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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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相关的仪器

  • SPEC Pro 6000防护型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采用分体式结构设计,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与手套箱结合,样品接触部件置于手套箱室内,通过安装在箱室壁上的手套对箱室内的样品进行操作,保证操作人员的安全,可被广泛应用于军工、航空、核工、医疗等行业。产品概述性能优势深度定制化的ICP-OES手套箱和光谱仪主机分体式设计,保证仪器的主机和射频发生器部分不受样品污染,降低器件损坏几率,除进样部分外可以像普通仪器一样进行维修维护,减小维修成本。封闭的操作平台手套箱视窗采用了8 mm钢化玻璃设计,操作手套采用防辐射材料,实验人员带着手套进行样品的上样、回收操作,并进行日常仪器配件的维护处理,有效的保障了实验环境的使用及实验人员的健康安全。安全的物料转移系统采用大小过渡仓隔离设计,样品与工具分开传递,确保物料转移过程中不污染环境,实现放射性物料或高毒性样品无泄漏转运。稳定经典的光学系统经典的中阶梯光栅二维分光系统,采用36度的热平衡控制光室,确保仪器的稳定运行;氩气流体力学仿真设计,使光学系统快速建立高纯氩气氛围,实现紫外分析,省时省氩气;背照式高速CCD采集器件,采用专业的防溢出设计,可同时分析高低含量。稳定可靠的全数字自激式全固态射频电源射频电源与手套箱分体式设计,有效防护样品对射频电源的影响,维护方便;700-1600W连续功率可调;水冷式设计,迅速散热,有效提升可靠性;内部功率、温度连锁保护;功率稳定性0.1%稳定的进样系统多路数字质量流量控制器,准确控制每一路氩气,控制精度达0.01 L/min,保证测量数据的稳定性;高精度12转子4通道蠕动泵,确保稳定进样的同时,可根据需求加入内标溶液,标准加入溶液等,有利于复杂样品分析;全分体式炬管,自准直安装,针对不同的应用,仅需更换中心管即可,降低成本。稳定高效的全中文Element V软件系统完备的方法库作为基础,降低使用者摸索新方法的时间;丰富的处理技术,支持标准加入法、内标法、定性半定量、干扰元素校正等多种分析方法;自适应积分算法,使得高低含量均可达到较好的灵敏度。应用领域核工业,军工:放射性样品元素分析医疗,生物安全:生物防护性样品分析地质:特殊的进样环境,如无氧,真空,负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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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介绍: 德瑞克 DRK208 医疗卫生防护材料熔体流动速率仪,是一款针对医用kou罩、手术衣、防护衣等医疗卫生防护材料,熔喷专用聚丙烯和防粘非织造布用聚丙烯树脂的检测设备。其规定要求:√ 熔喷专用聚丙烯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大应不*过1500 g/10min√ 纺粘非织造布用聚丙烯树脂:熔体质量流动速率(MFR)*大应不*过1500 g/10min执行标准:德瑞克 DRK208 医疗卫生防护材料熔体流动速率仪,符合GB3682、ISO1133、ASTMD1238、ASTMD3364、DIN53735、UNI—5640、JJGB78—94等标准的要求,并按JB/T5456《熔体流动速率仪技术条件》标准制造。功能特点:显示/控制方式:微控型PID自动控温;手/自动切料;编码器采集位移;时控/位控自动试验;手动称量;可快速加载;可打印试验;结果显示(MFR、MVR、熔体密度)。技术参数:测量范围:0.01-1500.00 g/10min质量流动速率(MFR) 0.01-1500.00 cm3/10min体积流动速率(MVR) 0.001-9.999 g/cm3 熔体密度温度控制范围: 50-400℃控温精度: 0.1℃,显示精度:0.01℃料筒: 内径9.55±0.025mm,长度160 mm活塞: 头部直径9.475±0.01 mm,质量106g口模: 内径2.095 mm,长度8±0.025 mm标称负荷: 质量:0.325㎏、1.2㎏、2.16㎏、3.8㎏、5.0㎏、10.0㎏、21.6kg 准确度: 0.5%位移测量范围:0~30mm,*度±0.05mm电源电压:220V±10% 50HZ加热功率:550W仪器外形尺寸:560×376×53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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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防疫个体呼吸电动送风防护装备B7 产品规格:S/M/L/XL产品颜色:白色产品款式:连体款(外穿搭)本产品为卫生防疫人员提供了一整套电动送风正压式生物防护系统,对细菌、病毒以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等具有可靠的防护作用。突发事件时,方便救援人员携行和迅速装备。适用范围卫生防疫操作人员需进入含有或疑似细菌、病毒以及有毒有害液体、气体、气溶胶、颗粒物等危险环境。技术参数【正压式防护头罩】集呼吸防护、面部皮肤及眼睛防护于一体。佩戴舒适,头罩顶内设有呼吸管,自上向下气流避免面镜起雾。弧形面屏,拥有好的视野。【 可充电聚合物锂电池】可充电聚合物锂电池充电一次需6小时,调节呼吸器到风量时能持续工作6小时,调节呼吸器到最小风量时能持续工作20小时。电池低电量蜂鸣报警。 生物防护服生物防护服采用膜复合技术,三层复合结构,面料轻薄柔软、三防一 透。 【滤毒罐】过滤效率高,过滤精度0.3μm 能过滤各种粉尘及细菌、病毒,还能去除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 收纳袋】B5防护服面料,可重复洗消使用;可收纳污染后的生物防护服、手套、靴子、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专用生物防护靴】对有毒有害液体、气体、气溶胶等具有高阻隔性;对合成血液及细菌、病毒具有抗穿透性;不渗水;耐洗消;耐酸碱腐蚀;大底耐磨。 【卫生防疫专用氯丁防护手套】选用天然氯丁橡胶,对强酸、强碱、油脂有一定的防护性能,易于洗消,柔软贴手,弹性好,耐撕裂,穿戴舒适。【 送风器】密封性好,主机防液体喷溅,可直接进行喷洒消毒可同时使用2~3个滤毒罐送风量大。加滤毒罐后送风量为170~280L/Min,风量可变速调节。噪音55dB 【送风管出风口】送风管出风口一端接入头罩后方的接口处,并配有金属卡箍调节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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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分享】100多个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免费下载

    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GBZT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放射防护标准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5-2006 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GBZ177-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78-2006低能γ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GBZ179-2006医疗照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GBZT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WS262-2006后装γ源治疗的患者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263-2006医用磁共振成像(MRI)设备影像质量检测与评价规范国标委发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及检验方法公告 GBZ 165-2005 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T 152 —2002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GBZ/T 151 —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GBZ/T 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GBZ/T 145 -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GBZ/T 144 -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GBZ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38—2002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GBZ132—2002工业γ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GBZ131—2002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30—2002医用χ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Z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T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T18883-2002室内空[url=https://insevent.instrument.com.cn/t/bp][color=#3333ff]气质[/color][/url]量标准 GBT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像质量保证检测规范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γ 射线辐射灭菌标准GB16351-1996:医用γ 射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T16146-1995: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GBT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3-1995: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法GBT16142-1995:不同年龄公众成员的放射性核素年摄入量限值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α能谱分析方法GBT16140-1995:水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6139-1995: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GBT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GB14883.10-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铯-137的测定GB14883.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碘-131的测定GB14883.8-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钚-239、钚-240的测定GB14883.7-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天然钍和铀的测定GB14883.6-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镭-226和镭-228的测定GB14883.5-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钋-210的测定GB14883.4-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钷-147的测定GB14883.3-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 锶-89和锶-90的测定GB14883.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氢-3的测定GB14883.1-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GB14882-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GB11924-89辐射安全培训规定GBT11743-19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γ能谱分析方法GBT11713-1989:用半导体γ谱仪分析低比活度γ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GB88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GB6566-2000建筑材料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5749-85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WST 76-1996: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WST 75-1996:医用X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WST234-200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WST189-1999:医用X射线诊断设备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WST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γ 能谱分析方法WS 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GB(T)4960.5-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 GB(T)4960.4-1996核科学技术术语放射性核素免费下载地址: http://www.nirp.cn/shownews.aspx?id=236

  • 【分享】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目录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号批准日期实施1GBZ113—2006核与放射事故干预及医学处理原则GBZ113-2002、GBZ/T113-20022006-11-032007-04-012GBZ114—2006密封放射源及密封γ放射源容器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4-2002、GBZ 135-20022006-11-032007-04-013GBZ115—2002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GB16355-19962002-04-082002-06-014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GB16356-19962002-04-082002-06-015GBZ117—2006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 117-2002,GBZ/T 150-20022006-11-032007-04-016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GB16358-19962002-04-082002-06-017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GBZ119—20022006-11-032007-04-018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GBZ120—20022006-11-032007-04-019GBZ121—2002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GB16364-19962002-04-082002-06-0110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防护标准GBZ122—20022006-11-032007-04-0111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Z123—20022006-11-032007-04-0112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7-19962002-04-082002-06-0113GBZ125—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GB16368-19962002-04-082002-06-0114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GB16369-19962002-04-082002-06-0115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GB17060-19972002-04-082002-06-0116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GB5294-20012002-04-082002-06-0117GBZ129—2002[td=1,1

  • 【分享】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分类号】 4071068403 【标题】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卫生部 【颁布日期】 841224 【实施日期】 84122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检疫 【文号】 【名称】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4792—84) 【题注】                 全文               1.引 言   1.1本标准的宗旨是;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及其后代的健康与安全,并提高放射防护措施的效益;在此基础上促进我国放射工作的发展。   1.2从上述宗旨出发,对电离辐射源的使用必须将其产生的照射给予适当限制,从而防止发生对健康有害的非随机效应,并将随机性损害效应的发生率降低到认为可以接受的水平。  1.3本标准适用范围   1.3.1使用电离辐射源或产生电离辐射的一切实践活动。   1.3.2对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接受电离辐射照射需加控制的一切实践活动 。   1.4在1.3所列范围内进行与防护有关的设计、监督、管理时,必须遵从以下基本原则。   1.4.1实践的正当化:产生电离辐射照射的任何实践要经过论证,或确认该项实践是值得进行的,其所致的电离辐射危害同社会和个人从中获得的利益相比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拟议中的实践不能带来超过代价(包括健康损害代价和防护费用的代价)的净利益,就不应当引进该项实践。   1.4.2放射防护最优化:应当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以放射防护最优化为原则,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净利益,从而使一切必要的照射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1.4.3个人剂量的限制:个人所受照射的剂量当量不应超过规定的限值。   1.5凡从事放射工作的单位均应设立专职防护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放射防护工作,按有关规定上报防护监测数据或资料,并接受该地区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1.6对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应加强安全和放射防护知识的教育,并定期进行考核,使他们自觉遵守有关放射防护的各种标准和规定,有效地进行防护并防止事故的发生。新参加工作的人员要经过放射防护部门的考核,领取合格证后才可以从事放射工作。   1.7各省、市、自治区及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标准的原则和要求,结合各地区各部门的特点,制订相应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 2.放射工作人员的剂量限值   2.1放射工作人员的年剂量当量是指一年工作期间所受外照射的剂量当量与这一年内摄入放射性核素所产生的待积剂量当量二者的总和,但不包括天然本底照 射和医疗照射。   2.2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剂量限制要考虑随机性效应和非随机性效应。同时满足以下两种限值:   2.2.1为了防止有害的非随机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 得超过下列限值。 眼晶体 150mSv(15rem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 500mSv(50rem)   2.2.2为了限制随机性效应,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 WT HT ≤50MSv(5rem)  式中:    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y (rem)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 因子(见附录F)    ∑T WTHT ——称有效剂量当量,用HE 表示   2.3放射工作人员一年中摄入放射性核素的量,不应超过附录B列出的年摄入量限值(ALI)。   2.4为了便于监测和管理,推导出工作场所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导出浓度。见附录B。在不超过年摄入量限值和符合2.6款的基础上,其浓度可依据实际的摄入量而增减。   2.5在内外混合照射的情况下,满足下列不等式和2.2.1及2.6的要求可以认为不会超过所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剂量限值。       HE         Ij   (---------)+∑----≤1          -1    ALIj     50mSv• 年   式中:     HE——外照射的年有效剂量当量               -1     ∑T WT HT ,mSv年                       -1    Ij ——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Bg年    ALIj——放射性核素j的年摄入量限值,Bg          -1         年          -1     50mSv年 ——放射工作人员有效剂量当 量限值   2.6在一般情况下连续3个月内一次或多次接受的总剂量当量不要超过年剂量限值(2.2至2.5段)的一半。   2.7放射工作条件的分类:为了便于管理,将放射工作条件分成三种 甲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有可能超过15mSv(1.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下的工作人员,要有个人剂量监测,对场所要有经常性的监测,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受照剂量和场所监测档案。   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15mSv(1.5rem)。但有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要定期进行监测。要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并建立个人受照射剂量档案。   丙种工作条件:一年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很少可能超过5mSv(0.5rem)对于这种工作条件的场所,可根据需要进行监测,并作记录.。   2.8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有时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由本单位领导及防护负责人批准,其有效剂量当量在一次事件中不大于100mSv(10rem),一生中不大于250mSv(25rem)并满足2.2.1款的要求。接受这种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的有效剂量当量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 康档案。   2.9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仅指内照射而言)及16~18岁的实习人员,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不得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10从事放射工作的育龄妇女所接受的照射,应严格按均匀的月剂量率加以控制。  2.11未满16岁者,不得参与放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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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卫生部复审标龄满5年的现行卫生检测标准
    国家卫生部于2010年1─3月对标龄满五年的现行卫生标准进行复审。经复审,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81项(附件1),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废止的卫生标准9项(附件2)。  特此通告。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  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  国家卫生部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1:继续有效的卫生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Z 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2GBZ/T160.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锑及其化合物3GBZ/T160.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钡及其化合物4GBZ/T160.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铍及其化合物5GBZ/T160.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铋及其化合物6GBZ/T160.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镉及其化合物7GBZ/T160.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铬及其化合物8GBZ/T160.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钴及其化合物9GBZ/T160.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铜及其化合物10GBZ/T160.1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镁及其化合物11GBZ/T160.1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锰及其化合物12GBZ/T160.17-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钾及其化合物13GBZ/T160.18-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钠及其化合物14GBZ/T160.19-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锶及其化合物15GBZ/T160.2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钽及其化合物16GBZ/T160.2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铊及其化合物17GBZ/T160.23-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钨及其化合物18GBZ/T160.2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钒及其化合物19GBZ/T160.25-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锌及其化合物20GBZ/T160.3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砷及其化合物21GBZ/T160.3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硒及其化合物22GBZ/T160.3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碲及其化合物23GBZ/T160.4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脂环烃类化合物24GBZ/T160.4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芳香烃类化合物25GBZ/T160.49-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硫醇类化合物26GBZ/T160.5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烷氧基乙醇类化合物27GBZ/T160.53-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苯基醚类化合物28GBZ/T160.5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醌类化合物29GBZ/T160.58-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环氧化合物30GBZ/T160.6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酸酐类化合物31GBZ/T160.64-2004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不饱和脂肪族酯类化合物32GBZ/T160.65-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卤代脂肪族酯类化合物33GBZ/T160.66-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酯类化合物34GBZ/T160.67-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异氰酸酯类化合物35GBZ/T160.7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乙醇胺类化合物36GBZ/T160.7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肼类化合物37GBZ/T160.72-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胺类化合物38GBZ/T160.74-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芳香族硝基化合物39GBZ/T160.79-2004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药物类化合物40GBZ/T160.80-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炸药类化合物41GBZ/T160.81-2004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生物类化合物42GBZ110—2002急性放射性肺炎诊断标准43GBZ/T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44GBZ/T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45GBZ115—2002χ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46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卫生防护标准47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8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49GBZ131—2002医用χ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50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51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52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53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54GBZ141—2002γ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55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56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57GBZ/T 144 -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58GBZ/T147—2002χ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59GBZ/T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60GBZ161—2004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61WS/T203-2001输血医学常用术语62WS/T200-2001儿童少年斜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63WS/T201-2001儿童少年弱视的诊断及疗效评价64WS/T202-2001儿童少年屈光检测要求65WS219-2002儿童少年矫正眼镜66WS/T182-1999室内空气中苯并(a)芘卫生标准67WS/T183-1999环境砷污染致居民慢性砷中毒病区判定标准68WS/T199-2001公共场所卫生综合评价方法69WS/T206-2001公共场所空气中可吸入颗粒物(PM10)测定方法—光散射法70WS196-2001结核病分类71WS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72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73WS/T239-2004职业接触二硫化碳的生物限值74WS/T240-2004职业接触氟及其无机化合物的生物限值75WS/T241-2004职业接触苯乙烯的生物限值76WS/T242-2004职业接触三硝基甲苯的生物限值77WS/T243-2004职业接触正己烷的生物限值78WS/T118-1999全国卫生行业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商品、物资)分类与代码79WS/T119-1999生存质量测量表80WS218-2002卫生机构(组织)分类与代码81WS233-2002微生物和生物医学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准则  附件2:废止的卫生标准目录序号标准号标准名称1GBZ/T 145 -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2WS/T78-1996克山病监测3WS/T105-1999大骨节病病情动态评价4WS/T106-1999地方性氟中毒病区饮水氟化物的测定方法5WS/T193-1999大骨节病病情监测方法6WS/T198-2001饮水用聚合氯化铝卫生标准7WS205-2001公共场所用品卫生标准8WS/T186-1999人体体表放射性核素污染去污处理规范9WS238-2003非淋菌性尿道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
  • 《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2023年3月1日起实施
    无损探伤在工业方面的应用非常广泛,是检查金属或非金属物体内部缺陷的主要方法之一。做好放射防护工作,是工业探伤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前提。GBZ 117—2015《工业X射线探伤放射防护要求》、GBZ 132—2008《工业γ射线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和GBZ 175—2006《γ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项标准自颁布以来,对提高工业射线探伤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水平、降低工业射线探伤放射事故的发生率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关放射防护标准的修订,以及工业射线探伤技术的改进,上述标准已难以满足对工业射线探伤的放射防护要求,为方便监督管理部门、探伤从业人员以及监测评价等相关人员使用,国家卫健委于2022年10月发布GBZ 117—202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对上述3项标准进行整合修订,并于2023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1)更改了探伤机放射防护性能的要求;(2)增加了“使用单位放射防护要求”;(3)更改了控制区距离的估算;(4)将放射防护要求场所相关的空气比释动能率更改为周围剂量当量率;(5)删除γ探伤机性能验收检测内容;(6)删除管道爬行探伤装置、γ探伤机快门形式的示意图。GBZ 117—2022《工业探伤放射防护标准》如下:
  •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相关问题官方(环境部和各地省厅等)答复汇总
    一、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来信选登关于环保问题网上咨询及液氨冷库卫生防护距离问题的答复意见2015-12-10来信:环保部各位领导:您们好!查看环保部官方网站,并没有专门处理环保问题的的链接,有时对环保标准和环保问题的理解问题需要咨询,对环保相关规定的咨询,需要由专门人员回复解决,建议设置专门链接定期处理回复类似环保问题。液氨存储达到重大危险源(16t),主要是冷库制冷。在环评上进行分析时,防护距离该如何确定,现在查看相关的法律规范,并没有相应的标准,建议出台相关危险品存储的防护距离标准。回复:关于排污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和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第17号公告)中也已经做出明确规定,即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根据污染源的性质和当地的自然、气象条件等因素,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若仍有其他环境标准执行方面的问题,可拨打环境标准咨询热线“010-84913998”。 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018-10-31来信:兰州一栋新修的高层住宅,距离附近通信基站不足10米(该基站架在7层楼的楼顶),请问这样符合环保规定吗?因为北京有明确规定:发射天线主射方向50米范围内、非主射方向3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有高于天线的敏感建筑物。工信部《通信王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 5039-2009)》:移动通信基站选址宜避开电磁辐射敏感建筑物。在无法避开时,移动通信基站的发射天线水平方向 30 米 范围内,不应有高于发射天线的电磁敏感建筑物。由于兰州没有具体规定,兰州市政府以辐射符合国家标准为由拒绝调整基站站址。由于基站距离住宅太近,给附近居民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恳请环保部明确基站与住宅等敏感建筑的距离,以便做到有法可依。回复:依照我国相关环境标准,通信基站周围电磁环境质量应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的限值要求。我部未对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物的距离作出要求。根据《关于发布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等17项通信建设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2009〕76号),您来信中提到的《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暂行规定》(YD5039-2009)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建议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咨询相关信息。 二、生态环境部复函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原福建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水泥厂环境防护距离的请示》(闽环保监〔2008〕14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社会、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建设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二、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环境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等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若与上述环保标准要求不一致,应从严掌握。 二○○九年九月十八日主题词:环保建设项目 防护距离 标准 复函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三、全国环评技术评估服务咨询平台公众端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日期:2021-07-14问:报告表编制指南中未提到卫生防护距离,但是《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中提到的 有毒有害物质,是否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的物质?[ 工业类建设项目环评 ]2021-07-14 16:31:39答:不是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是环境影响报告表专用的,用于确定是否做专题用,物质种类很少,意思是不要随便就加一个专题。跟以前的思路完全不一样,为是的简化。《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这个我个人认为是延续这前的卫生防护距离,有争议的是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环保部门当宝贝,闹出一些乱子说不清。现在不给标准只给算法,是因为大气防护距离执行的不理想,因为不超标大气防护距离就不设,超标了还能通过环评吗?卫生防护距离必须设,这是问题所在,就好比无组织排放、废润滑油这一类的问题,没有一个度,沾上边了就栓住了,其实这是产生麻烦的根源所在。有量,还要有度。没有度的量,衡得再准也是无益。2021-07-17 08:37:01 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 39499-2020)里的“特征有害物质”具体指哪些?日期:2021-06-12问: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39499-2020)里的“特征有害物质”具体指哪些?常见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机废气、硫化氢、氨气,哪些算有害物质,哪些不算?有没有具体的判断标准或清单?[ 导则标准与技术规范 ]2021-06-12 10:52:14答:根据该标准中特征大气有害物质的定义“有关行业企业在正常生产时通过无组织排放形式扩散到周边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按照这个定义理解,基本上有排放标准的污染物都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但是《大气有害物质无组织排放卫生防护距离推导技术导则》(GB_T 39499-2020)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并归口,且属于推荐标准。建议环评中可不体现,环评中只核算大气防护距离即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2021-06-12 17:20:05答:问题是实际中,像养殖场这种项目,环评里都要对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满足进行说明。2021-06-21 11:31:07 四、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请问500KV高压线距离居民屋安全距离是多少?这个100米距离的电磁辐射能达到多少微特斯拉(μt)?2011-03-02答:500kV输电线路距民房距离环保上无距离规定,只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超标准即可.工程设计上有距离要求,工程拆迁距离为边线5m范围内.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评价范围为线路走廊两侧30m,100m距离已超出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评价范围。一般边线外5m处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已能达到环保限值要求。 农村地区猪场是否必须执行500米卫生防护距离?2015-02-11答:根据《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距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等区域的下风向至少500米以上距离,因此,首先应明确项目所在区域是否属于上述区域,若不属于,可依据环评来确定合理的与周边居民区的防护距离。 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的问题2019-01-09问:商住办公土地开发类项目,旁边有工业企业,需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请问下其卫生防护距离计算是指污染源车间到住宅建筑物的距离还是污染源车间到商住土地项目的红线距离?答复: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无组织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国家标准委将1077项卫生防护距离由强制标准改为推荐标准后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对防护距离问题如何操作?2017-10-31答复:推荐性国家标准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建议在建设项目环评开展过程中,结合项目及周边环境状况论证确定。 针对较大型的规模化养殖场的卫生防护距离在项目建设中应执行哪一个标准?2017-10-30答:1、《村镇规划卫生标准》(GB18055-2000)已被《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替代,该标准由前卫生部和国标委联合发布,并于2013年5月起实施,适用于村镇新建、改建、扩建的规划,也适用于已现有村镇规划的卫生学评价。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为环保行业推荐标准,其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由环评论证并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确定。3、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选址和污染防治等须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的相关要求。4、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等的建设还需按照《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令2010年 第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向省厅报批的环评文件是否需要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是否只执行有行业标准的卫生防护距离?2017-11-08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养猪场卫生防护距离怎么执行?2017-10-31答: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为环保行业推荐标准,其内容要求不具强制性,是否执行由环评论证并经有审批权环保部门在新建、改建、扩建养猪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批复确定。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环评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 炼油厂要距离居住村庄多远?2018-03-21答:炼油企业环境防护距离设置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及环境保护部《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确定防护距离标准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24号)等的相关要求,由环境影响评价论证确定。 卫生防护距离的问题问:根据《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屠宰场有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该文件中的敏感区包括居民区、学校、医院。请问酒店含有餐饮、旅客住宿,是否不属于该文件定义的敏感区?即卫生防护距离内能否设有此类酒店(含有酒店旅客住宿)?受理时间:2020-03-25答复时间:2020-03-25答复:您好!《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建议您向卫生部门咨询。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畜禽养殖项目卫生防护距离问:您好,请问畜禽养殖项目是否还需要卫生防护距离,是否需要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要求进行选址?《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为推荐性标准,《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适用范围为村镇规划,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时,是否需要执行这两个规范中关于防护距离的要求?受理时间:2020-01-17答复时间:2020-01-20答复:您好!1、关于畜禽养殖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2、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等文件规定要求。3、畜禽养殖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4、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评文件是否需明确卫生防护距离?问:某企业在提交环评文件后,被审批部门要求增加补充卫生防护距离相关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系列,只有提及到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并无卫生防护距离相关要求。据查,卫生防护距离采用较多的标准有2个,分别为《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1-2010)和《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其中《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由原卫生部发布,适用于卫生设计及职业病危害评价,《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适用于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这2项标准均不适用环境影响评价,且环境影响评价系列导则无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审批部门要求在环评文件中补充卫生防护距离内容是否合理?受理时间:2020-06-08答复时间:2020-06-17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三鸟批发市场和屠宰场的相关问题问:尊敬的广东省生态环境厅:您好!1、三鸟批发市场建设项目,若不设置配套的屠宰车间,对应《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中的“四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14批发、零售市场”,不涉及敏感区的填报登记表即可,妥否?如果设置有配套的屠宰车间,是不是应同时考虑“二、农副食品加工业 5屠宰”来执行,根据屠宰规模确定报告书还是报告表?同时也要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 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中规定的防护距离?2、卫生部发布的《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中规定有防护距离,农业农村部于2019年12月发布的《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中提到“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是否可以依据此文件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20-04-07答复时间:2020-04-13答复:您好!三鸟批发市场如不涉及屠宰,可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14项“批发、零售市场”,确定环评类别;如涉及屠宰,应按照第5项“屠宰”,根据折算规模确定环评类别。项目应根据相关生态环境法律法律及标准、规范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核算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相关标准执行问题建议咨询农业农村部门。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关于项目已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执行问题问:某城镇污水处理厂拟在现有项目的占地范围进行改扩建。根据现有项目环评批复,规定了污水处理厂需设置100米卫生防护距离(根据现有项目环评,其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依据不详),现有项目建成投产初期边界外100m范围内无敏感点,但经过多年城市发展后,现状卫生防护距离内实际存在多个敏感点(主要为居民点)。目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已不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请问本次改扩建项目环评阶段是否还需执行厂界外10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相关要求?受理时间:2020-07-27答复时间:2020-07-29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的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以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主;同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环境影响评价中,屠宰厂是否可不执行卫生防护距离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问:《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 18078.1-2012)为2012年8月1日实施,后于《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文发布后,《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随即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标准号调整为GB/T 18078.1-2012,不再属于强制执行标准。因此,针对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是否可以不执行《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T 18078.1-2012)标准要求,不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19-11-27答复时间:2019-12-04答复:您好!《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由卫生部提出并归口管理,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屠宰厂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改扩建项目整体分析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问:尊敬的省厅领导,本人遇到一个屠宰场项目,情况如下:原项目环评在2013年获得审批并要求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同时项目已于2018年通过验收并获得排污证。现根据国家稳定猪肉供应市场的各项要求,本项目拟扩建一定的规模,通过在原车间增加设备及新建车间的方式扩大屠宰产能。现在卫生防护距离已变更为推荐性距离,同时在《总纲》中亦未要求卫生防护距离的分析,请求明确如下疑问:在本项目改扩建环评中,是否可以不对整体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受理时间:2020-03-09答复时间:2020-03-17答复:您好!1、关于畜禽养殖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问题,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应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2、畜禽养殖项目选址还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及《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等文件规定要求。3、畜禽养殖项目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根据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防护距离。4、当地环保管理部门有另外规定的,从其规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屠宰行业改扩建项目整体分析时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问:尊敬的省厅领导,本人遇到一个屠宰场项目,情况如下:原项目环评在2013年获得审批并要求设置300m的卫生防护距离,同时项目已于2018年通过验收并获得排污证。现根据国家稳定猪肉供应市场的各项要求,本项目拟扩建一定的规模,通过在原车间增加设备及新建车间的方式扩大屠宰产能。现在卫生防护距离已变更为推荐性距离,同时在《总纲》中亦未要求卫生防护距离的分析,请求明确如下疑问:在本项目改扩建环评中,是否可以不对整体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贵厅已于2020-03-17回复过该问题,但该回复内容主要是针对养殖场,请问屠宰场是否可以参考该回复内容中对养殖场的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执行?受理时间:2020-04-16答复时间:2020-04-20答复:您好!屠宰场项目卫生防护距离需按照卫生部门的有关要求执行,应满足《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及其修改单等规定要求;同时,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要求的,从其规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应按地方审批管理要求确定是否需要对卫生防护距离进行分析。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是否属于豁免环评的范围问:用于城镇,比如说龙门县某个镇的生活垃圾压缩、转运的垃圾转运站属于豁免环评的项目么?主要用于将该镇各个社区、居委会、村庄收集的生活垃圾的压缩、转运,设计处理能力为250t/d以上,有压滤液产生,产生量约每天几十吨,还有臭味。另外,这种城镇垃圾转运站需要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么?是否只需按照《生活垃圾转运站技术规范》(CJJ/T47-2016),满足该规范中表2.2.1中与相邻建筑的间隔距离要求即可?受理时间:2020-06-24答复时间:2020-06-29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根据所述项目内容及规模,该项目建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3项“城镇生活垃圾转运站”,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并按照相关环评技术导则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综合论证确定环境防护距离。如有疑问,建议进一步结合项目污染物产排情况、周边敏感点等信息,径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选址及卫生防护距离的疑问问:省厅领导好!本人是一名环评工作者,根据省厅领导于2019年10月31日“关于参照危险废物填埋场建设标准所建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能否填埋生活垃圾焚烧固化飞灰”的答复,鄙人有2个问题比较疑惑,恳请领导予以解惑: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项目选址是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中“4场址选择”的规定,还是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4选址要求”的规定?2、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配套飞灰填埋场与居民居住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按《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中“4场址选择”规定的500m,还是按《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中“4选址要求”规定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确定”?感谢!受理时间:2020-07-02答复时间:2020-07-07答复:您好!根据您咨询的问题,答复如下:1、《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4.0.3填埋场选址应符合现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和相关标准规定,因此,《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08)对生活填埋场项目选址要求是一致的。2、由于《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 50869-2013)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为现行有效的国标,因此,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飞灰经处理后送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置,其选址要求应符合上述两标准要求。感谢您的关注与支持! 关于规模化养猪场防护距离的问题问:尊敬的省生态环境厅领导您好!关于规模化养猪场防护距离我想咨询两点:1、《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规定畜禽养殖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2018年2月26日),“村屯居民区不属于该技术规范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对于养殖场与农村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养殖场在建设时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及气象等因素确定与居民区之间的距离。”对于规模较小(年出栏肉猪小于5000头)属于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养殖场,由于无需报批环评文件,环保部门应如何对其选址进行有效管理?2、畜禽养殖场界与企业内部货运铁路线之间是否仍需设置防护距离?受理时间:2020-08-14答复时间:2020-08-18答复:您好!《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在环评过程中应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周围环境情况及污染物产生与排放情况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对于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第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相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相关环境管理规定,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中填报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关于畜禽养殖场界与企业内部货运铁路线之间是否仍需设置防护距离,建议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简易垃圾填埋场生态修复环评类别问:有个镇区的简易垃圾填埋场(90年代投入使用),2018年停用,之前没有环保手续,现在进行封场绿化修复、废气导流处理、渗滤液处置,可否作为污染场地治理修复项目申报环评报告表,还是必须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进行申报编制报告书,作为垃圾填埋场项目申报,存在规划相符性、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等无法解决的问题受理时间:2020-04-24答复时间:2020-04-27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简易垃圾填埋场修复项目建议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102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名录》由生态环境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如有疑问,也可通过“部长信箱”(http://www.mee.gov.cn/hdjl/bzxxzs_1/)等方式进一步向生态环境部咨询。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关于非禁养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的防护距离问:在非禁养区新建规模化水产养殖场需距住户多远?相关的法律法规?受理时间:2020-04-27答复时间:2020-04-28答复:您好!《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标准中不规定统一的污染源与敏感区域之间的合理距离(防护距离),两者之间具体的空间位置关系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大气环境》8.7.5.3规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据此,水产养殖场项目应根据项目排放污染物的规律和特点,结合当地的自然、气象等条件,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漂染企业环评报告书验收需要执行卫生防护距离吗??问:尊敬的领导:你们好,现有一家漂染企业准备环评报告书(改扩建)验收专家评审,想咨询一下,目前该企业验收还需要执行企业周边卫生防护距离要求吗??受理时间:2021-07-05答复时间:2021-07-13答复单位: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答复:您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定;(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如环评报告书及批复提出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应按要求落实。谢谢您的关注和支持! 五、河北生态环境厅问:新报告表格式-卫生防护距离如何定论 内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内无卫生防护距离内容要求,请问后期环评复核及编制过程如何掌握卫生防护距离该不该设置这个问题提问时间:2021-06-15答复时间:2021-06-17答:应依据《编制技术指南》执行。 六、江苏省生态环境厅问: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中“第十四条、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的规定,建设项目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而根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生态环境部2019年第22号公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1987]国环字第002号)决定予以废止;同时无相应“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或“相关政策、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环评中,是否可以明确不再要求设置其卫生防护距离?提问时间:2020-02-25答复时间:2020-02-27答:经电话沟通,建设项目周边涉及食品加工企业,食品加工企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确定选址。因食品加工企业建设在前,本建设项目建设在后,建议对照规范判定本项目的建设是否会对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运行活动造成影响。 问:本人遇到一项目,该项目大气卫生防护距离内有一食品企业,请问食品、医药企业属于环境保护目标吗提问时间:2020-06-22 答复时间:2020-06-27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环境空气保护目标为评价范围列按GB3095规定划分为一类区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二类区的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就您咨询的问题,建议同时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2013)有关要求,综合判断。 问:泰州广奥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专用车项目2019年8月12日已经泰州兴化市发改委备案,该项目定位在汽车零部件制造而非整车制造。原汽车零部件项目环评已由泰州市行政审批局核准批复,但咨询泰州市兴化生态环境局,要求我公司重做环评,且须报省厅审批。询问事项:1、新备案的专用车项目(汽车零部件)是否要重新做环评?2、重新做环评是否报省厅审批?3、如何走审批流程?提问时间:提问时间:2019-09-28 答复时间:2019-09-30答:《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三条规定“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其中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包含“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信息,食品加工企业不属于环境敏感目标点,项目建设不受1000米卫生防护距离约束。七、安徽生态环境厅请问一下:若1家企业(农村生猪定点屠宰场,年屠宰量3万头)产生的恶臭气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判定大气环境评价等级为2级评价,是否仍需参照《农副食品加工业卫生防护距离第1部分:屠宰及肉类加工业》(GB18078.1-2012)中关于卫生防护距离设置的要求,设置卫生防护距离提问时间:2019-10-12 答复时间:2019-10-17您的留言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您提供的情况说明,如大气环境评价二级,无需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为推荐标准,属于行业标准,国家鼓励执行,可依据GB/T18078-2012要求,将卫生防护距离设置为环境防护距离。具体要求,请以属地项目审批部门的要求为准。感谢您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八、山西省生态环境厅问:建设垃圾填埋场,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多少,填埋厂离村子的距离有规定吗提问时间:2020-04-14 答复时间:2020-06-01答:卫生防护距离是通过污染物公式计算得出,村庄属于敏感目标,需要在大气卫生防护距离之外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相关的试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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