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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残留田间试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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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登记残留田间试验标准相关的资讯

  • 中外专家田间开展农药残留试验
    近日,为建设与国际接轨的GLP实验室,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与国外GLP实验室的专家联手在海南澄迈县永发镇一块水稻田里联合开展了GLP农药残留试验。田间试验 GLP(Good Laboratory Practice)意为&ldquo 良好实验室规范&rdquo ,旨在严格控制化学品安全性评价试验的各个环节,确保试验结果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可靠性,促进试验质量的提高, 提高登记、许可评审的科学性、正确性和公正性,更好地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安全。 田间试验是农药残留试验的重要前提和基础。规范化的残留试验是取得完整、可靠的残留评价资料的保证。为确保残留试验设计科学、合理,数据完整、可靠,国际上采用GLP来规范农药残留试验。 早在2006年11月8日,国家农业部就颁布了《农药良好实验室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农药残留试验单位在田间试验部分还没有一家符合GLP的要求。 今年,为了推动我国农药残留试验的GLP建设,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在全国挑选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等6家农药残留试验单位与国外GLP实验室联合开展农药残留试验,学习GLP的管理理念和规范。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李建国研究员表示,下一步将严格遵照GLP的要求,完善规范、提高管理水平,努力把农药残留实验室建成与国际接轨的GLP实验室。
  • 农药残留新国标发布 限量标准增至4140个
    p  日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2016版正式颁布实施,这一农药残留的新国标,在标准数量和覆盖率上都有了较大突破,规定了433种农药在13大类农产品中4140个残留限量,较2014版增加490项,基本涵盖了我国已批准使用的常用农药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pp  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具有三大特点:一是制定了苯线磷等24种禁用、限用农药184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为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判定依据。二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不存在膳食风险的33种农药,豁免制定食品中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增强了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实用性和系统性。三是除对标准中涉及的限量推荐了配套的检测方法外,还同步发布了106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pp  据悉,我国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均是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同时,为确保标准的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期间,广泛征求了生产、科研、管理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在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为基础的同时,又适应我国农业生产实际。/pp  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主席国,我国是少数几个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的国家之一,“十二五”期间,我国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能力和影响力逐步提升,使用我国残留数据制定国际限量标准数量已达到11项。目前我国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式、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接轨。/pp  据介绍,“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已列出明晰的任务和规划——新制定6000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重点解决蔬菜水果和我国特色农产品的限量标准,完善与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逐步实施“进口限量标准”和“一律限量标准”,扩大我国限量标准的覆盖面。同时,将以我国自主创新农药为重点,积极参与制定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推动我国农药自主创新。/ppbr//p
  • 农业部批准73家农残登记残留试验单位
    2010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发布第1482号公告,公告中称,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规定,经中国农业部考核合格,批准北京市农药检定所等73家单位为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有效期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1482号公告  根据《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办法》(农农发〔2002〕10号)的规定,经中国农业部考核合格,批准北京市农药检定所等73家单位为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有效期三年。  特此公告。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单位名单序号试验单位名称证书编号1北京市农药检定所残留-0012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研究所残留-0023北京化工研究院环境保护研究所残留-0034北京科技大学农药残留与环境毒理实验室残留-0045国家农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残留-0056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0067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残留-0078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残留-0089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残留-00910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残留-01011中国农业大学农药分析与环境毒理实验室残留-01112天津市农药检定所残留-01213天津市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残留-01314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残留-01415南开大学元素有机化学研究所残留-01516河北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1617河北省农林科学院遗传生理研究所残留-01718山西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1819山西省农药重点实验室残留-01920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呼和浩特)残留-02021辽宁省农药检定站残留-02122农业部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沈阳)残留-02223化学工业农药安全评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残留-02324吉林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2425吉林农业大学资源与环境学院残留-02526黑龙江省农药管理检定站残留-02627农业部谷物及制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哈尔滨)残留-02728上海市农药检定所残留-02829上海市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02930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残留-03031江苏省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检测站残留-03132江苏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安全检测研究中心残留-03233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南京)残留-03334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残留-03435南京农业大学农药残留检测中心残留-03536浙江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残留-03637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残留-03738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究所残留-03839浙江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残留-03940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04041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残留-04142安徽农业大学农药残留检测中心残留-04243福建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4344江西省农药管理局残留-04445山东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4546山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04647山东省农业科学院中心实验室残留-04748山东省农药研究所残留-04849中国农业科学院烟草研究所残留-04950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烟台)残留-05051河南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5152河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残留-05253农业部果品及苗木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郑州)残留-05354湖北省农药检定管理所残留-05455湖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残留-05556湖南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5657湖南省农业科学院环境安全评价中心残留-05758湖南化工研究院残留-05859湖南农业大学农业环境保护研究所残留-05960广东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6061广东省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残留-06162农业部蔬菜水果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广州)残留-06263华南农业大学农药工程与安全评价中心残留-0636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药检定管理所残留-06465广西大学农药与环境毒理研究所残留-06566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残留-06667重庆市农药检定所残留-06768四川省农药检定所残留-06869贵州大学精细化工研究开发中心残留-06970云南省农业科学院农业环境资源研究所残留-07071陕西省农药管理检定所残留-07172甘肃省农药管理检定所残留-07273农业部枸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残留-073
  • 我国食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发布 新增至3650项
    日前,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我国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指标将由现行的2293项增加到3650项,新增1357项。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食品中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对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严格监管乱用、滥用农药,保证&ldquo 产&rdquo 出安全食品和&ldquo 管&rdquo 出安全食品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对转变农业生产方式,推进绿色生产,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在科学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上都有显着提升,力求用最严谨的标准,为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ldquo 舌尖上的安全&rdquo 提供法定的技术依据。新标准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较2012年颁布实施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新增加了65种农药、43种(类)、1357项限量指标。此次新发布标准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扩大了食品农产品种类。新标准为284种(类)食品农产品规定了多种农药的残留限量标准,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首次制定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值,基本覆盖百姓经常消费的食品种类。  二是覆盖了农业生产常用农药品种。为防治各种病虫害对农作物生长的侵害,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农作物生产中经常使用的农药品种大约为350个左右,而新标准为387种农药制定了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基本覆盖了常用农药品种,今后覆盖面还会进一步扩大。  三是重点增加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限量标准。针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多发、易发问题,新标准重点规定了鲜食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为115个蔬菜种(类)和85个水果种(类)制定了2495项限量标准,比2012版本增加了904项限量标准。新增蔬菜水果限量占总新增限量的67%,其中水果上农药残留限量增加473项,蔬菜(包括食用菌)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增加431项。  四是新标准基本与国际标准接轨。在新发布的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已制定限量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国家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在标准制定过程中,所有限量标准都向世界贸易组织(WTO)各成员国进行了通报,接受了各成员国的评议,并对所提意见给出了科学、令人信服的解释。  据了解,为确保标准的科学性和实用性,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根据农药毒理数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我国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和国内农产品市场监测数据,经过科学的风险评估后制定的。制定过程中,还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农产品生产和进出口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  新标准将于2014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2)同时废止。
  •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在京成立  4月12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在北京成立,农业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危朝安在讲话时表示,中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日益提高的安全消费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他要求委员会及各位委员要认清形势,明确任务,齐心协力,共同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工作快速发展。  危朝安指出,尽管经过近些年的努力,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管理法规日趋完善,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但中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日益提高的安全消费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解决和处理好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仍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危朝安强调,要提高农药残留标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审评委员会的职责,不断提高中国农药残留标准水平。  首先,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是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的需要。农药残留标准既是评价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依据,也是推行农业标准化生产的工具,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风险评估为基础建立农药残留标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第二,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是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农药残留标准既是指导和规范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的自控准绳,又是政府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必须加快推进标准制定工作,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是发展现代化农业的需要。农药残留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农业生产,推进农业标准化的重要技术保障,必须结合中国国情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为推进标准化生产,促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服务。  第四,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是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近年来,国际社会农药残留标准日趋严格,并成为发达国家或农产品进出国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的手段,必须加强农药残留标准工作,维护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合法权益,增强中国农产品国际竞争力。  危朝安介绍,中国目前已建立了92种(类)作物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807项,农药在农产品、环境中残留量检测方法标准232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残留田间试验准则等技术规程39项,初步奠定了中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框架。但由于中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标准制定技术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他强调,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工作要以确保农产品消费安全为宗旨,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尽快完成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在3年之内,使中国的农药残留标准达到7000项左右。特别是要探索建立由国家标准、临时标准、豁免物质名单和一律限量标准四部分构成农药残留限量体系。  第二,加速清理现行国标行标。对现有的农药残留国标行标进行全面清理,修订现有478项国家标准(GB 2763-2005),重新评估现有329项行业标准,转化为新的国家标准,解决标准过时、重复和矛盾的问题。  第三,加快制定急需标准。认真研究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标准的相关方案,着力解决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标准缺失的问题。积极研究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原则,加快推进大宗农产品、优势出口农产品的残留标准制定,优先解决生产需要,增强标准制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第四,大力加强基础研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毒理学、农药残留和膳食结构等数据,充分发挥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在标准制定中的作用,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农药残留标准评估规则和制定程序。  第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积极跟踪国际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动态,参与国际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维护中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正当权益。  据悉,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主要负责审议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规划,为农药残留国家标准管理提供政策和技术意见,研究农药残留标准相关重大问题。委员会由农业、化学、医学、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代表组成。
  • 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新国标出台
    据新华社电 农业部与卫生部6日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作为我国监管食品中农药残留的唯一强制性国家标准,新标准制定了322种农药在10大类农产品和食品中的2293个残留限量,基本涵盖了我国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  据农业部有关负责人介绍,2293个残留限量是全部根据我国农药残留田间试验数据、农产品中农药残留例行监测数据和居民膳食消费结构情况,在开展风险评估基础上制修订的,同时广泛征求了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标准的科学、公开、透明。  新标准中蔬菜等鲜食农产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数量最多,并首次制定了同类农产品的组限量标准(如谷物、叶菜类蔬菜、柑橘类水果等28种作物组780项限量标准)和初级加工制品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小麦粉、大豆油等12种加工制品59项限量标准)。另外,还涵盖了艾氏剂等10种持久性农药的再残留限量标准。  新发布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将于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此前涉及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6项国家标准和10项农业行业标准将同时废止。
  • 食品安全事件频发 折射农药残留之痛
    4月初,青岛一些市民因食用韭菜而中毒,再次将蔬菜农药残留这个话题引爆。  “目前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只有807项,而国际食品发展委员会有3000多项,欧盟更是达到数万项,两者还存在较大差距。”日前,多名业内人士在接受《中国联合商报》记者咨询时如此表示。  不过,这些差距有望缩小,4月12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在京成立,成立会上释放一个信息让消费者振奋,那就是农药残留标准3年内有望达到7000项左右。  频发的食品安全事件  2010年1月份以来,海南豇豆在武汉白沙洲农副产品市场连续三次被检测出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随后在武汉、上海、郑州、合肥、杭州、广州等11个城市检测出海南豇豆农药残留超标。一时间,消费者谈到海南豇豆就色变。在3月上旬的全国“两会”上,多名代表、委员对此提出了建议和议案。  4月8日,海南“毒豇豆”事件中涉及的13名相关责任人被问责,“毒豇豆”事件告一段落。  熟不知,随后一天,也就是4月9日,青岛市再爆“毒韭菜”。从4月1日开始,青岛一些医院陆续接到9名食用韭菜后中毒的患者,他们都是食用韭菜之后出现了头疼、恶心、腹泻等症状,经医院检查属于有机磷中毒,也就是说韭菜上的残余农药严重超标导致中毒。  随后,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召开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据工商局市场处的负责人介绍,当前受季节变换以及气温升高的影响,蔬菜的病虫害到了高发期,菜农加大了用药量和用药频率,蔬菜农药残留超标情况开始增多。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被查出的毒韭菜主要是来自山东潍坊高密的夏庄镇、河崖镇及潍坊寿光的稻田镇等地,销售渠道全部是青岛早市和夜市。  据介绍,青岛的早市夜市也是监管的盲点,截至到昨天一共抽检韭菜近2000批次,检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1930公斤,目前已经全部销毁。  尽管如此,一些青岛市民均表示近期不会再吃韭菜。需求决定市场,消费者不选购韭菜,对种植韭菜的菜农也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标准数量少  类似的食品安全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农药残留四个字近年来更是越来越被关注,通过百度搜索,相关信息400多万条。  农业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危朝安指出,中国目前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与人民日益提高的安全消费需求相比还有较大差距。他表示,中国目前已建立了92种(类)作物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807项,农药在农产品、环境中残留量检测方法标准232项,农药合理使用准则、残留田间试验准则等技术规程39项,初步奠定了中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框架。但由于中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标准制定技术落后等问题比较突出。  在农药残留问题上,欧盟走在了前列。  据悉,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仅807项,而国际食品发展委员会有3338项,欧盟14.5万项,美国1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  危朝安同时指出,近年来,国际社会农药残留标准日趋严格,并成为发达国家或农产品进出国设置贸易技术壁垒的手段,据测算,我国出口农产品因农药残留问题屡遭国外拒收、扣留、退货、索赔,每年外贸损失达到70亿美元。  三年将达7000项  为尽快解决这一现状,加速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4月12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在北京成立,成立会上释放一个信息让消费者振奋,那就是农药残留标准3年内有望达到7000项左右。  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由42名委员组成,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卫生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粮食局等7个单位,涉及农业、化学、医学、食品、营养等各方面专家。  据悉,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将重点完成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加速清理现行国标行标、加快制定急需标准等。同时将认真研究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标准的相关方案,解决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标准缺失的问题。积极研究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原则,加快推进大宗农产品、优势出口农产品的残留标准制定,优先解决生产需要,增强标准制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
  • 今起实施!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据了解,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首次突破1万项,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的近2倍。与2019版相比,新增农药品种81个、残留限量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新版标准将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民以食为天,“舌尖上的安全”始终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焦点。那么,此次农药残留限量的新标准与旧版相比都有哪些变化?新标准对于保障农产品安全将会产生哪些积极作用?普通消费者该如何科学认识农药残留?为此,记者专访了农业农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司相关负责人。记者:农残标准多了,对于守护“舌尖上的安全”会有哪些实际作用?答:使用农药控制病虫草害,保证粮食安全是必要的技术措施,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使用农药就会产生农药残留,无论哪个国家生产的农产品都是这样。既然无法避免,各国通过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方式,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避免农药残留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随着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数量的增加,检测的农药品种、农产品种类就会更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覆盖面就会更广,农产品质量安全也就更有保障。新版农药品种新增81个,残留限量标准数量新增2985项,食品种(类)新增20个,标准覆盖面更广。为农产品生产者加强质量控制,以及监管部门更准确地发现食品中存在的安全隐患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依据,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记者: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之前的旧版相比,主要有哪些变化?答:此次发布的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与“十三五”之前的2014版相比,农药品种数量增幅为46%,残留限量数量增幅为176%,超额完成农业农村部提出的“十三五”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任务,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再上新台阶,将有力保障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农业生产科学合理用药、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健康发展。记者:目前,我国的农药残留现状如何?农药残留是怎么产生的?应该如何减少和管控?在生产环节,如何从源头保障农药残留达标合格?答:近年来,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中农药残留合格率均在97%以上,我国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总体可控,保持在较高水平。科学地讲,农药残留是施药后的必然现象,是指由于使用农药而在农产品中出现的任何特定物质,包括被认为具有毒理学意义的农药衍生物,如农药在植物体内的转化物、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实际上,在登记环节就对农药产品的安全性进行了科学的评价,并提出了合理使用建议。因此,只要按照产品标签的要求使用农药和采收,农产品质量安全就可以得到保障。当然,在农业生产以小规模农户经营为主的基本国情面前,必须采用多方面的手段,提高科学用药技术,维护好农产品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一是加强源头控制。充分发挥农药登记的杠杆作用,进一步优化农药产品结构。加快淘汰高毒、高风险农药,控制低水平重复生产,积极发展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鼓励生物农药和特色小宗农作物的登记。二是大力推动绿色防控措施。大力推广生态友好型的农药和剂型,逐步替代高毒、高残留农药,将目前仍在使用的高毒农药逐步替代,同时,大力推广替代农药的植保措施,包括推广使用天敌生物、灯光诱杀等物理手段和昆虫信息素诱杀、迷向等。三是加强高效安全科学施药技术培训。大力培训农民和基层技术人员,提高他们的安全合理用药意识和技术,普及科学合理用药知识,减少滥用农药现象,提高防治效果并降低农药用量。四是大力发展专业化服务组织。通过发展病虫害专业化服务组织,提高农药使用的专业化、规模化水平,使农药的施用更加符合病虫害防治的规律要求,达到更好地科学用药、合理用药的目的。记者:在消费环节,消费者应如何科学认识农药残留?如何进行分类处理?消费者在选购和处理水果、蔬菜的时候要注意哪些问题和方面?答: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国际组织和各国加强农药残留管控的技术手段和通行做法。食用含有农药残留的农产品是否安全取决于农药的残留量、毒性和食用的量。各国在制定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时,增加了至少100倍的安全系数,因此,残留量低于标准是安全的,可以放心食用。农贸市场、超市、社区便民菜站等正规场所售卖的鲜食农产品在上架前,都经历了必要的检测程序,其质量安全可以得到有效保障。当然,消费者可以根据农产品类型和饮食习惯,采用浸泡、去皮、焯水等清理方式,达到更加卫生的目的。同时,非正规场所售卖的农产品,由于其来源不清,质量安全得不到有效保障,建议消费者谨慎购买。记者:对于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目前有哪些好做法?答: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部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的要求,把保障“舌尖上的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不断推进标准制定工作。2015年,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对“十三五”期间制定我国农药残留标准进行了顶层设计,提出了完成1万项的目标和要求。2021版GB2763对标“最严谨的标准”要求科学设定残留限量,突出高风险农药和重点农产品监管,更大范围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确保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一是突出高风险农药品种监管。规定了甲胺磷等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标准、氧乐果等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标准,实现了植物源性农产品种类的全覆盖,为严格违法违规使用禁限农药监管提供了充分的判定依据。二是突出鲜食农产品监管。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在我国膳食中比例越来越大,其质量安全备受关注。新版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的5766项残留限量,为强化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有力支撑。三是突出进口农产品监管。针对进口农产品中可能含有我国尚未登记农药的情况,通过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等方式,制定了除我国禁用农药外的8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为更好地把牢食品安全的国门关提供了技术依据,有利于保障我国人民群众对进口食品的消费安全。农药残留限量标准都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及市场监测数据、居民膳食消费数据、农药毒理学数据等,经过科学风险评估后制定的。我国采用的农药残留膳食风险评估原则、方法、数据量需求等方面已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欧美接轨,确保了标准的先进性。为确保科学、公正、公开,标准制定时广泛征求了专家、用户、消费者、相关职能部门等各方面和社会公众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成员通报并接受对标准科学性的评议,确保了标准既有效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又符合我国农业生产实际。
  • 农业农村部:将加快制定3000项标准,构建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
    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近日,农业农村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7826号关于加快完善我国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建议进行了答复。文中称,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狠抓力度、维度、速度和精度,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则,逐步建立了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标准制定技术规范相衔接并与国际规则相接轨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 /span/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现状/span/strong/pp style="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截止目前,共审议strong通过农药残留限量标准7400余项,清理整合制定残留检测方法标准114项/strong,基本涵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日常消费农产品,为保障“舌尖上的安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2015年,农业农村部组织编制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strong明确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strong。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十三五”以来,农业农村部全方位完善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先后制定并颁布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用于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作物分类》《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和《急性参考剂量制定指南》等6个文件,建立了科学的膳食风险评估原则和标准制定技术规范。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农业农村部先后颁布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2、GB 2763—2014和GB 2763—2016,2018年6月21日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百草枯等43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1—2018)对GB 2763进行补充,在4140项标准基础上增加302项限量标准。strong目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9)即将发布,将包含483种农药的7107项残留限量标准,涵盖的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均首次超过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strong。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近年来,针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重复、交叉、矛盾和过时问题,组织完成了对原有413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清理工作,发布实施了GB 23200系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同时根据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确定的制定气相色谱-质谱联用法、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和单个或一类农药检测方法的原则,创新制定8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strong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strong/spanstrong /strong/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一是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有待提高/strong。我国农产品及其加工食品种类复杂多样,尽管即将发布的GB 2763-2019基本涵盖了我国已登记农药品种和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农产品,但残留标准尚未覆盖所有农产品种类,不同农药品种对农产品的覆盖面差异较大,仍难以满足全面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对于我国进口农产品,由于出口国使用农药品种情况的差异,目前的标准还难以满足国际贸易监管的需要。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二是蔬菜及特色农产品标准有待增加/strong。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份额小、投入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农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我国蔬菜及特色农产品种类繁多,病虫害发生情况复杂,农业生产实践中离不开农药的使用,但可选的登记农药少,残留试验数据不足,残留标准缺失问题仍比较突出。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三是农药残留检测方法配套性亟待完善/strong。目前,在现行的GB 2763-2016标准中,缺少配套检测方法的农药残留限量数量占比近10%,造成这些残留限量标准在实际监管中无法检验评价。另外,有的推荐检测方法还存在残留物定义覆盖范围不足、定量限不满足检测要求等问题。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trong四是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标准有待制定/strong。欧美等发达国家或组织通常对无残留限量标准的农药实施一律限量管理,一般将一律限量设为“0.01mg/kg”或“检出限”。受目前我国农业生产用药水平制约,一律限量的制定可能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和农产品出口贸易产生消极影响。同时,我国作为农产品进口大国和新农药研发能力较低的国家,制定进口限量还可能对我国农药产业带来负面影响。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color: rgb(192, 0, 0) "strong下一步工作计划 /strong/span/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在“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围绕《方案》的既定目标,狠抓特色作物限量、配套检测方法及一律限量等标准的制定,持续协调推进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建设。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一是抓源头,推进群组化登记与标准制定。从农药登记入手,strong进一步细化《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有关特色小宗作物的农药登记政策措施/strong,整合相关财政项目资源,引导和发挥地方政府、行业协会和农药企业等各方合力,用好《特色小宗作物农药登记残留试验群组名录》,推动形成代表作物做试验,整个作物组登记并制定残留组限量标准的机制,提高企业主动登记的积极性,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的问题。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二是抓同步,strong加快标准制定和农残方法配套/strong。按照新登记1个“农药/作物”组合,制定1项限量标准的原则,同步推进农药登记与限量制定工作。同时,strong认真梳理GB 2763配套方法不适用和新登记农药无国标检测方法的问题,加快检测方法制定工作,全力解决限量标准无配套方法可用的问题/strong,切实满足市场监管要求。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三是抓创新,探索制定一律限量和进口限量。strong加快探索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的一律限量,逐步制定我国未登记“农药/作物”组合的一律限量/strong。根据我国农药登记和限量标准应用情况,结合验证试验,对一律限量标准进行实时修订。同时,加快出台进口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的制定规则,为农产品国际贸易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 /span/pp style="text-align: justify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此外,对照《方案》目标,strong下一步要加快制定约3000项标准,及时更新豁免农药名单,逐步构建由一般程序、豁免限量、一律限量、进口限量构成的国家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体系/strong,切实落实好“质量兴农、绿色发展”的要求。/span/ppbr//p
  • 2021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解析
    农药残留是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因素。制定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加强农药残留风险管理的重要技术手段,也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对我国科学规范合理用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农产品国际贸易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的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一、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前,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主要由原卫生部和原农业部制定,截至2009年底,农药残留限量仅有870多项,存在标准缺失、重复和矛盾等诸多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和《卫生部、农业部关于印发2010 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原农业部对农药残留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了清理,2012年将相关标准统一合并后发布为2012版GB 2763,实现了农药残留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统一发布,提高了标准的系统性和实用性。此后,2014年、2016年、2018年、2019年和2021年先后五次进行修订。其中,2021版GB 2763规定了2,4-滴等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残留限量标准。其中,谷物、油料和油脂、蔬菜、干制蔬菜、水果、干制水果、坚果、糖料、饮料类、食用菌、调味料、药用植物、动物源食品的限量总数分别为1415、758、3226、55、2468、152、148、180、196、70、360、161、903项。全面覆盖了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完成了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规定的“十三五”末1万项的目标任务,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的近2倍,标志着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迈上新台阶。二、2021版GB 2763标准的主要变化(一)新增部分农药残留限量2985项。与2019版GB 2763相比,2021版GB 2763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增加2985项。其中,蔬菜、水果等居民日常消费的重点农产品的限量标准数量增长明显,分别增加了960项和615项,占新增限量总数的32.2%和20.6%,两类限量总数分别占2021版GB 2763食品限量总数的32.0%和24.5%。(二)修订农药残留限量194项。由于实施禁限用管理政策、获得新的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或规范统一残留物定义等原因,基于膳食风险评估结果,对2,4-滴等46种农药在玉米等106种(类)食品中194项残留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由于推荐增补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将2甲4氯(钠)等17种农药的176项限量由临时限量修改为正式限量;由于缺乏配套检测方法,将噻草酮等3种农药的19项限量由正式限量修改为临时限量。需要重点关注的是,此次制修订涉及的胺苯磺隆等7种禁用农药和毒死蜱等9种限用农药,均按照检测方法的定量限水平设定限量值,实现了对相应禁限用范围食品种类的全覆盖。(三)新增农药品种81种。与2019版GB 2763相比,2021版GB 2763 新增了81种农药,相应增加限量标准1343项。其中,42种农药已在我国批准登记,39种农药尚未在我国取得登记。(四)修订部分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和每日允许摄入量(ADI)。为保证膳食风险评估数据的科学性,参考FAO/WHO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JMPR)评审结果,2021版GB 2763修订了2,4-滴异辛酯、吡氟禾草灵和精吡氟禾草灵、氟噻草胺、甲基碘磺隆钠盐、井冈霉素、喹禾灵和精喹禾灵、螺虫乙酯、氰霜唑、三唑醇、噻唑锌等12种农药残留物监测定义及表述,修订了丁苯吗啉、氟苯脲、喹禾灵和精喹禾灵等4种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ADI)。 (五)新增或修订食品名称。根据农产品商品形态、主要用途以及相关残留限量制定等情况,2021版GB 2763修订了规范性附录A(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增加了小麦全粉、黄花菜(干)、番茄干、马铃薯干、香瓜茄、柑橘肉(干)、苹果干、茉莉花、蒌叶、马郁兰、夏香草、番茄酱、贝母(鲜)、贝母(干)、百合(干)、三七花(干)、哺乳动物脂肪(乳脂肪除外)、鸡脂肪、鸭脂肪、鹅脂肪等20种食品名称,修订了小茴香、莲子、人参、三七、白术、百合、元胡、石斛、黄花菜、菊花、浆果和其他小型水果、热带和亚热带类水果、羊肉、羊脂肪、羊乳等15种食品名称,并将枸杞(干)的食品类别从干制水果调整为药用植物的花及果实类。(六)调整部分配套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根据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修订情况,2021版GB 2763增加了GB 23200.116、GB 23200.117、NY/T 1721、SN/T 1971、SN/T 4066、SN/T 4591、SN/T 4655共7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由于检测方法标准进行了修订,对引用的2项检测方法标准表述作了相应更新,即更新后的《出口水果中克菌丹残留量的检测 气相色谱法和气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0654)和《进出口植物性产品中氰草津、氟草隆、莠去津、敌稗、利谷隆残留量检验方法 液相色谱-质谱/质谱法》(SN/T 1605);由于前处理要求使用危险化学品等原因,不再推荐《植物性食品中氯氰菊酯、氰戊菊酯和溴氰菊酯残留量的测定》(GB/T 5009.110)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苯酰胺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质谱法》(GB 23200.72)等2项检测方法标准。三、2021版GB 2763标准的主要特点(一)涵盖农药品种和限量标准数量大幅增加。2021版GB 2763规定了564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包括我国批准登记农药428种、禁限用农药49种、我国禁用农药以外的尚未登记农药87种,同时规定了豁免制定残留限量的低风险农药44种。从涵盖的农药品种数量看,已超过CAC、美国,基本接近欧盟。与2019版GB 2763相比,新版标准中农药品种增加81个,增幅为16.7%;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增加2985项,增幅为42%,基本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为加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充分的技术支撑。(二)高风险农药品种监管力度持续加大。2021版GB 2763重点突出高风险禁限用农药的监管,规定了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值、20种限用农药在限用作物上的345项限量值。按照农药残留检测方法能够检测的最低浓度水平(定量限),制修订了胺苯磺隆等16种禁限用农药的限量值,实现了禁用农药在12类植物源性农产品、限用农药在相应限用农产品种类上限量的全覆盖,强化了禁限用农药监管。同时,通过评估转化CAC标准等方式,制定了除我国禁用农药外的87种尚未在我国批准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为加强进口农产品监管、保障我国居民消费安全提供了技术依据。(三)蔬菜等特色小宗作物限量标准显著增加。特色小宗作物用药登记是一个国际性难题,由于农药市场小、回报低等原因,企业主动申请农药登记的积极性不足,导致无合法药可用、无限量标准可依的问题突出。近年来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重点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制修订了5766项残留限量,占目前限量总数的57.1%。同时,在广泛开展农业生产实际用药调研、验证试验、征求意见和专家论证等基础上,制定了阿维菌素等67种农药589项特色小宗作物上的限量标准,发布了505项农药残留风险控制技术方案,指导地方制定临时用药措施并鼓励企业申请农药扩大使用范围登记,创新探索解决特色小宗作物“无药可用、无标可依”难题的工作机制,一些区域性集中种植、产业规模大的特色作物用药短缺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四)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更加完善。2021版GB 2763新增推荐7项配套检测方法,同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4项新制定的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可以作为相关农药残留限量的配套检测方法,将有效解决1000多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有限量、无方法”问题。同时,为提高配套检测方法的适用性,2021版GB 2763按照每种农药同类基质不超过5个且同类仪器的检测方法仅限1个的原则推荐配套检测方法,以兼顾不同检测机构的实际需要。
  • 农药残留 食品安全第一威胁
    3.15日,农业部给河南与江苏农牧部门发出指令,令两地严查“瘦肉精”喂出的“健美猪”流入双汇发展。农业部当天成立专案督察组赶赴河南督导查处工作。下午,双汇发展股票跌停。3月16日开始,双汇发展股票停牌,公司公告待相关事件核实清楚后复牌。  早在2002年,国家多个部委就联合发文,严禁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瘦肉精”。200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与最高人民法院甚至规定,对使用“瘦肉精”者追究刑事责任。安邦咨询认为,双汇发展爆出“瘦肉精”仅仅是食品安全的冰山一角,每年全国农药中毒者高达上百万人,农药残留才是中国食品安全最大的问题。  农药残留潜规则 年均百万人农药中毒  2008年, “三聚氰胺”中国乳业,威胁数千名婴儿生命。至今两三年间,“三聚氰胺”卷土重来,“激素门” 、“皮革奶”、大米石蜡、苏丹红、孔雀石绿等事件接二连三地冲击着消费者的信心。  近年大量显现的这些问题,并不是中国食品安全问题的全部——它们只是由于事态严重而“被偶然曝光”的问题。迄今,中国政府处理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基本上都是“事件应对型”、“事后弥补型”,这样的处理模式使社会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已暴露的事件上,而忽略了潜藏的、非事件型的食品安全问题。研究发现,中国食品安全中最大的问题并不是上述这些冰山一角,而是被普遍忽视的农药残留问题!  2010年1月,根据武汉农业局的抽检,来自海南多个地区的豇豆样品均出现了水胺硫磷农药残留超标。随着调查的深入,同样已被严令禁止的甲胺磷等高毒农药实际上一直都在市面销售。根据农业部统计,目前全国农药厂家超过4000家,获得农药登记证的产品3万多个,进入海南农药市场的品种也有上万个。  据了解,农药经销商在应付检查时,通常是两种方式,“迎接一个月4次左右的检查,买烟、买水每次需花两百多元 执法人员突击检查的时候,随便看看,没查出大问题,便象征性地罚500元。”掌管食品安全的政府执法部门如此轻率地工作,这无异于严重的渎职!  令人遗憾的是,农药市场乱象纷呈的局面不止发生在海南。2009年,绿色和平组织曾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大型超市和农贸市场,以普通消费者身份采购日常蔬菜,送往青岛一家国家授权的、独立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化验。结果发现:在45个送检的蔬菜样品中,40 个检测出农药残留 农药种类高达50种,其中5种是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高毒农药。北京一家沃尔玛超市一颗草莓上竟残留有13种农药。  而上述“潜规则”的长期存在,造成了中国的农药残留问题鲜明的处理特点。也正因为如此,中国食品的农药残留,正在威胁着我们的生命。据了解,农药对人体的危害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急性中毒、慢性危害和致癌、致畸、致突变等“三致”危害。  农药在人体内不断积累,短时间内虽不会引起人体出现明显急性中毒症状,但可产生慢性危害。据估计,美国与农药有关的癌症患者数约占全国癌症患者总数的50%,中国更高。同样,农药对其它生物也会形成直接杀伤和慢性危害,植物中的农药可经过食物链逐级传递并不断蓄积,对人和动物构成潜在威胁,并影响生态系统。  如果时间倒推20-30年,中国不会大面积感受到农药带来的危害。因为那时,中国有能力生产的农药尚不足80种,还很难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而上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逐渐由农药进口国变成出口国,近两年,农药进口量只相当于产量的2%-3%,出口量已是进口量的十几倍。  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前理事长介绍,目前中国农药大约40%左右的产量出口,出口量达到了50万吨以上的水平,如果按照制剂计算数量更多。根据中国统计局发布的数据,2009年中国农药产量为190万吨,2010年为240万吨,产量和增幅均居世界首位。  美国康奈尔大学的数据为此说法提供了佐证:全世界每年使用的600余万吨农药,实际发挥效能的仅1%,其余99%都散逸于土壤、空气及水体之中,中国大陆是最大的毒源。世界卫生组织表示,全球每年有400多万人农药中毒,其中30万人死亡 而中国每年农药中毒事故达近百万人次,死亡约10万多人。  四大环节层层失控 治理陷入“治乱循环”怪圈  一份食品,从田野走向餐桌,按中国现有的规定,要经历农业、卫生、质检、工商、进出口、药监等六部门的监管,为何还屡有问题蔬菜事件发生?擅用高毒、不达标的农药显然是违法的,为何中国对农药残留的治理长期陷入“治乱循环”的怪圈?  农药进入市场后大致经历以下流通环节:原药提供商-制药生产厂家-农药批发商-农药经销商-农户。而在农民买入农药之前的每个环节,都有相关规定来限制厂商的经营资格、收费标准和农药许可等。可以说,监管在所有环节中的把关不可或缺。令人遗憾的是,随着梳理的深入,农药从田间到饭碗隐藏了太多畅通无阻的绿灯。  第一, 源头监管“关口”若有若无。  中国的农药生产以中小企业为主,从产量来看,2000吨/年原药生产厂家不足200家,农药产量在5000吨以上的企业不足20家 从产值来看,中国农药排名前20的企业,其产值只占据行业约32%的份额 从销售来看,年销售量2000吨以下的企业占85%,年销售收入超过10亿的企业只有7家。相比之下,一个拜耳公司的销售额可与中国整个行业相当。  而作为“田间地头”最典型单位的县级蔬果产地中,农药残留的检测几乎缺失。比如,早已列入黑名单的水胺硫磷等并未从此退出江湖,而由于价格便宜、工艺简单,每个县的农药厂都能生产,此类高毒农药一直潜伏于市场,所以才有了海南“毒豇豆事件”。  在2011年“两会”的分组讨论中,华南农业大学副校长温思美居然发表“提高农药化肥价格,让农民用不起,自然会用畜禽粪便”的荒谬提议。如何能让消费者吃上健康、绿色、安全的食物,唯一的解决方案竟是倒逼农民“出去拾粪”?  第二, 农业生产环节出现了严重问题。  中国农业虽然以小农经济为主,但也患上了“大农业病”。反季节果蔬生产,加剧了农产品中的药物残留 动物“速成班”将鸡、鸭、鹅等禽类生命周期缩短至28-45天,猪缩短至2.5-4个月。这些严重违背生物学规律的种植和养殖模式大量泛滥,令各种农药、激素和添加剂充斥城乡食品中。  第三, 农药安全预防体系全面缺失。  2004年,中国取消了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门槛降低,经营单位数量猛增,农药市场秩序更加混乱。这意味着,农药流通环节中的企业、生产厂家,都有机会成为 “毒菜”事件的“策划者”。  一家广州农药经销商曾经“自爆家丑”:一些农药生产厂家在合法登记的农药产品中偷加高毒农药等“隐形成分”已经成为业内潜规则。而在这个链条上,零售商、经销商和农药厂家都难辞其咎。“许多山寨厂家一方面为了本身利益,另一方面也为迎合零售商的需求,把各种农药成分随意加减,然后冠以悦耳的商品名或者借以合法的标签,推出所谓的特效产品,给某些零售商独家经销。甚至直接把配置好的产品以大包装给某些零售商,任由零售商处置。”  “有毒豇豆”事件之后,业内人士算了一笔账,海南豇豆1亩喷一次药的用药成本是60-90元,平均3-5天用一次药,一季豇豆种植下来一亩地至少250元。与常规农药相比,水胺硫磷和甲胺磷等高毒禁用农药价格便宜,300毫升包装的每瓶7-8元,1瓶兑3-4桶水,可以喷1亩地。如果换成水胺硫磷,成本至少减掉三分之二以上,每亩用药成本不到100元。 倘若取消个体经营,又会出现怎样的局面呢?  广东农业县徐闻曾上演了一出管理者“借机敛财”的闹剧。在该县工商局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全县的药品进行了一次“紧急召回”:所有个体农药经营者的工商营业执照全部被收回,这次行动不是为了更换执照,而是要求个体经营者重新办理。一时间,徐闻个体农药经营者全部成了黑户。  而办理的程序是:农药店只要加盟供销社,每年上缴5000元管理费和5000元保证金,就可告别“个体户”,转为集体性质。与此同时,供销社根据农药店的经营规模制订了不同的收费价码:县城徐城镇的农药零售店需交管理费5000-8000元/年,保证金为5000-15000元不等。据农药店老板介绍,大的农药批发商则须交纳50000元的保证金。通过“收编”的方式获取巨额保证金,农药的经营实际上换汤不换药。在这类事件中,寻租意识强烈的政府部门成为了问题的重要制造者。  第四,“最后一关”形同虚设。  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失效,也是导致农药残留问题大行其道的重要原因。  2009年湖北省工商局对武汉、荆州、黄冈、天门、潜江五个地区的农资市场进行的抽检中,共抽检农药样品78组,合格57组,有21组不合格,合格率仅为73.08%,比2008年同期下降22.25%。  农药产品的合格率不但没有增加,反而下降。这意味着,农药残留的把关令人担忧。农业部种植管理司司长叶贞琴曾表示,“在影响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质量安全诸多因素中,最突出的是农药残留超标,特别是禁限用高毒农药残留超标问题。”  对生鲜蔬菜进行检测效率是个现实的大问题。在蔬菜批发市场,检测和销售同时进行。如果检测速度过慢,蔬菜都卖完了,结果可能才会出来,那检测也就失去了意义,极易导致不合格蔬菜流入社会。正如济南农业监察支队工作人员所说,蔬菜批发市场的农药检测设备,都是属于“快速检测”设备。  快速检测的结果没有法律效力,即使查出蔬菜农药残留超标,也不能作出处罚。按照常规,市场检出蔬菜农药残留不合格的蔬菜后,一边让蔬菜商停售,一边上报市农业局,再由农业部门做精确检测 一旦确认蔬菜确实农药残留超标,农业部门就会出具检测报告,再由工商部门实施处罚。这个过程走下来,至少得两天的时间。  如何投入人力、技术、设备进行农药检测的把关,如何行之有效地设置流程、标准,将对农药残留物检测环节在农产品生产链条中向前设置,成为目前中国政府监管农药市场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807项残留标准把关 四大弊病缠绕农药结构  与众多食品安全问题一样,农药残留问题之所以得不到很好解决,与政府的监管不到位有很大关系。  2010年,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宋稳成博士公开中国食品农药残留标准,发现现有的标准仅有807项。而相比之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有3338项,欧盟14.5万项,美国1万多项,日本5万多项。差距之大,不可以道里计!  直到2010年4月,在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农业部副部长危朝安对下一步农药残留标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3年内,中国的农药残留标准要从目前的807项达到7000项,探索建立由国家标准、临时标准、豁免物质名单和一律限量标准等组成的农药残留限量框架,基本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切实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作为世界最大的农药生产国,中国的农药出口基本覆盖了全球农药市场,涉及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国内每天上市的蔬菜水果分别达到上千万公斤,由于检测标准不同,中国人每年要多吃多少农药?想想都让人心惊肉跳。  以黄瓜为例,根据2010年《农药电子手册》统计,在黄瓜上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达到111种。但根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黄瓜》公布的标准,只要检测中不含有敌敌畏、乐果、三唑酮等8种农药和铅、镉、亚硝酸盐等3种重金属或致癌物质,就可以达到“无公害”的标准。而剩余的上百种农药成份,均不被纳入检测的范围。 正是基于此,果蔬消费市场上“有机”、“绿色”等概念应运而生。据了解,有机蔬菜的概念出现在20世纪初,首先由欧洲国家提出,2000年,中国有机食品市场启动。在部分消费者心中,为了保证安全,往往愿意花上多好几倍的价钱去购买“有机”农产品,基于此,全球的有机食品市场每年以20%-30%的速度增长。  但在中国,截止到2007年底,有机食品产值仅30亿元,其中出口2亿多美元,占当年全球有机食品销售额的1% 中国境内有机食品仅占食品销售总额的0.02%,与发达国家有机食品国内消费总额2%相比,相差达100倍。更值得关注的是,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食品消费市场中,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有机”真的能等同于“放心”吗?“有机”又是如何验证的呢?  安邦研究人员发现,有众多认证咨询机构收取高额的认证费,“收了钱之后如果检测不合格,那就需要整改,肯定就会通过的,我们一定会帮你过关拿证。”实际上,关于“有机食品”是否更安全、更营养的争论,美国农业部一直公开申明,不对有机产品是否更有营养和更安全发表评论,也不允许宣传有机产品对常规产品的优势。他们的逻辑是:没有可靠的证据,不允许想当然地乱说。  据统计,自1995年以来,中国已连续15年成为全球反倾销措施的最大受害者,食品和农药是其中涉及的重点行业。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预测,受欧盟REACH法规的影响,中国农药产品将部分退出欧盟市场,每年将减少出口额7000万美元以上,随着欧盟东扩,中国农药出口所受到的损失将超过8000万美元。  不久前,欧盟发布了新法规(EC)NO.901/2009用来代替(EC)NO.1213/2008法规,内容涉及到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残留监控计划。该法规已于2010年1月1日开始生效。欧盟认为,农药的使用每3年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每次欧盟都会制定一个3年的食品监控计划。  而根据中国农药工业协会的报告,中国农药结构存在巨大的弊端:  1.品种数量少。世界上已注册的农药化合物有2800多种,其中商业化应用的有1300多种,常用的有500多种,而中国能够生产的尚不足300个品种,且产量较大的主要集中在十几个品种,大多还是老品种。  2.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的比例不尽合理,高效、低毒、无公害的新品种短缺,而传统农药产品严重过剩。  3.部分高毒品种如灭多威、氧化乐果等还在大吨位生产,影响出口量。  4.农药制剂品种少,剂型不合理。发达国家农药制剂品种多达几千种,中国只能生产800多种,具体到1个原药品种,发达国家可制成30多种剂型,而中国只能做出5-6种。在剂型上,国外以无溶剂、水剂、固体化为主,而中国仍以乳油、粉剂、可湿性粉剂和颗粒剂为主,其中乳油约占50%,大量的甲苯、二甲苯、纯苯以及溶剂造成环境污染。  监管的失控,跟中国本身的管理体系有关。美国管农药的只有三个部门,分工明确:环保局,主要管农药的注册登记、安全使用最大残限的标准制定,开发农药残留的分析方法 农业部,专门有一个部门,专门做国内的残留抽样 FDA,则做国际和州之间的进出口检测。三部门工作协调,分工明确。相比之下,中国的农药监管多头并出,但在农药使用方面几乎毫无控制和限制。  中国已提出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又强调以人为本。从食品安全角度来看,这意味着食品安全标准应该不断提高,食品安全保障的压力将持续加重,对农药残留等问题的监管制度应该不断完善。然而,在此背景下,国内迄今对于农药污染环境、危害人类及生物等方面似乎仍未被列入系统防治的范畴。倘若中国仍然允许盲目使用农药化肥,对农药残留的监管继续放任,隐性的农药残留物问题,将继续悄悄地吞噬中国人的健康,这对整个中国将是个巨大的不幸!
  •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关于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农产品中农药残留监管水平,切实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现公开征集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立项范围(一)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和《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等。(二)优先制定、修订GB 2763中配套检测方法短缺或适用性较差的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应当符合《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编制指南》(农业部公告第2386号)规定。(三)优先制定、修订膳食风险管理急需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主要包括我国禁限用农药相关限量,新增登记农药/作物相关限量,GB 2763已发布实施、经跟踪评价建议修订的相关限量。二、申报要求(一)立项建议应符合构建农业高质量标准体系的要求,立足公众健康保护和膳食风险管理急需,以及当前农药残留标准现状和农产品质量安 全监管工作需要。(二)立项建议要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具有开展膳食风险评估需要的相关毒理学和残留化学等数据基础,以及相关风险监测等情况。(三)立项建议应当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据。(四)标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起草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所需的技术能力和水平,具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资格;在承担项目所涉及的领域内无相关利益冲突。标准项目负责人应当在食品安全及农药残留领域具有较高的造诣和业务水平,熟悉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三、其他请各有关申报单位填写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附件)。申报修订项目的单位,还应提供标准跟踪评价材料,说明修订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请于2023年12月9日前将项目立项建议书电子版(PDF版及Word版)发送至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联系人:罗媛媛、陈增龙;电话:010-59194077;电子邮箱:nyclbz@agri.gov.cn。附件:2024年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建议书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2023年11月9日
  • 卫生部、农业部专家解读农药残留标准相关问题
    2012年4月28日上午,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召开媒体通气会,就近期社会关注的茶叶农药残留问题与媒体进行沟通交流。参加会议的专家有:卫生部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局张旭东处长、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董洪岩处长、农业部种植业司李文星处长、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简秋研究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季颖研究员、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王君副研究员。以下为通报和答问文字实录:  张旭东:非常感谢大家来参加通气会,也非常感谢媒体朋友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关心和支持。最近,相关媒体报道了茶叶农药残留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等进行了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做进一步沟通,希望各界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继续给予支持。  我主要介绍一下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职责分工、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问题三个方面的情况。  关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职责分工。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卫生部负责制定、公布,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卫生部、农业部制定。为做好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工作,卫生部、农业部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了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相关机制和工作程序。2009年9月联合印发《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明确规定了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中农药残留限量及检测方法与规程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查、复审、解释、档案、制修订经费的管理等 负责征求意见和对外通报,向国务院指定的负责对外通报和评议工作的部门提供通报所需资料,提出答复评议意见,并对其他世贸组织成员通报的涉及农药残留的标准提出评议意见 负责组织农药残留专业工作组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发布稿,并负责标准解释。卫生部会同农业部共同发布和废止农药残留限量和检测方法与规程标准。因此,卫生部、农业部在农药残留标准方面分工明确、协调配合,不存在管理不一致和标准矛盾的问题。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进展。卫生部对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高度重视,会同农业部等多个部门开展了大量工作,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初见成效,许多工作也得到了媒体朋友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注。主要有五个方面工作进展,一是建立完善了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制度,公布实施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办法 二是组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食品污染物、微生物、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等10个专业分委员会,共350多位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权威专家组成,负责标准审查工作 三是成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开展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制定完善标准提供科学依据 四是组织开展对《食品安全法》实施前的有关食品标准的清理整合和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公布了乳品安全标准、真菌毒素、农兽药残留、食品添加剂使用、预包装食品标签和营养标签、速冻面米制品等187项标准,覆盖了各类食品中涉及健康危害的数千项指标。对2314种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做出了严格规定,撤销过氧化苯甲酰等过时食品添加剂品种。开展食品包装材料标准清理工作,共清理3000余种食品包装材料,公布107项可用于包装材料的树脂名单,公告禁止双酚A用于婴幼儿奶瓶生产。五是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在食品标准清理的同时进行科学规划,指导未来几年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现在已经完成了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过程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支持,大家提出的很多针对性建议,我们将在规划中积极采纳 六是我国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添加剂法典委员会和农药残留法典委员会的主持国,去年还担任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亚洲地区执委,通过这些有利条件,加强对国际食品标准的跟踪研究,促进我国食品标准与国际标准同步发展。  关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的公开透明问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包括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工作程序。卫生部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在标准制定、修订过程中的社会参与与公开透明。在标准立项阶段,广泛征求社会公众、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产业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的意见,注重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衔接 在标准起草全过程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广泛听取社会、多学科专家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等各方意见和建议,鼓励公民、法人、专家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标准工作。在标准正式公布前,还在卫生部网站上再次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WTO)通报 在标准的审查、发布阶段,由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负责对标准草案进行审核,经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专业分委员会和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批准公布。前面我已经介绍了这个委员会由350多位医学、食品、营养、农业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包括在各相关领域的权威科学家、工程院院士。在食品安全标准制定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公开透明为原则,并充分借鉴国际食品安全标准的研究成果,结合我国居民的膳食特点,制定食品安全标准,以保证标准各指标安全可靠。  董洪岩:新闻界的记者朋友,上午好,感谢各位长期以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关注和对农药残留标准工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我向各位简要介绍一下农药残留标准的有关情况,分成四个方面:  一是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的情况。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之后,卫生部、农业部共同发布了315项限量标准,并且对2009年之前发布的农药残留限量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涉及到农药残留限量的进行了清理,现在清理的结果是,涉及到农药残留限量1795项,在2011年组织制定了209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新制定的还没有发布,正在程序之中。到目前为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的总数达到了2319项。我国制定农药残留标准的原则完全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的原则,也就是遵循残留的风险评估原则,并根据我们国家农药登记的情况和居民膳食消费的情况,这些标准都是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制定的。在标准的制定过程中,同时会兼顾考虑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国际标准和我国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标准制定严格按照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向WTO通报、以及经过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查委员会审议的程序来进行。  二是关于近期媒体报道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情况。前一段时间,绿色和平组织发布了2012年茶叶中农药残留调查报告,他们发布的检测结果,我们经过了梳理和分析,分成三类情况来看。一类是我国有限量标准的,应该讲,检测的数值和限量标准比较,检测数值是比较低的,都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要求。第二类是参照日本的肯定列表检出的29项农药残留,肯定列表中有21项有限量,这21项也都符合。第三类是其他8项,是任何国家和国际组织目前都没有制定相应的限量标准。在调查报告中提到了三种限量农药,分别是硫丹、灭多威、三氯杀螨醇,应该讲,这都是先后被禁止的, 2011年6月15号,农业部、工信部、环保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发布1586号公告,撤销了硫丹、灭多威在茶树上的登记。但硫丹、灭多威没有撤销在其他作物上的登记,在茶树上不得使用,但在其他作物上还是允许使用的。1997年6月,农业部发布了禁止在茶树上使用三氯杀螨醇的通知,2002年又发布公告重申了一下,规定三氯杀螨醇不得用于茶树上,但仍然可以用于柑桔上。  硫丹这个药是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规定茶叶中的限量原来为30mg/kg,欧盟和日本也规定为30mg/kg,我国的规定与其一致。2011年,卫生部、农业部发布公告,将茶叶中的硫丹修订为20mg/kg,我们这个标准是严于欧盟和日本的。2011年7月,中国向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提供了茶叶中硫丹的残留数据,并经过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的农药残留专家联席会议的科学评估,将茶叶的硫丹限量从30mg/kg调升到了10mg/kg,根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调整,2011年,我们也对茶叶中的硫丹限量进行了调整,调整为10mg/kg,已经经过农药残留委员会第5次会议审议,并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向WTO通报,按照标准制定程序,将于近期经过审查后正式批准发布。  第二个禁止的药是灭多威。国际食品法典尚未制定灭多威的残留限量,欧盟不是茶叶的生产国,并且没有对灭多威这个药进行登记,因此欧盟执行的是一律标准,0.1mg/kg。国际上很多国家在没有经过评估的时候制定这个一律标准,很大程度上是保护国内产业,应该讲完全是从贸易保护的角度考虑的。卫生部、农业部2011年发布灭多威残留限量是3mg/kg,我国是茶叶的主要生产国和出口贸易国,确定这个指标是经过严格评估的,达到3mg/kg的要求,完全能保障茶叶的消费安全。  第三个取消的药是三氯杀螨醇,已经取消了一段时间。国际食品法典规定,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的限量是50mg/kg,欧盟规定是20mg/kg,我们国家还没有制定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的限量标准,主要是三氯杀螨醇禁止使用时间比较早,并且从近些年对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的监测数据来看,数值都比较低。之前我们也具体查了,它的最大检出值为0.25mg/kg,我们虽然低,但是现在根据工作需要和社会上大家的高度关注,农业部和卫生部也正在组织开展茶叶中三氯杀螨醇的风险评估和限量标准的制定工作。  三是撤销农药登记,即该种农药停止使用,为什么制定残留标准,也就是它和残留限量标准之间的关系。撤销的原因,各个国家在撤销某种农药的登记和使用时,在考虑农药安全性的同时还要考虑很多其他因素,比如农药生产厂是否提供农药登记的申请、农药使用技术水平、农作物的品种结构、气候及病虫害发生规律和农药产业政策等。我国在撤销这些高毒农药的登记,禁止这些高毒农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除考虑到保障安全的因素外还考虑到保障农业生产环境的安全和农民用药时的健康和安全等因素,并且关注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我们国家种植规模还比较小,农药使用技术水平还比较低,超剂量、超范围、不按间隔期用药和采收的现象还普遍存在,这对农产品的安全和农业生态环境的安全还存在着较大的风险隐患 第二个撤销农药登记的原因主要是引导产业科技创新,从目前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的现状来看,高毒农药替代产品的品种和数量已基本可以满足国内农业生产的需要,淘汰部分高毒农药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我们有目的地从政策层面引导行业加快产业结构调整,鼓励企业发展生产低毒、高效、环保的农药。  要说明一下,禁止使用这些农药,为什么还要制定限量标准呢?目前各个国家对禁止和限制使用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并没有制定统一的检出限或者规定不得检出的政策,包括欧盟这样的主要农产品进口国,也是在保障安全的基础上,根据本国贸易的需要灵活制定残留限量标准。我国在茶叶上禁止使用的农药没有规定不得检出,制定了限量,主要是基于以下四点考虑:一是从安全角度考虑,目前制定的硫丹和灭多威的限量是20mg/kg和3mg/kg,都是根据我国茶叶中残留的实验和居民消费的数据,应该讲,在每个阶段都是经过科学评估的,所以达到这个要求,安全是有保障的。第二是从我国茶叶产业的发展和出口贸易的角度考虑,茶叶是我国的优势出口产品,在制定茶叶农残标准时,原则上我们尽量与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保持一致。如果我们根据禁限用的政策制定从严标准,比如低于食品法典的标准,我们这些产品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时,进口方都会首先要求要满足我们国家的国家标准规定,无形之中我们自己就给自己设置了这个技术壁垒,造成一种贸易的障碍。第三是从政府监管的角度考虑,虽然这些药禁止使用了,它使用的时候都是行为违法,但是要为政府检验提供依法依据,就是判定结果是否达到要求。第四是从生产的实际出发,坦率地讲,我国由于过去为了单一追求数量,长期大量使用现在禁用的农药,在生产的环境中主要是水和土壤不同程度地还存在着一些残留,加之硫丹、灭多威、三氯杀螨醇这些药虽然不得在茶树上使用,但是其他作物上仍然可以使用,如果相邻种植,由于气流、风等一些因素,飘移是不可避免的,一定会导致茶叶中还存在一定残留的可能。因此,目前制定这些标准,第一个是保障安全,第二个是符合生产的实际状况,从而达到制定标准重要两个方面的目的,一个是保障安全,一个是还要促进产业的发展。当然,这些标准的指标确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会根据科学研究的进展情况、根据科学研究的结果和生产贸易的一些实际情况做一些适时的调整和修订。  四是农业部采取的措施。农业部在推动茶叶产业发展的同时,关于对出口优势的茶叶产品非常关注茶叶的质量安全问题,已经采取了一系列相关性措施,一是强化农药的管理,确保农药的产品质量,取消了一些农药在茶叶上的登记。二是加强农药的安全使用指导,大规模开展茶园的安全用药和宣传,并且农业部建立了标准茶园,积极开展茶叶的“三品一标”认证,即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产业化统防统治病和茶叶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最大限度减少因农药使用不当造成的危害 三是大力推进公共质保和绿色质保,采取综合性防治措施、生态措施,防治茶树病虫害,从源头上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四是完善茶叶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目前茶叶中涉及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经制定出来27项。从各个方面,经过努力,我国的茶叶质量状况总体上是高的,是安全的,应该讲是好的、是有保障的。下一步农业部将在加快茶树上推广使用低毒、高效、低风险的农药,大力推进标准化生产,提高安全用药水平,从源头上提高茶叶质量安全水平。同时我们也制定一个原则,加快转化国际食品法典涉及到的茶叶中的农残标准,同时转化食品法典其他所有的农残限量标准,加快我们国家农药残留标准的制修订步伐,完善我国农残的标准体系,为食品安全监管和食品消费安全提供技术保障。  我就简单介绍这些,谢谢大家。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记者:刚才提到了卫生部和农业部在标准方面分工明确,能不能再具体地介绍一下怎样明确分工的?  张旭东: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由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公布。因为农药、兽药是农业生产中的主要投入品,既要考虑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依据,也要考虑实际农业生产中的使用情况,所以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公布方面,2009年9月卫生部和农业部联合制定了《食品中农药、兽药残留标准管理问题协商意见》(卫办监督函〔2009〕828号),明确规定了卫生部和农业部在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制定公布过程各个环节的分工和衔接。这个文件是公开的,可以在卫生部网站上查询。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角度看,农药残留标准要依据哪些方面?  简秋:感谢各位媒体给我们这个时间和机会让我们来向大家介绍这么一个比较专业的问题。从现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制定农药残留标准的评估依据或评估程序以及现在国际上通行的程序或评估依据来说,概括起来可以分为四个步骤,我们国家现在农药残留标准的评估也是遵循这四个步骤来进行的。  第一步,通过动物代谢试验来确定农药的每日允许摄入量。我们通过对哺乳动物的饲喂实验,确定农药进入动物体内后,在动物体内的代谢过程和它主要分布在动物的哪些器官中,同时我们还要看农药进入动物体内以后是否存在致畸、致癌或会影响到遗传和生殖的风险。在此基础上,我们会制定一个安全的摄入量,也就是人通过食物每天间接摄入农药的允许摄入量,简单地说就是如果超过这个允许摄入量对人体健康是有风险的,如果在这个允许摄入量的范围之下,对人的安全是有保障的。  第二步,通过植物代谢试验确定农药到植物体内以后在植物体内的代谢和降解过程,同时还要明确它到植物体内以后分布在植物的那些器官上,因为植物有根茎叶花果实。作为食物这一部分,对应每个作物都是不一样的,绿叶蔬菜吃的是叶,像萝卜这一类,我们吃的是它的根,我们要确定的是农药进入植物体内以后主要残留在它的哪个部位,这个部位是不是我们人作为食物的部位,在此基础上还要确定在这个部位的农药残留量有多大,即除了定性还要有定量。  在前两步确定的基础上,第三步要确认的就是中国人膳食消费的量和结构。作为我们中国人来说,可能我们日常摄入的食物除了有粮食作物、蔬菜水果、植物油料,可能还涉及到茶叶及其他的做饭用的调料。所有的食品在中国人的消费习惯中,每一个人一天要摄入多少,摄入多少粮食作物、摄入多少蔬菜、摄入多少水果,分门别类的有一个数值和比值。在这三项数据都得到确认的基础上,我们第四步就是进行计算,也就是大家通常说的风险评估,我们计算出人一天间接通过这些食物摄入到的农药在我们体内总的残留量,把这个总的农药残留量和第一步得出的每日允许摄入量进行比较,当每天摄入量不超过每日允许摄入量时,它就是安全的。如果这个比值超过了每日允许摄入量,我们的安全预值确定为百分之百,如果超过这百分之百,就说明它对人的健康存在风险隐患。如果我们在评估的过程中发现有超过百分之百预值的农药,就会转入到农药登记环节,去调整农药在农业生产中的施用剂量,施用次数或安全间隔期,我们通过减少剂量、减少次数、延长安全间隔期等措施,把残留量降低下来,符合我们的健康安全和风险控制的需要。这就是残留限量标准的制定依据,目前来讲,国际通行的办法都是这四个步骤。  借此机会我想说明一下。刚才我介绍的制定或评估一个农药残留量是不是对人体存在健康风险的时有四个步骤,其中有两个步骤的数据会影响到各国农药残留标准间的差异。一是农药在一个国家使用的剂量与这个国家所处的气候带和病虫害发生的规律以及种植的农产品结构有关系的,所以各个国家对同一种农药的推荐使用量都不一致。第二是每个国家的膳食结构不一样,像欧洲人,可能土豆、洋葱的摄入量比亚洲人多很多,这个膳食量的比例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两组数据上的差异,所以同样的农药在同一个作物上各国制定出来的残留限量标准是有差异的,这个差异是体现了科学性,如果是完全没有差异的标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不是特别严谨或特别科学。这就是为什么各个国家的农药残留标准会存在差异性的基础依据就在于此。  中央电视台记者:请问张处长,今天的通气会是对于媒体报道有争议的地方作出了一一回应,从老百姓的角度来说,可能会关心这些标准规定能否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权威部门,咱们有怎样的态度?谢谢。  张旭东:应该说现在全社会高度关注食品安全标准,我们的标准工作也得到了社会广泛支持。为做好标准工作,一方面,我们在制定标准的时候就非常注重听取各方面意见,也包括了消费者和权威科学研究机构的意见。第二方面,我们组建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10个专业分委员会、350多名权威专家组成,其中,农药残留和兽药残留两个分委员会负责对农药残留、兽药残留标准的科学性、安全性进行审查,在标准制定的安全性评估科学依据方面,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都是一致的。第三方面,为便于社会正确理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标准公布之后,我们也非常注重标准的解疑释惑工作。一般会配发标准问答,用更加通俗的语言介绍和解读标准,使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理解标准出台的背景、和国际标准的比较等情况,便于标准的贯彻实施。我们在出台标准的同时也加大宣传力度,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动员或促进全社会来共同关心和支持标准的工作。  大家对食品安全标准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的作用非常关注。在《食品安全法》实施后,我们制定公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都是有科学依据和风险评估基础的,我们也会根据食品产业发展和新的风险评估依据,对这些标准进行重新审查和修订。目前,我们正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对“十二五”期间的重点工作进行安排,尤其是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食品安全法》公布之前的食品相关标准有4900多项,我们也希望能够尽快完成这些标准的清理整合,统一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国际广播电台记者:请问一个有关高毒农药的问题,刚才介绍了,现在替代的条件已经具备,请问高毒农药到底有多少种?现在有多少种有替代品?现在替代的情况怎样?还有多少种还没法替代?我们在高毒农药方面是怎样监管的?今后怎样鼓励企业多使用替代农药?另外,在高毒农药方面,我们和国际标准的衔接是怎样的?风险评估中心有没有这方面的工作安排?  李文星:从80年代开始到现在,我国淘汰的高毒、高风险农药共33种。去年6月我们会同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发布了1586号公告,淘汰禁用了10种高毒农药。在这之前,咱们国家允许使用的高毒农药是22种。我们通过认真论证,根据农业生产的实际需求和农药产业的实际情况,有10种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比较充足,所以去年进行了淘汰,现在是停止生产,到2013年10月31日停止销售和使用。另外12种,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缺乏替代产品,仍允许生产和使用。对于这12种农药,我们将继续论证,一旦哪个产品的淘汰时机成熟时,一定会启动淘汰程序。  关于加强高毒农药的管理措施,应当说,加强高毒农药管理的主要目的还是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一是农药产品质量抽检,重点抽检产品中是不是有高毒农药成分,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再就是从经营环节着手,在蔬菜主产区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实行高毒农药的实名购药,确保高毒农药可追溯。三是保证安全使用,加强对农民安全施用高毒农药的指导  关于鼓励生产使用替代农药的措施。我们近两年启动了低毒生物农药推广示范项目,对使用低毒生物农药的农户进行补贴,鼓励引导农民使用生物农药和低毒农药。  另一方面,我们也鼓励企业去生产、登记低毒农药、生物农药,我们最近对《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中涉及生物农药的方面做了一些修订(尚未出台),采取一些措施鼓励企业去生产、登记生物农药。  简秋:现在使用的高毒农药有33种,从国家标准和已经制定但还没有颁布的国家标准当中,已经有20种农药制定了残留限量标准,还有13种没有制定标准,但全部列入我们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计划当中,2012年已经有4种正在制定过程中。  其次,我想回答一下我们的高毒农药标准和国际CAC标准的衔接。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的主席国,我们主持这项工作,到今年已经第6年了。在这6年的过程中,我们对于高风险、高毒农药的限量标准,在制定或修订时,尽量考虑到与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进行同步对接。刚才董处长在介绍的时候曾经提到过硫丹的例子,国际食品法典做出修订以后,中国同步做出了修订。  另外我还想告诉大家,我们中国作为CCPR的主席国,我们不仅在跟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进行被动的对接,同时我们在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际食品法典标准的制定当中,硫丹就是我们国家提出申请并提供所有安全评估数据制定的第一例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今天正在上海召开的第44届 CCPR年会,审查了四项由我国申请制定的农药残留标准,其中有甲胺磷,这是我们国家在80年代第一批禁止的高毒农药,2010年,我国提供了全套安全评估的数据,经过JMPR专家组评估以后,今年已经提交到CCPR大会上讨论并通过这项限量标准。也就是说,我们不仅在与国际标准进行被动的对接,同时我们还主动地参与国际法典标准的制定中,尤其是高毒、高风险农药的限量标准。从参与国际标准制定的角度,一是保证我们的安全,二是增强我们的农产品国际竞争力,增强我国在农产品出口贸易中的话语权。  新京报记者:我问一个关于灭多威的问题,材料中说“CAC尚未制定茶叶中灭多威的残留限量”,请问这句话怎么理解?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在CAC里,灭多威是禁止检出的?  简秋:不是。国际食品法典作为一个中立的国际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机构,这个机构里制定的任何一项标准都不带有政策立场的导向,它的宗旨是保证食品贸易和农产品贸易的公平公正公开,促进农产品国际贸易,所以在国际法典标准中没有不得检出或一律限量的标准。为什么没有制定灭多威在茶叶上的标准呢?主要是没有国家向它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数据。它作为一个国际组织,要制定某一项国际标准的时候,首先需要它的成员,愿意给法典组织提供一套安全评估数据,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才能评估和制定这个标准,因为没有成员国给他们提供这个数据,所以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在茶叶上的灭多威限量标准。  新京报记者:在欧盟,是不是灭多威已经全面禁止在茶叶上使用了?  简秋:首先是欧盟本身就不生产茶叶,它的茶叶大部分进口自中国、斯里兰卡和印度,这几个国家是它主要的茶叶贸易伙伴国。其次,欧盟对于没有在他们国家登记的农药实行的是一律限量标准。这个一律限量标准可以说不是一个安全值,因为它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它只是一个国家为了满足它的贸易需求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也就是说,在某种程度上它制定这个标准不是从安全性的角度考虑,而是从贸易利益考虑,制定了这项标准,在不需要的时候可以不用,但是一旦在贸易上有了纠纷,需要的时候,可以把这个一律限量标准拿出来,作为谈判的砝码来使用,所以它的这个0.1mg/kg和我们的3mg/kg是没有任何可比性的。 WTO成员国之间限量标准的制定都要按照官方评议的程序通报其他国家,把所有用于风险评估的数据提交给其他成员国的专家去评估,所以其他国家制定的哪项标准,哪些是有评估数据的、哪些是没有评估数据的,对于WTO各成员来说都是清清楚楚的,包括我们通报出去的2000多项标准,我们同样要把评估数据提交给其他的WTO成员,让他们去评估我们的标准是不是科学。  新京报记者:中国有没有打算向国际食品法典申请制定这项限量值?咱们出口到欧盟的茶叶是按0.1mg/kg算的还是按照3mg/kg算的?  简秋:我们有这个打算,对于如何参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农业部是有规划的。欧盟的茶叶限量标准有好几百项,欧盟现在涉及到的农药残留标准有14万项之多,不是每一个农产品出口到欧盟去的时候都需要对每一项农药残留进行检测的,这个管理成本是任何一个国家都承担不起的。它制定这个标准,就是有用的时候就用,要拿它说事的时候就用,不拿它说事的时候就把它搁到那儿,就是一个谈判的砝码。为什么我们国家加入WTO以后一直强调我们要用标准说话,就是这个意思。  新华社记者:请问前一段时间立顿的事件,这个事情导致公众认为我们国家的农残标注和国际是不一致的,是低于国际标准的,能不能笼统回应一下,整体评价一下我们国家在这方面的标准到底是高还是低,或者在这些标准中,有多少是高于国际的,有多少是低于标准的,有多少是还没有标准的。第二个问题,如果禁用的农药在茶叶中检测出来的,我们能不能判断出它是违禁使用了这个农药,还是环境中残留下来的或是飘移来的,在技术上能不能实现?  简秋:刚才我在介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制定的科学依据的时候,曾经向媒体的朋友说过,这一项标准是基于四步,在这里面,各个国家居民膳食结构和消费量以及气候带和病虫害发生规律不一样,标准之间本身是存在差异的,所以很难说谁比谁高或者谁比谁低。  第二,刚才这位记者提到,咱们的茶叶标准如果和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作比较的话,我有一组具体的数据来作解释,我不知道我这个解释是不是能回答你关心的问题,我试着回答一下。  国际食品法典标准3000多项标准中,涉及茶叶农药残留标准有15项,我们国家制定的茶叶标准是27项,因为我们是茶叶的主要生产国和贸易国,我们的茶叶标准要比国际食品法典多。国际食品法典这15项和我们中国的这27项中,有6项是交叉的,也就是说,我们有,国际食品法典也有。在6项中,其中有2项,我们和国际食品法典是一致的,有2项我们严于国际食品法典的标准,还有2项比国际食品法典稍微宽松一些。  李文星:我再补充一句。刚才提到了贸易措施的本身,贸易措施针对不同的产品,一个国家是整个的标准体系,可能制定的时候为了保护这个国家的贸易,在一个产品的标准上就偏严一些,另一个产品的标准就宽松一些,不能从单一的一个产品的标准去衡量整个国家的标准体系。  董洪岩:我来回答第二个问题,关于从检验结果看,检出的是否是使用高毒农药还是在环境中存在和飘移造成的。应该从两个方面来看,第一方面是从行为过程来看,既然规定了不得使用,那么,凡是使用者使用了,就是行为违法,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举个例子,乳粉中的三聚氰胺,可能由于其他原因由漂移带来,但是凡是将三聚氰胺在食物中添加一点点,虽然结果符合要求,也是违法行为,发现了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第二,关于结果判定,虽然环境中有残留、存在着漂移,检测结果应该是符合要求的,如果你使用了违禁农药,符合这个要求的情况可能是存在的,但是多数情况下,你只要使用了,一定超过这个限量要求。  季颖:我再补充一点,因为1586号公告是2011年6月15号发布的,所以抽到的茶叶有可能是去年6月15号前就生产出来的。  新华社记者:在过程监管上,在职能上由哪个部门负责?在行为过程监控方面是怎么做的?  董洪岩:食品安全监管,是分段管理,在农产品生产环节,按照法律和相关规定,是农业部门的职责。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农技推广机构、动物防疫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延伸到乡镇,特别是乡镇应该有人员加强农产品生产过程的监管。一方面大力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另一方面全面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监管。  光明日报记者:材料中提到绿色和平组织发布的调查报告,请问我们作为政府权威部门,能否认为这个调查报告中的很多情况是科学属实的?一个NGO组织做这种专业的事情,可能在哪些方面存在不科学或不够专业的地方?  董洪岩:第一,没有公布关于这个检验机构的名称,到底是哪家检验机构检的?第二,测的这些药残的值都很低,坦率地讲,农业生产过程中使用药是正常的,也是必需的,不然的话,我们国家的粮食产量要保持在10500亿斤以上,如果不能使用药,至少要减少20%-30%。用药如果合理的话,一定能满足现在的食品安全标准。凡是报道的这些,一个是有标准的,完全在标准的限制范围内。它的报告说明我们近几年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应该说起到了一定效果,调查报告报的农药残留这么低,是我们非常高兴的一个结果,所以感谢绿色和平组织帮我们做的这些宣传。第二,日本的肯定列表中,因为有5万多项化学品,按照日本肯定列表的要求,也是完全达到的。第三,没法评价,就是没有标准,国际上任何国家没有定标准的原因是,即使使用了,存在一些残留,应该讲人正常食用是不会造成危害的,可以这样理解。所以我们认为,绿色和平组织报道出来这些,指标数是符合当前我们国家的水平和实际情况,但有机会的时候,我们也愿意和绿色和平组织在一起探讨,共同讨论样品采集的来源、样品采集的程序和方法、检测中心送样的程序、检验报告的法律效力,如果存在问题,我们愿意、也希望把这些问题管好,同时把产业发展引导好。我们国家在逐步将低毒、低残留的那些药给予政策引导,让老百姓愿意接受,国家政策也支持,管住高毒的,我想,一段时间之后,农残不是真正的关注点,真正的关注焦点应该是保质期、微生物污染的问题,但是我们国家避免不了一定会经过关注化学物质这个过程,这是现阶段。  健康报记者:刚才董处长说过,我们每年都对各类农产品的农残进行抽检,农业部对抽检的结果会不会实时公布?因为最近两年食品安全问题总是在问题爆发以后,各个相关部门才出来解释或者开通气会,请问咱们有没有计划,会在常规工作中就把农产品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董洪岩:从2002年开始,农业部原来是每年5次例行监测,当时是在全国选择了36个省会城市,目的是了解各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状况和水平,现在,每年4次例行监测,已扩大到144个大中城市,涵盖所有省份。每次的结果,我们都进行了公布。同时,每年安排质量状况普查,开展风险监测,目的是从监测过程中发现那些隐患比较高的污染物,如果发现了隐患比较高的污染物,一是通过科学的评估,制定合理的限量,二是在政策调整时取消这类药,并通过依法监管的措施解决。  在2000年那个时候,按照标准判别,农产品合格率仅为58.5%,近几年都稳定在96%以上。现在存在的问题是,由于我国是千家万户的生产,存在着一些违规使用禁用农药,也存在着一些即使允许使用,但使用不合理和收获间隔期不当等问题。我想,一方面加大监管力度,另一方面要正确引导,加强培训,在一段时间之后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水平会比现在向前再迈一步。
  • 专家解读|2022版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制修订情况分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是目前我国统一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的强制性国家标准。2022 年 11 月 11 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 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763. 1-2022) 标准 (以下简称增补版), 自 2023 年 5 月 11 日起正式实施。 GB 2763. 1-2022 是 GB 2763-2021 的增补版, 可以配套使用。 为进一步强化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宣贯,促进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人员和食品生产者及时全面了解国家最新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仪器信息网邀请到了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罗媛媛老师,对两个标准文本的异同及使用注意事项等情况进行了比对分析, 以便于标准使用者更好的理解和正确使用。一、增补版标准概况本次发布的增补版标准规定了2, 4-滴丁酸钠盐等112 种农药在 99 种 (类) 食品上的 29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 并规定了 37 项配套检测方法标准。 GB 2763-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不同时, 以增补版为准。作为 GB 2763-2021 的增补版, GB 2763. 1-2022规定的相关检测方法可以与 GB 2763-2021 配套使用。 此外, GB 2763-2021 规定的食品类别及测定部位 (附录 A) 同样适用于增补版标准。增补版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基于我国登记的农药品种制定, 其中, 对于存在异构体的农药, 以实际登记的农药普通体名称或高效体名称表示, 包括氟氯氰菊酯、 精甲霜灵、 精喹禾灵、 氯氟氰菊酯、 氰戊菊酯、 异丙甲草胺等6种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这些限量标准也适用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 待与 GB 2763-2021 整合时, 将与残留物定义相同的其他异构体相关限量予以合并。增补版标准均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相关残留试验数据确定农药最大残留水平, 结合农药毒理学数据和我国膳食消费数据, 进行膳食风险评估, 再依据评估结果推荐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MRLs)。 之后, 在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有关部门意见并向世界贸易组织 (WTO) 成员通报的基础上, 先后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再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制修订的程序规范、 数据充分、 方法严谨, 将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保障消费者食用安全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二、增补版标准主要内容1、新增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定情况与 GB 2763-2021 相比, 增补版标准新增了 22 种农药品种, 相应增加限量标准 51 项 。2、 GB 2763-2021 中相关农药品种及其限量制修订情况与 GB 2763-2021 已有农药品种相比, 增补版标准制修订相关限量 239 项, 包括制定 205 项, 修订 34 项。 需要说明的是, 限量值修订涉及阿维菌素等 19 种农药在杏等 27种食品 (组) 上的 34 项限量标准 , 其中, 修订了阿维菌素、 苯醚甲环唑、 腐霉利等3 种农药的单个食品的限量, 另外修订的 31 项限量涉及倍硫磷、 苯醚甲环唑等 17 种农药在24 种食品 (组) 中的限量, 增补版标准规定的上述农药和食品的限量标准将替代GB 2763- 2021 规定的相关限量标准。 待与 GB 2763-2021 标准文本整合发布时, 限量修订涉及的相关食品组名称将修订为 “食品组 (某种食品除外) ”, 例如, 增补版修订了倍硫磷在菜用大豆上的限量, 将 GB 2763-2021 倍硫磷相关食品名称由 “豆类蔬菜” 修订为“豆类蔬菜 (菜用大豆除外)。三、增补版标准的主要特点1、完善了农药残留标准体系此次发布的增补版标准主要依据我国新增农药登记残留试验数据或残留验证试验数据制修订, 及时填补了新增农药登记作物的残留限量标准缺失, 进一步扩大了食品中农药残留监管的覆盖面, 为指导农药科学使用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技术支撑。 2、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增补版标准基于我国农药残留试验数据, 经膳食风险评估, 对 GB 2763- 2021 中部分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的食品组限量标准进行了修订, 提高了标准的适用性。 在使用此类标准时, GB 2763-2021 规定的同一农药和食品的限量值与增补版标准不同时, 以增补版标准为准。 2023 年 1 月 1 日新修订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要求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确保严格实施。 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技术判定依据。 本次发布的 GB 2763. 1 - 2022 是对现行GB 2763-2021 的补充和完善。 截至目前, 我国已发布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总数累计达到 10379项, 进一步扩大了农药残留标准覆盖范围, 切实提高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能力。 有关部门应该针对农产品生产、 贸易、 监管等相关方面大力开展新标准的宣贯和培训解读工作,重点关注标准更新变化情况, 让标准使用者正确理解和使用 加强科学用药指导, 让农民根据用药实际, 科学选药、 合理用药, 从源头上提高农药使用水平 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检和监督执法工作, 加快解决禁用农药违法使用、 常规农药残留超标等问题,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简介:罗媛媛 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残留审评处、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农艺师,主要从事农药登记管理、农药残留风险管理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制定等工作。主要负责组织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及农药检测方法国家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送审、报批等工作。先后参与起草2019版、2021版和2022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参与起草《农作物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畜禽中农药代谢残留试验准则》等多项残留试验准则。
  • 农药残留成最大餐桌隐患 如何破解?
    前不久,新华社播发的一条题为“10种高毒农药将禁用”的消息,引发了公众对于“农药残留”问题的关注。农产品包括食品的生产和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农药的使用,可是“农药残留”又常常成为老百姓的安全隐患。如何破解这一“二律背反”的矛盾,是一个焦点话题,更是一个事关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社会问题。令人高兴的是,记者最近从我省专门从事高科技农药产品研发的湖南化工研究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通过大力强化科技创新,在新农药创制、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检测技术等方面,均取得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为老百姓饮食安全用药筑起一道道安全“屏障”。  海利经验吸引国内外专家纷纷前来取经。  科研人员正在研究农药对植物的影响。  “农药残留”成最大“餐桌隐患”  蔬菜、瓜果、肉类,这是家家户户餐桌上必不可少的常菜。可是,这些东西的生产过程又常常与农药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可以说,绝大多数蔬菜、瓜果、肉类都多多少少与农药发生过关系。既然接触了农药,就难保没有“农药残留”。农药施用后,会通过各种途径直接或间接进入粮食、蔬菜、水果、鱼、虾、肉、蛋、奶中,会造成食物的潜在污染,危害人体健康。食用含有大量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会导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虽然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和动物的慢性中毒,导致疾病的发生,甚至影响到下一代。有权威报告说,“农药残留”已成为目前最大“餐桌隐患”之一。  2010 年2月,海南豇豆水胺硫磷残留事件引发了全国性的餐桌食品安全讨论热潮 今年3月,在河南南阳,由于菜农不合理使用农药致使残余高毒有机磷农药严重超标而引发了毒韭菜事件,一时间,餐桌上蔬菜瓜果等食品的安全问题受到了老百姓的热切关注,“农药残留”对于食品安全的危害越来越被纳入到百姓的“视野”中。  高效低毒新农药相继问世  “餐桌隐患”是各界关注的话题,更是农药科技研发机构专家们的“心头痛”。众所周知,传统农药由于毒性较高、用量较大、残留高、难分解、对环境和施用人员影响大,让人有些“望而生畏”,“谈药色变”。研发出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新产品,已成一个全球性话题,更成为从高层决策者,到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共同心愿和主攻目标。  历史总是由创造者书写。我国农药行业的主要创制和研发中心之一湖南化工研究院,近年来以时不我待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在以院长王晓光研究员为科技领军人才,黄明智、欧晓明、柳爱平等博士为学术带头人的积极努力下,相继组建了湖南省农用化学品重点实验室、国家南方农药创制中心湖南基地和国家农药创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强化科研力量,加快科技创新,取得了一系列创新性的科研成果。特别是自“九五”以来,他们相继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杀虫剂品种硫肟醚和新除草剂品种甲硫嘧磺隆,为我国农药工业生产提供了一系列高效、低毒、低残留的环境友好型农药新品种和众多先进技术,并成功推广应用到全国25个省(市)、160多家企业,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从源头降低了“餐桌隐患”。与此同时,在农药品种开发与工程化方面,依托强大的科研实力和长期累积的工程化转化经验,以及上市公司湖南海利的产业化优势支撑,在行业技术创新中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开发与质量升级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十余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以及环境友好型水性化剂型品种的研制开发和生产技术先后在企业实施后,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质量达国际先进水平,产品畅销国内外。  多年努力,硕果累累,多项科研成果得到认可,在实现经济效益的同时还收获了社会效益,为确保百姓吃到安全放心的餐桌食品提供了保证。“甲基异氰酸酯工程技术开发”项目获国家发明四等奖,在国内6家企业成功转化,累计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多亿元,社会效益200多亿元 “残杀威技术开发”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 “甲萘威合成技术”、“硫肟醚的创制与产业化”获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 “呋喃酚技术研究开发”获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湖南省科技进步一等奖等等,尤其是呋喃酚的生产开发成功,打破了国外少数发达国家对该产品的垄断地位,改变了我国农药克百威所需原料长期依赖进口的局面,实现了自给并出口创汇。  提高检测技术减少农药残留  研发高效、低毒的环境友好型农药新产品,是破解“农药残留”的秘方之一。而不断完善提高、创新农药残留检测的技术,同样是破解“农药残留”的秘诀。为此,湖南化工研究院在加强新农药创制与研发之同时,强化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研究,先后成立了农药生物监测研究中心、农药残留研究室和农药全组分分析实验室,专门从事包括农产品质量与安全领域的综合性检验技术研究工作。以副院长欧晓明研究员牵头的科研团队力担检测科研工作重任,带领着一支优秀的农药全组分分析、生物检测、残留检测、环境行为及应用技术等领域方面的研究人员,攻克难关、锐意进取,不断完善创新检测技术,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尤其是结合我国国情,牵头组织国内有关科研单位和高校对一些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进行了修制定和转化,解决了长期困扰我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的标准问题。  湖南化工研究院先后获得农业部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农药登记原药全组分分析试验、农药登记田间药效试验、农药登记室内活性测定试验等资质。近几年投资2000余万元引进国内外先进科研仪器设备,拥有国内外先进的试验设施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制订了系列实验标准操作规范,检验水平得到显著提高,检验范围逐渐扩大。迄今,与包括食品在内的农产品相关检验覆盖范围已扩大至1000余项,涉及到农药及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污染和化学肥料等方面。  人才是技术创新的保障,是确保食品安全的重要功臣。湖南化工研究院现有专门从事该领域工作的固定人员有39人,其中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人员11人,中、高级职称人员27人,占总人数的55%以上,涉及到分析化学、农药学、植物保护、生物学、有机化学、环境工程等多学科领域的人才。主持承担了农产品质量与安全方面的国家和省部级科研课题数十项,其中《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国家标准修制定》、《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CAC标准转化》及《农药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等项目的研究得到农业部的肯定与大力支持,为食品质量与安全提供了优秀的技术支撑。  良好实验室规范(GLP)已经成为世界各国贸易中化学品登记管理过程中数据相互认可的统一标准。一直以来,湖南化工研究院致力于农药产品与技术的自主创新,不断强化农药相关问题的综合技术研究,建成我国农药开发与工程化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基地,与此同时,为了获得国际农药实验数据互认,目前该院正在建设与国际接轨的GLP体系,以提高实验数据的权威性,更好地开拓国际新市场。
  • 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突破1万项 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
    日前,农业农村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规定了564种农药在376种(类)食品中10092项最大残留限量,完成了国务院批准的《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中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的目标任务。新版标准主要有四大特点。一是涵盖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大幅增加。与2019版相比,新版标准中农药品种增加81个,增幅为16.7%;农药残留限量增加2985项,增幅为42%;农药品种和限量数量达到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相关标准的近2倍,全面覆盖我国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主要植物源性农产品。二是体现了“四个最严”的要求。设定了29种禁用农药792项限量值、20种限用农药345项限量值;针对社会关注度高的蔬菜、水果等鲜食农产品,制修订了5766项残留限量,占目前限量总数的57.1%;为加强进口农产品监管,制定了87种未在我国登记使用农药的1742项残留限量。三是标准制定更加科学严谨并与国际接轨。新版标准是基于我国农药登记残留试验、市场监测、居民膳食消费、农药毒理学等数据制定,遵照CAC通行做法开展风险评估,广泛征求了专家、社会公众、相关部门和机构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接受了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评议。采用的风险评估原则、方法、数据等要求与CAC和发达国家接轨。四是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加快完善。本次三部门还同步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等4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有效解决了部分农药残留标准“有限量、无方法”问题。新版标准将于2021年9月3日起正式实施。
  • 陈宗懋院士解读:为何我国茶叶农药残留标准比欧盟宽松
    ●世界各国在茶叶生产中都使用农药  ●进出口国存在利益博弈,进口国通过标准设置贸易壁垒  ●我国应完善标准,加强质量控制,规范和减少农药使用  5月2日,本报“求证”栏目刊登《我国茶叶是安全的》报道。文章指出茶叶农药残留不等于农药超标,某环保组织从我国九大品牌茶企18份样品中检测出的大部分农残量符合我国标准和日本标准。虽然中国标准与欧盟标准存在差异,但遵循国际食品法典原则,也与其他茶叶出口国类似,不存在标准过低的问题。  那么,中国标准为何比欧盟松?一些国家和地区进口检测标准为何不断提高?如何才能减少农药使用,从根本上提升茶叶品质?本报记者继续深入采访。  疑问一:欧盟标准为何异常严格?  【回应】 出口国和进口国之间存在利益博弈  中国茶叶农药残留标准为何比欧盟标准松?对此,中国工程院院士、茶学专家陈宗懋说:“从世界范围来看,茶叶的生产量大于销售量,两者每年平均相差30万吨左右,导致进口国占据优势。欧盟等发达国家是世界上主要的茶叶进口国,他们倾向于制定更为严格的标准。而茶叶的出口国在制定标准时,相对较宽。”也就是说,茶叶出口国在制定茶叶标准时要综合考虑茶叶食用安全和商品出口两个方面。  “比如日本,既是茶叶出口国也是茶叶进口国,它在制定标准时就会采取宽严结合的方式,有利于本国茶叶出口的标准就宽一些,而与进口茶叶相关的标准就严格一些。类似的例子在农产品领域很常见,比如澳大利亚是牛羊肉的主要出口国,其在制定标准时就比较宽。”陈宗懋说。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研究员简秋强调,欧盟本身不生产茶叶,大部分进口自中国、斯里兰卡和印度。欧盟对于没有在他们国家登记的农药实行的是一律限量标准。这个一律限量标准没有经过风险评估,它只是一个国家为了满足贸易需求制定的一项管理措施。  中国农业科学院茶叶研究所研究员刘新表示,标准的制定首先要考虑食用安全,在充分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也考虑国情,以推进产业的持续发展。但是在标准问题上,茶叶生产国和消费国之间会有利益的博弈,一些国家出于贸易保护等方面的考虑,所制定的限量标准宽严不一。  疑问二:国际标准为何不断提高?  【回应】 保障食品安全,同时维护本国利益  据了解,截至目前,中国茶园种植面积约占世界茶园面积总量的50% 中国茶叶产量2005年超过印度,成为世界第一大茶叶生产国,约占世界产量的31% 2009年中国茶叶出口数量首次突破30万吨。  海峡茶业交流协会副会长赵觉荣说,随着中国茶产业规模扩张,国际茶叶市场竞争越发激烈,国际检测标准不断提高就是一例。  专家介绍,从2006年起,欧盟将茶叶农药残留的检验项目从193项增加到210项 2006年,日本进口茶叶残留检测项目由71项增加到276项 2007年,欧盟检验标准再次提高,增加10个项目限量,更新10个农残项目的新限量,一些限量非常低的农残标准事实上就意味着禁止此种农药或杀虫剂的使用。从2011年10月起,欧盟对中国输欧茶叶采取新的进境口岸检验措施,必须通过欧盟指定口岸进入 同时,欧盟还对10%的货物进行农药检测,如果该批货物被抽中检测,则要实施100%抽样检测。  今年3月,日本考虑提高检测标准,其中关键一条是“三唑磷在日本的茶叶限量,计划从0.05毫克/千克调整至0.01毫克/千克”。按照日本规定,若有5%的产品被检出不合格,日方将全面禁止对此类产品的进口。  “日本此举实属贸易壁垒。我国三唑磷并未被禁用,水稻等农作物都还在用。日本不生产、不使用三唑磷,因此日本的茶叶界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应用这一指标排挤进口的产品。”厦门茶叶协会秘书长陈志雄说。  疑问三:如何减少茶叶农药残留?  【回应】 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发展绿色有机茶  那么,在茶叶生产中能否不使用农药呢?对此,刘新表示,农药是用来防治农林牧生产中有害生物的一类产品,由于使用农药,全世界每年可挽回农产品损失20%—25%。对茶叶生产来说,目前还不能完全摆脱农药,世界各国在茶叶生产中都使用农药,也会在茶叶中检出农药残留。因此,关键是要更加科学合理地使用农药。  据介绍,虽然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茶叶生产国,但中国茶叶产品的零售单价经常只有印度、肯尼亚、斯里兰卡等国家产品的一半。这其中的原因较多,比如在生物育种方面落后于日本、肯尼亚 茶叶产品多元化方面落后于斯里兰卡 茶叶功能研究方面落后于美国、日本。但相比于这些,以农残为主要内容的“绿色壁垒”,才是悬于中国近7万家制茶企业头上最厉害的一把剑。  此次报告中,福建的铁观音是被关注的“热点”,18种样品中共有4种铁观音。而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最大的铁观音生产基地福建省安溪县在发展茶叶经济过程中,一直试图破解农药残留难题。  “要想根本改变‘绿色壁垒’的限制,关键还是要改变传统只重‘量’不重‘质’的生产观念。”福建农林大学相关学科教授告诉记者。  早在2007年,福建省茶叶学会会长冯廷佺就提出,要从根本上解决农残问题,保持福建省茶叶的竞争力,建设生态茶园、推广有机茶是一条路子。  “福建的土壤和气候条件完全适合种植有机茶。”福建农林大学茶学系主任孙威江博士说。有机茶的“有机”并非化学意义上的“有机”,而是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进行全程质量控制,特别强调获得产品的过程而不仅仅是产品本身。  福建省检验检疫局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近年推行由5—12户茶农相互担保的出口茶叶基地管理模式,对农药发放、用药监管、鲜叶采摘、毛茶抽检、原料收购、茶叶入库、联作小组监管处理等11个方面作明确规定,规范茶叶中农药的使用。  据介绍,农业部从2009年开始把茶叶纳入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范围,每年4月和10月对20个主产和主销省(区、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超市和专卖店销售的绿茶开展农药残留监测,3年监测合格率分别为96.4%、95.7%和98.1%。下一步,农业部将加快推广使用高效、低风险的农药品种,推进标准化生产 同时加快标准制定,健全茶叶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 中国农药“准生证”泛滥 农产品生产能没隐患?
    南方农村报讯:“国内没几家农药企业敢说自己是干净的。”近日,农业部通报2010年第一次农药监督抽查情况,再次印证了业内这一结论。不合格产品名单中,不少知名企业的产品赫然在列。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标签不合格的产品中,问题出在登记证上的产品所占比例最大。 目前,全国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高达2.8万多个,进行登记的企业逾2400家,产品数量之多、同质化之严重不仅使监管困难重重,而且零售商间恶性竞争也让企业苦不堪言。针对这一问题,2007年底农业部集中发布了农药管理6项规定,欲通过提高农药登记要求来减少登记产品数量。可是,两年半过去了,登记产品总量非但没有下降,反倒逐年增加,2009年登记产品比2006年增加了3.5倍。 年登记产品量四年增3.5倍 农药登记证是允许农药产品生产、销售的“准生证”,它与生产许可证号(或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一起俗称农药“三证”,成为消费者判断假劣农药的重要依据。 “过去为了满足农业生产需求,促进农药行业发展,对农药登记的要求比较低,也形成了我国特定历史阶段的临时和正式登记并存的登记制度。”中投顾问化工行业研究员常轶智介绍。 农药登记产品数量增加之快,令人咋舌。据粗略统计,1999年,获得登记的农药品种582个,登记产品9747个,生产企业1724家(不包括未定点的分装企业);截止今年3月,已取得登记的农药产品已高达2.8万多个,农药品种数量变化不大,为600多个。跨国公司先正达生产的“百草枯”单在广东的销量,就高达2000多万元,像这样的“大产品”,在国内企业中几乎没有。而中国某大型制剂企业年销售量达数亿元,但这样的销量却是通过旗下数百个产品完成的。 中国农药企业规模小、数量多,自主创新能力弱,登记新产品成为占领市场最重要的手段。据山东省宁阳县农业局植保站刘刚2007-2010年每年发表的《全国农药产品登记情况盘点》文章显示,2006年,农业部共批准2238个农用农药产品登记(不含分装登记产品),其中正式登记产品218个,临时登记产品2020个;2009年相对应的数据分别为10003、8543、1460个。可见,每年新批准的登记产品(包括新农药登记、老产品由临时登记转为正式登记)数量逐年增加,2009年比2006年增加了3.5倍。 “从市场运转情况看,农药登记制度已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逐渐暴露出诸多问题。”常轶智分析,在生产过程方面,由于过去的农药登记要求很低,许多农药企业对农药研发很不重视,有的企业不仅对生产技术原理、产品的理化等要点不清楚,而且在申请登记田间试验时竟不知单位面积应该使用多少量;同时,造成登记的农药产品数量过多、过乱,不同企业或同一个企业会登记防治相同病虫害的同种或不同种农药的多个产品,而每个产品的市场份额很小。 “目前市场上单一的产品能卖200-300万元的销售额就很不错了,产品同质化非常严重。”湖北省钟祥市第二化工农药厂负责人丁春认为,产品的证件资源、使用效果都差不多,市场控制点已不在企业和市县级经销商,而是终端零售商,他们销售不同的产品,靠人脉、降价、赊账等形式竞争,“这也是为什么中小企业还能暂时生存的原因,农药行业格局大变动即将到来。” 取消临时登记无法根除乱象 与丁春感受相同的,还有国内众多农药企业。产品数量多所带来的市场乱象、监管难等问题也已引起农业部重视,2007年底农业部便出台了6项农药新规,拟提高农药登记门槛,并将2008年定为农药登记管理年。 农业部修订了《农药登记资料规定》,包括将临时登记证的累积有效期由四年缩短到三年;提高临时登记在农药残留方面的要求,缩小与正式登记的差距;只要有相同产品进行正式登记,便不能申请临时登记等。 “这相比以前难了很多,现在偏重于残留、环境等方面的试验分析,费用也增加了不少。”江苏剑牌农药化工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负责人潘晓芬说,不同种类的农药,登记费用不同,之前申请临时登记需7-8万元,有的产品2-3万元就可以。从2008年1月开始,申请临时登记与正式登记差不多,一般需要30万元,全新的农药需上百万元。 登记新规在业界引起巨大轰动,当时预计上千家企业的1.6万多个临时登记产品因不能完成残留、环境等试验将面临被清除,涉及部分企业80%的产品。因此,不少企业联合上书农业部,请求放宽农药临时登记证年限,同时避免全部产品转正时新增的近百亿元残留和环境试验费用转嫁到农民身上。 然而,企业的请求并没有动摇农业部整顿临时登记证的决心。时至今日,可见企业的忧虑只是杞人忧天。2008-2009年,农业部批准了1.3万多个临时登记产品转为正式登记,正式登记产品比例由2007年底的18%提高2009年底到74%. “加上正在申请转正的产品,有90%左右的临时登记产品可转为正式登记。”刘刚在接受南方农村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农药登记还是显得比较乱,每年登记的新农药有2000-3000种,登记产品数量整体在增加,“没有达到农业部出台新规的预期目标”. “难怪感觉市场上的产品还是越来越多。”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广东区域业务经理何润年介绍,一些复配产品,不需要多少研发费用,只花费三五十万的登记成本,对一个生产厂家来说并不算高,而且相同的产品可以联合申请残留、环境等试验,也可以购买相关资料。国外企业上市一种新产品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研发,仅毒理试验就需100-200万美元。 取消临时登记已是大势所趋,农业部相关领导人也多次在行业会议上透露这一消息。“现在大部分企业都直接申请正式登记,取消临时登记对企业影响不大。”广州奥森农药有限公司经理董向德说。几位像潘晓芬这样专门从事农药登记的人士也反映,“取消临时登记,只是登记速度放缓了,申请登记产品的数量还是很多。” 以登记为杠杆调整产品结构 近年来,我国的农药登记制度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农药产品数量多而乱不仅仅是临时登记的问题,究竟应该如何发挥登记制度的杠杆作用,来调整市场上产品的数量和结构?业内人士观点不一。 “关键要执法到位,现在有厂家使用同一复配产品的登记证,打上不同的所谓商标,就成了多个产品。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让市场更混乱。”江苏克胜化工集团销售经理朱兆春建议,在登记管理上,农业部须严防申请登记的复配产品的原药授权书造假,“真正严格起来,可以减少部分同类复配产品登记。” “农业部可直接限制同类产品登记的数量,达到规定数量后企业就排期等候。”何润年认为,这样可以刺激国内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农药,而不是一味地照抄他人的配方。“国内市场太乱,需要国家政策调控。”何的观点得到多位业内资深人士认同。 “中国的企业太多,大家同时申请登记,只要资料合格、齐全,就应该予以登记。”潘晓芬提出,可以淘汰一些不环保的剂型。江门大光明农化有限公司销售经理陈锦弟认为,通过提高环保要求和注册资本来减少企业数量比限制产品登记更为关键,“厂家少了,在市场良性竞争下,产品数量和结构自然能得到理性调节”. “之前放证太多,即使企业因费用提高不申请登记,也够市场消化好几年。”丁春说,国家在保护好农药定点生产企业的前提下,可鼓励兼并、收购中小企业,避免农药产能无限制扩大,重复浪费资源。
  • 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在京召开
    8月17-18日,农业部在京召开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次全体会议。本届委员会由53名专家委员以及卫生、质检、食药、粮食、国标委、认监委和中消协等7个单位委员组成。成立大会上,宣读了《农业部关于成立第二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的通知》,向委员代表颁发了聘书。受主任委员、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委托,副主任委员陈友权讲话。会议由副主任委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所长周普国主持。  成立大会总结了第一届委员会的工作成效和经验,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与任务,明确了第二届委员会的目标任务和有关要求。会议认为,自2010年第一届委员会成立以来,在全体委员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扎实推进,取得了显著成效。农业部组织制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农产品中5450项残留限量标准,使我国农药残留标准数量比之前的870项增加了4580项,为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了强力支撑。  会议指出,第一届委员会积极探索,建立工作机制和技术规范,研究标准体系建设规划,夯实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工作基础。一是规范标准制定,实现原理、程序、方法与国际接轨。制定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农药每日允许摄入量制定指南》等技术规范。茶叶中茚虫威等8项限量标准上升为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已颁布实施的3650项限量标准全部经过WTO/SPS通报评议。二是完善标准体系,增强标准的系统性和配套性。清理整合17部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形成统一的食品中农药残留强制性国家标准。清理修订413部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基本解决了鲜食农产品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严重不足及检测方法与标准不配套的问题。三是编制工作规划,增强标准制定的前瞻性和计划性。编制了《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2015-2020)》,明确到“十三五”末,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数量将达到1万项,形成基本覆盖主要农产品的完善配套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  会议强调,制定和完善农药残留标准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抓手。要增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做好农药残留标准制修订工作,严把技术评审关口,为加强农药残留监控贡献智慧和力量。一是明确目标任务。力争到2020年,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的目标。二要搞好“两个衔接”。做到农药登记和残留标准制定的同步衔接,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合理衔接。三要强化“三个注重”。更加注重标准的科学性、针对性、保护性,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监测评估研究,增强标准对农业产业安全的保护作用。  在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山西农科院院长乔雄梧和秘书长、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总农艺师季颖分别解读了《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和《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审议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101种农药240项最大残留限量》(送审稿),通过了99种农药233项最大残留限量。会议由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雄梧主持,副主任委员周普国作总结讲话。
  • 关于农兽药残留标准的解读
    1 什么是农药和兽药残留?农药残留是指农作物使用农药后残存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母体、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 而兽药残留是指食用动物在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组织器官中或进入泌乳动物乳汁或产蛋禽蛋中的药物原形、代谢物和杂质等。2 农药和兽药残留安全标准是如何制定的?国际上制定了统一的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即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制定的方法和程序,我国也采用国际的标准和方法,在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和程序上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一样。农兽药残留标准是根据药物的毒性、农产品中药物的残留量、我们的食物消费结构,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一般至少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通过哺乳动物试验来测定农药、兽药的毒性,并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即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农药和兽药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二是通过规范的残留试验研究确定农药在植物中、兽药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降解过程,以明确农药、兽药在作物或动物体内的主要代谢产物与分布,进而确定其残留量。三是根据中国人膳食消费的量和结构,确定每一个人一天要摄入各类农产品的量及其在全部食物中所占的比值。四是通过风险评估计算确定最大残留限量值。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残留标准时,以最大可能的安全风险为基础,也就是以一个人一生天天吃某种农产品和可能吃的最大量来计算;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物种间的差异以及孕妇和儿童的安全,在计算时增加了100倍的安全系数,也就是说,标准值通常为风险评估安全值的百分之一,因此标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有很大的保险系数。所以,食品含有农药、兽药残留不可怕,只要残留量低于标准就是安全的。按照国际惯例,残留标准制定都须遵循技术科学、规则公平和过程透明的原则。在规则上,以贸易公平为原则。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透明原则的要求,向WTO成员或组织通报本国拟实施的农兽药残留标准,接受各成员对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的评议。我国制定的农药和兽药的残留标准都是经过各国政府官方评议的。在程序上,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开透明要求,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全程向社会公开,起草阶段,需在官网上广泛征求国内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接受WTO各成员国的评议,评议通过后由卫计委和农业部联合颁布实施的3 我国有多少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农兽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的安全阀,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存在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加快了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步伐。通过五年多的努力,我国已制定了覆盖所有重要农产品的农药和兽药参考标准体系,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2014年,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该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包含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指标。我国已对135种兽药做出了禁限规定,其中有兽药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94种,涉及限量值1548个,允许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禁止使用的兽药32种;建立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19项。4 不同国家农兽药残留标准有什么区别?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比,我国残留标准低吗?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各国农药残留标准有时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于本国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如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1mg/kg)执行;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日本允许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因此规定甲胺磷在甘蓝、花椰菜上的标准均为1mg/kg,而我国由于已禁止生产和使用,残留标准全部是0.01mg/kg。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标准就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个新型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4mg/kg,茶叶上为0.02mg/kg。葡萄可以鲜食,而且吃得量也大,而大米不能直接食用,需要经过蒸煮,煮饭的高温有利于农药降解,按理允许的残留标准比葡萄松;但葡萄和葡萄酒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和农产品,所以制定的标准松;而水稻和茶叶主要进口,标准就严。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 mg/kg,相差250倍。我国制定残留标准主要为食品安全服务,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是科学的,适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具体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比发达国家高。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在我国甘蓝上的标准为2mg/kg,而美国和日本为7mg/kg;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标准为0.05mg/kg,而美国为0.3mg/kg,欧盟和日本为0.1mg/kg。由此可知,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拿别国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是错误的。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因此符合残留标准的农产品是安全的。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减少贸易壁垒,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定残留标准能力弱,往往执行国际标准。我国现在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为起表率作用,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在我国3650个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制定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我国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
  • 果蔬农药残留在海南多家超市都可免费进行检测
    "果蔬农药残留到底超不超标,到检测点进行农药残留检测便知,消费者买得放心,吃得安心。"今天上午10时许,到海口名门广场华润万家超市买菜的市民陈女士,看到超市果蔬堆上挂着的免费农药残留检测标志后,对该做法啧啧称赞。 在华润万家超市,记者看到每一个果蔬堆头上都挂着免费农残检测的鲜明标志,检测点就设立在果蔬称重区,十分明显。华润万家果蔬质监专员吴萍萍拿出一张《超市果蔬免费农药残留检测登记表》告诉记者,从3月1日到9日已经有10位消费者在该超市进行过免费果蔬农残检测,自检的时间、自检人姓名、自检瓜果品种、检测结果、处理意见、自检人意见等信息填写得非常清楚,一目了然。 省食药监局食品流通监管处负责人告诉记者,外省瓜菜进入海南,会在南北蔬菜批发市场经过一次抽检,本地蔬菜在田间地头也经过农业部门的农药残留检测。进入超市或农贸市场后,蔬菜又经过一次抽检,我省果蔬农药残留检测合格率一直保持在99%以上。如今,在超市开设免费农药残留检测点,消费者可自检,是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又一把关环节。 "目前不少消费者反映农药残留检测时间过长,我们计划在执行省食药监局精确检测标准的同时,探索更加方便快捷的试纸检测方式,将检测时间缩至3-5分钟。"华润万家超市客服副总经理范晓东告诉记者,目前该超市每天都要对上架蔬果进行抽样检测,并在当天早上明显位置公布出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就会立刻下架处理。 显而易见,快检已经开始慢慢的走入大家的生活之中。各大超市开设免费检测站点的做法不但让消费者购买时更放心,也会吸引更多的顾客。快速检测分析仪无需借助其他仪器设备,即可现场快速农药残留检测、兽药残留检测、非法添加剂及色素检测、生物毒素检测等,在食品安全快速检测网里面还有更多关于快检产品的介绍。这些快检产品采用便携式设计、集成化软件包设计,自带电源,不受实验环境约束,方便现场检测。快速检测不但有利于质量监督部门现场执法,还有利于消费主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15将至,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大家也可以自己购买一些快检产品,不但可以维护自己的利益还能得到经济赔偿。北京智云达科技有限公司就是一家专业研发、生产和销售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产品和相关配套设备的公司,成功研发、生产了多款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产品性价比高,小包装快检速测纸、速测盒等产品非常适合家庭、个人使用。其生产的ZYD-NB便携式农残快速检测仪, 能准确果蔬中的农药残留检测是否符合限量标准,且操作简便,测定时间短。ZYD-NB便携式农残快速检测仪
  • 有关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的解读
    产品安全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所关注的重点话题,那么大家对动植物化学药物残留的知识是否清楚呢?是否存在误区呢?为探明我国农兽药标准制修订进展情况和农兽药残留标准制定的原则与科学性,我们来听听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成员顾宝根研究员、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简秋研究员和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张存帅研究员三位专家的回应和解读。    1、什么是农药和兽药残留?有残留就会影响人体健康吗?    农药残留是指农作物使用农药后残存于农产品中的农药母体、代谢物、反应产物及杂质等;而兽药残留是指食用动物在使用兽药后,蓄积或残存在动物组织器官中或进入泌乳动物乳汁或产蛋禽蛋中的药物原形、代谢物和杂质等。跟我们人类生病了就要打针吃药一样,动物生病了需要用兽药治疗,农作物发生病虫害了,需要使用农药防治。无论哪个国家,农业生产中都需要使用农药和兽药,一般来说,农业现代化程度高的国家,农兽药使用的数量大。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2000年的统计,发达国家农药使用量是发展中国家的1.5-2.5倍。因此,各国生产的农产品都会有农药或兽药残留。    含有农药兽药残留的农产品并不意味不安全,是否会影响人体健康,取决于残留量是否超标,只有残留量超过了标准,才会对食用者的健康产生影响,没有超标的农产品不会对健康造成影响。    2、农药和兽药残留安全标准是如何制定的?    国际上制定了统一的农药兽药残留标准(即农(兽)药最大残留限量,MRL)制定的方法和程序,我国也采用国际的标准和方法,在标准制定技术、规则和程序上与国际食品法典(CAC)和欧美日等发达国家一样。    农兽药残留标准是根据药物的毒性、农产品中药物的残留量、我们的食物消费结构,利用风险评估技术计算得出的。一般至少要经过四个步骤。一是通过哺乳动物试验来测定农药、兽药的毒性,并确定每日允许摄入量,即人一生中每日从食物或饮水中摄取某种农药和兽药而对健康没有明显危害的量。二是通过规范的残留试验研究确定农药在植物中、兽药在动物体内的代谢和降解过程,以明确农药、兽药在作物或动物体内的主要代谢产物与分布,进而确定其残留量。三是根据中国人膳食消费的量和结构,确定每一个人一天要摄入各类农产品的量及其在全部食物中所占的比值。四是通过风险评估计算确定最大残留限量值。    需要指出的是,在制定残留标准时,以最大可能的安全风险为基础,也就是以一个人一生天天吃某种农产品和可能吃的最大量来计算;在此基础上,考虑到物种间的差异以及孕妇和儿童的安全,在计算时增加了100倍的安全系数,也就是说,标准值通常为风险评估安全值的百分之一,因此标准是十分严格的,而且有很大的保险系数。所以,食品含有农药、兽药残留不可怕,只要残留量低于标准就是安全的。    按照国际惯例,残留标准制定都须遵循技术科学、规则公平和过程透明的原则。在规则上,以贸易公平为原则。须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透明原则的要求,向WTO成员或组织通报本国拟实施的农兽药残留标准,接受各成员对标准科学性和公平性的评议。我国制定的农药和兽药的残留标准都是经过各国政府官方评议的。在程序上,以公开透明为原则。按照《食品安全法》公开透明要求,农药残留标准制定全程向社会公开,起草阶段,需在官网上广泛征求国内社会公众和相关行业部门的意见。经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接受WTO各成员国的评议,评议通过后由卫计委和农业部联合颁布实施的    3、我国有多少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    农兽药残留标准是农产品的安全阀,2009年《食品安全法》颁布前,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存在标准数量少、标准制定滞后、技术水平较低等问题。《食品安全法》颁布后,我国加快了农兽药残留国家标准体系建设步伐。通过五年多的努力,我国已制定了覆盖所有重要农产品的农药和兽药参考标准体系,为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提供了保障。    2014年,农业部与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4),规定了387种农药在284种(类)食品中3650项限量指标。该标准规定的残留限量,覆盖了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料、饮料类、调味料、坚果、食用菌、哺乳动物肉类、蛋类、禽内脏和肉类等12大类作物或产品。除常规的谷物、蔬菜、水果外,包含了果汁、果脯、干制水果等初级加工产品的农残限量指标。我国已对135种兽药做出了禁限规定,其中有兽药残留限量规定的兽药94种,涉及限量值1548个,允许使用不得检出的兽药9种,禁止使用的兽药32种;建立了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519项。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农兽药残留标准数量还比欧美发达国家少,但欧美许多残留标准并不是仅仅为食品安全而制定,对于本地区和本国不生产的农产品制定的大量标准主要是为贸易壁垒服务。目前我国是制定标准最快的国家,而且主要根据食品安全需要而制定,现有的农药和兽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百姓经常消费的植物性和动物性食品种类,为我国食品安全提供了保障。    4、不同国家农兽药残留标准有什么区别?跟欧美日等发达国家比,我国残留标准低吗?    人们往往喜欢拿我国与欧美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作比较。应该说各国农兽药残留标准确实存在差异,这是由残留标准制定时各国不同的农业生产情况、不同的食物消费结构、以及不同的目的等所决定的。从技术层面讲,各国的农业生产、农兽药使用情况和食物结构不同,因此,同一农药、兽药在同一作物或动物上的残留标准会存在一定差异。从管理层面讲,尽管制定农兽药残留标准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食品安全,但现在各国越来越将农兽药残留标准作为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技术壁垒。    以农药残留标准为例,各国农药残留标准有时存在较大差异,具体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对于本国不使用的农药,往往制定最严格的标准。如欧盟和日本对本国没有登记使用的农药按照一律限量标准(即0.01-0.1mg/kg)执行;但是在本国登记使用的农药,即使农药毒性高,其标准却松。如美国、日本允许使用高毒农药甲胺磷,因此规定甲胺磷在甘蓝、花椰菜上的标准均为1mg/kg,而我国由于已禁止生产和使用,残留标准全部是0.01mg/kg。二是本国没有或主要依靠进口的作物,标准就严。如氯虫苯甲酰胺是个新型杀虫剂,欧盟在葡萄上的标准为1mg/kg,而在大米等粮谷上却为0.4mg/kg,茶叶上为0.02mg/kg。葡萄可以鲜食,而且吃得量也大,而大米不能直接食用,需要经过蒸煮,煮饭的高温有利于农药降解,按理允许的残留标准比葡萄松;但葡萄和葡萄酒是欧洲的优势作物和农产品,所以制定的标准松;而水稻和茶叶主要进口,标准就严。三是同一作物,各国标准也不同,如克菌丹在稻谷中的残留标准,日本是5mg/kg,欧盟为0.02mg/kg,相差250倍。    我国制定残留标准主要为食品安全服务,很少涉及贸易保护问题,是科学的,适合我国食品安全要求的,具体标准有的比发达国家低,有的比发达国家高。如新农药甲氧虫酰肼在我国甘蓝上的标准为2mg/kg,而美国和日本为7mg/kg;马拉硫磷在柑橘、苹果、菜豆中的标准为2mg/kg,在糙米中为1mg/kg,均严于美国8mg/kg的标准;嗪草酮在大豆中标准为0.05mg/kg,而美国为0.3mg/kg,欧盟和日本为0.1mg/kg。由此可知,在标准的水平方面,很难比较各国残留标准的高低,拿别国的标准来衡量我国食品的安全性是错误的。不管各国残留标准水平是否存在差异,残留标准都是根据安全风险评价而制定的,因此符合残留标准的农产品是安全的。    为了协调和统一残留标准,减少贸易壁垒,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负责制定农药残留国际标准,但实际情况是,即使有国际残留标准,大部分发达国家都执行自己的本国标准,而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因为制定残留标准能力弱,往往执行国际标准。我国现在是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标准委员会的主席国,为起表率作用,我国的农药残留标准尽可能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而不是欧美日标准)接轨。在我国3650个标准中,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也制定标准的有1999项,其中,1811项我国标准等同于或严于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占90.6%。    5、农业部提出到2020年实现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万项以上,怎么实现这个目标?    尽管我国已基本构建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兽药残留标准体系,但还不能全面满足食品安全工作的需要,更不能满足食品进出口和贸易纠纷处置的需要;同时由于种植业农产品品种多数量大,农药残留标准还存在较大缺口,因此,农业部正在加快制定完善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计划通过五年努力,使我国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及其配套检测方法标准达到10000项以上,实现农药残留标准“三覆盖、二衔接、一保障”,即限量标准覆盖所有批准使用的农药品种和相应农产品,检测方法覆盖所有限量标准,实现与香港《食物内除害剂残余规例》和国际标准相衔接,有效保障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    为了实现这个五年工作目标,农业部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首先,优先评估转化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实现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接轨。其次,采取多种方式,分批组织制定新的农药残留限量标准,优先制定我国已批准使用农药、但尚未制定残留限量标准,以及完善蔬菜和水果等鲜食农产品残留限量标准等。第三,对《食品安全法》颁布前制定的检测方法标准进行集中清理修订,解决农药残留限量配套检测方法标准的问题。第四,制修订《农药残留试验准则》等基础技术规范,规范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技术,保障标准制定的科学合理性。
  • 农药残留国家标准制定速度加快
    2010年9月4~5日,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农残标委会”)第二次会议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本次会议是农残标委会本年度召开的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审评了1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清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转化原则。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副司长周普国参会并讲话,黑龙江省农业委员会巡视员王兆斌、牡丹江市副市长王育伟以及29位委员出席了会议。  周普国副主任委员指出,按照危朝安副部长在今年4月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成立大会上的讲话要求,在委员会各位专家的共同努力下,第一届农残标委会正在抓紧完成标准体系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各项工作顺利推进:一是标准制定和转化工作开局良好,目前,已完成300项新制定标准的草案编制工作 转化700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所需的2300批次残留监测任务也正在开展。二是标准清理工作推进顺利,目前,355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在75种农产品中实际残留量的监测工作已全部完成,共生成5万多个监测数据 28项检测方法标准正在全国18家科研单位开展重复性验证试验。三是标准评审规范进一步健全,农业部今年7月颁布实施了《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并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3项评审技术规范进行了修改完善。四是发布了一批国家标准,今年4月,审议并通过了134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  会议重点审议了15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送审稿),建议由起草单位按照新的标准编制要求继续完善后再提交农残标委会审议 介绍了新制定的《农产品及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指南》等3项技术规范,进一步明确了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原则和限量标准制定方法 讨论了农药残留国家标准清理和国际食品法典标准转化原则(讨论稿),初步形成了标准清理和转化意见,将由委员进一步提出意见提交农残标委会秘书处。  “我国农药残留标准工作起步较晚,基础薄弱,储备不足,3年7000项标准,时间紧、任务重,实施起来绝非易事。”周普国强调,今年下半年要在上半年“开好局、起好步”的基础上,继续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按期完成标准审查工作。他要求,委员们要从不同领域、不同角度对每项规划、每项标准,提建议、提意见,形成合力,保证标准的科学性 要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惯例、满足政府监管需要、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农药残留风险评估机制,增强农药残留标准的实用性 要进一步加强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农药残留标准审评水平,更要加强对法规政策的学习,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同时还要加强公共政策的学习,提高统筹协调、妥善解决问题的能力。
  • 大型超市在售果蔬频现“农药残留”
    要彻底消除农药残留隐患,除了在硬件和检测标准上尽快与国际接轨,理顺多头执法的监管体制更为关键  “农药检测,保证每日安全与新鲜。”  走进位于北京市东部沃尔玛超市万达广场店的蔬菜、水果区,便能看到墙上的宣传语。在另一边的墙上,则是“蔬菜农药检测公告栏”,其中列出了受检蔬果的品名和供应商。  不过,一位正在挑菜的中年女性却对本刊记者坦言,买了菜回去,还是得在水里多浸泡,“他说检测了,谁知道是不是走过场?”  本月早些时候,3月15日,国际环保组织绿色和平公布的一份《超市生鲜散装食品调查报告》(下称《报告》)就指出,一些大型超市出售的生鲜蔬果样品,经检测发现混合农药残留既广且多、有违法使用和禁用的农药。  实际上,从今年年初以来,农药残留所带来的食品安全隐患,已经持续发酵。  2010年1月下旬,武汉市在对市场上的豇豆进行检测时发现,一些来自海南的豇豆含有禁用农药水胺硫磷。2月6日,武汉市农业局向海南省农业厅发出协查函,宣布三个月内停止该省生产的豇豆进入武汉市销售。  截至春节前,武汉市共查出3596.9公斤海南豇豆含有禁用农药,并全部销毁。同时,全国多个地方均发现了含有水胺硫磷的豇豆。为此,农业部2月24日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蔬菜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仅海南三亚一地,从3月1日至3月18日,就查封了37家无证经营的农药店,查扣禁止使用的高毒、高残留农药98瓶。而这,显然仅仅是冰山一角而已。  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不少代表委员都纷纷表示,是时候关注农副产品农药残留超标问题,解决食品安全的“体制之痛”了。  绿色和平的批评  “绿色和平”食品与农业项目主任王伟康表示,从2009年10月29日至11月17日,在北京、天津、武汉、杭州、成都、广州、长沙和福州等八个城市的九家大型连锁超市的19家门店,他们随机抽取了83份散装食品,包括散装大米、蔬菜和水果,进行农药残留检验。  该组织声称,样品被送至独立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结果发现,在77份蔬果中,有两个样品含有国家禁用农药甲胺磷残留 14个样品含有违法使用的农药残留,即超出了登记允许使用的范围。  沃尔玛超市和伊藤洋华堂超市,均因为问题严重而遭到点名批评。采自湖北武汉沃尔玛中山大道分店的豇豆样品,被检出有六种违法使用的农药 采自北京伊藤洋华堂西直门店的草莓样品,则被检出有两种违法使用的农药以及一种国家禁用的农药。  其实,这已不是绿色和平第一次就农药残留问题,向超市发难。  早在2009年7月16日,在发布的第三期《蔬果安全状况监测》中,绿色和平就声称,在北京的沃尔玛、家乐福、易初莲花和华润万家等四家超市的甜瓜、苹果、桃子、油桃和樱桃上,检出了17种农药残留 其中有7种,更是被国际权威机构认定为致癌及有潜在致癌危害的农药。  不过,这一指控却遭到了官方的反驳。作为中国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部门的卫生部,于当年11月18日在其官方网站称,被检出的农药残留量均未超过国家标准限量值的规定,也没有发现国家明令禁止的高毒和禁用农药品种,“该监测报告所涉及的蔬果均不存在安全性问题”。  同时,卫生部还质疑,“绿色和平”委托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有不规范之处。  在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研究员李宝聚看来,要求不存在任何剂量的农药残留,的确有些过于严苛。毕竟,当今的农产品约有三分之一的产量,是依靠农药从病虫草害手中夺回的。如果不使用农药,中国将损失30%至40%的粮食,以及50%至80%的蔬菜。  吃不用农药生产出来的蔬菜,“无论从中国的实际情况,还是从发达国家的发展现状来看,都是不现实的”,他解释说。  也许是吸取了上一次的教训,“绿色和平”在此次的《报告》中突出强调了存在违法使用和禁止使用的农药。  不过,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王伟康依然拒绝透露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名称,这也使得无法对这份《报告》的全面性以及客观性做进一步的评估。  禁用农药依旧在  即便绿色和平的报告确有偏颇之处,但农药残留问题仍不失为一个关系到整个食品安全的真问题。  农药,作为人类发明的一把“双刃剑”,既能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抵御病虫草害,可一旦使用不合理,便可能通过多种途径侵入人体,损害神经、内分泌、生殖等多个系统的健康。因此,各国对于农药的使用,往往都有着严格的监管。  在中国也不例外。早在2006年,农业部等四部委就联合发布公告,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全面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磷胺、对硫磷、久效磷这五种高毒有机磷农药。  根据业内人士的推测,当时中国每年使用的农药中,有35%的使用量属于高毒农药。而上述五种农药的使用量,更是占到高毒农药的70%。  然而,中国农业大学食品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院长罗云波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些高毒农药并没有随着一纸禁令彻底退出江湖。  2008年,河北省邯郸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高海红对当地市场上的325份蔬菜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发现其中123份含有甲胺磷,占38% 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其中有91份超过了检测限,超标率高达28%。  同年,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对全省11个市所在地的蔬菜生产基地、批发市场、超市和农贸市场进行了四次连续监测,监测的蔬菜包括九类20多个品种1751个样品。结果,有54个样品被检出六种禁用农药超标,其中就包括甲胺磷,以及此次在海南豇豆中发现的水胺硫磷。  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中心研究认为,禁用农药之所以难以完全杜绝,可能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目前分散的农业生产模式下,很多农户的用药仍游离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之外,还有人在违规使用 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以前使用的高毒农药残留在土壤中,仍有可能“感染”新种植的蔬果。  即便对于允许使用的农药,残留超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上述山西的监测中,农药残留总的超标率就为4.5%,其中芹菜超标率高达16.5%。  舍本逐末的检测  应当承认,面对农药残留,各地已开始在检测体系上下工夫。很多城市建起了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中心和农产品检验检测站,对农产品生产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进行监测。不少超市亦强化了自己的检测能力,以把住最后的关口。  但在李宝聚看来,检测毕竟只能针对部分农药,通过检测来解决蔬菜产品的安全性问题,治标不治本。鉴于真正出现问题的,是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这就决定了流通环节的检测,只能起到辅助作用。  受硬件条件等制约,有时候这些检测甚至难以有效地发挥辅助作用。  在海南豇豆事件之前,海南三亚市南繁科学技术研究院的任红等人,就曾针对海南省的瓜菜农药残留监控模式撰文称,尽管各市、县级检测中心已经建立,并配备了检测仪器,“但大多是一些速测仪器”,检测的指标单一,制约了检测项目的拓展和检测工作的全面开展。  而在事件发生后,海南省农业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处长邢诒铁亦承认,对瓜菜的检测主要是看农药总量是否超标,无法查出农药的种类。而首先发现“毒豇豆”的武汉市,采取了成本更加高昂的定量检测,才发现了水胺硫磷。  除了硬件,“软件”上也存在诸多缺陷。中国对于农药残留的限量标准,亦有不少未与国际接轨之处,这也削弱了农药残留检测的效果。  根据“绿色和平”提供的资料,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剧毒和高毒的农药共20种,在中国禁用的仅有4种。  中国的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目前主要由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两部分组成。前者由卫生部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共同发布,后者主要由农业部发布。根据统计,截至2009年,中国共有涉及178种农药在92种(类)食品和农产品中的807项限量标准。  然而,在很多专家看来,这远远不够。因为中国在近200种作物上有600多种农药登记使用,常用农药也有400多种,当前的限量标准并不能满足食品安全的需求。从国际上看,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下称CAC)的限量标准超过3000项,比中国高出了一大截。  监管体制待理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制(修)订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已被列入2010年工作计划。  但王伟康也希望,在政府完善相关标准的同时,超市也应通过自己对整个产业链的控制力,干预蔬果的生产环节,促使农民不使用剧毒、高毒的农药,以及科学使用农药。目前,政府正在推动的“农超对接”,或许也给大型超市提供了这种干预契机。  所谓“农超对接”,即农户直接向超市供货,省掉了批发商、供货商等中间流通环节。如此一来,可以节省成本,降低产品价格。  本刊记者注意到,在北京沃尔玛超市万达广场店,已有不少苹果贴上了“农超对接”的标签。  沃尔玛在中国的“农超对接”启动于2007年,目前已涉及至少20万农民。按照沃尔玛的计划,到2011年底时,“农超对接”项目涉及的农民将达到100万人,超市三分之一的蔬果类产品都将来自定点农场。  王伟康认为,“农超对接”增强了超市对于农户的影响力,超市应该通过宣传、培训等方式以及相应的惩罚机制,帮助、激励农户科学使用农药或者使用杀虫灯等非农药手段。  不过,超市的影响力显然只能覆盖一部分农户。要从根本上解决农产品生产环节的弊端,政府监管体系的漏洞也应尽快弥补。  根据1997年开始实施的《农药管理条例》以及随后的政府“三定”方案,农药管理涉及农业、工信、质检、工商、卫生等多个部门。  例如,农业部门负责农药登记审批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核发生产批准文件 质监部门则负责核发按国标和行标生产的农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这种多头执法带来的监管隐患,在食品安全领域已经早有先例。李宝聚就认为,农业管理与技术推广部门,长期以来重于查处违禁农药,却忽略了对菜农的技术指导。一些农户为了取得好的防治效果和蔬果外观,往往急功近利使用高毒农药,或者盲目增加施药次数和农药浓度,或者施药后两到三天便将蔬果上市,致使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因此,不少业内专家建议,应尽快理顺农药的管理体制。  全国人大代表、浙江温岭市农业技术推广站副站长林燚便在全国“两会”上建议,应明确农药管理的主管部门,赋予农业部门实施从农药登记到生产经营许可、市场监管、使用指导和废弃物管理的职能,其他部门予以配合。此外,还应完善小作物和特色作物的农药登记,并加强农业部门对农户的培训和辅导。  从更宏观的层面来看,当前小而散的农业生产,亦增加了政府监管的难度和成本,如何更好地组织起农业生产,从而保证农产品的安全与质量,仍需决策者在制度上加以创新。
  • 我国近两年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
    4月23日,农业部副部长陈晓华在上海召开的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第44届年会上致辞时透露,我国近两年制修订农药残留限量标准2319项,已形成了以农药残留为主要内容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风险评估体系,组建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组,建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和区域性定位监测网络,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的科学管理能力进一步增强。  陈晓华指出,保障农产品及食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安全是世界各国必须面对的共同责任。中国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农产品及食品安全,也有信心、有能力解决好这一关系民生、关系社会稳定发展的问题。  陈晓华表示,中国政府将一如既往支持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的工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同时愿与各方共同努力,加强农产品及食品安全管理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分享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推进农药残留标准制定技术的互接互补,为构建国际间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保护消费者健康,推进建立公平、公正、安全的农产品及食品国际贸易机制,做出更大贡献。  据了解,本次年会是中国作为国际食品法典农药残留委员会(CCPR)主席国主持召开的第6次会议,来自59个国家和地区,8个国际组织237名代表将审议27种农药在农产品中300多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草案,其中包括中国提交的氯氰菊酯在茶叶中、乙酰甲胺磷和甲胺磷在糙米中等3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草案 并讨论农药在小范围种植作物上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导则、农药残留风险分析原则和农产品分类原则等12个议题。  联合国粮农组织驻华代表伯西• 米西卡(Percy Wachata Misika)出席会议并致辞,CCPR会议主席乔雄梧主持了会议。
  • 农业部审议通过多项农药残留标准
    2015年12月16~17日,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了《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90种农药12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转化国际食品法典(CAC)105种1190项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108项食品中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国家标准(草案)》。  会议审议通过了新制定的《食品中24-滴二甲铵盐等89种农药120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和《转化CAC的101种农药962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审议通过了新制定限量标准中涉及的检测方法和整合保留的108项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本次会议是第一届国家农药残留标准审评委员会最后一次会议。陈友权副司长及部监管局标准处董洪岩处长讲话中充分肯定委员会成立5年多来,所做的大量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一是制定了农药残留标准审评技术规范,以农业部公告形式颁布实施《食品中农药残留风险评估应用指南》、《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制定指南》等6个技术规范,进一步完善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程序和原则;  二是加快了农药残留标准制定速度。本届委员会共审议通过了5200多项限量标准,较2009年870项农药残留标准增加了5倍,形成了正式、临时、豁免物质等配套的标准体系;三是清理完成了老旧标准,2012年完成了对2009年前颁布实施食品中农药残留限量标准清理,2015年完成了413项检测方法标准清理,废除了110多项重复老旧的方法标准,形成了限量标准配套的检测方法体系;四是编制《加快完善我国农药残留标准体系的工作方案》,提出到2020年农药残留标准达到10000项,实现生产有标可依、产品有标可检、执法有标可判的目标。
  • 中药多种农药残留 莫要自己坑害自己
    日前,绿色和平组织发布调查报告称,其购自同仁堂、云南白药、天士力、九芝堂等九家品牌药店的多种常用中药材,超过七成被检测出含有多种农药残留。  众所周知,中药材是中医用来治病救人药方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其具有无化学毒害物质,副作用小等特点,一直倍受中国民间用药所青睐,再加上国际上对绿色药品的关注,中医药已经能够出口到国外,随着临床应用的不断的增加,导致大量的中药材被市场所需要,因此一些中药材被请进了田间地头进行大面积的生产和种植。  在药材的种植过程中,由于中药材的种植者缺乏基本的植保常识.一些药农为了保产增收减少病虫害,进而大量使用各种农药,甚至是国家命令禁止应用于药材上的农药,导致农药过多地残留在药材之上,人为地降低了药材质量。再加上目前我国还缺乏对中药材安全质量的有效监管,检测标准的缺位,致使农药残留超过国际标准几十倍甚至于几百倍的中药材被应用于我国的临床治疗之上,一旦摄入过多就很可能为人体带来伤害。  正如广告中所言的那样“药材好,药才好”,顾名思义只有上好的药材才能做出好药,才能治病救人,残留有大量农药的药材虽然在短时间内能够达到治疗患者本身疾病的目的,但同时也为患者埋下了其它的健康隐患。长期潜伏在人体内的农药超过一定量后就会导致某种疾病,特别是像甲拌磷、涕灭威等不允许在中药材上使用的农药会使儿童神经系统的发育受到影响,表现出认识能力和短期记忆能力降低。  中药是中华民族最宝贵的文化遗产之一,是中华民族防治疾病,康复保健一大法宝,。当中药被国际广泛认同,却由于自身的管理不严、标准缺失,导致中药材市场管理混乱,而后又将国人与外国人区别对待,将最好的药材用于出口,农药残留低于国际标准几十百、上百倍的药材留给自己食用,这实在是不能为人所能接受的。这并不是传统意义上谦让的中华美德,而是典型的坑害自己。  既然我们能够生产出符合国际标准的中药,就也一定能够生产出让自己吃的放心的中药,我们绝不能打着没有标准的幌子来坑害同胞,更不能以此来放纵自己“掩耳盗铃”,将中药变成毒药,用自己的宝物来毒害自己。
  •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有多少标准检测单元
    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有多少标准检测单元,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的标准检测单元数量可以根据不同的产品型号和功能有所差异。一些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可能具有多个检测通道,允许同时检测多个样品,从而提高检测效率。例如,某些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具有8通道设计,这意味着一次可以同时检测8个样品。而一些更高级别的产品可能具有更多通道,如16、24或32通道,以满足更大规模或更高效率的检测需求。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标准检测单元的数量并不是评价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性能的唯一指标。其他重要的参数还包括检测精度、稳定性、波长准确度、透射比重复性、抑制率示值误差等。因此,在选择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时,需要根据具体的检测需求和实验室条件进行综合评估。
  • 中药材农药残留检测标准缺位
    昨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顾客的身份致电北京同仁堂药材公司,对于药材农残超标的说法,工作人员表示,同仁堂一直都是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检验。至于其他需要向品牌部进行咨询。记者致电品牌部后,工作人员表示,此问题宣传部最为了解,而宣传部的电话一直无人接听。对于中药材农残超标的问题,《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屡次拨打云南白药、九芝堂等上市公司的证券部的电话,也一直无人接听。  据了解,目前国家药典中只对甘草和黄芪两种中药材的农药残留进行检查的规定,且检查的种类只有六六六、滴滴涕和五氯硝基苯三种。大量在生产环节使用的农药都未收录其中。去年10月份,国家药典委员会对农药残留限量标准进行征求意见,只是增加对人参、西洋参药材和饮片的农药残留检测项目。  天地网中药材分析师段华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由于药材需求越来越大,很多药材都在寻找人工种植的途径,农药残留问题也开始凸显起来。出口的中药材如果有农药残留或者激素,国外根本不要,而国内由于重视不到位,监管并不严格。不过,段华表示,目前中药材仍然是以野生为主,农残的问题应该不是特别严重。  &ldquo 现今农业种植过程中大量使用农药,使得化学农业模式已经从瓜果蔬菜延伸到本该治病救人的中药材,这非常令人担忧。&rdquo 王婧表示。  如果将绿色和平的检测结果和欧盟农残标准进行比对的话,可以发现部分样品农药残留超标数十甚至数百倍。例如欧盟的甲基硫菌灵最大残留值为0.1毫克/千克,而在同仁堂(北京)的三七花中检出该农药残留量51.6毫克/千克,超标500倍 云南白药的金银花甲基硫菌灵残留量达到11.3毫克/千克,超标100余倍。  药业资深人士边晨光对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药店应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责,应对此承担责任,不过,由于目前药企无法控制上游企业,这只是中药材农药残留在整个产业链往下游延伸的表现,即使是品牌药企也无法掌控。
  • 《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审定会召开
    2009年1月15日,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在北京组织召开由我所主持起草的农产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行业标准审定会。来自全国卫生、植保、质检、科研、标准等领域的10位专家组成了专家审定组,对标准进行了审定。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农药管理处宁鸣辉调研员主持开幕式,我所叶纪明副所长及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方晓华出席会议并讲话。  2008年我所残留室按照农业部农业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完成了丙硫克百威等43种农药及氯丹等7种POPs控制农药共计200余项最大残留限量标准制定工作。审定会上,专家组首先听取了我所残留室关于标准起草过程的汇报,其次对标准进行了认真审查和充分讨论。专家组一致认为,该标准制定目标明确,内容条理清晰,技术指标合理,依据充分,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经济性,对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以及我国农药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进出口贸易等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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