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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格管理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目的是:在保证剧限药品、危险品在医学部医、教、研中的作用的同时,用好,管好剧限药品和危险品,保证安全使用和符合环保要求。第三条 剧限药品是指剧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危险品专指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第四条 实验室剧限药品和危险品主管部门是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物资供应中心为医学部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定点供应单位。 第二章 储运与发放第五条 所有购置的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必须要求“三证”俱全(生产许可证,企业合格证和工商营业证),严禁《许可证》失效的产品流入学校。第六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仓储必须制定和执行剧限药品、危险品的保管制度,设置具有相应储藏条件的专库、专柜,并指定专职人员至少两人共同承担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保管和供应工作。第七条 实验室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仓储必须做到分类定位、整齐存放。第八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储运、供应,由供应部门做到专人服务到位。严格发放手续,按规定程序和数量发放。第九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仓储必须按规定作到安全和防盗工作,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必须印有规定的标签。第十条 每批次的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应有领用记录,其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领用单位、使用者及发货日期。第十一条 发货记录至少应保存至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失效期后一年,未制定失效期的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应保存三年。第十二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退货应做好记录,按规定储存保管。记录内容应包括:品名、规格、批号、数量、退货单位及经办人、退库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库存剧限药品和危险品要定期检查,对过期失效,变质的不得使用。 第三章 安全保管和使用第十三条 实验室使用的放射性药品采用专供专送,不存,不储和减少环节的原则办理。第十四条 各使用单位使用剩余的剧限药品和危险品,使用单位应及时交回物资供应中心,或统一集中,供应部门专人及时上门拉运存放。第十五条 学校保卫部门建立实验室危险品安全存放的巡查制度,一经查出使用单位超量存放品,一律收缴,划归物资供应中心专库管理。第十六条 危险品领用实行定量控制的管理制度。除特殊需要外,每次的领用量限定在一周内(七日)的常用量。领用手续应当留存一年备查。第十七条 供应中心有责任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对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材料费用施行管理,同时严格验收手续。 第四章 处理和销毁第十八条 集中后的过期失效危险品,由医学部保卫部门监管。由物资供应中心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处理和销毁。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过期失效危险品的库存情况和各其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第二十条 过期失效的危险品处理费用,由使用单位承担50%,学校支付50%。第二十一条 外单位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处理费全额自理,经测算后上缴医学部,包干使用。第二十二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处理经费在医学部财务部门设立专户,由保卫处统一收缴和管理。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药品管理法》、《消防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罚。第二十四条 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领用记录必须执行月清季结,真实准确的管理制度。领用记录每出错一次扣罚当事人当月津贴;两次差错扣罚一季津贴;两次以上差错就要考虑调离本岗。第二十五条 领用单位超量存放剧限药品和危险品,除当事人扣罚当月津贴外,教研室领导要全校通报批评。第二十六条 对于剧限药品和危险品的使用和存储,主管部门有责任对使用单位的领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否则,可对责任单位领导和相关人员进行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医学部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依据本《规定》重新修订和健全原有的危险品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报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的有关制度和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摘 要:市政公用事业改革是我国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政公用事业监管不仅直接影响消费者的福利水平,还与企业的利润水平密切相关,并决定公用事业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经有了几百年的历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本文总结英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的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提供借鉴。 关键词:市政公用事业,监管,经验市政公用事业是指城市人民政府管理的、为城镇居民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服务的行业。市政公用事业主要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市政公用事业是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也是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载体和重要的社会公共事业。因此,市政公用事业直接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政府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明确监管的基本目标,建立合适的监管机构,并应以科学的价格监管模型作为定价的重要依据(仇保兴,王俊豪等,2006)。国外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已取得了许多成熟的经验。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实践经验,可以为我国建立合理高效的市政公用事业的监管体系提供参考。 一、英国公用事业的监管(一)英国公用事业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公用事业大都采取了民营化的方式。自上世纪80年代撒切尔夫人执政后,为了提高公用事业的效率和解决政府的财政需求,开始对市政公用事业进行民营化改革。从邮政到铁路,从电信到燃气,从电力到自来水,对这些关系国计民生的市政公用事业都进行了彻底的民营化改革。英国的民营化改革是与放松规制相伴而生的,先后部分或全部将英国电信公司、煤气公司、自来水公司出售。自1979年开始大规模推行民营化以来,英国的许多公用企业都允许民营资本进入公用事业。民营化后的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效率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OECD,1999;World Bank,2004)。英国主要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业生产效率由民营化前的1.63%提高到民营化后的5.73%,生产效率增长明显(王俊豪,2006)。具体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