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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ize=2] 八处修改封堵食品安全漏洞[/size][/B] 此次食品安全法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10月23日,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余波未平的三鹿奶粉事件让这部本就备受关注的法律草案,成为焦点中的焦点。 在向常委会汇报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并未建议此草案提交表决。这意味着该草案将在三审之后继续审议。相比于一般法律案的三审通过,立法机关对这部法律的重视可见一斑。 “三审稿的修改,许多都是针对三鹿奶粉事件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说。 此次修改的重点是如何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三鹿奶粉事件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问题,主要集中在八个方面,包括: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摊贩的管理、食品添加剂的监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此外,草案总则部分还在明确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的有关宣传职责之外,增加了“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条文。 严控食品添加剂目录,目录之外任何物质都不得添加 三鹿奶粉事件让国人记住了“三聚氰胺”这个拗口的化学名词,对于公众而言,食品中添加了哪些东西,会对人体有什么影响,成为十分敏感的问题。 一些常委委员提出,目前食品添加剂使用不规范甚至滥用,成为危害食品安全的重要源头,本法应当对此作出严格规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锡荣代表法律委员会所作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表示,此次提交的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列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条件严格限定为:“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李援说,目录中没有列出的东西,哪怕无害,也应禁止生产企业添加,确保添加剂的正确使用,保证安全。 “馒头该是圆的,元宵直径该是多少,月饼该有多厚。”此前,一些莫名其妙的食品“标准”曾屡屡引起公众质疑。 李援认为,一些不起作用的标准,不但对食品安全不起作用,还给企业增加了负担。而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专门增加规定,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证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内容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石家庄市有关领导被免职,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李长江引咎辞职,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这次事件中明显失职,公众对此也有不少批评意见。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针对一些地方有关部门的监管职责不清、配合不够的问题,建议对地方有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予以明确。 刘锡荣介绍说,此次的草案专门增加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实行的是分段监管,监管的各个环节之间管理、分工并不严格。比如在三鹿奶粉事件发生后,奶站这个环节到底归谁来监管就并不明确。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食品不得免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9月18日,三鹿奶粉事件曝光后不久,国务院决定废止1999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有关食品质量免检制度的内容。此次的草案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强化食品安全风险的检测和评估也是此次食品安全法草案修改的重要内容。 李援认为,对风险的检测和评估是预防风险发生的一种技术性、基础性制度。在这次三鹿奶粉事件之中,如果预警制度起到有效作用的话,问题可能就不会蔓延到这么严重的程度,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所以,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这种前瞻性的监控制度,应该和后续的检验制度、风险监测制度之间有一个对接。 据刘锡荣介绍,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 李援认为,报告制度在许多法律中,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中都做了比较完善的规定,时间具体到小时,但在三鹿奶粉事件中一些地方政府恰恰没有实行这个制度。 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要求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接到举报,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通报。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草案还对救援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要采取应急救援的工作。第二要对不安全的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包括召回、停止经营、销毁等。第三对污染、被污染的工具用具进行消毒处理。第四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其中,对于食品召回专门补充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食品安全法草案将针对三鹿事件提出8处修改意见东方网2008年11月10日报道在中国食品行业规模最大、层次最高的2008中国食品博览会上,群众所关注的食品安全问题再次成为专家、学者热议的重点。 7日,在“食品安全与行业创新发展”高峰论坛上,来自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博士生导师罗云波教授详细透露了《食品安全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修改情况,而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张俊修则清楚地说明了“食品安全”与“食品质量”这两个概念的不同之处。 八处修改意见针对“三鹿奶粉事件” “如果奶的价格比水还便宜,生产者要赚钱,就要压榨奶农,他怎样达到蛋白质含量的奶?就会造假。因此注意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十分重要。” ———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博士生导师 罗云波教授 “现在我们的《食品安全法(草案)》已经几易其稿。”据罗云波透露,《食品安全法(草案)》一稿、二稿吸纳了一些国外的经验,包括可追溯的制度、问题食品召回制度、风险评估制度、诚信制度。“我觉得很重要的,就是风险评估。就好像我们的天气预报一样,使得食品安全事件尽可能不要发生。” 罗云波还表示,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者的利益,尤其要注意生产者的利益。“如果奶的价格比水还便宜,生产者要赚钱,就要压榨奶农,他怎样达到蛋白质含量的奶?就会造假。这是造成问题的重点。” 罗云波提出了自己具体的建议,第一,希望进一步明确法律内涵,解决食品和农产品界限不清,避免冲突。第二,切实解决监管过程中的越位、错位。从国际立法趋势上,食品安全管理主要以卫生和农业为主。第三,减少行政许可,加强过程的监督。国家不能没有安全检测的标志。我觉得应该把各个部门合成一个国家的东西,而且不能收钱。第四,坚持多法并行。我们不要仅仅想依赖于食品安全法,而忽视了我们的组织法、农料法。这一些要多法衔接,把我们食品安全的工作搞好。 在《食品安全法(草案)》第三稿内,吸取了奶粉事件的影响,提出了八个修改方案,内容具体包括: 修改意见1 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罗云波说,此次的草案专门增加了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对食品安全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此次提交审议的草案除了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全程监管”职责,还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确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 修改意见2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须及时上报 “过去,三聚氰胺的事件拖了很长的时间,这就是体制的问题。”罗云波表示,这导致一直到十月份才开始处理这个事情,使大量的儿童因为不合格的奶粉受到伤害。 此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规定: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修改意见3 加强风险评估制度 草案中专门增加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同时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依法进行检验并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修改意见4 加强对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我们的添加剂目录里列了180多种添加剂。它的标准、范围、规范是什么?要强化并去执行。”罗云波还强调一点,只要未列为正式的食品添加剂,即便是无毒也不能添加。 此次提交的草案增加规定要求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标准进行修订。 列入目录的食品添加剂,条件严格限定为:“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技术上确有必要的。”同时还规定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修改意见5 政府可责令企业实施召回 草案还对救援措施作了具体规定,包括:第一要采取应急救援的工作。第二要对不安全的食品采取处置措施,包括召回、停止经营、销毁等。第三对污染、被污染的工具用具进行消毒处理。第四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其中,对于食品召回专门补充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召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修改意见6 立法废除免检制度 “消费者都在抱怨免检制度。实际上这是腐败的温床。”罗云波直言,免检制度是一个行政许可,但是政府一旦颁发了这个证书给企业,就把责任也放到了自己身上。“免检一个是责任的问题,食品安全需要监管。免检制度可以废除了。” 修改意见7 统一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安全标准要保证公众健康为标准。以健康作为标准。行业来做相关的标准,完了以后要由卫生部进行风险评估,最后拿出保障消费者利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水平来统一颁布。 修改意见8 加强监管小作坊和摊贩 对小作坊,要加强管理。全国有众多小作坊,80%以上是10个人以下的小作坊。草案也要求地方政府对这些小作坊、摊贩根据他们的大小,制订有效的和合理可行的食品安全的管理方式。 “95%以上的企业是负责任的” “我认为中国的食品安全形势,不应该也不是现在说的那么可怕。95%以上的企业是负责任的。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概念混淆,造成了不是食品安全问题却要承担它的负面影响。牛奶事件就是典型的例子。”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副会长、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会长 张俊修 “国家规定了政府负全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这个概念是准确的。”张俊修说,问题出在哪里?单靠一个政府部门,或是几个部门发动起来去做食品安全也达不到水平。因为关键是生产者、消费者如何共同来做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和食品质量是两个概念。食品产业高速发展了20多年,但这两个概念还是非常模糊,造成了不是食品安全而成为食品安全的负面影响。因此澄清这两个概念是非常重要的。 食品安全的定位,是确定某个食品能不能吃,其指标是否危及人的健康。“我是当过兵的人,吃过压缩饼干,解决的是饥饿问题,味道特别难吃,但不会伤害健康。”张俊修说,食品安全是鉴定能不能吃;食品质量是鉴定好不好吃,由消费区域和消费水平来定。“包括现在我们教授讲的食品安全法,我们现在是定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质量法?这是很关键的。核心的内容不一样。” “比较典型的就是把质量指标通过质量水平指标强制在食品安全的指标上。这个是比较大的问题。”张俊修说牛奶中蛋白含量应该是行业指定的质量水平指标,而不应该是强制安全标准。同时,张俊修建议要构建几个体系。“包括取消QS,应该由管理部门作为产业准入条件去发。”卫生部门应该定安全标准,选一个执法部门按照这个标准去执法。
自4月20日公布食品安全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网络、报刊、来信等不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截止到5月20日18时,共收到各方面意见11327件,其中通过中国人大网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反映的意见共9556件,群众来信164封;通过网站提出的意见1570件,主要报刊刊登意见37件。 从收到的意见看,这次法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特点是:第一,参与面比较广。基本上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有人发表意见。国家机关、专家学者、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和广大消费者都是积极的参与者。 第二,专业性比较强。各类食品企业、食品行业从业人员,以及农业、卫生、食品安全领域的专家学者所提意见约占意见总数的33%。 第三,很多意见都经过认真准备,很有建设性。大家对这部法律草案积极建言献策,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国计民生,制定食品安全法是必要的。有的结合自身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经历反映情况,有的对政府的食品安全工作提出建议,有的对草案的具体条款提出修改完善的意见。公众对食品安全法草案的关心和热情体现了国家立法和人民意志的一致性。 比较集中和有代表性的意见主要有:一、建议进一步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有一些意见提出,目前食品安全监管存在的突出问题是多头执法,各监管主体的职责不清,重复管理,造成人力、财力的浪费,同时也增加了被管理者的负担。对于一些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增加了企业负担;而对群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例如农村食品卫生,执法部门又互相推诿。食品安全从生产到流通、消费是一个密不可分的过程,为使食品安全工作得到切实有效的监管,食品安全法必须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解决多头执法的问题。建议整合现有监管资源,理顺食品安全的管理体制,明确由一个部门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并承担责任;或者明确规定卫生、质监和工商三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职责分工,做到部门之间职能既不交叉,又不脱节,达到无缝衔接,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议对食品安全的具体监管部门予以明确。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关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规定采用泛指性的表述,显得过于笼统,一般人很难看得懂,不明白到底由哪个部门负责监管。法律规定不清楚,会导致实践中出现执法混乱,导致多头执法或者监管不力,发生问题老百姓也不知道找哪个部门。建议明确规定各监管部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职责,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三、建议处理好本法与《食品卫生法》、《农产品(000061行情,股吧)质量法》等法律的关系。有一些意见提出,《食品卫生法》实行十多年来,已经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体系,用“食品安全”取代使用多年的“食品卫生”,会使与食品卫生有关的规范、标准、办法等不得不废止,给执法工作带来负面影响。相比《食品卫生法》,草案对食品营养、卫生的管理规定不够具体,全面。建议恢复“食品卫生”的概念,并对《食品卫生法》中确立的食品卫生制度予以保留。 有一些意见提出,《农产品质量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管理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建议本法不要将食用农产品列入调整范围,避免与《农产品质量法》在具体的管理制度上产生不一致。 四、建议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有一些意见提出,从我国食品生产经营的现状看,既有一部分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业,也有大量的小企业、小作坊、小食品摊,规模小、利润微薄。因此,在管理制度上不能搞一刀切,要实行分层次管理。如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大中型企业来说执行没有问题,但让众多的小食品企业、摊点都做到,实在缺乏合理性。另外,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也要考虑众多小企业、小经营者的财力状况,不宜规定过高的罚款数额。建议立法充分考虑我国目前食品产业所具有的规模小、分散广、层次低的特点,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分层次的管理。 五、建议明确监管部门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职责。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规定食品召回制度是必要的,但对政府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职责没有作出相应的规定,不够全面。食品召回制度的内涵应当包括: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安全,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出的未食用过的食品,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政府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通知辖区内经营者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该食品信息。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召回的食品应当在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政府主管部门对召回的食品进行销毁及无害化处理等。有一些意见提出,对于企业不自觉召回不安全食品的,应由监管部门强制召回。 六、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有一些意见提出,实行监管码制度意义不大,一方面没有多少消费者愿意去按码查询,难以起到对厂家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实行监管码制度大大增加企业的生产成本,不切实际,不该强制推行。这一制度实际上可能形成强制收费,加重企业负担。建议对食品实行监管码制度再做进一步研究。 七、建议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有一些意见提出,农村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是目前监管的难点,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的监管刻不容缓。目前很多职能部门在农村没有延伸机构,通过各地的实践,只有乡镇政府高度重视,统筹协调,才能有效推进和解决农村食品安全监管难的问题。建议明确乡镇政府在农村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责任。 有一些意见提出,草案第二十七条规定,“生产者生产在本乡(镇)行政区域内销售的食品,不需要获得食品生产的许可。”这一规定等于是允许农村的食品小作坊无证生产经营,给那些黑加工点留了活路,不利于保障农村的食品安全。建议删除草案的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