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戊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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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气相环戊烷检测

    我们现在要按照国标检测环戊烷的含量。方法中说用面积归一化法计算环戊烷的含量。那我直接取1微升的工业用环戊烷试样进行分析就可以了吗?不用对样品做前处理吗?对环戊烷进行定量不用买标准品吗?标准中没有注明具体的程序升温过程,只有气化室、检测室、柱箱温度等,那我应该怎样设置程序升温过程?请指导一下,谢谢! 测工业用环戊烷中的正己烷和苯的含量,我应该买苯标准品、正己烷的标准品和质量分数大于95%的环戊烷,对吗? 还有我们现在只有一个10微升的进样器,可以用来取1微升吗?请指导一下,谢谢!

  • 气相色谱分析环戊烷

    请问岛津的GC-FID如何检测环戊烷?方法是什么?还有载气是氮气吗?那检测器上还有氢气的,是吗?谢谢仪器是GC-2014C,那么测环戊烷要选什么柱子?

  • 【求助】面积归一法测环戊烷的纯度

    我现在用GC-2014C FID测定环戊烷,我买了环戊烷标准品先进样,对环戊烷定性,然后我取了一点环戊烷样品测了一下,在方法中选了面积归一化法,结果显示为98%。请问一下,在做面积归一化法测含量的时候是不是用不到标准品的,我买的标准品只是起到定性的作用,定量上面是不是用不到的呀?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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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戊烷相关的资讯

  • 甘肃拟修订气象条例,侵占破坏气象仪器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月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分组审议《甘肃省气象条例(修订草案)》。《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侵占、破坏气象仪器的可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条例(修订草案)》取消了“从事气象科技服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气象信息费”收费项目,并调整、明确雷电灾害防御的政府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同时,强化了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依据上位法,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当地各类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的具体保护范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和建设人影作业点,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应当具备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并使用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人工增雨(雪)和防雹等所需经费也可由申请提供服务的委托方承担。林业、农垦、民航、石油等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发布供本部门使用的专项天气预报。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发布公众气象预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侵占、破坏气象仪器、设施、标志、资料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建设单位可自行环评 环评监测市场迎新变化
    p  近日,全国人大正式发布修正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此次对环评法的修订主要针对建设项目的环评规定。其中很重要的一点是建设单位既可以委托技术单位进行环评,也可以自行开展环评。也就是说,环评监测未来面对的客户不仅包括专门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单位,也可能是建设单位。/pp  但环境影响评价毕竟是一项系统性的技术工作,建设单位如果自行开展环评需要有相对应的技术人员,一般建设单位可能会存在技术实力不足的情况,仍会倾向于选择专业的技术单位。而某些大型集团,如果长期开展项目的话,可能会组建自己的环评团队,甚至开设环评分公司。/pp  无论如何修改,环评的监管会越来越严,环评监测的要求也肯定会越来越严格,修炼扎实的内功才是监测单位立足之本。/pp  新环评法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strong/pp  span style="font-family: 楷体, 楷体_GB2312, SimKai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目  录/strong/pp  第一章 总  则/pp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pp  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四章 法律责任/pp  第五章 附  则/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pp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pp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pp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科学性。/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strong/pp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pp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规划审批机关。/pp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pp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pp  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pp  第九条 依照本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报国务院批准。/pp  第十条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  (一)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p  (二)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pp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pp  第十一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对可能造成不良环境影响并直接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规划,应当在该规划草案报送审批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pp  编制机关应当认真考虑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并应当在报送审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附具对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pp  第十二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pp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当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召集有关部门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审查小组应当提出书面审查意见。/pp  参加前款规定的审查小组的专家,应当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pp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专项规划,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办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第十四条 审查小组提出修改意见的,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并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和审查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 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p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pp  在审批中未采纳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的,应当作出说明,并存档备查。/pp  第十五条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告审批机关 发现有明显不良环境影响的,应当及时提出改进措施。/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三章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strong/pp  第十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pp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 /pp  (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pp  (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p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pp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pp  (一)建设项目概况 /pp  (二)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 /pp  (三)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 /pp  (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技术、经济论证 /pp  (五)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的经济损益分析 /pp  (六)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 /pp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pp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pp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pp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pp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包含具体建设项目的,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应当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应当根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予以简化。/pp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pp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管办法。/pp  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pp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pp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考核。/pp  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编制单位、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的相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pp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pp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前,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pp  建设单位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pp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p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pp  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pp  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pp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pp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pp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pp  (三)由国务院审批的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pp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pp  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pp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pp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pp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pp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同时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pp  第二十七条 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pp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对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建设单位及其相关责任人员和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属于审批部门工作人员失职、渎职,对依法不应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予以批准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规划编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或者组织环境影响评价时弄虚作假或者有失职行为,造成环境影响评价严重失实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条 规划审批机关对依法应当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而未编写的规划草案,依法应当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而未附送的专项规划草案,违法予以批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pp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有本条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pp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pp  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pp  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pp  第三十三条 负责审核、审批、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部门在审批、备案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pp  第三十四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第五章 附  则/strong/pp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要求对本辖区的县级人民政府编制的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法第二章的规定制定。/pp  第三十六条 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的原则制定。/pp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p
  • 使用ASTM方法对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分析(DHA)
    在石油化工行业的各种分析实验室里,为了对一个特定的样品里的单个组分进行分析和鉴定以及对碳氢化合物的混合物进行表征,通常会用到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分析(DHA)这种分离技术。多组分分析主要是检测汽油中的主体组分:石蜡,烯烃,萘和芳香族化合物和其他分子中碳原子数介于1到13的的可燃烧化合物,以确定汽油样品的总体质量。我们在这篇文章里所用到的氢气发生器设备是 Peak Precision 500 Hydrogen Trace Generator.对汽油中包含的易燃烧组分进行分析对于汽油的质量控制十分有必要。由于汽油样品的成分复杂,各组分的特性十分接近,为了将各个组分分离开,通常需要很长的色谱柱(100米)。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分析的时候,多种方法通常会被用到,依据这些方法要用到的柱箱升温速率和色谱柱长度不同而将这些方法分开。这些方法各有利弊,有些方法对低沸点化合物的响应灵敏,分辨率高;有些方法对分子量大,出峰很晚的化合物有很好的分辨率。由于分析方法的性质复杂,再加上使用很长的色谱柱,在用氦气作载气的时候,气相色谱的测试时间往往会超过两个小时。但是,用氢气来做载气可以极大的提高测试的速度,因为氢气的高线性速率让它做载气时十分高效。这对石油分析实验室而言,无疑是一个十分吸引人的优点,因为样品的高通量意味着实验室的赢利水平提升。用氢气来做载气可加快气相色谱的分析速率,再加上当前氦气的供应紧张,价格上涨,这意味着那些从氦气切换到氢气做载气的气相色谱实验室不仅赢利水平会增加,同时分析的结果可以符合行业的标准。这篇应用文献阐明用氦气作载气时,按照ASTM的标准检测方法D67291来分析汽油样品的结果和利用毕克科技的Precision氢气发生器Trace生产出来的氢气未经过过滤来做载气,按照ASTM标准检测方法D67291 附录X2的汽油样品分析结果时的对比。通过对比,我们可以看到气相色谱跑样时间的减少,同时,对特定组分的分离效果保持不变。 结果与讨论对汽油进行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分析显示:混合物中最后一个洗脱出来的化合物-正十五烷,当用氢气来替代氦气做载气时,它的出峰时间从125分钟减少到74分钟。(如图1所示)尽管分析的时间不同,但是,对汽油中的主要组分的分析(石蜡,烯烃,萘和芳香族化合物)显示使用氢气和氦气作载气时,测量出来的主要组分含量差异不明显。尽管用氢气来做载气时需要更高的气体流速,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混合物的各组分分离的效果依旧很不错,甚至在某些时候,分离的效果得到了改善。对1-甲基环戊烯和苯的分离和检测,在汽油样品分析中有严格的规定,因为苯的碎片物质的分析十分重要。用氢气做载气的时候,尽管该有机物的洗脱时间变短了,但是,气相色谱对此有机物的分离效果却提高了。(如图2所示)对于甲苯和2,3,3-三甲基戊烷的分离,在用氦气作载气时可以实现,用氢气做载气时,这两个物质同时出峰(如图3所示)用氢气做载气时,若要将这两种物质进行分离,需对方法进行改进。用氢气或氦气作载气的时候,气相色谱对十三烷和1-甲基萘的分离效果都很好,不相上下。(如图4所示)碳氢化合物的单一组分分析结果显示,利用氢气做载气时,按照ASTM标准方法 D6729 附录X2的方法来进行汽油样品的分析既可以极大地减少分析的时间,同时,对特定关键组分的分离效果和分辨率依旧十分理想。表1 指定的ASTM标准检测方法在装有100米长毛细色谱柱高分辨率气相色谱仪的协助下,可以确定发动机燃料中易燃物的单一组分的含量。(ASTM 国际2002) 表2 对汽油中主要组分的定量分析及结果图1 利用氦气和氢气分别做载气时,对汽油样品进行碳氢化合物单一组分分析时的气相色谱图图2 利用氢气和氦气分别做载气时,对1-甲基环戊烯和苯的分离效果对比图3 利用氢气和氦气分别做载气时,对甲苯和2,3,3-三甲基戊烷的分离效果对比图4 利用氢气和氦气分别做载气时,对十三烷和1-甲基萘的分离效果对比 参考1. 指定的D6729-01标准检测方法需要用到装有100米长毛细色谱柱高分辨率的气相色谱仪,来确定发动机燃料中的易燃物的单一组分。 ASTM国际2002.2. 指定D6729-01附录X2,用氢气来做载气时,碳氢化合物的分析数据。ASTM国际2004

环戊烷相关的仪器

  • 产品简介  环境空气或工业区空气,尤其是化工区和城市空气中挥发性有机物的实时监测一直是环境管理部门和研究人员所关注的焦点和前沿。公司代理荷兰SYNSPEC的最新型系列在线气相色谱分析仪,监测项目覆盖环境空气中苯系物、臭氧前躯体(C2—C12)、甲烷/非甲烷总烃、恶臭类有机硫化物以及工业区或化工区边界空气中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等。  GC955-615/815采用在线式气相色谱FID/PID双检测器,适用于含特殊有毒污染物区域实时监测,适用于城市、工业区或化工区环境空气中有毒有害碳氢化合物、氯代烃的在线监测。系统配置灵活,可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进行仪器配置和选择监测组分,同时可分别选择GC955-615(C6-C12高沸点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和GC955-815(C2-C5低沸点有毒有害挥发性有机物在线监测)分析仪进行监测,满足不同监测项目需要。标准监测项目  1,2-二氯乙烷,丙烯腈,苯,正庚烷,辛烷,甲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2,4-三甲苯,1,3,5-三甲苯,氯苯,氯仿,四氯乙烯,三氯乙烯,氯乙烯,顺式-1,2-二氯乙烯,丙烷,丙稀,异丁烯,顺式-2-丁烯,1,3-丁二烯,反式-2-戊烯,顺式-2-戊烯,1-戊烯,异戊二烯,异丁烷,正丁烷,异戊烷,正戊烷等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技术指标(GC955-815)  环境条件  工作环境温度:5-40℃;  工作环境湿度:20-95%;  电源: 220VAC±10%;  检出限  检出限:0.4ug/m3(反式-2-丁烯);  量程(可由用户选择);  量程:0~300ppb;  分析周期  分析周期:30min ;  重现性  重现性:3%/10ppb(反式-2-丁烯);  仪器主配置  检测器: PID和FID检测器;  冷却预浓缩管: 低碳烃分析;  步进式微注射器: 分析仪内置泵和可程序控制的步进式活塞;  预分离柱: 使不需要监测的重物质滞留在预分离柱并及时得到反吹,保证分析时间和分析色谱柱使用寿命;  分析柱:石英毛细管柱,结合与分离柱,高效分离;  采用十通阀:在样品的注射/分离模式和采样/分析模式间灵活转换;  预浓缩管热脱附,升温时间  10s;  载气流量控制  能根据温度和压力的变化对采样量进行精确控制,保证分析物质保留时间稳定,采用MFC(质量流量控制器)为流量控制单元,流量范围:0-10ml/min;  校准功能  基本校准:5点校准;  自动校准:检查仪器灵敏度是否稳定;  诊断功能  具有自诊断和远程故障诊断、自动控制各运行参数功能,能记录并输出仪器内部检查、报警、校准等信息;  数据传输  具备模拟/数字输入装置,满足数据交换协议,可与现有空气流动监测站通过数据交换协议获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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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于氧分析的氯戊烷掺杂系统氯戊烷掺杂系统, 用氯戊烷掺杂于氧分析中的氦气流 pk1 天津欧捷科技有限公司---进口元素分析耗材供应商 保证质量天津欧捷科技是一家高科技企业,公司集贸易、科研、服务一体化。公司从精密仪器设备及配件、耗材、试剂、标准对照品、实验室常用耗材的销售,到仪器调试、维护、样品的分析测试。我们主要经营:实验室耗材 元素分析耗材 色谱分析耗材 质谱耗材样品容器 Labco顶空进样瓶 色谱瓶 石英棉 石英燃烧管 进样隔垫 催化剂 标准品 试剂 玻璃碳产品 仪器配件这些耗材可用在Thermo、Elementar、Agilent、Analytikjena、Sercon、Shimadzu、leco、Varian、Perkin Elmer、waters 、Euro Vector等仪器。
  • 戊烷Pentane 100/a检测管 6724701
    产品信息:德尔格检测管系统德尔格检测管是装满化学试剂的玻璃管,此化学试剂与特定的化学物质或相关化学物质发生反应。用德尔格accuro气泵抽取定量标准气样到检测管中,如果检测管中的试剂改变颜色,颜色变化的长度通常表明被测物质的浓度。德尔格检测管系统是全世界气体检测领域公认的、且应用最广泛的检测形式。**表示采样次数在20次以上的检测管,建议选配x-act 5000电动采样泵。订货信息:戊烷Pentane100/a检测管检测管名称测量范围订货号戊烷Pentane 100/a100 to 1,500 ppm6724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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