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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农药登记、农药田间试验等相关表格,可供借鉴和参考。资料来源:网络
第一条 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 第三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工作任务确定。 第四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单位。 (二)残留实验室与其他常规实验室分开;无污染源(粉尘、烟雾、震动、噪声、辐射等),有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防毒、防火、防爆等)。 (三)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占85%以上,其中中级以上技术人员超过60%);能熟练掌握“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有独立完成农药残留试验工作的经验;有一定的外语基础,了解国内外有关信息、动态;有严格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试验不受人为因素影响,确保试验结果科学、真实。 (四)具有残留检测仪器设备,包括检测仪器(气谱-ECD、FPD、NPD;液谱-UV、FD、PAD;[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联用[/color][/url]等)配置及运转情况;配套设备(提取、净化、浓缩、样本加工、储存条件及数据处理系统等)。 (五)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包括检测仪器及量具计量检定、校正状况(主要检测仪器、天平等);技术档案(试验计划、试验数据处理原始记录、总结报告、仪器购置、验收、使用、维修记录等);人员培训、考核、业绩等档案。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 第五条 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1),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实验室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 (二)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 (三)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 (四)技术人员情况。 (五)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 第六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 第七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 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 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 第八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残留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资格证书。 第十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技术培训。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残留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农药残留试验。 第十三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试验报告应有主持人员(中级以上职称)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 第十五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六条 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残留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 (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 (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 (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逾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 (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8月1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10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公众关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三个基本问题的可能误解:1)残留限量标准的作用?2) 限量标准的制定流程3)超过限量标准的农产品一定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吗?残留限量( Maximum Residue Limit, MRL)现代毒理学之父的著名瑞士毒理学家 Paracelsus (1493-1541)说过:“任何物质对生物体的有毒或无毒主要取决于它的剂量”。 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基于田间实验中所获得的残留数据和毒性数据而综合确定。残留数据与“优良农业实践” 中登记和核准的农药使用的数据情况相一致。由于各地季节的差异对害虫控制的要求不同,因此这些数据在不同地区之间有明显的差别,各地食品中的残留量特别是在接近收获时期时差异较大。在确定最大残留限制标准时,在可能的数据基础上考虑到了由于不同的农业实践差异而导致的残留量变化。 首先要进行田间药效试验来确定农药能有效防治病虫草害所需要的最经济、对环境生态影响最小的使用方法,即优良农业措施(GAP)。GAP应包括最佳使用量范围、使用次数、每次使用的间隔期、安全采收期(PHI) 等。在该过程中,在首先考虑有效性的同时,应同时考虑尽量少施药以减少农药的浪费和对环境的污染。 在确定了GAP和残留的定义之后,根据GAP中确定的使用措施,取最大的使用量,最多的使用次数,最短的PHI进行多点的残留试验。然后将各点的残留结果进行比较,取残留试验中出现的最高残留水平为基准,乘以一个不确定因子或进行数学模型计算,就可得出一个估算的最大残留浓度,然后将其推荐为mrl值。然后进行风险评估,作出同意、不同意或修改推荐MRL值的决定。该阶段首先要根据推荐mrl值,计算每日理论最大摄入量(TMDI)、每日估计摄入量(EDI)。 因此考虑的是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的情况。残留田间试验是为了取得农药在作物上的降解动态和最终残留最,应根据农药残留试验准则进行。多数农药的田间实测最大残留数值低于慢性毒性的数值,如果制订的MRL远大于田间实测数据,是不可能用来指导和推行合理用药的。如果农药实测的田间残留数据大于根据慢性毒性算出的可允许的残留量,则此农药不能使用,如杀虫眯。不同国家人群对各种食品的取食量不同 农业上在各种作物上的施药量和施药次数不同,各种作物的形态组织和生长速度亦不同,风险评估的体系可能存在差异 因而同一农药在各类食品中的MRL是可能有差异的。MRL的设定不是基于毒理学数据,但是必须在毒性学方面是可以接受的。MRL作为一种法定限量其主要作用是用以检验农作物和食品生产过程是否严格执行优良农业措施,帮助经农药处理的农产品在全球进行进出口贸易。MRL不是一个安全限量,农业残留超标的食品并不一定必须意味着对人体健康有影响。ARFD(急性参考剂量)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是通过一系列毒理学研究而得到的分别评价急性风险和慢性风险的安全限量,也就是说实际摄入量是否超过ARFD 或者ADI,才是判断食品是否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危害的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实际摄入量超过了ARFD 或者ADI, 实际产生危害的程度仍然是不确定的,因为ARFD 和ADI的制定是基于毒理学模型评价,其制定时考虑了一定的与动物实验结果不同的安全系数(如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