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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olor=#cc0000][font=微软雅黑]问:[/font][font=微软雅黑]协会的资质等级,可否作为投标供应商的资格条件设置?因为现在有团体标准,如协会的资质等级评审,已为团体标准,是否可认可为政采招标的资质?[/font][font=微软雅黑]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要求供应商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最好是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协会不是行政机关,它评定的资质是不是在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如不是,不能作为政府采购资质条件。[/font][/color][/b]
[font=微软雅黑, &][size=15px][color=#262626]中国气象局38号令关于修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申请乙级资质单位需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人员,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一名,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等工作两年以上,并具备乙级资质等级要求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专业知识和能力。[/color][/size][/font]
[b][color=#cc0000]问:供应商通过联合体投标的,资质等级是按高的确定还是按低的确定?答: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color][/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