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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制!我国限制镓、锗相关物项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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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7/04 15:10:53
导读: 7月3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7月3日,商务部联合海关总署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根据公告,镓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镓、氮化镓、氧化镓等8项,锗相关物项包括金属锗、区熔锗锭、磷锗锌等6项。公告显示,该出口管制将于8月1日生效。

据了解,镓、锗及其化合物是半导体制造中不可或缺的原材料,而中国生产了全世界90%以上的镓、锗及其化合物。镓的化合物氮化镓是重要的第三代半导体材料,GaN材料相比于 Si 和SiC 具有更高的电子迁移率、饱和电子速度和击穿电场。由于材料上的优势,GaN功率器件可以实现更小的导通电阻和栅极电荷(意味着更优秀的传导和开关性能)。半导体行业是镓最大的消费领域,约占总消费量的80%。锗及化合物用于各种光学仪器,如红外光学,在军事上用途较大,还用于太阳能。中国锗产量占全球锗产量的72%,另外一个产锗大国是俄罗斯,美国也产锗,但内部使用都不够,大量从中国进口。2021年,我国企业成功研制出13N(即99.99999999999%)超高纯锗单晶。

公告原文如下: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3号

【发文日期】2023年07月03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一)镓相关物项。

1.金属镓(单质)(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0929010、8112929090、8112999000)。

2.氮化镓(包括但不限于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0001901、3818009001、3825690001)。

3.氧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909001、3818009002、3825690002)。

4.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30、3818009003、3825690003)。

5.砷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6、3818009004、3825690004)。

6.铟镓砷(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8、3818009005、3825690005)。

7.硒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42909024、3818009006、3825690006)。

8.锑化镓(包括但不限于多晶、单晶、晶片、外延片、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9029、3818009007、3825690007)。

(二)锗相关物项。

1.金属锗(单质,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10、8112921090、8112991000)。

2.区熔锗锭(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3.磷锗锌(包括但不限于晶体、粉末、碎料等形态)(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53904040、3818009008、3825690008)。

4.锗外延生长衬底(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112921090)。

5.二氧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5600002、3818009009、3825690009)。

6.四氯化锗(参考海关商品编号:2827399001、3818009010、3825690010)。

二、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口合同、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扫描件;

(二)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

(三)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

(四)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

(五)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三、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

四、经审查准予许可的,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

五、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特殊情况处理、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依照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

七、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3年7月3日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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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K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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