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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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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相关的资讯

  • 佳明测控产品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
    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ldquo 十二五&rdquo 规划》提出的&ldquo 推进自动监控工况试点&rdquo 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污染源自动监控水平,实现由&ldquo 点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的转变,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组织开展了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的申报评审推荐工作。通过严格的评审工作,青岛佳明测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ldquo 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rdquo 成功入选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技术方案及产品推荐目录。JMCG100型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仪,是针对污水处理厂工艺过程监控和废水在线监测的专用数据采集装置,适用于污水厂污染物排放过程工况监控,适用的污水处理工艺包括:传统活性污泥法、氧化沟法、生物接触氧化法、SBR法、A/O与A2/O法等。通过连续工况过程数据对设施运行和结果数据进行有效性验证判断,实现在线监视及预警,为环境执法、总量核定等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数据基础,促进环保监测的数据化、精细化,推动&ldquo 末端监控&rdquo 向&ldquo 全过程监控&rdquo 转化。
  • 污染排放过程(工况)在线监控系统软件
    p  strong系统概述/strong/pp  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通过对企业生产数据、治理设施运行状态数据、污染排放数据的采集,利用虚拟仿真、智能模型分析等技术实现对污染排放的全过程监管,帮助环境监察部门解决偷排漏排,设施不正常运行,数据造假等问题。/pp  strong系统界面/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34afa10d-48c1-463c-af4c-969913e5a750.jpg" title="信息看板_副本.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图 信息看板/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insimg/45b57a9d-c2b3-495c-b72f-ae0b70adb0e6.jpg" title="移动终端_副本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图 工况监控移动终端/p
  • 北京印发新版《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p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近日印发了新修订的《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此办法从总则、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运行管理、数据使用以及违法行为认定等方面详细规定了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pp  对于监测数据提出了严格要求,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偏差大于1%,即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pp  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pp  strong第一章 总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pp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监督管理。/pp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pp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在固定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生产或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传感器、视频监控、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等,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配套辅助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pp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现场端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包括用于对固定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计算机机房硬件等监控设备。/pp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产生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统计数据等。/pp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pp  第五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运行维护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 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经费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编报预算申请。/pp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pp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负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自动监测设备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测设备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pp  strong第二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strong/pp  第八条 列入《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和《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规范和文件的要求,安装、配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pp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排放口安装自动监测设备:/pp  (一)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主要废气有组织排放口 /pp  (二)按照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筛选出的废水排放口 /pp  (三)已核发排污许可的单位,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 /pp  (四)排污单位通过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排放标准等文件筛选后,仍难以确定纳入的排放口范围的,可以在专家论证基础上,通过“一厂一策”方式,制定排放口自动监测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被监测排放口的污染物年排放量,应不低于该项污染物全部有组织年排放量的65%。/pp  第十条 安装、配备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监控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pp  (一)锅炉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p  (二)固定式燃气轮机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p  (三)固定式内燃机机组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 /pp  (四)垃圾焚烧炉和危险废物焚烧设施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氯化氢以及相关工艺参数(包括烟气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和炉膛内温度等) /pp  (五)冶金、建材行业及其他工业炉窑等的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以及相关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含氧量等),其中使用天然气的可以暂不监测二氧化硫和颗粒物 /pp  (六)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设施,其废气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非甲烷总烃和相关废气参数(包括温度、压力、流速或流量、湿度等)。排放标准中规定需要按含氧量折算污染物排放浓度的,还应监测含氧量 /pp  (七)小时处理能力大于8万立方米(含8万立方米)的废气污染物治理设施,还应在废气进入治理设施前,对相应监测项目进行监测。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表征生产负荷的参数、污染物处理用原料输送泵电流、污染物处理用原料供应量、脱硫岛pH值、除尘器运行信号等 /pp  (八)集中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排放口,监测项目至少包含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纳入国家或者本市规定的氮、磷重点排放行业的排污单位还应当监测总氮和(或)总磷两项污染物 /pp  (九)设计日处理能力大于1万吨(含1万吨)的集中污水处理设施,还应监测进水的化学需氧量、氨氮、pH值和流量。同时,安装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监控相关生产、排放及治理设施的关键参数。监控项目至少包含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运行状况、曝气池溶解氧浓度、污泥浓度和剩余污泥流量等 /pp  (十)排污许可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情形。/pp  第十一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应当满足下列要求:/pp  (一)自动监测设备应当选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和计量规定的设备 /pp  (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和要求 /pp  (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pp  (四)排污单位应在完成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后10个工作日内申请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并如实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排污口名称、监测和监控项目、排放标准等信息 /pp  (五)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测设备满足技术规范要求的验收条件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后3个月内,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完成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执行 /pp  (六)其他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pp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更换自动监测设备,或者出现采样位置变更、设备核心部件更换等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进行验收,并报所在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pp  strong第三章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管理/strong/pp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以下规定:/pp  (一)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pp  (二)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及时准确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pp  (三)自动监测设备的操作和运营维护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符合仪器设备厂商提供的运维手册或者使用说明书 /pp  (四)自动监测设备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定期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 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pp  (五)自动监测设备应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比对监测,比对监测结果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p  (六)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的,应当于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 /pp  (七)自动监测设备需要进行更换的,应当至少提前5日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设备更换时间不得超过5日,期间应当采用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手工监测数据,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手工监测的,其实验室建设运行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 若采取委托监测的形式,应当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5日内完成设备更换的,最长不超过30日 /pp  (八)排污单位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应当达到90%以上 /pp  (九)排污单位应建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 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5年以上、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应保存1年以上 /pp  (十)其他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要求。/pp  strong第四章 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strong/pp  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自动监测数据与其他有关证据共同构成证据链后,可以用于环境行政处罚。/pp  第十五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判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时,排污许可证、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及本市污染物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使用小时均值、日均值(24小时均值)或者其他数据类型的,从其规定 没有明确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日均值判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超标以小时均值判定。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自动监测运营单位,依据有关标准、规范对异常、缺失数据进行修约补遗的,人工修约补遗数据不作为判定超标或达标的依据。/pp  第十六条 自动监测数据用于计算排放量时,人工修约补遗数据可作为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依据。/pp  第十七条 同一时段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展的现场监测数据与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不一致,现场监测数据符合法定的监测标准和监测方法的,以现场监测数据作为优先证据使用,作为判断污染物排放是否达标、自动监测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的依据。/pp  strong第五章 违法行为的认定/strong/pp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pp  (一)排污单位未按照《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或《北京市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联网的 /pp  (二)排污单位使用未通过验收的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pp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pp  (一)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时,未于12小时内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在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的 /pp  (二)传输的自动监测数据与现场监测数据不一致,数据偏差大于1%的 /pp  (三)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测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pp  (四)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pp  (五)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未注明制备单位、制备人员、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 未按要求开展比对监测,或者使用的标准物质、质控样的实验结果不符合技术指标的 /pp  (六)任意连续90日内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低于90%的 /pp  (七)其他不正常运行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况。/pp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自动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5年或污染源排放过程(工况)监测历史数据保存低于1年的,视为未保存自动监测原始监测记录。/pp  第二十一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pp  第二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四)项的规定处理。/pp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通过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骗取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各种优惠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通报有关部门,取消相关优惠。/pp  第二十四条 违反技术规范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或第三百三十八条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第六章 附则/strong/pp  第二十五条 储油库、加油站、油烟产生单位等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行维护等具体要求另行发布。/pp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pp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p
  • 污染源、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通过环保部验收
    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经过在山东省累计半年多的试运行,6月28日通过了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组织的验收。环境保护部科技司、总量司、监测司、环境监测总站、信息中心、华东督查中心、济南电监办、河北、江苏、浙江、河南等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以及华电国际山东分公司、华能山东分公司、国电山东分公司及有关试点企业人员参加了验收会。  以环境保护部核安全总工程师陆新元为主任的验收委员会,听取了山东省环保厅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应用试点的报告,以及上海麦杰环境科技公司的技术报告,并实地检查了华能黄台电厂试点工作现场。验收组认为,这一系统改变了只对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进行在线监控的方式,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的转变,提高了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使重点污染源监控数据更具科学性和公信性,对提升环境监管水平提供了技术支持,对及时发现环境违法问题,加强环境监督执法的力度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陆新元在讲话中表示,环境保护部对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工况在线监测及分析系统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国家对在线监控的支持力度也在加大,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已经投入了100多亿元,现在国控6488家重点污染源都已实施了自动监控。但也出现了数据造假等问题,这是一个致命的问题,如果拿出来的是靠不住的数据,就起不到监控作用。他说,麦杰公司开发的这套系统在理念上有所突破,实现了从末端监控向全过程监控转变,有效杜绝了数据造假的问题,这就是这套系统的价值所在。  陆新元强调,这套系统还体现了环境执法的服务理念。通过安装工况在线监测系统,环保部门不仅对企业进行了有效监管,同时还可以帮助企业查找出现问题的原因,指导企业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陆新元说,“十二五”期间对环境监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包括增加氮氧化物、氨氮等总量控制因子。因此有必要把这套系统和其成熟的经验尽快向全国推广。
  • 《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印发 涉306家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2021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要求列入计划的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于2021年9月30日前,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北京市生态环境局监控平台联网。监控的排放口与监控项目按照《北京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执行。从计划可以看出,此次计划涉及的企业以热力企业和热电企业为主,还包括垃圾焚烧企业、汽车企业、环保企业等。那么相应的需要安装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系统应该包括CEMS和VOCs等设备。计划还规定,本计划中已纳入《2020年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计划》的单位,安装联网时限以2020年的规定为准。目前,北京市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运行管理依据的主要技术标准及规范包括九项:1.《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T/CAEPI 11-2017)2.《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过程(工况)监控系统安装及验收技术指南》(T/CAEPI 25-2020)3.《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4.《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5.《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 16157-1996)及其修改单6.《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T 378-2007)7.《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8.《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9.《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1013-2018)
  • 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意见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指导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的建设,规范数据传输,保证各种污染物监控(监测)仪器设备、传输网络和监管部门应用软件系统之间的连通,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5 年,本次为第二次修订,是对《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的修订。近年来,固定污染源烟气连续监测技术规范、水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规范均进行了修订,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火电、水泥、造纸等行业已出台了关于自动监测数据的标记规则和管理 规定,生态环境部也已制定发布了《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数据 有效性判别和认定做出了规定,为管理部门运用自动监测数据、实现非现场监管执法、提高 监管执法效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方面奠定了基础。由于《污染物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2017)适用范围越 来越广,其产生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污染物排放过程监控逐渐的被重视。随着环境监管的深 入,排污单位在生产和治理过程中的用电监控的重要性日益显现。由此,新标准将排污单位 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控系统纳入标准,同时也与即将出台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火电、水泥、造纸行业的关键工况参数与用电监控的相关技术规范相衔接,为行业管理奠定 基础。新标准对适用范围进行了扩充,适用于直接或间接实施环境监测或污染源监控(监测)的各类仪器仪表数据传输。为切实加强标准的实施,以促进环境监控(监测)及环保物联网的发展,需要从系统构 成角度和技术实现角度两方面入手。系统的各部分设计、生产、使用单位都需要充分理解并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标准,使标准发挥出应有的作用。附件: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pdf《污染物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技术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反馈意见建议格式.doc
  • 中国国控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中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30日在山东济南表示,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全面安装自动监控设备。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正在济南召开的全国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能力建设与应用工作会议上说,“十一五”以来,中国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主要项目进展良好,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截至2008年底,累计下达投资116.69亿元,占规划总投资的78.01%。  周建表示,随着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实施,全国环境监测能力有所提高,向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自动化、信息化的环境监管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废水靠看、废气靠闻、噪声靠听”的状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  周建指出,当前是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建设的关键期。污染源自动监测在治污减排工作中的广泛应用既是污染源监测技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环境保护的迫切需要。今年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污染源必须100%完成现场端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并与本地监控中心联网,争取早日实现污染源信息的传输。  据环保部最新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中国已建成324个省级、地市级监控中心,占全部应建设监控中心总数的89%。在10279个重点监控企业的7225个污水排放口、5472个废气排放口安装了自动监控设备,实现对85.5%的国控重点污染企业的自动监控。
  •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发布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已经2011年12月30日环境保护部2011年第二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 周生贤  2012年2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保障其正常运行,保证自动监控数据的真实、可靠和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在线自动监测仪、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设施,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  第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省级以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和现场监督检查的权限划分,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与其他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检查相结合,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和销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排污单位自行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应当保证其正常运行。由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监督运营单位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排污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机构的现场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监督检查机构有义务为被检查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成后,组织建设的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方可投入使用。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交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备案。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主要设备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主要设备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组织验收。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应当在重新验收合格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变更登记备案。  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事项及时予以登记,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需拆除或者停运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事先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经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实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接到报告后,可以组织现场核实,并在接到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十二小时内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五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停运期间,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采用手工监测等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报送监测数据。  第九条 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季度向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1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报送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  第十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总体运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二)辖区内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违法行为及其查处情况和典型案例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和运营单位在辖区内服务质量评估。  第十一条 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辖区内下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并实行专项考核。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情况,应当依法公开。  第三章 现场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排放口规范化情况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变更情况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状况   (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检修、校准校验记录   (六)相关资质、证书、标志的有效性   (七)企业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的相关性。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分为例行检查和重点检查。  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定期进行例行检查。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月至少一次 对其他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例行检查每季度至少一次。  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况的企业,监督检查机构应当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可以邀请有关部门和专家参加。  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例行检查或者重点检查的,可以根据情况,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也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检查前准备工作,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污染物排放及污染防治的有关情况,现场检查装备配备等   (二)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三)认定运行正常的,结束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涉嫌不正常运行、使用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进行重点检查   (五)经重点检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及时反馈被检查单位。  第十六条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填写现场监督检查表,制作现场监督检查笔录。  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拍照、录音、录像、仪器标定或者拷贝文件、数据等方式保存现场检查资料   (二)使用快速监测仪器采样监测。必要时,由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督性监测或者比对监测并出具监测结果   (三)要求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硬件、软件进行技术测试   (四)封存有关样品、试剂等物质,并送交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检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所有权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机构登记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有关情况,或者登记情况不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不配合进行仪器标定等现场测试的   (三)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技术资料和运行记录的   (四)不如实回答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询问的。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擅自拆除、闲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处罚:  (一)未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部分或者全部停运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运行,不按照规定报告又不及时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   (四)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传输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不一致的   (五)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排污单位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异常的   (六)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相关参数和数据的   (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未通过有效性审核或者有效性审核失效的   (八)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况。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一)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   (二)违反技术规范,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等方式处理监控样品的   (三)不按照技术规范的要求,对仪器、试剂进行变动操作的   (四)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的   (五)其他欺骗现场监督检查人员,掩盖真实排污状况行为。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公开该生产者、销售者名称及其产品型号 情节严重的,收回其环境保护适用性检测报告和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对已经安装使用该生产者、销售者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的企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运营单位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弄虚作假的,依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   (二)对接到举报或者所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   (三)包庇、纵容、参与排污单位或者运营单位弄虚作假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行为。  第二十五条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获取主要污染物年度削减量、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或者评级的,由原核定削减量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骗取国家优惠脱硫脱硝电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优惠电价核定部门,取消电价优惠。  第二十六条 违反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移送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的技术规范和相关指南由环境保护部另行发布。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违反国家规定,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  《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深圳240家重点污染源年内全部视频监控
    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人居环境委了解到,继去年深圳实现所有重点污染企业排放污水的24小时在线监控之后,今年还计划对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监控的240家重点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据了解,深圳目前有306家重点污染企业全部安装了在线监测系统,占深圳废气、废水排放量的八成以上,为实时掌握污染源的排污工作,环保部门对滨河污水处理厂、妈湾电厂等30家重点废水、废气企业已经全部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现了联网监控和数据实时传输。“我们主要关注的两大方面,一个是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看它的运行正常不正常,是否处在合理的负荷运行状态,另外观察在线监测仪器运行情况,分析仪器运行正常不正常,看有没有人为的调整或者去设定一些相应的参数”相关专家介绍。  据介绍,一旦遇到污染指标超标情况发生,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将采取报警的方式直接反馈到环保部门的终端监控系统上,环保部门将及时跟进、查处环境污染行为。根据最新修改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下一步,深圳将采取政府出资的方式,对240家由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重点控制的污染源全部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
  • 福建将建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记者从福建省计量院获悉,日前由省质监局计量院研发的全国首个“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已由福建省质监局立项筹建,预计该项目将于今年年底完成。其项目成果将推动我省和国家的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的正常使用和污染源排放情况的在线监测,对环保部门和各企业的污染源监控和减排改造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据介绍,“烟气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借助车载的形式,对烟气污染源在线监测仪器实现在线检定、自动采集、准确记录、快速分析、实时处理、数据同步远程传输等更加科学高效的计量服务,能有效解决计量检定受自然恶劣环境干扰影响的问题,保障大气环境安全监控的准确性,有利于加强我省烟气排放监测的执法力度,提高监控测量的效率。
  • 我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投入使用
    福建省计量院自主研发我国首个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  环境安全计量检测更快捷  将标准气体灌装瓶等计量检测器具分门别类归置与取用,操作数据监测系统,将实时数据一一统计录入电脑,并通过电脑平台进行数据比对与分析,最终出具检定报告。上述的一系列动作都在一辆约为4平方米的汽车厢内完成。这是日前记者跟随福建省计量院的技术人员来到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现场观摩这个全国首创的“污染源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开展环境安全计量检测的一幕。当天现场雾气笼罩,还下起小雨,气候不佳,但这个在过去极易受到气象条件影响的技术检测工作却进行得非常顺利,比以往采用传统检测方式缩短了近一半时间。  据了解,该实验室由福建省计量院自主研发,以车载的形式,可为在线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水质在线监测仪器提供“现场应急监测取证、快速分析、实时处理、数据同步远程传输”等计量检定,可有效解决计量检定受自然恶劣环境干扰影响的问题,从而保证烟气、水质等环境安全监控的准确、高效,其中,该流动实验室的图像采集和数据传输系统可为减排纠纷提供执法依据,从而为福建省加强对烟气排放监测、水质监测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此次检测对象——福州红庙岭垃圾焚烧发电厂每日要焚烧市区所产生的2/3左右(约2200多吨)的垃圾,是目前福建省最大的垃圾发电厂。“对垃圾焚烧发电所产生的污染物进行有效监控管理,是保障福州优良空气质量的一个重要方面。福建省计量院每年定期对我们厂用于监测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排放的检测仪器进行检定,促进了我们对监测设备日常的操作、管理与维护,尤其是这套‘移动式’检测车的出现,大大提升了检测的效率,为我们厂达到国家环保排放标准提供了更为强有力的计量技术保障。”该发电厂技术人员叶建雄如是说。  “‘污染物监控计量流动实验室’是目前国内唯一可以同时开展对在线烟气污染源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水污染源化学需氧量和氨氮监测设备进行现场检定的流动实验室,其监测技术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福建省计量院副院长池辉向记者介绍道,自去年完成验收后,该实验室已成功应用于福建省重点监控的百家污染源排放企业300多套监控系统检定,为政府减排监控、企业减排增效提供了可靠的技术支撑。
  • 葫芦岛32家企业安装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备
    12月15日,记者在葫芦岛市环保部门获悉,葫芦岛市已完成所有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环保自动在线监控安装,这也是葫芦岛市“十一五”期间环境保护方面实施的重点项目。  据了解,葫芦岛市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涉及32家企业、68套监控设备。14家水污染源企业安装1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流量、PH、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指标 21家大气污染源企业安装49台自动检测设备,主要监测二氧化硫、烟、氮氧化物、流速、压力、氧、温度指标。  从2004年开始,葫芦岛市逐步在国控重点污染源上安装自动在线监控仪器,今年4月成立自动监控室,自动监控室能力建设日前通过省环保厅验收。至此,葫芦岛市已按计划完成所有国控企业重点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和联网,坐在监控中心就可以全面掌握详细的污染数据,可实时监控全市32家重点企业排污情况,全程监控企业污染排放。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国家环保部标准,集成地理信息系统、12369环境应急指挥系统及综合业务系统等。
  • 南京将建环境监控超级站 可迅速锁定污染源
    22日,记者从环保部门了解到,在2014年青奥会之前,南京的空气质量监测将进入“全自动”时代。近日,南京市环保局与河西国资集团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签订了“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项目委托代建协议。建成后,河西的“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将成为全市环境质量监控的“心脏”。  据了解,南京市环境监测与应急中心落成后对南京环境质量监控有着“质”的提高。项目集环境质量监测、环境应急预警、污染源远程监控、核与辐射监控、机动车污染监控、综合信息发布等多功能为一体,全面进入环境质量“实时监控”时代。比如环保部门在每个化工厂的排污口安装“水质污染源自动监测站系统”,化工厂所排废水的污染浓度、每天所排放的水量等数据都会通过系统时时传送到市环保局,一旦发现有异常,环保部门会立即排查原因。同样,如果南京发生环境污染的事件,这个“集成”化的信息平台也能够在短时间内启动应急机制,迅速寻找到污染源。  南京城里的水系多,过去,金川河、玄武湖都出现过死鱼现象,环境监测人员每次要到现场取水带回实验室分析污染源。市环保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今后将在金川河、金牛湖、玄武湖、外秦淮河、秦淮新河设置水质浮标站,指标波动时,水质浮标站就能及时发出警报。  记者了解到,在青奥会期间,环保部门还将在主场馆周围根据需要安装水质和空气质量监测点,分为临时和固定自动监测点两种。比如铁人三项运动,对水质要求很高,环保部门会根据比赛路线的设置,重点监测水体的水质情况。目前这个南京环境监控“超级站”正在选址中,预计2014年青奥会之前投入使用。
  • 谁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主体?
    p  监管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就如同交管部门查处汽车行驶超速。每辆汽车都安装了测速仪表,驾驶员根据速度显示控制油门,保证不超速,这就是自行监测。但有的驾驶员规则意识不强,习惯性超速,于是在合适的地方安装摄像头,抓拍超速汽车,这就是监督性监测。交管部门不能为了防止汽车超速,就在每台车上装测速仪,尽管在技术上并没有难度。交管部门抓超速,主要依靠驾驶员依据自测自觉控制车速,花少量成本监督性抓拍。对污染源的排污监管要遵循相同的原理,以企事业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环保部门不定期随机抽查。如果由财政出资为排污企事业单位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就如同交管部门为每台车装测速仪防超速,管理成本高昂且效果有限并不具有可行性。/pp  在环保系统内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主体责任的划分一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首先是强化现场环境监管的手段和工具,应当由环保部门运行管理。而另外有人则持相反意见,认为企业自行监测并公开排污信息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是企业的义务。/pp  因此,当前必须形成共识,笔者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实际工作中,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行主体都应是企业,而不是环保部门。/pp  从法理上分析。根据新环保法第55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因此,环保部门可责成重点排污单位通过手工或自动监测公布其排放污染物的浓度和总量。鉴于国控重点排污单位的排污点多、量大,甚至毒性大,依据第42条规定,要求重点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环保部门完全可依法要求特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满足环保部门管理需要。/pp  从实践上分析。各级环保部门是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者,裁判员的身份不能承担运动员的工作任务。污染源自动监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环保部门的人员现状都不足以胜任这项繁重的工作。按照国家体制改革精神,污染源自动监测属于市场行为。如果由政府大包大揽,则与改革方向相悖。/pp  新环保法第42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一旦采用自动监测,就要规范运行,并且保留原始监测记录。而第55条要求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特征选择手工或自动监测方式,只要能说清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总量即可。笔者认为,应把这两个条款结合起来理解,环境管理部门的首要职责是确定需要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企事业单位清单,然后提出建设和运行要求,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当务之急,是回头审视哪些企事业属于国家要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把清单做实,再依法严管。/pp  如今第一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已进入设备老化、需要更新阶段。准确定位这些系统非常迫切。要么财政继续投入,要么就回归企事业单位污染治理设施本性。只有每个环节的责任主体明确了,并且履职到位了,才能提高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p
  •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即将施行
    《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3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福建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固定污染源的监管,规范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安装、联网和运行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推动固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改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安装、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等特殊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和监控平台组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在排污单位固定污染源现场,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器设备。监控平台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产生、采集、上传的现场数据、累计数据和统计数据,以及数据标记内容。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统一平台、属地管理”原则,开展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全省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管理等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日常监管。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和监测站房,负责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联网、验收备案、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规范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污染物;负责自动监测数据标识、异常报备、监控因子限值变更申请和信息公开等;负责对受其委托的运行维护单位保障设备正常运行进行监督管理。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发现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安装联网第九条 本省实行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制度。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名单每年更新。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一)属于重点排污单位的;(二)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第十条 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鼓励未纳入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名单的排污单位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具体鼓励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下列点位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已发布的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等规定需要实施自动监测的进出口、排放口;(二)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书(表)及其批复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明确要求应当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放口;(三)其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放口。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建设、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设备现场端建设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要求;(三)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相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标准;(四)设备具备运行状态和工作参数上传功能;(五)国家和本省技术规范的其他要求。第十三条 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需要纳入自动监控的污染物,相关污染物指标应当纳入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管理。排污单位可以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等情况,将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指标纳入自动监控管理,并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排污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以暂缓将相关污染物纳入自动监控管理:(一)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污染物项目无可执行总量控制指标的;(三)国家规定可以暂缓纳入自动监控管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视频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环节。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完成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之日起60日内联网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传输数据连续、真实、完整、准确,并确保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不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后应当进行调试检测,在联网之日起90日内按照国家技术规范完成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的自主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主要装置或者核心部件更换、采样位置或者安装位置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其变化之日起90日内重新验收,并在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信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重新备案。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排污单位或者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人员,以及备品备件、备用仪器等设备。委托第三方开展运行维护的,双方合同正式签署或者变更时,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备工作量程的设定以及调整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二)设备运行维护所需的试剂、标准物质和质控样,应当注明制备单位、日期、物质名称和浓度、有效期限等信息;(三)受委托开展比对监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当通过相应检验检测资质能力的认定;(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要求。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拆除、更换、闲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安装位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使用的,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并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发生故障期间,排污单位应当采取手工监测方式,按照有关规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并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送监测数据,原始监测报告留存备查。第二十一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故障维修、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异常状态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排污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运行维护单位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上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排污单位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核实、处理,并在核实处理后24小时内向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反馈。第二十二条 排污单位或者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并确保记录信息的完整、真实。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等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排污单位达标排放,并按照有关规定将监管行为数据汇聚至省“互联网+监管”平台。排污单位及其委托的第三方运行维护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现场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进行计量检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不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排污单位应当定期检定、校准自动监测设备,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真实准确。第二十五条 经计量检定合格或者经计量校准确认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其收集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自动监测数据以及数据标记情况,经审核认定真实有效的,可以作为环境行政执法监管的证据。第二十六条 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任一污染物排放口废气自动监控有效时均值或者废水自动监控有效日均值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相关污染物(pH除外)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排放限值,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相关法律法规、排污许可证、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国家和本省污染物排放标准对超标排放认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时均值、日均值的计算,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运行维护单位在开展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一)稀释排放或者旁路排放,或者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规范的排污口排放,逃避污染源自动监控的;(二)采取人工遮挡、堵塞和喷淋等方式,干扰采样的;(三)通过仪器数据模拟功能或者植入模拟软件等方式删除、修改、增加自动监测数据的;(四)故意更换、隐匿、遗弃监测样品或者通过稀释、吸附、吸收、过滤、改变样品保存条件等方式改变监测样品性质的;(五)未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修改仪器参数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其他情形。排污单位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应当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取消其享受的环保电价、税收减免等有关优惠待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序、排放口、采样点、监控站房内的;(二)采取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未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环节的。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和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设备产生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每季度有效传输率低于国家或者本省有关规定的;(二)设备超期未验收、验收后未备案或者未重新验收、未重新备案的;(三)设备发生故障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的;(四)设备发生故障后未按照规定采取手工监测的。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一)排污单位或者运行维护单位不如实标记设备、数据等异常情况的;(二)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分类推送的异常情况警告信息予以核实、处理或者反馈的。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污单位未将验收备案、比对监测、校准维护、设施故障以及处理记录等自动监控管理台账资料上传至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三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 八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造假
    环境保护部网站消息,环境保护部今日公布了2015年第二批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2015年下半年,各级环保部门共查实8起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典型违法案例,全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对10名相关责任人处以刑事或行政拘留。  随着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挥作用,少数不法企业在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上弄虚作假,试图逃避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管。为此,环境保护部持续组织各级环保部门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严厉打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及数据弄虚作假,查实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特别是山东、河南、广东、福建、重庆、甘肃等省(区、市)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总结经验,创新检查方法,采取了以“技术创新”反制“技术造假”等有效手段,取得了显著的执法成效。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邹首民具体通报了这些案例的造假事实: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联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于2015年8月11~12日、8月15日对东莞市长安镇生活污水处理厂(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厂存在出水流量计和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投放自来水稀释水样干扰人工采样监测等多种违法行为。  一是经华南国家计量测试中心(广东省计量科学研究院)东莞分院多次排水实验测试,出水流量计实验误差超出最大允许误差,该厂流量计涉嫌造假、非法骗取污水处理费用。二是出水水质自动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经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出水口自动监测设施预处理器电磁阀被拆除,增加自来水管道。进水口三条进水管道设有手动控制阀门,可调节进水样稀释比例。三是检查组发现该厂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取样口附近埋设了稀释管道,可通过加注自来水稀释取样口水样。四是自动设备运维商严重失职,设备运维商日常校准维护长期缺失,对仪器设施存在故障问题从未记录,日常管理存在重大疏漏。东莞市公安机关成立专案组对东莞三洲公司涉嫌出水流量计作假、骗取巨额污水处理费用等刑事犯罪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于10月24日对1名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刑事拘留措施。  东莞市已暂停支付该公司今年5至9月份污水处理服务费共约2079万元。东莞市环境保护局按照自动监控系统运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第三方运营商德林聚光公司进行约谈,要求其加强管理,完善运营工作,并扣减德林聚光公司2015年第一至第三季度对东莞三洲公司的运营费合计共约4.88万元。  福建省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主营羊绒基布、静电植毛绒综合涂层基布。2015年9月1日,执法人员在对该公司环保设施进行例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控设施显示的污染物排放浓度数值存在异常。现场检查发现,企业在污水总排污口监控设施取样位置私自接入水管,抽取河水稀释废水后监测。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取证,并责令企业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经人工采样监测,企业排放的废水COD浓度为426mg/L,超标4.3倍,加河水稀释后废水COD浓度为55mg/L,现场COD自动监控设备显示COD浓度为37.8mg/L。三明市明恒工业基布有限公司采用河水稀释排放污染物,人为干扰采样监测、造成监控数据严重失真,针对这一违法行为,三明市环保局依法立案查处,对企业干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处罚3万元,并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部门,对2名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黑龙江省富裕晨鸣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主营本色浆系列牛皮纸。环境保护部东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在现场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利用地下暗管,将污水处理站沉淀池产生的泥水混合物直接排入厂外冲灰水池,最终排入天然泡泽外。现场取样监测结果显示,COD超标13倍,氨氮超标2.75倍。齐齐哈尔市环保局对该企业罚款10万元,责令其立即拆除暗管并停产整治,并将案件移送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污水处理站主任分别作出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的处罚。二是运维公司对氮氧化物转换系数造假。该企业自动监控数据通过工控机传输至数采仪,工控机采集为NO数据,未直接采集自动监控分析单元中经转换的NO2数据。第三方运维公司借口无法修改转换系数、通过改变量程上限设置转换数据,转换倍数为1.33(NO转换NO2系数正常值为1.53),致使监控数据偏低15%左右。齐齐哈尔市环保局针对第三方运维公司黑龙江先锋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不按技术规范操作,导致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明显失真的问题,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3万元。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发现,豫龙焦化有限责任公司1号炉、2号炉的二氧化硫自动监控数据浓度明显偏低,通过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进行现场比对监测后发现,该企业1号炉、2号炉二氧化硫人工监测数据和自动监控数据差距较大。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标定仪器时人为将监控数据调低的事实。安阳市环保局会同安阳县环保局对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并将案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对该企业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2万元罚款,对超标排污行为罚款3.3万元,追缴排污费304747元,安阳县公安局对企业副总经理付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调阅视频监控系统时发现,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监控基站站房内有人员连续2次将不明液体倒入采样器,经排除此行为的合法性后,派人对该企业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查阅自动监控数据和视频图片发现,该企业出口自动监控数据两次不正常突变,分别为:氨氮从5.59mg/L突变为3.89mg/L,从7.83mg/L突变为0.87mg/L。经调查,该企业承认派人违规进入基站对采样器倾倒水样的事实。针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方法》,洛阳市环保局会同偃师市环保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立案查处,对监控数据造假行为给予6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偃师市公安局对偃师市污水处理厂副厂长马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根据群众举报,河南省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排放水质较差,河南省环境监控中心管理人员通过查阅其自动监控数据,横向相比同类型企业发现该企业监控数据明显异常,以此为线索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排污口水样与自动监控设施采集的水样明显不一致,自动监控设施内的水样色度较低,外排污水色度较高。经调查,该企业承认在监控设施采样点前加入清水对监测水样进行了稀释。针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开封市环保局对开封兴化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立案查处,对该企业通过暗管伪造、篡改自动监控数据的行为给予10万元罚款,同时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开封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对该公司总经理助理程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重庆市綦江西南水泥有限公司是中国建材集团的下属企业,主营生产、销售水泥熟料。该企业第三方运维单位对其废气自动监控设施维护保养时发现采样管线被破坏,私自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遂向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进行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立即采取措施。经调查询问知,该公司当日因排放污染物浓度较高,担心数据超标受到行政处罚,对自动监控设施采样管线进行了破坏,加装了过滤、吸收装置。綦江区环保局现场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决定书》(綦环违改字〔2015〕0000022号),要求立即拆除过滤、吸收装置,恢复自动监测设施正常运行。随后,綦江区环保局进行了立案审批,綦江区政府组织区政府办、区环保局等部门约谈了该公司负责人。綦江区环保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行政处罚十万元,公安机关下发《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人陈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甘肃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主营以配制、生产、经营、销售可口可乐系列饮料为主。2015年9月11日,兰州市环境监察局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擅自更改COD自动监测设施,将自动监测仪器的采样管抽出,放入现场的一个三角瓶内采集固定水样。经现场监测,三角瓶内污水COD值为12.87mg/L,现场采集该企业废水总排口水样测定COD值为217mg/L,超过其污水排放标准。上述行为属于伪造监测数据,逃避监管违法排放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二十三条的规定。兰州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并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 百亿环保项目台前幕后:1.5万家污染源自动监控
    中国投入百亿元建成了世界第一的环保物联网,而通过其实现环保监控则任重道远。  四年后,杨子江回忆得知项目批准时的情形,不由得提高了声音,当初的欣喜之情到如今仍然溢于言表。  2007年春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环保部环境监察局陆新元局长告诉杨子江,年前申请的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总理在大年初三就批准了。  “真批了?”身为环保部环境监察局管理处处长的杨子江有点不相信自己的耳朵。  有备而战  该项目的获批在意料之外却又在情理之中。一方面,环监局曾多次从不同角度上报过该项目,但因种种原因未能如愿。另一方面环监局领导始终坚持认为实现污染源的自动监控,这件事情早晚要好好干一场。因此,在项目确定之前他们做了很多包括技术、管理、制度法规等方面的策划和准备工作,如2005年出台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就像踢足球一样,球员在射门之前有很多长时间的盘带、倒脚,这实际上是在寻找战机。”杨子江告诉《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2005年以后,国家加大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因为准备充分,能够立刻拿出一整套方案上报,及时抓住了机遇。”  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目标是在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污染源监控自动设备,同时,建设国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市三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并联网,从而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监测到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污染排放数据及时传送到三级监控中心,数据经过加工处理为排污收费、排污执法、排污治理提供依据,为环境应急、减排决策提供支撑。  到2010年底,全国已建成343个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一万五千多家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杨子江作为项目牵头人,现在可以稍微轻松一下了。他可以在北京总控制室里查看全国的污染源的监控数据。  作为环保部统计、监测、考核三大减排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确立并非一蹴而就,而其组织、实施、管理、检查等过程更是充满了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利益博弈。  松花江事件  “该项目的最终确立是国家对环保工作的重视的一个重要体现。”杨子江告诉记者,2005年,松花江污染事件使环保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爆炸事故发生后,环保部门监测发现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有机物—— 苯类污染物流入了第二松花江,造成大面积水质污染。这不仅对松花江上下游居民的饮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还引发了俄罗斯就松花江污染向中国索赔的事件。这类严重事件的发生使国家强烈意识到,环保问题是必须要下大力气抓的事情了,开始高度重视。  “污染不是在一天形成的,而是在过程中逐渐积累起来的。”杨子江说,改革开放之后,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和突出。20世纪90 年代到2005年是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时期也是企业违法排污最疯狂的时期。作为经济发展主体的企业一味追求经济利润,对于其产生的污染缺乏认识,且在环保方面的投入和重视也是不足的。污染物超标排放,甚至违法地偷排偷放的现象非常严重。  “市场经济这只无形的手不是万能的,也有失灵的地方。”杨子江分析,环保领域就是市场经济失灵的地方,这就需要政府调控这只有形的手去监管。但是,人手不够的难题摆在了环保部门的面前。他有些无奈地告诉记者,全国环保系统也就十几万人,而企业是大大小小有几百万家,不可能每个污染点都派人盯着,老虎还有打盹的时候。  这时候,国家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就开始想能否利用一些技术性手段,用一些工具来帮助环保部门执法,补充人工的不足以便提高效率、增强及时性?  恩格斯说,工具是人器官的延伸。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监测工具更新换代也反映了污染企业与环境监管部门的利益争夺。  最初,污染监控是在污染口上装黑匣子。但是当时的网络并不发达,企业为应付监察人员,白天开晚上关,或者监察人员走了就关。对此,监管部门的对策是在电源上面装上传感器,通电有信号,否则没有,这样就能记录黑匣子的开关时间。  从把黑匣子拿回来插到台式的老计算机上读数据,用DOS系统来看开关时间,到磁卡、3.5英寸的小软盘,再到拨号上网,各级环保部门都在积极探索。而企业也在想方设法地逃避监管。  而一些企业在监测设备装上之后,不认真使用,反而搞破坏,拔掉电话线,操作工人打电话干扰信号等等。更严重的是,一台机器能承受380伏或者220电压,一些不愿被监控的企业就给仪器加上1000伏的电压,烧坏机器,就以操作失误,搭错电,来逃避检测。  更甚的是,有些企业是“开关厂”,监管人员去检查了,就把污染监管设施打开,监管人员走了就关上 或者白天开着,晚上关了。  莲花博弈  除了客观的超标排放,还有很多企业恶意违反规定,超标排放,当年河南莲花味精偷排偷放,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环境监察人员曾多次去莲花味精检查排污情况。表面上看,企业的排污情况并无异常,然而一直有老百姓反映其违法排污。于是,环保监察人员对其做了详细的调查,包括企业用水量、生产消耗水量。然而根据已知的排放点计算,环保监察人员发现水量上有差距,而且从工艺上看,莲花味精排放出去的污水质量不会如看到的一样好。这就引起了环保监察人员的怀疑。  后来,如警察破案一样,环境监察人员根据群众举报,透过蛛丝马迹发现了其几公里之外的排污口。原来,莲花味精为偷排偷放,竟然穿过公路、农田埋了几公里的暗管。  类似这样的偷排偷放,并非个案。这也促使后来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以规避监管为目的私设暗管行为都是违法行为,要从严处罚。  所谓好事多磨,在污染源监控设备的安装上,也并非一帆风顺。企业不愿意,地方环保部门也有顾虑。  企业抵触是普遍现象,谁都不愿意装。“装在现场的监控设备,其实就是一个电子警察,是警察抓小偷的工具。指望小偷自己花钱买手铐肯定是不实现的,即使买了也不会好好使用。”杨子江分析道。  企业安装监控设备不仅需要人力投入,更需要自己投入。“该项目的总投入可能超过100亿元,大部分消费在现场端的仪器上,一台仪器10万元左右,加上配套设施,一个污染源的监控系统投入在30~50万左右。而通常情况下,企业不止一个污染排放口。”杨子江表示,企业投入也是不小的,在普遍追求经济利润的时代,企业肯定是不愿意的。  面对这种情况,国家只能采取“胡萝卜加大棒”的措施。企业不装污染监控设备,其他的项目也不能上马。  莲花味精环保监察总部牛姓总经理在接受《中国经济和信息化》记者采访时更是直言不讳,这都是政府让做的事情,没有办法,实际上安装这个设备对企业没有好处也没有坏处。  据了解,仅仅莲花味精一家企业,环保部的监察人员就查了不下几十次。莲花味精后来虽然在排污口上装了检测设备,但当时也只是做表面文章。  有一次,环境监察人员去检查发现,检测设备是停着的。工作人员很不情愿地到了监测设备现场,又以没有钥匙,开不了门为借口推脱检查。在监察人员的坚持下终于打开了门,电极都生锈了,上面落了不少土。  而从地方政府角度来讲,虽然地方政府比较积极地让企业安装监测设备,但是不情愿被上级部门看到污染数据。这也是人之常情,谁都想让上级看到好的一面,上级部门发现污染严重的话,地方政府也会受批评。此外,一些地方网络监控条件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都不够完善。  紫金盲区  随着经济发展和企业环保意识、社会责任意识的提高,污染源监控项目进展效果有了提高。“一个规模小的造纸厂,要把制浆的污水治理达标的话,它的成本比它挣的钱还多。这样,企业肯定会选择偷排偷放。”杨子江说,但是随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的推进,整体企业的规模有了提高,治理污染的平均成本也会降低, “这本账企业算得比我们明白。”  提及减排带来的收益,杨子江坦言,更多的是长期的社会和环境效益,而不一定局限于直接的经济效益。例如现在的电厂装上监控设备,不仅能看到排污的情况,整个生产的情况包括发电、基础运营的情况都可以看见。第二,通过电厂的这种信息反馈,可以更好地操控发电过程。这样可以让锅炉燃烧的效率更合适,发电尽可能多,排的废气尽可能少。  他表示,污染并不可怕,污染实际上就是没有完全利用掉的原材料或者能源。煤冒黑烟,黑烟就是炭的微小颗粒,煤炭没有百分百烧干净,煤炭小颗粒随着烟气就被吹出去了,这就得回收。但是如果你燃烧煤炭的时候进风进煤的比例控制得好,燃烧充分,第一热效率提高了,烟尘排放得也就少了。  杨子江告诉记者,减排主要有三种手段,一是结构减排,将减排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抓手,淘汰一些原材料消耗高、污染严重、生产技术水平差的企业。二是,工程减排,加强治理设施的工程建设,把排出来的污染物尽可能地消减掉。第三是管理减排,国控污染源监控建设项目是管理减排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个监管的手段。污染源监控不能光靠人海战术,用人眼去看,鼻子去闻。  杨子江告诉记者,国控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项目现在的建设任务基本上已经完成。在环保部的官方网站上都有实时的项目进展情况。在监控中心可以看到任何一个国控污染企业的监控数据。  “下一步,最难的是要用好现有成果,使其充分转化成实际监管的能力。”杨子江语重心长地表示,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出的第一步,“某种程度上,用起来比建设更难。”  “目前,我们只能监测到企业的规范排污口的污染数据,类似前段时间发生的紫金矿业污染事件,目前我们的监测还无能为力。”杨子江说,紫金矿业污染,是因尾矿库堤坝倒塌造成的水污染,污水不是从日常的排污管道排出来的,这是目前的监管盲区。  杨子江表示,目前我们已经将污染源监控的物联网骨架搭建起来了。下一步,在充分利用好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将增加监控污染物种类和扩大监控范围。
  • 赛默飞发布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新品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创新点:1. 结合Thermo Scientific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 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修改意见通过电子邮件(邮箱:yoyomo915@163.com)反馈至我厅,邮件名称请注明为“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表+反馈单位(人员)名称”。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12日前。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2023年8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固定污染源监管,推进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发挥污染源自动监控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及监督管理。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排污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排污单位:列入本年度最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且在排污许可证中明确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是指由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备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组成,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信息系统。自动监测设备,是指安装在排污单位现场,用于直接或间接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设备,包括用于连续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浓度的仪器、流量(速)计、采样装置、数据采集传输仪、水质参数、烟气参数的监测设备,以及在主要生产工序、治理工艺或排放口等关键位置安装的工况参数、用水用电用能、视频探头监控等间接反映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仪表和传感器设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是指通过通信传输网络获取排污单位现场端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对排污单位实施自动监控的信息管理平台,包括供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端”和供排污单位使用的“自动监控系统企业服务端”等软件,以及支撑软件运行的计算机机房硬件设备等。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测数据,是指排污单位安装使用的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时产生的数据及相关数据标记内容。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指导全区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辖区监控平台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负责对辖区内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监管;对排污单位报备的验收资料及时予以记录,作为现场监督检查的依据。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建设、安装、联网、运行维护等经费由排污单位自筹。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的建设、运行、维护以及有关执法监管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排污单位应当落实以下责任:(一)按照相关规定建设规范化的排污口和监测站房。(二)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行、联网、验收报备及信息公开工作,做好自动监测设备安全管理,禁止使用弱密码口令。(三)负责自动监测设备正常稳定运行,实时上传自动监测数据,保证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得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四)负责规范申报、处置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中产生的废液。(五)负责对有委托关系的社会化运维单位服务保障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八条 自动监测设备社会化运维单位受排污单位委托,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提供服务保障,不得实施或参与实施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 安装联网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方案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设备联网和数据传输工作。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已发布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文件要求的;(二)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应实施自动监测的;(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验收中明确要求应实施自动监测的;(四)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五)按照国家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六)其他需要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情形。非重点排污单位主动、自愿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应予以指导排污单位做好设备联网及数据传输工作。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核实后排污单位可暂不安装自动监测设备:(一)烟囱/烟道直径小于1米,或者不满足技术规范规定的测量点位离烟道壁距离不小于1米要求的。排气筒结构、强度、安全等难以满足技术规范对监测平台安装以及参比方法采样孔的相关要求的;(二)企业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排入外环境的;水排放口为企业溢流口且不排放污染物的;(三)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现有在线监控(测)设备检测限的;(四)一年内累计生产时间不足一个季度的企业或者仅用作调峰的燃气电厂;(五)企业停产一年及以上或者正在拆除搬迁的,已经注销或关闭的企业;(六)其他具有客观原因暂时无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提供证明材料)。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安装、联网、运行管理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当选用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的监测设备;(二)自动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应当符合自动监测设备现场建设技术规范等标准要求;(三)自动监测设备应与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平台稳定联网;其中一个季度内自动监测数据即时有效传输率应达95%及以上,补全有效传输率应达95%及以上;(四)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上传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用水用电用能情况、炉膛温度及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准确标记生产设施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工况、自动监测数据异常等情况;(五)自动监测数据的采集和传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数据传输和接口标准的技术规范。(六)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联网应通过自治区级平台企业服务端完成,对企业基本信息、排口信息、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自动监测设备信息、排放标准、调试检测合格报告等信息进行上传,并保证上传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七)建立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使用、维护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联网及验收时限要求: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3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新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应于名录公开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自动监测设备调试(含自行验收、备案)和联网。自动监测设备验收工作由排污单位自行组织完成,验收具体项目和要求,按照自动监测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要求执行,验收后,应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资料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视频监控措施或者用电用能用水等过程监控措施。监控范围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覆盖生产过程中产生和治理污染物的环节。排污单位应在自动监控站房内外、采样平台等关键位置安装视频监控探头,能够清晰监控工作人员进出站房情况及操作运行设备或进行污染物采样监测情况,确保监控区域内无死角。自动监控站房应安装电子门禁系统,能够记录工作人员进入站房情况。视频监控探头及门禁系统应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平台进行联网,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能够进行实时访问。视频、门禁系统产生的资料应在现场保存至少3个月。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实施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监测的点位和因子,应依据排污许可证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执行。按要求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配套安装流量(速)计、数据采集传输仪。废水类应安装水质自动采样设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水温有关的,还应安装温度计。废气类应安装温度、压力、湿度、氧量等烟气参数设备。第三章 运行维护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自行运维或委托社会化运维单位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第十八条 自动监测设备运维单位(包括自行运维单位和社会化运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一)接受委托的第三方具备的基本能力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服务能力要求》。(二)应具备与监测任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实验室环境,明确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通过质量控制措施保证监测结果准确可靠。应常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同时应配备相应仪器参比方法实际样品比对试验装置及标准物质,相关装置应在校准检定有效期内,标准物质可溯源且在有效期内。(三)运维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所运维自动监测设备的原理、使用和维护方法,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定期参加培训考核。(四)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人员定期考核、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运行信息、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第十九条 自动监测设备的运行和维护,应遵守以下规定:(一)所有污染物浓度数据和水质、烟气参数均应由真实测量得出,自动监测设备不得具有数据模拟软件、模拟信号发生器、隐藏操作界面、远程登录软件,用于过滤数据、限制数据上下限和修改监测数据及设备参数等任何数据造假的功能和漏洞;(二)自动监测设备应按标准规范定期维护、校准,定期开展手工比对校验,相关数据应如实上报,不得设置数据保持,校准校验结果应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三)停产期间不得擅自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或中断联网。生产停运周期在3个月以内的,不得停运自动监测设备,日常巡检和维护仍按需求执行,需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检修的,废水至少上传流量参数,废气至少上传含氧量、烟气温度、生产工况中的一项。生产停运周期3个月以上的,经五市及宁东生态环境部门同意,方可关闭自动监测设备。恢复生产前,应提前运行自动监测设备,并进行校验,满足技术指标要求视为启用期间自动监测数据有效。同时视频和用电监控设备不得停用;(四)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事故等突发原因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按标记规则要求在自治区级平台对相应时段进行如实标记,5日内恢复正常运行,并按要求完成校准校验,其中数据采集传输仪应在12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五)排污单位出现生产或治污设施停运、非正常排放,自动监测设备调试、日常维护、校准、核查比对等情形时,应按标记规则要求在企业服务端对相应时段进行如实标记,并在事后上传相关凭证;(六)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期间核查与校准频次、结果应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七)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停运、有计划维护保养等非正常采样监测期间,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手工监测;(八)自动监测设备运行档案和记录应符合标准规范,主要包括:验收相关材料、运维合同、运维人员资质证书、运维管理制度、设备运维手册或使用说明书、参数设置表、各类运维台账、站房进出记录、比对监测报告及其原始监测数据等;(九)排污单位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自动监测设备原始监测数据及记录、操作日志、运维台账、站房进出记录、比对和手工监测报告等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视频监控历史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个月,用电监控历史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第四章 数据应用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依法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与监控平台完成调试(含验收、备案)、联网之日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收集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证据。第二十一条 通过适用性检测、强制计量检定、环保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在正常运行情况下产生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第二十二条 一个自然日内,排污单位污染物的自动监测数据有一项或者一项以上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小时均值限值(大气污染物)或者日均值限值(水污染物),可以认定其污染物排放超标。第二十三条 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警信息或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的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后,应及时组织生态环境执法、监测及其他相关人员开展调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现场监督检查,参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实施,制作现场检查记录、保存证据材料可参照《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执行。对特定行业有具体监管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现场检查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建设、安装、运行不符合相关要求、规定的,排污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排污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自行监测方案、手工比对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和其他相关凭证;(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及相关设施安装及验收情况;(三)自动监测设备现场端建设规范化情况;(四)自动监测设备基本参数的设置、变更情况;(五)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校准校验、故障处理情况;(六)涉及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的其他有关情况。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第三方运维单位及自动监测设备的生产、销售单位应主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现场检查,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一)应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未安装的;(二)按照规定应实施自动监测的污染物指标,未实施自动监测的;(三)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四)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不符合国家相关环境监测标准、计量器具管理要求规定的。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水或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联网”:(一)应联网的自动监测设备未联网的,或应传输的监测指标未传输的;(二)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联网自动监测设备的;(三)未按生态环境部门时限要求实现有效数据稳定联网的。第二十九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一)自动监测设备超过规定期限未验收或验收不通过的;(二)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范要求开展定期核查、定期校准、定期校验;(三)自动监测设备所需的试剂和标准物质,未标注制备单位、制备日期、物质浓度和有效期限等重要信息,标注信息不属实或者超过有效期限使用的;(四)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要求定期开展比对监测或比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五)污染物排放期间,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监测、采集、传输数据,超过12小时未向属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的。自动监测设备故障或者停运超过24小时无法恢复正常运行,未采取手工监测的方式对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测,或者监测频次不满足规定的;(六)擅自停用、改变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的全部或部分功能,或擅自拆除转移、侵占损坏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附属设施或者对其断网断电的,尚不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七)生态环境部门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自动监测设备涌入标准物质或质控样,监测结果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的;(八)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设置采样时间、频次和方式的;(九)其他原因造成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情形。第三十条 排污单位篡改、伪造或者指使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行为,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进行界定。经核实存在相应情形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生态环境部门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均为自然日。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3年X月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X月X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表.docx
  • 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
    1.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执法人员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频繁有工作人员进入,随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2021年4月13日、18日等多个时段排水口氨氮在线数据异常,调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工作人员在废水在线监控系统采样过程中,在氨氮在线分析仪采样系统内通过添加矿泉水稀释水样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造成氨氮在线数据异常。 针对习水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运营的习水县城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伪造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处以47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给公安部门,现公安部门已批准逮捕嫌疑人赵兴平。2.贵州威宁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2021年3月4日,贵州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进行暗查,发现该厂通过更换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分析仪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替代污水处理厂排水口采集水样的方式弄虚作假,掩盖该污水处理厂外排污水超标排放的事实。 针对贵州排水工程有限公司(威宁县污水处理厂一二期)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线监测数据造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1.8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三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10日、5日、5日的行政拘留。 3.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2020年11月26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联合黔南州生态环境局龙里分局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总磷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管从中间断开,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中的方式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针对龙里同壹水务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3月30日,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决白某某、杨某某、陈某某3人均犯环境污染罪。其中,白某某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杨某某、陈某某2人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以上3人已认罪不上诉,该判决已生效。4.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伪造监测数据 2021年4月25日-4月28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荣鑫渣库环境整治工程项目配套的渗滤液污水处理站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在2021年4月24日22时至凌晨期间,该公司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现场负责人员通过将山泉水水管接入荣鑫渣库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人为稀释清水池中污水的氨氮浓度后直接通过排污口排放。 针对松桃三和锰业集团荣华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处以76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2名职工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5.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2020年8月18日,省监控中心与遵义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调阅了排口氨氮自动监测设备6月至8月的历史数据和视频监控画面,发现该厂工作人员先后6次在氨氮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以后就违法将自动监测设备采样系统接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达标溶液的容器,造成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达标排放的假象。 针对凤冈县城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遵义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污水处理厂3名责任人处以10日的行政拘留。 6.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平台巡查发现毕节明均玻璃(二线)的自动监测数据发现,在2020年7月14日10:30至12:30,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2020年7月15日下午,省环境监控中心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故意用高浓度的一氧化氮标气按低浓度进行标定,导致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标准曲线参数成比例降低,自动监测设备测量的烟气一氧化氮浓度仅为实际的浓度的五分之一左右,掩盖排放口的氮氧化物高浓度或超标排放。 针对毕节明钧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2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两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7.松林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7月13日02:00至09:00松林污水处理厂出口总氮数据持续超标,10:00后降低至10 mg/L以下并持续较低值的异常情况,调阅对应时段监控视频发现该厂人员存在把矿泉水杯放置到仪器里面情况,且放置前后监测数据有大的变动,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监控中心于2020年7月14日对该企业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污水处理厂通过将COD、氨氮、总磷、总氮4台自动监测设备的水样管断开,将连接到采样系统的水样管用夹子夹住,将自动监控仪器的采样管插入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中的方式来弄虚作假。 针对松林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毕节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1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4名涉案人员分别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8.紫云县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 省环境监控中心通过贵州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系统巡查发现,2020年9月11日06:00至08:00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出口总磷数据持续超标,09:00后降低至0.5 mg/L的排放限值以下,且相对于上一组小时均值变小近10倍 调阅对应时段视频发现该时段有工作人员把塑料水瓶放入总磷自动监测设备下方的机柜内,自动监测数据涉嫌弄虚作假。 监控中心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厂进行突击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厂更换总磷自动监测设备进水分析管采样位置、用一个装有提前配好的低浓度溶液的塑料瓶来代替排水口污水的方式弄虚作假。 针对紫云县污水处理厂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安顺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处以33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1名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9.贵阳经开区两人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被判刑 2020年6月,贵阳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经开区大队)接获线索,贵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周家村指甲组有人非法从事废机油经营活动,遂与贵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于2020年6月19日开展联合调查,发现陈某海、陈某父子二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回收、处置危险废物。经查,其二人于贵阳市经开区周家村指甲组院子里贮存有废油桶、废乳化液约6吨 并且有部分废乳化液溢出到院子里泥土中,经称重共计8.46吨(其中:废矿物油5.94吨,其他沾染废物2.52吨)。 针对陈某海、陈某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贵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其二人进行了查处。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0年11月9日,清镇市人民法院生态保护法庭判决陈某海10个月有期徒刑 陈某8个月有期徒刑。10.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违法收集、储存、转移危险废物 2021年4月26日,有媒体报道了“贵州违规回收铅酸蓄电池乱象:一家回收工厂自行砍电池倒电解液”的网络舆情,根据省厅的统一安排,4月27日,黔南州生态环境局惠水分局会同黔南州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惠水县公安局对媒体反映的有关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该公司长期违反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的有关要求违法收集废旧铅酸蓄电池, 针对贵州长龙金属加工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问题,按照省厅的统一部署,黔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查封该公司的废铅酸蓄电池贮存仓库以及堆放的废铅酸蓄电池。二是依法对该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纸质转移联单的违法行为做出了82万元的罚款。11.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私设暗管违法排污 2021年3月8日,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台江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裂解工段产生的含油废水经收集沉淀池通过私设的溢流口及暗管排至厂内生活污水检查井,直接排入厂区外园区生活污水管网,最终流入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调节池,导致台江县第二污水处理工程革一厂区无法正常运行。 针对贵州明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东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私设暗管违法排污的违法行为处以15万元的罚款。二是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2021年5月27日,台江县公安局下达了该公司责任人杨某、金某分别实施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12.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 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高碳铬铁生产项目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2月17日恢复生产,且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因损坏一直未运行。2021年4月6日,铜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高碳铬铁生产项目1号矿热炉处于生产状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除尘器未运行,生产废气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未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废气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 冷却水违反环评要求直接外排至舞阳河。 针对贵州大龙铁合金集团南方硅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铜仁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污的违法行为作出20万元的罚款 对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37万元的罚款 对违法直接排放冷却水的违法行为作出5.2万元的罚款 对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2万元的罚款(合计罚款64.2万元)。二是依法对该公司1号矿热炉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限为30日 三是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1个月。四是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公安机关已对2名直接责任人分别实施了5日的行政拘留。13.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 2020年7月9日,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贞丰分局执法人员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龙场镇勇兴煤矿整合矿井贞丰县三河煤矿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矿建设有矿井废水处理设施一套,现场检查时处于运行状态,矿井废水处理设施初沉池池壁上开有一孔,部分矿井废水未经处理,直接经过该孔排入该矿工业广场下方的排洪沟内。 针对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环境违法问题,黔西南州生态环境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查处:一是依法对该公司处以20万元的罚款。二是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处以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 湖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效明显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今年6月,湖南省建成环境质量监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电力监控、视频监控四位一体的生态环境监控平台,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托该平台实现对污染源的自动监控管理,并形成省、市、县预警督办三级联动机制。 娄底市湖南娄开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违法超标排放重金属,监控平台通过对固定污染源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核实后对该公司处罚款80万元;常德市石门县湖南德尔耀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私设暗管偷排污水,监控平台发现石门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公司COD进口浓度异常,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据此展开调查,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因此对该企业处以罚款并移送公安机关。截至目前,湖南省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线索,已立案查处21起违法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263.6万元,移送公安案件5起。
  • 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采集技术要求的公告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防治污染,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和运行工作,现批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该标准自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 青岛众瑞-固定污染源超低排放解决方案
    政策背景为了控制燃煤火电污染,国内针对火电污染物的排放标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2014年9月,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煤电节能减排升级与改造行动计划(2014-2020年)》,提出到2020年,东部地区现役的机组通过改造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要求,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与此同时,多个省份陆续发布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地方标准,无一例外的将“超低排放”写入了排放限值。据统计,目前公布大气污染地方标准的省份有5个,分别是河南、河北、上海、山东、浙江。这些地方标准除了规定烟尘、SO2、NOx排放浓度外,也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 30μg/m3写入到了标准中。监测难点解决方案烟尘采样→采样头组装《固定污染源废气低浓度颗粒物测定重量法》征求意见稿中要求颗粒物采样前后对一体化采样头整体称量,采样头组装要求整体密封效果良好。众瑞ZR-L03型自动滤膜压紧器,操作简便,装配过程一键完成。烟尘采样装置ZR-3260D型低浓度自动烟尘烟气综合测试仪配备高负载、低噪声大流量抽气泵,可有效克服颗粒物滤膜法采样相对于滤筒采样存在阻力大的问题,配合ZR-D09ET型高湿低浓度烟尘采样管(钛合金材质),可实现超低浓度颗粒物的采样功能。烟气分析ZR-3211型便携式紫外烟气综合分析仪,采用紫外光谱差分吸收技术(DOAS)测量固定污染源排放中的SO2、NO、NO2等气体浓度,测量精度高,不受烟气中水蒸气影响,特别适合高湿低硫工况,配合ZR-D05BT型烟气预处理器使用,可实现超低工况烟气的采样和分析功能。烟气汞采样部分省份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也写入到了地方标准中,众瑞研发生产的ZR-3700A型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和ZR-3701型烟气总汞采样器,配合相应的采样管可实现分价态汞、气态总汞及颗粒态汞的监测。颗粒态汞和气态汞:ZR-3701烟气总汞采样系统从烟气中等速取样,取样管线的温度维持在120℃以上,以防止烟气中的汞(尤其是气态二价汞)在取样管线上凝结。烟气样品依次经过采样管、过滤器和冰浴吸收瓶箱(三个氯化钾吸收瓶、一个双氧水/硝酸吸收瓶、三个高锰酸钾/硫酸吸收瓶)。烟气样品中的颗粒态汞被过滤器(玻璃纤维滤筒)捕集,气态二价汞被前三个吸收瓶捕集,气态零价汞被后四个吸收瓶捕集。颗粒物上的汞在热解或消解之后采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吸收液中的汞被还原后使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进行测定。气态汞: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兼配湿法HJ543-2009和干法EPA 30B两种采样要求1. 废气中的汞被酸性高锰酸钾溶液吸收并氧化形成汞离子,汞离子被氯化亚锡还原为原子态汞,用载气将汞蒸气从溶液中吹出带入测汞仪,用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2. 通过ZR-3700A烟气汞综合采样器,从固定污染源以低流量、恒速抽取定量体积废气,使废气中气态汞有效富集在吸附管中经过碘或其它卤素及其化合物处理的活性炭材料上。采用直接热裂解原子吸收法或者其它分析方法测定吸附管中二段分隔活性炭材料中汞的含量和采样体积,计算出气态汞浓度。质控方案ZR-5410A便携式气体、粉尘、烟尘采样仪综合校准装置,内置罗茨流量计,流量直读,一套设备即可满足对空气采样器、颗粒物采样器、烟尘测试仪的流量、压力标定。
  • 我国投入百亿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自动监控
    “十一五”期间,我国投入百亿元用于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建设。目前,全国已建成343个省级、地市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559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现场端建设完成率和联网率均达到百分之百。这是记者近日在太原召开的全国工业污染源监控暨环保物联网技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监控技术和装备发展的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能否对污染源进行实时、准确的监控,关系到‘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实现。应用物联网海量集成技术、细化污染源监控系统全方位架构、强化数字环境管理,将带来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已经成为现阶段发展和推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环境保护部科技司司长赵英民说。  据介绍,“十二五”期间,国家将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增加氮氧化物、氨氮含量考核指标。赵英民说,下一步应围绕物联网技术整合集成、市场开拓和推广开展相关工作。在开发出适宜我国国情应用的技术、设备和加快相关政策、法规修订工作的同时,政府、企业和科研单位要建立联动机制,加强技术的应用和推广。  环保物联网技术,将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总量控制、生态保护、环境执法服务 为企业排污设施优化调节和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提供服务,达到生产和环保的和谐统一。  中国工程院副院长邬贺铨在会议上说,在现阶段的物联网应用中,环保物联网是规模最大、技术最复杂的。通过物联网技术,实现环保监控,这条路任重道远。
  • 聚光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验收
    8月18日,聚光科技杭州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验收。  当日,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处长杨子江等一行专家在聚光科技,对公司“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进行检查,并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与会专家听取了聚光科技关于试点管理系统建设及运行情况的汇报,对整个系统的实施情况进行了验收评估。  扬子江处长及与会专家对该公司开展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应用试点工作取得的成效给予了肯定。与会专家认为,聚光科技在“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建设中已经形成了一个规范的管理模式,系统总体建设水平在全国处于领先,验收组一致同意项目通过验收,并希望聚光科技在环保监控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努力为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本次验收组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环境保护部科技司、监测司、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浙江省环保厅监测与信息处、杭州市环保局信息中心、浙江大学、浙江工业大学、浙江工商大学以及相关省、市环保厅(局)等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专家30余人组成。随后,各位领导及专家就"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运行管理系统"试点工作展开了广泛的研讨。
  •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市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扎实做好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工作,规范自动监控设备安装、联网、运维管理,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现将我省2021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安排如下:一、2021年企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 各市(州)梳理符合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条件的单位名单,制定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明确时间节点和责任人,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环评批复要求、排污许可要求及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控设施安装联网工作,对拒不按照要求建设安装联网自动监控设施或者逾期的,要依法予以处罚。二、废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 为响应《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安装技术规范》(HJ353-2019)等新发布四个技术规范,请各市(州)2021年底前完成辖区内废水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升级改造,废水非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升级改造工作由各市(州)自行制定计划并组织实施。三、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 为贯彻落实《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深入推进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和整治,对属于石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聚氯乙烯、炼焦化工、化肥等)、有机化工(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等)、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家具制造、工程机械、半导体等)、包装印刷(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玻璃制造、工业涂布等)、工业涂装(工程机械、汽车制造、家用电器、金属制品等)行业,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或有新增挥发性有机物集中式排放口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的,部署建设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四、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监测联动计划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建立环境执法与生态环境监测联动计划,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自动监测开展抽测,抽测废气、废水企业数量各不得低于辖区自动监测企业数量的10%。各市(州)针对污染物超标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质控样比对)不合格的问题,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涉及设备老化、长期监测不准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时要求企业排查问题更换设备,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五、开展重点污染源督办管理工作 依据《甘肃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异常)督办考核管理细则(试行)》,各市(州)应充分发挥“甘肃省重点污染源督办工作服务平台”功能,建立事前预警、事中调度、事后处理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督办管理机制,强化企业主体责任,督促排污企业达标排放,各市(州)年度督办工作办结率应达到90%以上。六、不断提高自动监测数据质量 为适应“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和打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新形势要求,不断提高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质量,各市州自动监测数据年度传输有效率应保持在95%以上。 各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应确保辖区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能装尽装,能联尽联。各市州应于9月30日前完成新增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工作。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须将重点排污单位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污单位的申请资料、核实批复资料、自动监控设备安装和联网工作计划于8月20日前报我厅,年底前报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安装联网、现场检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总结。
  • 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08〕6号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二○○八年三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 污染源 监控设施 运行管理 通知 附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 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设施运行要求  第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选型、安装、运行、审查、监测质量控制、数据采集和联网传输,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  第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必须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并按照相关规定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第十条 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所有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操作和管理人员,应当经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中介机构进行岗位培训,能正确、熟练地掌握有关仪器设施的原理、操作、使用、调试、维修和更换等技能。  第十二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每半年向其报送设施运行状况报告,并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三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设施故障预防和应急措施等制度。常年备有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关键部件。  第十四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将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告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时段等情况,递交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方案,并取得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设施的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相关工作均须符合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48小时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得超过6小时。  第十六条 在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产权所有人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委托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营资质证书的运行单位,并签订运行服务合同。  运行合同正式签署或变更时,运行单位须将合同正式文本于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不得损坏设施或蓄意影响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委托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对设施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  (二)应为设施运行单位提供通行、水、电、避雷等正常运行所需的基本条件。因客观原因不能正常提供时,需提前告知运行单位,同时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配合做好相关的应急工作;  (三)举报设施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四)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扰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正常运行;  (五)不得将应当承担的排污法定责任转嫁给运行单位。  第十九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社会化运行单位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按照规定程序和途径取得或放弃设施运行权;  (二)不受地域限制获得设施运行业务;  (三)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四)举报排污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五)对运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运行水平。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行使以下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  (一)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依法获得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是否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在有效期内从事运行活动;  (二)社会化运行单位是否与委托单位签订运行服务合同,合同有关内容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并得到落实;  (三)运行单位岗位现场操作和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岗位培训;  (四)运行单位是否按照要求建立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人员培训、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定期比对监测、定期校准维护记录、运行信息公开、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等管理制度以及这些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五)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联网,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  (六)运行委托单位是否有影响运行单位正常工作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七)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运行委托单位对自动监控设施的监测数据提出异议时,县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应按照国家或地方相关的标准进行比对试验等监测工作,由县级以上环境监察机构确认责任单位,并由责任单位承担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出现检查不合格的情况,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对社会化运行单位可建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运营资质进行降级、停用、吊销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运行监督管理权力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  (二)不得无故干预运行单位的正常运行业务;  (三)为运行委托单位和运行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四)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及谋求个人和单位的利益;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单位。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个人或组织参与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的监督。  个人或组织发现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向环保部门举报,环境监察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是指列入国控、省控、市控及县控重点污染源名单的排污单位;重点监控企业是指城镇污水处理厂。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运行单位包括社会化运行单位和自运行单位。  社会化运行是指已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接受污染物产生单位委托,按照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其提供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经营服务活动。  自运行是指污染物产生单位自行从事其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承担相应环境责任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个人或组织如实举报设施运行违法违规行为的,可给予奖励,并有义务为举报者保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 总投入100亿元 我国应用物联网对1.5万个重点环境污染源实施监控
    12月6~8日,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暨环保物联网技术研讨会”在山西省太原市召开。会议重点研讨了工业污染源监控的新形势和环保物联网发展的趋势,以及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十二五”发展规划思路。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十二五”国家将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力度,环保考核在原有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主要污染物约束性指标基础上,将增加NOx、NH3-N考核指标,这需要强大的科学技术做支撑和保障。监控技术和装备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环境监督管理的有效性,能否对污染源进行实时、准确地监控,关系到“十二五”减排目标的实现。他强调,物联网应用于环境监管已成为现阶段推动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应用物联网海量集成技术、细化污染源监控系统全方位架构、强化数字环境管理,将带来环境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  据介绍,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符合物联网的基本特征,“十一五”期间,全国31个省市区300多个地市近万家排污企业共同实施了国控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建设项目,总投入超100亿元人民币,实现了数万个信息点位的联通,实现了对排污口、环保治理设施以及部分生产工艺的全方位监控,构建了一个庞大的环保监控体系,使得“十一五”环保呈现向好态势。这位负责人说,根据最新统计,中国已经建成343个省、市两级污染源监控中心,对1.5万多家重点污染源实施了自动监控。应用物联网理念创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已成为中国现阶段巩固污染减排成果的有效手段。  据了解,环境保护部工业污染源监控工程技术中心将由罗克佳华工业有限公司承担建设,中心以开展相关领域共性技术和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基于物联网技术,建立完整的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创新体系及构建工业污染源监控的系统集成和工程化验证平台为目标,提供各行业工业污染源监控技术的环保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  ■新闻链接  “物联网”是继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通信网之后的世界信息产业第三次浪潮。环保物联网技术将各类污染源信息和环境信息实时采集,建立统一的智能海量数据资源中心,进行数据挖掘、模型建立,为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生态保护和环境执法服务 为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审核评价等提供数据服务 为不同行业的污染控制技术的提升提供服务。
  • 环标《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发布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建设工作,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T 212),统一性能指标,确保现场监测数据准确传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数据采集传输仪的技术性能要求和性能检测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数据采集传输仪的选型使用和性能检测 对于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中具有数据采集传输功能的现场监测仪表,只规定其用于数据采集传输功能部分的性能指标和校验方法。  附录: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仪技术要求(HJ 477-2009)
  • 商机:浙江某地将加强污染源VOCs自动监控体系建设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以来,我国整体大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控制取得明显进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减少,PM2.5浓度显著下降,空气质量总体改善明显,但臭氧达标率呈下降趋势,臭氧污染问题日益突出。VOCs是导致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对二次PM2.5生成具有重要影响,而加强监测是掌握VOCs排放及治理情况的基础,为此环保部门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积极开展以排查筛选、日常检查、随机抽测为主要内容的监督管理工作,为实现2020年建立健全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提供坚实保障。  为实现上述目标,近年来,我国各地方政府不断发布VOCs防治的相应措施,像河北、江苏、上海、广东、四川等多省市陆续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方案等》,提出要加强落实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信息、合成材料、纺织印染等行业VOCs在线连续监测系统的安装运营。据了解,河北省廊坊市120家省定重点企业VOCs在线监测设备或超标报警传感装置的安装工作截止2018年6月底,共计安装完成37家,完成率为35.6%。  同时,2018年7月,国务院正式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我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前主要针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重金属排放比较多的企业,此次《行动计划》要求将VOCs排放企业也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要求如下:  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建设。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督促企业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2019年底前,重点区域基本完成 2020年底前,全国基本完成。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杭州余杭印发《2018年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小编注意到,在《2018年余杭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工业废气污染防治”任务中,有这样一条内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加快推进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纺织涂层、化工、制鞋等重点行业VOCs治理,大力推进源头控制和绿色原料替代,提高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2018年力争完成工业涂装、印刷包装行业VOCs治理任务。完成省市下达的VOCs深度治理任务及省级示范项目,减排VOCs800吨。重点企业编制整治技术治理方案,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严格落实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废气治理要求。加大VOCs“散乱污”企业整治,依法依规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对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监督性监测范围,完成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等重点企业在线监测设备安装。开展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  由此可见,杭州余杭区VOCs治理近期也将提上日程,一些重点企业安装VOCs在线监测设备也是板上钉钉的事,相关厂商可多加关注!附:  2018年VOCs重点企业治理任务表序号企业名称镇街、平台完成时间备注1杭州恒基油墨涂料有限公司塘栖镇2018年12月省示范项目2杭州金杭包装印业有限公司塘栖镇2018年9月省示范项目3杭州凯斯特化工有限公司塘栖镇2018年9月4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12月省示范项目5杭州天地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9月省示范项目6超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2月企业关停7杭州天奇印染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2月企业关停8杭州西湖摩擦材料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10月9杏辉天力(杭州)药业有限公司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6月10杭州汇雅腾鞋业有限公司中泰街道2018年11月省示范项目11杭州泽邦涂装有限公司径山镇2018年10月12杭州凯红涂装有限公司径山镇2018年2月企业关停13杭州余杭振华日化玻璃有限公司瓶窑镇2018年12月14杭州神龙电脑制版有限公司瓶窑镇2018年12月15杭州神彩包装印业有限公司瓶窑镇2018年11月16杭州新万能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仁和街道2018年11月17杭州余杭京泰制鞋有限公司仓前街道2018年11月18杭州唯登鞋业有限公司余杭街道2018年12月19杭州朗群家居有限公司百丈镇2018年11月20杭州杭舟塑料制品加工有限公司星桥街道2018年3月企业关停  2018年VOCs“散乱污”企业整治任务表序号企业名称镇街、平台整治方式备注1杭州兰贞印刷有限公司临平街道提升改造2杭州文怡彩色印务有限公司临平街道提升改造3杭州余杭盛大印刷厂临平街道提升改造4张成奎木门加工厂运河街道关停5杭州雅居梦纱网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6杭州万宁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7杭州爱心纺织品涂层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8杭州海发纺织品植绒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9杭州浩翔纺织整理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10杭州彩如纺织有限公司运河街道关停11杭州彩金印刷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2杭州理想塑胶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3杭州临平鑫鑫印务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4杭州顺和硅胶制品有限公司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5杭州武林绝缘材料厂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6杭州余杭天彩印刷厂南苑街道提升改造17柏唐商业展具有限公司星桥街道关停18杭州超山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塘栖镇提升改造19杭州富强橡胶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0杭州中强纺织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1杭州来旺纺织乳胶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2杭州丽都展具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3杭州路盾沥青混凝土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4杭州美好包装印务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5杭州瑞亿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6杭州通园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7杭州亿润纺织品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8杭州永航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29杭州余杭升华涂层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30杭州金象印染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31杭州崇贤印染厂崇贤街道关停32杭州中强印染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33杭州恒美织造涂层有限公司崇贤街道关停34杭州东骏汽车维修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35杭州恒毅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36杭州惠利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37杭州巴莉家具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38杭州路成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39杭州梦展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0杭州塑金塑料制品厂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1杭州旭盛广告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2杭州雅茂展具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3杭州耀翔家具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4杭州永新涂层厂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5杭州远帆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6杭州兆丰展具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7杭州智博装饰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8杭州智恒家俱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49杭州舟港商业展示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50仁和街道西镇汽车涂漆服务部仁和街道提升改造51浙江金喜鹊家具有限公司仁和街道提升改造52杭州布镭德工具有限公司五常街道提升改造53杭州留下纸制品包装印刷有限公司五常街道提升改造54杭州胜业印刷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五常街道提升改造55杭州西坝印务有限公司五常街道提升改造56杭州树洁塑胶有限公司余杭街道提升改造57杭州余杭华达包装厂余杭街道关停58杭州仙宅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余杭街道提升改造59杭州常合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0杭州同舟沥青有限公司余杭分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1圣戈尔合如(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2圣戈尔庐姿(杭州)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3杭州兴纬涂装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4杭州杭杰塑业有限公司中泰街道提升改造65杭州轩意建材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6杭州玉诚印务有限公司中泰街道关停67杭州国鼎医药敷料公司黄湖镇提升改造68杭州金海印务有限公司黄湖镇提升改造69浙江华隆丝绸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0杭州恒诺印染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1超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2德耀(杭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3杭州理想印染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4杭州艺美制衣印染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5杭州天奇印染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6杭州华星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7杭州丰源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8杭州金屋植绒布艺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79杭州顺龙纺织涂层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80杭州乔博植绒有限公司开发区关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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