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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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耗材

  • 挥发性有机物组件包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组件包减少蒸汽压,有利于稳定等离子体并防止信号损失。组件包包括: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安装支架带有内径0.8 毫米中心管的整体炬管。ICP-OES 管线组件包括两包蠕动泵管(6/包),一个FEP 转换管(雾化室到炬管),排废管(1 米长),雾化室废液管(1 米长),一包Ezyfit 进样口接头(10/包),雾化器毛细管(2 米长),用于连接管的Barb 接头(5 个内径1/16 英寸到内径1/8 英寸和5 个内径1/16 英寸到内径1/16英寸)和连接管(0.5 米长)。当分析挥发性有机溶剂时,建议使用AGM1 氧气附件(部件号10055900)冷却雾化室要求可冷却至零下10 度的制冷循环水冷却器,用于分析挥发性有机溶剂如汽油和石脑油。订货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说明雾化器、雾化室部件号挥发性有机泵管组件包-轴向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9910127500挥发性有机泵管组件包-径向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退火炬管9910127600
  • 众瑞中流量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采样罐
    详细介绍配件简介ZR-I03型中流量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采样罐配套于中流量环境空气采样器,采集环境空气中半挥发气体(SVOCs)。
  • 挥发性有机物(TVOC)分析专用柱
    对应产品及应用:SGE公司研制开发出适用于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检测用石英毛细管色谱柱。该色谱柱具有较高的分离度。尤其对低含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有很高的响应值。此柱完全满足国家标准GB 50325-2001方法的要求。分析:苯 甲苯 二甲苯 乙苯 乙酸丁酯 对二甲苯 苯乙烯 经济柱可提供以下型号: AC1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OV-101,SE-30 DB-1,BP1 )AC5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SE-54,DB-5 HP-5,BP5 )AC10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OV17-01,HP-1701,DB-1701,BP10 )AC225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HP-225,DB-225,BP225 )AC20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PEG-20M DB-WAX,HP-20M BP20 )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仪器

  •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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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时间:2020年3月1. 结合赛默飞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 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 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 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 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 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 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 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 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 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注:该仪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可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等相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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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0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5800 VOCs CEMS)系统组成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高反应性VOCs(根据需要) 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流量、温度、压力、O2(根据需要) 系统控制及数采装置 系统应用范围 实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实时连续监测 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装置实现系统控制提供测量参数 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 系统特点: 基于热态测量设计和组成,可接受的样气温度可达220℃ 能实现成份分析:THC/CH4/NMHC、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 、美国光化测站56种VOC、高反应性VOC,可测量组份多达90种 量程宽: 0.05-50/500/5000/50000/500000 ppm(可选择) 分析时间迅速:每分钟一笔数据;既可满足合规的连续性要求,又可满足治理设备的工艺控制要求 校准 :统全程校准,国标规定,可确保整个分析系统的准确性。 仪器校准,方便VOC监测系统的查修 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由于可能需要应用于不同的装置,不同工况,比如,VOCs治理设备的入口/出口同时都需要监测,其工况特点不同治理设施入口烟气特点:浓度高:选用高量程设定分析条件成分多:依各个监测成分定量分析吸附性强:样品全段加热避免吸附水分低:对分析影响较小温度低:取样加热管可适度调整保温条件治理设施出口烟气特点: 浓度低:选用低量程设定分析条件 燃烧后副产物:可能造成管路腐蚀或堵塞,应加热及回吹 吸附性低:可适度调整样品传输条件 水分高(燃烧或湿式处理流程):烟气水分可能造成分析误差 温度高(燃烧后):取样设备兼具耐温及耐蚀性我们需要根据工况设置探头及管线的温度,我们希望尽量保持烟气的工况温度,既不会温度过低,导致凝结,也不会过度加热,导致组份变化,因为,VOCs的沸点在50~260℃,如果过度加热,有可能导致组份的化学反应或物理状态变化。系统采用由高温取样探头取样,高温取样探头包括进入烟道中加热取样管(根据烟道尺寸配有不同长度取样管)和在烟道外的加热过滤器及温度控制系统。 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被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适应含尘量≤10g/m3。一个独立的自动反吹系统直接与取样探头连接。在常温下,反吹仪表风经加热后进入取样探头内部的5um过滤器里,对过滤器直接进行吹扫,以阻止烟尘在过滤器表面堆积。用户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设定自动反吹的间隔时间。 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80-150℃。取样管线设定的温度将可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气态污染物不会发生冷凝,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防止Teflon材质对VOCs组份的吸附作用。 样气预处理系统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非常多,有些物质可能会溶解在水中,因此,我们的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可以直接进入分析仪,Model 5800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分析系统 A.样品由载气携带通过分离管柱分离:(可测定的成分及分离方式如下)a) THC透过无分离效果的熔硅毛细空管,将样品一同吹出b) CH4透过具强吸附性的分子筛,仅允许CH4通过c) VOCs针对不同用户的分析要求,透过不同分离效果的管柱组合,来实现定制化测量B.使分离后的有机物进入FID,在氢火焰中被电离成碳阳离子和电子,其产生的微电流,经由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 技术参数分析方法:GC-FID气相色谱火焰离子法 量程范围: 50ppm/500ppm/5000ppm/5%/50% as Methane 准确度: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检测限:0.05 ppm 重现性: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零点漂移:±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量程漂移: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分析时间:1分钟 (平均) 样品流速:- Flow in analyzer分析用样品:600 ml/min- System flow rate样品更新速率:3 - 10 L/min. max. 校准周期:每月-每年,使用者可自行设定系统报警: 仪器故障 / 校正故障 / 侦测器(FID)故障 输出: Modbus TCP,另有多款选配可供选择:4-20mA (最多12組) / RS232 / RS485 样品稳定: 15-45℃, 85% RH (无冷凝) 环境条件: - Operation操作温度:0-45℃, 0-85% RH (无冷凝) - Storage存储温度:-20-60℃, 0-85% RH (无冷凝)- Sample Inlet进样温度:220℃ 电源: AC 220V, 50Hz, 1.5 Kw 辅助气体燃料气体: H2, 30 ml/min, 2 kg/cm2, 純度99.999%, THC 0.1 ppm 助燃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300 ml/min,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 Oil/water free air, 60 ml/min, 2 kg/cm2, THC 0.1 ppm 零点校正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為空气) Oil/water free N2,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為氮气) 量程校正气体: 未知浓度之碳氢化合物平衡于空气中(载气为空气),进流压力为1 Kg/cm2 未知浓度之碳氢化合物平衡于氮气中(载气为氮气) ,进流压力为1 Kg/cm2 管路吹扫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10 L/min, 2 kg/cm2, THC 1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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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方案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论坛

  • 国家开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环监函113号关于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有关具体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的要求,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1号,以下简称71号文件)和《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决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包装印刷行业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工作。现就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应当积极推动当地发展改革委(物价)、财政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出台试点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明确试点范围、收费标准、差别化政策、核算周期、起征时间、核算方法、征收权限等内容。  二、各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组织指导行政区内市、县环境监察机构做好试点的实施工作。  (一)通过工商、工信、统计、新闻出版等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的数据和资料,掌握试点范围内的企业数量。  (二)采取多种形式对行政区内环境监察机构和试点企业进行宣传培训,讲解国家和地方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政策规定,介绍试点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特点。  (三)检查指导行政区内的试点工作,总结推广试点工作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帮助下级环境监察机构解决、反映试点工作中的问题。  三、石油化工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2规定的核算周期(以年计)和计算办法,包装印刷企业要按71号文件附件3规定的计算办法以及核算周期(由各省份自定),向地方环境监察机构报送本通知所附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信息申报表,申报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和相关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四、地方环境监察机构要对试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要求如下:  (一)石油化工企业申报的各污染源项中涉及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设备动静密封点、生产装置、储罐、装卸站台、燃烧设备、工艺有组织废气排放源、火炬、挥发性有机物处理设施等数量,必须与核算期内其生产在用的数量相等;各污染源项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及污染当量数之和与总排放量及总污染当量数相等。  (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的有机类原料投用、稀释剂使用、挥发性有机物去除与回收等信息,应与其申报的同期购买原辅料和有机溶剂的发票或使用领料凭证、原辅料供货商提供的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说明、危险废物处理单据等材料,以及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处理效果等相符。  (三)地方环境监察机构审核发现缺漏项等申报信息不完整的,要责令试点企业限期补报,逾期不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五、我部已组织开发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征收管理系统,采用云计算方式部署在环境保护部云平台上,供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企业申报、地方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时使用。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工作建议,请及时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我部反映。  附件:1.石油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     2.包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1月19日

  • 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

    [font=&][color=#333333][back=#f8f8f8][url=https://www.instrument.com.cn/download/shtml/1092609.shtml]《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url]为广东省地方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管理。[/back][/color][/font]

  • 简析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技术

    随着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愈来愈关注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废气。大气中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1国内外对VOCs定义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ISO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美国ASTM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2国内外对VOCs检测标准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排放行业标准《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DB31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北京)》《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447-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来源:化学数据联盟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资料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的资讯

  •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与管理,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4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大气生态环境处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 周 南地 址:大沽路100号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6959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nzhou@sthj.shanghai.gov.cn联系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卜梦雅地 址: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电 话:(021)64085119 传 真:(021)64089220电子邮箱:bumengya@163.com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4.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摘要)(英文)相关附件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附件2-《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摘要.pdfPDF附件
  • 赛默飞发布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新品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创新点:1. 结合Thermo Scientific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 江苏省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江苏省VOCs排放量的计算原则及选用方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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