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

仪器信息网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解决方案。
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仪器

  • 卫生监督快速检测仪器箱适用于卫生监督所依法监督管理食品、消毒产品、生活饮用水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本监督快速检测箱配置齐全、设计合理、携带方便,是卫生监督所依法开展食品卫生监督的必备工具。配置方案序号配置物品简要规格数量1水中余氯速测盒量程0.00~1mg/L,100次12有效氯速测卡0~300pm,20次/袋13农药残留测速卡20片/盒14亚硝酸盐检测管10管/袋15甲醛速测包含100次测定试剂,试验用品16二氧化硫速测盒含100次测定试剂,试验用品17餐饮具用大肠菌群检测纸片10份/包18食品用大肠菌群检测纸片2份/包19菌落总数检测纸片24片/包110碘盐含碘量检测速测液200次/瓶111食用油酸价、过氧化值速测卡10份/盒112食品中心温度计TA-288113无菌采样袋10号100个/包114普通8号采样袋100个/包115普通6号采样袋100个/包116多功能采样剪刀不锈钢117不锈钢采样勺16cm118不锈钢采样镊子16cm119长柄大号采样棉签50支/包120防泄漏酒精灯金属制12150ml酒精瓶自备燃烧用酒精122100ml酒精瓶自备75%消毒酒精123消毒棉球50克/瓶124试管架12孔125带盖试管15ml1226一次性吸管3ml100只/包127水质采样器500ml采样量128水质采样袋500ml*10个/包129无菌采样罐500ml10
    留言咨询
  • 系统方案介绍:厦门通创机动车路检执法及监督抽测系统 VRMS1000,结合目前市场上主流的汽油车尾气分析仪、 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烟度计、柴油车快速氮氧化物分析仪、便携式林格曼黑度黑度仪、OBD 诊断仪、 便携式油品分析仪、手持式尿素分析仪等产品,实时采集分析检测数据,并运用先进的平台、大数据 分析及 4G/5G 互联网络技术,实现完全符合法规要求的排放检测技术方案,系统同时具有组合灵活、 检测数据内容大、检测报告合规、能自动上传所有相关检测过程及结果数据等特点,能够实时对移动 污染源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设备进行执法监督检查。 现场的便携式尾气排放检测设备结合云端平台管理,能够对执法数据进行实时查询、分析、统计、 统计并实现一车一档,实时出具合规的执法检测工单,方便执法检查人员现场移动执法。系统功能特点:1.合规的检测报告打印功能:系统软件根据检测编号、车牌号码等自动匹配车辆检测结果并生成合标 检测报告,并可以在现场通过无线或有线 A4 打印机打印。2.预留系统对接接口功能:通过预留相应系统接口,方便与路检设备、移动执法检测车、移动遥感检 测车、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平台、交警部门机动车管理平台、I/M 检测维护管理平台、天地人车一 体化监管平台实现无缝对接; 3.双向系统对接功能:系统可以通过计算机终端和无线网络连接到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平 台,实现计算机终端与网络监控中心的对接,对指定车辆进行现场检测;4.具备单机互联及局域网灵活组合功能:方便现场实际使用,提高现场检测工作效率;5.多种类型设备接入功能:通过 WIFI 信号及路由器接入,系统可同时接入的设备较多,包括尾气分 析仪、烟度计、OBD 诊断仪、林格曼黑度仪、尿素检测仪、油品分析仪等,方便未来路抽检系统 的升级及使用; 6.强大的统计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时间段、行政区域、排放阶段、合格数(合格率)与不合格 数(不合格率)、本地车辆及外埠车辆等对检测车辆进行汇总统计分析,并可通过多种统计图更加清 晰直观地展示出路检路查的结果统计情况;7.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具有非道路移动机械档案信息管理、检测数据的监督抽测执法 管理和低排区监督管理功能,同时具备查询、统计、监控报警、检测数据上传等功能; 8.具备一车一档管理功能:系统能将车辆信息数据、OBD 数据、排放检测数据等按车辆实现归类统 一,方便直观地体现车辆统一的信息; 9.强大的数据管理功能:系统软件可以根据检测时间、车牌号等查询、统计、导出、打印检测结果; 10.系统管理功能:具备用户管理、多种用户权限管理、设备管理功能; 11.有无外网均能适应合规检测功能:执法现场实现在网络情况下通过平台方式打印合标检测报告,也 可以在无网络情况下通过配套测控软件打印合标检测报告,方便执法人员现场移动执法检测。 12.对远程设备的监督管理功能:系统方便实现监管部门对移动污染源机械设备的远程督查和执法工作, 实现监管部门对多个执法现场及区、县检测数据的远程监管查看,实现监管部门对便携式尾气排放 检测设备的远程督查管理。13. GIS 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系统具备 GIS 电子地图管理功能,直观方便监督管理。
    留言咨询
  • 鉴知技术便携拉曼光谱仪RS3000针对食品安全领域研究开发,借助与清华大学共同研发的纳米增强试剂及增强基片,实现多目标物痕量筛查。该系列产品利用拉曼光谱的“指纹”识别特性,结合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自动前处理装置、线性定量模型以及混合物识别算法,专注于提供多目标物、非特异性痕量筛查的食品安全整体解决方案。本款便携拉曼光谱仪采用光纤探头及升级版的定量检测模块,检测方式更灵活检测结果更准确。 RS3000食品安全检测仪可以检测农药残留、非食用化学物质、易滥用食品添加剂、兽药残留、保健品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六大类200余项物质,可实时显示分析结果,并生成检测报告。适合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检验检疫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部门等领域的日常监测,也可为重要场所、重大活动的食品卫生提供快速安全保障。 经过在食品安全领域的长期耕耘,同方威视的表面增强拉曼光谱检测技术取得了多个国家级研究检验机构的技术评价报告,在2017年开展的贵州省、陕西省和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拉曼食品快速检测产品现场评价中名列前茅,并已申报国家食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征集的第二批食品快速检测方法《液态乳中三聚氰胺的快速检测拉曼光谱法》。 同时,鉴知技术RS3000食品安全检测仪在贵州省、山东省、新疆省等多地食药监、检验检疫单位、公安系统、研究所及科研机构得以应用,并受到客户的广泛好评。
    留言咨询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方案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论坛

  •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求《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北京市地方标准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由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制定的北京市地方标准《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已完成,根据《北京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提出宝贵意见。请将意见填入“意见反馈表”中,于2023年5月6日前,以e-mail或传真的方式反馈给我局。若各单位了解到该标准内容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请将涉及专利权/商标权的相关情况一并反馈。联系人:李文峰电 话:010-64289128-7052E-mail:liwenfeng2013@yeah.net[url=http://file2.foodmate.net/wenku2023/wfx202304071107.zip]附件:[/url]1.《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意见反馈表[align=right]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4月6日[/align]附件:生态环境质量遥感监测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附件:意见反馈表

  •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用新版GMP证书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今年2月20日发布的最新通知获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始启用新版GMP证书了。以下为新闻内容:关于启用新版本药品GMP证书的通知 食药监办安137号 2011年08月20日 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GMP)实施工作,国家局修订了《药品GMP证书》样式,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关于贯彻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11〕101号)要求,对通过新修订药品GMP检查认证的剂型(产品),进行编号并发放新版本的《药品GMP证书》。对按照规定于2011年3月1日前已受理并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8年修订)》标准检查认证的剂型(产品),在通过认证后发放原版本《药品GMP证书》。  二、新版本《药品GMP证书》颜色为淡蓝色,内容、格式与原版本《药品GMP证书》相同。具体样式附后。  三、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药品GMP证书》的管理,认真做好编号、登记、发放工作,做到有序、不乱,平稳过渡。  请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行政区域内药品认证检查工作实际,与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联系并领取新版本《药品GMP证书》。  国家局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翁新愚、郭清伍  电 话:010—88330812、88330852  传 真:010—88330854  国家局行政受理服务中心联系人:刘 思、张彦丽  电 话:010—88372751、88370563  传 真:010—88363840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新版GMP证书和老版有什么区别?是不是更好看些?

  • 药包材生产规范(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目录:附件:1.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2.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3.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4.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5.药包材补充申请资料要求;6.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7.药包材生产洁净室(区)要求。附件1:实施注册管理的药包材产品目录一、输液瓶(袋、膜及配件);二、安瓿;三、药用(注射剂、口服或者外用剂型)瓶(管、盖);四、药用胶塞;五、药用预灌封注射器;六、药用滴眼(鼻、耳)剂瓶(管);七、药用硬片(膜);八、药用铝箔;九、药用软膏管(盒);十、药用喷(气)雾剂泵(阀门、罐、筒);十一、药用干燥剂。附件2:药包材生产申请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目录(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单位药包材生产情况考核报告。(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书。(四)申请企业营业执照。(五)申报产品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六)申报产品的配方。(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九)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十)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同时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十一)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十二)申报产品生产企业环境保护、废气废水排放、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所取得的有关合格证明。二、申报要求(一)上述第(一)、(二)、(三)项资料,均应当提供原件。(二)上述第(四)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三)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四)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测报告书原件。附件3:药包材进口申请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目录(一)生产者合法生产资格证明文件、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二)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及其中文译文。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三)申报产品在国外的生产、销售、应用情况综述及申请在中国注册需特别说明的理由。(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书。(五)洁净室(区)洁净度检验报告及三批产品自检报告书。(六)申报产品的配方。(七)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八)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九)与采用申报产品包装的药品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药物相容性试验)研究资料。(十)申报产品生产厂区及洁净室(区)平面图。二、申报要求(一)上述第(一)项资料,申请人应当提交由原产国政府部门批准其从事药包材生产和经营的证明文件复印件(相当于我国的工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或者注册证书等)、公证文件原件。其中:1、凡原产国政府对药包材在本国上市进行专门审批的,必须提供此类批准证明文件。2、凡原产国政府规定无须办理上述专门批准件的,在如实说明后,可免于提供此项资料。(二)上述第(二)项资料,申报产品生产厂商授权中国境内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授权文书、公证文件均需提供原件;中国境内代理机构的工商执照或者申报产品生产厂商常驻中国境内办事机构的《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可以提供复印件。(三)上述第(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可在技术审评工作开始后单独另行提交。(四)上述第(五)项资料,应当提交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原件。(五)上述第(八)项资料,若为新药包材或者企业标准,还应当同时提供起草说明。(六)全部申报资料均应当使用中文并附英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附件4: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一、生产药包材再注册申请资料要求(一)申报资料目录1、我局颁发的药包材批准证明文件及其批准变更证明文件。2、申请人合法登记证明文件。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申报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书。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包材或者药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洁净室(区)洁净度检测报告书。5、申报产品的配方。6、申报产品的生产工艺及主要生产、检验设备说明。7、申报产品的质量标准。8、三批申报产品的生产企业自检报告书。9、该产品五年内销售及质量情况的总结报告。10、批准该产品注册或者再注册时,要求继续完成的工作的执行情况。(二)申报要求1、上述第(一)、(二)项资料,可以提供复印件。2、上述第(三)、(四)项资料,应当提供原件。3、上述第(五)、(六)项资料,若与上次注册内容相比有所改变,应当指出具体改变的内容。4、上述第(七)项资料,再注册时对质量标准进行修订的,应当同时提供原质量标准、修订后的质量标准及修订说明。5、上述第(八)项资料,应当提交距申报日期一年内的检验报告书原件。6、上述第(九)项资料,应当包括年销售量、使用本产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及所包装药品品种目录、用户对本品使用评价、质量检验情况、药包材生产企业对产品自检合格率、有无质量事故及官方质量抽检等情况。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耗材

  • 检测游离甲醛用液相色谱柱Comatex PR15
    甲醛是一种重要的有机物,它作为有机原料使用时,用途广泛,当甲醛用于杀菌防腐时,其用途、使用方法和范围有着明确的规定,对于化妆品而言,公认的甲醛安全限量是0.2%。我国《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年版)中规定,甲醛属于限制使用的物质,除口腔卫生产品允许使用量为0.1%,其他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允许量是0.2%。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增的《化妆品中游离甲醛的检测方法》(2015版)中对甲醛的含量标准及检测做了详细的指导与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及监督检验相关检测均需按照发布的检测方法进行。美国康诺6000系列柱后衍生系统针对游离甲醛的检测,简单快捷有效。与美国康诺6000系列柱后衍生系统配套使用的游离甲醛用液相色谱柱更是实验人员的好帮手。游离甲醛用液相色谱柱ComatexPR15可有如下应用: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测定游离甲醛含量 液相色谱-柱后衍生法测定表面活性剂里面的甲醛含量 美国康诺测试游离甲醛用液相色谱柱ComatexPR15 色谱柱:PR1545 Comatex PR15(C18),250X4.6,5u
  • 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
    一、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产品检测本产品用于快速检测粮食、谷物及饲料等物质中黄曲霉毒素B1的残留量,检出限见下表,整个检测过程只需要15分钟左右,适用于各类企业及检测机构进行现场快速筛查。二、黄曲霉毒素B1简介黄曲霉毒素是一类真菌(如黄曲霉和寄生曲霉)的代谢产物,它们具有很强的致癌性,是一种毒性极强的剧毒物质。黄曲霉毒素的危害性在于对人及动物肝脏组织有破坏作用,严重时可导致肝癌甚至死亡。在天然污染的食品中黄曲霉毒素主要有四种类型:B1, B2, G1,G2(根据其本身不同的荧光特性而命名),其中以黄曲霉毒素B1最为多见,毒性和致癌性也是最强的。美国食品与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对黄曲霉毒素限量的法案规定如下:(1)成熟牛饲料300ppb;(2)成熟猪饲料200ppb;(3)孕育牛,猪及成熟家禽饲料100ppb;(4)人类食品和幼畜和乳畜饲料4ppb。欧盟对食品中的黄曲霉毒素总量的限量规定最大不能超过4ppb(ECNo 1525/98)。三、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检测分析四、黄曲霉毒素B1胶体金快速检测试纸条注意事项1、本试纸条为一次性产品,请勿重复使用。2、请勿触摸试纸条中央的白色膜面;不要使用过期检测条,废弃物应妥善处理。3、切勿重复使用配备的滴管,以免交叉污染。4、不要混用不同批号的试纸条和微孔试剂。5、若需直接检测标准品,请向我公司索取相应的缓冲液;自来水、蒸馏水、去离子水不能做为阴性对照。6、样本中的固体杂质颗粒会导致假阳性结果,取样时弃去肉眼可见的颗粒部分,有条件时请离心后取上清液做检测。7、玉米赤霉烯酮系剧毒物品,请佩戴手套操作。8、试验遇到的任何问题,请与供应商联系。9、本产品检测结果仅供参考,如需确证,请参照国家相关标准方法。本产品有效期12个月。4℃~30℃避光保存,切勿冷冻。
  • 药品化妆品检测箱
    基本参数测定时间:10-20min测量范围:针对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产地:广州供电电源:无检测精度:mg/kg检出范围:针对于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对药品、化妆品、保健品等的现场快筛检测类型:添加剂检测仪器售后服务:全国联保通道数:无外形尺寸:516*364*155 mm重量:5 kg经营模式:自产自销品牌:达元型号:DY-DS-II适用样品:化妆品,药品,保健品详细说明名称:药品化妆品检测箱型号:达元DY-DS-II药品化妆品检测箱/ 含铝合金箱及配件一套(详见下方产品配置)适用范围:(一)定义:本配置所称药品安全快检室装备是指用于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安全相关项目快速检测的试剂和试纸等。(二)适用对象:药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保健品和化妆品等实施监督执法。(三)适用人员:县级药品安全监管部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的监督执法人员。特点:技术保障、厂家直营、专业准确、性价比高、 检测快速、操作简单厂家曾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产品介绍可与多种保化快筛试剂盒配套使用,完成不同监督任务。1、操作简单:无需专用设备,体积小巧、携带方便、利于现场筛查。2、快速检测:每种试剂盒5分钟内完成检测。3、价格适宜:每个样品仅需花几元至十几元人民币。4、专业平台:配有专用操作平台和齐全附件,使用方便。5、自由组配:箱内试剂盒可随筛查任务不同自由组合。6、实用性强:在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打击健康产品中非法添加化学成分活动中推广应用。产品标准配置序号品名型号规格单位数量1剪刀——把12戒刀——把13记号笔——支14定性滤纸 ∮7cm盒15称量纸——张106平嘴钳5#把17废液瓶500ml个18橡胶手套——双19一次性塑料手套——双1010口罩N95个211药勺——个112注射器5ml个213砂轮——个114垃圾袋——个215镊子——个116塑料离心管5ml个2017塑料吸管3ml 个3018放免管(带塞)5ml个1019塑料离心管1.5ml个2020药检快筛铝合金箱——个121合格证——份1可选择的保健食品、化妆品、药品快速检测盒列表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资料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资讯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起草制定了《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3日至6月23日,如有意见,可反馈至邮箱jiangzhiyong@shandong.cn。到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联系电话:51792525、51792516。 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22日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市场监管系统技术机构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服务平台。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对某一产品领域的检验检测能力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坚持技术一流、环境设施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科研水平一流、支持服务一流的建设标准。第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公益和创新属性,服务全省市场监管,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和促进高质量发展等发挥技术支撑作用。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的建设、评审认定及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六条 省局是省质检中心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统筹全省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组织省质检中心评审认定和考核工作。各市市场监管部门、省局直属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主管单位,负责组织省质检中心项目申报,督导建设进度,协调解决建设中的相关问题。依托单位是省质检中心的责任主体,负责省质检中心建设、运行和日常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第七条 省质检中心名称统一命名为“山东省 XX 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原则上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473个中类进行命名。第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根据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的法定检验职责和承接能力,可直接将法定检验检测任务委托给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一类和具有法定检验职责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为系统内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一般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承接各级各类检验检测任务。第二章 建设第九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建设目标明确,有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计划,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人才、资质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申报省质检中心相关领域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1年以上相关领域的产品检验检测经历,达到技术一流、支持服务一流;(三)具备必要的检验检测场所和环境条件,仪器设备配置的总体技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国内先进的水平,达到环境设施一流;(四)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建立与省质检中心事业发展相适应的人才队伍,有明确的人才培养计划,科研水平一流、人才团队一流。第十条 支持方向: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优先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公共安全、填补空白和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更好地服务全省“十强产业”发展、“好品山东”建设以及地方支柱产业发展。原则上省内有相同或相近国家质检中心的不再批准同类省质检中心的建设。第十一条 依托单位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建设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时间安排、保障措施等。第十二条 依托单位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负责落实各项建设任务和保障条件。第十三条 各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核论证,经集体研究,对认为符合省质检中心建设要求的报省局备案。同时指导省质检中心建设,督导建设进度,及时向省局报告建设情况。第三章 评审认定第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可至36个月。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完成建设任务,获得相关资质认定,具备健全的管理运行机制,自评达到省质检中心认定条件的,应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申请认定。第十六条 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至少于建设周期结束前2个月,由市市场监管局、省局直属单位向省局备案,说明延期原因和延期时限。第十七条 评审认定程序:(一)省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二)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按照考核评审标准要求进行。(三)评审结论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专家组现场出具评审结论,签字后报省局。(四)省局参考专家组意见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认定条件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文批准成立。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责令整改,重新组织评审认定,或由依托单位撤回评审认定申请。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八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活动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九条 省质检中心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检测的产品;不得对其检验检测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不得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不得违规向企业收费。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检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第二十条 省局对省质检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制定考核评价标准并组织实施,每3年考核全覆盖。考核工作采用现场评审或材料函审的方式进行,按照省质检中心考核标准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整改、不合格。对不合格的、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省质检中心予以撤销。第二十一条 对于因机构改革等,省质检中心依托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队伍等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及时向省局备案。第二十二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和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省质检中心领域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被依法注销、撤销或吊销的;(三)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多次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利用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受到查处,被举报并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实验室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二十三条 由于机构改革、资源配备不足、检验检测范围调整等原因导致省质检中心无法正常运行,或省质检中心主动申请注销的,予以注销省质检中心名称。第二十四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国内外能力验证、实验室比对等各种技术交流活动,持续提升技术能力水平。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参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工作,跟踪、监测行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鼓励省质检中心加强自主研发和创新能力,突破一批基础性、公益性和产业共性技术瓶颈。第二十五条 鼓励省质检中心积极申请国际、国家或行业权威机构对其检验检测能力的认可。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市场监管系统外单位申报省质检中心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省局负责解释。《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产品质量检验站(中心)管理办法》(鲁质监科认发〔2018〕32号)同时废止。
  •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各直属单位:《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东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以下简称“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提升检验检测技术公共服务水平,按照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国家质检中心建设管理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质检中心,是指依托依法成立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依托法人单位”)建设,经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认定的检验检测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第三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坚持公益属性和创新属性,聚焦全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提供高端检验检测服务,推动质量提升、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服务高质量发展。第四条 省质检中心的依托法人单位负责制定建设方案,明确建设目标,落实建设任务,开展检验检测业务和日常运行管理,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省局负责省质检中心管理,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管理制度,负责认定和考核管理。各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省质检中心的推荐申报、建设督导,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省质检中心统一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XX产品”命名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分类规定或特定行业的国家分类标准规定。第二章 建设管理第六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具备相关建设条件,提出的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符合我省产业规划和政策,并符合以下建设标准要求:(一)应当具有法人地位,已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所申请领域1年以上检验检测经历。(二)申请产业应当是区域支柱产业或优势产业,具备较大的产业规模和较高产业集聚度,区域经济特色明显。(三)应当具备完善的省质检中心建设规划,并明确土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基础资源能够得到保障,拥有地方政府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明确支持。(四)应当拥有或计划配置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先进仪器设备、试验环境。(五)应当具备与筹建领域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关键技术人员。具有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占检验检测人员总数比例不少于40%,其中,关键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筹建领域2年以上的检验检测工作经历。(六)应当承担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市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科研项目,或参与过筹建领域相应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七)能够按照要求落实省质检中心建设各项预期目标,所在地无超过48个月未通过认定的省质检中心。第七条 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优先支持在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公共安全等领域建设省质检中心。省内已有相同产品国家或省质检中心的,原则上不再建设同类省质检中心。第八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研究制定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主要内容包括: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建设目标、建设内容、服务监管和产业发展的措施,时间安排、保障条件等,并对建设方案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第九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参照《市场监管系统国家质检中心筹建验收工作程序(试行)》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推荐申报。第十条 省局自收到筹建申请1个月内,组织材料形式审查、现场审查和论证。经省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批准筹建相关省质检中心,命名为“山东省XX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筹)”。第三章 认定管理第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18个月,含有基建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6个月。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至少提前3个月向省局提出延期验收书面申请,经省局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筹建期限,延长期限不超过12个月。第十二条 依托法人单位在建设周期内完成省质检中心各项建设任务后,按照程序向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由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向省局提交。第十三条 省局自收到认定申请1个月内,组织相关认定工作:(一)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审查通过的,组织现场评审。审查不通过的,1个月内由相关市级市场监管部门组织补充完善。(二)按照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组织评审,现场评审实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三)通过现场评审的,在省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批准成立相关省质检中心。未通过现场评审的,应当予以整改,整改期限不超过6个月;对未完成整改的,不予批准成立。第四章 运行管理第十四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检验检测相关规章制度,坚持依法合规运行,确保省质检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第十五条 省质检中心不单独取得检验检测资质认定,以依托法人单位在检验检测资质认定的有效期和检验检测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第十六条 省质检中心应当按照要求于每年3月底前上报上年度工作总结和社会责任报告;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等政府任务的省质检中心,应当严格遵守有关管理规定和行为规范要求,确保检验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保密性。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评比活动或向社会推荐其检验的产品,对其检验的产品通过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经营活动;(二)单独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三)违规向企业收费等。第十七条 依托法人单位名称、地址、检验检测资质、实验设施、仪器设备、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省局备案。第十八条 省局对省质检中心能力建设进行动态考核,考核工作三年全覆盖。考核工作由省局组织或委托所在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采用专家现场评审等方式,重点考核以下内容:对照省质检中心建设方案和考核标准,考核其能力水平保持情况;三年以来的运行情况,服务监管、服务产业发展情况,能力提升情况等。第十九条 依托法人单位应当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人才、资金、土地、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政策支持。第二十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注销省质检中心或省质检中心(筹)名称并公布:(一)不能按期完成省质检中心建设任务的;(二)未通过认定,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认定的;(三)未通过考核,且6个月内整改后仍无法通过考核的;(四)主要人员、组织机构、检验能力、主要设备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要求的。第二十一条 省质检中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局撤销省质检中心名称并公布,依托法人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筹建省质检中心:(一)出现严重质量工作问题或存在严重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行为以及出具超范围检验检测报告、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或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且查证属实的;(二)相应检验检测资质依法注销或被撤销、吊销的;(三)依托法人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四)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等工作任务时出现工作质量问题,且情节严重的;(五)被公共媒体曝光或有关部门通报,确系工作质量或服务问题,带来恶劣社会影响的;(六)以省质检中心名义开展违法违规活动查证属实,且情节严重的;(七)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八)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
  •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
    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检验检测机构: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提升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能力,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在社会重点关注的部分检验检测领域组织开展2023年省级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工作(以下简称能力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能力验证项目(一)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二)水质中砷、硒的测定;(三)一次性餐具用品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的测定;(四)食品微生物(沙门氏菌)检测授权签字人考核;(五)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2023年度能力验证项目不再进行复测(授权签字人除外)。能力验证有关信息详见附件。二、能力验证参加单位凡是取得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资质认定(CMA)证书中包含相关项目(参数)检验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参加本次能力验证。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当向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并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能力验证项目费用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承担。三、能力验证日程安排(一)机构报名:2023年5月31日前。(二)能力验证测试、授权签字人初测及结果报送、统计分析:2023年7月31日前。(三)授权签字人复测及结果报送、统计分析:2023年8月31日前。(四)督促能力验证最终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整改、审查,对所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总结培训:2023年10月31日前。(五)能力验证结果通报:12月31日前。具体时间以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书面通知为准。四、实施要求(一)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组织辖区内的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参加此次能力验证活动,并协助做好后续督促整改工作。要指派专人负责联络、组织、督促、服务辖区内参加能力验证机构和授权签字人完成能力验证活动,将联络人信息于5月31日前分别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须配备足够的资源,保证能力验证项目及时、科学、有效组织实施,并按时按要求完成各阶段相关工作。要准确、客观、公正地实施能力验证活动,对所出具的统计结果、评价结论、能力验证结果和报告负责。(三)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要按照项目承担单位要求,真实、客观、及时报送检验检测结果。(四)授权签字人考核分为初测考核、复测考核,考核内容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相关法律法规,所涉专业检验标准、项目和方法,授权签字人职责、报告审核等方面的知识。考核方式采取闭卷笔试、州市组织、视频巡考方式进行。考核地点由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具有与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网的视频监控设备的会议室组织考试。各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6月10日前,将考试场所信息分别报送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检测处和能力验证项目承担单位。五、能力验证结果运用和处理(一)参加本次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在取得能力验证满意结果证书两年内,如接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或现场核查,可简化该项目的资质认定技术评审内容。(二)对无故不参加能力验证的检验检测机构,将在能力验证结果通知中公布机构名单,并列入下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三)对本次能力验证中检测结果不合格的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除外),应在收到能力验证结果通知后的一个月内,认真查找原因,采取自行测量审核等措施进行整改,整改报告以书面形式提交能力验证承担单位审查,并经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后,检验检测机构方可重新开展相关项目检测;整改期间或者整改后技术能力仍不能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并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将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四)对本次能力验证最终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授权签字人,所在检验检测机构和个人应当认真查找原因并自行整改,自主停止签发检验报告。(五)各项目承担单位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送能力验证项目总结报告和相关技术资料。(六)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向社会公开此次能力验证结果,并通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系人:云南省市场监管局认可检测处 余锋林联系电话:0871-63215515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3年5月4日附件2023年度云南省检验检测机构能力验证项目及承担单位汇总表序号项目名称检测参数检测方法主要涉及的检验检测领域项目承担单位联系人联系方式1酱油中氨基酸态氮、铅(以Pb计)的测定氨基酸态氮、铅1.GB 5009.235-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氨基酸态氮的测定》2.GB 5009.1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食品、农产品、疾控等云南省质量管理学会杨 靖胡崇文电话:0871-67165430、0871-65303343邮箱:yniqm2016@126.com2水中砷、硒的测定砷、硒1.GB/T 5750.6-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金属指标》2.《HJ 694-2014 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 原子荧光法》环境、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 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3一次性餐具用品中大肠菌群、沙门氏菌的测定大肠菌群、沙门氏菌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环境、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 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4食品微生物(沙门氏菌)检测授权签字人考核沙门氏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GB 4789.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总则》(GB 478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检验 培养基和试剂的质量要求》(GB 4789.28-2013)《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B 19489-2008)等食品、疾控等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邓利英电话:0755-33683795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黄宇电话:0755-33682808邮箱:engliying@cti-cert.com报名网址:http://pt.cti-cert.com/index5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考核机动车检验机构授权签字人闭卷笔试机动车检验西南林业大学杨光敏联系电话:13888124600邮箱:2762163991@qq.com报名加微信号:ynsjdcnlyz张燕宏联系电话:15187882496邮箱:5187882496@163.com报名加微信号:ynsjdcnlyz

质量监督管理局检测相关的试剂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