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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size=15px]电子签名:[/size][/b][size=15px]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size][b][size=15px]数据电文:[/size][/b][size=15px]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size][size=15px]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size][size=15px][/size][b][size=15px]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size][/b][size=15px][/size]2[/b][align=center][color=#ff0000][b][size=14px]怎么样的电子签名是有效的[/size][/b][/color][/align][size=15px]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4个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size][size=15px](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size][size=15px](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size][size=15px](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size][size=15px](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size][size=15px][/size][size=15px]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size][size=15px]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size][size=15px][/size][size=15px]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size][size=15px][/size][size=15px]伪造、冒用、盗用他人的电子签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size][size=15px][/size]3[align=center][color=#ff0000][b][size=14px]有效的数据电文[/size][/b][/color][/align][size=15px]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size][size=15px][/size][size=15px]符合下列2个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件形式要求:[/size][size=15px](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size][size=15px](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size][size=15px]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储存和显示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size]4[align=center][color=#ff0000][b][size=14px]文件保存要求[/size][/b][/color][/align][size=15px](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size][size=15px](2)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size][size=15px](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size][size=15px][/size][size=15px]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size][size=15px][/size]5[align=center][color=#ff0000][b][size=14px]电文的真实性[/size][/b][/color][/align][size=15px]考虑以下4个因素:[/size][size=15px](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size][size=15px](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size][size=15px](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size][size=15px](4)其他相关因素。[/size]
什么是电子签名1、电子签名: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也就是说,电子签名是通过密码技术对电子文档的电子形式的签名,并非是简单的对书面签名的数字图像化,它类似于手写签名或印章,也可以说它就是电子印章。 2、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存储的信息。 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41条规定:本办法施行前已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机构拟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在2005年9月30日前依照本办法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拟终止电子认证服务的,应当对终止业务的相关事项作出妥善安排。自2005年10月1日起,未取得电子认证服务许可的,不得继续从事电子认证服务。 电子签名是电子形式的数据,是与数据电文(电子文件、电子信息)相联系的用于识别签名人的身份和表明签名人认可该数据电文内容的数据。电子签名是基于国际 PKI标准的网上身份认证系统,数字证书相当于网上的身份证,它以数字签名的方式通过第三方权威认证有效地进行网上身份认证,帮助各个主体识别对方身份和表明自身的身份,具有真实性和防抵赖功能。与物理身份证不同的是,数字证书还具有安全、保密、防篡改的特性,可对企业网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有效保护和安全的传递。[size=4][font=黑体]已把电子签名综述上传到资料库,请感兴趣的朋友到此下载:http://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077246.shtml[/font][/size]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写到: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那么何为电子招标投标呢?电子招标投标的定义 电子招标投标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本款明确了电子招投标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三个要点: 一、数据电文形式。“数据电文”一词源于2005年4月1日实施的《电子签名法》,该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存储的信息。本办法所称“数据电文”的法律含义与电子签名法的规定相一致。电子招标投标中的数据电文的范围主要是指在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各类电子文件和数据,即包含以文本形式表现的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投招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和中标通知书、合同等,也包括以数据库及其它格式和形态存在的数据和信息。 二、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是指应用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建设运营,并能够依法完成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共享和行政监督的信息系统,由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三大部分构成,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设施。电子招标投标应当是依托这个特定系统完成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电子招标投标之后,不是不需要人的服务,而是能更好地发挥人的作用。 三、全部或者部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鉴于全国范围内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尚未健全,以及受各方面条件限制,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既可能实现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也可能只实现部分环节,包括全部或部分招标投标交易流程、全部或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环节,均属于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但是,无论全部或部分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或需要同时使用纸质辅助完成招标投标活动,都必须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中途不能随意改变,以免违法并损害相关主体的权益。《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适用范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一切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不仅包括《招标投标法》列出必须进行招标的活动,而且包括必须招标以外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也就是说,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投标活动,不论招标主体的性质、招标采购的资金性质、招标采购项目的性质如何,都要适用《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有关规定。具体而言,从主体上说,包括政府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等的电子招标投标;从项目资金来源上说,包括利用国有资金、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及援助资金,企业自有资金,商业性或政策性贷款,政府机关或事业单位列入财政预算的消费性资金进行的电子招标投标;从采购对象上说,包括工程(建造、改建、拆除、修缮或翻新以及管线敷设、装饰装修等),货物(设备、材料、产品、电力等),服务(咨询、勘察、设计、监理、维修、保险等)的电子招标采购,且不论采购金额或投资额的大小。也就是说,只要是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电子招投标活动,都必须遵循一套标准的程序和要求,即《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但是,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看,有许多条文是针对强制招标而言的,不适用于当事人自愿招标的情况。换言之,强制招标的程序要求比自愿招标更为严格,自愿招标的选择余地更为灵活。针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而设计的系统,要能灵活适应以上不同类型项目的要求。《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空间效力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部领域。但是,需要特别注意是: 一是这里的“境内”从领土范围上讲,包括香港、澳门;但是由于我国对香港、澳门地区实行“一国两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8条之规定,全国性法律除列入“基本法”附件三者外,不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招标投标法》不在实施之列,《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也不在实施之列。 二是《电子招标投标法》只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注册在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所属机构)、国有企事业单位、外商投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各类主体进行的各类招标活动,适用于境内外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为响应前述中国境内组织开展招标而进行的投标活动,不适用于国内企业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投标活动。国内企业到境外投标,要适用所在地国或地区的法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适用对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适用对象是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即招标人用数据电文形式对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先公布采购条件和要求,吸引众多投标人参加竞争,并按规定程序选择交易对象的行为。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定义详见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不再赘述。另外,创新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手段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内容,本办法对电子招标投标的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也作出了规定。总之,《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调整对象既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各个环节的活动,也包括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部门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的电子监督活动。(来自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