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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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相关的厂商

  • 苏州天一信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致力于环保行业集研发、生产、销售、服务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由3家下属的子公司和4家分公司组成的集团性质的公司,坐落于历史名城苏州,注册资金6300万元。 天一信德旗下子(分)公司有: ◆ 淮南天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河北德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南通天一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 江阴分公司 ◆ 北京分公司 ◆ 南昌分公司 ◆ 青海分公司 天一信德以“守护蓝天碧水,创造品质生活”为使命,致力于环保监控领域最新技术的研究,提供完善的环境质量监控“一揽子”解决方案,相继开发了十多个在国内领先的高新技术产品。其中“LZF智能IC卡排污总量控制管理系统、TYCYQ远程自动采样仪、污水处理过程无线监控系统、火电厂过程监控管理系统”为江苏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监制产品和推荐产品。“LZF智能IC卡排污监控管理系统”荣获“国家重点环境保护实用技术示范工程”,“TPP-SO2型火电厂烟气脱硫过程监控装置”被列入“国家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承建了国内首套垃圾焚烧发电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国内首套流域水环境污染物总量监控与应急预警系统、工业园区空气异味测控预警与溯源分析系统、高原地区水质在线监测浮标系统等示范工程。 天一信德在国内率先提出“IC卡排污监控”理念,现已成为政府和环保部门的官方用语,是排污许可管理和总量监控领域的开拓者和领航者! 目前已在全国各地安装了几千余台(套)各类智能污染物排污监控设备、污染源在线分析仪以及各级智能监管平台,国内装机量第一,获得了环保主管部门及企事业单位普遍好评,央视新闻联播节目进行过多次专项报道。 天一信德在南通如东经济开发区拥有现代化的智能环保设备生产基地,占地面积50余亩,厂房面积26000多平米,固定资产达4500余万元。拥有全国最大的环境监控设备、智能采集及数据传输设备、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设备以及废水间歇式自动处理设备(SBR)等生产线。 天一信德拥有环保设备运行维护专用的服务器机房和宽带网络,拥有多种环境监测运维服务专用的仪器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公司设有专门的运维服务管理中心,为安装在全国各地的几千台(套)在线监测设备及监控软件平台提供运维服务,为国家环保大数据的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天一信德拥有多项专利技术、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并作为牵头单位制定了《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控仪技术要求》行业标准,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同时与清华大学、复旦大学、交通大学、苏州大学等高等院校、环境科学研究院、多家行业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具备了很高的技术研发、系统集成、技术培训和维护服务水平。 天一信德以诚信为本,形成了“智造+服务”双轮驱动的良好发展局面,公司愿景是成为环境质量监控领域的国际智业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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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兴仪器是北京碧水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新技术企业)的控股子公司(简称“碧水源”) 。 中兴仪器自1999年开始致力于环境监测仪器的研制、生产、销售,环境监测网络设计、建设以及环境连续监测设备和监测网络的运营等业务。产品涵盖了智慧环保综合解决方案、智慧园区综合解决方案、环境水质在线监测系统、污染源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空气质量在线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VOC)在线监测系统、“超低排放”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超低烟尘在线监测系统、大气污染综合分析决策系统、环境资源数据中心系统、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系统、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管理系统、以及环境业务管理系统等领域。公司在全国设立20+个分支机构,拥有一流的研发、营销、应用服务和供应链团队,致力于业界最前沿的各种环境监测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发。产品广泛应用于环保、海洋、水利、电力、冶金、石油、化工、市政水务、污水处理、交通及科学研究等众多行业。 中兴仪器是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工信部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中国环保产业协会会员单位。通过了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OHSAS18001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以及ISO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 中兴仪器坚持走专业化、技术型的发展路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己任,期待能够为我国的环境监测事业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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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九九智能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九九智能环保)是专门从事大气污染测控治研究与应用的国家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公司技术、产品已累计申请国家各类专利成果发明专利20多项,外观和实用新型专利80多项;软件著作权13项。产品体系:1、一装备:无组织排放粉尘智能测控治一体化成套装备针对工矿企业粉尘污染治理,通过多技术整合、多传感布局、多设备协同、多系统集成,实现粉尘污染的“网格化监测、智能化控制、化治理”,达到低排放标准。广泛用于钢铁、焦化、火电、水泥、矿山等行业。2、一大脑:双碳智慧大脑围绕国家2030年碳达峰和2060年碳中和目标,公司提出了“1+4+n”模式,构建了数智双碳大数据平台,助力企业推进双碳工作。1个数据平台:即数智双碳数据中心,数据治理、数据体系、智慧双碳模型库;4类数智双碳应用中心:即双碳智慧大脑、园区能源碳排放监测和综合能源管理、企业碳中和管理、降碳服务场景分析;n个场景:即数智双碳场景、双碳政务治理场景、企业节能减排、全社会低碳参与场景。3、两平台:(1)环境管理数字化平台通过建立全区指挥中心,进行网格化实时监测和污染定位、定性、定级,落实节能减排、限产停产。(2)工矿企业能源管控平台通过展示企业及各区域的能耗折标、产值、异常、占比、通讯情况,了解企业用能情况。4、一方案:企业园区安环一体化平台解决方案集成安全信息服务与推送、重大危险源监控、污染源在线监测与治理、危险品车辆位置、重点监控区域接入等功能,实现对园区安全生产和环境治理的一体化管理。九九智能环保的产品及服务用户遍布全国,产品广泛应用于市政环卫、水泥厂、砂(采)石场、电厂、钢厂、煤矿、拆迁土方工程、城市绿化、垃圾填埋、港口码头等行业,环保除尘效果显著。为打赢蓝天保卫战提供了坚实的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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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相关的仪器

  • 清洁排放污染物控制过程及监测方案 赛默飞世尔科技严格契合国家和地方日益严格的法规标准,推出了为中国客户量身定制的固定污染源清洁排放监测方案,精确测量低浓度烟气条件下的组份。SO2可监测到10mg/m3, NOx可监测到5mg/m3,颗粒物浓度可以准确测量到3mg/m3以下。另外我们还提供烟气汞连续监测系统,全方位为客户做出有力支持和保障。 对低浓度气态污染物监测,通常直接抽取法CEMS受方法限制,最低量程的误差难以满足精度要求。赛默飞采用稀释法,从根本上保障了系统测量的准确性。 l 稀释法可以彻底解决凝结水问题,可以适应高温、高尘或高湿低温等恶劣工况l 恒定的稀释比例;温度、压力的变化不会影响稀释比l 高精度的分析仪和系统保证测量的精度和准确性,可以测量烟尘、SO2,NOx,NH3,Hg和SO3采用:? 43i型二氧化硫分析仪? 42i型氮氧化物分析仪? 48i一氧化碳分析仪? 410i二氧化碳分析仪? 17i氨分析仪? 颗粒物连续排放监测系统(PM CEMS)? 汞连续排放监测系统 (Mercury FreedomTM)l 全系统校准,确保测量准确l 用于脱硫、脱硝、汞等清洁排放连续监测;低浓度条件下获得理想精度,准确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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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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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时间:2020年3月1. 结合赛默飞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 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 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 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 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 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 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 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 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 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注:该仪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可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等相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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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相关的资讯

  • 佳明测控产品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提出的&ldquo 推进自动监控工况试点&rdquo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实现由&ldquo 点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的转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通过严格的评审工作,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dquo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rdquo 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是针对污水处理厂工艺过程监控和废水在线监测的专用数据采集装置,适用于污水厂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A/O与A2/O法等。通过连续工况过程数据对设施运行和结果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判断,实现在线监视及预警,为环境执法、总量核定等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基础,促进环保监测的数据化、精细化,推动&ldquo 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转化。
  • 污染排放过程(工况)在线监控系统软件
    p    strong 系统概述 /strong /p p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通过对企业生产数据、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数据、污染排放数据的采集,利用虚拟仿真、智能模型分析等技术实现对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帮助环境监察部门解决偷排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等问题。 /p p    strong 系统界面 /strong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34afa10d-48c1-463c-af4c-969913e5a750.jpg" title=" 信息看板_副本.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 信息看板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 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45b57a9d-c2b3-495c-b72f-ae0b70adb0e6.jpg" title=" 移动终端_副本1.jpg" /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图 工况监控移动终端 /p
  • 北京印发新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p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此办法从总则、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数据使用以及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p p   对于监测数据提出了严格要求,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偏差大于1%,即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全文如下: /p p style=" 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p p    strong 第一章 总则 /strong /p p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p 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 /p 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 /p p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p p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 /p p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 /p p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p p   第五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 /p p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p p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p p    strong 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 /strong /p p   第八条 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p p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p p   (一)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p p   (二)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废水排放口 /p p   (三)已核发排污许可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p p   (四)排污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纳入的排放口范围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65%。 /p p   第十条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p p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二)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三)固定式内燃机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p p   (四)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 /p p   (五)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 p   (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设施,其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排放标准中规定需要按含氧量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p p   (七)小时处理能力大于8万立方米(含8万立方米)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还应在废气进入治理设施前,对相应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表征生产负荷的参数、污染物处理用原料输送泵电流、污染物处理用原料供应量、脱硫岛pH值、除尘器运行信号等 /p p   (八)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p p   (九)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还应监测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相关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状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和剩余污泥流量等 /p p   (十)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形。 /p p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规定的设备 /p p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p p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p p   (四)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污口名称、监测和监控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p p   (五)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验收条件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p p   (六)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p p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出现采样位置变更、设备核心部件更换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报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p p    strong 第三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 /strong /p p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p p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p p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营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p p   (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定期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 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p p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 p   (六)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当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 p   (七)自动监测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备更换时间不得超过5日,期间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日内完成设备更换的,最长不超过30日 /p p   (八)排污单位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 /p p   (九)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 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p p   (十)其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要求。 /p p    strong 第四章 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strong /p p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后,可以用于环境行政处罚。 /p p   第十五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日均值(24小时均值)或者其他数据类型的,从其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小时均值判定。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修约补遗的,人工修约补遗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的依据。 /p p   第十六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计算排放量时,人工修约补遗数据可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 /p p   第十七条 同一时段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 /p p    strong 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认定 /strong /p p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p p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或《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p p   (二)排污单位使用未通过验收的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p p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p p   (一)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时,未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p p   (二)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p p   (三)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p p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p p   (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者使用的标准物质、质控样的实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的 /p p   (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p p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 /p 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5年或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1年的,视为未保存自动监测原始监测记录。 /p p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p p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 /p p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取消相关优惠。 /p p   第二十四条 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或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 /p p    strong 第六章 附则 /strong /p p   第二十五条 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等具体要求另行发布。 /p p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p p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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