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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改革意见中“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另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认定、评审。”是不是防雷、特种设备等检测因为有《气象法》《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规定,就无法申请资质认定了?如果是,这类的还有哪些?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该规定自2000年6月29日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第三十四条规定,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申请,并未规定受检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权提出异议;且朱英智也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该规定废止后,如果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是否可以向特检院同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提出行政复议申请?[align=center][img]https://xgzlyhd.samr.gov.cn/gjjly/img/fd-a-avator.png[/img][/align][b]回复部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b][color=#999999][back=transparent]时间:2023-09-08[/back][/color]您好,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反映。具体请咨询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考核)行政许可项目办事指南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本区最高等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2、对重点管理计量器具[电能表、水表、煤气表、衡器(不含杆秤)、加油机(含加油机税控装置)、出租汽车计价器]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考核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 3、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由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本区工商局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标准考核由本局受理。(二)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七条: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三)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a)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b) 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c) 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d) 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e) 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f) 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四)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1、新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c) 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d) 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e) 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f) 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g)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2、计量标准到期复查的 a) 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b)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c)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d) 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e) 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f)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g) 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h) 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i)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五)程序申请↓接到申请5日内完成资料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受理后5日内上报宁波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考核↓ 承担考核单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核↓ 组织考核单位签署意见后将有关材料返回我局↓ 接到考核资料10日内完成审核、审定↓ 5日内制作许可证书和决定交申请人 (六)期限 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考核时间及申请人的整改时间不计在行政许可期限之内。 (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2、收费标准 考核费:200元/项;复查费:60元/项;证书费:10元/证。(八)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