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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目的的确立、适用范围的确定、立法体例的安排、管理体制的设置、基本原则的创设、基本制度的构建、法律责任的构成和实现等方面,已经出现适用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环境保护法》的修订涉及若干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本文从以下方面予以探讨。 一、明确立法地位: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当前,环境单行法制定或修订的频率趋缓,环境立法之间在管理体制、制度和机制等方面的协调工作日趋完善,国外可供借鉴和参考的规律性成熟经验也比较多。因此,目前重新修订环境基本法的条件已经成熟了。 我国目前施行的《环境保护法》是由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的。环境基本法属于国家的基本法律,在我国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如果《环境保护法》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那么它就应依据《立法法》的规定,指导和协调其他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制定与实施。这种基本法加专门环境立法的模式在日本、俄罗斯、匈牙利等国取得了成功,也与我国刑法、民法和诉讼法等主流部门法的立法模式基本一致。 作为全国人大通过的立法,它应以《宪法》为依据,在总则部分明确指出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目标,宣告国际、国内环境保护与国际合作的政策,赋予有关国家机关环境保护职责,确立公民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充分肯定和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分则部分,即各专门环境立法的编纂之中,应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保护问题做出全面的规定。 如果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那么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应建立区别于各单行环境法律专门调整机制的综合性调整机制。它的角色应定位为以下4个方面:一是确立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地位和实现途径;二是采取综合调整的方法,如综合决策和区域化、整体化、全面化的调整机制;三是协调各单行环境法律的制定、修订和实施,解决它们之间的冲突;四是弥补各单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光污染与振动污染的控制、环境规划、许可证、环境调查、综合决策、环境市场准入与运行、环境信息、风险预防、环境应急、污染纠纷处理等方面的适用空白问题。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更多内容见:http://www.instrument.com.cn/news/20121101/084689.shtml 环保法修正案条文:http://www.npc.gov.cn/npc/xinwen/lfgz/flca/2012-08/31/content_1735713.htm=============================== 面对中国环保,您有啥话说?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brow/em09511.gif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已于2022年10月30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黄河保护法,是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将为全面打好黄河生态保护治理攻坚战、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为全面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黄河保护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b]一、高度重视,深入学习领会[/b] 黄河流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经济地带,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安全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黄河保护法抓住黄河流域主要矛盾和问题,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的原则,规定了有效保护黄河的法律制度体系。 一是把生态保护与修复放在首位。突出“保护优先”的立法定位,专章规定生态保护与修复,明确规定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与修复,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加强生态流量管控,要求分级确定黄河干流、重要支流控制断面生态流量和重要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统筹推进黄河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二是完善规划与管控制度。进一步加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规定流域内省级政府根据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按照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要求,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止在黄河干支流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三是强化全流域系统治理、整体治理、协同治理。国家建立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统筹协调机制,完善重大事项国家统筹、重点事项主管部门管理、相关事项省际协调合作、具体事项地方政府落实的流域管理机制,统筹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共同抓好大保护,协同推进大治理。 四是加强流域污染防治。针对黄河流域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建立健全重点河湖综合整治、排污口排查整治、排放标准、总量控制、地下水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等制度,专门规定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以及持久性有机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要求。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提高思想认识,深刻理解黄河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学习领会黄河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和理念,准确理解和把握各项新制度、新措施、新要求。 [b] 二、广泛宣传,积极推动普及[/b]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黄河保护法的要求,结合自身职责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手段,对黄河保护法进行宣传普及,提高生态环境系统以及社会各界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增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公众等主体的守法意识,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和培训计划,加强对执法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面提升监管水平。 [b]三、完善配套,保障落地见效[/b] 我部将对照黄河保护法规定,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统一部署安排,抓紧推动制修订相关配套文件。研究制定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印发实施重点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流量保障目标、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的制定工作。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结合地方工作实际,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做好地方立法和制度配套建设工作。 [b]四、强化执法,全面贯彻落实[/b] 我部将按照中央部署适时启动新一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组织拍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警示片,深入推进“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依法查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行为。全面实施入黄支流消劣整治,深入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推进县级城市和县城黑臭水体治理。严厉打击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违法行为,持续推进流域“清废行动”和尾矿库污染治理,着力防范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黄河流域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黄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把实施黄河保护法作为落实“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贯穿到黄河生态保护治理的全过程。要参照《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见附件),认真梳理和履行法定职责,加强监督执法,提高执法效能和依法行政水平,真正学习好、贯彻好、执行好黄河保护法,实现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促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3/202304/W020230404603706031383.pdf]黄河保护法涉及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职责表[/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align][align=right] 2023年4月1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3年4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