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仪器信息网 > 行业主题 > >

护法导定仪

仪器信息网护法导定仪专题为您提供2024年最新护法导定仪价格报价、厂家品牌的相关信息, 包括护法导定仪参数、型号等,不管是国产,还是进口品牌的护法导定仪您都可以在这里找到。 除此之外,仪器信息网还免费为您整合护法导定仪相关的耗材配件、试剂标物,还有护法导定仪相关的最新资讯、资料,以及护法导定仪相关的解决方案。

护法导定仪相关的资讯

  •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细化雾霾治理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影响区域大、持续时间长的雾霾天气。21日开始举行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继续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草案增加了相关规定。  新增规定包括: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 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对于受到较多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主体问题,草案将提出公益的诉讼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此外,草案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  据了解,去年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会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有关代表议案、建议,先后到重庆、广东、江苏、贵州等地进行专题调研,与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的同志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召开北京、天津、河北等地人大法制机构和政府环保部门座谈会,约请北京、天津、广东、湖北、陕西等地人大法制机构的同志共同研究修改草案。
  • 生态环境部:新修订《海洋环境保护法》2024年1月1日实行
    11月30日,生态环境部召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会上,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就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赵柯介绍,海洋是生命的摇篮,海洋孕育了生命,连通了世界,促进了发展。海洋对于人类社会的生存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我们国家是海洋大国,大陆海岸线1.8万多公里,海岛岸线1.4万多公里,主张管辖的海域面积约300万平方公里,这跟我们陆地面积相比,差不多三分之一,这个量是比较大的。赵柯表示,党中央高度重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主要是两个方面:第一,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海洋环境保护法就涉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这是其中一个重要内容。第二,海洋强国的建设。建设海洋,发展海洋,要走出去,从浅蓝走向深蓝。赵柯介绍,在海洋环境保护法制定过程中,配合立法机关,积极推动海洋环境保护法的修订,顺利完成了修法的任务。新海洋环境保护法聚焦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突出问题,总结了实践经验,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加强了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系统强化了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有三个方面的重要意义:第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保障生态安全。第二,让人民群众享受到碧海蓝天,洁净的沙滩,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第三,维护国家的海洋权益,建设海洋强国。赵柯表示,海洋环境保护法,还有很多制度创新和一些务实管用的措施。比如说政府责任,新海洋环境保护法压实的政府责任,明确了职责,规定沿海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其管理海域的海洋环境质量要负责。要实施海洋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再比如说要突出陆海统筹,统一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海洋环境保护要求。过去海洋工程和海岸工程因为机构的原因是分开管理的,有一些要求并不完全一致,这一次海洋环境保护法修改,我们把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完全统一了。赵柯介绍,加强入海河流的管理,协同推进入海河流的污染防治,这样打通岸上和海里两个方面。注重综合治理,划定国家环境治理重点海域及其控制区域,制定综合治理的行动方案。地方层面,也要求沿海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管辖海域的实施方案,因地制宜采取特别措施,开展综合治理,协同推进重点海域治理和美丽海湾的建设。严格排污许可,进一步细化了排污许可制度,规定需要直接向海洋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海岸工程和海洋工程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执行。强化了入海排污口的监管,优化入海排污口设置,加强排污口监测,规定了各类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和日常监督管理的要求。赵柯表示,下一步从法治建设的角度,我们重点要做好以下的工作:第一,组织宣传,我们已经起草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宣传贯彻的通知,要求地方涉海的省份,要做好海洋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准备。第二,组织制定新海洋环境保护法相关的配套文件。比如说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名录,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入海排污口设置实施导则等,跟海洋环境保护法要配套,保证实施。第三,要推动制修订与海洋环境保护法相配套的一些行政法规,通过制修订配套的行政法规,切实将海洋环境保护法的制度落到实处。
  • 中国学者《科学》发文建言中国环境保护法修订
    中科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城市与区域生态国家重点实验室吕永龙研究员(责任作者)、贺桂珍博士(第一作者)联合国内外学者,在7月12日出版的《科学》(Science)杂志上发表了题为Revising China' s Environmental Law的文章,论述《中国环境保护法》实施与修订面临的挑战并提出改进的若干建议。该文是该研究组多年来致力于中国环境管理与政策研究所取得的系列重要研究成果之一。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被称为环境保护的&ldquo 根本大法&rdquo ,1979年开始试行,1989年做过修订,很多条款已经很难适应当前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二十多年来,要求修订的呼声不断。最终,环境保护法修订列入2011年全国人大立法工作计划。环保法修订草案(一稿)2012年8月31日一出台即引起广泛的争议和讨论,&ldquo 大修&rdquo 成为主流声音。  文章提出了我国环境保护法修订的总体思路,即明确国家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大政方针和基本原则 强化独立的战略环境评价和环境绩效审计,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绩效审计纳入战略决策和规划研究制定与实施的全过程 继续强化环境法规与政策的执行力度,明确各级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责和义务,确定环境侵权归责原则等涉及整个环保领域的共性问题 国家环保管理模式应由传统的自上而下的方式转向公共治理,加强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并采取&ldquo 软&rdquo 、&ldquo 硬&rdquo 结合的多种环境管理手段。  该项研究得到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科技合作计划的支持。
  •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公布
    关于报送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意见和建议的函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2年8月对《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境保护部高度重视,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市县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专题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各方面人士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部形成了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附件:1.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2.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环境保护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主要意见  全国人大环资委通过调研、座谈等多种方式,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做了大量工作,提出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态度始终是积极的,并配合环资委做了前期基础性工作。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草案一审之后,及时公布,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环保系统对此高度关注。环境保护部先后召开省级环保部门、县市级环保部门、企业代表、环保专家、环保组织代表等各类座谈会,并通过环保部门户网站和《中国环境报》等平台,组织讨论,征求系统内外意见。大家对草案做了认真分析和研究,提出了许多重要意见。  综合环保系统和有关方面的意见,普遍赞成修改环境保护法,对其充满期待。各级环保部门和大多数专家学者认为,目前的草案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科学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上,缺乏切实有力的措施保障  回顾过去30多年的发展,展望今后发展方向,环境保护法的修改,必须统筹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按照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原则和要求,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走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境保护新道路,努力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草案虽然提出了有关理念,但并未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程序规则。  草案在第4条提出了“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理念。如能得到具体的制度保障,这无疑是一个进步。但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这一理念没有得到充分贯彻。比如,草案删除了现行法律第4条关于“环保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规定,并在第12条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  二、在合理界定环境保护法与专项法的关系上,基本定位不够清晰  《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律框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综合性地位。《环境保护法》与各专项法律在调整对象上,应当有合理的区分。具体来说,各专项环保法律应当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而《环境保护法》则不宜再以企业事业单位为其主要调整对象。  在此基础上,《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环保理念、基本原则、基本体制、政府责任、公众权益保障、社会参与机制、企业的基本义务、环境经济政策、通用的处罚规则等,而针对企业的具体监管措施应当主要留由其他专项环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  目前草案的定位不够清晰,法律之间的衔接问题没有合理解决。草案的整体架构和规范内容没有体现“综合法”的特点,其调整对象与水、大气、固体废物等专项环保法律存在交叉,规定的主要制度与专项法律的相关规定重叠,在若干具体条款上出现冲突情形。  三、在配置环保监管职能上,会对现行体制造成冲击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三定”方案,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环境保护方面,形成了一整套监管体制,总体上看是有效的,当然也存在一些职能交叉问题。从未来的改革方向看,环保部门更多地履行综合宏观的职能,主要应当体现在环境标准、规划、监测、信息等方面的统一监管上。  目前草案对监管体制做了重大改变。如第10条规定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排放标准、第11条规定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监测制度、第19条规定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总量控制指标分配意见等修改条款,不仅与现行有效的职责分工和管理体制相违背,而且弱化了环保部门的综合宏观职能,将对环保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四、在对待各地方各部门的环保实践上,草案没有充分吸收成功经验  目前草案没有将那些应当用法律规范来调整、立法条件比较成熟、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现实中又迫切需要的、修改后对环境保护工作能产生显著成效的实践成果和国际经验,纳入到修改后的《环境保护法》中。比如可持续发展、市场手段、排污许可、战略环评、公众参与、环境权益、公益诉讼等。目前草案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限期治理、现场检查等制度措施的有关修改内容,与水、大气等单项环保法律的规定、与目前环境管理工作实际不一致。  建议全国人大立法工作机关,统筹考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最新部署,广泛体现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新期待,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目前草案做进一步修改、论证和完善。  附件2:  社会各界和环保系统关于《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的具体建议  一、需要补充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10项)  1、保障公众环境权益  2、跨部门、跨区域的环保协调机制  3、乡镇政府的环境管理  4、政策制定过程的环境影响论证  5、环境质量状况评价指标体系  6、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  7、污染物总量控制与环境质量管理  8、排污许可、排放指标交易  9、环境保险、绿色信贷、环境税等经济政策  10、生态补偿机制  二、需要完善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及相关规定(14项)  1、环境标准: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恢复为现行法律关于“环保部门制定”环境标准的规定。  2、环境基准:建议表述为“国家鼓励开展基准研究”,或者表述为“环保部门组织制定环境基准”。  3、环境监测:由草案规定的“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恢复为现行法律规定的“环保部门制定监测制度和规范”。  4、环境信息发布:补充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统一发布本辖区环境信息。  5、环保规划:建议恢复和保留现行法律第四条关于“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规定 或者将草案中“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环保规划”,修改为“环保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同步编制国家环保规划”。  6、总量控制指标分配:由草案规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提出”,按照历史和现实,改为“由环保部提出”,从而维护国家现有的环保工作格局,保持总量控制工作的一致性。  7、排污收费:现草案中“征缴费用”的表述不准确,改为“缴纳排污费”或“缴纳环境税费”。关于排污费的使用方向,增加用于监察、应急等能力建设。  8、“三同时”:一是将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改为“环境保护设施” 二是删除擅自拆除、闲置污染防治设施只有“超标”才能处罚的限制条件。  9、限期治理:删除限期治理计划的规定,并明确限期治理后的法律后果。  10、现场检查:删除检查内容的规定,留待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  11、环境应急:明确和突出企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  12、土壤环境保护:增加污染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保规定 增加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的规定。  13、国际合作:增加环境保护国际合作原则和国内履约的规定。  14、生态保护:修改“环境”的定义,适当扩展和包容部分先前没有纳入的环境要素 增加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安全的内容 增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的内容。  三、关于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建议(10项)  关于《环境保护法》中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应当注意处理好适用对象和适用规则两个基本问题,从两个方面进行合理设计和安排。  第一,避免重复性规定:针对企业事业单位的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由于各专项环保法律中对其法律责任已有具体规定,《环境保护法》无需作重复性的规定。  第二,补充通用性处罚规则: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律,《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部分应当主要规定通用性处罚规则,这些规则同时也应当是对各专项环保法律中的法律责任部分的补充性规定。  建议在法律责任部分补充以下10个方面的通用性处罚规则:  1.“双罚制”:不仅处罚违法企业,而且处罚企业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  2.按日计罚:针对连续性环境违法行为的“按日计罚”规则。  3.生态损害:明确将生态损害纳入环境污染损害的赔偿范围。  4.民事责任形式:补充环境污染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明确恢复原状、生态修复、环境功能替代等责任形式。  5.举证规则:明确环境污染损害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6.损害评估鉴定:增加环境污染损害的评估鉴定机制。  7.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授权性条款,明确规定有关环保机关和社会组织针对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资格。  8.行政强制措施:根据《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和环境执法监管的实际需要,增加对某些重大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9.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破坏环境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10.环境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关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条款,作出衔接性的规定。
  • 专家称土壤保护法正式出台至少还需三四年
    在治污问题上,土壤环境立法是重要一环,但其进展情况缓慢。  近日,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专家起草组一位要求匿名的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仅仅是确定了 《土壤环境保护法》的总体框架和思路。  在谈到《土壤环境保护法》草案的相关内容时,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介绍,已经污染的土地怎么办,是回避不了的问题。按照想法,应该有一个专门的立法章节对此进行规定,必须进行治理和修复。其中,牵涉到修复的责任主体,修复的活动主体,修复的方法、修复的资金来源,修复的标准等。  实施对受污染土地的治理修复工作,离不开资金支持。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法案室副巡视员王凤春告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土壤污染的治理要花费大量的钱,从当前来看,我国土壤污染的治理主要难点还是资金问题。”  在缓解修复资金方面,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说:“我们下一步将要具体研究建立修复基金的相关事宜,包括如何做、如何管理等。”  他同时表示,《土壤环境保护法》的法律定位、起草基本思路,基本内容框架等已经具备了,但是,立法的内容,现在还在研究,还处于不太成熟的讨论阶段。乐观来看,三四年之内能出台就很不错。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近年来,每年都有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建议要尽快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依旧没有土地环境保护的专门立法,只是在其他的一些法律中涉及到土壤环境保护条款。  对此,王凤春给出的解释是,土壤环境保护至今没有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规划,主要是早期提到土壤污染防治法有没有特殊的内容,污染源头都在大气、水等。现在来看,大量的土地被污染需要治理,当前应该有这个专门立法。  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认为,现在国家非常重视土壤环境保护领域,本届全国人大就更是将大气、水、土壤的污染治理作为重点工作之一。  但是,《土壤环境保护法》的立法工作能否快速推进,还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安排的出台。  据了解,即便能够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之中,由于《土壤环境保护法》涉及环保部、发改委、国土部、工信部、农业部等众多部委,需要讨论、调研、协调的内容较多。  多年从事环境立法工作的上述参与起草的专家认为,立法的过程非常复杂,需要反复调研和协调。
  • 保卫细胞宝宝离不开细胞培养的四大护法
    隔壁的直男师兄今年喜得千金,最近总在实验室诡异地傻笑,问他为何,说是时常想起女儿的可爱模样。 这种感情,没养育过孩子的人恐怕理解不了。但生物汪在实验室养育细胞,也一样寄托感情,生怕细胞被养坏了。一个闪失,就前功尽弃。实验结果不可靠,没有一致性和稳定性,还重复不出来,再浓密的头发也经不住这样的考验。所以,有一个稳定、一致的培养环境,那就很重要了。 培养细胞不可能24小时值守,快快请出四大护法相助! 1. 大护法:二甲基亚砜(DMSO) 成功冻存和复苏细胞是细胞培养研究的常规操作。细胞低温储藏时,防止冰晶形成是维持细胞活力的关键。大护法DMSO作为冷冻保护玻璃化剂,可以让细胞免受冰晶导致的机械损伤。大护法法力无边,能够用于原代、继代培养和重组的异倍体和杂交瘤细胞系、胚胎干细胞 (ESC) 以及造血干细胞的冻存。 下面为大家解密DMSO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细胞培养大护法~~l DMSO的摩尔浓度是多少?DMSO的摩尔浓度为14.1 M,依据是密度1.1 g/mL和分子量78.13 g/ml。l DMSO的来源?过去,DMSO是从树皮中分离出来的。现在,它是一种商业合成的溶剂。l 细胞冻存培养基中应使用什么浓度的DMSO?DMSO通常以1-10%的浓度使用,具体取决于细胞系。 l DMSO应该是液体,为什么我收到后却是固体?DMSO的熔点为16-19℃,室温过低就凝固。这并不妨碍使用,可以缓慢加热令其重新液化,不会有任何影响。l 哪种类型的过滤器可用于无菌过滤DMSO?DMSO可以用带0.2 μm PTFE膜的过滤器进行无菌过滤。 每个伺候细胞宝宝的“宝爸宝妈”对棕瓶子白盖子的DMSO应该都不陌生。没错!正是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这款DMSO(货号:D2650):明星产品,质量过硬,口碑积累,适用性广,久经验证。 2. 二护法:血清 血清里的生长因子能促进细胞的繁殖,附着因子可促进细胞的贴壁,此外矿物质、脂类及激素对细胞也大有裨益。常用的血清有胎牛血清和小牛血清,公认澳洲来源的血清品质更优、更安全。 赶快来了解一下保护细胞宝宝的二护法吧~~l 如何解冻血清?血清应在2-8°C过夜解冻以避免降解,或者在室温条件下,定期轻轻摇动使组分重悬。解冻的血清在加入细胞培养基前应该混合均匀。反复冻存会严重影响血清品质,建议将解冻的血清分装成单次使用量,并冻存于-20°C。如果储存于2-8°C的环境中,应该在2-4周内尽快使用。温度超过37°C时血清会降解,功能遭到破坏。l 如果血清收到时存在部分解冻,还能继续使用吗?血清是干冰包装运输,到达时应该是冷冻状态。运输超期,会部分解冻,但依然可以继续使用。l 培养基中加入血清和所有补充物后可以储存多久?如果正确无菌操作,添加血清的培养基可以在2-8°C最长储存6周。不论储存时间长短,一旦培养基变浑浊,应该使用适当的方法丢弃。l 为什么血清会出现浑浊或絮状物质?原因很多,主要有二:1. 反复的冻融会使血清脂蛋白发生变性造成浑浊,所以,一定要分装哦~~2. 血清加工中遗留的纤维蛋白原在解冻时会转化成纤维蛋白,过量的纤维蛋白就呈现为絮状物。不要着急,可以离心移除;不推荐过滤哦,因为容易堵。l 什么是γ辐照的血清?γ辐照的血清通过暴露于放射性60Co产生的25-40 kGy剂量的γ射线来灭活病毒和其他外来微生物(比如支原体)。γ辐照处理不影响血清的理化性质或细胞培养性能。l 为什么有些血清是热灭活的?如何热灭活?哺乳动物血清中天然存在的补体蛋白参与细胞溶解事件、收缩平滑肌、从肥大细胞和血小板中释放组胺和激活淋巴细胞和髓细胞。热灭活破坏了血清中补体的活性,因此免疫学应用,培养胚胎干细胞、昆虫细胞和平滑肌细胞时推荐使用。热灭活方法是在56°C水浴中处理30分钟,并每隔大约10分钟旋转一次瓶子。为了保持精确,可使用一个类似大小的瓶子作为对照,对照瓶内放入同等体积的水,并放置一个温度计,在温度到达56°C时开始计时30分钟。热灭活过程必须小心控制,避免血清中支持细胞和组织繁殖的关键蛋白组分发生降解。l 胎牛血清的颜色和之前使用的批次不同,会影响血清使用效果吗?血清的颜色取决于血红蛋白浓度,颜色差异不影响血清性能。 说了这么多,从哪里请到这尊神呢?当然首选默克啦~~澳洲来源的牛血清,满足培养细胞的不同需要!货号产品描述F8318-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F8687-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B7446-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B7447-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 3. 三护法:胰蛋白酶 在细胞培养中,从组织上解离或从贴壁基质上分离细胞的步骤很关键,一般使用胰蛋白酶。胰蛋白酶作用于赖氨酸或精氨酸的C末端,在37°C时具有最佳的效率,因此使用期前要预热。当然,高浓度的胰蛋白酶长期孵育会去除细胞表面蛋白而损伤细胞,甚至杀死细胞。看来,这个护法的脾气可不好哦~~ 根据应用和细胞类型的不同,胰蛋白酶的组分和浓度也不同。比如,粘附分子在钙离子存在时决定细胞-细胞和细胞-基质的相互作用,为了削弱折衷联系,通常使用含EDTA的胰蛋白酶螯合二价阳离子(Ca, Mg)(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4049)。 胰蛋白酶的主要来源是猪的胰脏,产品是冻干粉或溶液。为了避免动物或微生物物质,现在也有技术可以在玉米中重组表达牛胰蛋白酶,厉害吧?(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3449)。 胰蛋白酶的使用浓度也很有讲究。对于强贴壁细胞系,常使用0.25%-2.5%的胰蛋白酶。如果实验需要细胞表面蛋白完整,则应降低使用浓度(0.05%胰蛋白酶)。 4. 四护法:抗生素 细菌宝宝的生存环境这么好,肯定有坏蛋觊觎,这就需要请出四护法——抗生素。 常见的生物污染由细菌、真菌和支原体造成,部分由病毒、化学物和细胞交叉污染造成。抗生素可以控制细胞培养中的生物污染。灵活使用抗生素是控制污染的方法,但千万不要偷懒,还是要注意无菌操作哦~~ 青霉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阴性菌有效,链霉素对革兰氏阴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阳性菌有效,联合使用青霉素和链霉素(简称双抗),就能有效控制细胞培养中大多数细菌的污染啦~~ 默克旗下有相当靠谱的抗生素。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青链霉素溶液(货号为V900929)不仅性能稳定,超高性价比;而且还是即用型经典配方(10KU青霉素和10mg链霉素/mL),直接以1:100比例添加到培养基中就全搞定! 怎么样?这四大护法,是不是各个身手不凡呀!有了他们,细胞宝宝就可以健康无忧啦~~ 友情提醒,11月起我们会推出四大护法优惠组合套装,敬请留意~也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分享自己培养细胞的心得体会~~我们会精选出五个有趣有料的留言,送上默克超可爱的萌娃家族盲盒一个,共有5位幸运儿,快来留言参与吧! 留言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0日12:00
  • 保卫细胞宝宝离不开细胞培养的四大护法
    隔壁的直男师兄今年喜得千金,最近总在实验室诡异地傻笑,问他为何,说是时常想起女儿的可爱模样。 这种感情,没养育过孩子的人恐怕理解不了。但生物汪在实验室养育细胞,也一样寄托感情,生怕细胞被养坏了。一个闪失,就前功尽弃。实验结果不可靠,没有一致性和稳定性,还重复不出来,再浓密的头发也经不住这样的考验。所以,有一个稳定、一致的培养环境,那就很重要了。 培养细胞不可能24小时值守,快快请出四大护法相助! 1. 大护法:二甲基亚砜(DMSO) 成功冻存和复苏细胞是细胞培养研究的常规操作。细胞低温储藏时,防止冰晶形成是维持细胞活力的关键。大护法DMSO作为冷冻保护玻璃化剂,可以让细胞免受冰晶导致的机械损伤。大护法法力无边,能够用于原代、继代培养和重组的异倍体和杂交瘤细胞系、胚胎干细胞 (ESC) 以及造血干细胞的冻存。 下面为大家解密DMSO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细胞培养大护法~~l DMSO的摩尔浓度是多少?DMSO的摩尔浓度为14.1 M,依据是密度1.1 g/mL和分子量78.13 g/ml。l DMSO的来源?过去,DMSO是从树皮中分离出来的。现在,它是一种商业合成的溶剂。l 细胞冻存培养基中应使用什么浓度的DMSO?DMSO通常以1-10%的浓度使用,具体取决于细胞系。 l DMSO应该是液体,为什么我收到后却是固体?DMSO的熔点为16-19℃,室温过低就凝固。这并不妨碍使用,可以缓慢加热令其重新液化,不会有任何影响。l 哪种类型的过滤器可用于无菌过滤DMSO?DMSO可以用带0.2 μm PTFE膜的过滤器进行无菌过滤。 每个伺候细胞宝宝的“宝爸宝妈”对棕瓶子白盖子的DMSO应该都不陌生。没错!正是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这款DMSO(货号:D2650):明星产品,质量过硬,口碑积累,适用性广,久经验证。 2. 二护法:血清 血清里的生长因子能促进细胞的繁殖,附着因子可促进细胞的贴壁,此外矿物质、脂类及激素对细胞也大有裨益。常用的血清有胎牛血清和小牛血清,公认澳洲来源的血清品质更优、更安全。 赶快来了解一下保护细胞宝宝的二护法吧~~l 如何解冻血清?血清应在2-8°C过夜解冻以避免降解,或者在室温条件下,定期轻轻摇动使组分重悬。解冻的血清在加入细胞培养基前应该混合均匀。反复冻存会严重影响血清品质,建议将解冻的血清分装成单次使用量,并冻存于-20°C。如果储存于2-8°C的环境中,应该在2-4周内尽快使用。温度超过37°C时血清会降解,功能遭到破坏。l 如果血清收到时存在部分解冻,还能继续使用吗?血清是干冰包装运输,到达时应该是冷冻状态。运输超期,会部分解冻,但依然可以继续使用。l 培养基中加入血清和所有补充物后可以储存多久?如果正确无菌操作,添加血清的培养基可以在2-8°C最长储存6周。不论储存时间长短,一旦培养基变浑浊,应该使用适当的方法丢弃。l 为什么血清会出现浑浊或絮状物质?原因很多,主要有二:1. 反复的冻融会使血清脂蛋白发生变性造成浑浊,所以,一定要分装哦~~2. 血清加工中遗留的纤维蛋白原在解冻时会转化成纤维蛋白,过量的纤维蛋白就呈现为絮状物。不要着急,可以离心移除;不推荐过滤哦,因为容易堵。l 什么是γ辐照的血清?γ辐照的血清通过暴露于放射性60Co产生的25-40 kGy剂量的γ射线来灭活病毒和其他外来微生物(比如支原体)。γ辐照处理不影响血清的理化性质或细胞培养性能。l 为什么有些血清是热灭活的?如何热灭活?哺乳动物血清中天然存在的补体蛋白参与细胞溶解事件、收缩平滑肌、从肥大细胞和血小板中释放组胺和激活淋巴细胞和髓细胞。热灭活破坏了血清中补体的活性,因此免疫学应用,培养胚胎干细胞、昆虫细胞和平滑肌细胞时推荐使用。热灭活方法是在56°C水浴中处理30分钟,并每隔大约10分钟旋转一次瓶子。为了保持精确,可使用一个类似大小的瓶子作为对照,对照瓶内放入同等体积的水,并放置一个温度计,在温度到达56°C时开始计时30分钟。热灭活过程必须小心控制,避免血清中支持细胞和组织繁殖的关键蛋白组分发生降解。l 胎牛血清的颜色和之前使用的批次不同,会影响血清使用效果吗?血清的颜色取决于血红蛋白浓度,颜色差异不影响血清性能。 说了这么多,从哪里请到这尊神呢?当然可以选择默克啦~~澳洲来源的牛血清,满足培养细胞的不同需要!货号产品描述F8318-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F8687-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B7446-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B7447-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 3. 三护法:胰蛋白酶 在细胞培养中,从组织上解离或从贴壁基质上分离细胞的步骤很关键,一般使用胰蛋白酶。胰蛋白酶作用于赖氨酸或精氨酸的C末端,在37°C时具有最佳的效率,因此使用期前要预热。当然,高浓度的胰蛋白酶长期孵育会去除细胞表面蛋白而损伤细胞,甚至杀死细胞。看来,这个护法的脾气可不好哦~~ 根据应用和细胞类型的不同,胰蛋白酶的组分和浓度也不同。比如,粘附分子在钙离子存在时决定细胞-细胞和细胞-基质的相互作用,为了削弱折衷联系,通常使用含EDTA的胰蛋白酶螯合二价阳离子(Ca, Mg)(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4049)。 胰蛋白酶的主要来源是猪的胰脏,产品是冻干粉或溶液。为了避免动物或微生物物质,现在也有技术可以在玉米中重组表达牛胰蛋白酶,厉害吧?(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3449)。 胰蛋白酶的使用浓度也很有讲究。对于强贴壁细胞系,常使用0.25%-2.5%的胰蛋白酶。如果实验需要细胞表面蛋白完整,则应降低使用浓度(0.05%胰蛋白酶)。 4. 四护法:抗生素 细菌宝宝的生存环境这么好,肯定有坏蛋觊觎,这就需要请出四护法——抗生素。 常见的生物污染由细菌、真菌和支原体造成,部分由病毒、化学物和细胞交叉污染造成。抗生素可以控制细胞培养中的生物污染。灵活使用抗生素是控制污染的方法,但千万不要偷懒,还是要注意无菌操作哦~~ 青霉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阴性菌有效,链霉素对革兰氏阴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阳性菌有效,联合使用青霉素和链霉素(简称双抗),就能有效控制细胞培养中大多数细菌的污染啦~~ 默克旗下有相当靠谱的抗生素。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青链霉素溶液(货号为V900929)不仅性能稳定,超高性价比;而且还是即用型经典配方(10KU青霉素和10mg链霉素/mL),直接以1:100比例添加到培养基中就全搞定! 怎么样?这四大护法,是不是各个身手不凡呀!有了他们,细胞宝宝就可以健康无忧啦~~ 友情提醒,11月起我们会推出四大护法优惠组合套装,敬请留意~也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分享自己培养细胞的心得体会~~我们会精选出五个有趣有料的留言,送上默克超可爱的萌娃家族盲盒一个,共有5位幸运儿,快来留言参与吧! 留言截止时间:2020年10月30日12:00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发布!这些与环境监测相关!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并于2023年4月1日施行。自此,“母亲河”安全与高质量发展将实现有法可依!(文末可直接下载原文)根据《黄河保护法》目录,全文从水环境、水生态、水资源等方面做了详细阐释。由国务院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改革、应急管理、林业和草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发力。其中,国务院水行政和生态环境部分别在“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污染防治”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部分节选内容如下:根据《黄河保护法》第四章第五十七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黄河流域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加强饮用水应急水源、备用水源建设。根据《黄河保护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条  国家加强黄河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推进重点河湖环境综合整治。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黄河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黄河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统筹污水、固体废物收集处理处置等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保障设施正常运行,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厕所改造、生活垃圾处理和污水治理,消除黑臭水体。第七十七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黄河流域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商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第七十九条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土壤生态环境保护,防止新增土壤污染,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与修复。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流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组织开展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第八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黄河流域定期组织开展大气、水体、土壤、生物中有毒有害化学物质调查监测,并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开展黄河流域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新污染物的管控、治理。《黄河保护法》从顶层设计出发,明确了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相关原则、体制和制度等内容,借助中央立法的指导性,实现对黄河流域生态环境治理的全方位调控,是一部兼具综合性与特别性,适逢其时的流域法律,我们相信,《黄河保护法》的出台对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必定有巨大推动作用。点下方文件,免费下载《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原文pdf: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pdf延伸阅读:第三届水污染监测及检测技术网络大会,11月24日开播,点链接,免费报名!https://www.instrument.com.cn/webinar/meetings/swrjc2022/ 免水印版,加助教微信获取:13260310733
  • 食品生产企业必知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关键条款
    2024年3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第778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旨在进一步明确和强化经营者的责任,完善网络消费相关的规定,规范消费者的索赔行为,从而更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食品生产企业而言,以下几点是《条例》中的核心要点,需要注意并加以了解。食品生产企业应该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中的以下方面:1.经营者的义务:包括保证商品或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提供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等。《条例》中明确了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消费群体的保护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深入理解并落实这一要求,确保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群体的需求和特点。 对于老年人群体,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发布的《发布老年人消费防骗提示》有提到,食品生产经营者不得通过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虚构或者夸大商品或者服务的治疗、保健、养生等功效,诱导老年人等消费者购买明显不符合其实际需求的商品或者服务。《市场监管总局 教育部 公安部关于开展面向未成年人无底线营销食品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群体,食品生产经营者应遵守相关规定,不得进行无底线营销,不得发布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2.消费者的权益:包括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享有获得真实、全面的商品或服务相关信息的权利等。3.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包括不得虚假宣传,不得设置不合理的价格或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等。4.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权利:消费者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或举报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环节,也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提升品牌形象和增强消费者信任的关键手段。食品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确保消费者在购买、食用食品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5.经营者的法律责任: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6.个人信息保护:经营者在处理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过度收集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7.网络购物的无理由退货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得擅自扩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对于网络食品经营,不仅应符合与网络食品相直接关的《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还应符合食品经营和网络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如《电子商务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8.消费者组织的作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费者组织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包括提供消费维权服务与支持,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等。9.争议的解决: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如果消费者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相关组织应当及时处理。总之,《条例》的发布对食品生产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业需要更加重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升食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以赢得中间经销商、消费者和市场的认可。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具体内容网址:https://www.gov.cn/zhengce/content/202403/content_6940158.htm
  • 培养细胞不可能24小时值守,快快请出四大护法相助!
    隔壁的直男师兄今年喜得千金,最近总在实验室诡异地傻笑,问他为何,说是时常想起女儿的可爱模样。这种感情,没养育过孩子的人恐怕理解不了。但生物汪在实验室养育细胞,也一样寄托感情,生怕细胞被养坏了。一个闪失,就前功尽弃。实验结果不可靠,没有一致性和稳定性,还重复不出来,再浓密的头发也经不住这样的考验。所以,有一个稳定、一致的培养环境,那就很重要了。 培养细胞不可能24小时值守,快快请出四大护法相助!大护法:二甲基亚砜(DMSO)成功冻存和复苏细胞是细胞培养研究的常规操作。细胞低温储藏时,防止冰晶形成是维持细胞活力的关键。大护法DMSO作为冷冻保护玻璃化剂,可以让细胞免受冰晶导致的机械损伤。大护法法力无边,能够用于原代、继代培养和重组的异倍体和杂交瘤细胞系、胚胎干细胞 (ESC) 以及造血干细胞的冻存。 下面为大家解密DMSO这个既熟悉又陌生的细胞培养大护法~~DMSO的摩尔浓度是多少?DMSO的摩尔浓度为14.1 M,依据是密度1.1 g/mL和分子量78.13 g/ml。DMSO的来源?过去,DMSO是从树皮中分离出来的。现在,它是一种商业合成的溶剂。细胞冻存培养基中应使用什么浓度的DMSO?DMSO通常以1-10%的浓度使用,具体取决于细胞系。 DMSO应该是液体,为什么我收到后却是固体?DMSO的熔点为16-19℃,室温过低就凝固。这并不妨碍使用,可以缓慢加热令其重新液化,不会有任何影响。哪种类型的过滤器可用于无菌过滤DMSO?DMSO可以用带0.2 μm PTFE膜的过滤器进行无菌过滤。 每个伺候细胞宝宝的“宝爸宝妈”对棕瓶子白盖子的DMSO应该都不陌生。没错!正是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这款DMSO(货号:D2650):明星产品,质量过硬,口碑积累,适用性广,久经验证。 二护法:血清血清里的生长因子能促进细胞的繁殖,附着因子可促进细胞的贴壁,此外矿物质、脂类及激素对细胞也大有裨益。常用的血清有胎牛血清和小牛血清,公认澳洲来源的血清品质更优、更安全。 赶快来了解一下保护细胞宝宝的二护法吧~~如何解冻血清?血清应在2-8°C过夜解冻以避免降解,或者在室温条件下,定期轻轻摇动使组分重悬。解冻的血清在加入细胞培养基前应该混合均匀。反复冻存会严重影响血清品质,建议将解冻的血清分装成单次使用量,并冻存于-20°C。如果储存于2-8°C的环境中,应该在2-4周内尽快使用。温度超过37°C时血清会降解,功能遭到破坏。如果血清收到时存在部分解冻,还能继续使用吗?血清是干冰包装运输,到达时应该是冷冻状态。运输超期,会部分解冻,但依然可以继续使用。培养基中加入血清和所有补充物后可以储存多久?如果正确无菌操作,添加血清的培养基可以在2-8°C最长储存6周。不论储存时间长短,一旦培养基变浑浊,应该使用适当的方法丢弃。为什么血清会出现浑浊或絮状物质?原因很多,主要有二:反复的冻融会使血清脂蛋白发生变性造成浑浊,所以,一定要分装哦~~血清加工中遗留的纤维蛋白原在解冻时会转化成纤维蛋白,过量的纤维蛋白就呈现为絮状物。不要着急,可以离心移除;不推荐过滤哦,因为容易堵。什么是γ辐照的血清?γ辐照的血清通过暴露于放射性60Co产生的25-40 kGy剂量的γ射线来灭活病毒和其他外来微生物(比如支原体)。γ辐照处理不影响血清的理化性质或细胞培养性能。为什么有些血清是热灭活的?如何热灭活?哺乳动物血清中天然存在的补体蛋白参与细胞溶解事件、收缩平滑肌、从肥大细胞和血小板中释放组胺和激活淋巴细胞和髓细胞。热灭活破坏了血清中补体的活性,因此免疫学应用,培养胚胎干细胞、昆虫细胞和平滑肌细胞时推荐使用。热灭活方法是在56°C水浴中处理30分钟,并每隔大约10分钟旋转一次瓶子。为了保持精确,可使用一个类似大小的瓶子作为对照,对照瓶内放入同等体积的水,并放置一个温度计,在温度到达56°C时开始计时30分钟。热灭活过程必须小心控制,避免血清中支持细胞和组织繁殖的关键蛋白组分发生降解。胎牛血清的颜色和之前使用的批次不同,会影响血清使用效果吗?血清的颜色取决于血红蛋白浓度,颜色差异不影响血清性能。 说了这么多,从哪里请到这尊神呢?当然选默克啦~~澳洲来源的牛血清,满足培养细胞的不同需要!货号产品描述F8318-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F8687-500ML胎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500mLB7446-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B7447-1000ML小牛血清,澳大利亚来源,γ辐照,无菌,适合细胞培养,适合杂交瘤细胞,1000mL 三护法:胰蛋白酶在细胞培养中,从组织上解离或从贴壁基质上分离细胞的步骤很关键,一般使用胰蛋白酶。胰蛋白酶作用于赖氨酸或精氨酸的C末端,在37°C时具有最佳的效率,因此使用期前要预热。当然,高浓度的胰蛋白酶长期孵育会去除细胞表面蛋白而损伤细胞,甚至杀死细胞。看来,这个护法的脾气可不好哦~~根据应用和细胞类型的不同,胰蛋白酶的组分和浓度也不同。比如,粘附分子在钙离子存在时决定细胞-细胞和细胞-基质的相互作用,为了削弱折衷联系,通常使用含EDTA的胰蛋白酶螯合二价阳离子(Ca, Mg)(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4049)。胰蛋白酶的主要来源是猪的胰脏,产品是冻干粉或溶液。为了避免动物或微生物物质,现在也有技术可以在玉米中重组表达牛胰蛋白酶,厉害吧?(点击这里,了解更多:T3449)。胰蛋白酶的使用浓度也很有讲究。对于强贴壁细胞系,常使用0.25%-2.5%的胰蛋白酶。如果实验需要细胞表面蛋白完整,则应降低使用浓度(0.05%胰蛋白酶)。四护法:抗生素细菌宝宝的生存环境这么好,肯定有坏蛋觊觎,这就需要请出四护法——抗生素。常见的生物污染由细菌、真菌和支原体造成,部分由病毒、化学物和细胞交叉污染造成。抗生素可以控制细胞培养中的生物污染。灵活使用抗生素是控制污染的方法,但千万不要偷懒,还是要注意无菌操作哦~~青霉素对大多数革兰氏阳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阴性菌有效,链霉素对革兰氏阴性菌和少数革兰氏阳性菌有效,联合使用青霉素和链霉素(简称双抗),就能有效控制细胞培养中大多数细菌的污染啦~~默克旗下有相当靠谱的抗生素。Sigma-Aldrich品牌热卖的青链霉素溶液(货号为V900929)不仅性能稳定,超高性价比;而且还是即用型经典配方(10KU青霉素和10mg链霉素/mL),直接以1:100比例添加到培养基中就全搞定!怎么样?这四大护法,是不是各个身手不凡呀!有了他们,细胞宝宝就可以健康无忧啦~~友情提醒,11月起我们会推出四大护法优惠组合套装,敬请留意~也欢迎大家在留言区分享自己培养细胞的心得体会~~
  • 加拿大将部分有毒物质增加到环境保护法案中
    加拿大环境部和卫生部2009年10月13日发布了G/TBT/N/CAN/283、284、285号通报,标题为:将有毒物质增加到《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保护法案》目录1中的命令提案。  通报说,在许许多多商品中使用(从药品到电脑、织物和燃料)的化学物质,当在环境中释放到一定数量或浓度时,某些化学物质可能对我们的健康和环境具有负面的影响。经对人类的影响和环境暴露的科学评定,已经确定了许多这些物质对人类健康或环境是有毒的。因此,加拿大准备将这些有毒物质增加到CEPA 1999目录1中的有毒物质列表中。硫磺酸,二乙酯(CAS No.64-67-5),称“硫酸二乙酯”,当在环境中释放一定数量或浓度的化学物质时,可以确定化学物质对环境或人类健康具有影响 三丁基锡和四丁基锡对人类和环境暴露影响的科学评定已经确定了这些物质是有毒的 还有硫磺酸,二甲酯(CAS No.77-78-1),称“硫酸二甲酯” N-苯基苯胺与苯乙烯和2,4,4-三甲基戊烯的反应物(CAS No.68921-45-9),称“BNST” 2-丙烯酰胺,称“丙烯酰胺” 磷酸三氯乙酯(3:1),称“TCEP”。  该命令拟批准日期:在加拿大官方公报第I部分公布5至8个月内。拟生效日期:该措施批准的日期。提意见截止日期:2009年12月2日。
  • 《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 信立方在行动
    11月1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明确了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信立方公司旗下仪器信息网与我要测网均在第一时间做出响应,在平台显著位置展示了服务使用权限及所使用个人信息处理的提示说明,并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按钮。信立方如何保护用户权益1、 成立内部管理委员会信立方在第一时间组建“个人用户信息管理委员会”,系统梳理平台个人信息数据,评估安全保护状况,排查整改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隐患。同时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等法律法规要求,监督指导公司多部门落实网络安全保护主体责任,加强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防范,严防网络攻击和个人用户信息泄露。2、 完善用户授权与告知 对于用户参与仪器信息网及我要测网的网络讲堂、检测咨询留言、下载解决方案等操作时,平台均完善了用户授权与告知环节,并留有相关业务的联系方式,方便用户与我们取得联系。3、 提供注销账号的便捷操作 为满足用户注销账号的需求,我们特别在最新版本仪器信息网APP、掌上仪信通APP上添加了注销账号按钮,可通过仪器信息网APP—我的—设置—注销账号进行便捷操作。4、 添加个性化推荐关闭按钮当用户不希望接收我们推荐的个性化内容时,现在也可以通过以上两款APP新添加的“个性话推荐关闭”按钮很方便的实现。5、 全新推出“仪会通”服务为了更好地服务用户,为合作企业创造更高的价值,2021年10月,仪器信息网网络讲堂全面升级为“仪会通会员”服务。仪会通会员可以为厂商、学会、协会、科研机构、专家等各方提供一站式全流程Saas会议服务,以互联网+助力科技服务发展。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可以预见互联网行业将会迎来前所未有的全新局面,信立方愿与广大用户及合作企业一道,为共同营造维护良好安全的网络空间及个人信息保护生态贡献力量,用先进的技术与服务为从业用户及企业持续创造更大价值。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文发布,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海洋环境保护法坚持陆海统筹、区域联动,全面加强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完善海洋生态保护,强化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推进海洋环境保护法律域外适用,有许多制度创新和务实管用的举措。文件指出: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规范和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统一发布国家海洋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定期组织对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国务院有关部门、海警机构和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综合监测、协同监测和常态化监测,加强监测数据、执法信息等海洋环境管理信息共享,提高海洋环境保护综合管理水平。入海排污口位置的选择,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根据海水动力条件和有关规定,经科学论证后,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排污口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排污口监测,按照规定开展监控和自动监测。国家加强海洋辐射环境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海洋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方案并组织实施。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其管理海域的海洋垃圾污染防治,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清理制度,统筹规划建设陆域接收、转运、处理海洋垃圾的设施,明确有关部门、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等的海洋垃圾管控区域,建立海洋垃圾监测、拦截、收集、打捞、运输、处理体系并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公众参与上述活动。国务院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海洋垃圾污染防治的监督指导和保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_ 全文发布.pdf
  • 美议员提出有毒金属保护法以限制儿童产品中的重金属
    2010年7月29日,美国众议院议员Jackie Speier (D-San Francisco/San Mateo))向国会众议院提出有毒金属保护法,作为下一项限制儿童产品中有毒重金属(如镉)含量的主动措施。  Jackie Speier办公室曾经发布过一项声明,承认目前的限制玩具中有毒物质的联邦标准,但是指出该标准并没有对供儿童使用的产品(并非CPSIA和CPSC定义的“玩具”)规定具体的限值。  新提议的有毒金属保护法规定了四种拟供儿童使用的产品表面有毒重金属的限值,分别为:  锑 – 60 ppm  钡– 1000 ppm  镉– 75 ppm  铬 – 60 ppm  该法律还要求CPSC向议会提交关于法律实施和相关刑事及民事处罚的年度报告。  在新提案中,表面限值的定义模仿了国家玩具安全标准ASTM F963-08,《玩具安全标准消费者安全规范》中的“长期限值”。根据CPSIA,该标准近期被采用作为玩具的联邦法。
  • 高光谱遥感技术守护黑土地 黑土地保护法8月1日施行
    2022年6月25日是第32个“全国土地日”,在今年“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红线”的主题下,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以下简称“国土卫星中心”)在京召开“光谱感知耕地 天眼守护良田” 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发布会,介绍国产高光谱卫星土壤质量监测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情况,并正式发布2021年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据介绍,本次发布的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国土卫星中心面向国家粮食安全重大战略需求,充分利用5米光学业务卫星等自然资源高光谱遥感卫星数据和技术优势,以翻耕期耕地表层土壤为观测目标,联合黑龙江、吉林、辽宁以及内蒙古等自然资源省级卫星应用技术中心和专业机构,经过3年的技术研发,结合大量外业实测工作而形成的。该成果实现了土壤有机质、砂粒、粉粒、粘粒四种土壤关键参量信息的量化反演,编制形成了高光谱反演图、地块统计分级图、县域分级占比统计图和县域统计分级图四种专题图件,可以满足像元、地块以及区域尺度上的不同应用需求,具有区域性、时效性、准确性等多方面优势,进一步丰富了我国现有黑土地本底数据,在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中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会上,中国科学院空天信息创新研究院童庆禧院士表示,我国高光谱卫星综合观测能力达到国际领先水平,高光谱技术推广应用正当其时,中国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是一项非常具有创新性、引领性的工作。童庆禧说,下一步要进一步将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标准化、规范化,拓展高光谱卫星遥感在黄淮海平原潮土、南方水稻土、西北黄土区的应用,持续开展东北黑土区的动态监测,同时充分利用我国卫星遥感技术优势,开展东北黑土区与国外其他黑土区遥感监测对比,推动高光谱卫星遥感应用国际化。自然资源部科技发展司司长姚华军在会上称,此次发布的黑土地土壤关键参量高光谱反演技术成果非常及时,是自然资源部高光谱卫星应用技术试验迈向业务应用的坚实一步,也是在“土地日”向公众宣传卫星遥感技术、提高土地保护意识的科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于2022年6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8月1日起施行。以下为黑土地保护法全文:  第一条 为了保护黑土地资源,稳步恢复提升黑土地基础地力,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维护生态平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黑土地保护、利用和相关治理、修复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本法所称黑土地,是指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以下简称四省区)的相关区域范围内具有黑色或者暗黑色腐殖质表土层,性状好、肥力高的耕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科学、有效的黑土地保护政策,保障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综合采取工程、农艺、农机、生物等措施,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第四条 黑土地保护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用养结合、近期目标与远期目标结合、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的原则,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实施、社会参与的保护机制。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黑土地开垦历史和利用现状,以及黑土层厚度、土壤性状、土壤类型等,按照最有利于全面保护、综合治理和系统修复的原则,科学合理确定黑土地保护范围并适时调整,有计划、分步骤、分类别地推进黑土地保护工作。历史上属黑土地的,除确无法修复的外,原则上都应列入黑土地保护范围进行修恢复。  第五条 黑土地应当用于粮食和油料作物、糖料作物、蔬菜等农产品生产。  黑土层深厚、土壤性状良好的黑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划入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实行严格保护,确保数量和质量长期稳定。  第六条 国务院和四省区人民政府加强对黑土地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统筹制定黑土地保护政策。四省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数量、质量、生态环境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成的黑土地保护协调机制,加强协调指导,明确工作责任,推动黑土地保护工作落实。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组织实施黑土地保护工作,向农业生产经营者推广适宜其所经营耕地的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措施,督促农业生产经营者履行黑土地保护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黑土地保护意识。  对在黑土地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行政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和完善黑土地质量和其他保护标准。  第九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调查和监测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土地调查时,同步开展黑土地类型、分布、数量、质量、保护和利用状况等情况的调查,建立黑土地档案。  国务院农业农村、水行政等主管部门会同四省区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黑土地质量监测网络,加强对黑土地土壤性状、黑土层厚度、水蚀、风蚀等情况的常态化监测,建立黑土地质量动态变化数据库,并做好信息共享工作。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黑土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布局各类用途土地,以利于黑土地水蚀、风蚀等的预防和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调查和监测为基础、体现整体集中连片治理,编制黑土地保护规划,明确保护范围、目标任务、技术模式、保障措施等,遏制黑土地退化趋势,提升黑土地质量,改善黑土地生态环境。县级黑土地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落实到黑土地具体地块,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黑土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将黑土地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科技创新作为重点支持领域;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防风固沙、土壤改良、地力培肥、生态保护等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有关耕地质量监测保护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保护黑土地进行技术培训、提供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科研机构、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农业科技人员等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技术服务。  国家支持开展黑土地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一)加强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完善水田、旱地灌排体系;  (二)加强田块整治,修复沟毁耕地,合理划分适宜耕作田块;  (三)加强坡耕地、侵蚀沟水土保持工程建设;  (四)合理规划修建机耕路、生产路;  (五)建设农田防护林网;  (六)其他黑土地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科学的耕作制度,采取以下措施提高黑土地质量:  (一)因地制宜实行轮作等用地养地相结合的种植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广适度休耕;  (二)因地制宜推广免(少)耕、深松等保护性耕作技术,推广适宜的农业机械;  (三)因地制宜推广秸秆覆盖、粉碎深(翻)埋、过腹转化等还田方式;  (四)组织实施测土配方施肥,科学减少化肥施用量,鼓励增施有机肥料,推广土壤生物改良等技术;  (五)推广生物技术或者生物制剂防治病虫害等绿色防控技术,科学减少化学农药、除草剂使用量,合理使用农用薄膜等农业生产资料;  (六)其他黑土地质量提升措施。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采取综合性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防止黑土地土壤侵蚀、土地沙化和盐渍化,改善和修复农田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侵蚀沟治理,实施沟头沟坡沟底加固防护,因地制宜组织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黑土地周边河流两岸、湖泊和水库周边等区域营造植物保护带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侵蚀沟变宽变深变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因害设防、合理管护、科学布局的原则,制定农田防护林建设计划,组织沿农田道路、沟渠等种植农田防护林,防止违背自然规律造林绿化。农田防护林只能进行抚育、更新性质的采伐,确保防护林功能不减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沙治沙,加强黑土地周边的沙漠和沙化土地治理,防止黑土地沙化。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黑土地生态保护和黑土地周边林地、草原、湿地的保护修复,推动荒山荒坡治理,提升自然生态系统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功能,维持有利于黑土地保护的自然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黑土地调查和监测数据,并结合土壤类型和质量等级、气候特点、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黑土地进行科学分区,制定并组织实施黑土地质量提升计划,因地制宜合理采取保护、治理、修复和利用的精细化措施。  第十七条 国有农场应当对其经营管理范围内的黑土地加强保护,充分发挥示范作用,并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应当依法发包农村土地,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黑土地,制止承包方损害黑土地等行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等应当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黑土地,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应用保护性耕作等技术,积极采取提升黑土地质量和改善农田生态环境的养护措施,依法保护黑土地。  第十八条 农业投入品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对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废弃物进行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防止黑土地污染。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包装物、废弃物的回收以及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科学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以畜禽粪污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促进黑土地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开展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禁止盗挖、滥挖和非法买卖黑土。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保护黑土地资源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和其他破坏黑土地资源、生态环境行为的综合治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黑土地;确需占用的,应当依法严格审批,并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剥离的黑土应当就近用于新开垦耕地和劣质耕地改良、被污染耕地的治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复垦等。建设项目主体应当制定剥离黑土的再利用方案,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办法由四省区人民政府分别制定。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健全黑土地保护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资金纳入本级预算。  国家加大对黑土地保护措施奖补资金的倾斜力度,建立长期稳定的奖励补助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黑土地保护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用于农业农村投入的重点领域,并加大投入力度。  国家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农田水利、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农田防护林、土地复垦等建设活动,在项目资金安排上积极支持黑土地保护需要。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筹使用涉农资金用于黑土地保护,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国家实行用养结合、保护效果导向的激励政策,对采取黑土地保护和治理修复措施的农业生产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补助。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粮食主销区通过资金支持、与四省区建立稳定粮食购销关系等经济合作方式参与黑土地保护,建立健全黑土地跨区域投入保护机制。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黑土地保护活动,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鼓励保险机构开展黑土地保护相关保险业务。  国家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等以多种方式与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和社会化服务机制,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产品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高黑土地产出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对四省区人民政府黑土地保护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黑土地保护情况纳入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水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黑土地保护和质量建设情况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接受监督。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截留、挪用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黑土地保护资金;  (二)对破坏黑土地的行为,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  (三)其他不依法履行黑土地保护职责导致黑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行为。  第三十条 非法占用或者损毁黑土地农田基础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水行政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恢复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法将黑土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造成黑土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功能退化或者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依法治理修复、赔偿损失。  农业生产经营者未尽到黑土地保护义务,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可以不予发放耕地保护相关补贴。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出售黑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非法出售的黑土和违法所得,并处每立方米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明知是非法出售的黑土而购买的,没收非法购买的黑土,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的土壤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拒绝、阻碍对黑土地保护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造成黑土地污染、水土流失的,分别依照污染防治、水土保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林地、草原、湿地、河湖等范围内黑土的保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有关法律对盗挖、滥挖、非法买卖黑土未作规定的,参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发布 (全文)
    p style="text-align: left "  历经三次审议,2020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的法律。这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律。/pp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包括总则、规划与管控、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修复、绿色发展、保障与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内容,共96条。/pp style="text-align: left "  全文如下:/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stron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  (2020年12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strong/pp  strong第一章 总 则/strong/pp  第一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pp  第二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pp  本法所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江干流、支流和湖泊形成的集水区域所涉及的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以及甘肃省、陕西省、河南省、贵州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浙江省、福建省的相关县级行政区域。/pp  第三条 长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pp  第四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一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调跨地区跨部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pp  第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pp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pp  第六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pp  第七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pp  第八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pp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十年组织一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并向社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pp  第九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已经建立的台站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灾害等监测网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pp  第十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港口、矿山、化工厂、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pp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应急处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pp  第十二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技术等专业咨询。/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施和产业布局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三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pp  第十三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pp  第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pp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pp  第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pp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pp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pp  strong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strong/pp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pp  第十八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pp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pp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pp  第十九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pp  第二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pp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pp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一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pp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流域各省级行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pp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pp  第二十二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pp  长江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pp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pp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pp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源头实行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pp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并向社会公告,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pp  第二十六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pp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pp  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pp  第二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划定禁止航行区域和限制航行区域。/pp  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应当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pp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 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pp  第二十八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法取得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pp  strong第三章 资源保护/strong/pp  第二十九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pp  第三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pp  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确定。/pp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河口咸淡水平衡。/pp  长江干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 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pp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pp  第三十三条 国家对跨长江流域调水实行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pp  第三十四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pp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pp  第三十五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pp  第三十六条 丹江口库区及其上游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pp  第三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pp  第三十八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 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 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pp  第三十九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pp  第四十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pp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pp  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pp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pp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鱀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鯮、鲥、四川白甲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鳤、圆口铜鱼、多鳞白甲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和科普教育基地,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pp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pp  strong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strong/pp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pp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 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第四十五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pp  (一)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pp  (二)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能满足所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pp  (三)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一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pp  第四十六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江干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pp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 对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pp  第四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长江流域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并保障其正常运行,提高城乡污水收集处理能力。/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行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pp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pp  第四十八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pp  第四十九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pp  第五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湖垃圾填埋场、加油站、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pp  第五十一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ppstrong/strong/pp  strong第五章 生态环境修复/strong/pp  第五十二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实行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pp  第五十三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重点水域实行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 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严厉查处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捕捞行为。/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转产和社会保障工作。/pp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pp  第五十四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五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pp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pp  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pp  第五十七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pp  第五十八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巢湖、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调整产业布局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一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 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pp  第五十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修复方案和行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pp  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pp  第六十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河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河口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河口良好生态功能。/pp  第六十一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 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pp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pp  第六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对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pp  第六十三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河源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pp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企业和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pp  strong第六章 绿色发展/strong/pp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优化产业布局,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pp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实施,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一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长江流域城乡融合发展。/pp  第六十六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 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pp  第六十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排等措施进行优化调整。/pp  第六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域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城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促进节水型行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pp  第六十九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组织实施厕所改造。/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和管网。/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pp  第七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 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pp  第七十一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港口、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陆有机衔接、江海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金水道功能。/pp  第七十二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船舶液化天然气加注站,制定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pp  第七十三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动力船舶建造,港口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pp  第七十四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城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pp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pp  strong第七章 保障与监督/strong/pp  第七十五条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pp  国务院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pp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pp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pp  第七十六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pp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江干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pp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pp  国家鼓励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 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pp  第七十七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pp  长江流域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依法查处长江保护违法行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pp  第七十八条 国家实行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pp  第七十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pp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pp  第八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长江流域跨行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pp  第八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pp  第八十二条 国务院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pp  strong第八章 法律责任/strong/pp  第八十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pp  (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pp  (二)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pp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举报不依法查处的 /pp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pp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一)船舶在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的 /pp  (二)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pp  (三)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纳入日常运行调度规程的 /pp  (四)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pp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pp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河口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pp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pp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一)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pp  (二)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pp  (三)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规定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pp  第八十九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pp  第九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pp  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pp  第九十二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系统等违法行为,本法未作行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pp  第九十三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pp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pp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pp  strong第九章 附 则/strong/pp  第九十五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pp  (一)本法所称长江干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河口,流经青海省、四川省、西藏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安徽省、江苏省、上海市的长江主河段 /pp  (二)本法所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江干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一级支流、二级支流等 /pp  (三)本法所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一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八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一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嘉陵江、乌江、湘江、沅江、汉江和赣江等。/pp  第九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p
  •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5月1日实施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证环境监测规范制修订工作的质量,现批准《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为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环境监测 分析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HJ 168-2010)。  该标准自2010年5月1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bz.mep.gov.cn)查询。  自上述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标准废止:  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T 168-2004)。  特此公告。  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 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范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的制订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提出书面修改意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国家环境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制修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落户许昌
    8月10日,国家质检总局作出决定,正式批准在许昌市筹建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截至目前,这将是继许继集团设立的国家继电器质检中心之后,又一个落户许昌的国家级质检中心。  据了解,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预计总投资约4800万元,建成后集发制品及护发用品检验分析与检测、性能测试及社会技术服务于一体,是一座综合性的国家级试验室,按工作流程实现四个功能,包括样品检测。其检测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检测数据也将得到国内外权威部门的认可。  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负责人表示,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建成,一方面将为纺织产业提供更加可靠的检验检测服务,帮助企业提高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尤其是帮助出口创汇企业改善面临国际贸易壁垒的尴尬境地,扩大许昌市出口创汇产品的国际市场占有率,促进发制品产业升级 另一方面可以实现中部地区发制品及护发产品检验资源的优势整合,减轻企业负担,实现资源共享。
  • 《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水生态环境管理更全面、精准、科学
    2023年11月22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为落实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支撑精准科学依法治污,2022年 10月,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会签法规与标准司上报《关于启动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编制工作的请示》,得到部领导批准同意,并要求适当加快该导则的制订发布工作,以推动地方尽快落实相关法律要求。按照部领导批示要求,水生态环境司组织开展《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制订工作,并委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承担,具体由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牵头开展,协作单位包括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目前《导则》的重点主要在于明确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作用定位与分类,以及标准制订原则、技术路线、文本要素和主要内容确定方法。并针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存在的保护目标不全、限制不够严格和缺乏控制项目等问题进行补充完善、更严格的标准限制。在《导则》中提出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类型分为补充完善型、收严限值型和绿色引领型,可为列出的某类作用或兼具几类作用,也可以兼具以上两种及以上作用。为了避免重复,与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规定相同的其他内容可不再列出,规定执行GB 3838-2002等相关要求即可。总体来看,水生态环境管理正在向更全面、精准、科学的方向发展,将更加关注水生态系统的整体评价与改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风险防控,以及水环境质量控制项目限值水平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精准识别流域水环境问题和具体原因,因地制宜出台包括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在内的相关措施,将是今后有针对性加强水生态环境管理的有效手段。我国流域管理已经由以污染物减排为主导的水质目标管理向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三水统筹”的水生态系统保护转变。如何科学选择水生态评价指标并制定评价标准,成为亟待解决的技术难题。我国幅员辽阔,不同流域间气候条件、地形地貌、水文特征等往往差异明显,导致不同流域水生态环境特征及管理需求有所不同。因此,亟需地方从实际出发构建适用于本流域的水生态评价标准体系。《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是指导和推动国家或地方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的重要技术基础。突破长期以来仅依靠单一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进行统一评价管理的局面及其带来的不利之处,有利于地方政府强化落实责任,更有效解决特定流域的水生态环境保护问题。附件:《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pdf
  •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许昌)筹建方案通过论证
    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筹建方案论证会在河南省许昌市召开,经过与会专家的现场考察和论证,该方案获得一致通过。  专家们认真听取了许昌市筹建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的情况,审阅了筹建任务书,对各项筹建工作进行了评审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许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国家发制品及护发用品质检中心筹建工作,选定了项目地址,建设资金列入预算,形成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资金保障 实验室设计布局合理,实验室面积基本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实验室环境条件设计基本符合要求 主要设备选型科学先进,基本满足国际标准及国家标准对检测能力的要求,并可开展相应的科研工作 人才配置计划合理,基本满足检测工作和科研工作需要 筹建方案比较完善,资料齐全。
  • 生态环境部发布《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环境空气颗粒物来源解析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等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2月29日前将意见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谢燕红  电话:(010)65645562  传真:(010)65645567  邮箱:daqichu@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  附件:  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固定污染源废气颗粒物(PM2.5和PM10)稀释通道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4.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5.《环境空气 颗粒物来源解析 扬尘颗粒物(PM2.5和PM10)再悬浮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6日  (此件社会公开)
  • 环保法制订修正案 仪器仪表行业将首先获益
    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7日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进行初次审议。草案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建议修改。草案将现行环境保护法关于政府责任仅有的一条原则性规定,扩展增加为“监督检查”一章,强化监督检查措施,落实政府责任。   中投顾问环保行业研究员盘雨宏指出,环保法草案修订经历了“艰难险阻”,与政府斗智斗勇后终于可以扫除一切障碍进入大刀阔虎的改革时期。《环保法》的修订早在2011年初就列入立法计划,并在当年11月递交全国人大常委会送审。而在今年2月,这份在全国人大“送审”的初稿被各地政府部门所抵制,博弈过程中删除和弱化了多处针对政府责任的硬约束条款。但是,近期披露的条款中强调政府责任的力度还是不小,《环保法》修订真可谓“守得云开见月明”。   《环保法》修订促进政府角色的转变,使其从原先环境破坏的推动者,转变为环境保护的监督者和实施者。盘雨宏认为,政府在角色转变的过渡阶段首先要加强的是环境监测能力。针对之前存在同一地区、同一流域不同部门公布的环境数据不同,环评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监测力度、环保质量评价等具有可操作性的基本制度。   中投顾问行业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此次《环保法》修订重点突出政府监督和企业责任,间接促进了环保监测仪器仪表行业的发展。自节能环保“十二五”规划实施以来,国内对仪器仪表的求购量在环保设备需求市场中占据首位,出现了供需严重不平衡的局面。此次《环保法》修订再一次给该行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国内企业要在冒着进口仪器仪表霸占大面积市场份额的重压下寻求崛起的突破口,才能真正迎来属于自己的“春天”。   中投顾问发布的《2012-2016年中国环保投资分析及前景预测报告》显示,在国内环保仪器仪表市场中,国产仪器所占市场份额较小,存在产品结构不完善、企业研发能力低等问题。国产成品以中低档产品为主,存在功能单一、故障率高、附加值低,趋同化倾向严重。技术含量较低的中小企业蜂拥而上导致市场竞争无序。
  • 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历程和思路
    一、修订历程我国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为1995 年7月13 日发布,1996 年3 月1 日实施。面对我国土壤环境形势的新变化、新问题和新要求,环境保护部2006 年立项修订该标准,由原标准编制单位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牵头承担。2007年9月原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在江苏溧阳召开土壤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包括本标准修订项目组在内的各项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单位参加,研讨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思路。2008年起,按照该会议精神,编制组广泛调研了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土壤环境标准体系及制定方法,并陆续提出多版修订草稿。2009年&mdash 2013年,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多次组织召开土壤环保标准制修订工作会议,并印发《关于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环办函[2009]918 号),就标准修订工作的几个关键问题广泛征集了国务院相关部委、各地方、相关科研机构的意见。同期,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要求,本标准编制单位结合修订思路编制了《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并承担了中荷土壤环境保护国际合作项目。《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4)、《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HJ 25.4-2014)和《污染场地术语》(HJ682-2014)等污染场地系列标准于2014年2月19日正式发布。其中,HJ 25.3-2014 是与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列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但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性,该标准仅规定了风险评估技术原则、方法,未规定启动风险评估的筛选值。2014年4月24日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15条、28条和第32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制度,以及大气、水、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制定实施HJ25系列标准得到上位法的有力支持。2014年6月26日,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在北京召开相关科研专家和管理部门代表参加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专题研讨会,明确建议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为评价对象,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评价适用HJ 25 系列标准并补充制订筛选值。2014年10月31日,环境保护部部长专题会议研究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同意修订后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继续以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为主,与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估标准共同构成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标准体系;不再规定全国统一的土壤环境自然背景值。按照上述会议精神,编制组完成了《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征求意见稿)》(修订GB 15618-1995)和《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征求意见稿)》(补充HJ 25.3-2014),即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二、修订依据和思路1.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 号);(3)《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 号);(4)《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 号)。2. 修订思路2.1 土壤污染物项目原标准中土壤污染物项目10个,其中:8个为无机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2 个为有机污染物(六六六、滴滴涕)。根据&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原标准规定的重金属污染物在全国范围检出率、超标率较高,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虽然有所下降,但在全国范围内仍有一定检出率,部分监测点出现超标,也继续保留为必测项目。与此同时,&ldquo 十一五&rdquo 土壤污染调查发现,土壤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有所增加,综合考虑污染物检出的区域特征、基层环境监测能力和土壤污染物作用机理研究进展,同时借鉴国外相关标准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增加了总锰、总钴、总硒、总钒、总锑、总铊、氟化物(水溶性氟)、苯并[a]芘、石油烃总量、邻苯二甲酸酯类总量等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适用于特定地区土壤污染调查与评价。2.2细化土壤污染物限值土壤pH 条件是影响土壤中重金属活性的首要因子,土壤pH 值越低,重金属活性越强、越容易被农作物吸收,尤其是在pH 值5.5 以下的土壤中活性强,而在pH 值5.5 以上的土壤中活性明显下降。为此,将原标准pH 值小于6.5 的情况进一步细分为pH&le 5.5 和5.5<pH&le 6.5 两档,分别规定限值,将原标准中的3档(pH&le 6.5,6.57.5)增加为4 档(pH&le 5.5,5.5<pH&le 6.5,6.5 pH&le 7.5,pH7.5)。标准修订过程中,相关各方普遍反映原标准中镉限值偏严。原标准中的镉限值是按照最保守取值原则确定的,即以最敏感粮食作物水稻籽粒中镉的食品安全标准0.2mg/kg 为依据,推算出各类土壤中镉临界浓度(含量),取其最小值。对全国不同土壤类型、不同作物种类、不同pH 条件下的试验显示,水稻在酸性土壤(pH&le 4)中的土壤镉临界含量为0.3mg/kg 左右;随着pH 值升高,土壤中镉活性降低,包括水稻在内的农作物对土壤中镉的吸收性能降低。与水稻相比,小麦、玉米、大豆等作物对土壤镉的吸收性能低,这些作物产区的土壤镉控制要求可以相应放宽。因此,不宜将0.3mg/kg 作为pH7.5 的所有土壤镉含量限值。考虑到以上情况,针对原标准按pH 值7.5 划分的镉含量两档限值、规定过粗的问题,本次修订将其细化为四档,按照pH 值从小到大,将原标准的0.3mg/kg 和0.6mg/kg 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 和0.6mg/kg。鉴于原标准中总汞、总砷、总铬、总铜、总镍、总锌按pH 值和用地类型分别规定的限值比较详细,且在实际应用中未出现普遍反映的不合理问题,本次修订暂未调整。对于土壤中的铅和六六六、滴滴涕,本次修订收严了限值。2.3收严土壤中铅含量限值原标准以铅对农作物生长影响为依据,按pH 条件规定了三档限值,分别为250mg/kg(pH6.5)、300mg/kg(pH6.5-7.5)、350mg/kg(pH7.5)。原标准发布于1995年,此后国内外农产品中铅含量限值标准均有所收严。例如,当时的淀粉制品食品卫生标准(GB 2713-81)规定的铅含量限值为1.0 mg/kg,而现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谷物及其制品中铅含量限值为0.2mg/kg。此外,我国铅土壤环境背景水平偏低,95%范围值为10.0-56.1mg/kg,中位值为23.5 mg/kg,算术平均值为26.0 mg/kg,几何平均值为23.6 mg/kg。近年来,我国多次发生铅污染事件,宽松的土壤铅含量限值不利于及时发现、应对铅污染问题。适度收严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有利于及时反映土壤铅含量上升、累积的趋势,也有利于分析周边污染源排放的大气、水中铅含量过高问题。考虑到以上情况,2006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规定食用农产品产地土壤中的铅含量限值为80 mg/kg,《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估技术规定》也采用80mg/kg 作为评价依据。因此,本次修订将农用地土壤铅含量限值收严为80 mg/kg。2.4收严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限值原标准中六六六和滴滴涕限值为0.5mg/kg,主要根据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污染状况和残留水平确定。我国从1983年起禁止使用六六六和滴滴涕,经过20 多年自然消解,土壤中六六六和滴滴涕含量水平已显著降低。&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显示,部分地区土壤六六六和滴滴涕仍有检出。六六六和滴滴涕属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首批重点控制的物质,且当前仍然是食品安全和国际贸易关注的重点污染物,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也规定了这两项污染物限值。因此,本次修订保留这两项污染物为必测项目,限值收严为0.1 mg/kg,与2006 年环境保护部发布的《食用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评价标准》(HJ 332-2006)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评价技术规定》一致。2.5选测项目含量限值本次修订新增10 种土壤污染物选测项目。鉴于目前国内对这些污染物项目的研究成果较少,其限值的确定主要参考了加拿大、德国、荷兰等国家的农用地土壤标准资料,以及&ldquo 七五&rdquo 土壤环境背景值研究数据和&ldquo 十一五&rdquo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数据,未按pH 值分档细化定值。2.6更新监测要求本标准更新了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目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布设和样品采集等要求应执行《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相关规定,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应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以上监测标准更新时,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监测要求随之更新。2.7补充实施与监督要求本次修订依据新《环境保护法》明确了标准实施和监督的三方面要求:一是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环保统一监督管理职能,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二是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26 条规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以及第28 条规定的环境质量达标管理制度,本标准作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应强制实施,实施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三是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的特殊性,尤其是大面积农用地土壤污染的治理修复成本过于高昂、不可承受,本标准的实施强调两点原则:首先,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土壤环境质量反退化原则,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本标准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其次,农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坚持因地制宜、在保障食品安全前提下治理修复成本最小原则,土壤污染物含量超过本标准的,对相应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地方政府应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32条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具体结合超标地区土壤性质、农作物种类等因素进一步开展评估,准确判断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和因素,采取针对性风险管控或土壤修复等措施。
  • 更低吸附+黄金标准 多肽生物分析的两大护法!
    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多肽一般是由100个以内氨基酸通过肽键连接而成的一类化合物,通常具有二级结构。自上世纪20年代胰岛素疗法问世以来,多肽药物一直在医药领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相比于小分子药物,多肽药物在生物活性和特异性方面比较高,同时稳定性方面比蛋白质药物较好。/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随着生物技术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多肽药物被开发并应用于临床,因适应证广、安全性高且疗效显著,多肽药物目前广泛应用于肿瘤、糖尿病、艾滋病、细菌真菌感染、免疫、心血管、泌尿等方面。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70a59597-0454-4c23-9f57-c07be703dbbe.jpg" title="7.png" alt="7.png"//ppbr//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14px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糖尿病药物利拉鲁肽的氨基酸序列图和药物产品图/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早在2017年FDA发布的“Impact Story”栏目中的一篇文章sup[1]/sup就提到,strong目前全球将近有100种上市的多肽药物,全球销售额约在150-200亿美元/strong。研发新的多肽药物以及多肽类仿制药都面临着巨大的机遇和挑战。/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DA收到的关于多肽药物新的适用症申请正在快速增加,同时仿制药的出现也正加速多肽药物的发展。然而为了确保仿制药与原研药的质量和疗效一致性,开发稳定的多肽药物分析和表征方法变得尤为重要。strongFDA的药品评价和研究中心(CDER)的专家们认为质谱(MS)技术是分析多肽药物非常关键的一项技术/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结合液相的色谱分离和质谱的检测,LCMS方法因其良好的专属性、高灵敏度、更宽的动态范围、以及更高的准确度和精密度,现已广泛用于多肽药物的分析方法开发中,尤其是含有生物基质的分析方法开发。strong同样LCMS方法也适用于多肽药物临床使用阶段的药物监测/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7月16日 岛津发布新品 LCMS-8060NX/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954c26fd-dac2-47fd-9684-914e7741b31c.jpg" title="8.png" alt="8.p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a href="https://www.instrument.com.cn/netshow/C239206.htm" target="_self"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strongspan style="color: rgb(84, 141, 212)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三重四级杆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span/strong/span/a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br/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但是相比于其他小分子药物,多肽因其具有吸附性以及分子量较大的特点,因此在样品的储存、预处理以及色谱柱的选择、仪器方法的开发等方面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尤其像多肽容易吸附到固体表面,最终可能导致浓度测量的偏差,通常推荐低吸附的材质产品来保存多肽药物。/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13f40756-2a0e-4c5f-b3dd-5a8e4bf6602e.jpg" title="9.png" alt="9.p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pan style="font-size: 14px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岛津SHIMSEN低吸附PP样品瓶/板/span/strong/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SHIMSEN低吸附PP材质系列样品瓶、样品板,利用专利技术对PP材质进行特殊化处理,从而达到大大降低吸附量的效果,以保障在分析检测中数据更高的准确性,也可有效避免由于吸附等原因带来的线性差、响应低、浓度改变等问题。/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b044a896-f4b1-426e-a731-784812a78a84.jpg" title="10.png" alt="10.p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在多肽药物的生物分析方法开发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问题就是内标(IS)的选择。内标在保证LCMS方法的准确度和方法稳健性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选择稳定同位素内标用于LCMS生物分析方法也逐渐成为“金标准”。考虑多肽药物生物分析方法的复杂性,选择稳定同位素内标时更是优先推荐含13C标记及标记数量更多的内标!/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岛津在药物生物分析领域除了提供仪器和消耗品外,还开发了高品质稳定同位素内标产品。/span/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tyle="max-width:100% max-height:100% "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2008/uepic/4adb6562-e107-4ab7-aaee-cc3287f837a6.jpg" title="11.png" alt="11.png"//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text-align: center "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font-size: 14px "岛津Alsachim稳定同位素内标/span/strong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indent: 2em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除了以上产品,岛津还提供多肽药物定制合成稳定同位素内标产品。所有内标均提供HPLC、LCMS、NMR详细检测数据。/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 /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1]参考文献:/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text-decoration: none "https://www.fda.gov/drugs/regulatory-science-action/impact-story-developing-tools-evaluate-complex-drug-products-peptides/span/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2em "br//pp style="line-height: 1.75em text-indent: 0em text-align: right "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供稿人:/spanspan style="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宋体, SimSun "岛津(上海)实验器材有限公司 市场部 周可鹏/span/ppbr//p
  • 空气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环境监测工作,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1年6月10日前反馈我部科技标准司。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 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黄翠芳 周羽化  联系电话:(010)84934068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   3.《环境空气 半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一一年五月五日
  • 九成香水和三成护发类化妆品查出致癌物
    九成受检香水查出有害物质 化妆品监管又添真空  化妆品行业近日再次陷入 “致病”风波,又一种致癌物质――邻苯二甲酸酯(PAEs)被曝光在大众面前。  据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调查报告中的数据显示,在此次抽查的国内个人洗护用品、化妆品及香水等产品中均有相当比例的产品被检出含有一种叫邻苯二甲酸酯的物质,其中有关香水含该物质的阳性检出率甚至高达92.3%。  报告作者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李洁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介绍,“过多使用含邻苯二甲酸酯的化妆品,会对人体造成危害。因为邻苯二甲酸酯是危害人类生殖能力的环境激素,经过动物实验证实为危害人体肝脏与肾脏的有害化学物质。”  部分化妆品曝出有害成分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关于化妆品中检出邻苯二甲酸酯情况报告》显示,在此次针对各类化妆品的“邻苯二甲酸酯大考”中,共有12种香水样品被检出含该成分,检出率达92.3%,护肤类与洗涤护发类化妆品的检出率则分别为47.1%和30.0%。值得注意的是,在儿童护肤类化妆品中亦有两件样品分别被检出邻苯二甲酸酯DEP和邻苯二甲酸酯DEHP。  在塑料包装和化妆品生产中被广泛应用的邻苯二甲酸酯在国外已屡被质疑,矛头直指其可能对人体生殖系统造成不良影响。李洁指出,邻苯二甲酸酯是国际上重点监控的内分泌干扰激素,其损害严重时可导致细胞突变,最终致畸和致癌。欧盟、美国等已将PAEs列为优先控制污染物,并不断增加监控种类。我国也将DMP、DBP和DOP三种邻苯二甲酸酯列入 “中国环境优先污染物黑名单”。  清华大学化学系教授成昌梅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指甲油含该有毒成分的量最高。其中含有的邻苯二甲酸酯在人体和动物体内发挥着类似雌性激素的作用,可使男子精液量和精子数量减少,严重的会导致睾丸癌 同时,增加女性患乳腺癌的几率,甚至还会危害她们将来生育男婴的生殖系统。”  此外,有美国的相关课题研究显示,该物质对儿童的神经发育也有影响。  相关监管标准存真空  然而,突然被曝光的“致癌成分”可能难以从根本上对化妆品的监管起到长效作用。成昌梅表示:“我国目前对邻苯二甲酸酯的含量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普通消费者很难从国内的商品标注上看到该物质的含量。”  “在监管层面,企业如果添加这个成分,至少目前是不会被要求下架的,”李洁表示,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对邻苯二甲酸酯进行的检测中,毒性测试量化具有一定的难度,并且很难鉴定是引入该成分还是添加的。正是由于目前暂无标准的检测方法,国家也暂时未出台对邻苯二甲酸酯限量的标准,因此现在所做的检验都是根据 《化妆品卫生规范》上的要求进行的。检测和监管都没有铁律可以执行。”  李洁表示,在欧盟和美国的一些地区,邻苯二甲酸酯已被禁用。据了解,美国FDA(食品和药物管理局)虽然没有禁止在化妆品中添加邻苯二甲酸酯,但是美国商品标签法案明确要求,若化妆品中添加了邻苯二甲酸酯,必须在标签中明确标出,使消费者有了解并选择的权力。欧盟于1999年便正式对3岁以下儿童使用的用品及玩具中三类邻苯二甲酸酯(DEHP、DBP、BBP)含量进行严格限制,浓度不得超过0.1%,且违规的上架产品均被问责并召回。  针对化妆品中可能含有致癌物一事,《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了多家化妆品集团。  资生堂(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公关部部长杨燕表示:“得知该事已有数月,不过资生堂方面不会就此事接受媒体采访”。上海家化公关部经理何娜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采访时则表示得知此事,并称“那些含邻苯二甲酸酯成分的生产企业中,肯定没有上海家化。”  对于公司产品中是否含有邻苯二甲酸酯,截至记者发稿,全球香水巨头科蒂集团中国公司及日化大佬联合利华集团尚未给予回复。  ◆邻苯二甲酸酯  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是一种环境激素的总称,被工业界使用的邻苯二甲酸酯有20多种,主要作为增塑剂、软化剂、载体等应用在化妆品、洗涤用品、建筑材料和润滑油中。邻苯二甲酸酯在化妆品行业的使用功效主要集中在:“使指甲油能降低其脆性而避免碎裂 使发胶在头发表面形成柔韧的膜而避免头发僵硬 使用在皮肤上后,增加皮肤的柔顺感,增加洗涤用品对皮肤的渗透性 同时还可作为一些产品的溶剂和芳香的固定液。”
  • 美国退出《巴黎气候协定》并非都是坏事 仪器业或许迎来利好
    p 2017年6月1日,美国特朗普总统宣布退出《巴黎气候协定》,这一天距离6月5日世界环境日还有四天时间。这个有194个国家参加的《巴黎气候协定》是各国人民为拯救地球、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家园不懈努力的结果,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应对气候变化的第三个里程碑式的国际法律文本,由此形成了全人类共同参与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势。当然这个《协定》的达成也是以美国、欧盟、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与以中国、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激烈博弈的结果。至于博弈的激烈程度,有兴趣的网友可以再去温习一下“原央视名记柴静PK院士丁仲礼”这一曾在网上广为流传的视频。/pp 而在世界环境日这天,恰好有公司同事问我,今天不搞点动静么?这个建议倒也提醒了笔者,正好在这个比较特殊的日子里,试着分析分析美国这位商人出身的总统的这一“惊世骇俗”之举(也算得上是环境界的一件大事)可能会对仪器市场产生哪些影响。/pp 就在今年的3月28日,特朗普在环境保护局,在十几位美国矿工代表的见证下签署了能源独立行政令,旨在推翻前总统奥巴马有关气候变化的《清洁能源计划》,同时在能源产业方面,计划重新大规模开采并使用煤炭等传统能源。特朗普认为《巴黎协定》会影响美国传统产业的复兴,影响他庞大的基础设施发展计划和充分就业计划。/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df7cdb728e339b5_size105_w1024_h51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6d550a4b-27cd-4937-86ef-2c60e003757f.jpg"//pp 笔者通过互联网进行了一下相关搜索,发现原来美国才是全球煤炭储量老大。美国煤炭探明储量占全球的27%左右,是位居第三位的中国的两倍左右。虽然煤炭储量只有全球的12.8%,但中国生产和消费的煤炭,均占全球的一半左右。此外,中国还是全球最大的煤炭进口国。为什么煤炭是中国目前最主要的能源,除了本身储量大以外,另一个原因也很简单,两个字——“便宜”。相关资料显示,在所有的石化能源中,煤炭是最便宜的一种能源,同等的发热量,用煤的成本只相当于用油的30%,天然气的40%。/pp 自然,作为商人出身的特朗普,这笔经济账肯定是算得清楚的。特朗普认为煤炭是美国人的“金饭碗”,美国不仅可以实现能源自给,甚至能成为全球最大的天然气、石油和煤炭生产国。如果这些埋在地下的东西被充分利用起来,至少可以给美国带来50万亿美元的收益。目前,美国虽然拥有全球最大的煤炭储量,但在2016年煤炭的出口量,连澳大利亚或者印尼的四分之一都没有。/pp 毫无疑问,一旦特朗普总统的复兴“受到太久伤害”的美国煤炭产业计划付诸实施,对于科学仪器市场而言,首先被带“火”的估计是那些a style="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title="" href="http://www.instrument.com.cn/list/sort/36.shtml" target="_self"煤质检测专用仪器/a。而在这一领域,中国特别是在湖南地区有一些非常不错的企业,其中还包括一家创业板的上市公司。笔者觉得这些企业不妨偶尔关注一下美国政府在这方面的最新动向,针对美国市场做一些前期的调研工作。/pp 其次,一旦美国地下丰富的煤炭资源被开采出来后,除了用于出口外,自己如何利用这些煤炭也是一个很值得外界关注的事情。美国的煤炭业曾被媒体宣布是“正在走向终结”的产业,其中美国当地严格的环境保护法规是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如何更加清洁地利用煤炭资源,同时最好成本还能得到有效控制,很可能将是摆在特朗普总统面前的一道新课题(当然,如果只出口自己不大规模使用,那另当别论)。不过特朗普总统在竞选期间,曾经呼吁增加化石燃料钻探,减少环境监管,不知道他当选后在这方面是否会有实质性动作,还是只是为了迎合选民,说说而已。/pp 总之,美国的空气未来是否依然能够保持又甜又鲜,与之密切相关的气体环境监测仪器市场究竟能从美国未来因此事件导致的多方博弈以及特朗普总统“任凭身后洪水滔天”的行事风格中获利多少,需要我们进一步观察。/p
  •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征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等有关要求,根据我省实际,现将湖南省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制定项目承担单位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内容1.制定工业废水高氯酸盐污染物排放标准;2.制定水质高氯酸盐监测方法标准。二、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有与申报项目相关的工作背景和技术能力,熟悉国家和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二)拟任项目负责人应为申报单位的在职人员,具有扎实专业知识、丰富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三)申报单位应于2023年11月30日前完成标准文本编制,并为配套标准实施的执法检查要点制定提供技术支撑。(四)鼓励申报单位组建技术团队,一体化承担制定项目。三、申报材料报送要求申报单位认真填写申报材料(见附件),由申请单位、合作单位(如有)签署意见并盖章,于2023年6月20日前报送省生态环境厅,申报材料应同时报送纸质文件(一式三份)和电子文档。四、承担单位确定方式承担单位采用公开征集、自愿申报、资格初审和会议评审等方式确定。答辩时间初步定于2023年6月底,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请申报单位提前准备10分钟的PPT演示材料。根据评审结果,若某项目所有申报单位均不能达到承担该项目的要求,该项目暂不启动。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联系人:左莉娜地  址:长沙市万家丽中路3段118号邮  编:410014电  话:0731-85698179邮  箱:zln85698179@163.com  附件:湖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3年6月7日
  •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修订草案公开 拟增10项污染物选测指标
    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今日向媒体通报,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 15618-1995)的修订草案《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即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这位负责人表示,考虑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法律制度不全、环境科研基础薄弱等现实情况,环境保护部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反复研究标准修订工作思路,并于2009年就其中若干关键问题公开征集了社会各界意见。在充分借鉴国外做法基础上,结合全国土壤污染调查等工作成果,环境保护部又于2014年2月19日发布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修复系列标准(HJ 25.1~4-2014),部分解决了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适用范围小、项目指标少等问题。本次公开征求意见的两项标准是上述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延续和补充,也是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关键内容。  这位负责人介绍,《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是对现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直接修改,适用于农田、果园、茶园、牧草地等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修订草案删除了现行标准中&ldquo 一刀切&rdquo 规定的自然背景值(一级标准值)和高背景值(三级标准值),按照土壤pH条件将原标准规定的镉(Cd)限值由0.3mg/kg和0.6mg/kg两档细化为0.3mg/kg、0.4mg/kg、0.5mg/kg和0.6mg/kg四档,收严了铅、六六六、滴滴涕3项污染物限值,增加了总锰、总钴等10项污染物选测项目,更新了监测规范。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二条等关于制定、实施环境质量标准的规定,实施《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标准草案据此提出了实施和监督要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指导值》规定的118种土壤污染物的风险筛选指导值,依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技术导则》(HJ 25.3-2014)确定,适用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的筛查和风险评估的启动。这一标准是对HJ 25系列标准的补充、完善,主要针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问题复杂多样、个体差异性大、不适合统一制定环境质量标准的特点,围绕落实《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二条,为建立和完善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提供配套技术规范。实施HJ 25系列标准的责任主体是各类建设用地的土壤环保责任人,包括工业企业、地产业主等单位或个人,相关地方政府应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对于责任人无法确定或责任人无力负责的建设用地,必要时由相关地方政府代为履行责任。  这位负责人说,鉴于土壤环境问题具有区域差异性、污染累积性,治理修复成本高、难度大等特点,两项标准均强调土壤环境反退化原则,即土壤中污染物含量低于标准限值的,应以控制污染物含量上升为目标,不应局限于&ldquo 达标&rdquo 对于超标的土壤,应启动土壤污染详细调查,进一步开展风险评估,准确判断关键风险点及其成因,采取针对性管控或修复措施。
Instrument.com.cn Copyright©1999- 2023 ,All Rights Reserved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页面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