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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增强政府立法工作的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国务院法制办将《农药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 现行《农药管理条例》自1997年5月8日颁布实施以来,对促进我国农药产业健康发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农药管理面临着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农药登记、生产、经营和使用等相关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为此,农业部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两次征求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农业部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八十四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完善农药登记制度。取消准入门槛偏低的农药临时登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农药登记程序,明确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的资料,细化安全性、有效性评估、审查方面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审查时限,规范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二章) 二是加强农药生产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生产企业建立原材料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农药出厂销售检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生产,确保生产产品与经登记的产品的一致性;对农药包装、标签予以明确规范;并规定了委托代为加工、分装农药的条件和相应的备案程序。(第三章) 三是规范农药经营。设立农药经营许可制度,明确经营农药应当具备的条件;完善农药经营者进货查验及购销台账制度;要求农药经营者向购买者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禁止农药经营者加工、分装农药或者向农药中添加物质,禁止销售未包装、未附具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全的农药。(第四章) 四是强化农药安全使用监管。要求各级农业部门、农业技术服务组织、农药生产企业及经营者依法为农药使用者提供技术服务、培训和指导;要求农业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药减量计划;要求农药使用者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规范,严格按照标签标注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施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农药使用记录。(第五章) 五是落实农药监督管理职责。细化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权限;要求农业部门对已登记的农药组织监测,发现已登记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农业部门应当根据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依法宣布禁用或者限制使用。(第六章) 此外,征求意见稿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二、关于提出意见的方式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1年8月31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通过网站首页左侧的《行政法规草案意见征集系统》,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邮政编码:10003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农药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ny@chinalaw.gov.cn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获通过,对农药残留“大打出手” 2月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并且在会议中决定了4件大事。 要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为实体经济减负; 部署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推动产业升级发展; 确定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政策措施,夯实粮食安全和现代农业基础; 通过《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我国大规模使用农药已经有20多年了,每年使用的农药产品数量十分巨大,长期使用农药导致了我国自然环境的急剧恶化,大量的农药残留超标产品对人体的安全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目前,中国蔬菜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的比例达22.15,部分地区高达80%,我国农业农药残留问题继续改善。历时10年《农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终于获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草案围绕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严格全过程管理,强化主体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明确将原由多部门负责的农药生产管理职责统一划归农业部门,解决重复监管、监管盲区并存的问题,对农药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建立进销货查验、质量检验和废弃物回收等制度,鼓励减少农药使用量,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 明确生产经营者对农药安全和有效性负责,要求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及时召回有严重危害或较大风险的农药。 对无证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等违法行为在原有处罚措施外,通过提高罚款额度、列入“黑名单”等加大惩戒。为餐桌上的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近些年来,类似“不吃自己种的粮食”之殇的现象频频发生,规范农药的生产和使用势在必行。 修订草案对农药生产使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利于规范农药生产销售淘汰掉农药产业落后的小产能,鼓励研发新型高效低度、农药,对我国整个农药行业的发展产生了积极有力的影响,为我国农业,为我国百姓餐桌“排毒”,为国家粮食安全开设了绿色屏障和法制保障。 在修订草案通过之后,农业部将制定《农药管理条例》实施的相关细则,规范每一种监管措施、行政许可管理办法。还将组织系列培训和解读,建立健全农药管理机构,加大新闻媒体宣传,以达到规范企业生产和农药经营,农民能够对农药科学合理的使用,监管部门能够依法依规管理。依法对无证生产经营以及黑窝点严惩不贷,为人们的生活点亮绿色。
《兽药管理条例》经国务院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将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务院于1987年5月21日制定发布了《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我国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曾对该条例的个别条文作了修订。那么,国务院这次全面修订《兽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考虑是什么?《条例》确立了哪些新的制度?在执行中需要注意什么问题?近日,新华社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张穹。 记者: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主要考虑是什么? 张穹:《条例》是1987年制定的,十几年来,它对于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畜牧业和兽药行业的快速发展以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需要,在执行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制度和规范不完善,假、劣兽药时有出现,影响了养殖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对兽药安全使用管理规定得过于原则,没有就休药期、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等作出规定,难以保障安全用药。三是兽药审批标准不统一,同一兽药品种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实践中容易形成市场分割和地方保护主义。四是由于监督管理措施不完善,致使近年来动物源性食品兽药残留超标现象比较严重,直接影响了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我国畜产品、水产品的出口。五是法律责任规定得过于原则,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不能有效惩处违法行为。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时候,为了履行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承诺,国务院对《条例》个别条文作了修订,其实当时我们和有关部门已经达成共识,决定尽快对《条例》进行全面修订。 记者:我们注意到,《条例》确立了许多新制度,请对此作一简要介绍? 张穹:国务院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通行作法,规定了一系列的兽药管理新制度: 一是确立了对兽药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原则。考虑到目前的实际情况,为给兽药管理相对人一段适应时间,兽药分类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和实施步骤将由农业部规定。 二是建立了新兽药研制管理和安全监测制度。为尽量减少新兽药可能给人类、动物和环境带来的危害和风险,《条例》规定,新兽药研制者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研制新兽药应进行安全性评价,并在临床试验前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临床试验完成后,研制者应当向农业部提交新兽药样品和相关资料,经评审和复核检验合格的,方可取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根据保证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人体健康的需要,农业部可以在新兽药投产后对其设定不超过5年的监测期,监测期内不批准其他企业生产或者进口该新兽药。 三是规定了兽药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制度,要求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严格按照兽药质量管理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兽药生产企业所需的原料、辅料和兽药的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兽药质量要求;兽药出厂应当经质量检验合格,并附具内容完整的标签或说明书;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进兽药应当做到兽药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销售兽药应当向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 四是建立用药记录制度、休药期制度和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人民身体健康。《条例》要求兽药使用单位遵守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并建立用药记录,不得使用假、劣兽药以及农业部规定的禁用药品和其他化合物,不得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其他禁用药品;有休药期规定的兽药用于食用动物时,饲养者应当向购买者或者屠宰者提供准确、真实的用药记录,购买者或者屠宰者应当确保动物及其产品在用药期、休药期内不用于食品消费;禁止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者兽药残留量超标的食用动物产品。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和开具处方的兽医人员发现可能与兽药使用有关的严重不良反应时,应当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