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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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过渡期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特检院,各有关单位:今年4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下称新版检规)《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下称检测规则),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平稳有序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监督检验有关要求过渡期内,根据电梯施工单位的申请,检验机构可以选择新版检规或者原有的《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TSG T7006,下称旧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过渡期满后,严格依据新版检规进行监督检验。2023年4月2日(不含)之前签订供货合同,或者已经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中标,并且需要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的安装单位在2023年7月1日前填写《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附件1),连同相关见证材料向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下称地市市场监管局)办理告知,地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抄告检验机构。此类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时,新版检规附件A1.2.2.7、A1.3.3可以按照旧版检规的要求进行检验,新版检规附件A1.2.4.3(1)、A1.3.12.1、A1.3.12.3可以不检验;其后的定期检验、自行检测的相应项目也按照相应要求进行。二、关于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有关要求结合前期调整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试点情况和当前电梯检测供给能力,积极稳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过渡期内,自2023年7月1日起,地市市场监管局要以县(区、市)行政区划为单位,按照《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附件2)要求,分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工作;地市市场监管局需调整行政区划的,应提前向省市场监管局报备,做好相关衔接工作。过渡期满后,按照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进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一)规范定期检验工作。过渡期内,实施定期检验、自行检测分离的电梯,按照新版检规确定的定期检验周期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项目、内容仍执行旧版检规要求;其它电梯,按照旧版检规要求开展定期检验。定期检验还应贯彻落实《福建省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电梯远程监测装置等配置和检验检测工作的通知》(闽市监办〔2023〕12号,下称12号文)规定。检验机构不得在同一设区市同时承担电梯检验任务和电梯自行检测服务。(二)推动自行检测工作。以依法依规、合于实际、保证质量、有效监管、确保安全为原则,围绕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单位条件、检测告知、检测对接与认领、检测实施、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等环节,建立完善自行检测工作机制。1.检测周期计算。检测年份确定: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所在的年份(按照新版检规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的年份)为基准,按新版检规规定实施定期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在重新启用前应当进行定期检验,当年不再实施自行检测,其后仍按新版检规确定的年份执行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对于无法确定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的,以电梯制造(出厂)日期、使用登记日期、投入使用日期中较早者所在的年份为基准计算。检验(检测)月份确定:对在用电梯,以最近一次定期检验的月份为基准;对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电梯,以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对停用1年以上的电梯,以其启用时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下次检验(检测)的月份。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年份及周期的调整,应在2023年6月25日前完成。其中:检验平台数据调整,由福建省特检院和厦门市特检院分别负责;福建省特种设备动态监管平台数据调整,由省特检院做好技术支撑。2.检测单位条件。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包含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测机构和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符合检测规则有关要求,并满足《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要求(见附件3)。3.检测告知。首次在我省开展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向市场监管部门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4)及相关证明材料;维保单位开展检测的,应在动态监管平台上传《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5)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电梯所在地的地市市场监管局在动态监管平台上对使用管理单位和维保单位告知的材料进行核实确认。电梯检测机构或甲类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开展检测的,应持检验检测核准证向省市场监管局申请开通动态监管平台账号,并上传《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附件6)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省市场监管局予以核实确认。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的检测人员发生变动后,应及时在动态监管平台上自行维护,确保检测人员信息准确。4.检测对接与认领。在完成检测告知后,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将本单位检测信息管理系统与动态监管平台进行对接。实施检测前,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动态监管平台认领拟检测的电梯,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进行确认。5.检测实施。自行检测依据检测规则执行,同时还应执行12号文规定。参照新版检规相关规定,现场检测至少由2名具有电梯检验员及以上资格的人员进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登录“闽政通—企业服务—电梯扫码检测”模块进行身份验证,扫描电梯使用标志上的二维码进行签到(系统将确认检验人员、电梯认领信息、电梯地理位置等信息),检测结束时扫码签退。(待开通后实行)检测时,检测人员应对包括试验项目和检测关键点位在内的检测过程进行录像,录像视频应当清晰可见(分辨率不低于1080P,帧速率不少于24帧/秒),并能有效识别检测人员身份、所检电梯信息、检测项目内容、检测时长等信息,且保存期限不小于报告有效期。录像视频应有防止篡改甄别措施和能在线调阅,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的电梯检测信息中,应包含电梯检测录像视频的互联网访问地址及视频数据的数字签名(使用国密SM3杂凑算法),以便在线调阅与查证。6.检测信息传输与公示。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应在出具《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报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列入重要事项管理并落实整改闭环。发现的问题整改应经电梯自行检测单位确认后,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将《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以及整改情况公示在便于乘客阅知的位置,公示期不少于15日。三、关于使用标志要求自2023年7月1日起,承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在完成检验报告批准后的1个工作日内将检验信息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经检验机构确认后,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出具合格检测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上传至动态监管平台,由最近一次实施电梯检验的机构在1个工作日内对《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进行确认,确定下次检验或检测日期,并在线生成《电梯使用标志》。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通过福建省市场智慧监管一体化平台特种设备监管系统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并及时张贴在电梯轿厢(或者自动扶梯、人行道出入口)易于乘客看见的部位。对确有困难无法自行下载打印《电梯使用标志》的使用管理单位,可委托检验机构邮寄或自行领取《电梯使用标志》。四、有关工作要求电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发布是国家对电梯检验检测政策的新一轮调整,也是更好保障电梯运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周密安排部署,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有序实施、落地落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牢固树立改革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细化措施、统筹推进,确保实效。一是要对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相关负责人进行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专业解读,部署我省工作要求和推进措施。二是通过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向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宣贯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以及我省的有关要求,稳步推进电梯定期检验和自行检测分离。三是结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4号)要求,推动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配备安全总监和安全员,制定电梯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完善“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切实落实使用管理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同时,电梯使用维保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要认真组织检验检测人员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实质内容,要及时依据新版检规或检测规则修订完善检验检测质量保证体系和作业指导书,切实提高电梯检验、检测质量。(二)加强监督检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加大对电梯使用、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使用到期未检测或检测发现严重不符合运行条件的电梯,要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查处;发现在电梯检验检测过程中存在缺项、漏项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严格落实淘汰退出机制。(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好“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电梯安全宣传周”等重点时段,通过广泛的媒介途径和多样的宣传方式,宣传电梯检验检测调整内容和工作要求,要发挥行业自律约束作用,坚决杜绝低价竞争、恶性竞争和虚假检测等现象发生。各地在贯彻落实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处。联系人:郑志良,电话:0591-87859712;监管平台联系人:李伟程,电话:0591-87580672。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6月16日(此件主动公开)附件下载 附件1:需在过渡期满后实施安装监督检验的电梯清单.doc 附件2:电梯检验检测分离推进表.doc 附件3:电梯自行检测单位基本条件.doc 附件4: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5:电梯维保单位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附件6:电梯检验检测机构自行检测告知单.doc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一)强化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市场监管总局2024年3月15日附件.doc
  •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发布
    原标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公告2013年第10号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等6个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现予批准发布施行。编 号名 称批准日期施行日期TSG D7001-201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5002-2013压力容器使用管理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R7001-2013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2013-1-162013-07-01TSG Z6001-201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1-2013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TSG Z8002-2013特种设备检验人员考核规则2013-1-162013-06-01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3年1月16日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方案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论坛

  • 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疑惑?市场监管总局回复

    总局、特种设备监察局领导,您好!本人针对TSG T7001-202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的理解存在以下疑惑:表A2-4(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的定期检验项目)结尾的注A2-6中:“(3)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未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进行过检验,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均按照一般项目处理;”个人理解: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数量共计为4项,且是捆绑项,但是一般项目不符合项不超过3项可以监护使用,所以以上4项不允许监护使用。综上,(1)改造或重大修理监督检验时即便不涉及以上4项,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2)定期检验以上4项也要整改并符合TSG T7001-2023要求。理解妥否?敬请回复![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12-04[/back][/color]谢谢您的提问! 依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简称本规则)相关规定:一是监督检验时,对于按照本规则进行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的,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3.6条。二是定期检验时,对于制造日期为1998年2月1日以前的受检设备,如果本附件A2.2.2.9条第(3)项、A2.2.4.2条、A2.2.4.4条、A2.3.2条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检验时作为C类项处理,并且未按照本规则进行过监督检验,这些项目按照一般项目处理;检验结论判定要求见正文第 4.7条。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align=center][size=25px]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size][size=25px]检验和[/size][size=25px]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size][/align][font=宋体][size=18px]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2023年第14号公告发布,于2023年4月2日起施行,过渡期为1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 满足检测规则第2.2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TSG Z7001—2004)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TD1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2025年12月31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 (一)强化退出机制。 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 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 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7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 1、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2、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 3、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 1、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 2、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A1.2.6.7条第(1)项的要求标注。 3、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 4、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 5、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 6、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125 mm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3月15日[/size][/font]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font=仿宋_GB23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单位:[/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font=&]TSG T7[/font][/font]001[font=仿宋_GB2312]—[font=&]2023[/font],以下称新版检规)和《电梯自行检测规则》([font=&]TSG T7008[/font]—[font=&]2023[/font],以下称检测规则)已由市场监管总局[font=&]2023[/font]年第[font=&]14[/font]号公告发布,于[font=&]2023[/font]年[font=&]4[/font]月[font=&]2[/font]日起施行,过渡期为[font=&]1[/font]年。为确保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更好实施,结[/font][font=仿宋_GB2312]合过渡期内各地工作进展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font][font=黑体]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促进检测工作顺利实施[/font][font=仿宋_GB2312]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做好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的贯彻实施,充分调动电梯使用、生产单位积极性,鼓励电梯使用、维保单位开展自行检测,落实安全主体责任。[/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测准入条件。[/font][font=仿宋_GB2312] 满足检测规则第[font=&]2.2[/font]条要求的检测单位,即可从事电梯自行检测工作,不得新增任何限制条件或设置任何事前审批环节。按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font=&]TSG Z7001[/font]—[font=&]2004[/font])核准的具有电梯定期检验[font=&]TD1[/font]资质的甲类综合检验机构,在[font=&]2025[/font]年[font=&]12[/font]月[font=&]31[/font]日前可从事电梯检测工作。[/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明确免征地区或单位检测主体。[/font][font=仿宋_GB2312] 对于免征特种设备检验费用的地区或单位,电梯使用单位满足检测规则的条件即可开展自行检测,也可委托向其提供电梯维护保养服务的单位或者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验机构可以同时承担电梯检验和电梯检测工作,但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检测费用。[/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推进电梯检测数据联通。[/font][font=仿宋_GB2312] 检测单位要按照当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传递、报告或者公示电梯自行检测信息。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应用电梯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平台,为检测单位传递、报告自行检测信息提供便利,确保电梯检验检测方式调整有序平稳过渡。[/font][font=楷体_GB2312] (四)强化检测结果应用。[/font][font=仿宋_GB2312] 电梯自行检测工作由维保单位承担的,如果自行检测项目及其内容能够覆盖《电梯维护保养规则》([font=&]TSG T5002[/font]—[font=&]2017[/font])中第五条第(九)项所述的年度自行检查项目及其内容,维保单位可不再单独进行本年度的自行检查工作。电梯变更使用单位时,原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可以持上一年度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办理。[/font][font=黑体]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仿宋_GB2312]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深入推进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加强对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行为的监督检查,提高检验、检测工作质量。[/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强化退出机制。[/font][font=仿宋_GB2312]对违反法律法规、不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检测的,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积极营造依法施检、公平公正的电梯检验检测行业氛围。[/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提升合规管理水平。[/font][font=仿宋_GB2312]督促检验机构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内部工作流程,主动公示检验程序和收费标准,建立客户回访制度,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效能和满意度。[/font][font=楷体_GB2312] (三)严厉查处超期不检测行为。[/font][font=仿宋_GB2312]检查发现到期不检测的电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五条相关规定,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逾期不予整改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font=&]57[/font]号)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理。[/font][font=黑体] 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 [/font][font=楷体_GB2312] (一)规范检验检测工作程序。[/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1.[/font] 落实音像记录要求。对于新版检规中要求进行音像记录的试验项目,检验机构及人员应当保证其记录内容的唯一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对于检验的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视频和音频记录的,则无需再对相关试验项目单独进行音像记录。同时,检验机构应当做好音像记录的存储和管理工作。对于使用场所涉密或者其他不宜进行音像记录的,使用单位应当向检验机构出具书面说明,经检验机构确认后,检验人员可以不对相应的试验过程进行音像记录。[/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换发《特[/font][font=仿宋_GB2312]种设备使用标志》。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新版检规和检测规则,出具或换发《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见附件),且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费用。如在检验(检测)周期内,使用单位更换电梯维保单位的,使用单位应当凭《电梯自行检测符合性声明》[/font][font=仿宋_GB2312]和相应的维保合同原件,到最近一次实施检验的检验机构换取标志。[/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明确检验检测实施月份。对于未按新版检规检验过的电梯,经与使用单位沟通确认,可以将最近一次《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下次检验日期”所在的月份作为后期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的实施月份。[/font][font=楷体_GB2312] (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1. [/font]关于驱动主机停止装置与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如未按照新版检规进行过监督检验的,有机房电梯的驱动主机停止装置、电梯[/font][font=仿宋_GB2312]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监测功能[/font][font=仿宋_GB2312]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不做要求。[/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2.[/font] 关于轿厢内铭牌及标识。载货电梯(含改造后的)轿厢内铭牌上不标注乘客人数,其他信息按照新版检规中第[font=&]A1.2.6.7[/font]条第([font=&]1[/font])项的要求标注。[/font][font=仿宋_GB2312][color=#ff0000][/color][/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3.[/font] 关于应急救援试验。在定期检验或自行检测时,可以在空载工况下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4.[/font] 关于新装电梯带载检验项目。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强化安装质量控制,加强安装过程的监控或指导,依法做好相关校验和调试,确保在安装竣工自检时,限速器—安全钳联动试验、曳引能力试验、制动性能试验、制停距离试验、附加制动器试验等项目有效实施。检验机构开展上述带载检验项目,要与施工单位安装竣工自检合并进行。[/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5.[/font] 关于[font=&]125%[/font]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font=&]6[/font]年进行一次。[/font][font=仿宋_GB2312][font=&] 6.[/font] 关于阻挡装置。相邻平行布置并且共用外盖板的宽度大于[font=&]125mm[/font]的自动扶梯或者自动人行道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阻挡装置。[/font][font=仿宋_GB2312] 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font][font=仿宋_GB2312] 附件:《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式样[/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仿宋_GB2312] [/font][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市场监管总局 [/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 [/font][font=&]2024[/font][font=仿宋_GB2312]年[/font]3[font=仿宋_GB2312]月[/font]15[font=仿宋_GB2312]日[/font][/align][align=right][font=仿宋_GB2312][/font][/align][font=仿宋_GB2312] (此件公开发布)[/font][list][/list][list][*]附件下载[*][/list][list][*][url=https://www.samr.gov.cn/cms_files/filemanager/1647978232/attach/20241/c2bb0afc6f404983a9a0defa9ff89e54.doc?fileName=%E9%99%84%E4%BB%B6.doc]附件.doc[/url][/list]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资料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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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物安全柜型式检验 400-860-5168转1620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在出厂检验合格的安全柜中随机抽取。型式检验由生产厂家送样,检验必须在经过质量认证合格的机构进行。产品在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a)新产品f)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样机定型时;b)正式生产后,如果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进,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产量后,应进行周期检验;d)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差异较大时;g)产品有下列改变时:风机位置、容量和数量改变; 压力排风区尺寸和结构改变; 过滤器位置变化;h 前窗操作口尺寸 排气口尺寸和位置 工作面尺寸和结构 内置附件(如离心机、紫外灯、静脉药容器的支架、扶手等)的改变。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外观、材料、结构、柜体防泄漏、高效过滤器完整性、噪声、照度、人员(人员安全性)、产品保护(受试样本安全性)与交叉污染保护(交叉感染)、下降气流流速、流入气流流速、气流模式、集液槽泄漏、稳定性、温升、电机与风机、电气安全。依据的标准及规范性文件有:YY 0569-2005《生物安全柜》、JG 170-2005《生物安全柜》、GB 4793.1-2007《测量、控制和实验室用电器设备的安全要求 第1部分:通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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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耗材

  • 硅藻检验样品盒
    水中尸体死因诊断是世界性的法医学难题,硅藻检验被公认为溺死诊断最可靠的方法(“金标准”)。传统硅藻检验方法因灵敏度低、易污染、劳动强度大、安全性差等原因而未能在法医学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我司研究的科技成果“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扫描电镜联用硅藻检验方法”克服了传统方法的重大缺陷,具有灵敏、准确、安全、环保等优点,应用前景良好。硅藻检验样品盒是应用“微波消解-真空抽滤-扫描电镜联用硅藻检验方法”的重要工具,用于存放经微波消解、真空抽滤后得到的硅藻样品,具有操作简单、防损失、防污染、样品管理方便等特点,已获国家专利。硅藻检验样品盒不仅适用于法医学硅藻检验,亦可用于存放硅藻生态学研究、硅藻分类学研究等其它领域中的滤膜样品。硅藻检验样品盒采用一体化、紧凑式设计:一具尸体的检材(肺、肝、肾、骨髓、水样等)和控制样品经处理后所得到的样品,通常可集中存放于一个样品盒中。硅藻检验样品盒主要包含(由外到内):1个环保型外盒:含密封性薄膜外包装、可供填写的样品信息栏、防揭标签等;1个内盒底座:含6个用于放置内盒的孔位;6个透明内盒;6个钉型扫描电镜样品座:样品座直径有25mm和28mm两种规格,上覆盖有EM级高纯碳导电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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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卫生检验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乳酸菌检验)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卫生检验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乳酸菌检验) 关键词:培养基,北京绿百草,微生物检验,乳酸菌 北京绿百草现货提供卫生检验微生物检验干粉培养基(乳酸菌检验):改良MC培养基,乳酸菌琼脂培养基,改良番茄汁培养基基础,乳酸菌液体培养基,MRS肉汤等。 需要详细供货信息请联系北京绿百草:010-51659766. 登录网站获得更多产品信息:www.greenherbs.com.cn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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