责任。/pp  强化“污染者担责”,明确土壤污染责任人负有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义务 增加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变更的,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履行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义务并承担相关费用。/p
  • 财政部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支持土壤污染监测等污染治理工作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有关重要精神,支持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使用管理,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防治资金实施期限至2025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防治资金主要支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含兵团,以下统称各省)涉重金属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重金属减排等土壤重金属污染源头治理,以及事关农产品、人居环境安全的农用地、建设用地风险管控或修复等工作。具体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其中,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重金属污染沉降以及开展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定期监测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二、修订依据和思路1.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2. 修订思路2.1 土壤污染物项目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 pH&le 7.5,pH7.5)。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的所有土壤镉含量限值。考虑到以上情况,针对原标准按pH 值7.5 划分的镉含量两档限值、规定过粗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其细化为四档,按照pH 值从小到大,将原标准的0.3mg/kg 和0.6mg/kg 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 和0.6mg/kg。鉴于原标准中总汞、总砷、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按pH 值和用地类型分别规定的限值比较详细,且在实际应用中未出现普遍反映的不合理问题,本次修订暂未调整。对于土壤中的铅和六六六、滴滴涕,本次修订收严了限值。2.3收严土壤中铅含量限值原标准以铅对农作物生长影响为依据,按pH 条件规定了三档限值,分别为250mg/kg(pH6.5)、300mg/kg(pH6.5-7.5)、350mg/kg(pH7.5)。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2.6更新监测要求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权威解读:全面构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p  2017年6月召开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这是污染防治法律领域立法工作的又一重大进展。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出台,不但填补了我国环境污染防治法律,特别是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空白,进一步完善了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有利于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以遏制当前土壤环境恶化的趋势,并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绿水青山、建设美丽中国添砖加瓦。/pp  一、草案制定的背景/pp  防治土壤污染,直接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土壤污染问题与大气、水污染问题同样受到全社会关注,土壤污染防治作为重大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已经纳入国家环境治理体系。2005-2013年我国首次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表明,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重。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耕地超标点位为19.4%,土壤污染已成为亟需解决的重大环境问题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突出问题。对此,广大人民群众十分关注。/pp  但就目前情况看,在依法防治土壤污染问题上,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部分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分散规定在有关环境保护、固体废物、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法律中,这些规定十分分散,缺乏系统性,其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满足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客观需要,导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无法系统有序地进行,使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土壤污染所具有的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导致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复杂性。解决以上这些问题,需要一套系统、综合的法律对策、构建专门的法律制度、采取可操作的措施。对此,制定一部专门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是系统解决上述问题的根本途径。/pp  当前,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正进一步加强。国务院出台《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监测网络建设正按照相关规划不断推进,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正逐步建立,有的地方已出台了相关地方法规、规章,这些都有力地推动了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对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制定也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pp  对于土壤污染问题,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土壤污染防治和相关立法工作做出过重要批示。全国人大常委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对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重要指示精神。本届初,在沈跃跃副委员长等领导的大力推动下,经中央批准,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纳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交由全国人大环资委负责牵头起草和提请审议。环资委在各有关方面的大力支持下,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pp  这一草案的提出,有利于尽早改变我国尚缺乏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的局面。/pp  二、草案制定的意义/pp  根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以及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将立法作为解决土壤污染问题的根本性措施,立足于我国发展阶段的现实,着眼于国家的长远利益,使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有法可依、有序进行。/pp  一是对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制度进行总体设计。在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风险管控等总体思路下,根据土壤污染防治的实际工作需要,设计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 二是有针对性的制定具体措施。根据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特殊性采取了分类管理、风险管控等有针对性的措施,并规定了具体内容 三是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草案”以问题为导向,总结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实践中的有效经验,着力解决突出问题。/pp  三、草案的主要内容/pp  (一)落实土壤污染防治的政府责任。土壤污染防治需要各级政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不断加大依法推进工作的力度。“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管理职责,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防治和安全利用负责,将土壤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以及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和考核评价制度,作为考核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工作业绩的内容,并作为任职、奖惩的依据。“草案”确立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其他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管理体制。/pp  (二)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草案”首先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并对所造成的土壤污染依法承担责任。鉴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特殊性,“草案”特别规定了土地使用权人有保护土壤的义务,应当对可能污染土壤的行为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土壤的污染。“草案”针对农用地确立了以政府责任为主的制度设计,对建设用地确立了由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pp  (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管理制度。一是标准制度。“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和完善国家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根据土壤污染的特殊性还要求制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的国家标准,支持对土壤环境背景值和环境基准的研究 二是调查和监测制度。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为了弥补普查时间跨度较大的不足,还规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择期开展部分地区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以及国家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建立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污染状况监测站(点)的设置 三是规划制度。规定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规定将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pp  (四)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为了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的产生,“草案”建立了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规定国家应当根据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造成生态环境危害的程度,对有毒有害物质进行筛查评估,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此名录应当作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的依据。同时,根据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和其它有关情况确定并发布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名录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并对重点监管行业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对重点监管企业提出了防控要求。/pp  (五)建立土壤污染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草案”根据不同类型土地的特点,分设专章规定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设置了不同的制度和措施。一是对农用地土壤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规定按照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规定优先保护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的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 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地区应当采取制定安全利用方案,进行农艺调控、替代种植,开展协同监测,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风险管控措施 严格管控类农用地应当采取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调整种植结构、轮作休耕、退耕还林还草、退耕还湿、禁牧休牧等措施。二是对建设用地土壤建立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确定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列入名录的污染地块进行用途限制,规定了需要进行的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以及修复的实施程序和修复过程中的污染防治要求。/pp  (六)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为了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解决土壤污染资金问题。减轻政府责任,同时体现“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草案”规定,国家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土壤污染治理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规定对本法实施之前产生的,并且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或者消亡的污染地块,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可以申请土壤污染防治基金,集中用于土壤污染治理。/p
  • 快速解读土壤污染防治法
    p  土壤污染关乎食品安全、健康安全和环境安全,但是由于隐蔽性、滞后性和累积性,对其规制的法律出台,相对于我国最早的污染防领域的立法,即1984的《水污染防治法》,整整晚了34年!这部立法耗时十二年、共七章九十九条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哪些新制度和亮点,快来听我们阳光所专业律师的解读!  br/本文主要从以下五方面解读:  br/1. 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  br/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  br/4.《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  br/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br/1土壤污染责任主体有哪些?  br/在《土壤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责任人一词共出现29次,总结起来主要包括以下13类: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df1b7de5-34fd-49c2-b456-9301f3d76e17.jpg" title="土壤污染主体.jpg" alt="土壤污染主体.jpg"//pp  2 新增哪些土壤污染风险管理制度?/pp  1)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政府责任制度。/pp  实行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采取向人大报告、约谈、行政处分等措施,加强政府问责力度 同时,强化部门联动机制,环保部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pp  2)建立土壤污染责任人制度/pp  “污染者担责”是污染防治法律的主要原则,《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防治土壤污染的义务,本文第一部分内容对于具体土壤污染责任主体进行了解读。/pp  3)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共享机制/pp  各部门配合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构建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pp  4)建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制度/pp  各部门配合每十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同时,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站(点)的设置。 通过土壤污染监测系统的建立,能够有效把握哪里有土壤污染、有何种污染,及时掌握土壤污染的动态变化。/pp  5)建立土壤有毒有害物质的防控制度/pp  国家公布重点控制的土壤有毒有害物质名录,根据名录具体情况,各级政府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建立 重点监管单位的管理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土壤污染。/pp  6)建立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pp  《土壤污染防治法》不仅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条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污染责任人变更的修复义务等内容进行了规定,还针对农用地与建设用地两种不同类型土地涉及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制度进行了分别规定。/pp  a 国家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照土壤污染程度和相关标准,将农用地划分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并对具体管理措施进行了规定。/pp  b 国家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制度。名录应当根据风险管控、修复情况及时更新,对于列入名录的地块应当如何修复、如何进行污染防治进行了明确规定。/pp  7)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pp  设立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主要用于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以及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具体内容在第三部分进行了解读。/pp  3 土壤污染防治基金怎么用?/pp  首先,基金分两类,一类是中央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另一类是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pp  其次,基金的用途分为三种,一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二是在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无法认定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三是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pp  再次,对历史遗留污染地块问题的解决。对于该法生效之前即2019年之前产生的、土壤污染责任人无法认定,由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承担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也可以申请,这项规定主要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比如原始用途为工业用地、现在为居住性质的污染地块治理和修改。/pp  最后,由于基金怎么建尚未明确,只提到了鼓励和提供社会各类捐赠,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定。/pp  总的来说,《土壤污染防治法》在立法阶段经数次易稿,针对我国的土壤污染防治提出了建设性和针对性较强的制度方案,没有明显的《超级基金法》的影子,效果如何,还需要时间的检验。/pp  4 《土壤污染防治法》将对哪些行业企业产生重大影响?/pp  生态环境部在2018年5月发布的《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提出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概念,类似于《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所提出的“重点排污单位”。/pp  此次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法》仍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主要包括以下行业企业:/pp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中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 /pp  有色金属矿采选、石油开采行业规模以上企业 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pp  除了上述行业之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储罐、管道或者建设有污水处理池、应急池、固体废物处置设施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设施的企业也将会纳入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管理。例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设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原油储运管道设施、加油站、尾矿库等。/pp  5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报告的法律责任有哪些?/pp  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指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pp  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对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处罚如下图所示: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9/uepic/6a5aa4ae-ea58-4aad-b40a-8b46a59a9c63.jpg" title="第三方服务.jpg" alt="第三方服务.jpg"//pp  除了行政处罚之外,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如出具虚假文件还可能触犯《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pp  这两项罪名为单位、自然人双罚的罪名。因此,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机构触犯了上述罪名,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规定处罚,最高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且终身禁止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  除了上述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之外,如第三方土壤环境服务单位与恶意串通,出具虚假报告,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害的,还应当与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p
  •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
    p style="line-height: 1.5em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近日在中国人大网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br//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信封上须注明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7日。/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据了解,“草案”突出以提高环境质量为核心,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规定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管理体制、政府责任、目标责任与考核 强化了对政府、企业和公众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一般性权利、义务,确立了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和政府顺序承担防治责任的制度框架。/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草案”明确要求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规定每十年组织一次土壤环境状况普查,国家将实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制度。/pp style="line-height: 1.5em "  “草案”还特别指出,在制定和修改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同时,国家和地方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将纳入环境保护规划,有的地方还需制定专项规划。对未污染的耕地、林地、园地、牧草地和饮用水水源地土壤要优先保护 保护生态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壤等。/p
  •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审议通过对仪器市场影响之分析
    p 2月17日,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主持召开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修正案草案)》和修订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听取《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农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认定暂行办法》制定情况汇报。/pp 当前,生态环境监测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但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监测缺乏专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予以规范,在监测机构建设、职能定位、责任追究等方面一直缺失法律依据。br//pp 会议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生态环境保护的基础,是生态环境管理的“顶梁柱”。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条例》,既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深化生态环境监测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顶层设计的迫切需要。要着力抓好条例制定后续各项工作,推动条例尽快发布实施。br//pp 从程序上来说,《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被生态环境部通过后将上报国务院后转到司法部,然后走立法程序,其正式发布还需要一段时间。而且目前公开的是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但从会议精神和征求意见稿中,我们也能看出,此条例的发布将对环境仪器和环境监测市场产生重大利好!/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规范业务范围/strong/span/pp 《条例》指出,生态环境监测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环境质量、生态状况和污染物排放及其变化趋势的采样观测、调查普查、遥感解译、分析测试、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活动。包括对大气、地表水、地下水、海水、土壤、声、光、热、生物、振动、辐射、温室气体等环境要素质量的监测,对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河湖、海洋、农田、城市和乡村等生态状况的监测,以及对各类污染物排放活动的监测。/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目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对于评价评估、预测预报等业务开展较少,未来此项业务也将成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重点之一。/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将统一/strong/spanbr//pp 《条例》中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国务院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组织实施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监测活动。/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这表明,以后所有的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将按照生态环境部颁布的标准,检测人员再也不用为各部门间标准不统一而头疼。/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鼓励新技术、先进装备研发/strong/spanbr//pp 《条例》中指出,国家支持生态环境监测高新技术、先进装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鼓励开展新型污染物、应对新兴环境问题和履行国际环境公约涉及污染物的研究性监测,保护生态环境监测知识产权及成果。br//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虽然近十年以来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技术取得了很多进步,但长期以来形成的技术更新谨慎、人员水平需提高、资金严重不足等问题,导致环境监测行业技术更新慢,新技术推广难,从业者鱼龙混杂等。未来,多点发力,多技术同时更新,可能会形成百花齐放的新市场格局。/strong/span/ppspan style="color: rgb(255, 0, 0) "strong自动监测数据可为行政执法依据/strong/span/pp 《条例》中指出,通过自动监测设备、设施获取的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但有证据证明该监测数据存在错误的除外。br//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在线数据地位一直在争议中不断被认可,此条例将在线数据的地位正式规范,也就是只要不涉及诉讼,在线监测数据都是被认可的,即使在行政执法中。/strong/spanbr//pp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strong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arial, helvetica, sans-serif "/span/span2018年3月,党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要求生态环境部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和执法工作。/pp 为此,亟须健全生态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支撑,统一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职责,规范各生态要素监测工作,增强各部门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可比性。此《条例》的发布将对规范和统筹我国环境监测事业起到重大作用。/pp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 style="line-height: 16px vertical-align: middle margin-right: 2px "/span style="line-height: 16px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color: rgb(255, 0, 0) "a href="https://img1.17img.cn/17img/files/202002/attachment/64ab9bde-75b9-4ae4-8207-68a9b245cba3.pdf" title="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style="color: rgb(255, 0, 0) "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pdf/a/span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2/uepic/325a4e1f-4bdc-40f8-9338-2e65573aa526.jpg" title="绿仪社.jpg" alt="绿仪社.jpg"//p
  • 中央1号文件发布!农用地重金属污染被“敲重点”!
    21世纪以来,第20个指导“三农”工作的中央一号文件13日发布。全文共九个部分,包括:抓紧抓好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产保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业科技和装备支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扎实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健全党组织领导的乡村治理体系、强化政策保障和体制机制创新。其中,与科学仪器、环境监测相关的内容摘抄如下:(十三)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推广应用,推进水肥一体化,建立健全秸秆、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畜禽粪污等农业废弃物收集利用处理体系。推进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和观测试验基地建设。健全耕地休耕轮作制度。加强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建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制度。出台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严格执行休禁渔期制度,实施好长江十年禁渔,巩固退捕渔民安置保障成果。持续开展母亲河复苏行动,科学实施农村河湖综合整治。加强黄土高原淤地坝建设改造。加大草原保护修复力度。巩固退耕还林还草成果,落实相关补助政策。严厉打击非法引入外来物种行为,实施重大危害入侵物种防控攻坚行动,加强“异宠”交易与放生规范管理。针对于此,仪器信息网将有针对土壤检测的网络研讨会呈现,5月9日-“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7月27日-农田土壤质量及污染检测网络研讨会。届时将有来自领域内权威专家进行政策、标准、技术规范解读;并有先进仪器厂商代表分享最新解决方案。诚邀2000名专业听众免费参会。会议投稿、赞助咨询:刘老师 13717560883 (微信同号)1号文件,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2023-02/13/content_5741370.htm
  • 土壤监测再迎政策红利 农业部印发“土十条”实施意见
    “土十条”发布后,土壤监测行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虽然一说起土壤监测和土壤污染,大家首先关注的是环保部门的态度。但是作为我国农业生产的主管部门,农业部对土壤以及土壤污染的关注也由来已久。近日,农业部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对“土十条”中规定的农业部门任务进行了细化。  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工作是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主要包括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  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业部还强调,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  值得注意的是测土配方施肥技术的推广,农业部规定看具体时间和推广力度,到 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  文件全文:农业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畜牧、兽医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加强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农业部  2017年3月6日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一)总体要求。统筹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以耕地为重点,以实现农产品安全生产为核心目标,以南方酸性土水稻种植区和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按照“分类施策、农用优先,预防为主、治用结合”的原则,从防、控、治关键环节入手,强化监测评价,突出风险管控,实施分类管理,注重综合施策,坚持重点突破,狠抓督导考核,落实“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的责任分工,逐步建立用地养地结合、产地与产品一体化保护的耕地可持续利用长效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 2020年,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土壤污染治理有序推进,耕地重金属污染、白色污染等得到有效遏制。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0% 左右,中轻度污染耕地实现安全利用面积达到4000万亩,治理和修复面积达到 1000万亩 建立针对重度污染区的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制度,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和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力争达到2000万亩。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5% 以上,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实现总体改善,对粮食生产和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支撑能力明显提高。  二、完善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规标准体系  (三)推进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制建设。研究修订《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增加农产品产地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细化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管理要求。配合相关部门推动《土壤污染防治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肥料管理条例》制修订工作。2017年底前,出台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制定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针对耕地重金属、农膜残留等农用地土壤污染突出问题,鼓励推动地方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法规。  (四)健全耕地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等级划分、风险管控、损害鉴定、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研究与制修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农业投入品相关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加快推进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修订,完善农产品产地环境(土壤、大气、灌溉水、秸秆还田等)和农业投入品(农药、农膜、化肥、有机肥和土壤调理剂等)重金属限量指标体系,研究制定重金属低积累作物品种筛选和审定标准。配合有关部门颁布实施农用地膜新修订国家标准,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相关标准,推动农药包装标准修订,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鼓励地方制定适合本地农业特点和地域特征的农用地环境管理相关地方标准。到2020年,基本建立覆盖主要农作物农业投入、生产、产出全过程的农用地环境安全管理标准保障体系。  三、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与类别划分  (五)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快完成全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普查,在此基础上,以耕地为重点,根据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开展耕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风险区加密调查、农产品协同监测,进一步摸清我国耕地土壤污染现状,明确耕地土壤污染防治重点区域。2018年底前,查明耕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档案信息。配合环境保护部门建立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制度,每10年开展1次。  (六)完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17年底前,根据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的统一部署,在现有相关耕地监测网络基础上,进一步布设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进一步强化农业环境监测保障能力。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重点在水稻、小麦、玉米、马铃薯、蔬菜等主产区和风险区域,制度化开展耕地土壤和农产品质量状况同步监测。鼓励各地农业部门,在大宗农产品生产基地及地方特色农作物种植区等区域,增设监测点位和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补充监测。2018年底前,建成耕地土壤环境监测数据管理平台,与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适时对耕地环境风险变化作出预警,提出风险管控措施,并持续跟踪后续风险管控效果。  (七)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在耕地土壤污染详查和监测基础上,将耕地环境质量划分为优先保护、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三个类别,实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分类管理。2017年底前,以土壤和农产品污染协同监测状况为依据,会同环保部门出台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2020年底前,各地农业部门会同环保部门依据技术指南,在试点基础上有序推进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逐步建立分类清单和图表,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区划。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变化进行动态调整。有条件的地区要逐步开展园地、草地等其他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等工作。  四、优先保护未污染和轻微污染耕地  (八)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各地农业部门要根据《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方案》,积极配合国土等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从严管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推动各地优先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保其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  (九)切实保护耕地质量。配合环保部门加强环境督查,督导地方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严格控制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已建成的相关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对耕地造成污染。配合水利部门加强灌溉水水质定期监测,防止污染物随灌溉水进入耕地。督促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切实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生产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因地制宜推行种养结合、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等措施,提升耕地质量,优先发展绿色优质农产品。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扎实推进“控、增、保、养”,分类施策,精准保护黑土地。密切跟踪例行监测结果,及时排查农产品质量出现超标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及时实施安全利用类措施。  五、安全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  (十)筛选安全利用实用技术。总结科研示范和实践探索经验,研究制定相关评价技术规范及标准,科学评价、筛选安全利用类耕地实用技术。2017年底前,出台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全面加强宏观技术指导。2020年底前,安全利用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依据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技术指南,科学制定适合当地的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十一)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措施。以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为重点区域,合理利用中轻度污染耕地土壤生产功能,大面积推广低积累品种替代、水肥调控、土壤调理等安全利用措施,降低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风险。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超标情况,建立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项目示范区,采用示范带动、整县推进的方式,分批实施。2020年底前,推广应用安全利用技术措施面积达4000万亩。  (十二)实施风险管控与应急处置。定期开展农产品质量检测,实施跟踪监测,根据治理效果及时优化调整治理措施。推动地方制定超标农产品应急处置措施,对农产品质量暂未达标的安全利用类耕地开展治理期农产品临田检测,实施未达标农产品专企收购、分仓贮存和集中处理,严禁污染物超标农产品进入流通市场,确保舌尖上的安全。  六、严格管控重度污染耕地  (十三)有序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办法》,结合区域农产品品种特性和大气、土壤、水体等环境状况,科学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2017年底前,研究制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技术规定。及时总结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经验,在南方酸性土水稻产区、产粮(油)大县、蔬菜产业重点县等地区开展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划定试点。2020年底前,依据耕地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进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划定工作。  (十四)推进落实种植结构调整。在耕地重度污染区域,严禁种植超标食用农产品,及时采取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措施。研究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加大对结构调整产业链的扶持,激发农民实施结构调整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继续开展湖南长株潭地区重金属污染耕地修复及农作物种植结构调整试点工作,总结完善技术路线、配套政策和工作机制,确保试点成果可复制、可推广。实行耕地轮作休耕制度试点,出台轮作休耕方案,开展重金属污染耕地休耕试点。  (十五)纳入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支持政策,保证退得出、稳得住,切实保障农民收益不降低。严格控制大中城市郊区严格管控类耕地转用,确实需要转为建设用地的,要根据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  七、实施耕地土壤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  (十六)开展典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应用试点。综合土壤污染类型、程度和区域代表性,在典型耕地污染区开展治理与修复技术应用试点工作,分类分批实施受污染水田、菜地、旱地治理与修复试点项目。根据试点情况,比选形成一批成本低、效果好、易推广的适用技术,编制和发布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推荐技术目录。  (十七)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以典型工矿企业周边农区、污水灌区、大中城市郊区、高集约化蔬菜基地、地质元素高背景区等土壤污染高风险地区为重点区域,针对典型作物和污染物,建设耕地污染综合治理与修复示范区,因地制宜选择外源污染隔离、灌溉水净化、低积累品种筛选应用、水肥调控、土壤调理、替代种植、秸秆回收利用等技术,综合施策,逐步实现农作物安全生产。2020年底前,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与修复1000万亩。  (十八)开展治理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在耕地污染典型地区建立治理技术验证示范与监测评价基地,研究制定评价方法和标准,开展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的筛选、验证与评估,研究建立耕地污染治理修复技术及产品验证评价制度。  八、推行农业清洁生产  (十九)严控农田灌溉水源污染。推动有关部门和地方加强农田灌溉水检测与净化治理,确保水源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严禁未经达标处理的工业和城市污水直接灌溉农田。对因长期使用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且农产品质量严重超标的,划定为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开展休耕、种植结构调整、退耕还林还草等措施。  (二十)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加大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开展化肥减量增效试点和果菜茶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指导地方加大示范推广力度。推行精准施药、病虫害统防统治和绿色防控,加强试点示范和补贴力度,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大中型高效药械,扶持一批专业化病虫防治服务组织 加强科学施肥用药的技术指导和工作督查,严禁将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到 2020年,全国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 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90% 以上。加强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2017年起,在江苏、浙江、山东、河南、海南等省份选择部分产粮(油)大县和蔬菜产业重点县开展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试点 到 2020年,推广到全国30% 的产粮(油)大县和所有蔬菜产业重点县。  (二十一)强化废旧农膜和秸秆综合利用。配合有关部门修订完善地膜生产加工标准体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行为。推行地膜“以旧换新”机制,推广加厚地膜应用,开展可降解地膜示范应用 开展区域性回收利用示范,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到2020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大力开展秸秆还田与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和能源化利用,建立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的规模化、产业化发展。在京津冀等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开展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县建设。到2020年全国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 以上。  (二十二)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对土壤造成污染。组织实施畜禽粪污综合利用政策试点,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者政府支持农业生产者购买社会化服务等方式,支持探索畜禽粪污有效储存、收运、处理、综合利用全产业链发展的有效模式。编制《种养结合循环农业工程规划》,探索种养结合整县推进试点。推进典型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到 2020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  九、加大耕地污染防治政策支持力度  (二十三)健全绿色生态导向的农业补贴制度。实施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保护补贴政策,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切实加强耕地质量保护,减少耕地污染。进一步整合测土配方施肥、低毒生物农药补贴、病虫害统防统治补助、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种养结合循环农业、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项目资金,更多用于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等项目资金适度向耕地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倾斜。  (二十四)建立农用地污染防治生态补偿机制。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防治为切入点,在重点区域探索建立耕地重金属污染治理修复生态补偿制度,合理确定补偿标准,采取实物补偿或现金补贴等方式,对开展种植结构调整、禁止生产区划分或自主采取土壤污染防治措施的农民进行补偿,确保农民收入不减少、农产品有毒有害重金属含量不超标、土壤质量不恶化、农产品产量基本稳定。开展休耕补贴试点,引导农民将重度污染耕地自愿退出农业生产。  (二十五)创新耕地污染防治支持政策。进一步创新金融、保险、税收等支持政策,对开展耕地污染治理的农业经营主体或市场主体优先实施信用担保、贴息贷款或税收减免,完善耕地污染防治保险产品和服务。  (二十六)健全耕地污染防治市场机制。完善耕地污染防治投融资机制,建立目标绩效考核制度,因地制宜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第三方治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事后补贴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主动投资参与耕地污染治理修复工作,逐步建立健全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社会化服务体系。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通过第三方治理或 PPP模式,实施整县(区)或区域一体化耕地污染治理修复。  (二十七)加大科技研发支持力度。启动“农业面源和重金属污染农田综合防治与修复技术研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充分发挥全国农业科技协同创新联盟作用,促进科研资源整合与协同创新,加强农用地污染监测、污染源解析、污染物迁移转化、土壤与作物污染相关性等基础研究,加大农业投入品减施、水分管理、土壤调理、品种替代、生物修复、污染超标农产品安全利用等实用技术研发,尽快形成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农情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技术模式与体系。加强农业科技体制机制创新,完善经费保障和激励机制,激发农业科技创新活力和农业科研人才积极性。  十、强化农用地污染防治责任落实  (二十八)建立责任机制。按照“国家统筹、省级推进、市县落实”原则,建立政府主导的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责任机制。农业部成立相关司局和单位参加的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制定总体意见及配套文件,强化顶层设计,做好科学谋划部署,配合环境保护部,与省级人民政府签订责任书,落实治理任务 省级农业部门安排部署本省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做好协调推进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县级农业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环保、国土等部门沟通协作,根据耕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结果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工作建议,因地制宜制定具体落实方案,科学确定技术路径,确保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全面、有效落实。  (二十九)加强技术指导。农业部组建涵盖环保、土肥、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质量安全等领域的技术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指南、操作规程和相关技术标准,确定重点实施区域,指导相关省(区、市)编制耕地污染防治规划与实施方案,配合农用地污染防治推进工作组做好耕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技术服务,对耕地土壤治理修复技术和产品开展评价。加强农业资源环境体系建设,提升农业环境监测和指导服务能力。  (三十)实施绩效考核。各级农业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切实将农用地污染防治纳入农业农村工作的总体安排,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确保工作取得成效。农业部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查,定期召开农用地污染防治协调推进会,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评估与考核,建立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客观评价地方工作成  效,纳入农业部延伸绩效考核,并作为相关项目支持的重要依据,工作严重不力的要追究责任。  (三十一)推进信息公开。配合环保部门建立完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报告,向社会公众公布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全力保障社会公众对农用地土壤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畅通公众表达及诉求渠道,全面推进公众参与,充分发挥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作用。  (三十二)加强宣传培训。结合世界地球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世界粮食日、全国土地日等主题宣传活动和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等,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开展农用地污染防治科学普及和教育培训活动,切实提高农民特别是新型经营主体对农用地污染防治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农用地保护的自觉性、主动性和能力水平。
  • 环保部:“十三五”时期我国增加两项涉及土壤的约束性指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赵英民18日介绍,《“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十三五”规划纲要提出的10项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又增加了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两项约束性指标。“十三五”阶段生态环境保护的约束性指标达到12项。  在当天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赵英民介绍,这12项约束性指标分别是地级及以上城市空气质量优良天数、细颗粒物未达标地级及以上城市浓度、地表水质量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地表水质量劣Ⅴ类水体比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以及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物排放总量。  记者从环保部了解到,当前我国污染地块土壤污染环境问题突出,部分地区污染地块类型复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严重,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污染地块的环境监督管理,防控污染地块风险,实现安全利用。  同时,我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对农产品质量和生态环境构成安全隐患,急需加强农用地土壤环境的监督管理,防控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防止造成污染危害,实现安全利用。  目前,环保部正在就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向社会征求意见。  国务院常务会议11月15日通过了《“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明确了到2020年生态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的主要目标。“这里涉及到的环境质量指标,是第一次进入五年规划的约束性指标。”赵英民说。
  • 国办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具体内容如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3年1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积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实施综合整治,土壤环境保护取得积极进展。但我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仍不容乐观,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切实保护土壤环境,防治和减少土壤污染,现就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建立严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势头,确保全国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点位达标率不低于80%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调查和例行监测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对全国60%的耕地和服务人口50万以上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开展例行监测 全面提升土壤环境综合监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有序推进典型地区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逐步建立土壤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力争到2020年,建成国家土壤环境保护体系,使全国土壤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严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环境执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严格环境准入,防止新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的工矿企业以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处理设施周边土壤进行监测,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规范处理污水处理厂污泥,完善垃圾处理设施防渗措施,加强对非正规垃圾处理场所的综合整治。科学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严格控制稀土农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高毒、高残留农药使用的管理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容器等废弃物回收制度。鼓励废弃农膜回收和综合利用。禁止在农业生产中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尾矿等。  (二)确定土壤环境保护优先区域。将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作为土壤环境保护的优先区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明确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区域的范围和面积,并在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础上,划分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建立相关数据库。禁止在优先区域内新建有色金属、皮革制品、石油煤炭、化工医药、铅蓄电池制造等项目。  (三)强化被污染土壤的环境风险控制。开展耕地土壤环境监测和农产品质量检测,对已被污染的耕地实施分类管理,采取农艺调控、种植业结构调整、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措施,确保耕地安全利用 污染严重且难以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依法将其划定为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以新增工业用地为重点,建立土壤环境强制调查评估与备案制度。  (四)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以大中城市周边、重污染工矿企业、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周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废弃物堆存场地等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辽中南等地区,选择被污染地块集中分布的典型区域,实施土壤污染综合治理 有关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综合治理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开始实施。  (五)提升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队伍与执法能力建设。建立土壤环境质量定期监测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设置耕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提高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全国土壤环境背景点建设。加快制定省级、地市级土壤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健全土壤环境应急能力和预警体系。  (六)加快土壤环境保护工程建设。实施土壤环境基础调查、耕地土壤环境保护、历史遗留工矿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和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重点工程,具体项目由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机制,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协同配合,共同推进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要尽快编制各自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具体措施。  (二)健全投入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经费。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督促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治理资金 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中央财政对土壤环境保护工程中符合条件的重点项目予以适当支持。  (三)完善法规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环境保护专门法规,制定农用地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土壤环境保护、新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被污染地块环境监管等管理办法。建立优先区域保护成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制定并实施“以奖促保”政策。完善有利于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产业发展的税收、信贷、补贴等经济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鼓励有机肥生产和使用、废旧农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强化科技支撑。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制(修)订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风险评估、被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土壤样品、肥料中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限量等标准 制订土壤环境质量评估和等级划分、被污染地块环境风险评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 研究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成效评估和考核技术规程。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基础和应用研究,适时启动实施重大科技专项。研发推广适合我国国情的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技术和装备。  (五)引导公众参与。完善土壤环境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热线电话、社会调查等多种方式了解公众意见和建议,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和支持土壤环境保护。制定实施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行动计划,结合世界环境日、地球日等活动,广泛宣传土壤环境保护相关科学知识和法规政策。将土壤环境保护相关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培训工作。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企业要加强对所用土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评估,主动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格目标考核。建立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环境保护部要与各省级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任务和时间要求等,定期进行考核,结果向国务院报告。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企业签订责任书,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要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对成绩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业给予表彰,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进行问责。
  • 并版“土十条”出炉 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
    p  到202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到2030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针对本地土壤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太原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于本月初正式发布并实施,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了全面战略部署。/pp  “摸家底”成为常态在环保、农业、国土等部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重点行业企业用地(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农药、制革、铅蓄电池等)为重点,我市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据国家和我省的统一部署,我市将成立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机构,制定我市土壤详查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全市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2019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点行业企业场地调查,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调查,掌握其分布及环境风险情况。按照国家规定,定期组织开展更新调查。/pp  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将有类别根据国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结合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我市将同步开展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耕地为重点,分别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2020年底前,完成全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建立分类清单。划定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将数据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定期对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进行更新。/pp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方案》提出,将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制度。拟收回、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行业企业用地和生产、经营、使用、贮存有毒有害物质的其他企业用地,堆放或者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或其他有害废物的工业场地,其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办公、文化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或食品加工、存储用地或农用地的,在进入用地程序前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向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纳入太原市土壤环境基础信息化管理平台。/pp  同时,各县(市、区)、开发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情况,根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结果,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其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并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pp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农药、铅蓄电池等重点行业以及其他排放重金属、多环芳烃、石油烃等重点管控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严肃查处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自2017年起,市政府将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pp  源头上严格监管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要根据工矿企业分布和污染排放情况,确定辖区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经逐级审核后报市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并实行定期动态更新。列入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名单的企业要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制定自行监测计划,每年对其污染物排放及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门要定期对所辖范围内土壤环境重点监管企业和周边开展监督性监测,数据及时上传太原市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结果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重要依据。/pp  有“后遗症”的企业也无法轻松退出市场《方案》提出,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损害,谁担责”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 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pp  鼓励公众监督举报依照《方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是土壤污染防治的主体,分别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确定工作目标、重点任务及其责任单位,并逐年进行分解实施。同时,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监督管理,抓好工作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pp  《方案》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微信、微博平台等途径,对存在乱排废水、废气,乱倒废渣、污泥等污染土壤环境违法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需要聘请环境保护义务监督员参与现场环境执法、土壤污染事件调查处理等。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pp  检察机关可提起公益诉讼鼓励依法对污染土壤环境、破坏生态、损害公众健康、公共利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逐步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检察机关可以以公益诉讼人的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也可以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相关案件办理工作和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p
  • 从《土十条》看土壤检测,原来如此!
    《土十条》是国务院日前发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称,本文着重谈一下《土十条》涉及的检测问题。“土十条”将带来哪些变化?土十条定下了到本世纪中叶,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的目标:到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5%以上。土十条”将推动土壤检测业高速增长此次土十条提出,计划2017年底前建成国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2017年前建立国控网络、2020年下沉至市区全覆盖,将有效提升土环境质量壤监测需求。根据环保部负责人答记者问,截至2015年12月,全国已设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31367个,2016年拟继续增加7000个风险点,占已建成网点的22.32%。我们认为,未来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数量有望迎来高速增长。由于土壤流动性较差且污染物成分复杂,我们认为,土壤监测网点较大概率将依赖基于实验室的取样检测为主,而非连续在线监测设备,环境检测企业有望受益。土十条”将形成8-10万亿环保市场环保部解读称,随着“土十条”的发布实施,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产业链将逐步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形成一批专业化的土壤修复企业。在优化经济发展方面,实施“土十条”,预计可拉动GDP增长约2.7万亿元,可新增就业人口200万人以上。到2020年,预计可带动环保产业新增产值约4500亿元。环保部总工程师刘华表示,预计未来几年将形成8-10万亿元的环境保护的市场规模。以水十条为例,从正式发布实施后5个月时间,环保部测算,投资直接用于购买环保产品和服务的金额将达到13926亿元,间接带动环保产业产值增加4856亿元。相比于大气和水,土壤污染治理的难度更大,更为复杂,检测的投入也将更大。土十条”带来的土壤检测机会环境检测服务需求贯穿土壤污染防治始终,初期基础性工作中,对土壤污染状况以及污染地块分布调查将涉及到环境检测工作,在此后风险评估筛查,对修复效果评估中,也均涉及环境检测业务。此次土十条强调,为保证修复目标落实,各省(区、市)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进行综合评估,另外也提出,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监测评估等活动。我们认为,环境检测,尤其是委托第三方的环境检测未来将受益。土十条”土壤检测标准“土十条”明确要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我国现行土壤质量标准和检测标准(详见:http://www.anytesting.com/news/81378.html复制到浏览器中打开)当然无法满足要求,“土十条”明确了一系列工作计划:完成土壤污染防治法起草工作。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2016年底前,完成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发布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2017年底前,出台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废弃农膜回收利用等部门规章。到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基本建立。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2017年底前,发布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完成土壤环境监测、调查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与修复等技术规范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修订工作;修订肥料、饲料、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等标准,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控制要求;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修订农药包装标准,增加防止农药包装废弃物污染土壤的要求。适时修订污染物排放标准,进一步明确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完善土壤中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研制土壤环境标准样品。各地可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土十条”重点检测项目1、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2、重点监测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3、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4、重点监管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 贵州省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发布,建48个点位的地下水质量考核网络
    近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围绕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农业农村环境治理、生态环境监管等布局了一系列任务,其中包括: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附1:为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检测,仪器信息网3i讲堂拟于5月9日-10日举办“第四届土壤检测技术与应用”网络会议,点击即可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oil230509/附2:规划全文如下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制定本规划。一、规划背景(一)工作进展“十三五”时期,贵州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贵州工作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大力实施《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全省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控制,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1.土壤污染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土壤污染防治多部门联动机制、协调推进和调度考核机制基本形成。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总任务1039.35万亩(其中安全利用类任务834.75万亩,严格管控类任务204.6万亩),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100%,超额完成《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净土保卫战确定的目标任务。顺利完成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查明我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完成2227个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地块基础信息采集、风险筛查及典型地块布点采样监测,确定地块环境风险等级,建立优先管控名录。完成全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实施分类管理。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对204个纳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块开展调查,将75个地块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确保130万平方米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强化土壤污染源头管理,按年度公布《贵州省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截至2020年底,已将201家企业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督企业落实土壤污染源头防控措施;排查整治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将29个污染源纳入排查整治。建立贵州省土壤信息化管理平台,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形成。铜仁市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任务全面完成。“十二五”以来,全省累计投入土壤污染防治资金22.21亿元,实施了土壤污染防治相关项目188个,历史遗留重金属废渣治理率达到87.8%,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2.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有序推进贯彻落实《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全省2051座加油站共7036个地下油罐完成双层罐更换或防渗池建设。持续开展地下水污染现状调查评价,基本掌握12.3万平方公里1:25万比例尺区域地下水质量。完成1926眼废弃井封井回填。地下水监测点位不断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省共建成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位409个。3.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初步进展农村环境整治稳步推进。截至2020年底,累计完成3027个行政村农村环境整治。各地编制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8175套,日污水处理能力约20.73万吨,建成配套污水收集管网8961.91公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行政村4202个,全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10.2%,圆满完成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2020年底全省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体系行政村覆盖率94.4%以上,农村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无序排放得到有效管控和治理;养殖业、种植业污染得到有效防控,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6.44%,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99.57%;化肥、农药持续减量增效。农业农村环境监管能力进一步提高,村民参与农业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农村生态环境得到较大改善。(二)存在的主要问题1.部分区域存在地质高背景导致土壤重金属“超标”六盘水市、毕节市等部分区域因地质高背景导致农用地镉“超标”严重,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类耕地划定面积过大。贵阳市、黔东南州、黔西南州等地部分地块因存在地质高背景,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不满足开发利用要求,制约了土地的开发利用。2.地下水污染底数不清、治理难度大我省喀斯特地貌特征显著,地下水埋藏较深,地下水污染较隐蔽,化工集聚区、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地下水污染风险尚不明确。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局部区域因历史上煤矿、硫磺矿、锑矿、锰矿等开采导致地下水污染,形成矿井涌水对土壤和地表水产生影响,目前尚未探索出适宜岩溶山区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技术路径和方法。3.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预防压力较大纳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涉镉行业企业需进一步筛选和完善;部分企业有毒有害物质跑冒滴漏、事故泄漏等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隐患没有得到根本消除,污染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法定义务落实不到位。部分污染源周边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未得到有效控制,地下水环境质量存在恶化风险。4.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任务十分艰巨农村环境整治存在明显短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低,约90%的行政村还需接续开展农村环境整治。已整治地区成效还不稳定。现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效果差,资源化利用水平不高,资金投入严重缺乏,长效机制不健全,治理成效不明显;农村生活垃圾和农业废弃物处理处置机制尚不完善;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方式不规范,养殖生产布局需进一步优化。化肥农药使用量偏高,部分地区地膜残留量大等问题突出。5.土壤、地下水及农业农村污染防治体系基础比较薄弱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监管人员设备不足、监测和执法能力不足,难以满足监管需要。部分地方对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土壤环境准入管理认识不一、责任落实不到位,部门联动、信息共享等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尚不健全。土壤和地下水治理修复、风险管控和二次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环境监管手段。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尚不清晰,区域土壤地质背景调查工作尚未开展,建设用地土壤砷等元素地质高背景边界不清晰。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以“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为总目标,以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为总路径,以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总抓手,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坚持问题导向、系统治理,坚持强化监督、依法治污,解决一批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人居环境安全、地下水生态环境安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努力建设贵州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得到进一步管控,受污染耕地和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得到巩固提升;重点园区地下水污染趋势得到基本遏制,农业面源污染得到初步管控,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农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表1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指标类  型指标名称2020年(现状值)2025年指标属性土壤生态环境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93%左右约束性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1—有效保障约束性地下水 生态环境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26%8.1%左右预期性“双源”点位水质—总体保持稳定预期性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减少预期性主要农作物农药使用量—减少预期性农村环境整治村庄数量3027新增2000个预期性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310.2%25%预期性注:1.重点建设用地指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所有地块。 2.地下水国控点位V类水比例指国家级地下水质区域监测点位中,水质为Ⅴ类的点位所占比例(2020年考核点位33个,十四五考核点位为37个,因考核点位数增加,2025年目标较2020年对应提高了2.1%)。 3.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是指生活污水得到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数占行政村总数的比例。三、主要任务(一)推进土壤污染防治1.加强耕地污染源头治理管控严格控制涉重金属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2023年起,在矿产资源开发活动集中、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的毕节市赫章县,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颗粒物和镉等重点重金属特别排放限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及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有关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排放镉等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的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纳入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涉镉等重金属排放企业,2023年底前对大气污染物中的颗粒物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实现自动监测,以监测数据核算颗粒物等排放量。(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排查整治涉重金属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以市(州)为单位,全面开展安全利用类和严格管控类耕地集中区域周边重有色金属、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明确历史遗留固体废物环境风险,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目标,建立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风险管控与治理修复台账,有序开展风险管控及修复治理。(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以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的18个县(市、区)为重点,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探明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为耕地土壤污染精准科学防控和安全利用提供基础数据。(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防范工矿企业新增土壤污染严格建设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新(改、扩)建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防腐蚀、防渗漏、防遗撒等土壤污染防治具体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强化重点监管单位监管。动态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将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防治义务载入排污许可证,全面落实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报告、污染隐患排查、土壤(地下水)自行监测、设施设备拆除污染防治要求,2025年底前,至少完成一轮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回头看”,动态更新污染源整治清单。定期开展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对已查明用地土壤严重污染的企业,督促落实必要的污染源隔断、污染区域阻隔等风险管控措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推动实施绿色化改造。鼓励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因地制宜实施管道化、密闭化改造,重点区域防腐防渗改造,以及物料、污水管线架空建设和改造。聚焦铅、镉、汞污染,推动毕节市赫章县、铜仁市万山区、黔东南州台江县等地重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涉重金属无机化工行业企业升级改造,鼓励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和提标升级改造,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3.深化耕地分类管理切实加大保护力度。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管,从严查处向农田施用重金属不达标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行为。在粮食主产区,实施强酸性土壤降酸改良工程。(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全面落实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措施。“十四五”期间,每年完成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年度工作计划,明确行政区域内安全利用类耕地和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具体管控措施,以县(市、区、特区)或市(州)为单位全面推进落实。在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选择一批受污染耕地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对安全利用类耕地,分区分类探索实施安全利用技术和农作物种植推荐清单;对严格管控类耕地,依法采取风险管控措施,探索划定特定农产品严格管控区。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到2025年,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面积不少于19万亩。沿用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指导委员会专家组及技术组成员,加强对各市(州)农用地安全利用及严格管控的工作指导。加强粮食收储和流通环节监管,杜绝重金属超标粮食进入口粮市场。(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根据土地利用变更、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结果等,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调整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报送农业农村部和生态环境部,并将清单上传至全国土壤环境信息平台。原则上禁止将曾用于生产、使用、贮存、回收、处置有毒有害物质的工矿用地及重金属历史遗留废渣堆存点、治理点复垦为种植食用农产品耕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推动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鼓励各地因地制宜适当提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化解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与土地开发进度之间的矛盾。及时将注销、撤销排污许可证的企业用地纳入监管视野,防止腾退地块游离于监管之外。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依法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并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严格执行土壤平行样采测制度,强化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涉及土壤监测环节质量监管。到2025年,全省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因地制宜严格污染地块用地准入。从事土地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土壤污染,并确保建设用地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规划污染地块用途,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中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地方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一住两公”用地;不得办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土地供应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等手续。依法应当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而未开展或未完成的地块,以及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鼓励市(州)因地制宜制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联动监管具体办法或措施,细化准入管理要求。(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优化土地开发和使用时序。涉及成片污染地块分期分批开发的,以及污染地块周边土地开发的,要优化开发时序,防止污染土壤及其后续风险管控和修复影响周边拟入住敏感人群。原则上居住、学校、养老机构等用地应在毗邻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完成后再投入使用。(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动监管。建立完善污染地块数据库及信息平台,共享疑似污染地块及污染地块空间信息。生态环境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应及时共享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有关信息,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所有地块信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用途变更或土地使用权收回、转让信息。将疑似污染地块、污染地块空间信息叠加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5.有序推进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明确风险管控与修复重点。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的污染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风险管控与修复。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长江经济带化工污染整治等专项行动遗留地块为重点,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加强风险管控。以化工等行业企业为重点,鼓励采用原位风险管控或修复技术,探索在产企业边生产、边管控土壤污染风险模式。推广绿色修复理念,强化修复过程二次污染防控。积极探索“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到2025年,完成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探索建立污染土壤转运联单制度,防止转运污染土壤非法处置。严控农药类等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中产生的异味等二次污染。针对采取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强化后期管理。严格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确保实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目标。(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从业单位和个人信用管理。依法将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和违法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鼓励社会选择水平高、信用好的单位,推动从业单位提高水平和能力。(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1 土壤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源头排查整治。有序推进全省九个市州及贵安新区铅锌矿、汞矿、锑矿、钼镍矿、锰矿、煤矿、硫铁矿等矿区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排查,对区域位置敏感、环境风险高的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及河道底泥进行风险管控或整治。(二)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成因排查。对贵阳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黔南州、黔西南州等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18个县(市、区)开展耕地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识别和污染源头追溯,查明污染成因。(三)污染源治理。以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为重点,围绕铅锌冶炼(铅蓄电池)、含汞试剂生产及汞冶炼、电镀等行业企业实施一批在产企业绿色生产和提标改造工程,防范新增土壤污染。(四)农用地安全利用。选择毕节市、铜仁市、黔西南州等地一批受污染面积较大的县(市、区)开展受污染农用地安全利用示范;开展耕地生产障碍修复利用,修复利用面积累计不少于50万亩,其中联合攻关区示范面积不少于0.8万亩,集中推进区示范面积不少于19万亩。(五)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与修复。在铜仁市等地开展在产企业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试点;开展100个疑似污染地块、高风险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风险评估,实施20个污染地块土壤修复或风险管控工程。(六)区域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以砷等重金属元素为重点,开展贵阳市土壤环境背景值调查试点。(二)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1.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查明贵阳市扁井及遵义市汇川区高坪街道大桥村、汇川区高桥街道玻璃厂3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点位污染来源,制定地下水环境质量达标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管理。率先在遵义市、安顺市、黔南州等市(州)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实施地下水环境分区管理、分级防治,明确环境准入、隐患排查、风险管控、修复等差别化环境管理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研究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加强防渗、地下水环境监测、执法检查。(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推进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以地下水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在产企业地下水污染防治、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地表—地下污染协同防治为抓手,探索创新地下水生态环境管理制度,打造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样板。(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2.加强污染源头预防、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开展“一企一库”“两场两区”(即化学品生产企业、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化工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到2023年底,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到2025年,完成一批其他污染源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落实地下水防渗和监测措施。督促“一企一库”“两场两区”采取防渗漏措施,按要求建设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开展地下水环境自行监测。指导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优先开展地下水污染渗漏排查,针对存在问题的设施,采取污染防渗改造措施。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周边地下水环境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针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化工产业等工业集聚区、危险废物处置场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阻止污染扩散,加强后期环境监管。试点开展废弃矿井、金矿堆浸地下水污染防治及风险管控。(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探索开展地下水污染修复。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等,应依法包括地下水相关内容,存在地下水污染的,要统筹推进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采选矿区矿井涌水排查,探索煤矿酸性废水、矿井涌水治理技术模式。(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强化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范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管理。强化县级及以上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设立标志,进行规范化建设。针对水质超标的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分析超标原因,因地制宜采取整治措施,确保水源地环境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开展城镇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推进县级及以上城市浅层地下水型饮用水重要水源补给区划定,加强补给区地下水环境管理。(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防范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推进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加强河道水质管理,减少受污染河段侧渗和垂直补给对地下水污染,确保傍河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2 地下水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完成贵阳市、遵义市、安顺市、铜仁市、黔南州等地7个化工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开展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有色金属矿采选区矿井涌水摸排调查。(二)遵义市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建设。完成遵义市习水县等14个县(市、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与重点区划分,评估地下水环境状况、环境及健康风险,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分区划分体系,提出针对性的管理对策措施。(三)地下水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鱼洞河、坝辉河等一批历史遗留煤矿酸性废水、锑矿采选区矿井涌水等地下水污染综合治理试点工程。(三)深化农业农村环境治理1.加强种植业污染防治持续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聚焦赤水河、乌江流域重点区域,明确化肥减量增效技术路径和措施。在主要粮油作物上实施精准施肥,分作物制定化肥施用限量标准和减量方案,制定水稻、玉米、油菜等氮肥推荐定额用量,依法落实化肥使用总量控制。大力推进测土配方施肥,优化氮、磷、钾配比,逐步实现在粮食主产区及果菜茶等经济作物优势区全覆盖。改进施肥方式,推广应用机械施肥、种肥同播、水肥一体化等措施,减少养分挥发和流失,提高肥料利用效率。积极推广缓释肥料、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新型肥料,拓宽畜禽粪肥、秸秆和种植绿肥的还田渠道,在更大范围推进有机肥替代化肥。培育扶持一批专业化服务组织,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鼓励以循环利用与生态净化相结合的方式控制种植业污染,农企合作推进测土配方施肥。推进科学用药,推广应用高效低风险农药。推广新型高效植保机械,推进精准施药,提高农药利用效率。2025年,全省化肥农药施用量稳中有降,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秸秆农膜回收利用水平。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壮大一批产业化利用主体,提升秸秆离田收储、运输和供应能力,完善秸秆资源化利用和台账管理制度。深入实施农膜回收行动,严格落实农膜管理制度,健全农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全链条管理体系;推广使用标准地膜,发展废旧地膜机械化捡拾,探索推广环境友好全生物可降解地膜。到2025年,秸秆综合利用率保持在86%以上,农膜回收率保持在85%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2.着力推进养殖业污染防治编制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统筹考虑、一体推进、源头预防”原则,将畜禽污染防治纳入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2022年率先组织开阳、播州、习水、七星关、威宁、思南和松桃7个畜牧大县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以贵阳市为试点,逐步推进市(州)和其他县(市、区、特区)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编制工作。(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健全畜禽养殖场(户)粪污收集贮存配套设施,建立粪污资源化利用计划和台账。创新粪肥还田组织方式,加快建设田间粪肥施用设施,鼓励采用覆土施肥等施肥方式。促进粪肥科学适量施用,推动开展粪肥还田安全检测。培育壮大一批粪肥收运和田间施用社会化服务主体。推进15个国家级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示范县建设,重点支持养殖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市、区),整县开展粪肥就地消纳、就地还田,实现示范县域内“一控、两减、三基本”目标。到2025年,全省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在80%以上。(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监管。落实畜禽规模养殖场环境影响评价及排污许可制度,依法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管理。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防止粪污偷运偷排。推动设有排污口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定期开展自行监测。依法严查环境违法行为。(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因地制宜发展池塘工程化循环水养殖、大水面增殖渔业、稻渔综合种养等绿色生态健康养殖模式。鼓励采取进排水改造、生物净化、人工湿地、种植水生蔬菜花卉等技术措施开展集中连片池塘养殖区域和工厂化养殖尾水处理,推进养殖尾水节水减排。深入实施生态健康养殖、养殖尾水治理、水产养殖用药减量、水产种业提升“四大行动”,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强水产养殖尾水监测,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以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区域为重点,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监督指导以乌江流域为重点,开展黔南州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优化完善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同步监测,加强汛期等重点时段水质监测;以小流域为单元,开展污染负荷评估,确定监管重点地区和重要时段,编制优先治理区域清单;实施治理工程,分区分类建立适宜管理模式和技术体系;开展治理绩效评估。(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4.整治农村黑臭水体明确整治重点。建立全省农村黑臭水体监管清单,优先整治纳入国家监管、群众反映强烈的黑臭水体,实行“拉条挂账、逐一销号”,稳步消除较大面积的农村黑臭水体。进一步核实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对新发现的黑臭水体及时纳入监管清单,加强动态管理。到2025年,国家监管的农村黑臭水体整治率达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系统开展整治。针对黑臭水体问题成因,以控源截污为根本,综合采取清淤疏浚、生态修复、水体净化等措施,将农村黑臭水体整治与生活污水、垃圾、种植、养殖等污染统筹治理,确保治理成效。对垃圾坑、粪污塘、废弃鱼塘等淤积严重的水体进行底泥污染调查评估,采取必要的清淤疏浚措施。对清淤产生的底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可通过绿化等方式合理利用,禁止随意倾倒。根据水体的集雨、调蓄、纳污、净化、生态、景观等功能,科学选择生态修复措施。对于滞流、缓流水体,采取必要的水系连通和人工增氧等措施。(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推动“长治久清”。充分发挥河湖长制平台作用,压实责任,实现水体有效治理和管护。对已完成整治的农村黑臭水体,开展效果评估,确保达到水质指标和村民满意度要求。严禁表面治理和虚假治理,禁止简单采用冲污稀释、一填了之等“治标不治本”做法。将农村黑臭水体排查结果和整治进展向社会公开公示,鼓励群众积极参与,对排查结果、整治情况监督举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乡村振兴局按职责分工负责)5.治理农村生活污水积极稳妥推进治理。以解决农村生活污水等突出问题为重点,提高农村环境整治成效和覆盖水平。加强城乡统筹治理,扎实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行,与供水、改厕、水体整治等一体推进,有效衔接。聚焦赤水河流域、乌江流域等水环境敏感区域流域,重点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区、黑臭水体集中区域、中心村、城乡接合部、旅游风景区,加强与传统村落、特色田园乡村示范试点建设等相衔接,因地制宜开展污水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城镇所在村及周边村,有条件的可以纳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居住较为集中、环境要求高的村庄,集中建设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居住分散、人口较少的非敏感区,结合厕所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对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管控。在满足排放标准的前提下,大力推进运行费用低、管护简便的治理技术,优先选择三格式化粪池+厌氧池或小型人工湿地等无(微)动力生态处理技术。聚焦解决污水乱排乱放问题,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成效评估。到2025年,全省新增完成2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任务,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其中有基础、有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左右;有较好基础、基本具备条件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25%左右;基础较弱、经济欠发达地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有新提升。(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农村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科学选择改厕技术模式,宜水则水、宜旱则旱。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已完成水冲厕所改造的地区,目前具备污水收集处理条件的,优先将厕所粪污纳入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系统;暂时无法纳入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的,应建立厕所粪污收集、贮存、资源化利用体系。计划开展水冲式厕所改造的地区,鼓励将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运营;暂时无法同步建设的,预留后续污水治理空间。(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6.治理农村生活垃圾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按照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多措并举宣传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垃圾分类体系,引导村民分类投放,实现源头减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减量化,推进现有生活垃圾收运体系与资源再回收利用网络的衔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牵头,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供销合作社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和处置体系。根据当地实际,统筹县、乡镇、村三级设施建设和服务,合理选择收运处置模式。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构建稳定运行的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不断提高运行管理水平。因地制宜采用小型化、分散化的无害化处理方式,降低收集、转运和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行成本。(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乡村振兴局、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7.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完成乡镇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规范设立保护区标志,必要时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实施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监测评估,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开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专栏3 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领域重大工程(一)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实施2000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二)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织金县阿弓镇狗场村、平坝区羊昌乡稻香村、清镇市卫城镇南门村、花溪区石板镇盖冗村、花溪区高坡乡新安村、惠水县摆金镇关山村等56条农村黑臭水体整治工程。(三)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实施15个县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整县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粪污资源化利用率。(四)贵定县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试点工程。开展贵定县农业面源调查、监测及负荷评估,为贵州山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提供示范。(四)提升生态环境监管能力1.完善法规标准推进《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草案)》立法工作。制修订《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适用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运行维护技术指南》《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技术规范》《贵州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省生态环境厅、省司法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2.健全监测网络完善土壤环境监测网,优化调整土壤环境监测点位,定期开展国控网络和省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持续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至少完成一轮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土壤环境监测。探索开展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卫星遥感监测。建成48个点位的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考核网络。对218个国家地下水环境质量监测点和152个省级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组织开展12个特色村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加强农村“万人千吨”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加强日处理能力20吨及以上农村生活污水设施排口、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污口、水产养殖集中区养殖尾水等监测。(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加强生态环境执法依法开展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非法倾倒或填埋,以及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逃避监管的方式向地下排放污染物等行为,对涉嫌污染环境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按要求开展污染土壤和地下水的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组织开展监管执法工作培训,提升执法水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4.强化科技支撑优化整合科技计划,支持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污染治理相关技术研发。开展高背景农用地土壤中镉等重金属元素生物有效性及向农产品迁移转化规律研究。推进铅、汞、镉、砷污染土壤安全利用、风险管控和修复共性关键技术、设备研发及应用。积极探索适宜我省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模式,围绕鱼洞河废弃煤矿酸性水流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松桃“两井四库”锰矿渣场渗漏废水等地下水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开展综合探查、酸性水生成速率控制、生物处理工艺和污染协同防治技术研究和开发利用。开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和喀斯特地区农村分散式污水无动力处理关键技术研发。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规划的主体,市(州)制定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确定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县(市、区、特区)将土壤、地下水和农村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建立部门协同推进机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一岗双责”,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二)强化政策支持落实生态环境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充分发挥各级财政资金作用,争取国家财政资金支持,积极拓宽资金渠道,探索建立多元化投融资机制。积极通过地方政府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继续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持续推动化肥农药减量增效、生物防治等相关工作,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紧密衔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预留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积极推动将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用电纳入农业生产用电范畴。(三)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结合世界环境日、世界土壤日、全国土地日、贵州生态日等主题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宣传普及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增强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采用培训班、现场会、视频会等形式,强化宣传培训。推进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党政机关、学校、工厂、社区、农村等环境宣传培训工作,大力推广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地下水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四)强化效果评估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本规划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大工程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在2023年、202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实施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估。
  • 土壤修复之风险管控篇,“风险管控”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措施?
    p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此标准首次发布。而且雄安新区印发了《雄安新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先行区建设方案(2018-2022年)》。按照方案,到2022年,先行区土壤环境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土壤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智慧土壤”全面建成,“健康土壤”先行区初步建立。到2035年,先行区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土壤资源得到有效利用,“健康土壤”先行区全面建立。今年6月份,上海市环境生态局印发了上海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指南(试行),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调查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等活动。/pp  纵观这一系列的政策标准,我们发现“风险管控”的概念正在逐步强化。如:日前发布的两项土壤新标准,分别从安全角度出发,对农用地、建设用地不同污染物提出风险值管控 《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也明确提出,按照“污染担责”的原则,强化农用地风险管控责任。/pp  风险管控,顾名思义,就是在污染产生之前进行预防。就像女孩子在夏天出门前,都喜欢涂抹防晒霜一样,将紫外线隔离、避免晒黑。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也是这个道理,不可能将污染全面消除,那就减少新的污染的产生。我们强调的是风险管控,要管控土壤污染风险,通过改变土地使用方式,而不是简单依靠巨大的资金投入,对污染的土壤要加强监测监控,不让污染继续发展。/pp  事实上,预防与保护优先一直是我国土壤防治的总体思路。正如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林玉锁所言,我们对土壤污染是实行的风险管控对策,而不是一味的对土壤进行治理与修复。/pp  相对于土壤污染治理,土壤修复风险管控工程需要根据具体污染地块的性质来确定治理措施和技术路线,两者的重点、思路以及后期管理要求均不同。因为风险管控不单单是一次性的工程,需要相应的配套管理体系。届时,Soiltec China 2019(第四届中国国际土壤与地下水高峰论坛)将邀请生态环保部环境规划院黄国鑫老师对土壤修复风险管控相关热点问题进行详细的探讨和分析,相信能够让大家获益满满。欢迎各位业内人士,专家老师们积极交流报名参会。任何问题,请与我么取得联系。021-80319152,也可关注我们(土壤与地下水修复峰会),获取信息。/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907/uepic/04191d1e-d1cd-4475-aeb4-c4746ad03057.jpg" title="soiltec china.jpg" alt="soiltec china.jpg"//p
  • 海南出台“土十条” 确保土壤环境质量只升不降
    p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省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印发实施,海南“土十条”正式出炉。该省相继完成了“治水”、“治气”、“治土”三大行动计划的最后一块“拼图”。/pp  根据《方案》,按照全省土壤环境质量“不能下降,只能更好”要求,到2020年海南省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0%左右,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均达到95%以上。/pp  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副厅长岳平介绍,目前海南省耕地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二级标准比例保持在81%以上,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优良,但与此同时局部地区土壤环境风险仍然存在,农业面源污染累计风险加大。/pp  《方案》提出,海南以超标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对象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到2017年底前将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布设,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市县全覆盖。2020年底前将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重点区域全覆盖。/pp  岳平介绍,海南“土十条”是在细化、量化国家“土十条”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实际、因地制宜补足土壤污染防治短板。《方案》明确将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等地级市建成区和13个蔬菜产业重点市县和产粮油大县的农用地,划入重点监管区域 将洋浦经济开发区、东方工业园区等区域列为重点监管园区。/pp  海南“土十条”较国家“土十条”实际新增6项量化指标:将全省土壤PH值高于5.0的耕地新增面积、生猪出栏量、矿山地质保护与治理修复面积、秸秆综合利用率、存量垃圾场封场治理和清理数量、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覆盖率等列入。此外还将涉重金属矿采选、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电镀、固废处理和伴生矿生产加工等行业列为重点监管行业。/pp  在严控工矿污染方面,海南“土十条”提出严格审批涉重金属新增项目,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在农业污染防控方面,《方案》提出到2020年全省化肥使用量、化学农药使用量减少5%,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 在减少生活污染方面,倡导源头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建设村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到2020年乡镇和行政村辖区生活污水处理率不低于80%。/pp  《方案》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进入土壤污染防治领域 鼓励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以及民间环境保护机构参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显下降、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造成土壤环境污染的部门、市县、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海南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实行责任追究。/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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