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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柔性检查灯
    柔性检查灯◇ 可以检查样品罐内表面或者其他地方.◇ 长达14"英寸.◇ 100,000小时的LED寿命.柔性检查灯描述数量货号柔性检查灯单件22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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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柔性检查灯1、可以检查样品罐内表面或者其他地方.2、长达14"英寸.3、100,000小时的LED寿命.描述 数 货号 柔性检查灯 单 22627
  • 工业废水环保检查
    工业废水环保检查产品名称:工业废水环保检查(污水测试包)产品产地:日本产品运用领域:工程管理—原物料品管,残留量检查,一般用水/循环用水/锅炉用水等管理。排水管理—最终放流水确认,污水处理设施运转管理,设备验收,异常处理,异常早期发现,操作指导,取缔。用水检查—自来水/工业水/地下水检查,自来水塔清洗消毒确认检查,紧急灾害,野外活动等等饮用水安全的确认检查,牧场农畜等饮用水检查。养殖管理—养殖渔业水质检查,取水口检查,观赏鱼/水族馆水质检查,活鱼搬运/递送管理。环境调查—河川湖泊水质调查,污水分布,残留调查,污染源追踪,酸雨调查,温泉水调查,海洋环境调查。教研机构—中小学环境教育,大专院校实习器材,科学实验,研究专案,食品检查。农业应用—水耕栽培营养液管理,农业用水检查。其他应用—大型精密仪器分析事前确认,毒性检查,调查研究,电解水检查。比色法:测定水样中化学需氧量COD离子的总浓度。操作步骤示意图:

检查方案相关的仪器

  • 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工作,是检察机关努力践行公共利益代表职责使命,推进公益诉讼工作开展的有力技术手段。面对危 害环境资源、食品药品安全等事件,合理利用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便携设备,如: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ATP荧光检测仪、 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食用油品质检测 仪、土壤重金属检测仪、水质重金属检测仪、手持式生生物毒性检测仪、生物毒 性检测仪、无人机、肉类水分测定仪、多气体 检测仪、激光粉尘检测仪、多功能声级计、恒温箱、前处理一体机、超声波清 洗器、净气型通风柜、PP酸碱柜等,积极行动,实地快速取样,把监督、监管工作做到位。  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测办案人员工作要求:  1、以快速检测实验室为中心,贡献检察办案人员的智慧和经验。  2、以办案业务需求为导向,提升检察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3、以强化保护公共利益为目标,夯实检察技术工作发展基础。  4、以提升检察公信力为导向,助推公益诉讼检察高质量发展。  公益诉讼实验室方案助力大家不断完善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体系,整合力量,凸显优势,推动公益诉讼检察业务规范、高效开展。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清单序号检测设备基本参数型号数量1多功能食品安全检测仪检测项目: 食品添加剂: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硝酸盐、苯甲酸钠、山梨酸、糖精钠、甜蜜素、安赛蜜、硫酸镁等有毒有害物质:甲醛、吊白块、硼砂、过氧化苯甲酰、工业碱、溴酸钾、罗丹明B、三聚氰胺、苏丹红等果蔬中:农药残留,病害肉诊断:组胺、挥发性盐基氮、肉制品酸价、水发产品中组胺重金属含量:铅、镉、铬、汞、砷、锡、镍、铝。食用油脂检测:过氧化值、酸价、油脂丙二醛等。瘦肉精激素类(兽药):盐酸克伦特罗、沙丁胺醇、莱克多巴胺、己烯雌酚、喹乙醇等抗生素残留类(兽药):四环素类、硝基呋喃类、磺胺类、沙星类、喹诺酮类、氟苯尼考、庆大霉素、链霉素、阿莫西林、红霉素等水产品安全类:孔雀石绿、氯霉素、呋喃妥因代谢、呋喃西林代谢、呋喃它酮代谢、呋喃唑酮代谢、地西泮等真菌毒素类:食用油、粮食及饲料中黄曲霉毒素B1、奶中黄曲霉毒素M1、呕吐毒素、玉米赤霉烯酮、赭曲霉毒素A等水酒饮品分析:乳品及牛奶中蛋白质;酒中甲醇、乙醇、杂醇油;蜂蜜中果糖和葡萄糖、蔗糖、淀粉酶、酸度;水中氰化物、余氯,饮料中维C等调味品成分:食醋的总酸、酱油的总酸、芝麻油纯度、谷氨酸钠、酱油氨基酸态氮、食盐中亚铁氰化钾、食盐中碘等食用色素类:红色色素(胭脂红、苋菜红、赤藓红、诱惑红)、黄色色素(柠檬黄、日落黄)、蓝色色素(亮蓝)等动物疫病类:猪蓝耳病毒、猪瘟病毒、猪伪狂犬病毒、猪伪狂犬病毒gE蛋白、猪口蹄疫3ABC蛋白、猪口蹄疫病毒IgG、猪细小病毒、鸡禽流感等10英寸液晶触摸屏显示,24通道检测池,双胶体金检测通道。IN-GS30012ATP荧光检测仪ATP荧光检测仪广泛应用于:细菌微生物检测、医药卫生、食品安全、市场执法、表面洁净度检测、医疗防疫、水质水政、生产线卫生、工业水处理、环保检测、海关出入境检疫及其他执法部门等多种行业。仪器同时具有wifi联网功能、蓝牙传输、数据线连接电脑多种上传方式,并配有在线监管平台,历史数据可以无线上传到软件平台,进行历史数据分析、统计。历史数据可以呈现曲线趋势图、饼状图等。通过平台可以实现用户的卫生监测与计划管理。同时可excl形式点对点瞬时上传移动端,方便手机共享阅读数据。操作程序:安卓系统,可中英文切换显示屏:3.5英寸高精度图形触摸屏IN-ATP+13便携式多参数水质检测仪检测项目: 分光模块:COD、氨氮、总磷、总氮、磷酸盐、六价铬、总铬、镍、总镍、铜、总铜、锌、总锌、铁、总铁、锰、总锰、砷、总砷、二氧化硅、苯胺、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总氯、余氯、氯离子、镉、铅、钛、钒、银、铝、硼、锡、铍、钡、锑、汞、钴、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氟化物、硫化物、氰化物、总氰化物、挥发性酚、甲醛、双氧水、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色度、浊度、悬浮物、溶解氧、有效氯、尿素等几十余种。内置双温区8孔消解仪IN-B10014食用油品质检测仪IN-SYP是一种快速,安全,高效食用油品质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食用油中的极性化合物组分含量。本产品能够在油温较高的环境下使用,适用于各种煎炸的食用油品质检验。IN-SYP15 土壤重金属检测仪检测项目:土壤、肥IN-SYP是一种快速,安全,高效食用油品质检测仪,能够快速检测食用油中的极性化合物组分含量。本产品能够在油温较高的环境下使用,适用于各种煎炸的食用油品质检验。操作系统:Android5.1操作系统,四核处理器主控,CPU主频≥1.8Ghz,16G大容量内存7.0寸彩色液晶显示屏(分辨率:600*1024)内置中英文双语显示,一键切换,无缝对接。密码登录及指纹登录双重保护,可根据需求设置多账户,保障检测数据的安全和分类。IN-ZS30016水质重金属检测仪检测项目: 六价铬、总铬、镍、总镍、铜、总铜、锌、总锌、铁、总铁、锰、总锰、砷、总砷、总氯、镉、铅、钛、钒、银、铝、硼、锡、铍、钡、锑、汞、钴等几十余种。IN-BZ17手持式生生物毒性检测仪检测原理: IN-DXS型执行三重功能:毒性测试、ATP检测和确定微生物污染;使用自然界中存在的发光菌进行毒性测试,这种细菌在正常的新陈代谢过程中伴随发光,如果置于有毒环境中,它们的细胞呼吸过程受到影响,造成发光量的减弱。IN-DXS型的发光检测器测量发光菌暴露在有毒环境之前和之后的发光量,发光量的减少程度对应了毒性的强弱。IN-DXS18生物毒性检测仪IN-DX型水质生物毒性检测仪是用于实验室的新一代生物急性毒性分析仪,是一种基于生物荧光传感技术的毒性检测系统,根据发光细菌在新陈代谢时发光强度的变化进行定性和定量检测。与传统的鱼、蚤和其它水生生物作为生物检测方法相比,发光细菌法简便、快速、灵敏、适应性强、重复性好、精度高、费用低、用途广,针对环境污染、紧急事故、安检及常规检测等目的而设计的水质毒性快速检测仪器,可用于现场水中重金属、毒剂、神经毒剂、农药制剂等物质总体毒性检测。符合国标 “GB/T15441-1995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发光细菌法”和国际标准(ISO 11348-3)。IN-DX19无人机公益诉讼取证IN-APS110肉类水分测定仪肉类水分检测仪主要用于快速猪肉、牛肉、鸡肉等动物肉类水分含量,从而判断所测样品是否为注水肉,该仪器设计精巧,单手可持,仪器可根据测定对象的品种,设定相应的判断标准值。 IN-RS111多气体检测仪CO:0-1000PPM 1PPM 进口电化学 ≤±3% 24小时EX:0-100%LEL 0.1%LEL 进口催化燃烧 ≤±3%O2:0-30%VOL 0.01%VOL 进口电化学 ≤±%H2S:0-100PPM 0.01PPM 进口电化学 ≤±3% GT903-K4112激光粉尘检测仪PC-3A型激光可吸入粉尘连续测试仪(以下简称袖珍式粉尘仪)主要用于公共场所空气中颗粒物(PM10,PM2.5)浓度,是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环境灰尘监测等部门实时快速测量以上项目的新一代智能化测量仪器。PC-3A113多功能声级计测量噪音水平114万分之一天平精密测重115恒温箱恒温、干燥116前处理一体机样品前处理,样品浓缩、水浴恒温、离心分层、均质、振荡功能五合一 117超声波清洗器清洗实验室工具、器皿118冰箱用于试剂及样品储存119纯水机用于简单试剂,配置器皿,冲洗仪器用水等所需纯水的制备120净气型通风柜通过高效分子过滤器吸附过滤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有效保障实验室操作人员和环境安全121PP酸碱柜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柜,耐酸碱试剂122实验室器皿洗瓶、角勺、铝盒、吸球、比色皿等一宗23推车物资运输2辆24口罩防护使用若干25防护衣防护使用4套   为了完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落实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建设是非常有必要的,需要多方共同协作设立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 只有多方共同配合,公益诉讼检测才能更好的实施下去,同时提升公益诉讼办案质效。  检察院公益诉讼检测实验室可以为公益诉讼案件提供专业咨询、勘验检查、检测鉴定等技术支持,有效解决了公益诉讼办案过 程中遇到的各类难题,提高了办案人员的工作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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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澄清度专用伞棚灯是根据中国药典2015版澄清度检查法和卫生部标准WBI-362( B-121)91?澄明度检验细则和判断标准?中,标准装置的各项规定而研制的灯检设备。适用于各类针剂,大输液和瓶装药液的澄清度检测。 该仪器设计采用了新的OLED技术,专用条形COB集成条形面光源(D65);背景采用了圆弧形遮光板、黑色绒毛背景、加深了背景的深黑度,提高了目检分辨能力与减少视觉疲劳;数字式电子照度计,使用方便,稳定可靠。 澄清度专用伞棚灯仪器设计合理,性能可靠,操作简便,造型美观为药典规定的澄清度检测推荐设备,成为供2015版药典使用的统一的标准仪器。澄清度专用伞棚灯澄清度检查技术优势:1.实现了0.5标准以下澄清度检查;2.弥补了有色样品的澄清度检查;3.可完成微量样品的澄清度检查;4.无需在暗室的环境下观察,普通理化实验室环境即可;澄清度专用伞棚灯规格及技术参数 照度范围: 0—5000LX(可调节) 电 源: AC220V±10% 50Hz 主光功率: 10W×2 灯 管: 10W (COB集成条形面光源) 外形尺寸: 长360mm×宽280mm×高500mm 仪器重量: 6.5 Kg 澄清度专用伞棚灯的应用药检医疗: 药品、食品、化妆品、原料,生物制品检查。 卫生食品: 水质、饮料 环保行业: 水质检查 兽药饲料: 原料、生物药品 化工原料: 液体检查 大学、科研院所:液体常规物性指标 上海胤煌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为半导体、面板、医药及材料行业提供检测分析设备及技术服务的高科技公司,公司拥有检测平台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服务。 上海胤煌科技有限公司以“优质产品 专业技术 完善服务 让检测分析更专业”为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的检测分析解决方案,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检测服务,为客户提供专业,优化的设备方案。上海胤煌科技有限公司成员在半导体和医药行业拥有近10年行业经验,于2018年6月在上海成立,现地址位于聚集医药和半导体企业的上海张江科技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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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D混合型光学式外观检查装置YRi-V(可实现高速、高精度的3D检查;面向SMT 市场的泛用型光学式外观检查装置;通过追加配备同轴照明、5μm 镜头;还可对应设备市场领域的高精度检查)1.更高速、高精度的检查; 新型检查头,超高速检查,18方向投影装置/4方向投影装置,12000万像素的4方向斜视相机2.支持半导体领域的检查; 高水准分辨率5μm 镜头,配备同轴照明3.强化基板传送能力; 支持大型基板,双轨系统4.有效利用Al 的新软件解决方案。 采用新设计的GUI,移动终端判定及QA Option,自动创建检查数据,元件资料库的自动匹配(Al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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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align=center][size=18px][color=#44444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color][/size][/align][align=center][font=Tahoma, &][color=#444444][size=18px]《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size][/color][/font][/align][color=#444444][size=12px][font=Tahoma,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3195-1-1.html]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url][font=Tahoma, &],[/font][url=http://www.gfjl.org/thread-138716-1-1.html]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url][font=Tahoma, &],各大区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各国家专业计量站,各有关单位:[/font] 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计量标准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主体责任,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url=http://www.gfjl.org/thread-173761-1-1.html]计量法[/url]》《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size][/color][align=right][size=12px]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18日[/size][/align][size=12px][/size][align=center][size=18px]全国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方案[/size][/align][size=12px] 计量标准作为统一量值的重要依据,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是国家重要战略资源。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进一步加强计量标准监督管理,提高计量标准器具核准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精神,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通过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监管措施,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的规范性,深入排查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存在的风险隐患,督促落实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单位(以下简称建标单位)的主体责任,持续保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提升量值传递溯源的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计量支撑。二、监督检查范围 本次监督检查范围为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主持考核的计量标准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在计量标准方面,重点检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抽查建标单位的数量不少于本单位发放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建标单位总数量的20%,抽查建标单位时,每个专业计量领域至少抽取1项计量标准。同时,加大对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等方面计量标准的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抽查数量、抽查类别进行调整细化。 在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方面,重点检查《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执行情况。上级市场监管部门选取20%左右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其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也可结合工作实际对抽查比例进行调整。三、法定依据 《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四、时间安排及主要任务[/size][font=Tahoma, &][color=#444444][size=12px](一)自查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各建标单位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持续维持和后续管理进行自查,主要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计量标准主要计量特性、环境条件及设施、人员、文件集和计量标准考核的后续管理等方面,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建标单位要加强自律管理,确保所保存的计量标准符合相关要求,计量特性与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技术指标保持一致,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各建标单位应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发证单位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和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以及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等要求,对计量标准考核工作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计量标准考核程序、考评方法、考评结果处理以及对获证计量标准的监督管理等进行自查。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求报送自查报告、存在问题和整改报告等有关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于2021年5月31日前将本单位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自查材料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二)现场监督检查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抽取部分计量标准,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建标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计量标准考评员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计量标准是否持续满足原核准条件,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检定/校准人员的配备和能力是否符合要求,计量标准的更换、封存与撤销是否履行了相关手续,是否存在《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规定的禁止性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监督检查的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应充分利用计量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1)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现场监督检查方案,抽取20%左右的下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做好详细记录,做好检查结果的确认和反馈。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三)整改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或者有缺陷项的,被检查单位要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整改情况予以确认。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监督检查结果处理和总结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20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达不到原核准条件的计量标准,发证的市场监管部门要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对于在计量标准考核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单位要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完成。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五、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对计量标准考核行政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分开的省份,要加强工作统筹,建立高效协同的计量标准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计量标准管理风险监测和预警工作程序,不断提高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质量,确保获证计量标准测量能力水平。要坚持开门搞检查,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二)强化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要坚持依法监管、科学公正、风险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要求开展专项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应当履行监管职责,完整填写检查表,并做到全程留痕,切实保障监督检查的客观公正。在检查中发现疑难复杂情况的,要做到一事一报、及时协商。(三)强化工作纪律。检查小组要遵守保密要求,不得泄露相关的检查情况和结果,同时对接触、了解的信息和资料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泄露或在报刊、论文中引用发表。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将本地区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将计量标准专项监督检查与其他监督检查合并实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检查内容可结合风险防控和具体工作情况进行调整。[/size][/color][/font][align=left][size=12px]附件:[/size][/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65407.docx]1.全国计量标准现场监督检查表[/url][/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72383.docx]2.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监督检查表[/url][/size][/font][/font][/align][align=center][font=&][font=仿宋_GB2312][size=12px][url=http://172.16.1.146:9080/preview/samrgkml/nsjg/jls/202103/W020210322334409478425.docx]3.全国计量标准监督检查统计表[/url][/size][/font][/font][/align][size=12px][/size][quote][size=12px]http://gkml.samr.gov.cn/nsjg/jls/202103/t20210322_327115.html[/size][/quote]

  • 无菌检查法分析方法验证方案

    [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34459]无菌检查法分析方法验证方案 幻灯片[/url]自己看吧!!!!

  • 【资料】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查方案及学习资料

    部分内容:已安装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查方案1 测试目的通过对洁净室内已安装的高效过滤器进行PAO检漏,确认高效滤器的完整性及其安装的密封性。2 测试方法:PAO法。3测试状态与前提条件 静态; 已完成风量/风速测试,结果符合规定;4 合格标准受检高效过滤器测得的穿透率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出厂合格穿透率”的2倍。注1:“出厂合格穿透率”可通过受检高效过滤器铭牌上标注的过滤效率换算而得。K=1-α式中 K――出厂合格穿透率α--铭牌上标注的过滤效率。  注2:本次检测的高效过滤器铭牌上标注的过滤效率为     ,换算成“出厂合格穿透率”为      。故本检漏的合格标准为:测得的穿透率≤      。5 测试操作[img]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images/affix.gif[/img][url=http://www.instrument.com.cn/bbs/download.asp?ID=137160]高效过滤器泄漏检查方案及学习资料[/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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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标准物市场“大变天”?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通知中指出: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需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并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时间安排:(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具体通知如下: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中国测试技术研究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物质事中事后监管,督促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保障量值准确可靠。根据《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1年3月25日(此件公开发布)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方案  国家标准物质是经市场监管总局批准,用于统一全国化学、生物等领域量值的重要依据。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物质监管力度,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提升国家标准物质供给质量和效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  一、总体要求  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以及《标准物质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取消标准物质制造许可加强后续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通过专项监督检查,以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全面排查更新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信息,进一步摸清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的设施、人员和分析测量仪器设备等情况,深入排查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和质量安全风险,维护国家标准物质量值准确有效,优化提升标准物质计量溯源能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计量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各研制和生产机构要按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标准物质管理办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生产、管理等方面的计量技术规范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全面开展自查,重点对生产设施、技术人员状况、分析测量仪器设备、实验室条件、标准物质技术指标、保障统一量值需要的供应能力和措施等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风险隐患要及时逐一落实整改,并采取针对性措施有效预防、降低和消除风险隐患。各研制和生产机构应及时填报《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自查表》(附件1),并按照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自查表、自查报告和整改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强化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清单以及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情况,制定专项监督检查方案,以涉及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生态环境、医疗卫生、贸易结算等方面的国家标准物质为重点,抽取30%左右的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组建检查小组,可邀请标准物质技术专家作为检查小组成员,提供技术支持。重点检查研制和生产机构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和整改;是否存在销售超过有效期的标准物质情况;是否存在编造、假冒国家标准物质证书或编号的行为;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的行为;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或滥用“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超出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范围生产和销售国家标准物质的行为;每批标准物质是否具有制备、定值原始记录等。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对列入监督检查清单但未能实施现场监督检查的,要做好详细记录,严格跟踪,并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现场监督检查表(见附件2)供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参照。  (三)严厉打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在标准物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照《行政许可法》《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等依法依规及时进行查处。对于检查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有关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限期整改并验收。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对投诉举报较多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加大监管力度。  (四)加强政策技术帮扶。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主动靠前服务,深入了解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政策诉求,加大相关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宣贯解读,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开展技术帮扶,鼓励相关单位参加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方面的培训,建立相应管理体系,切实提高质量保障能力水平。  三、时间安排  (一)第一阶段:2021年5月31日前,督促国家标准物质研制、生产机构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存在问题和风险隐患并进行整改。  (二)第二阶段: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第三阶段:2021年8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对监督检查存在不合格项的,国家标准物质生产研制机构及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按要求报送到组织检查的市场监管部门。整改不满足要求的,视为整改不合格。  (四)第四阶段:2021年9月1日至2021年10月15日,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专项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措施。  具体时间安排可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树立全局观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落实属地责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专项监督检查细化工作方案,加强工作统筹,建立内部高效协同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认真抓好落实。要坚持开门搞检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强化社会共治。  (二)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的宣传手段,加强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法制意识和广大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大力宣传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同时及时查处严重违法行为,提高国家标准物质监督检查的影响力和震慑力,压实研制和生产机构主体责任意识,促进国家标准物质规范化生产和供应,保障全国量值准确可靠。  (三)强化工作纪律。专项监督检查要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  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管部门将本地区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以及工作建议等形成报告,连同本地区获得国家标准物质定级证书机构及获证标准物质清单、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统计表(见附件3)于2021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涉及案件查处信息抄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  附件:1. 国家标准物质研制和生产机构自查表.doc2. 国家标准物质现场监督检查表.doc3. 国家标准物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统计表.doc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印发《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全市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完善现代化生态环境智慧监测体系,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和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我局制定了《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按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完成各项任务。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话:23117310电子邮箱:dwwang@sthj.shanghai.gov.cn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执法处 徐高田电话:23117401电子邮箱:gtxu@sthj.shanghai.gov.cn上海市生态环境局2023年6月20日2023年上海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为进一步落实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管要求,持续提升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为环境管理提供精准、可靠的监测数据支撑,助力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计划》《2023年度上海市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计划》等要求,制定本方案。1、 工作目标提升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保障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严厉打击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为主要手段的自行监测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市区联动、部门协作工作机制,强化自行监测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进一步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规范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包括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和社会化检测机构,以下统称社会监测机构)的服务行为,为持续推进本市排污许可规范化管理奠定基础。2、 工作原则(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排污单位是自行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主体,应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附件1)要求,监测报告出具后的5个工作日内如实公开监测结果,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依规安装联网自动监控系统并保证设备规范运行。社会化检测机构和自动监控系统运维机构应分别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质量管理要求,提供全过程的规范化服务。(二)强化部门联动协作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按照《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管理“三监联动”工作方案(试行)》,推进各部门在固定污染源自行监测管理中的联动协作,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监测部门应及时将检查有关情况反馈给排污许可审批部门,并将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或存在弄虚作假嫌疑的单位材料及时移交执法部门。排污许可审批部门根据检查结果督促排污单位依法申请或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执法部门应对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确保监管形成闭环,并将相关情况的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监测部门。(三)全面落实问题整改对自行监测质量存在问题的排污单位,市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建立清单台账,压紧压实主体责任,明确整改措施与时限。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由点到面,举一反三,确保问题得到全面落实,实现以查促改。对未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3、 检查范围此次检查对象为《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其中对重点监管对象全覆盖检查,对一般监管对象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进行抽查。近两年各项帮扶指导及检查抽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纳入检查范围。4、 检查方式检查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以资料核查、数据分析等方式为基础,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打击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和社会监测机构监管等工作,以问题为导向,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性、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检查。五、检查要求(一)排摸底数,明确检查对象分类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本市重点监管对象和一般监管对象作为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底数,根据《关于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动态掌握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按照职责分工在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中补充完善自动监测设备备案时间等信息。(二)突出重点,优化监督检查方式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完成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基本情况确认基础上,按照减量增效、分级分类原则,对存在以下情况的排污单位以资料核查、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重点检查:1. 上一年度检查中结论为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和新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2. 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3. 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结果为D、E级的排污单位;4. 未委托社会监测机构、自行开展手工自测的排污单位;5. 委托社会监测机构开展分析但自行采样送样的排污单位。对其他排污单位可充分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等系统,以资料核查等方式对自行监测相关内容开展检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在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的7个工作日内,在管理系统中上报检查结果(系统操作手册见附件2)。(三)规范检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二是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三是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对排污许可持证单位开展检查时,还应确认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如不符合技术指南要求,应督促排污单位及时申请变更。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检查的时段应不少于一个季度。排污单位废水或废气的主要排放口少于10个的,应对废水或废气排放口全覆盖检查;废水或废气主要排放口多于10个的,应在确认所有排放口均按照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基础上,至少抽查10个排放口的自行监测情况,并确保抽查覆盖其委托的全部社会监测机构。(四)加强监管,严厉打击弄虚作假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合理安排进度,有序推进检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细化分类梳理,及时通报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以案育企,加强普法宣传,提升监管震慑力,引导排污单位和社会监测机构不断增强环境守法意识,抵制弄虚作假,确保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检查中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应认定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应认定为“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六、工作重点(1) 资料核查依托全国排污许可管理平台和全国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与共享系统,重点检查自行监测点位、指标、频次和监测信息公开是否满足要求。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重点检查排污单位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资质和备案情况、自行监测报告的规范性,以及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报告和运维记录情况。依托生态环境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和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自动监测设备应装未装、应联未联以及自动监测数据恒值、零值等异常情况。(2)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 排放口规范化情况;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包括采样系统设置的规范性,是否设置旁路或三通管,是否存在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处理或破坏采样系统的现象;3.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4. 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变更情况,消解温度和时间、伴热管线温度、速度场系数等自动监控设施重要参数与验收备案材料的一致性,对废气自动监测系统采取全流程通标方式检查其运行情况等;5. 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是否在有效使用期内,浓度选取是否合理;6. 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行监测数据的相关性,以及对自动监测异常数据标记的核实。7. 社会监测机构进出排污单位时间和开展手工采样、比对监测时间的一致性。七、职责分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管理办法》确定的监管职责分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执法处会同相关处室做好统筹协调,及时调度检查进展和信息汇总等工作;市环境监测中心会同市环境执法总队落实市管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并对各区检查情况进行指导;各区生态环境局和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管职责范围内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八、时间安排(一)部署及排摸阶段(2023年6月25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并下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部署专项检查内容。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在摸清排污单位所委托的社会监测机构等自行监测基本情况基础上,确定检查方式,并将专项检查工作联系人于6月25日前报送至监测处联系人。(二)组织实施阶段(2023年6月26日至10月31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合有序推进检查工作,6月至7月以涉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8月至9月以涉手工监测的排污单位检查为主,10月以对自行监测不规范的排污单位跟踪帮扶为主,督促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到位。(三)总结阶段(2023年11月)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落实检查问题的闭环管理,对异常数据加大审核和查处力度,对专项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举一反三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完成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并于2023年11月30日前报市生态环境局。九、相关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质量专项检查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认识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严重性和危害性,明确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部门联动,根据辖区内产业结构、产业集群、产业特色等排污单位实际情况,细化检查方案,把此次专项检查工作抓紧抓好。(二)深化科技支撑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结合辖区实际情况,综合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监管”等技术手段,汇总自动监测数据日常审核、社会监测机构监督管理、排污许可执行报告审核等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做好排摸并梳理自行监测质量的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科学性。(三)完善信息共享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加强排污单位管理与社会监测机构管理的衔接联动和信息互通,健全完善信息沟通和共享机制,统筹开展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实现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监管。(四)强化总结调度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应检查工作方案有序推进各阶段工作,按节点报送相关材料,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成果,并于7月至10月每月10日前向市生态环境局简报上月监督检查工作进展、具体做法和取得成效等内容。附件:1. 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pdf2. 上海市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自行监测管理模.docx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6月20日印发
  •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
    p  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近日印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方案中不仅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VOCs检查监测工作安排,还对不同行业不同点位监测项目、监测标准、监测技术等进行了详细规定。/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pp  为贯彻落实《“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8〕123号)相关工作要求,全面推动我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pp  一、总体要求/pp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为主要控制对象,全面加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进一步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切实加强VOCs排污单位监督管理,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夯实基础。/pp  二、工作原则/pp  ----属地管理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环境质量属地管理的要求,对VOCs排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统筹规划,稳步推进。/pp  ----“谁污染、谁监测、谁治理”原则。VOCs排污单位严格履行主体责任,认真按照要求开展VOCs自行监测并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pp  ----双随机原则。各级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 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pp  三、主要工作内容/pp  (一)强化排污单位自行监测/pp  排污单位要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将VOCs指标纳入自行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口及周边环境质量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并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没有监测能力的要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pp  (二)加强工业园区监测监控/pp  园区管理部门要对园区周界及内部VOCs开展监测,具备条件的园区要建设VOCs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及时了解园区周边的VOCs污染情况,建立环境风险预警和应急响应机制,建成“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的预警体系。/pp  (三)建立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pp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VOCs排放源的种类、分布、产排污特点,筛查确定VOCs排污单位,作为日常监管和监测的重要依据。VOCs排污单位应覆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pp  (四)开展VOCs专项检查监测/p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对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开展日常抽查,对照已出台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检查监测。/pp  1.检查要求/pp  重点检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开展情况、监测信息公开情况及VOCs达标排放情况,详见附件1。/pp  2. 监测要求/pp  (1)监测范围:火电及锅炉、氮肥、电池、纺织印染、钢铁、工业炉窑、合成革与人造革、焦化、铝工业、农药、排放恶臭气体单位及垃圾堆场、石化、水泥、橡胶制品、制糖、制药行业及其他产生VOCs的排污单位。/pp  (2)监测内容: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有组织排放浓度,一般有固定的排气系统。废气的无组织排放浓度,一般为厂界,储油罐及法兰、阀门、泵压缩机等连接装置的无组织排放源。/pp  (3)监测时间和频次/pp  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双随机原则”对所有VOCs排污单位进行随机抽测,重点行业不得少于2家。/pp  (4)任务分工/pp  盟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承担本地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抽测工作。确不具备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抽测工作。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组织开展对盟市、旗县级VOCs监测人员的培训工作,承担重点行业、重点排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pp  具体监测要求详见附件2。/pp  四、工作进度/pp  2018年3月31日前,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完成VOCs排污单位筛查工作,形成VOCs排污单位名录,报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pp  2018年5月1日前,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pp  2018年5月15日前,完成石化、化工行业VOCs排污单位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pp  2018年11月1日前,所有行业VOCs排污单位完成自行监测工作。/pp  2018年11月15日前,完成所有行业VOCs检查监测工作,并将检查监测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pp  自治区环保厅将于2018年11月30日前,完成对VOCs排污单位的检查性抽测工作,并将检查结果上报环保部。/pp  2019年起,将VOCs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检查监测工作纳入监测计划,按照抽查时间随机、抽查对象随机的原则开展检查监测,并于每季度第1个月15前将检查监测报告报自治区监测中心站。/pp  五、保障措施/pp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pp  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VOCs排放监测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并对环境信息进行公开 组织开展本地区检查监测工作 指导园区管理部门对园区周界及内部开展VOCs检查监测 建立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名录库,并通过全面加强VOCs检查监测,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打下坚实基础。/pp  (二)落实责任,扎实推进各项工作/pp  排污单位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按照要求,按时开展VOCs污染物自行监测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各盟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要求,履行监管职责,通过排查筛选、建立名录库、日常检查、随机抽测深入推进VOCs检查监测工作,全面了解掌握本地区VOCs排污单位分布、排放和治理情况,切实加强环境监管。/pp  (三)加强能力建设,强化VOCs监测管理能力水平/pp  我区各盟市VOCs监测能力较薄弱。各盟市环境保护部门要切实保障VOCs监测所需人员、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监测人员的培训,强化人才队伍培养,切实提高VOCs监测能力水平。/pp  (四)强化质控,保证VOCs监测工作质量/pp  自治区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对承担抽测工作的监测(检测)机构开展技术指导、技术监督和质控检查。质控检查包括被检查单位的污染源监测质控管理、有关技术人员上岗资质、实验室质量管理、监测原始记录和监测报告等内容。根据需要开展实验室内比对监测。/pp  承担抽测工作的各级监测(检测)机构要对本单位出具的所有监测数据和报告质量负责,严格按照环境监测相关质量控制的要求进行监测,不得弄虚作假。/pp  各级监测(检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时,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汇报。/pp  (五)落实信息公开制度,引导公众参与/pp  排污单位应主动通过各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的环境信息,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VOCs减排。/pp  附件1/pp  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要点/pp  为掌握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情况,指导地方做好对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排污单位的VOCs专项监测工作制定本要点。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和自查可参照本要点。/pp  一、检查要点/pp  (一)企业自行监测开展情况/pp  检查监测人员可通过查阅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自行监测数据结果报告,实验室质控管理制度等,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自行监测方案是否完整,自行监测指标是否与方案一致。/pp  (二)企业监测信息公开情况/pp  检查监测人员可询问企业信息公开途径,并通过现场检查证实。重点检查公开信息是否完整,公开监测数据是否与实际数据一致。/pp  (三)VOCs污染因子达标情况/pp  检查监测人员可在企业现场,选取多个主要VOCs污染源开展现场监测,监测因子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臭气浓度等VOCs特征污染物。重点检查企业主要VOCs污染源的达标排放情况。/pp  二、监测要点/pp  环保部门开展的VOCs专项检查监测,按照“双随机”原则,可随机抽取企业监测点位和监测项目开展监测。各行业不同点位的监测项目和监测依据等见附表。/pp style="line-height: 16px "  附件:img src="/admincms/ueditor1/dialogs/attachment/fileTypeImages/icon_doc.gif"/a href="http://img1.17img.cn/17img/files/201803/ueattachment/e5e28fb0-6759-4fc9-94c6-0c393c051bb3.docx"内蒙古自治区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检查监测工作方案.docx/a/ppbr//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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