鸡用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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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用饲料相关的耗材

  • Tygon® 食品和饮料用管
    Tygon® 食品和饮料用管Tygon® 食品和饮料用管保持样品的纯度材质:Tygon B-44-3应用范围:食品和饮料加工与分配。特点:生物基,不含增塑剂,柔软。非浸润,无臭,无味,无毒。透明。认证:FDA-compliant (21 CFR 175.300),NSF 认证(标准 51),并满足食品和饮料处理的 3A 卫生标准 (20-27)。温度范围:-49 至 165°F(-45 至 74°C)灭菌:环氧乙烷灭菌,或在温度为 250 ℉ (121°C)、压强为 15 psi (1 bar)条件下高温高压灭菌 30 分钟。Tygon® 食品和饮料用管订购信息尺寸:in. (mm)73°F 时的最大压力 psi(23°C 时为 bar)产品目录号长度内径外径壁厚1?8 (3.2)1?4 (6.4)1?16 (1.6)60 (4.1)95632-03 50/ft 包 3?16 (4.8)5?16 (8.0)1?16 (1.6)43 (3.0)95632-051?4 (6.4)3?8 (9.6)1?16 (1.6)34 (2.3)95632-073?8 (9.6)1?2 (12.8)1?16 (1.6)25 (1.7)95632-111?2 (12.8)3?4 (19.1)1?8 (3.2)34 (2.3)95632-135?8 (16.0)7?8 (22.4)1?8 (3.2)29 (2.0)95632-153?4 (19.1)1 (25.4)1?8 (3.2)25 (1.7)95632-171 (25.4)11?4 (31.8)1?8 (3.2)20 (1.4)95632-19
  • ISOLAB塑料瓶-水样本用塑料瓶
    ISOLAB塑料瓶-水样本用塑料瓶莱华尔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新品推荐!透明水样本用塑料瓶为微生物分析中拿取、处理、运送和储存水样本而设计。在严密无菌控制的无菌条件下生产。【产品特性】◎透明的瓶子是仿玻璃透明特级PP(聚丙烯)生产。◎棕色的瓶子是由棕色聚丙烯制造,能够防止紫外线穿透瓶内。◎方形的瓶身令处理和储藏更容易,存放更节省空间。◎宽瓶(直径50毫米)使倾倒液体更流畅。◎GL 45瓶颈更易于盛装和倾倒。独特倾倒环的颈部设计防止水滴和液体泼溅。◎瓶盖以高密度PE聚乙烯制成,具有自封锁及安全环。◎独特的内盖设计,确保密闭封闭,保证了出色的防泄漏和防污染功能。◎瓶身上刻有蚀刻刻度,体积确认更容易。◎含硫代硫酸钠的塑料瓶(20mg/L,符合ISO/FDIS19458:2006),分析水板更为理想,氯气可以修改样品的组成。◎不含硫代硫酸钠的空瓶,适合作采样水的物理和化学分析,以及在无菌需求下使用更理想。棕色水样本用塑料瓶【规格说明】透明瓶不含硫代硫酸钠棕色瓶不含硫代硫酸钠透明瓶含硫代硫酸钠棕色瓶含硫代硫酸钠容量(ml)WxDxH(mm)包装数量(个)061.21.250061.22.250061.23.250061.24.25025060x60x115108061.21.500061.22.500061.23.500061.24.50050070x70x14584061.21.901061.22.901061.23.901061.24.901100090x90x17530
  • 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
    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 新闻资讯报道:海带具有隆血脂、降血糖等多种功能,其吃法多样,受到广大人们的欢迎,市场的需求也非常大;但如何将天然鲜海带变成干海带或干海带丝?以前,干海带或干海带丝大多采用日晒的形式,但是因为日晒的产能无法保证,而且受到天气的影响也非常大;采用晾晒方式,要求场地大,而且要求在尼龙网上晾晒,天气好的情况下,需要3~4天才能干,而且要精挑细选才能达到出口标准; 所以,现在对于干海带或干海带丝生产加工则采用建造烘干房利用烘干设备来进行烘干的方法来保证产量!对于海带,紫菜,鱼干等大多数农产品的烘干来说,烘干房温度控制在50-60℃是比较适宜的。如果在烘干房进行烘干的过程中温度太高的,不利于烘干产品的品相,不利于风味及营养的保存。 除了温度之外,烘干房的湿度也是决定烘干效率和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海带或海带丝在烘干房中进行烘干的过程中需要配置相应的正岛ZD-8240G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及ZD系列耐高温除湿机来进行除湿,及时地去除烘干房内的湿气,不仅可以加快烘干的速度,提高烘干房的运转效率;而且,还确保了在烘干过程中的色泽、外观、口感等各个方面! 比如:某烘干房内在烘干过程中由于湿度大,采用了通风排湿的方法,烘干的时间需要24小时;而正岛ZD-8240G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及ZD系列耐高温除湿机后,则可以在不排出热量的情况下快速降低烘干房内的湿度;那么,现在只需要16小时或12小时即可达到原来24小时的烘干效果,大大降低了烘干房的运行成本。现已在全国各地的工厂企业烘干房内推广使用,其效果也得到了所有用户的认可。一般冷冻式除湿机的工作环境温度为5-38℃,超过38℃除湿机将实施自动保护而停机。但在物料干燥室,烘干房内,其室内温度一般超过40℃,所以一般的冷冻式除湿机无法在此环境下工作。现在一般企业的物料干燥方法是将干燥室,烘干房内湿热空气通过风机强行外排。这样,室内的热量也随之排出室外。 针对干燥室、烘干房节能除湿干燥的需求,正岛电器专门开发出正岛ZD-8240G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及ZD系列耐高温除湿机(适用于室内温度高于38℃低于55℃的环境下除湿); 可广泛应用于制药、化工、食品、轻工、重工等行业物料及产品的加热固化、干燥脱水。如:木材、干果类、食用菌类、农副产品、纸制品、原料药、生药、中药饮片、粉剂、颗粒、冲剂、颜料、染料、脱水蔬菜、瓜果干、香肠、塑料树脂、电器原件、烘漆等。欢迎您来电咨询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的详细信息!耐高温除湿机的种类有很多,不同品牌的耐高温除湿机价格及应用范围也会有细微的差别,而我们将会为您提供优质的产品和全方位的售后服务。备注:该系列产品可与环境试验设备以及环境监测仪器等温湿度相关仪器设备配套使用,也可作为其中的一个核心配件!正岛ZD-8240G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及ZD系列耐高温除湿机技术参数:注:工作环境温度要求5~55℃; 最高可进风温度 ≤55℃产品型号除湿量(L/D)功率(W)风量(m3/h )电源(V/HZ)尺寸(mm)净重(kg)ZD-8168G16828002100380V~50Hz605X410X1650126ZD-8240G24049003000380V~50Hz770X470X1650160ZD-8360G36070004500380V~50Hz1240X460X1700255ZD-8480G48099006000380V~50Hz1240X460X1750300压缩机 耐高温型涡旋式压缩机 非标定制 管道式&吊顶式 耐高温除湿机选型:根据实际的烘干房的总体湿负荷来选配最适合的型号,具体的就是根据其面积,层高,以及烘干水分的蒸发量,初始湿度值目标湿度值,还有室内的密闭效果,散湿源,新风补给等综合因素来计算出制冷量,单位时间的除湿量等其它关键数据后才能正确的选出需要的型号。核心提示:除了传统的工艺--太阳晒干之外,就是采用市面上种类繁多的烘干设备来进行烘干,但每种烘干设备烘烤出来的鱼干色泽和营养成分也参差不齐;如果是采用煤锅炉或者油锅炉以及烧柴设备来进行烘干,对于海带或海带丝等农产品的烘干来说,品质不好,也很不卫生,所以要采取一种更为环保、节能和安全的烘干方式! 通过在多个食品加工厂、农产品生产基地及食品深加工企业的多次烘干实践和数据测试,在烘干房中运用正岛ZD-8240G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及ZD系列耐高温除湿机来进行合理的除湿,不仅可以加快烘干效率,还可以确保在烘干过程中的色泽、外观、口感等各个方面。同时,通过客户的测试和实践证明,在环保、节能、安全、智能化控制方面都得到了有力的验证!以上关于海带丝烘干用除湿机的全部新闻资讯是正岛电器为大家提供的!

鸡用饲料相关的仪器

  • 青储饲料打捆包膜机弥补了畜牧业饲草料来源不足且质量低下的的缺陷,并降低了喂养的成本,提高了肉或奶的产量及质量,使牧草业走上了商品化。 青储饲料打捆包膜机 产品特点: 一.青贮是一种经济实惠的彼逆青绿饲料的办法青贮可以使单位面积收获的总养分达到大值,减少营养物质的浪费。打捆包膜机扩大饲料来源青贮原料除大量的玉米、甘薯外,还有牧草、蔬菜、树叶及一些农副产品等,如向日葵头盘、菊芋茎秆等。经过青贮后,可以除去异味和毒素。如马铃薯鲜喂有毒素,木薯也不宜大量鲜食,青贮后可食用。 二.调整饲草供应时期我国北方饲料生产的季节性非常明显,旺季时吃不完,饲草、饲料易霉烂,瀛季缺少青绿饲料,青贮可以做到常年均上衡供应,青贮打包机有利于增高牛、羊的生产才能。 三、打捆包膜机增高饲草的利用价值新鲜的饲草水分高、适口性好、易消化,但不易彼逆,容易腐烂变质。青贮后,可比青绿饲料的鲜嫩、青绿,营养物质不但不会减少,而且有一种芳香酸味,刺激家畜的食欲,采食量增加,对猪、牛、羊的生长发育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型号:DR-TDE 成捆尺寸:Φ550*520mm 草捆重量:35-85kg 配套动力:5.5/0.55/1.1kW 额定转速转:350/分 生产效率:50-65捆/h 成捆尺寸:550*520mm 包膜效率:18圈/2层捆、26圈/3层捆、37圈/4层捆 壁板材质:酸洗冷钢板 切膜方式:自动 捆扎方式:自动 气泵容积:0.17m3 铝辊数量:30(个) 开、关仓:手动/自动 包膜层数:配电箱PLC调节 壁板厚度:4mm 捆扎材料:麻绳 拉膜方式:自动 麻绳捆扎S:配电箱调节 包膜机减速机轻型蜗轮蜗杆 密度调节:行程开关 配电箱操作:手动/自动 铝辊轴承:内置 机器重量:700kg 上料输送带:500*1750mm 输送带连接:皮带 铝辊材质:铝合金铸件 整机尺寸:3500*1500*1600mm 链条型号:普通10A140节、08B134节、06B148节、10A38节 大架钢管:4*4mm 整机:喷塑 翻、回包方式:自动 配套牧草膜:1800m*250mm*25um(长*宽*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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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饲料硬度计 400-860-5168转1490
    饲料硬度计是托普云农依据国家标准设计开发的可以快速检测的饲料、谷物等物品硬度的仪器。本公司可为您免费提供饲料硬度计功能参数报价等资料。更多饲料硬度计详情请来电咨询!针对测定饲料硬度存在的局限性以及国内对饲料硬度测定装置的巨大的市场需求,我国建立了一种测定饲料硬度的新方法。并在此基础上,浙江托普仪器有限公司成功研制出了饲料硬度计。产品特点: GWJ系列谷物硬度计 ,使测量颗粒硬度变得更加简单,读数直观,施压头全部为不锈钢材质,测量准确,延长了仪器的使用寿命,两种型号分数显与指针两种形式。型号区别:型号 GWJ-1GWJ-2测量范围20kg20kg显示方式指针LED数显施压方式手动手动测量zui大直径18mm18mm测量精度± 2%± 0.5kg分辨率0.1kg0.1kg其他手动复位自动复位,自动循环测试,自动诊断更多详情:请联系托普云农!饲料硬度计 中国粮油仪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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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牛羊饲料打捆包膜机利用牧草膜裹包技术解决了秸秆发酵厌氧环境的创建问题。牧草膜表面有粘性,层次间粘结性好、不透气、不透水;它有足够的强度且柔软,耐低温,在寒冷环境下不脆化、不会冻裂;且不透明,保证透光率低,避免热积累。 全株玉米拉伸膜裹包青贮技术的应用 原料的选择 尽可能地选择的青贮玉米或全株玉米进行青贮,但不得收购霉变、腐烂、干枯的秸秆。 1、外置轴承设计,提高了机器在生产作业中防尘性能,大力解决了用户在维修时的难题。 2、配电箱中加入变频器,即使在电压不稳的情况下也可生产。 3、控制系统应用PLC,。 4、生产,突破常用1分钟一包。使每包降到50秒左右。 5、人工智能机械化生产,自动喂料,草料满仓自主报警、割绳。草捆进入旋转架后可根据草捆存放时间长、短的需求来调节膜的厚度。 6、包膜机旋转架采用变频电机 7、主机电机采用纯铜电机 8、采用加厚镀锌钢壁板,加粗铝合金辊和芯轴,外固定轴承座,往复丝杆式绕绳系统,自动上料输送台配合拾料器结构。 牛羊饲料打捆包膜机是一个典型的机电一体化设备,它能将粉碎的玉米秸秆进行收集、传送和打捆,后用塑料薄膜包好贮藏起来 用它包装好的草捆可野外存放2年以上。一般在10℃以上经一个月发酵即可制作成“面包草”饲料。1斤面包草相当于1.4斤青贮、2斤干秸秆的利用价值。 随着环境治理推进和秸秆后处理产业的发展,电动青贮打捆机的需求从传统意义上的畜牧产业集聚区向全国辐射开来,快速升温,一跃成为热点。 国内众多地区针对秸秆回收机械购买予以累加补贴的政策支持,并倡导多种项目立项快速形成群体化产业,加之用户对打捆机产品的刚性需求,市场调查显示,截至今年10月中旬,全国累计销售的打捆机9800余台,同比增幅18%左右 品质优良的青贮料具有轻微的酸味和水果香味。若有刺鼻的酸味,则醋酸较多,品质较次。腐烂并有臭味的则为劣等,不宜喂家牲畜。总之,芳香而喜闻者为,而刺鼻者为中等,臭而难闻者为劣等。 牧草打捆机 草捆直接落入包膜机的旋转架上,用手把膜拉出,启动旋转按钮,旋转架带动草捆转动,操作者应同步迅速将膜压向草捆,并随着草捆旋转一周,然后立即松手,牧草膜逐渐逐层包裹在草捆外,草捆自随着旋转架公转,当包膜到设定的层数时,离合器自动脱开,旋转架停下,操作员在草捆和输膜架之间把牧草膜切断,把牧草膜断头一端压入草捆端面重叠处,用一人将包膜好的草捆搬入小推车内,推走摆放整齐。 青贮打捆机技术参考 型号成捆尺寸动力外形尺寸草捆重量生产效率 DR-TDA55*52cm5.5kw1600*1450*1060mm30-100kg50-70捆/时 方便在服务更是竭尽全力的为客户解决问题,我公司的技术24小时接听客户电话,解决客户在安装使用,以及操作上的问题,公司承诺机械终身保修,常年提供零配件,负责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质量“三包”物流、零担配货托运,使用说明书、三包卡随货同行,公司周到负责的态度也为我们赢得了一大批忠实的养殖用户信赖,不断购买新产品的同时也帮公司介绍新的客户,地润农畜为客户带来方便,也换来了客户的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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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西安黑作坊用鸡饲料灌保健胶囊!!!

    http://photocdn.sohu.com/20110809/Img315835278.jpg生产者用兽药填充降压药品胶囊http://photocdn.sohu.com/20110809/Img315835279.jpg未央警方查出大量假药。 记者 王健 摄  鸡饲料、兽药在黑加工厂内,摇身一变竟成了“深海胰岛复活组合胶囊”、“海压宝”等8种保健品。昨日,未央警方捣毁了这个制售假冒保健品的黑窝点,6名涉案人员被控制。  经查,在短短半年内,该窝点生产了2400余箱假冒保健品,涉案500余万元。  8种“保健品”不同的只是包装  昨日,在西叶寨村莲湖区种子站内,记者看到这个加工“保健品”的作坊非常简陋。在一个专门包装“保健品”的作坊内,共有3个不足15平方米的房间。其中两个房间里堆满了名为“深海胰岛复活组合胶囊”、“海压宝”、“给力胶囊”、“乐压胶囊”、“男根宝”等8种假冒保健品的外包装盒。另外一个房间不仅是加工各种“保健品”的车间,还是工人做饭的厨房,在里边锅碗瓢盆和“保健品”的半成品胡乱地堆放在一起。  在另外一个距离10多米远的作坊里,记者看到地上散落着大量类似中药的碎末和五颜六色的胶囊。一旁是成堆的鸡饲料和兽药。民警介绍,这些鸡饲料和兽药就是加工各种“保健品”的主要原料,无论啥“保健品”基本上都用这些原料,区别只是胶囊壳不同而已。  警方4个月暗查端掉黑窝点  公安未央分局经侦大队大队长杨世英介绍,今年4月,未央宫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走访时,在西叶寨村发现一个生产“保健品”作坊,从门外根本找不到任何标记,没有人知道里边生产什么保健品,这种情况非常可疑。  很快,公安未央分局经侦大队介入调查。民警发现这一作坊位于西叶寨村莲湖区种子站内,平时这个作坊大门一直紧锁,外人根本无法进入。在4个多月的调查中,民警基本上确认该作坊就是一个生产假冒保健品的黑作坊,至少生产了8种假冒“保健品”。  在基本掌握该窝点的活动规律后,8月7日,公安未央分局经侦大队迅速组织民警一举端掉了这个黑窝点,当场抓获6名涉案嫌疑人,缴获大量成品和半成品的“保健品”。  96万板“保健品”已被销往全国  一举端掉这个制售假冒保健品的黑窝点后,民警对现场查获的物品进行了清点,共查获鸡饲料、兽药等原材料68袋,药用空心胶囊12箱共2.4万板,用于压板的假冒铝箔70卷,假冒成品保健品4万板,非法制作注册商标标识5万余件。  在进一步审查中,警方了解到,嫌犯从今年2月开始,花费不到1万元,租赁厂房及购买设备、原材料后,开始大肆制售各种假冒保健品。短短半年内,生产各种假冒保健品2400余箱共计96万板,涉案金额达500余万元。这些假冒保健品已通过各种非法渠道被销售到全国各地。目前,警方仍在进一步深挖中

  • 台湾顶新再曝“混用饲料油” 从越南进口饲料油却以食用猪油报关

    台湾问题食用油案“连环爆”  新华网台北10月11日电(记者杜斌 陈键兴)台湾食品安全风暴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继上月“馊水油风波”后,知名企业顶新集团旗下企业以饲料油混制食用油又被曝光,引发消费者强烈不满。  台湾强冠公司被查出贩售馊水油、皮脂油混制的食用油,案件刚刚侦结,台湾检方10月8日又查获顶新旗下的正义公司以饲料用油混充食用猪油的案件。随后,正义公司出品的68项油品被下架,至少波及下游230家食品业者。  油品风暴此后继续延烧,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10月10日又爆出,顶新制油从越南进口的原料油以食用猪油报关入台,但越南官方证实仅供作饲料用,不得用于食用油。  11日,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报,已会同彰化县卫生局、屏东县卫生局以及检方,前往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工厂清查,对问题油品进行了封存。同时,已全面暂停自越南输入的牛油与猪油。截至11日14时,总计稽查购入正义公司68项相关问题油品的经销商543家次、夜市摊商2492家次、超市及便利商店799家次、食品加工业者192家次、餐饮业者1104家次,下游业者自主下架问题油品及相关制成品256493公斤。  此外,据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介绍,顶新制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今年从越南进口7批、871吨的饲料油。至于进口越南饲料油混充食用油已有多长时间以及累计进口的数量,目前还在核查中。  “黑心油”案件接连曝光,食安问题成为全台各界关注焦点。岛内食品、餐饮等相关业者感到十分无奈,也显得心力交瘁。桃园县一位在夜市经营的摊商表示:“每隔一段时间来那么一下,谁受得了?”新竹的一位摊商则说,现在只能用自制猪油代替,但耗时长、成本高,不知道还能撑多久,希望相关部门“快点告诉我们什么油能用”。  据了解,台湾网友发动了抵制“黑心企业”产品的行动。台北市教育局则宣布,所属学校、社教机构及学校合作社均暂停贩售顶新、味全所有产品,直到相关食安疑虑澄清为止。台中市、基隆市政府经研议后也决定,各公务机关和学校即日起全面抵制顶新、味全所有产品。  台行政机构负责人江宜桦11日表示,对劣质猪油事件引起民众不安感到难过,要求相关单位严查、速查,绝不手软,未来一周产品下架规模可能扩大。  身兼味全、顶新制油及正义食品董事长的魏应充早先宣布辞去三家公司董事长职务,11日下午召开记者会鞠躬道歉,并表示会负起责任。  顶新集团主营食品制销,旗下拥有多个知名品牌,如康师傅、味全、德克士等,投资横跨两岸。

  • 【转帖】饲料生产企业人士:奶粉激素或源于饲料环节

    业内说法 11日,国内一家饲料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奶粉中导致婴儿性早熟的激素,可能是在饲料原料环节产生。而对于这种易致动物性早熟的激素,很多饲料生产企业并没有专门检测方法。 对此,北京市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法确定,而对于奶牛饲料的原料检测,对检测机构有明确检测标准。[b] 霉菌毒素检测存在漏洞[/b] 前日,张先生称,添加雌激素不会给奶企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激素可能在饲料原料中产生。张先生介绍,奶牛的能量饲料很多是用玉米副产品加工而成,而玉米出现倒伏后,会发酵产生一种霉菌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这种霉菌毒素有雌激素作用,可以导致人或动物流产、性早熟。他称,国家颁布的《饲料卫生标准》有强制性规定,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不能超过500PPB,“也就是单位重量的饲料里,玉米赤霉烯酮的重量不能超过十亿分之一。” 张先生表示,常见的对人和动物有伤害的霉菌毒素有8种,玉米赤霉烯酮是其中之一。一般情况下,饲料生产企业会自检其中的2到3种,然后再将饲料原料送到当地检测中心检查。但因为送检需要交费,自检又需要投入设备和人力成本,同时送检并非强制性的,饲料生产商为节约成本逃避检查,“据我所知,全国有1万多家饲料生产企业,但送检的只是个别单位。” 张先生介绍,国家对于赤霉烯酮的含量有严格标准,但对检测环节却没有强制性要求,两者衔接上有缺失。[b] 农业局称饲料有严格监管[/b] 前晚,北京市农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针对导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定论,不能判断是否与饲料原料中的霉菌毒素有关。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饲料生产行业的卫生质量标准,农业部门一直有严格监管制度,对于业内人士介绍的霉菌毒素,检测机构也有明确的检测标准,“不会存在漏检的情况。”但玉米赤霉烯酮是否被纳入检测范围,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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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麦当劳:二季度起在欧洲不再禁用转基因鸡饲料
    针对德国媒体报道快餐巨头麦当劳鸡饲料含有转基因成分一事,麦当劳欧洲公司发言人在回复中新网记者邮件采访时表示,从2014年第二季度起,麦当劳已不再要求大部分欧洲供应商只使用非转基因鸡饲料。  不过,记者临近29日凌晨时收到的这份声明,并未对麦当劳在中国市场是否曾经用过转基因鸡饲料这一问题作出回应。截至发稿时,麦当劳中国区尚未对记者28日下午和29日上午的两次询问作出回应。  当地时间4月27日,德国《明镜》在线报道称,麦当劳在欧洲范围内的门店在制作炸鸡块和鸡肉汉堡的原料生产过程中,使用了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鸡饲料。  麦当劳欧洲公司发言人在给记者的邮件中承认,从2014年第二季度起,麦当劳将终止对供应商的一项限制。这项限制规定供应商在欧洲大多数国家只能使用非转基因的鸡饲料。邮件称,其他主要零售商已采取类似的举措,但未具体说明有哪些零售商。  这位发言人表示,这一改变将不会影响到麦当劳食物的品质。麦当劳欧洲公司仍将致力于在所有食品中使用非转基因成分。  对于作出这项决定的原因,这位发言人解释称,尽管其使用的大部分鸡肉都产自欧洲,但这些鸡所食用的饲料中所含有的大豆多数却产自巴西。由于巴西当地非转基因大豆的产量越来越少,麦当劳的鸡肉供应商在2014年3月底之后已经无法再确保获得足够的非转基因大豆,用于生产麦当劳在欧洲所需的鸡饲料。  据这位发言人提供的信息,截至2014年3月底以前,麦当劳一直要求其欧洲区门店的鸡肉供应商使用非转基因的豆粕(soymeal)和玉米作为其饲料来源。  麦当劳欧洲公司发来的邮件中提供的数据显示,据欧洲饲料制造商协会估算,去年欧洲用于生产饲料的大豆中有90%是转基因大豆。这封邮件援引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观点指出,转基因饲料对于肉、奶、蛋等的品质或安全性不会产生影响。
  • 饲料生产企业人士:奶粉激素或源于饲料环节
    8月10日,国内一家饲料生产企业工作人员张先生表示,奶粉中导致婴儿性早熟的激素,可能是在饲料原料环节产生。而对于这种易致动物性早熟的激素,很多饲料生产企业并没有专门检测方法。  对此,北京市农业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法确定,而对于奶牛饲料的原料检测,对检测机构有明确检测标准。  霉菌毒素检测存在漏洞  8月10日,张先生称,添加雌激素不会给奶企带来经济效益,所以激素可能在饲料原料中产生。张先生介绍,奶牛的能量饲料很多是用玉米副产品加工而成,而玉米出现倒伏后,会发酵产生一种霉菌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这种霉菌毒素有雌激素作用,可以导致人或动物流产、性早熟。他称,国家颁布的《饲料卫生标准》有强制性规定,饲料中玉米赤霉烯酮的含量不能超过500PPB,“也就是单位重量的饲料里,玉米赤霉烯酮的重量不能超过十亿分之一。”  张先生表示,常见的对人和动物有伤害的霉菌毒素有8种,玉米赤霉烯酮是其中之一。一般情况下,饲料生产企业会自检其中的2到3种,然后再将饲料原料送到当地检测中心检查。但因为送检需要交费,自检又需要投入设备和人力成本,同时送检并非强制性的,饲料生产商为节约成本逃避检查,“据我所知,全国有1万多家饲料生产企业,但送检的只是个别单位。”  张先生介绍,国家对于赤霉烯酮的含量有严格标准,但对检测环节却没有强制性要求,两者衔接上有缺失。  农业局称饲料有严格监管  8月10日晚,北京市农业局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目前针对导致婴儿性早熟的原因尚无定论,不能判断是否与饲料原料中的霉菌毒素有关。  该工作人员称,对于饲料生产行业的卫生质量标准,农业部门一直有严格监管制度,对于业内人士介绍的霉菌毒素,检测机构也有明确的检测标准,“不会存在漏检的情况。”但玉米赤霉烯酮是否被纳入检测范围,该工作人员表示不清楚。
  • 国务院发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9号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公布,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 根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 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 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尚未使用但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委托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商标、标签和推广应用情况   (二)生产地批准生产、使用的证明和生产地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登记资料   (三)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还应当说明该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程序组织评审,并决定是否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合格的,将样品交由指定的机构进行复核检测 复核检测合格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有效期为5年。进口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向中国出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禁止进口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十三条 国家对已经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含有新化合物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申请人提交的其自己所取得且未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核发证书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规定的数据申请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或者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定或者登记 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交其自己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  除下列情形外,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披露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数据:  (一)公共利益需要   (二)已采取措施确保该类信息不会被不正当地进行商业使用。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   (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   (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核,并将相关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上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资料和审查、审核意见后应当组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将决定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  申请设立其他饲料生产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 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申请人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申请续展。  第十六条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  第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  饲料生产企业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第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 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条 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饲料生产企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的饲料。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四条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向中国出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检验检疫,并对其包装和标签进行核查。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入境。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代理机构销售。  第二十五条 养殖者应当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应当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第二十七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发现其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企业、供货者和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情况。  养殖者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经营、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禁止经营、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第三十条 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但是,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对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 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检测工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不得收费。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用于违法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工具、设施,违法生产、经营、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四)查封违法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场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条例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假冒、伪造或者买卖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收缴或者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第四十一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物质的   (二)经营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经营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经营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的饲料的   (五)经营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第四十四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产品,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的   (二)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的   (三)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  第四十五条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主动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召回,并监督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应召回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生产企业承担。  对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不停止销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拒不停止销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经营,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七条 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二)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三)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四)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五)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七)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饲料原料,是指来源于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加工制作饲料但不属于饲料添加剂的饲用物质。  (二)单一饲料,是指来源于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者矿物质,用于饲料产品生产的饲料。  (三)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类)或者两种(类)以上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为主,与载体或者稀释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包括复合预混合饲料、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维生素预混合饲料。  (四)浓缩饲料,是指主要由蛋白质、矿物质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五)配合饲料,是指根据养殖动物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六)精料补充料,是指为补充草食动物的营养,将多种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饲料。  (七)营养性饲料添加剂,是指为补充饲料营养成分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饲料级氨基酸、维生素、矿物质微量元素、酶制剂、非蛋白氮等。  (八)一般饲料添加剂,是指为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入饲料中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  (九)药物饲料添加剂,是指为预防、治疗动物疾病而掺入载体或者稀释剂的兽药的预混合物质。  (十)许可证明文件,是指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五十条 药物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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