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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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公布,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控制新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从事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的环境管理。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内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医药、农药、兽药、化妆品、食品、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等的管理,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但作为上述产品的原料和中间体的新化学物质相关活动的环境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计为常规使用时有意释放出所含新化学物质的物品,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分类】根据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标准,新化学物质分为一般类新化学物质、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中具有持久性、生物蓄积性、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危害特性的化学物质,列为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  本办法所称新化学物质,是指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化学物质。  《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四条【基本制度】 国家对新化学物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实施申报登记和跟踪控制制度。  第五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者进口前进行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未取得登记证或者未备案申报的新化学物质,不得用于科学研究。  第六条【鼓励先进技术】国家支持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健康风险评估和控制技术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控制技术,鼓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的研究、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鼓励申报人共享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数据。  第七条【保守秘密】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申报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八条【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申报类型】新化学物质申报,分为常规申报、简易申报和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第十条【常规申报要求】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环境保护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办理常规申报 但是,符合简易申报条件的,可以办理简易申报。  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并附具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的分类、标签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二)风险评估报告,包括申报物质危害评估、暴露预测评估和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评估结论等内容   (三)物理化学性质、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特性的测试报告或者资料,以及有关测试机构的资质证明。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必须包括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按照相关标准的规定完成的测试数据。  第十一条【常规申报数量级别】常规申报遵循“申报数量级别越高、测试数据要求越高”的原则。申报人应当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申报登记指南,提供相应的测试数据或者资料。  依据新化学物质申报数量,常规申报从低到高分为下列四个级别:  (一)一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吨以上不满10吨的   (二)二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吨以上不满100吨的   (三)三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吨以上不满1000吨的   (四)四级为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1000吨以上的。  第十二条【简易申报基本情形】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办理简易申报。  办理简易申报,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二)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完成的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  第十三条【简易申报特殊情形】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简易申报:  (一)用作中间体或者仅供出口,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吨的   (二)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0.1吨以上不满1吨的   (三)新化学物质单体含量低于2%的聚合物或者属于低关注聚合物的   (四)以工艺和产品研究开发为目的,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10吨,且不超过二年的。  办理特殊情形简易申报,应当提交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以及符合相应情形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备案申报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生产或者进口前,向登记中心提交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办理科学研究备案申报:  (一)以科学研究为目的,新化学物质年生产量或者进口量不满0.1吨的   (二)为了在中国境内用中国的供试生物进行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而进口新化学物质测试样品的。  第十五条 【系列申报、联合申报、重复申报】 办理常规申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下列规定办理申报手续:  (一)同一申报人对分子结构相似、用途相同或者相近、测试数据相近的多个新化学物质,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系列申报   (二)两个以上申报人同时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共同提交申报材料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联合申报   (三)两个以上申报人先后申报相同新化学物质,后申报人征得前申报人同意后使用前申报人的测试数据的,可以提出新化学物质重复申报。数据的测试费用分担方法,由申报人自行商定。  第十六条【申报人资格】新化学物质申报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是中国境内注册机构。  非首次进行新化学物质申报的,近三年内不得有因违反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规定而被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七条【如实报告】申报人在办理新化学物质申报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和环境风险的全部已知信息。  第十八条【环境信息公开】申报人对所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涉及商业秘密或者技术秘密要求保密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注明。  对涉及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的信息,不得要求保密。  申报人对要求保密的内容予以公开时,应当书面告知登记中心。  第十九条【测试机构】为新化学物质申报目的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应当为环境保护部公告的化学物质测试机构,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监督和检查。  境内测试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部颁布的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并按照化学品测试导则或者化学品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  在境外完成新化学物质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并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机构,必须通过其所在国家主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符合合格实验室规范。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二十条【常规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常规申报后,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环境保护部化学物质环境管理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化学、化工、健康、安全、环保等方面专家组成。  (二)评审委员会应当依照环境保护部颁布的新化学物质危害和风险评估导则和规范,以及化学品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等国家相关标准,对新化学物质的以下内容进行识别和技术评审:  1.名称和标识   2.物理化学、人体健康、环境等方面的危害特性   3.暴露程度以及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风险   4.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控制措施的适当性。  评审委员会认为现有申报材料不足以对新化学物质的风险做出全面评价结论的,由登记中心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提出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包括:  1.将新化学物质认定为一般类、危险类以及是否属于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划分意见   2.人体健康和环境风险的评审意见   3.风险控制措施适当性的评审结论   4.是否准予登记的建议。  (四)环境保护部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技术评审意见进行审查,确定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并视不同情况,做出决定:  1.对有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2.对无适当风险控制措施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环境保护部在做出登记决定前,应当对新化学物质登记内容进行公示。  第二十一条【简易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登记,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受理简易申报后,应当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对按要求提交生态毒理学特性测试报告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出技术评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对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颁发登记证 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报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备案申报登记程序】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登记中心收到科学研究备案申报后,应当按月汇总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环境保护部定期在政府网站上公告。  第二十三条【登记公告】环境保护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告予以登记的新化学物质名称、申报人、申报种类和登记新化学物质管理类别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办理时限】登记中心应当自受理常规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化学物质申报报告提交评审委员会 自受理简易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处理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常规申报登记的专家评审时间不得超过60日,简易申报登记的专家审查时间不得超过30日。登记中心通知补充申报材料的,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专家评审时间。  环境保护部应当自收到登记中心或者评审委员会上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15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环境保护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登记证内容】登记证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名称   (二)新化学物质名称   (三)登记用途   (四)登记量级别和数量   (五)新化学物质的管理类别。  常规申报的登记证还应当载明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  第二十六条【新特性报告及处理】登记证持有人发现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向登记中心提交该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  登记中心应当将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的新信息,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技术评审。  环境保护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技术评审意见,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于通过增加风险控制措施可以控制风险的,在登记证中增补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并要求登记证持有人落实相应的新增风险控制措施   (二)对于无适当措施控制其风险的,撤回该新化学物质登记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重新申报】尚未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已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程序重新进行申报:  (一)增加登记量级的   (二)变更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用途的。  已被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且获准登记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变更登记用途的,也可以由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加工使用者,重新进行申报。  第二十八条【信息共享】环境保护部应当将已获准登记为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有关信息,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四章 跟踪控制  第二十九条【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登记,作为审批生产或者加工使用该新化学物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条件。  第三十条【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一)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二)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三)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四)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一般风险控制措施】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和相应的加工使用者,应当按照登记证的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风险控制措施:  (一)进行新化学物质风险和防护知识教育   (二)加强对接触新化学物质人员的个人防护   (三)设置密闭、隔离等安全防护,布置警示标志   (四)改进新化学物质生产、使用方式,以降低释放和环境暴露   (五)改进污染防治工艺,以减少环境排放   (六)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   (七)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以及加工使用者,应当遵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重点风险控制措施】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和加工使用者,还应当采取下列风险控制措施:  (一)在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期间,应当监测或者估测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向环境介质排放的情况。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监测机构或者社会检测机构进行监测。  (二)在转移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相应设备,采取适当措施,防范发生突发事件时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进入环境,并提示发生突发事件时的紧急处置方式。  (三)在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废弃后,按照有关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禁止转让】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不得将获准登记的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  第三十四条【研发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进行。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物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五条【活动报告】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首次生产活动30日内,或者在首次进口并已向加工使用者转移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在每次向不同加工使用者转移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中心报告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  第三十六条【年度报告】简易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于每年2月1日前向登记中心报告上一年度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的下列情况:  (一)实际生产或者进口情况   (二)风险控制措施落实情况   (三)环境中暴露和释放情况   (四)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实际情况   (五)其他与环境风险相关的信息。  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登记证持有人,还应当同时向登记中心报告本年度登记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计划,以及风险控制措施实施的准备情况。  第三十七条【资料保存】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将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保存十年以上。  第三十八条【监管通知】环境保护部收到登记中心报送的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30日内,应当向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发送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将监管通知发送至该化学物质生产者、加工使用者所在地地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部门。  监管通知内容包括:新化学物质名称、管理类别、登记证上载明的风险控制措施和行政管理要求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等。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的要求,按照环境保护部制定的新化学物质监督管理检查规范,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发现生产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活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即时性或者累积性环境污染危害的,应当责令生产者、加工使用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危害或者危险,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告至环境保护部。  环境保护部可以根据报告情况,要求登记证持有人提供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可能存在的新危害特性信息,并按照本办法有关新化学物质新的危害特性报告和处理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注销登记】登记证持有人未进行生产、进口活动或者停止生产、进口活动的,可以向登记中心递交注销申请,说明情况,并交回登记证。  环境保护部对前款情况确认没有生产、进口活动发生或者没有环境危害影响的,给予注销,并公告注销新化学物质登记的信息。  第四十一条【列入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程序】一般类新化学物质自登记证持有人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由环境保护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登记证持有人应当自首次生产或者进口活动之日起满五年的六个月前,向登记中心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  环境保护部组织评审委员会专家对实际活动情况报告进行回顾性评估,依据评估结果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含重点环境管理危险类新化学物质)公告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简易申报登记和科学研究备案的新化学物质不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第四十二条【定期排查】环境保护部每五年组织一次新化学物质排查。  对2003年10月15日前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者进口的化学物质,环境保护部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  对未取得登记证生产、进口或者加工使用新化学物质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虚假申报】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登记的,并撤销其登记证。  第四十四条【环境保护部处罚事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及时提交获准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更新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或者新化学物质流向信息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上一年度新化学物质的生产或者进口情况的   (四)未按规定提交实际活动情况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地方处罚事项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报环境保护部公告其违规行为,记载其不良记录:  (一)拒绝或者阻碍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未取得登记证或者不按照登记证的规定生产或者进口新化学物质的   (三)加工使用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的   (四)未按登记证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   (五)将登记新化学物质转让给没有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工使用者的。  第四十六条【地方处罚事项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的   (二)未按规定保存新化学物质的申报材料以及生产、进口活动实际情况等相关资料的   (三)将以科学研究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用于其他目的或者未按规定管理的。  第四十七条【评审专家违规处罚】评审委员会专家在新化学物质评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评审结果严重失实的,由环境保护部取消其入选评审专家库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测试机构违规处罚】为新化学物质申报提供测试数据的境内测试机构在新化学物质测试过程中伪造、篡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环境保护部从测试机构名单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九条【滥用职权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术语】本办法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一)一般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尚未发现危害特性或者其危害性低于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二)危险类新化学物质,是指具有物理化学、人体健康或者环境危害特性,且达到或者超过化学物质危害特性鉴别、分类相关标准规定值的新化学物质。  第五十一条【文书格式】本办法下列文书格式,由环境保护部统一制定:  (一)新化学物质常规申报表   (二)新化学物质简易申报表   (三)新化学物质科学研究备案表   (四)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五)新化学物质首次活动情况报告表   (六)新化学物质监管通知。  第五十二条【生效日期】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5日起施行。  2003年9月12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 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公布
    关于公布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的公告  为保证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的科学性,规范测试机构的操作行为,提高新化学物质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对国际间通用测试方法、测试数据和管理体系的互认和应用,根据我部《关于开展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检查的通知》(环办函〔2008〕22号),按照《化学品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HJ/T155-2004),参照国际通行的合格实验室准则(GLP)技术原则,结合我国化学品生态毒理学测试水平和实际情况,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为新化学物质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数据的测试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和盲样测试考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通过检查的新化学物质登记测试机构名单(以下简称“名单”)  1. 上海市检测中心生物与安全检测实验室  2.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环境保护农药环境评价与污染控制重点实验室  3. 沈阳化工研究院安全评价中心(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4. 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检测实验室  5.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化学品生态效应与风险评估重点实验室  6. 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  7. 广东省微生物分析检测中心  上述测试机构所提供的生态毒理学数据可作为新化学物质登记评估的依据。  二、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已列入名单的测试机构,应于每年12月向我部提交年度报告,接受定期检查、随机检查和有因检查。定期检查每三年开展一次。在检查时如不符合相关要求,将从名单中取消;申请列入名单的机构,经我部检查和测试合格后,可以进入名单。
  • 生态环境部发布《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环境管理中化学物质的命名,支撑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管理、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等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按照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要求,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s://www.mee.gov.cn/),在“意见征集”栏目或首页搜索栏输入本通知名称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按照反馈意见建议格式,提出意见和建议。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意见电子版发送联系人邮箱。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王珺瑜、杜科雄电话:(010)65645764、65645767(传真)邮箱:chem@mee.gov.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3.《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命名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4.反馈意见建议格式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26日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方案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论坛

  •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3年第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审批结果的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第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附表:2023年第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批准情况表 [b] 附表:2023年第5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批准情况表[/b][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登记证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中文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申请人/代理人[/b][/align][/td][td][align=center][b]活动类型[/b][/align][/td][td][align=center][b]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C3A212230025(1/3)[/align][/td][td][font=宋体]碳酸[/font][font=宋体](氯甲基)(1-甲基乙基)酯[/font][/td][td]黄石福尔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C3A212230025(2/3) [/align][/td][td][font=宋体]碳酸[/font][font=宋体](氯甲基)(甲基)酯[/font][/td][td]黄石福尔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C3A212230025(3/3)[/align][/td][td][font=宋体]碳酸[/font][font=宋体](氯甲基)(乙基)酯[/font][/td][td]黄石福尔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C2C212230026(1/2)[/align][/td][td]2-甲基-3-((4-甲基-5-氧代-2,5-二氢呋喃-2-基)氧基)-4H-吡喃-4-酮[/td][td]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C2C212230026(2/2)[/align][/td][td]2-甲基-3-((4-甲基-5-氧代-2,5-二氢呋喃-2-基)氧基)-4H-吡喃-4-酮[/td][td]联化科技(德州)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C1A212230027[/align][/td][td]1,3,2-二氧杂硫杂环戊烷2,2-二氧化物[/td][td]苏州祺添新材料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able]

  • 关于2023年第4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申请审查情况的公示

    根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12号,以下简称《办法》),我部对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的7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核,符合相关要求,拟批准登记,详见附表。  根据《办法》第二十四条,现将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申请相关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3年7月3日—7月5日  公示期间设立联系电话和邮箱:  电话:010-65645763  传真:010-65645767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100006  电子邮箱:chem@mee.gov.cn  [b]附表2023年第4批拟批准的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常规登记证明细表[/b][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受理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物质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申请人/代理人[/b][/align][/td][td][align=center][b]活动类型[/b][/align][/td][td][align=center][b]新用途环境管理要求[/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23[/align][/td][td]1-(3-氯吡啶-2-基)-3-[[5-(三氟甲基)-2H-四唑-2-基]甲基]-1H-吡唑-5-甲酸[/td][td]阜新孚隆宝医药科技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42[/align][/td][td]2,2-二氯-1-(2,3-二氢-3-甲基-4H-1,4-苯并噁嗪-4-基)乙酮[/td][td]上虞颖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落实列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后实施的新用途环境管理相关要求[/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45[/align][/td][td]2-[2-(2-氯乙氧基)乙氧基]乙醇[/td][td]富乐马鸿凯(大连)医药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47[/align][/td][td]氧化米糠蜡钙盐[/td][td]Clariant International AG/科莱恩化工科技(上海)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48[/align][/td][td]4,5-二乙酰基六氢化-1,4,5-氧二氮杂卓[/td][td]顺毅宜昌化工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55[/align][/td][td]1,3,2-二氧硫杂环戊烷-2,2-二氧化物[/td][td]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C1-220079[/align][/td][td]N,N’-双(1,1-二甲基乙基)硅烷二胺[/td][td]默克电子科技(张家港)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d][align=center]无[/align][/td][/tr][/table]

  • 生态环境部关于2023年第8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审批结果的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的要求,现将2023年第8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审批结果予以公开。  附表:2023年第8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批准情况表  [b]附表:2023年第8批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简易登记证批准情况表[/b][table=800][tr][td][align=center][b]序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登记证号[/b][/align][/td][td][align=center][b]中文名称[/b][/align][/td][td][align=center][b]申请人/代理人[/b][/align][/td][td][align=center][b]活动类型[/b][/align][/td][/tr][tr][td][align=center]1[/align][/td][td][align=center]J1A222230097[/align][/td][td]甲基丙烯酸(3-乙基氧杂环丁-3-基)甲基酯[/td][td]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2[/align][/td][td][align=center]J1A222230098[/align][/td][td]甲基丙烯酸(7-氧杂二环[4.1.0]庚-3-基)甲基酯[/td][td]捷时雅(上海)商贸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3[/align][/td][td][align=center]J1A221230099[/align][/td][td]1-[(4,4,8-三甲基三环[6.3.1.0[sup]2,5[/sup]]烷-1-基)氧]戊-2-醇和1-[(1,4,4-三甲基三环[6.3.1.0[sup]2,5[/sup]]烷-8-基)氧]戊-2-醇及其异构体的混合物[/td][td]国际香料(中国)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4[/align][/td][td][align=center]J1A222230100[/align][/td][td](R)-3-(苄氧基)-2-((叔丁氧基羰基)氨基)丙酸[/td][td]阿塞托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进口[/align][/td][/tr][tr][td][align=center]5[/align][/td][td][align=center]J1A212230101[/align][/td][td]4-(6-氯-2-吡啶基)-1-哌啶羧酸1,1-二甲基乙基酯[/td][td]凯莱英医药化学(吉林)技术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6[/align][/td][td][align=center]J1A212230102[/align][/td][td]((3S,5S,6R)-6-甲基-2-氧代-5-(2,3,6-三氟苯基)哌啶-3-基)氨基甲酸叔丁酯[/td][td]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7[/align][/td][td][align=center]J1A212230103[/align][/td][td]4-(6-氯-2-吡啶基)-1-哌啶羧酸1,1-二甲基乙基酯[/td][td]吉林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8[/align][/td][td][align=center]J1A212230104[/align][/td][td]3-羟基-1-哌啶甲酸叔丁酯[/td][td]常州市浚鑫化工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r][td][align=center]9[/align][/td][td][align=center]J1A212230105[/align][/td][td]3-氟-4-(羟甲基)苯腈[/td][td]辽宁凯莱英医药化学有限公司[/td][td][align=center]生产[/align][/td][/tr][/table]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资料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仪器

  • 化学物质渗透测试池 400-860-5168转2555
    化学物质渗透测试池 Chemistry Liquid Permeation Test Cell化学物质渗透测试池 Chemistry Liquid Permeation Test Cell 用途:用于鞋、服装、手套等化学防护材料在持续或间歇接触条件下,化学防护材料抗液态或气态化学物质渗透性能测试,只适用于不透气化学防护材料渗透性能的测试;化学物质渗透测试池 Chemistry Liquid Permeation Test Cell 标准:GB 20265:2019、GB 24540:2009、GB/T 23462、ASTM F 739化学物质渗透测试池 Chemistry Liquid Permeation Test Cell 规格:试样尺寸:60mm*60mm(防护服)、¢70mm(防护鞋)包括测试室和捕集定,测试室跟试样的外表面接触,捕集室跟试样的内表面接触;采用耐腐蚀、耐用工艺材料制成采用PTFE密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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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ortMS&trade 便携式气质化学物质鉴定仪在科学研究中,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 已成为不可或缺的化合物定性分析工 具。它结合了气相色谱的分离能力和质 谱的鉴定功能,为各种复杂混合物分析 提供强大的支持。不同于传统的实验室 台式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便携式气质 联用仪不应受限于场地、电源和线路等 条件。PortMS是一款坚固、紧凑、集成 度极高的便携式气质联用仪,可以在现 场恶劣环境中即开即用,快速进行未知 化合物鉴定。 随处均可进行物质鉴别!PortMS是基于台式气质联用仪,优 化采用低热容气相色谱技术,结合传统 四级杆质量分析器而精心研发的便携式 气质联用仪;其不仅具备台式气质联用 仪定性和定量分析检测化合物范围广、 灵敏度高等特点,还具有体积小、重量 轻等便携设备需求;此外该气质联用仪 启动快、待机长、进样多元、操作软件 图形化“向导式”等特点,便于用户在实 验室移动分析或者外出实时现场进行分 析鉴定。主要特点:性能优良:轻巧便携,整机小于20kg(含载气瓶及电池);快速启动,长效待机 模块独立:色谱和质谱模块化,组合模式,结构快拆,可按需配置 多元进样:多种进样模式(液体进样、气体进样以及顶空进样等)阀体自动切换; 独家吸附浓缩捕集阱和定量环软件切换使用,应对现场高低浓度样品 灵敏度高:气体化合物浓度可达ppt级,电离10-l00eV 定性准确:比对检索标准版NIST图谱库,准确鉴定;可升级多种技术联用检索 配件便利:电源适配器和备用电池热可插拔;便携载气瓶,野外用气无担忧应用介绍 PortMS便携式气质化学物质鉴定仪可进行车载走航区域监测(包括但不限于固定点位气体 监测、区域气体灵活走行监测、多台便携实现全区域气体浓度气体分布监测等),实验室日常 分析、连续监测(实验室定点连续分析、支持转接实验室氦气和室电),远程控制原位遥测 (配合机器人或无人机实现远程原位遥测、软件支持远程控制实现自动采集分析流程);可应 用于环境检测、应急检测、消防安全、公安刑侦和食品安检等领域。 应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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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面临安全问题时,您需要快速获得信息。Thermo Scientific&trade 手持式化学物质分析仪可在现场快速鉴定未知化学品、爆炸物、化学武器和毒pin。这类坚固耐用且适合现场的仪器可在危险区域直接带来拉曼光谱和红外光谱仪的强大功能,并提供有针对性、可操作的数据——帮助化生放核 (CBRN) 团队和现场应急人员以前所未有的速度采取行动。由于我们的便携式仪器具有准确、快速和耐用的特点,当时间是任务的关键且可靠鉴定是唯一选择时, 全球爆炸物军械处理技术人员、危险品现场处置人员和公安机关都选用我们的仪器。毒pin鉴定可在一次测试中快速地鉴别多种管制物质,包括毒pin、合成毒pin、“违法药物稀释剂”和前体材料。 Thermo Scientific&trade TruNarc&trade 手持式毒pin分析仪 采用保护证据的无损非接触式采样,毒pin侦查员、海关人员以及执法人员都可以用其快速分析可疑违法药物。爆炸物鉴定Thermo Scientific&trade 拉曼和 红外手持式化学物质分析仪可即时鉴别爆炸物、前体和简易爆炸装置。 现在我们提供的Thermo Scientific&trade Gemini&trade 是全球首款,也是唯一一款集 红外和拉曼光谱法于一体,用于现场互补和确认检测的手持式分析仪。有害材料鉴定利用拉曼或 红外光谱仪,可直接在危险区域中检验圆桶、袋子和瓶罐等中的内含物。Thermo Scientific&trade FirstDefender&trade 、 TruDefender&trade 和 Gemini&trade 手持式分析仪可安全妥善地处理危险物质,不像传统实验室有害物质分析,还需耗费时间和资金处理危险物质。化学武器鉴定快速鉴定爆炸物、化学武器和化学试剂赛默飞世尔科技是手持式拉曼技术行业公认的领导者,已售出了上万仪器,包括 Thermo Scientific&trade FirstDefender&trade RMX 手持式化学物质鉴定分析仪, 应用于美国军事的各个领域及全世界的军事和执法部门。FirstDefender RMX 手持式化学品鉴定 分析仪是一种全光拉曼系统,经设计,适用于应急人员,国土安全,军队,执法和刑侦化学人员。快速、准确的鉴定快速鉴定未知固态及液态化学品。专供现场使用经 MIL-STD-810G 及 IP67 检测并认证。改进的自动混合分析精密算法可自动确定是否存在混合化学品和污染化学品。瞄准式鉴定透过密封的玻璃或塑料容器直接操作,避免暴露于潜在的有害物质。丰富的物质谱库可鉴定爆炸物、有毒工业化学品 (TIC)、化学战药剂 (CWA)、麻醉毒pin、前体、白色粉末等等。灵活的使用模式带固定探头的手持式瞄准模式、安装到特定战术机器人的模式或集成瓶模式。菜单式用户界面只需要简单培训。无需定期维护或校准。无损检测保持样品的完整性。使用充电电池、壁式插头或 123a 一次性电池供电。在 -4° 到 +122°F(&minus 20° 到 +50 °C)的宽泛温度范围下具有可完全操作性能。整合 NIOSH 和 CAMEO 数据库,现场提供详细的危险品数据。全天候为所有单位提供技术和后方信息支持。Gemini 分析仪是目前世界上第一台也是唯一一台集成拉曼光谱和 FTIR 的手持仪器,在单台现场便携式设备中提供经实验室验证的技术、及补充解决方案。更好、更快的决策轻便小巧,特别适合未知化学品处置人员、爆炸性军械处理 (EOD) 技术人员和其他背负沉重设备的现场应急人员。专为现场使用而设计,经 MIL-STD 810G 认证。提供全天候 (24/7) 回顾支持,众多光谱学家可以为您提供光谱分析和运行问题解答。增加结果的可信度同时采用拉曼和 FTIR 分析技术,相比单独任何一种技术能处理更大范围的样品。利用全面的机载资料库,鉴定未知固体和液体,从爆炸物和化学品到工业化学品和前体。基于 Thermo Scientific&trade FirstDefender&trade 和 Thermo Scientific&trade TruDefender&trade 分析仪现场验证的性能构建。操作更安全包括可根据用户设置调整样品压力的旋钮采用拉曼光谱和 FTIR 扫描延迟,允许用户在启动扫描之前离开危险区域。使用更容易,效率更出色通过扫描助手指导操作人员进行技术选择和采样。可定制的配置文件允许操作人员基于样本、具体情况和自身的情景意识设置扫描参数将用户错误降至最低并消除主观性的用户解读。仅需简单培训即可熟练使用。使用 TruNarc 手持式毒pin分析仪,可在您所到任何地方获得毒pin实验室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使用实验室验证的拉曼光谱仪,很容易鉴定毒pin、兴奋剂、镇静剂、迷幻剂和镇痛剂。单次检测,多种毒pin 一次检测中鉴定数十种毒pin,节省时间及金钱。易于使用 单次检测多个受控物质,可提供清晰、明确的结果,用于推定鉴定,无需用户解读。广泛的分析功能 分析重要的滥用药物以及常见的稀释剂、前体和新兴的药物,如芬太尼、合成卡西酮(浴盐)和大麻素(Spice 或 K2)。无损、非接触式采样 大部分样品直接通过塑料或玻璃扫描,以减少污染,降低暴露并保存证据。自动数据存储和报告生成 TruNarc Admin 捕获所有的扫描和自检结果,以帮助支持起诉。回顾支持 在岗化学家职员提供光谱分析。新兴威胁 TruNarc 手持式毒pin分析仪 可鉴定叶片材料上的少量合成大麻素——通常为吸食前的最终形式,散装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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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耗材

  • 梅特勒-托利多 电化学配件 InPro4800在线pH电极
    InPro4800 系列电极(pH探头、pH表、pH仪、pH电极、酸度计)在有腐蚀性化学物质或高压存在的环境具有很长的使用寿命,可明显降低工业中电极的维护率和更换费用。这种电极有在磨损性介质和/或溶液接地(SG)中使用的平膜版本可选。技术参数:规格 - InPro4800/4801SG简短描述 带有温度传感器和 SG 的低维护 pH-电极pH范围 0...14温度范围 -5...130 °C (23...266 °F)耐压(bar) 13 bar(130 °C)/ 安全压力系数为 3耐压 (psi) 188 psi(266 °F)/ 安全压力系数为 3隔膜 外部:PTFE (Teflon® ) 环形连接孔/ 内部:不流动隔膜参比系统 具有压力补偿的双凝胶电解质腔,Ag/AgCI 系统(正在申请专利)国际安全管理 是ATEX 证明 EX II 1/2G EEx ia IIc T6/T5/T4, SNCH 00 ATEX 3130XFM认证 IS CL l, Div 1, GR ABCD主要特点:降低维护与更换费用它采用独特的设计结构,在双电解质腔内具有很长的扩散路径,同时采用抗污环形连接孔(PTFE)。在化工工艺工业中最恶劣的环境下能进行可靠的测量这种电极在氧化介质、强酸或强碱溶液、含有硫化物的介质内可提供可靠的测量。在各种温度范围下可承受最高的运行压力可以满足整个温度范围内异常高压的技术规范要求,关于详情请参阅相关技术规范。与防爆区域的安全法规保持一致这种电极经过防爆等级认证,适合在防爆区域内使用。针对腐蚀性介质采用平膜结构,提高了工艺安全性InPro4801SG 采用玻璃平膜和溶液接地装置,是内部含有颗粒和纤维介质的最佳选择。可以利用溶液接地装置避免产生接地环路,同时也可以将它用作诊断工具。 有溶液接地装置(SG)可供选用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带有整体涂层的 Pt-辅助电极,它的作用是增强接地能力以防止电磁干扰、提高诊断功能和同时进行 pH/氧化还原测量。
  • 梅特勒-托利多 电化学配件 InPro4800在线pH电极
    InPro4800 系列电极(pH探头、pH表、pH仪、pH电极、酸度计)在有腐蚀性化学物质或高压存在的环境具有很长的使用寿命,可明显降低工业中电极的维护率和更换费用。这种电极有在磨损性介质和/或溶液接地(SG)中使用的平膜版本可选。技术参数:规格 - InPro4800/4801SG简短描述 带有温度传感器和 SG 的低维护 pH-电极pH范围 0...14温度范围 -5...130 °C (23...266 °F)耐压(bar) 13 bar(130 °C)/ 安全压力系数为 3耐压 (psi) 188 psi(266 °F)/ 安全压力系数为 3隔膜 外部:PTFE (Teflon® ) 环形连接孔/ 内部:不流动隔膜参比系统 具有压力补偿的双凝胶电解质腔,Ag/AgCI 系统(正在申请专利)国际安全管理 是ATEX 证明 EX II 1/2G EEx ia IIc T6/T5/T4, SNCH 00 ATEX 3130XFM认证 IS CL l, Div 1, GR ABCD主要特点:降低维护与更换费用它采用独特的设计结构,在双电解质腔内具有很长的扩散路径,同时采用抗污环形连接孔(PTFE)。在化工工艺工业中最恶劣的环境下能进行可靠的测量这种电极在氧化介质、强酸或强碱溶液、含有硫化物的介质内可提供可靠的测量。在各种温度范围下可承受最高的运行压力可以满足整个温度范围内异常高压的技术规范要求,关于详情请参阅相关技术规范。与防爆区域的安全法规保持一致这种电极经过防爆等级认证,适合在防爆区域内使用。针对腐蚀性介质采用平膜结构,提高了工艺安全性InPro4801SG 采用玻璃平膜和溶液接地装置,是内部含有颗粒和纤维介质的最佳选择。可以利用溶液接地装置避免产生接地环路,同时也可以将它用作诊断工具。 有溶液接地装置(SG)可供选用我们可以为您提供带有整体涂层的 Pt-辅助电极,它的作用是增强接地能力以防止电磁干扰、提高诊断功能和同时进行 pH/氧化还原测量。
  • 泰坦科研管理系统
    提升工作效率:效率提升是使用软件解决的核心问题,无论是在物料领用、报告查询,还是在文档归类、人员统计等方面,都能够简化、规范流程,让各个环节更好的衔接,大幅提高工作效率。加强沟通协作:信息的共享和沟通平台,能够让科研人员更加自由通畅的进行沟通,同时通过任务分配、自动流转等方式加强协作。过程监控管理:科研过程进展都被完整记录,实时查看进展情况,让管理层更好的监控过程,通过对过程的控制确保良好的结果。数据积累追溯:无论是实验记录还是实验成果都被集中分类保存,所有数据均可被追溯,确保知识积累。科学分析决策:从人员产出、项目进度、物资使用、资金使用等多个维度进行统计分析,通过表格、图形等方式呈现,确保科学决策。一、经费管理1、经费预算、使用、余额集中管理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编制项目预算,在预算下使用经费,系统自动计算经费数据,使用记录、剩余情况一目了然,清晰可控。2、经费使用申请在线填写经费使用人在线提交经费使用申请,根据使用原因,填写隶属项目、预算科目、供应商、采购物品、金额等信息,并可以上传合同、发票等附件。3、审批层级个性化配置根据实验室的个性化管理要求,可以设置多重审批,并有邮件提醒功能,确保能够及时处理审批任务;审批时可以对经费归属项目、预算科目进行调整,使项目各预算科目的使用经费准确分配。二、文档管理1、多类型文档在线提交学生可以在线提交论文专利、实验数据、项目报告、周报月报、参考文献等各类型文档,支持多种文件格式。2、文档自动分类归档根据隶属项目、类型、编制人、时间段等维度,系统自动将文档分类归档,方便分类查看、统计分析;并可以通过标题、关键词、摘要等多种搜索条件灵活搜索,轻松查到文档。3、在线阅览、下载权限灵活配置学生可以在线阅览文档,也可根据权限进行下载查阅;根据学生参与的项目,支持灵活设置文档的查看、下载权限。三、物料管理1、采购入库登记在线填写采购申请,输入物料名称、采购数量、供应商、单价等信息;根据实验室的管理要求,设置免审批或审批流程,管理人员直接在线审批。2、库存信息管理实验室库存物料统一管理, 学生可以通过类型、名称、存放位置等多种方式查到库存、登记领用,通过信息共享,能够提升物料利用率、降低成本。3、领用记录跟踪物料领用完整记录、永久跟踪,在物料管理方面实现“保安全”、“不浪费”四、设备管理1、设备信息维护及展示实验室设备统一管理、集中展示,可轻松查阅:购置日期、预计使用年限、功能、应用范围、主要技术指标等内容。2、预约使用设备预约后再使用,是避免撞车的唯一手段;系统通过可视化的日历操作界面,使预约登记简单便捷,设备使用频率一目了然。3、维修保养系统可以针对每台仪器设置维修保养提醒,自动给操作人发送邮件提醒执行,维修保养后登记信息;通过按计划定期维护保养,能够大大延长仪器的使用寿命。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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