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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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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的资讯

  • 7月1日施行,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发布
    5月29日,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统一适用对象和核算因子、明确核算边界与方法、确定评价指标与要求,全面统筹温室气体与污染物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生态环境部研究制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现予印发,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技术指南》规定了火电行业建设项目开展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一般工作内容和程序、评价方法、技术要求等。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火力发电 4411”和“热电联产4412”类别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含异地迁建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其他火力发电(含热电)项目可参照执行。附: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pdf《火电行业建设项目温室气体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因应《环境影响评价法》 环保部颁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p  应《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案的要求,环境保护部日前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将从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详细解读。与审批制要求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不同,建设单位办理登记表备案手续的时间要求是在建设项目建成后、投入生产运营前。实行备案制改革,有利于把基层环保部门有限的行政力量集中到环境影响较大的项目和事中事后监管上,提高管理效率。环保部门可以将工作重心转移到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上,对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县级人民政府划定的环境监管网格,实施网格化管理,开展日常环境监管执法。同时,通过网上备案系统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公众如果发现相关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可以向环保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举报。/pp style="text-align: left " br//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环境保护部令/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部令 第41号/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pp br//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pp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环境保护部部长 陈吉宁/pp style="text-align: right "  2016年11月16日/ppbr//pp  附件/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strong/pp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pp  第三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pp  第四条 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pp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pp  第五条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pp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pp  第六条 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pp  第七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pp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pp  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pp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p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pp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pp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登录网上备案系统, 在网上备案系统注册真实信息,在线填报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pp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pp  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pp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应当同时就其填报的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作出承诺,并在登记表中的相应栏目由该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姓名。/pp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线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后,网上备案系统自动生成备案编号和回执,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即为完成。/pp  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打印留存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回执是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认收到建设单位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证明。/pp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发生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再次办理备案手续。/pp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pp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通过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开备案信息,接受公众监督。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备案信息不公开。/pp  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有关规定,将其完成备案的建设项目纳入有关环境监管网格管理范围。/pp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建设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pp  (一)环境影响登记表存在弄虚作假的 /pp  (二)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 /pp  (三)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的。/pp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pp  第十七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抽查、根据举报进行检查等方式,对建设单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认定的事实,按照以下情形处理:/pp  (一)构成行政违法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pp  (二)构成环境侵权的,依法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pp  (三)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pp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违反承诺,在填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时弄虚作假,致使备案内容失实的,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反承诺情况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pp  (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pp  (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pp  第二十一条 对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的建设单位,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该建设单位违法失信信息记入其环境信用记录,向社会公布。/pp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pp  附:/pp style="line-height: 16px "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612/ueattachment/143a89b1-8a69-41f3-b9b1-ef1cc956bbbf.doc" target="_self" title="" textvalue="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a/ppbr//p
  • 生态环境部发布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
    p  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对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进行了修改。近日,生态环境部环评司负责人就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许可的背景、强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的法律规定及后续工作等,回答了记者的提问。/pp  问:修改《环境影响评价法》取消环评机构资质管理的背景是什么?/pp  答: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生态环境领域是一个重要方面,2017年9月,国务院常务会建议取消“环评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并依照法定程序提请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修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决定,并于当日公布施行。/pp  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新形势下,随着环评技术校核等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越来越大,放开事前准入的条件逐步成熟,此次修法标志着环评资质管理的改革瓜熟蒂落。/pp  修改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不再强制要求由具有资质的环评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建设单位既可以可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如果自身就具备相应技术能力也可以自行编制,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通过更加充分的市场竞争提升环评技术服务水平和服务意识,也有利于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推进实体经济发展。/p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境生态领域要紧跟时代潮流,遵从“放管服”改革。修改后的环评法有利于激发市场,减轻企业负担。)/pp  问:我们注意到,《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改中将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由环评机构改为建设单位,怎样看待这一调整?/pp  答: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一个突出特点就是明确了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主体责任。/pp  长期以来,环评机构作为环评文件的责任主体,间接造成建设单位只重视环评审批,不关心环评内容和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擅自变更、“批建不符”、不落实“三同时”等违规问题屡有发生。/pp  为督促建设单位自觉履行环保责任,按照谁获益谁担责的原则,修订后的法律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承担相应责任。/pp  这将促使建设单位切实把环评文件的编制、相应生态环保对策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放在心上,从被动“要我做”转变为主动的“我要做”,真正做到对自己负责,也有利于建设单位从环评编制质量方面择优选择技术单位,逐步淘汰那些不负责任、粗制滥造的技术单位,净化和规范环评从业市场。/pp  (一句话概括就是:建设单位只看重审批是环评乱象屡禁不止的间接因素。故将建设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从而加强建设单位对环评内容的把控,以及有利于技术单位优胜劣汰。)/pp  问:环评资质取消后,是不是意味着环评管理放松了,修改后《环境影响评价法》在监管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pp  答:取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的前置准入审批,并不意味着不管,相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对监督管理、责任追究作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更强有力的监管武器,将对相关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pp  一是大幅强化法律责任,实施单位和人员的“双罚制”。环评文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将处五十万至二百万元罚款,对其相关责任人员处五万至二十万元罚款 对技术单位罚款额度由1至3倍提高到3至5倍,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业 对编制人员实施五年内禁止从业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业。/pp  二是提高了有关考核和处罚的可操作性,从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三个方面,细化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形,标准更明确,有利于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监管。/pp  三是加强环评文件质量考核,明确要求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均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进行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pp  四是实施信用管理,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依法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这样将产生联合惩戒的强大威慑力。/pp  (一句话概括就是:环评资质取消后,惩罚力度反而加大,考核和处罚标准更加细化,有关部门要对环评文件质量进行严格把关,编制单位及人员的违法信息要向全国人民展示。)/pp  问:下一步,在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和监管方面,生态环境部将重点开展哪些工作?/pp  答:为确保环评资质取消后,环评文件质量不下降、环评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不削弱,我部将加快制定有关管理文件,并进一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pp  一是新近印发了《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对过渡期的相关要求作出暂行规定。/pp  主要是明确停止执行原有的资质管理办法,依法不再受理资质申请和办理资质审查相关事项 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人员在技术能力方面的要求,对“脱钩改制”单位明确不走“回头路”,暂由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明确原有行政处理决定的执行原则和管理部门监管职责,并对环评文件编制过程进行了规范。/pp  二是按照法律规定,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构建以质量为核心、以信用为主线、以公开为手段、以监管为保障的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保障编制质量,维护环评技术服务市场秩序。/pp  三是进一步加大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力度,在日常考核基础上,辅以大数据、智能化手段,定期对全国审批的报告书(表)开展复核,强化重点单位和重点行业靶向监管,对发现的违规单位和人员实施严管重罚。抓紧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落实信用管理要求,营造守信者受益、失信者难行的良性市场秩序。/pp  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pp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已于2018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作出修改,取消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我部正在按照法律有关规定,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的监管办法和能力建设指南等配套文件,将于近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相关文件正式印发前,为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规范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现将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pp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36号令)停止执行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67号)即行废止。自2018年12月29日起,我部已不再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申请,已受理但尚未完成审查的申请事项不再继续审查 我部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从业情况信息管理系统已不再接收申报材料,已接收申报材料但尚未核发登记编号的,不再核发。/pp  二、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为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建设单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也可自行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应当为独立法人,并具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暂应为依法经登记的企业法人或核工业、航空和航天行业的事业单位法人。以下单位不得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pp  (一)由生态环境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出资的企业法人 /pp  (二)由生态环境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或者挂靠单位的社会组织出资的企业法人 /pp  (三)受生态环境部门委托,开展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的企业法人 /pp  (四)前三项中的企业法人出资的企业法人。/pp  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暂应由编制单位中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全职工作人员,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pp  四、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当附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表。内容和格式见附件。建设单位、编制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在情况表相应位置盖章或签字。/pp  五、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 接受委托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pp  六、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应当委托一个技术单位主持编制,其与受委托的技术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收费,应当通过合同形式约定。/pp  七、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及时存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应当建立编制工作完整档案,档案中应包括但不局限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文件、现场踏勘记录和影像资料、质量审核及控制记录 开展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科学试验的,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试验报告等应一并存档。建设单位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双方还应分别将委托合同存档。/pp  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2018年12月29日前,依据36号令对有关单位或人员已作出限期整改决定和三年内不得作为编制主持人或主要编制人员决定,但相应期限未满的,原处理决定继续执行。/pp  九、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受理和审批过程中,应当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规范性和编制质量的考核,并适时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至第四条规定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要求建设单位改正或补正后受理 对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予以严肃处理 对编制单位和主要编制人员不符合本公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以及未满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期限的,应记入诚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开 对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不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应予以通报批评并记入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开。/p
  • 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出新规,重点关注这些重点行业
    为细化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对建设项目加强源头准入的要求,强化新污染物源头防控,提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建设单位对新污染物的重视程度,《通知》明确了重点行业中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完成《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26日。一、突出管理重点重点关注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已发布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标准,或具有标准化监测方法、污染治理技术的污染物,以及《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化学物质。重点关注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二、禁止审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受理和审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时,应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国际环境公约有关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园区规划环评要求,严格审核建设项目原辅材料和产品,对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含有禁止生产、加工使用的新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不予审批。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见附表。三、加强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在开展涉新污染物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作时,应提高对加强新污染物防控重要性的认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优化原料、工艺和治理措施,从源头减少新污染物产生。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开发、使用低毒低害和无毒无害原料,减少产品中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应采用清洁的生产工艺,提高资源利用率,从源头避免或削减新污染物产生。强化治理措施,已有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应采取可行污染防治技术加大治理力度,减轻新污染物排放对环境的影响。鼓励建设项目开展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绿色替代、新污染物减排以及污水污泥、废液废渣中新污染物治理等技术示范。二是核算新污染物产排污情况。环评文件应给出所有列入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改建、扩建项目还应梳理现有工程新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鼓励采用靶向及非靶向检测技术对废水、废气及废渣中的新污染物进行筛查。三是对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新污染物严格排放达标要求。新建项目产生并排放已有排放标准新污染物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排放达标。改建、扩建项目应对现有废气、废水排放口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对排放不能达标的,应提出整改措施。对可能涉及新污染物的废母液、精馏残渣、抗生素菌渣、废反应基和废培养基等固体废物,应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进行判定,属于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对涉及新污染物的生产、贮存、运输、处置等装置、设备设施及场所,应提出防腐蚀、防渗漏、防扬散等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四是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做好环境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现状评价因子和预测评价因子筛选应考虑涉及的新污染物,充分利用国家和地方新污染物环境监测试点成果,收集评价范围内和建设项目相关的新污染物环境质量历史监测资料(包括环境空气、受纳地表水体及相应底泥\沉积物、地下水和土壤、周边海域海水及沉积物\生物体等),没有相关监测数据的,进行补充监测。对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的新污染物,根据相关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现状评价,环境质量标准未规定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给出监测值。将相应新污染物纳入环境影响预测因子并预测评价其环境影响。 五是强化新污染物排放情况跟踪监测。将新污染物纳入监测计划,根据排放标准提出相关废水综合毒性评估要求;对既未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也无污染防治技术的新污染物,但已有标准化监测方法的,应加强日常监控和监测,掌握新污染物排放情况。将周边环境的新污染物监测纳入环境监测计划,做好跟踪监测。 四、将新污染物管控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生态环境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已发布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载明新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依据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载明环境污染防治控制措施要求,明确自行监测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按排污许可执法监管要求,对固定污染源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管控要求的落实情况开展执法监管。五、地方应积极探索完善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将不予审批的涉新污染物行业建设项目清单及时纳入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根据国家和地方最新发布的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有毒有害污染物名录、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以及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方法标准和污染治理技术规范等文件,及时更新、不断完善建设项目环评管理要求。可试点选取重点行业典型项目,根据新污染物最新管理要求和研究进展,探索建设项目中新污染物的源强核算方法、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影响评价方法、新污染物管控措施等。对石化、涂料、纺织印染、橡胶、农药、医药、电镀、制革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开展质量复核,重点复核评价因子筛选、工程分析和排放达标判定等内容,推动新污染物相关环评管理要求落实。附: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2、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3、《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p  为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重点聚焦在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上,从技术层面优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替代2008版大气导则。/pp  修订后的导则参考国际先进的大气质量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以及我国相关环境质量标准、技术导则规范进行优化和调整,改进了评价等级判定方法、简化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和三级评价项目的评价内容,对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参数、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都进行了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增加了达标区和不达标区的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改进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确定方法,大大提高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将对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起到更好的指导作用。/pp  修订后的导则同时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p
  • 环评司解读《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
    生态环境部近日修订发布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HJ 131-2021)(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为全面深入了解《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主要内容、实施重点,记者采访了生态环境部环评司有关负责人,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修订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2003年9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确立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HJ/T 131-2003)(以下简称“2003版导则”)作为环评法配套规章之一,是继《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试行)》(HJ/T 130-2003)之后的第二个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行业标准,在当时的背景和条件下,规范和指导了我国开发区区域环评。  为适应新形势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新要求,《环评法》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以下简称《总纲》)均进行了多次修订或修正。同时,《“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对园区规划环评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03版导则已不适应当前环境管理方式转变、环境管理要求及园区规划环评需求。为此,生态环境部启动了2003版导则的修订,并更名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产业园区》,以提高导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为进一步规范、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问:与“2003版导则”相比,《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是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重要技术性指导文件,较2003版导则,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突出特点:  一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兼顾技术标准统一性和差异性的关系,明确了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最基本、最普适的技术规定,突出了对各类产业园区的指导性,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以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等类型园区提出了差异化技术要求,强调了导则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准确把握技术标准与法规、政策的关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和“放管服”改革要求、衔接区域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强化规划和项目环评联动、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共治,新增简化入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议,以及园区环境准入、园区碳减排等技术要求,并将生态文明、高质量发展的目标导向转化成技术要求,为实现园区高质量发展和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了技术方法。  三是《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精准把控在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环境管理体系中的定位,纵向上承接《总纲》、“三线一单”要求,横向上与环境要素及专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协调,着力解决技术标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传导、协调、衔接等关键问题。完善了上下贯通、左右衔接的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促进了各环评导则的协同发力。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重点修订内容有哪些?  答:修订后《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主要包括前言,以及试用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等15部分技术内容,与现行导则相比,修订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适应园区环境管理需求,扩大适用范围。鉴于当前产业园区类型繁多,各地管理实际情况各异,比如浙江的产业集聚区、上海和广东的工业地块等均比照园区管理,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各类法定园区,即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园区;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园区、根据地方规定需要开展规划环评的其他各类产业园区可参照执行。  二是强调“协同联动”,优化评价技术路径。衔接《总纲》,针对《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承上启下的功能定位,把握“联”的思路,技术流程体现上下传导的架构衔接逻辑,向上衔接“三线一单”对园区的刚性约束,并融合至评价各环节;向下结合现状调查、影响预测评价结果,基于区域“三线一单”,细化园区环境准入,对建设项目形成刚性约束和精准指导。评价中通过结果与评价过程的反馈,全程与规划编制部门互动,开展公众参与工作,及时调整、修正各阶段评价成果,形成闭环,保证评价结论的科学性。为区域、园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系统衔接和协同管理,产业园区规划实施与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的动态衔接提供了技术保障。  三是深化环境污染防治,突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核心。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围绕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这一核心目标,按摸清现状、找准问题,预测影响、明确趋势、提出对策,改善质量、跟踪监测、实施保障的技术路径展开。现状调查与评价专题通过调查、评价、溯源,厘清环境质量改善短板。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专题通过预测新增环境影响、分析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明确了园区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方向。环境影响减缓对策、措施与协同降碳专题从预防和治理两个维度协同推进,对园区既有环境问题及规划方案实施后可能产生的不良环境影响,基于优化调整后的规划方案,提出资源节约与碳减排、园区环境风险防范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以推进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四是突出园区特色,新增环境风险评价防控、强化基础设施评价优化等技术要求。对涉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的园区,按环境风险现状调查、预测与评价、风险防控的技术思路开展环境风险评价防控。重点关注环境风险物质、风险源及风险受体调查,各类突发性环境事件的环境风险影响,以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建设、突发性环境风险事故应急响应、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及与区域风险防控体系衔接为核心的环境风险防范对策。  突出污染集中治理基本要求,基础设施关注类型扩展至污水集中处理、固废(含危废)集中处置、中水回用、集中供热(供冷)、余热利用、集中供气(含蒸汽)、供水、供能(含清洁低碳能源供应)等设施;调查、分析内容进一步深化,包括基础设施规模、布局、服务范围、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实际运行效果、达标排放及配套管网建设等;根据环境可行性论证,对可能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或无法满足规划实施需求、难以有效实现园区污染集中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方案,提出选址、规模、建设时序及处理工艺、排污口设置、提标改造、中水回用及配套管网建设等优化调整建议,或区域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建议。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与“三线一单”制度衔接?  答: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2025年要基本建立区域环评制度,现有规划环评需要和区域环评制度有效衔接,完善源头防控体系。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将“三线一单”融入各评价技术环节,现状调查与评价、规划分析需结合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等,明确规划实施的制约因素、分析园区规划的符合性;环境影响识别需依据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结合环境影响识别确定规划环境目标,并以此作为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基准;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论证环节,以区域“三线一单”为标尺,综合论证规划合理性,提出优化调整建议、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园区环境准入。其中,园区环境准入衔接“三线一单”基本框架系统综合、总结、提炼现状调查评价及环境影响预测评价成果,细化园区空间管制分区及管控要求,形成的准入要求作为园区开发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如何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答:根据《关于统筹和加强应对气候变化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要求,将碳排放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衔接落实有关区域和行业碳达峰等政策要求,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以园区能源利用为核心,将碳减排融入到规划分析、现状调查与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规划方案综合论证和优化调整、不良环境影响减缓对策和措施各章节。同时,对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碳排放行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导则还要求考虑重点碳排放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的碳减排,调查园区现状碳排放控制水平与行业碳达峰要求的差距和降碳潜力,从资源能源利用管控约束,与区域、行业碳达峰、碳减排要求的符合性,资源与环境承载状态等方面,论证园区产业定位、产业结构、能源结构、重点涉碳行业规模的环境合理性。为把好碳源头减排关、构建园区碳减排实施路径提供了技术支撑,将有力推进园区能源低碳化转型和工业绿色发展。  问:《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中如何落实“放管服”要求,指导项目环评简化?  答:根据《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要求深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强化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联动。修订后的《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将管理要求转化为技术要求,进一步强化宏观层面技术指导,新增了入园建设项目环评的简化要求,规定符合园区环境准入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的三种情形为:对不涉及园区保护区域、环境敏感区,且满足重点管控区域准入要求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简化选址环境可行性和政策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调查直接引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建议;对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且不新增特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可提出直接引用符合时效的园区环境质量现状和固定、移动污染源调查结论,简化现状调查与评价内容的建议;对依托园区供热、清洁低碳能源供应、废气集中处理、污水集中处理、固体废物集中处置等公用设施的建设项目,可提出正常工况环境影响直接引用规划环评结论的建议,为简化项目环评提供了支撑。  问:生态环境部将采取哪些措施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的顺利实施?  答:为保障《规划环评导则 产业园区》顺利实施,我们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宣贯和培训,组织对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划环评编制机构、规划编制机关、相关专家等的培训工作。二是在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中开展碳排放评价试点工作,进一步探索碳排放评价的技术路径和方法,源头促进园区减污降碳、绿色高质量发展。三是做好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的跟踪监管工作,我部将建立健全规划环评质量监管长效机制,定期调度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及跟踪评价开展、落实情况;同时指导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工作,发现规划环评编制质量问题的,依法依规对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及其委托的规划环评技术机构予以处理。
  • 生态环境部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
    p  2019年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关键一年,也是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职能整合运转的第一年。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明确了2019年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重点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点》主要分6个部分,可以概括为“1431”一个统领、四项重点、三个保障、一个附件。/pp  “一个统领”,是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坚决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各项任务部署。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九大精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指示上来,并落实到环评和排污许可工作全过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做到党建与业务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落实,召开全国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会议,系统谋划、扎实推进“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环评“放管服”、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大数据建设等工作。要加快推进法治建设,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全面修改研究,加快推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出台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加强法治保障,并积极推进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之间以及与相关环境管理制度的衔接。/pp  “四项重点”,一是全面推进“三线一单”和规划环评宏观管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年要加快推进长江经济带11省(市)及青海省“三线一单”成果发布实施,稳步推进其他19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线一单”编制工作。推进重点区域重点流域规划环评及政策环境影响论证工作,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评管理的通知,并完善“三线一单”成果共享系统。/pp  二是建立健全排污许可管理核心制度,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2019年完成磷肥、汽车、水处理等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将开展24个已核发行业清理整顿及分类处置工作,推动企业全覆盖。强化实施排污许可证后监督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许可证核发质量、执行报告报送、自行监测执行情况均是抽查重点。生态环境部将全力推进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并加快研究将固体废物、土壤等纳入排污许可管理。/pp  三是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切实加强放管结合。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新的环评分级审批目录,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将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要鼓励环评管理能力、水平较高的地区开展环评改革综合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改革试点,支持北京市、上海市结合优化营商环境工作深化环评改革。同时,注重放管结合,制定实施环评和排污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行动计划,针对京津冀及周边“2+26”城市、长江经济带和环渤海地区等区域,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严重、环境风险突出的行业,组织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分领域、有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进石化化工、水利水电等重点领域重大项目后评价工作。加快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能力建设指南、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信息公开管理规定等配套文件,建设全国统一的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并加强对环评文件的技术复核,切实加强环评文件质量管理,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集中予以曝光。/pp  四是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大项目环评管理,协调好保护与发展关系。出台煤化工、电镀等行业环评管理报告,研究制定长江经济带“三磷”、油气开采、煤炭等行业环评指导政策,落实七大标志性战役提出的禁止性、限制性产业环境准入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严把项目环评准入关,建立并动态调度国家层面2019年拟开工项目、地方重大项目、利用外资项目等3个台账,并会同相关部门提前介入,加快审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将研究制定重点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等管理规范。同时,《要点》要求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环评服务指导,要将贫困地区重大建设项目纳入环评审批台账。/pp  “三个保障”,一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研究推进大数据应用。做好一网通办,推动实现环评、排污许可管理、登记表备案、自主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等信息共享。在初步建成全国固定污染源的环评许可统一数据库的基础上,实现宏观形势分析,并以“互联网+监管”模式开展事中事后监管。/pp  二是加快建立环评许可技术标准体系,指导文件编制和审批。2019年要完善“三线一单”编制技术体系,制修订《规划环评技术导则 总纲》、产业园区和流域综合规划环评技术导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制修订生态、声环境等环评技术导则,制定肥料制造、海洋油气开发等行业重大变动清单,制定汽车、陶瓷等污染源源强核算指南,出台畜禽养殖、家具制造等排污许可技术规范。/pp  三是持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全系统加强行风建设进行专题部署,正风肃纪严防腐败,持之以恒改进作风,增强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打造生态环保铁军。生态环境部将加强对地方环境管理人员的培训支持力度,为推动各项工作有序开展提供保障。/pp  一个附件,是考虑到2019年排污许可工作处于攻坚克难的关键时期,《要点》配套了《2019年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细化方案》作为附件,不仅细化明确了推进年度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任务,部署开展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全面推进排污许可证后管理、强化排污者责任,推进环境管理制度衔接融合、提高环境管理效能,强化宣传、培训和信息化工作等5个方面18项具体工作,而且明确了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要求,强化任务落实。其中,重中之重是开展“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强化证后检查和监管执法,逐步实现固定污染源全过程多要素的“一证式”环境管理。/p
  • 重点行业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温室气体在行动!
    引言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在河北、吉林、浙江、山东、广东、重庆、陕西等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行业为电力、钢铁、建材、有色、石化和化工等重点行业。 试点地区和行业名单评价因子:本次试点主要开展建设项目二氧化碳(CO2)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开展以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化硫(SF6)、三氟化氮(NF3)等其他温室气体排放为主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试点。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仪解决方案 全新“睡眠模式”,节能减排 岛津专为旗舰级气相色谱仪Nexis GC-2030开发了“睡眠模式”来降低功耗实现为了人类和地球的健康这一愿景,在不使用GC时,可通过切换至睡眠模式降低功耗(与传统机型相比可降低60%),按下唤醒按钮可立即恢复到待机状态,并开始设置。 同等的消耗,得到高效的成果 方案设计● 一条流路可完成CO2、CH4、N2O组分测量,同时可增加流路,扩展定制的分析仪配置可满足不同的监测要求。例如扩展第二条流路分析O2、N2/详细烃类/硫化物分析等。● 通过分析方案设计及应用可确保以最佳性能分析 ppm 级的温室气体。● 配备用于温室气体分析的色谱柱、消耗品、校准/校验样品和分析方法。 优势● 10分钟内可完成CH4、CO2、N2O温室气体组分分析。● 十通阀放空H2O及其他重组分,增强系统稳定性和色谱柱寿命。● 永久性气体组分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O2不进入ECD,保护镍源。● ECD检测器确保对痕量 N2O 的检测,也可扩展对SF6的检测。● 用户必须配备氩甲烷尾吹气(Ar 95%,CH4 5%)。 流路图 十通阀阀进样,样品通过预柱预分离,十通阀反吹水及其它重组分。其余组分通过MC-1柱子,CH4,CO2通过甲烷转化炉由FID检测,N2O,SF6进入ECD检测。 色谱图FID通道:CH4,CO2ECD通道:N2O, SF6 岛津温室气体气相色谱质谱仪解决方案 岛津全新单四极杆型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GCMS-QP2020以强劲的性能优势,智能化的分析软件,专属性的数据库和多种分析系统,可以开展氢氟碳化物(HFCs)、六氟化硫(SF6)、全氟碳化物(PFCs)分析方法的研究工作。 集成高灵敏度和低实验成本通过搭载全新高速度大容量涡轮分子泵,可保证在多种复杂条件下均能实现良好的GC状态和高灵敏度的检测。提升氦气、氢气、以及氮气作为载气时的仪器性能,降低实验室运行成本。高灵敏度和快速分析可缩短实验时间,大幅度提升工作效率。1,3-二氯苯(载气氦气)1,3-二氯苯(载气氮气) 智能化多组分同步分析显著提升分析效率GCMS Insight 软件包可显著提升多组分化合物同步分析的灵敏度和分析效率。利用Smart SIM数据库自动生成适合的SIM参数,即使同步分析多种化合物亦可获得高灵敏度。同时,软件LabSolutions Insight可缩短数据分析时间,加速实际样品审核。 多种定制前沿分析系统立足于未来实验室科技可根据用户的实际分析需求,量身定制专属性的分析系统。例如,根据分析样品的物理属性以及目标物的含量定制更合适的进样系统,利用快速扫描技术配合全二维色谱分离系统等。
  • 【探究】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制度该如何衔接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我国污染源环境管理的两项重要制度。环评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排污许可制度是政府部门依污染源建设或运营单位申请,经依法审核准予其排污活动的一项制度,政府批准的行政许可文书就是排污许可证。  国务院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位置固定、具有一定规模、可核查、可监测的污染源) 的企业排污许可制,关键在于整合衔接现有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的衔接研究。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面临的问题  环评重在事前预防,是新污染源的“准生证”,同时,也为排污许可提供了污染物排放清单。  排污许可重在事中事后监管,是载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及控制有关信息的 “身份证”,许可证是排污单位守法、执法单位执法、社会监督护法的依据之一。  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者互为因果,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瑞典、美国、欧盟等都已实现了两项制度的紧密衔接,我国部分省份也将环评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前提和依据,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面临诸多问题:  一是两项制度衔接缺乏制度安排,“两张皮”问题突出。一直以来,排污许可证未将环评提出的污染源排污特征、排放量、环境管理与监测等信息相应载入,未能充分发挥精细化管控排污行为的作用。  二是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得不到落实。一方面,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薄弱,排污许可“重发证、轻监管”。另一方面,环境监察执法依据排放标准,而环评考虑到环境质量和敏感目标的需求,往往提出比达标排放更为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管理要求,无法在事中事后监管、许可证监管中得到落实。  三是两项制度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不统一,导致污染源数据“数出多门”,且缺乏连贯性,大大削弱了污染源管理效力。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总体思路与关键点  改革环境管理制度,目的是使各项制度精简高效、衔接顺畅。环评在污染预防阶段发挥了重要作用,很好地起到了环境污染“防火墙”的作用,在制度改革过程中不能“自废武功”,要避免两个误区: 一是削弱环评制度 二是以排污许可制度代替环评制度,而应该通过排污许可证强化环评的作用和功效,通过环评服务促进排污许可管理。  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总体思路:  一是明确排污许可制度的核心地位。构建以排污许可制度为核心的污染源管理制度,实施“一证式”管理: 一方面,用排污许可“一套数据”作为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执法的硬约束,解决现在污染源管理“多套数据”的问题 另一方面,以排污许可制为统领,整合各项污染源环境管理制度,落实环评提出的污染源管理要求,实现污染源全过程全方位监管。  二是全面深化改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改革的目的是更好地提高环评效率、发挥环评效能、落实环评要求,从而更好地服务于排污许可制度。首先是简化审批程序,取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行政许可,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作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其次是优化调整审批范围,扩大环境影响登记表范围并实行备案制,减轻企业负担 再次是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源强核算及技术方法 最后是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管理程序的无缝衔接。  现阶段,应在基础层面的几个关键环节上做好衔接,提高两项制度衔接的可行性与可操作性。  ( 1) 积极推进规划环评落地,实现刚性约束与项目环评之间的有效联动。一要强化规划环评的约束和指导作用。二要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三要严格规划环评违法责任追究。四要加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已采纳规划环评要求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简化相应环评内容。  ( 2)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对象的全面对接。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模式和经验,制定《排污许可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污染源,做到《排污许可管理名录》中的污染源全覆盖,将需要开展环评的污染源建设项目在其中明确。新建项目履行环评审批、备案后,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污,实现环评对建设项目的管理与排污许可对污染源管理的全面对接。  ( 3)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内容的全面对接和管理要求的一贯制。建议实施包含大气、水等环境要素的综合许可证 同时,改革环评制度,突出污染源源强、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排放限值、环境监测与管理等,并在许可证中载明。新源排污许可证载入信息来源为环评文件,监督检查依据是排污许可证。  ( 4) 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关于污染源管理程序的一体化和联动。建议现阶段,新建项目按要求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环保验收,并在建成投产、正式排污前向负有排污许可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提交排污许可申请,自行验收文件作为申请材料,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污 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环保设施和措施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对竣工验收报告结论负责,自行验收文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下一步,对不需要履行环境影响审批、备案程序的建设项目,通过直接核发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或豁免排污许可管理,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在管理程序上的无缝衔接。  ( 5) 按照“国家统筹、省市核发、属地监管”的原则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建议由环境保护部审批环评的项目,其排污许可证委托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核发,其余项目许可证由省市两级核发,环评审批权限与之对应。许可证监管上,各级环保部门均有权对属地内的排污单位实施监督管理,应主要依靠市级环保部门实施属地监管。环境保护部有权吊销省市核发许可证的权限。  加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的对策建议  一是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规划环评范围、跟踪评价、主体责任、追责机制等管理程序,补充分区管理要求,健全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联动机制,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取消排污类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行政许可,配套清理和制修订有关技术规范。进一步突出企业环境责任,强化公众参与,为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衔接提供法制保障。  二是统一技术标准体系。重构现有环评技术导则体系,统一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技术体系。首先,全面修订现有环评导则总纲、各要素导则和行业导则,简化、瘦身环评技术要求,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在技术体系上衔接 其次,制订污染物源强核算手册,同时适用于环评和排污许可证,规范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实现环评源强核算与排污许可实际排放量核算的统一 最后,建立污染源排放清单和污染防治最佳治理技术名录,建立基于排放清单的最大可达控制技术体系,实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精细化管理。  三是建立联动管理机制。第一,强化新增源环评管理,将环评制度落实作为核发排污许可证的主要依据。第二,对已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改扩建、技改时,强化排污许可证审核,不增加排放量和不加大环境风险的,适当简化环评审批程序。第三,将企业主体责任要求贯穿于污染源建设期和生产运营期。建设过程中,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 投产后,企业自行监测,自主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举证材料,说明环评要求的环保措施落实及排放情况,自主向社会公开。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不会取消而是要进一步加强
    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为我国环境管理八项制度之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下简称验收)行政许可作为“三同时”制度实施的有效监管手段,符合我国基本国情,在过去的二十余年间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部署,《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拟取消验收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取消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改革成为了关注的重点。  行政许可的取消并不意味着验收工作的取消,而是通过变更责任主体的方式理顺机制,逐步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更好的发挥验收的积极作用。  验收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落实及总量控制的重要抓手,过去一段时间由于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不到位,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的最后一道关口,肩负着考核项目是否能够长期稳定达标的任务,面临很大的挑战。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是围绕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贯彻《“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重要抓手 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道路的现实需要 有利于发挥政府的指导作用,引导约束建设单位更好地落实“三同时”制度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求 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市场的调节作用,提升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实现绿色升级 是落实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保障。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  一、积极引导  随着环境影响评价的改革,《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总局令 第13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38 号 )等管理文件及技术文件均已废止,仅剩的《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环发〔2009〕150号)也难以适应新的管理要求。目前《建设项目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经上报国务院法制办。建议条例修正完成后,应尽快出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指导意见等相应的管理文件,指导建设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确保建设单位及受委托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规范验收工作,提高自验的实施效能。  二、定准规则  通过十余年的不断实践,验收监测已形成一套规范的技术体系和管理体系。目前已经发布实施了17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用于指导调查、监测单位科学规范的开展验收工作,应充分利用好现有的技术规范,根据实际需求进一步补充完善,并建立科学、系统、完备的规章制度,严格约束建设单位自行验收行为,促进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和水平。  三、加强培训  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应该是把接力棒顺利交给企业之后,再陪跑一段。  1一是做好自行监测的宣贯,让建设单位尽快转变思路,充分认识实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的意义。  2二是积极对建设单位及社会第三方机构开展验收培训,强化责任意识,提高技术水平,确保验收工作“软着陆”。  四、严查落实  1、注重信息公开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严格监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企业自行验收工作的信息公开,落实建设单位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建成后信息的知情权,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强化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约束,推进形成多方参与、全社会齐心共管的新局面。  2、监督管理全覆盖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检查,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建议委托所属的环境监测站通过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案进行评估、监测期间对监测点位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开展比对监测、对建设单位自行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等方式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全过程进行有效管控。
  • 聚焦五大重点行业,加强建设项目环评中甲烷的管控
    为进一步规范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评价工作,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12日。2023年11月7日,生态环境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相关课题组按照相关要求对《指南》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聚焦煤炭开采、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畜禽养殖、生活垃圾填埋以及污水处理厂等五大重点行业,结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将甲烷管控要求落实到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根据各行业甲烷产生环节、产生方式和治理措施,煤炭开采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畜禽养殖业、生活垃圾填埋场和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甲烷排放源强核算,分别参照《甲烷排放核算与报告要求 第11部分:煤矿生产企业》(GB/T 32151.11-2018)、《中国石油和天然气生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4〕2920号)及《非常规油气开采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SY/T 7641-2021)、《畜禽养殖场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NY/T 4243-2022)、《省级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试行)》(发改办气候〔2011〕1041号)、《污水处理厂低碳运行评价技术规范》(T/CAEPI 49-2022)相关要求执行。目前,我部正在开展甲烷MRV体系建设,拟对甲烷排放核算标准进行集中修订,《通知》提出国家或地方颁布新的甲烷排放核算方法标准后,从其规定,与甲烷MRV体系的核算要求做好衔接。强化甲烷管控措施:(一)煤炭开采行业加强源头防控,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项目应配套建设地面抽采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和区域防突”。建设项目甲烷排放、瓦斯综合利用和自行监测应符合《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GB 21522)要求。甲烷体积浓度大于等于8%的抽采瓦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对甲烷体积浓度在8%以下的抽采瓦斯以及乏风瓦斯开展综合利用或实施减排示范工程。地方有更严要求的,从其规定。(二)石油和天然气开采行业开展建设项目全工艺流程甲烷排放与过程管控,鼓励开展回收利用。陆上石油和天然气开采平台及终端的挥发性有机物、甲烷排放及自行监测应符合《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工业大气污染排放标准》(GB39728)要求,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加强泄漏逃逸处置,落实油气采出、集输与处理全流程泄漏检测与修复计划。试油试气、油气层改造、油气集输处理排出气液尽量收集利用,减少直接排放,无回收利用条件的,应就地进行燃烧处置。减少火炬燃烧装置,确需设置的,应使用高效火炬燃烧。钻井作业应加强油气层井喷预防与控制,制定油气层井喷预防与控制应急预案。(三)畜禽养殖行业采用全株青贮等技术,合理使用基于植物提取物、益生菌等饲料添加剂和多功能营养舔砖等,提高饲养技术措施,改进畜禽饲养管理方式,实施精准饲喂,加强源头防控。鼓励采取干清粪方式。采取水泡粪工艺的应尽量缩短泡粪时间,提高清粪频次等方式强化过程控制。鼓励采取粪污密闭处理、气体收集利用或处理等技术,提高畜禽粪污处理及资源化利用水平。应采取粪污(含污水)全量收集还田利用、污水肥料化利用、粪便垫料回用、异位发酵床等模式处理利用畜禽粪污。应对粪污处置厌氧处理单元产生的甲烷进行回收利用,避免或减少直接排放。(四)生活垃圾填埋建设项目甲烷排放和自行监测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采用好氧填埋等减少甲烷排放的工艺,设置填埋气体导排设施,根据填埋场规模、生活垃圾成分、产气速率、产气量和用途等确定填埋气体利用或处理措施,不具备填埋气体利用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火炬燃烧、生物覆盖、生物滤池等方式处理填埋气。通过导气管道直接排放填埋气体时,导气管排放口的甲烷的体积分数不大于5%。导排的填埋气体原则上不得直接排放。导排和利用设施设置应符合《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气体收集处理及利用工程技术规范》(CJJ 133)要求。鼓励对渗滤液处理过程中产生的甲烷进行收集利用。(五)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甲烷排放及自行监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地方排放标准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根据进水污染物种类及浓度选用合理的污水处理工艺,减少甲烷产生,加强源头防控力度。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并明确甲烷回收工艺和利用方式,无法综合利用的沼气不得直接排放,需燃烧后排放。附: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编制说明.pdf《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甲烷管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pdf
  • 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关于进一步优化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要素保障,持续释放改革效能,以高水平保护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环评制度衔接联动、优化环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中提到主要目标。到2025年,各项改革试点任务总体完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排污许可、执法监督等制度衔接更加顺畅,基层审批、评估能力进一步提升,信息化支撑水平显著增强,事中事后监管水平和企业落实环评责任意识持续提升,环评工作进一步优化。到2027年,试点成果规范化、制度化取得积极进展,制度合力进一步发挥,源头预防作用进一步提升,守好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详细内容见链接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9/t20230926_1041906.html
  • 项目环评导则拟修订 强化环境监测
    p  近日,环保部针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修订稿征求意见。此项标准规定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及要求。本标准于1993年首次发布,2011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pp  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pp  ——重构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体系,新增了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提出了污染物排放清单,对各要素导则提出了相关要求 /pp  ——优化了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程序,span style="color: rgb(0, 112, 192) "strong强化了环境影响预测、环境保护措施有效性论证、环境管理与环境监测等 /strong/span/pp  ——新增了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联动要求。/pp  关于环境监测的要求如下:/pp  9.4按建设项目建设阶段、生产运行阶段和服务期满后(可根据项目情况选择)分别提出环境监测计划,包括污染源监测计划、环境质量监测计划、跟踪监测计划,内容包括监测因子、监测点布置、监测频次,监测数据采集与处理、采样分析方法、监测机构设置等。/pp  a)污染源监测计划包括对污染源情况(包括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以及各类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转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测的方案,应结合敏感目标分布、污染源特征和分布、项目特点,明确监测点位、采样分析方法、监测因子,重点关注废气和废水的在线监测设备布设和监测项目。/pp  b)环境质量监测计划是根据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结合敏感目标分布、项目影响特征,制定环境质量定点监测或定期跟踪监测方案。  生态监测计划应重点针对水温、水文、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生物多样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生境等。/pp  c)根据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求,提出跟踪监测计划。/pp  d)当建设项目拟排放的污染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和重金属)毒性较大时,应提出跟踪监测计划。/pp  附文:img src="/admincms/ueditor/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pdf.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512/ueattachment/67baedcb-8703-4eb5-ba67-6c03be1cf989.pdf"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征求意见稿).pdf/abr//p
  •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将启动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的通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委、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改善科技创新条件”的要求,在国家发改委的大力支持下,我部在编制《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3-2017年)》的同时,拟于今年在部分省区先期启动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定位与目标  农业部重点实验室是农业科技创新活动的主力军,是凝聚和培养优秀农业科技人才、组织行业科技创新、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十二五”期间,根据我国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以及专业性、区域性重大农业科技问题,我部以“学科群”为组织单元,布局命名了一批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通过农业部重点实验室项目建设,建成一批科研设备先进、数据处理高效、资源共享程度高的综合性、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和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形成完备的农业科研体系,推动农业科技资源的共用共享和成果信息的有序流动,为实现农业科技跨越式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建设布局及内容  依据“十二五”农业部重点实验室布局和正在编制的《全国农业科技创新能力条件建设规划(2013-2017年)》,综合考虑学科布局、产业特点、区域特色和建设基础,2012年拟在农业环境学科群的1个综合性重点实验室、6个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14个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中先期开展建设试点。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一)综合性重点实验室。支持购置单台套200万元以上仪器设备,及改造实验设备配套的用气、用水(纯净水)、动力电与通风装置等相关配套实验设施。其中土建工程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10%,主要仪器设备类型包括:气候、环境因子、农田生态监测设备 植物、土壤养分和水分检测设备 土壤性能评价和结构分析设备 碳、氮等同位素检测设备 农田重金属、持久性有机物等污染物检测与监测设备 微生物检测、分离、培养与鉴定设备等。  (二)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支持购置单台套40-200万元的仪器设备,并改造实验设备配套的用气、用水、动力电与通风装置等相关配套实验设施,基本配置表详见附件2。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支持建设与其承担任务及发展方向紧密相关的农业设施,并购置单台套5-40万元的观测、分析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详见附件3。  三、总投资和资金来源  综合性重点实验室、专业性(区域性)重点实验室、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总投资分别按1200、800、400万元控制。资金来源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和地方配套资金。部直属单位和原部属高校承担的项目全部由中央投资解决。地方单位承担的项目中央与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按照东、中、西部地区1:0.5、 1:0.2、1:0.1进行测算,项目建设内容中土建工程投资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地方配套资金原则上由省级财政安排。  四、选项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实验室所需的基本科研用房条件,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实验室章程和管理办法,开放共享、学术交流等机制良好,运行管理规范。  (二)优先支持区域优势明显、特色突出、基础条件好的省级以上科研教学单位承担的项目,以及多个学科群共同迫切需求、可供多个学科群或区域共享的项目。  (三)农业科学观测实验站必须代表区域典型类型区、且远离大中城市,选址应是承担单位自有建设用地或农用地,不支持选址在院所本部的项目。新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应取得当地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环保部门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表、登记表)。  (四)项目单位不重复申报相关农业行业专项建设规划中功能定位相同的建设内容。  五、有关要求  有关农业主管部门计划处和科教处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和指导,精心组织,密切协作,抓紧做好项目前期、地方资金落实等工作,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每份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应一份申报文件),于2012年6月5日前报送农业部发展计划司5份、科教司1份。同时,通过农业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http://ac.agri.gov.cn)填报申报项目相关信息,并将系统生成的建设单位基本情况表、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一览表、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表、招标投标事项申请表,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随纸质文件一并报送。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p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p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p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目  录/strong/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p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四章 法律责任/pp  第五章 附  则/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p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p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strong/p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p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p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p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p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p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p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p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p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p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p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p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p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p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p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p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strong/p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p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p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p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p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p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p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p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p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p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p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p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p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p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p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p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p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p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p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p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p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p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p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p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p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p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p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p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p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p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p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p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附  则/strong/p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p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p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p
  • 投资5.8亿建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建设项目
    记者从第一次全国环境信息化工作会上获悉:服务于环保管理决策以及公众的环境信息化体系建设已经取得积极进展。投资5.8亿元、被称为“数字环保一期工程”的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将在两年内建成,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环保部门信息化基础网络和应用系统服务。  环保部部长周生贤表示,环境信息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只有通过深入推进环境信息化建设,实现环境信息采集、传输和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才能从大量繁杂的信息中发现趋势、把握重点,提高环境管理决策的水平和能力,推动各类环境问题的有效解决。  未来,“数字环保”将力图解决数据重复采集、不能共享等问题,向环境信息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数据共享转变。到2015年,环境信息网络系统覆盖全国,重点核心业务全面信息化,实现环境业务管理信息化、管理信息资源化和信息服务规范化,基本构建“数字环保”体系。
  • 09年4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地铁、轻轨等轮轨导向系统的城 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单轨、有轨电车、自动导轨、直线电机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磁浮轨道交通系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指导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本标准是对《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2.2-93)的第一次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有:评价工作分级和评价范围确定方法,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内容与要求,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内容与要求,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及要求,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废止。水质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1-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质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液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原水、废水、饮用水与工业生产用水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环境空气和废气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和废气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 T77-2001中气态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源排放废气中二噁英类 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固体废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3-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固体废物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固体废物中二噁英类污染物的采样、样品处理及其定性和定量分析,但不适用于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物品、物质的固体废物分析。土壤和沉积物 二噁英类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 77.4-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土壤及沉积物中二噁英类的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测定法。 本标准是对《多氯代二苯并二噁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替代HJ/T 77-2001中土壤及沉积物样品测定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区域土壤背景、农田土壤环境、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土壤污染事故以及河流、湖泊与海洋沉积物的环境调查中的二噁英类分析。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T 2.2-93)多氯代二苯并二恶英和多氯代二苯并呋喃的测定 同位素稀释高分辨率毛细管气相色谱/高分辨质谱法(HJ/T 77-2001)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聚光科技中标865万环境监测建设项目
    近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江夏区分局(机关)公布了其“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的中标结果,由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865.498015(万元)中标。项目包含1座一体化微型水质监测站、1套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1套水质监测应急管理平台、1台经过集成改装具备移动监测能力的应急移动水质监测车、配置12套分析仪器和相关辅助设备等。一、项目编号ZDHJ-ZFCG-2020-003二、采购计划备案号夏财采计【2020】00762号三、项目名称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四、中标(成交)信息供应商名称: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供应商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760号中标(成交)金额:865.498015(万元)工程类名称:江夏区梁子湖流域自动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在江夏区梁子湖流域8条港渠(孟家河、西家湖港、张帽村港、仙人湖河、四海湖港、山坡港西港、南庄港、张桥湖港)与梁子湖交汇处各新建1座一体化微型水质监测站,同时在环境监测站建设1套水质监测数据管理平台和1套水质监测应急管理平台,并采购1台经过集成改装具备移动监测能力的应急移动水质监测车,配置12套分析仪器和相关辅助设备等。(详见清单及图纸)施工工期:180日历天项目经理:吴兵生执业证书信息:浙233111269331
  •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相关问题官方(环境部和各地省厅等)答复汇总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环保问题网上咨询及液氨冷库卫生防护距离问题的答复意见2015-12-10来信:环保部各位领导:您们好!查看环保部官方网站,并没有专门处理环保问题的的链接,有时对环保标准和环保问题的理解问题需要咨询,对环保相关规定的咨询,需要由专门人员回复解决,建议设置专门链接定期处理回复类似环保问题。液氨存储达到重大危险源(16t),主要是冷库制冷。在环评上进行分析时,防护距离该如何确定,现在查看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建议出台相关危险品存储的防护距离标准。回复: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若仍有其他环境标准执行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环境标准咨询热线“010-84913998”。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018-10-31来信:兰州一栋新修的高层住宅,距离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该基站架在7层楼的楼顶),请问这样符合环保规定吗?因为北京有明确规定: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宜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 30 米 范围内,不应有高于发射天线的电磁敏感建筑物。由于兰州没有具体规定,兰州市政府以辐射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调整基站站址。由于基站距离住宅太近,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恳请环保部明确基站与住宅等敏感建筑的距离,以便做到有法可依。回复:依照我国相关环境标准,通信基站周围电磁环境质量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限值要求。我部未对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物的距离作出要求。根据《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等17项通信建设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76号),您来信中提到的《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建议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部复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 防护距离 标准 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三、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公众端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日期:2021-07-14问:报告表编制指南中未提到卫生防护距离,但是《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中提到的 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 工业类建设项目环评 ]2021-07-14 16:31:39答:不是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是环境影响报告表专用的,用于确定是否做专题用,物质种类很少,意思是不要随便就加一个专题。跟以前的思路完全不一样,为是的简化。《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这个我个人认为是延续这前的卫生防护距离,有争议的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环保部门当宝贝,闹出一些乱子说不清。现在不给标准只给算法,是因为大气防护距离执行的不理想,因为不超标大气防护距离就不设,超标了还能通过环评吗?卫生防护距离必须设,这是问题所在,就好比无组织排放、废润滑油这一类的问题,没有一个度,沾上边了就栓住了,其实这是产生麻烦的根源所在。有量,还要有度。没有度的量,衡得再准也是无益。2021-07-17 08:37:01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 39499-2020)里的“特征有害物质”具体指哪些?日期:2021-06-12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39499-2020)里的“特征有害物质”具体指哪些?常见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废气、硫化氢、氨气,哪些算有害物质,哪些不算?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或清单?[ 导则标准与技术规范 ]2021-06-12 10:52:14答:根据该标准中特征大气有害物质的定义“有关行业企业在正常生产时通过无组织排放形式扩散到周边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按照这个定义理解,基本上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都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但是《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 39499-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且属于推荐标准。建议环评中可不体现,环评中只核算大气防护距离即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2021-06-12 17:20:05答:问题是实际中,像养殖场这种项目,环评里都要对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进行说明。2021-06-21 11:31:07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请问500KV高压线距离居民屋安全距离是多少?这个100米距离的电磁辐射能达到多少微特斯拉(μt)?2011-03-02答:500kV输电线路距民房距离环保上无距离规定,只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超标准即可.工程设计上有距离要求,工程拆迁距离为边线5m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评价范围为线路走廊两侧30m,100m距离已超出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评价范围。一般边线外5m处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已能达到环保限值要求。 农村地区猪场是否必须执行500米卫生防护距离?2015-02-11答: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等区域的下风向至少500米以上距离,因此,首先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上述区域,若不属于,可依据环评来确定合理的与周边居民区的防护距离。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问题2019-01-09问:商住办公土地开发类项目,旁边有工业企业,需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请问下其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是指污染源车间到住宅建筑物的距离还是污染源车间到商住土地项目的红线距离?答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无组织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国家标准委将1077项卫生防护距离由强制标准改为推荐标准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防护距离问题如何操作?2017-10-31答复:推荐性国家标准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建议在建设项目环评开展过程中,结合项目及周边环境状况论证确定。 针对较大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在项目建设中应执行哪一个标准?2017-10-30答: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被《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替代,该标准由前卫生部和国标委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起实施,适用于村镇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也适用于已现有村镇规划的卫生学评价。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为环保行业推荐标准,其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由环评论证并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确定。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和污染防治等须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的相关要求。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的建设还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省厅报批的环评文件是否需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只执行有行业标准的卫生防护距离?2017-11-08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怎么执行?2017-10-31答: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为环保行业推荐标准,其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由环评论证并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养猪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确定。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评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炼油厂要距离居住村庄多远?2018-03-21答:炼油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由环境影响评价论证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问:根据《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屠宰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该文件中的敏感区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请问酒店含有餐饮、旅客住宿,是否不属于该文件定义的敏感区?即卫生防护距离内能否设有此类酒店(含有酒店旅客住宿)?受理时间:2020-03-25答复时间:2020-03-25答复:您好!《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建议您向卫生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畜禽养殖项目卫生防护距离问:您好,请问畜禽养殖项目是否还需要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需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要求进行选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为推荐性标准,《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适用范围为村镇规划,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时,是否需要执行这两个规范中关于防护距离的要求?受理时间:2020-01-17答复时间:2020-01-20答复:您好!1、关于畜禽养殖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2、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等文件规定要求。3、畜禽养殖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4、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问: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受理时间:2020-06-08答复时间:2020-06-17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三鸟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相关问题问:尊敬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您好!1、三鸟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若不设置配套的屠宰车间,对应《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4批发、零售市场”,不涉及敏感区的填报登记表即可,妥否?如果设置有配套的屠宰车间,是不是应同时考虑“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5屠宰”来执行,根据屠宰规模确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同时也要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中规定的防护距离?2、卫生部发布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中规定有防护距离,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中提到“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是否可以依据此文件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20-04-07答复时间:2020-04-13答复:您好!三鸟批发市场如不涉及屠宰,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4项“批发、零售市场”,确定环评类别;如涉及屠宰,应按照第5项“屠宰”,根据折算规模确定环评类别。项目应根据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核算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相关标准执行问题建议咨询农业农村部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关于项目已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执行问题问:某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现有项目的占地范围进行改扩建。根据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规定了污水处理厂需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有项目环评,其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依据不详),现有项目建成投产初期边界外100m范围内无敏感点,但经过多年城市发展后,现状卫生防护距离内实际存在多个敏感点(主要为居民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不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请问本次改扩建项目环评阶段是否还需执行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受理时间:2020-07-27答复时间:2020-07-29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中,屠宰厂是否可不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问:《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2012)为2012年8月1日实施,后于《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文发布后,《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随即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号调整为GB/T 18078.1-2012,不再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因此,针对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19-11-27答复时间:2019-12-04答复:您好!《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改扩建项目整体分析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问:尊敬的省厅领导,本人遇到一个屠宰场项目,情况如下:原项目环评在2013年获得审批并要求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同时项目已于2018年通过验收并获得排污证。现根据国家稳定猪肉供应市场的各项要求,本项目拟扩建一定的规模,通过在原车间增加设备及新建车间的方式扩大屠宰产能。现在卫生防护距离已变更为推荐性距离,同时在《总纲》中亦未要求卫生防护距离的分析,请求明确如下疑问:在本项目改扩建环评中,是否可以不对整体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受理时间:2020-03-09答复时间:2020-03-17答复:您好!1、关于畜禽养殖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2、畜禽养殖项目选址还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等文件规定要求。3、畜禽养殖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4、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屠宰行业改扩建项目整体分析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问:尊敬的省厅领导,本人遇到一个屠宰场项目,情况如下:原项目环评在2013年获得审批并要求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同时项目已于2018年通过验收并获得排污证。现根据国家稳定猪肉供应市场的各项要求,本项目拟扩建一定的规模,通过在原车间增加设备及新建车间的方式扩大屠宰产能。现在卫生防护距离已变更为推荐性距离,同时在《总纲》中亦未要求卫生防护距离的分析,请求明确如下疑问:在本项目改扩建环评中,是否可以不对整体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贵厅已于2020-03-17回复过该问题,但该回复内容主要是针对养殖场,请问屠宰场是否可以参考该回复内容中对养殖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执行?受理时间:2020-04-16答复时间:2020-04-20答复:您好!屠宰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需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应满足《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要求;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地方审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对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是否属于豁免环评的范围问:用于城镇,比如说龙门县某个镇的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的垃圾转运站属于豁免环评的项目么?主要用于将该镇各个社区、居委会、村庄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压缩、转运,设计处理能力为250t/d以上,有压滤液产生,产生量约每天几十吨,还有臭味。另外,这种城镇垃圾转运站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么?是否只需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满足该规范中表2.2.1中与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要求即可?受理时间:2020-06-24答复时间:2020-06-29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根据所述项目内容及规模,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3项“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论证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结合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周边敏感点等信息,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选址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疑问问:省厅领导好!本人是一名环评工作者,根据省厅领导于2019年10月31日“关于参照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标准所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能否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固化飞灰”的答复,鄙人有2个问题比较疑惑,恳请领导予以解惑: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选址是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中“4场址选择”的规定,还是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4选址要求”的规定?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与居民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中“4场址选择”规定的500m,还是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4选址要求”规定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感谢!受理时间:2020-07-02答复时间:2020-07-07答复: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4.0.3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规定,因此,《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对生活填埋场项目选址要求是一致的。2、由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为现行有效的国标,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经处理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其选址要求应符合上述两标准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规模化养猪场防护距离的问题问:尊敬的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关于规模化养猪场防护距离我想咨询两点: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定畜禽养殖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2018年2月26日),“村屯居民区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对于规模较小(年出栏肉猪小于5000头)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殖场,由于无需报批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应如何对其选址进行有效管理?2、畜禽养殖场界与企业内部货运铁路线之间是否仍需设置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20-08-14答复时间:2020-08-18答复:您好!《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环评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周围环境情况及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关于畜禽养殖场界与企业内部货运铁路线之间是否仍需设置防护距离,建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环评类别问:有个镇区的简易垃圾填埋场(90年代投入使用),2018年停用,之前没有环保手续,现在进行封场绿化修复、废气导流处理、渗滤液处置,可否作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申报环评报告表,还是必须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申报编制报告书,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存在规划相符性、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受理时间:2020-04-24答复时间:2020-04-27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简易垃圾填埋场修复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也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的防护距离问:在非禁养区新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相关的法律法规?受理时间:2020-04-27答复时间:2020-04-28答复:您好!《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8.7.5.3规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据此,水产养殖场项目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漂染企业环评报告书验收需要执行卫生防护距离吗??问:尊敬的领导:你们好,现有一家漂染企业准备环评报告书(改扩建)验收专家评审,想咨询一下,目前该企业验收还需要执行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吗??受理时间:2021-07-05答复时间:2021-07-13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如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应按要求落实。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五、河北生态环境厅问:新报告表格式-卫生防护距离如何定论 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内无卫生防护距离内容要求,请问后期环评复核及编制过程如何掌握卫生防护距离该不该设置这个问题提问时间:2021-06-15答复时间:2021-06-17答:应依据《编制技术指南》执行。 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中“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的规定,建设项目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而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2号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无相应“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或“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环评中,是否可以明确不再要求设置其卫生防护距离?提问时间:2020-02-25答复时间:2020-02-27答:经电话沟通,建设项目周边涉及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确定选址。因食品加工企业建设在前,本建设项目建设在后,建议对照规范判定本项目的建设是否会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运行活动造成影响。 问:本人遇到一项目,该项目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食品企业,请问食品、医药企业属于环境保护目标吗提问时间:2020-06-22 答复时间:2020-06-27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范围列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就您咨询的问题,建议同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有关要求,综合判断。 问:泰州广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用车项目2019年8月12日已经泰州兴化市发改委备案,该项目定位在汽车零部件制造而非整车制造。原汽车零部件项目环评已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但咨询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要求我公司重做环评,且须报省厅审批。询问事项:1、新备案的专用车项目(汽车零部件)是否要重新做环评?2、重新做环评是否报省厅审批?3、如何走审批流程?提问时间:提问时间:2019-09-28 答复时间:2019-09-30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其中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包含“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信息,食品加工企业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点,项目建设不受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约束。七、安徽生态环境厅请问一下:若1家企业(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量3万头)产生的恶臭气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2级评价,是否仍需参照《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提问时间:2019-10-12 答复时间:2019-10-17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说明,如大气环境评价二级,无需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为推荐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国家鼓励执行,可依据GB/T18078-2012要求,将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环境防护距离。具体要求,请以属地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为准。感谢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八、山西省生态环境厅问:建设垃圾填埋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多少,填埋厂离村子的距离有规定吗提问时间:2020-04-14 答复时间:2020-06-01答:卫生防护距离是通过污染物公式计算得出,村庄属于敏感目标,需要在大气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 “1831”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江苏启动“智慧环保”建设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监控大屏上,全省重点污染源的基本信息、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排污状况、排污数据等信息一览无余。   “十一五”以来,江苏省环保厅在信息化运用方面不断改革探索创新,持续加大对环境监测工作的投入,建立起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1831”生态环境监控系统。   在大数据时代,如何让“智慧”重新定义“环保”,江苏环保人有着自己的考量。   让污染无所遁形   数据不能共享是当前实现环保智慧化管理的最大问题,“1831”系统可以说是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方式。   利用大数据和云计算等技术手段,“1831”系统可将水、声、辐射、汽车尾气等和环保有关的数据集成在地理信息系统中,真正实现了平台统一、系统集成、网络整合、数据集中、硬件集群、软件管理、安全提升、服务保障等多种功能。   “目前‘1831’系统实现了‘一网尽收,内外两分;一八三一,工作随行’。”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副主任黎刚告诉记者,江苏省环保专用网络以江苏省环保厅为中心,连接13个省辖市环保局和110个区(县)环保局,共127条线路,使用数字专线连接,省市一级的带宽为100M和20M,市县一级带宽为20M和10M,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江苏省环保厅结合环境管理各项业务需求,还在“1831”系统平台上开发了众多环保工作相关应用。“信息强环保”在各部门的日常工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过去危险废物的转移全依靠纸质联单记录,监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江苏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中心副主任余令玮告诉记者,如今,依托于“1831”系统,全省万余家产废、经营企业进行危废产品的生产、转移、处置、贮存等信息都可实现网上申报,全省22家危废企业的工况信息可以进行实时视频监控。   今年6月,江苏环保厅与江苏省交通厅架设了专线,实现了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和车辆运输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互通,对运输企业、运输车辆、运输人员以及运输车辆定位信息进行数据共享,对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运输车辆的运行轨迹进行实时追踪。   改变环境管理思维   建立了庞大的数据信息系统,为的是提供更好的服务。信息化运用逐渐改变了江苏省环保部门的环境管理思维。   “为方便公众随时查看PM2.5的数值,我们将‘1831’系统中的某些模块移植到了江苏环保网等互联网渠道向公众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信息部的徐洁表示,如果想随时随地掌握身边PM2.5的变化趋势,只需在手机上下载名为“我的PM2.5”的APP,就可通过其了解各个监测点位的PM2.5数据。   在企业环保信用管理方面,“1831”也发挥着重要的“把关”作用。   据了解,江苏省环保厅依托“1831”系统建立了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对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的审核制度和直报系统。在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里,各级管理人员可以看见辖区内所有参与信用评价管理的企业信息。   为了使企业环保信用评价信息能够服务于工商审批和绿色贷款,江苏省环保厅专门与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进行数据对接,梳理全省约150万家企业的基本信息,并录入信用评价系统企业库;整理了全省914家国控重点企业名单并加入参评企业库,用于辅助环保信用评价工作。   如果企业在生产中出现环境问题,就会被环保部门在环保信用管理系统中记上一笔,环境问题一多,企业环保信用等级就会下降,这在无形中倒逼企业加强环保自律。   “授信审批贷款时,企业环保信用等级是我们的前置条件,如果某企业环保信用评价结果为红色、黑色,就会被直接拒绝。”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授信审批中心工作人员告诉记者。   建设“智慧环保”工程   如今,“1831”已走过4个年头,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给环保产业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环保工作带来了新的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对于“1831”系统未来的发展,江苏省环保厅又有了新的构想。   “目前的‘1831’系统,实现了一数一源、一源多用、信息共享、部门协同,改变了过去多数多源、多源并用、信息不共享、部门难协同的现状。”黎刚表示,江苏正在启动“智慧环保”建设工程,积极利用信息技术化解环保工作面临的被动困境,探索环保管理工作从重点治理向全面管理转变、从孤军奋战向全社会共同治污转变、从被动监管向主动服务转变的路径。   谈及“智慧环保”工程的建设目标,江苏省环保厅总工程师刘建琳表示,“智慧环保”工程将致力于强化跨部门、跨区域的政务协作,完善发改、工商、税务、交通、银行、环保、公安等部门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鼓励跨部门多维度大数据应用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实施智能调控和风险预警,确保经济安全、生态安全、社会公共安全。   据了解,“智慧环保”建设工程将历时两年,分9个子工程。其核心工程当属环保大数据云计算中心建设工程,将研发利用大数据技术的环境保护信息采集、传输、处理一体化平台,利用大数据对采集的企业排污数据真实性进行审计。   预测性分析能力是大数据分析最重要的应用领域。从大量复杂的数据中挖掘出规律,建立起科学的事件模型,将新的数据代入模型,就可以预测事件的未来走向。   徐洁说:“‘智慧环保’工程未来将起到辅助环保决策的作用,在‘1831’系统的基础上,江苏将整合相关信息资源,搭建环境影响评价会商与信息公开系统,结合水、气、声环境影响预测模型,实现项目信息、环境准入、方案比选、环境影响等建设项目可行性会商功能。”   此外,在“智慧环保”工程中,江苏以洪泽湖湿地为试点,建设具有洪泽湖湿地特色的生态信息服务平台。通过平台,有关部门可以实时掌握湿地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变化及趋势,为湿地的保护和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为依法查处非法狩猎、捕捞等行为提供手段与依据。   刘建琳表示,在“智慧环保”工程 的带动下,江苏将进一步建设和完善环保公共服务平台,服务民生、改善环境。  来源:中国环境报
  • 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
    2011年6月1日起实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新标准如下: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597―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总汞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总汞的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总汞的测定。若有机物含量较高,本标准规定的消解试剂最大用量不足以氧化样品中有机物时,则本标准不适用。本标准是对《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87年3月14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7468―87)废止。水质梯恩梯的测定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8-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和使用粉状铵梯炸药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废止。水质梯恩梯的测定 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HJ 59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的N-氯代十六烷基吡啶―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的测定分光光度法》(GB/T13903-92)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废止。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是对《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3904-92)的修订。本标准适用于弹药装药工业废水中梯恩梯、黑索今和地恩梯的测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2年12月2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废止。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HJ 601 -2011)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规范水中甲醛的监测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中规定了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和工业废水中甲醛的测定,本标准不适用于印染废水。本标准是对《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1年8月31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废止。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603-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中钡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水中钡的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本标准适用于高浓度废水中可溶性钡和总钡的测定。本标准是对《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5年3月15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质钡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废止。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HJ 604-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气相色谱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总烃的测定。本标准是对《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的修订。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原国家环境保护局1994年10月26日批准、发布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总烃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废止。土壤和沉积物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HJ 605-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本标准适用于土壤和沉积物中65种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若通过验证本标准也可适用于其他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活动,制定本标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HJ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的准备工作、主要内容及技术要点。606-2011)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工作。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技术要求(HJ 609-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范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技术性能,提高我国水环境监测工作的能力,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六价铬水质自动在线监测仪的性能指标及试验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对地表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六价铬化合物离子自动在线监测仪的生产、应用选型和性能检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保护环境,防治地下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制药建设项目(HJ 611-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一般性原则、内容、方法和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和企业搬迁的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生产兽药和医药中间体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石油天然气开采(HJ 612-201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和指导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工作范围、工作内容、技术方法及要求等。本标准适用于陆地、滩海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标准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 7468-87)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分光光度法(GB/T 13903-92)水质 梯恩梯、黑索今、地恩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 13904-92)水质 梯恩梯的测定 亚硫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13905-92)水质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GB 13197-91)水质 钡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15506-1995)环境空气 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GB/T15263-94)
  • 213.5万!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计划采购环境能力建设项目专用仪器设备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陕利招字【2022】-06-02项目名称:渭南市大气环境能力建设项目专用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预算金额:2,135,000.00元采购需求:合同包1(1):合同包预算金额:2,135,000.00元合同包最高限价:2,135,000.00元品目号品目名称采购标的数量(单位)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品目预算(元)最高限价(元)1-1环保监测设备21350001(套)详见采购文件2,135,000.002,135,000.00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履行期限:60日历日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合同包1(1)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鉴于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5)《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6)《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合同包1(1)特定资格要求如下: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等相应证明文件,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2)财务状况报告:提供2020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或提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六个月内的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3)税收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开标前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提供2021年1月至开标前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纳凭证/证明,依法不需要缴纳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提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说明或承诺加盖公章;?6)书面声明: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书面声明;?7)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投标的须提供其法人身份证),非法人单位参照执行;?8)提供“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关于相关主体信用记录查询结果并加盖公章;?9)投标保证金交纳凭证(银行开具的回执单加盖投标人公章)。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7月07日 至 2022年07月13日 ,每天上午 09:00:00 至 12:00:00 ,下午 14:00:00 至 17:00:00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地点:陕西利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渭南市临渭区朝阳大街与西四路十字审计小区东座301室)方式:现场获取售价: 500元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07月28日 14时30分00秒 (北京时间)地点:渭南市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配楼一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本项目开标地点:渭南市市民综合服务中心西配楼一楼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三室购买招标文件请携带有效期内的单位介绍信原件、报名人身份证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采购人信息名称:渭南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地址:渭南市站北街9号联系方式:0913-2368050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陕西利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朝阳路中段审计大楼东座301室联系方式:0913-2056859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李敏电话:0913-2056859陕西利隆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07月06日
  • 55个!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受理名单公示
    根据《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度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的通知》要求,经单位自主申报和地方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现将2024年度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受理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6月17日至6月23日,为期7天。2024年度苏州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受理名单序号项目名称申报单位1苏州市海洋先进材料重点实验室江苏科技大学苏州理工学院2苏州市生物安全保障研究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张家港长三角生物安全研究中心3苏州市消化系统肿瘤创新诊疗重点实验室常熟市第二人民医院4苏州市光伏材料重点实验室江苏中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市生物检测与微流控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健雄职业技术学院6苏州市老年性重大神经疾病诊疗重点实验室太仓市第一人民医院7苏州市大功率电真空器件重点实验室昆山国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苏州市太赫兹及毫米波通信关键器件重点实验室昆山睿翔讯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9苏州市低空轻质合金材料重点实验室东亚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0苏州市高性能激光材料重点实验室江苏亨通光纤科技有限公司11苏州市新能源重型车动力系统重点实验室凯博易控车辆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12苏州市中药质量控制与评价研究重点实验室苏州市药品检验检测研究中心(苏州市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13苏州市被动式系统门窗领域技术重点实验室中亿丰罗普斯金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4苏州市MEMS声学与仿真设计重点实验室美特科技(苏州)有限公司15苏州市数智岩土工程技术重点实验室江苏建院营造股份有限公司16苏州市数字社区物联信息融合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元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7苏州市语言计算重点实验室思必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8苏州市智能检测关键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华兴源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苏州市胸部疾病诊疗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独墅湖医院)20苏州市口颌系统重建与生物智能制造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独墅湖医院(苏州大学附属独墅湖医院)21苏州市光热调控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苏州校区22苏州市声功能材料与工业感知技术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苏州校区23苏州市新能源材料与器件绿色智造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苏州校区24苏州市视觉计算与智能感知重点实验室南京大学苏州校区25苏州市绿色生物制造重点实验室清华苏州环境创新研究院26苏州市集成电路高端测量装备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天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7苏州市人工智能生物医学工程重点实验室中国科学院苏州生物医学工程技术研究所28苏州市多样性算力重点实验室中移(苏州)软件技术有限公司29苏州市老年骨健康生命科学重点实验室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昆山市传染病医院)30苏州市影像医学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1苏州市创新药转化分子影像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32苏州市放射物理创新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33苏州市肉毒毒素治疗神经精神疾病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第二医院34苏州市儿童遗传性骨骼疾病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35苏州市儿童实体肿瘤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附属儿童医院36苏州市艾滋病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职业病医院、苏州市职业病和化学中毒急救中心、苏州肝病研究所)37苏州市职业病防治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第五人民医院(苏州市职业病医院、苏州市职业病和化学中毒急救中心、苏州肝病研究所)38苏州市精神疾病诊断与治疗神经电生理重点实验室苏州市广济医院(苏州市精神卫生中心、苏州市心理卫生中心)39苏州市新发突发重大传染病病原微生物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卫生检测中心)40苏州市智慧+重大疾病生物标志物研究与转化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市中心体检站、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苏州市肿瘤诊疗中心)41苏州市心血管病重点实验室苏州市立医院(苏州市中心体检站、苏州市公惠医院、苏州市立医院司法鉴定所、苏州市肿瘤诊疗中心)42苏州市血小板相容性输注新技术重点实验室苏州市中心血站43苏州市吴门医派验方评价与转化重点实验室苏州市中医医院(苏州市吴门医派研究院、苏州中医药博物馆)44苏州市肿瘤精准医学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45苏州市智能光电感知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46苏州市数字城市智能计算与应用重点实验室苏州科技大学47苏州市人工智能新技术与交叉应用重点实验室苏州科技大学48苏州市老年智慧护理与康养重点实验室苏州大学49苏州市低空飞行器控制和通感技术重点实验室常熟理工学院50苏州市工业机器人智慧感知与柔性控制重点实验室常熟理工学院51苏州市固态电池关键材料与器件重点实验室材料科学姑苏实验室52苏州市高端纺织智能材料重点实验室苏州经贸职业技术学院53苏州市多模态数据融合与智慧康养重点实验室苏州城市学院54苏州市机器人与智能计算重点实验室苏州市职业大学55苏州市肿瘤小分子靶向治疗及伴随诊断研发重点实验室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自己的真实姓名、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要加盖单位公章。原则上匿名异议不予受理。联系地址:苏州市人民路979号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15002业务部门:市科技局实验室服务保障专班,65233871监督部门:市科技局机关纪委,65233021
  • 1472万!农业农村部畜禽资源(家禽)评价利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一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
    一、项目基本情况1.项目编号:JSZC-321000-JSSZ-G2024-0006号2.项目名称:农业农村部畜禽资源(家禽)评价利用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第一批仪器设备采购项目3.预算金额:1472万元(中央资金),本次招标预算1368万元。4.本项目设置最高限价1368万元,包号名称最高限价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包件1高分辨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453万元是包件2三重四极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等设备360万元是包件3气相离子迁移谱仪等设备330万元部分设备不接受进口产品,详见第四章 项目需求包件4氨基酸分析仪等设备225万元是5.采购需求:见招标文件第四章。6.合同履行期限:见招标文件第四章。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8.本项目接受进口产品投标。二、获取招标文件1.时间:自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后仍可下载招标文件,但不作为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和依据。2.获取方式:本项目采用网上注册登记方式。3.潜在供应商访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的网络地址和方法:(1)潜在供应商访问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苏采云)的方法:“苏采云”系统用户注册--获取“CA数字证书”--CA绑定与登录--网上报名--下载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将后缀名为“.kedt”的采购文件导入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制作投标文件--导出加密的投标文件(后缀名为zip)--通过“苏采云”系统上传投标文件。(2)“CA数字证书”的获取:供应商需办理CA锁,“苏采云”系统目前仅支持“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省内各地区办理的“苏采云”系统下的政务CA全省通用。(3)“CA数字证书”的办理材料以及供应商操作手册详见:http://zfcg.yangzhou.gov.cn/zfcg/xzzx/202309/4d7de1f7865f4a2894fc22bc452f94d8.shtml。(4)潜在供应商访问“苏采云”系统的网络地址和方法:“苏采云”系统的网址:http://jszfcg.jsczt.cn/。(5)采购文件(后缀名为“.kedt”)、供应商操作手册及政府采购客户端工具也可通过“苏采云”系统--已报名项目--报名详情页面内相应链接进行下载。(6)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将数据电文形式的采购文件加载至“苏采云”系统,供潜在供应商下载或者查阅。(7)苏采云系统使用谷歌浏览器参与不见面开标。三、本次招标联系方式1.采购人信息名 称:江苏省家禽科学研究所地 址:扬州市邗江区仓颉路58号联系人:顾萍联系方式:0514-872535212.代理机构信息名 称:江苏苏咨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地 址:扬州市广陵区万福西路179号家禽信息中心二楼联系人:王剑联系方式:0514-82817289
  • 9月1日起施行的三部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4-2008)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水泥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钢铁工业除尘工程技术规范(HJ 435-2008) 本标准规定了钢铁工业主要生产工艺中烟(粉)尘的治理原则和措施,以及除尘工程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铁工业新建、改建、扩建除尘工程从设计、施工到验收、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和已建除尘工程的运行管理,可作为钢铁工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与施工、建设项目竣工环 境保护验收及建成后运行与管理的技术依据。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HJ 440-2008)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民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通常分为单位工程和单项工程(建筑群),可按需要分为规划设计阶段和验收阶段两个阶段实施。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编辑提示:以上标准中均涉及到多种科学仪器, 请相关单位密切留意。
  • 2009年7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GB 14762-2008)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废止。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 (HJ 463-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范和指导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促进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原则、内容、方法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煤炭工业矿区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煤、电一体化,煤、电、化工一体化等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的煤炭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水利水电(HJ 464-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保护环境,规范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防洪、水电、灌溉、供水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航电枢纽等工程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可参照本标准执行。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5-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保护环境,促进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钢铁行业发展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钢铁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钢铁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导则(HJ 466-2009)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 干意见》(国发〔2005〕2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促进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实现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最大化,预防和控制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就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及运行的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相关事项提出了要求,相关企业和管理部门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铝工业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建设和运行中污染的防治和环境管理。本标准也适用于指导铝工业企业在发展循环经济中加强污染控制。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清洁生产标准 水泥工业(HJ 467-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水泥工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水泥工业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水泥工业清洁生产指标分为六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产品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水泥工业通用硅酸盐水泥、钢渣硅酸盐水泥制造及水泥生产配套石灰石矿山开采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清洁生产标准 造纸工业(废纸制浆)(HJ 468-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为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提供技术支持和导向,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在达到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当前的行业技术、装备水平和管理水平,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 本标准分为三级。一级代表国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二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三级代表国内清洁生产基本水平。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本标准将适时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企业清洁生产的一般要求。本标准将造纸工业(废纸制浆)清洁生产指标为分五类,即生产工艺与装备要求、资源能源利用指标、污染物产生指标(末端处理前)、废物回收利用指标和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废纸制浆造纸工业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潜力与机会的判断,以及清洁生产绩效评定和清洁生产绩效公告制度,也适用于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环境管理制度。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 制订技术导则(HJ 469-2009)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保护环境,加快建立和完善清洁生产标准体系,规范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编制,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通用术语和定义、制订的原则和工作程序、制订内容和方法以及格式体例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农业和服务业各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指南的制修订可参照本标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自以上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 14762-2002)注:以上标准已在环境保护部网站发布。
  • 中国农科院公示57个建设项目,预计采购超2400(台)套科学仪器!
    近日,中国农业科学院公布拟批复立项项目公示名单,计划在吉林、云南、北京、甘肃、青海等20个省辖市内建设57项农业相关项目。57个建设项目需购置包括质谱仪、光谱仪、色谱仪、流式细胞仪、数字PCR仪、全自动核酸纯化仪等超2400(台)套科学仪器。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综合实验楼等57个建设项目立项公示根据《农业农村部直属单位建设项目管理工作规程(试行)》,我部委托评估机构对直属单位有关建设项目进行了可行性评估。按照农业建设项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现将通过评估的拟批复立项项目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项目有异议,请在3月8日前向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反映。反映问题要真实客观,实事求是。反映人要用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并尽可能提供核查线索和依据。 联系电话:010-59192584 邮箱:ghszsc539@163.com 附件:拟批复立项项目公示名单.xlsx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2024年3月4日拟批复立项项目公示名单序号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建设规模1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综合实验楼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特产研究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聚业大街4899号新建科研用房5400平方米,配套给排水、暖通、供电、智能化等公用工程。2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普洱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云南省普洱市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整董镇整董村新建试验用房1687.57平方米,食堂及宿舍965.79平方米,门卫室21.74平方米。配套场区观测场1300平方米,建设围墙、场区道路、绿化及植草砖、挡土墙、生活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灌溉给水系统、供电系统、监控系统弱电网络系统、脉冲电子围栏系统等设施。土地整理及改良试验田7.21亩,建设晾晒棚261.79平方米、网室802.92平方米,配套建设田间道路232.99平方米等。购置X射线生物辐射仪、多通道昆虫呼吸代谢测量系统等仪器设备9台(套)、农机具2台(套)、物联网1 套。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业微生物组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购置菌落实时培养及计数工作站、全自动微生物鉴定及表型芯片系统、高通量微生物克隆筛选系统等仪器设备16台(套)。4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青藏高原畜禽遗传育种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畜牧与兽药研究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改造提升现有实验室面积238.83平方米,购置数字PCR仪、全自动核酸纯化仪、生物育种信息分析系统等仪器设备11台(套)。5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国家植物保护西宁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小峡镇上红庄村改造样本低温保存库97平方米、预处理室70平方米,扩建泵房44平方米,新建智能温室432平方米、隔离网室1432平方米;土地整治25亩,新建核心试验观测场20亩,智能化病圃网室3330平方米,新建沟渠800米、田埂122米、场区道路643平方米、围栏826米。购置农林生态远程实时监控系统、全自动智能化农业气象系统、倒置荧光显微镜等仪器设备48台(套),小区脱粒机、农用三轮运输车、拖拉机等农机具5台。6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平凉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白水镇打虎村(泾河川现代农业示范园内)新建育肥牛舍1806平方米、隔离牛舍465平方米、种公牛舍1775平方米、采精大厅及精液制备中心1200平方米、遗传评价试验用房995平方米、肉用性能测定试验用房1203平方米,运动场7920平方米,配套场区给排水及供电系统建设。购置采精栏、待采栏、饮水槽、牛体刷、采食测定系统等生产、性能测定设备10批(套/个)。7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国家植物保护兴城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果树研究所辽宁省兴城市兴海南街98号改造观测配套用房459平方米,硬化地面1500平方米;新建田间观测场53亩,建设围栏587米、灌溉系统53亩、田间供电线路390米、硬化地面100平方米、田间道路300平方米,安防系统1套。购置物联网病虫害综合监测系统、昆虫呼吸测量系统、昆虫飞行轨迹分析系统等仪器设备36台(套),喷雾弥雾机、植保无人机等农机具7台(套)。8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品质评价与营养健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0号购置实验磨粉机、粉质仪、拉伸仪等仪器设备27台(套)。9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部食物资源监测与营养评价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食物与营养发展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购置稳定同位素比质谱仪、风味物质快筛与感官品质智能评价系统、荧光及吸收光谱仪等仪器设备共计12台(套)。10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农业农村部农村厕所与污水治理技术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31号购置在线固相萃取-超高效液相色谱-三重四级杆串联质谱仪、热裂解-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实时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33台(套)。11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华北平原农业绿色低碳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研究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和北京市顺义区七大路大孙各庄段8号院改造实验室423.87平方米,购置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分析仪、高性能全自动化学吸附仪、废弃物厌氧转化与沼渣制肥系统等仪器设备40台(套)。12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黑河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黑河片区兴边路北侧新建试验用房3600平方米、农机具库及农资库630平方米、种子贮存及挂藏室730平方米(低温储藏库140平方米)、门卫室 22 平方米、地上污水泵房23平方米、地下污水处理站20平方米,地下消防水池及水泵房70平方米;建设场区道路及地面硬化7630平方米,配套围栏及大门、绿化(含露天雨水收集池1400平方米)、给排水、供热、电气、安防等工程。购置拖拉机等农机具8台。13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农业农村部动物生物安全风险预警及防控重点实验室(北方)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上海兽医研究所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518号购置微波组织处理仪、脂质纳米颗粒制备系统、全自动生长曲线分析仪等仪器设备21台(套),配套改造实验室480平方米。14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国家土壤质量昌平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村拆除原有网室800平方米,新建网室800平方米,新建围栏170米、田埂1596米、排水渠生态护坡540平方米,改造井房48平方米、田间灌溉管网1项、智能灌溉系统1套、田间配电箱6套,敷设电缆650米;购置仪器设备及农机具39台(套)。15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巴州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和什力克乡库勒村新建养虫室2980平方米、前处理室(含低温室)1211.6平方米、配电站35.7平方米、水泵房34.3平方米,建设网室2304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围墙、给排水管网、箱式变压器、柴油发电机房、污水处理站等场区工程。购置体视显微镜、人工气候箱等仪器设备59台(套/批)。16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阳逻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油料作物研究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改建考种间176平方米、油菜机械化育苗工厂264平方米、产地加工特性评价实验室1104.05平方米,新建自动灌溉循环利用池6500立方米及田间自动灌溉管道3830米,购置仪器设备及农机具共36台(套)。17中国农业科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喀什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都市农业研究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喀什市伯什克然木乡17村(深喀现代生态农业产业园科创中心内)新建试验温室10400平方米,配套水肥一体化、屋面光伏、人工补光、加温、自动化控制等系统;建设道路2128平方米、停车场810平方米、绿化9387平方米以及基地照明、供电设施等场区工程;购置高性能工作站、热特性分析仪、温室环境立体监测设备等仪器设备17台(套)、物联网无线监控微基站1套。18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国家农业科学乌拉盖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北京畜牧兽医研究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乌拉盖管理区乌拉盖牧场内购置荧光倒置显微镜、显微操作仪、活体采卵仪、二氧化碳培养箱等仪器设备61台(套/批)。19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国家种质杭州茶树圃改扩建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梅灵南路9号和嵊州市三界镇改造玻璃温室3344平方米、大棚1560平方米,配套建设工具房、道路、围墙、围栏、供水、灌溉等田间工程;购置扫描式植物表型系统、植物活体成像系统、超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11台(套)。20中国水稻研究所水稻种质资源中期库建设项目中国水稻研究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水稻所路28号扩建水稻种质资源中期库2399.04平方米,改造现有种质库设备房77.04平方米,粉刷现有种质库一层走廊218.71平方米,购置仪器设备23台(套)。21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国家数字种植业(棉花)创新分中心建设项目中国农业科学院棉花研究所河南省安阳市开发区黄河大道38号和河南省安阳市安阳县白璧镇建设棉花长势与棉田环境信息智能感知、棉花数字化生长模型研发、棉花数字化生产智慧决策、棉花数字化生产智能控制、棉花数字化生产应用与服务5个平台,购置红外温度监测硬件、无人机载高光谱成像系统、地基激光雷达、远程智能控制终端等软硬件设备70台(套),并进行系统集成。22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三水科研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青岐村新建试验用房2456平方米、试验车间1134平方米、门卫室48.93平方米、变配电房60平方米、水泵房20平方米,配套建设道路、绿化、给排水、消防、供配电、场地回填等场区工程。购置功能饲料研发系统、全自动水质分析仪和水产养殖智能管控系统等仪器设备3台(套)。23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海水水产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海南省文昌市会文镇沙港崀村冯家湾现代渔业产业园新建资源保种车间1540平方米、门卫室39平方米,配套建设海水蓄水池、消防水池、尾水生态处理池以及道路和停车场、变配电、屋顶太阳能光伏、给排水等场区工程,配套安装循环养殖、水处理、智能化等设施设备19套。24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长江口(上海杨浦)部级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上海市杨浦区军工路300号建造100吨级资源监测船1艘,购置监测仪器设备7台(套)。25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长江水生生物资源长江上游(重庆北碚)部级监测站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一路8号建造100吨级资源监测船1艘,购置监测仪器设备6台(套)。26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长江水生生物资源智能观测(江苏苏州)部级站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渔业机械仪器研究所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浒墅关镇购置无人机高光谱成像仪、流态航测仪、陆地监测基站等仪器设备24台(套)。27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阳山科研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住基村新建试验用房1259平方米、繁养试验车间1549平方米、科研辅助用房767平方米,建设消防水池400立方米、泵房37.5平方米、配电间及发电机房91.52平方米、门房59.7平方米和大门等附属设施,配套建设场区道路、停车场、绿化、围栏、给排水、供电照明、场区平整等工程。购置全自动高分辨快速成像系统、多功能微孔板检测仪等仪器设备7台(套)。28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国家水生外来动物疫病分中心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问海东路75号新建水生外来动物疫病研究实验室490平方米、水生外来动物疫病感染实验室490平方米,配套建设场区工程;购置电穿孔仪、核酸自动提取仪、梯度PCR仪等仪器设备37台(套)。29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珠江流域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库建设项目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珠江水产研究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兴渔路1号新建珠江流域淡水渔业生物种质资源群体库、微生物库、基因库、细胞库,以及种质鉴定中心、数据处理中心等业务用房4578平方米,配套建设场区工程,购置仪器设备49台(套/批)。30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所区基础设施改造建设项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海南省文昌市文清大道496号改造农机停放棚126平方米、路面7380平方米、停车场1560平方米、围墙692米,建设所区安防监控室35平方米、防雨遮阳棚1080平方米、排水沟515米、挡土墙836立方米等,完善所区生态蓄水塘、供配电、安防监控、绿化等设施。3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湛江试验基地(亚热带作物)建设项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南亚热带作物研究所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湖秀新村湖秀路1号新建果蔬综合利用中试试验间500平方米、果蔬采后保鲜与处理试验间500平方米、农机库346平方米、配电室及实验材料准备间118平方米、消防水泵房77平方米,建设硬化道路3000平方米,配套大门、电气、消防、给排水、安防监控等场区工程,购置质构仪、三维扫描仪、果蔬切片机等仪器设备24台(套)。32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香料饮料研究所国家农业科学万宁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香料饮料研究所海南省万宁市兴隆华侨旅游经济区和南桥镇高龙管区下园坡新建病害隔离观测玻璃温室1728平方米、改造土壤样品保存室203平方米,新建田间排水沟97米、田间供电系统1项,购置自动气象站、闭路式涡度相关通量观测系统、全自动多功能成像系统、生物安全柜、超纯水仪、土壤样品保存密集柜等仪器设备28台(套)。3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饲料作物及特色畜禽试验基地建设项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试验场十二队项目总用地119.5亩,其中海南黑山羊种质资源创新试验区(含健康饲料研发试制区)占地面积24.5亩,建筑面积2775平方米;儋州鸡种质资源创新试验区(含无害化集中处理区)占地面积15.5亩,建筑面积3165平方米;饲料作物基地79.5亩,水泵房建筑面积30平方米。配套建设给排水、供电、安防、道路、围墙、大门、挡土墙等场区工程及灌排系统、土地平整等田间工程;购置羊舍配套设施设备、环境控制系统、喂料等仪器设备42套。34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国家五指山猪保种场建设项目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海南省儋州市宝岛新村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试验场十二队新建猪舍1340平方米、辅助设施用房390平方米,配套建设粪污收集系统、道路、围墙、给排水、消防、供电等场区工程,购置养殖 、检测实验、辅助生产等设施设备77套,引进五指山猪种猪60头。35农业农村部动物生物安全风险预警及防控重点实验室(南方)建设项目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南京路377号购置NGS文库构建自动化工作站、二代测序仪、三代测序仪、全自动智能蛋白纯化系统、纳米颗粒合成系统、纳米颗粒跟踪分析仪、数字PCR仪等仪器设备26台(套)。36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媒资系统设备购置项目中国农业电影电视中心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0号购置全媒体采集传输汇聚、全媒体编辑制作、智慧媒资管理、运维监控及网络安全等系统设备和软件系统383台(套/项)。37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农民在线教育平台建设项目中央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24号软件系统建设包括可视化中心、资源管理中心、数据交换与共享等3个基础平台和1个智能化在线学习平台;硬件系统建设包括购置基础设备124台(套)和专用设备44台(套)。38国家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工程中心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规划设计研究院北京市朝阳区双桥中路11号改造实验室及中试车间1100.21平方米,购置仪器设备25台(套)。39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农业农村部文印设备购置项目农业农村部机关服务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农展馆北路20号、周庄村92号、太阳宫北街1号,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209号购置文印设备32台、购置信息化建设系统软件21套,升级OA系统文印流转功能,配套室内基础设施改造。40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农业农村数据资源“一张图”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大数据发展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开发“一张图”底图支撑系统、建设“一张图”应用支撑系统、开发“一张图”专题图层和应用、研发多维数据展示系统;购置与定制开发软件系统65套。41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肥料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建设项目全国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定制开发肥料全产业链专题数据库、肥料全产业链分析预测和决策服务系统、肥料大数据公共服务系统等软件18套,并进行系统集成。42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国家农业数据中心机房及核心网络系统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农业农村部信息中心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和太阳宫北街1号装修机房327平方米,配套进行配电改造、微模块改造、空调改造和机房布线工程等,购置核心交换机、汇聚交换机、接入交换机、万兆单模光模块等硬件设备412台(套),并进行系统集成。43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监测防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购置量化成像分析流式细胞仪、植物活体成像仪、昆虫高通量行为分析仪、全自动微滴式数字PCR仪、高通量荧光定量PCR仪等仪器设备19台(套)。44中国农业大学农业农村部中兽医生物学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购置激光散斑血流成像系统多普勒血流仪、单冲压片机、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全自动蛋白质印迹定量分析仪、分选型流式细胞仪、多功能酶标仪等仪器设备58台(套)。45中国农业大学饲料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应用中心建设项目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海淀区圆明园西路2号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构建饲料全产业链专题数据库,开发饲料全产业链大数据分析预测服务模块、饲料全产业链大数据决策服务模块,购置仪器设备7台(套),定制软件系统14套,并进行系统集成。46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农村部葡萄加工技术科研试验基地建设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葡萄酒学院院内购置振动式脱梗筛选一体机、葡萄酒发酵罐、葡萄酒稳定罐、罐体制冷机组、错流过滤机等仪器设备56台(套/组)。47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农业农村部反刍动物重大疫病防控重点实验室(西部)建设项目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省咸阳市杨凌示范区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动物医学院内购置生物分子相互作用分析仪、细胞能量代谢分析系统、流式细胞仪等仪器设备15台(套)。48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等重大生猪疾病防控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购置数字PCR仪、荧光定量PCR仪、酶标仪、核酸蛋白浓度测定仪、组合式振荡器、蛋白纯化仪等软硬件设备22台(套)。49农业农村部华中柑橘综合科研试验基地建设项目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改造代谢分析室气路及洁净环境1项(其中气路改造245.08平方米,洁净环境改造177.06平方米);改造玻璃温室2560平方米,改造挡土墙315米、新建挡土墙100米,改造铁艺围栏1100米、新建铁艺围栏800米、改造砖砌围墙850米,新建育苗材料摆场1476平方米,改造蓄水池5100立方米,新建视频安防监控1项,土地平整30亩,土壤改良15亩,新建智能水肥一体化50亩,改造排水沟315米,新建生产道1615平方米、机耕道840平方米;购置气相色谱仪、高效液相色谱仪等仪器设备23台(套)。50基因组育种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购置全能型成像系统、氮元素分析仪、近红外光谱仪等仪器设备37台(套)。51农业农村部水产养殖设施工程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狮子山街1号购置/定制穿梭池水生动物喜好度观测系统、水下声学记录系统、鱼类呼吸代谢测量仪、水声数据处理软件、水下视频采集系统、分裂波束鱼探仪等软硬件设备41台(套)。52国家农业科学咸宁观测实验站建设项目华中农业大学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贺胜桥镇、双溪桥镇和沙洋县曾集镇改造升级样品贮藏室、样品前处理室、测试分析室等740平方米,对现有定位试验田改造,新增田间定位试验布设及配套工程,购置土壤水热盐三参数传感器、土壤水势传感器等仪器设备57台(套)。53农业农村部花卉生物学与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南方)建设项目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农业大学江北新校区 购置深度学习工作站、多应用流式细胞分选仪、高分辨光操作显微成像系统、自动化质粒构建转化工作站、高通量自动化PCR反应系统、高速微生物克隆挑选系统、高通量全自动质粒核酸提取系统等仪器设备12台(套)。54农业农村部东南沿海农业绿色低碳重点实验室(南京)建设项目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农业大学江北新校区 购置膜进样质谱仪、高精度气体浓度分析仪、高精度气体浓度和同位素分析仪、气相色谱仪及惰性气体密闭培养系统等仪器设备44台(套)。55农业农村部养殖装备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南京农业大学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南京农业大学江北新校区、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南京农业大学白马教学科研基地 购置气体分析仪、骨密度仪、养殖机器人运动性能实验测试系统、轨道式生猪体征体况巡检机器人等仪器设备37台(套)。56农业农村部长江上游种质创制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西南大学重庆市高新区金凤镇生物医药产业园区种质创制大科学中心和重庆市合川区西南大学实验农场合川基地购置盆栽高通量植物表型成像系统、无人机植物表型成像系统、数字化考种机、叶片表型快速分析仪、植物根系光学高通量检测分析系统等仪器设备9台(套)。57中山大学水生动物疫病专业实验室建设项目中山大学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135号中山大学南校园内购置全自动样品处理与纯化系统、荧光定量PCR仪、水体病毒浓缩采样仪等仪器设备20台(套),配套改造实验室219平方米。
  • 召开建设项目技术协调会 专家探讨POPs削减
    11月11~13日,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和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UNIDO)在昆明联合召开“中国履行斯德哥尔摩公约能力建设项目”2010年度技术协调会。  会议交流了国内外POPs削减和控制经验,就医疗废物与POPs废物处置、POPs增列影响及GEF供资政策等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深入分析了我国履约技术和资金瓶颈,提出了加强履约能力建设的措施和办法建议 会议还通报了公约成效评估、气候变化与POPs等履约国际热点问题的研究进展。  来自斯德哥尔摩公约秘书处、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等国际机构,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电监会等国家履约工作协调组成员部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示范省、市环保部门以及科研院所、行业协会、企业等单位的近100名代表和专家参加了会议。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副主任余立风、云南省环保厅副厅长高正文、公约秘书处执行秘书唐纳德库珀参会并致开幕词。
  • 920万!河南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1年09月23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许采-2021-1438 2、项目名称:许昌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9,200,000.00元 最高限价:9200000元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配置气质联用仪及采样和前处理设备,低浓度颗粒物监测分析仪、离子色谱、气相色谱、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ICPMS)、石墨炉原子吸收仪等设备,形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能力和辖区内重点行业主要污染因子的执法监测能力,为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和环境执法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6、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1年08月30日 至 2021年09月23日,每天上午00:01至12:00,下午12:01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http://ggzy.xuchang.gov.cn/) 3.方式:在线下载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09月23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本项目采用网上投标,请符合投标条件的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加密上传投标文件。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09月23日08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本项目采用“不见面”网上开标方式,请投标供应商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进入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ggzy.xuchang.gov.cn:8088/ggzy/)——点击“项目信息——项目名称”——在系统操作导航栏点击“开标——不见面开标大厅”, 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内进行解密开标。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许昌市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中国.许昌 许昌市政府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河南省.许昌市)首页“资料下载”栏目的《交易系统全电子操作手册(投标人)》及其附件。 2.投标供应商在电子系统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致电0374-2961598进行咨询。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许昌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创业服务中心 联系人:郑雪燕 联系方式:155037423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地址:许昌市龙兴路与竹林路交汇处创业服务中心C座 联系人:许昌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详见http://ggzy.xuchang.gov.cn/ywdh/38864.jhtml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女士 联系方式:0374—2968687
  • 辽宁探索环境监理新模式:环评资质管理增加环境监理专项,组织实施公司化运作
    辽宁省从2004年起探索环境监理工作,2010年6月被环境保护部确定为环境监理试点省。截至目前,辽宁近400个国家、省级审批的建设项目开展了环境监理,基本覆盖港口、公路、铁路、风力发电、水利水电、石化化工、冶金机械、输变电等行业。全省环境监理合同额已达1.5亿元,培育了一批业务精、能力强的环境监理队伍。多年来,辽宁省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引入环境监理制度,探索环境监理新方法,构建环境监理管理体系,出台环境监理规范,全力推进环境监理科学发展。目前,辽宁的环境监理已逐渐走出探索阶段,成为环境监理事业发展较为成功、成果颇丰的省份,环境监理工作取得了突出成效,环保“三同时”执行率显著提高。编者按辽宁省是全国工业门类较为齐全的省份,是重要的老工业基地和最早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沿海省份之一。近年来,随着辽宁人口增长、经济发展和人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高,本来就短缺的资源和脆弱的环境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压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推进经济社会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发展的创新举措。辽宁省环保厅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秉持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理念,积极探索适合辽宁省情的环境监理工作新道路,全面助力辽宁老工业基地振兴。颁布实施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确立环境监理法律地位辽宁省重点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不断探索,找到了一条适合辽宁特点的环境监理工作模式。辽宁省共经历过4个阶段的探索:指定辽宁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为环境监理机构,将环境监察部门作为环境监理机构,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来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选择环评单位承担环境监理工作。实践证明,这4种模式均存在弊端。2012年5月,辽宁省环保厅开始了环境监理工作第5阶段的探索。在以环评单位市场化的公开招标形式基础上,监理机构依托环评资质,增加环境监理一项,颁发新的资质。自此,辽宁确立了“项目单位出资、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环境监理工作模式。目前,环境监理工作已经被各方接受,环境监理的执行率逐年稳步上升。2011年1月,辽宁省人大出台了《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通过辽宁省环保厅的积极推动,在条例中写入了环境监理要求,规定“对涉及饮用水水源、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施工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严重等重要的排污建设项目,逐步建立环境监督制度,实施环境监理。”自此,辽宁省环境监理工作在立法上有了保障。在2007年5月出台的《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于2011年5月出台,并于2012年5月9日正式全面实施,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上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由省环保厅颁发环境监理资质。同时,配合监理资质管理的实施,优化监理招投标管理,新修订并实施了《环境监理评标打分标准》。讨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技术要求》、《〈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编写技术要求》草案,实现环境监理管理系统化、科学化。《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确立了环境监理的法律地位,以环评文件的法律效力来推动环境监理。办法对环境监理工作有清醒认识和准确定位,推动了全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在全国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中占有一席之地。不仅拓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领域,而且弥补了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的不足和遗漏。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网是辽宁环境监理宣传的重要窗口,网站的开通不仅为环境监理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提供了重要保障,而且对环境监理招标的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强有力的保证。目前,网站访问量已超过46万人次,各监理单位先后上报环境监理月报、专题报告共计1569份,管理部门对项目建设进展和存在的问题得到了较为全面的了解。辽宁省非常注重开展省际间环境监理的合作交流,先后与福建、江苏、河北、广东、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20余个省、市环境监理调研团交流。辽宁省环保厅积极探寻省际合作模式,先后前往江苏、青海等地,商讨环境监理资质互认、成立环境监理联合体等事宜,确定了合作意向,扩大了辽宁省环境监理在全国的影响。辽宁碧海环境保护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海公司)等监理单位先后承揽了广东“石化重质原油加工工程”、江苏“扬州港江都港区通用泊位工程”、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区的“中缅油气管道及云南成品油管道工程”、福建省的“中化泉州石化有限公司1200万吨/年炼油项目”等10余省市的重点工程项目,努力实现辽宁环境监理持续发展,服务全国,引领全国环境监理事业发展的奋斗目标。核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时整改实现设计试生产全程监理辽宁省环保厅在推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中重视管理体系的建设。明确环境监理管理主体。省环保厅在机构改革中明确了由环保厅项目处归口管理环境监理工作,由碧海公司具体负责组织实施。颁发环境监理资质。根据环境保护部批复的《辽宁省环境监理试点工作方案》和《辽宁省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辽宁省环保厅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上增设“环境监理”专项。环境监理机构通过申请业务范围为“环境监理”的环评资质证书,取得环境监理执业资质。2011年8月开始申报以来,省环保厅已完成了两批环境监理资质的审查,2011年12月和2012年5月分别对第一批通过审查的3家单位和第二批10家单位颁发了环境监理资质。加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辽宁省环保厅通过建立颁发环境监理资质这一制度,扩大并建立了专业监理从业队伍,避免先前“试行办法”规定的只有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可以从事环境监理的弊端,缓解了环境监理从业单位的不足。这一做法,使辽宁省新监理办法实施后的监理队伍增加到16家,进一步满足了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拓展环境监理范围,开展设计阶段和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为了使项目单位从建设源头落实环保“三同时”,使其在设计阶段就能够满足最终试生产和验收的条件,辽宁省环保厅要求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伊始对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开展环保核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力争把存在问题的影响程度降低到最小,把解决问题的难度降低到最小,实现环境监理的全过程、全阶段化。例如,在建设项目的试生产期间,由于尚未完成“三同时”验收,环境管理无法移交地方环保部门,造成了管理上的空白,且污染防治措施尚在调试中,容易出现超标排放和污染扰民等问题。为此,辽宁省环保厅结合试生产排污收费工作,以营口富士康印刷电路板等项目为试点,将环境监理延伸到项目试生产,并将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理纳入招标工期时间内。此举不仅进一步完善了环境管理体系,保证足额征收试生产期间的排污收费,而且为实行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拓展了思路。加强行业管理,完善环境监理报告机制和监督处罚机制。辽宁省环保厅对未认真履行“三同时”制度和擅自试生产的项目及时处理,要求监理单位向环评审批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报送环境监理编制的环境监理方案、设计文件和环保核查报告及月报、专题报告,试生产、验收阶段环境监理报告。同时,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不认真开展环境监理工作的个别监理单位给予全省通报批评或暂停环境监理工作的处罚。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辽宁省环保厅多次组织举办国家、省级专业技术培训,坚持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目前,全省已有1012人取得了环境监理培训证书,已有38家企事业单位达到或超过环境监理专业技术人员最低10人的准入条件,为环境监理机构的壮大打下了坚实基础。积极开展环境监理理论研究。2010年7月,辽宁省环保厅负责编制了环境保护部科研课题《建设项目施工期环境监理技术导则》,拟定于2013年完成。2010年12月,辽宁省环保厅组织编写出版了系列《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培训教材》,被浙江工商大学选定为环境科学专业大学四年级的专业课程教科书,填补了全国环境监理指导教材的空白。辽宁省环保厅采取的一系列管理措施,完善了对环境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业绩考核、日常监管,对环境监理项目的信息管理、现场检查、定期考核、技术审查有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管理体系。有效的管理推动了环境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规范了环境监理单位的从业行为。环境监理队伍建设成为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领域的重要力量。◎2012年全面实施《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建立颁发环境监理资质制度,扩大了专业监理从业队伍。◎确立了项目单位出资、监理机构具体负责、环保部门监督工作模式。◎辽宁省环保厅将环境监理资质纳入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范围。◎开通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网,为环境监理招标的客观、公平、公正、公开提供了保证。◎制定《环保专项施工方案》,条件满足一段、开工一段,确保施工段一次性顺利通过,把施工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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