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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酱油卫生标准》、《食醋卫生标准》、《酱卫生标准》、《味精卫生标准》、《食盐卫生标准》、《食糖卫生标准》、《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香辛料名单》(制定)将清理整合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标准制修订程序,现征集各会员企业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修订意见(建议),以及在执行原卫生标准(见附件)中遇到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和建议。请各会员企业于4月25日前,将意见传真或邮寄至中国调味品协会秘书处。 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47号天行建商务大厦605室 邮编:100036 传真:010-51921087 邮箱:zhtx_kjb@163.com
2011年4月1日 海关边境保护局修订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规定 美国海关边境保护局通过临时规则,以修订、更新及整合关于纺织品及服装原产地的规例。主要的法规修订,是取消所有纺织品及服装进口均须提交报单的规定。此外,进口商须通过生产商识别编号(MID编号),来识别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的生产商。以下是海关边境保护局对业者意见的一些回应。对于未能提供准确MID编号的进口商,在决定是否判处罚款及罚款金额时,海关边境保护局的港口主任会考虑每宗个案的情况,包括进口商有否以合理审慎的态度,尝试判断符合MID规定所需的资料。 MID编号须根据进行赋予原产地地位工序的生产商身分来构成,但这项规定只适用于协调税制第十一类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以及第十一类以外任何10位数字的协制编号中,带有3位数字的纺织品类别编号的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而该等进口是属于商业性质。假如进口产品只作个人用途,进口商必须继续提供MID编号,但可以是根据生产商、付运商或出口商资料来构成。 业者质疑,何以纺织品的MID编号准则,较其他对公众健康和安全构成更大威胁的产品更加严格。海关边境保护局表示,这是因为甚少非纺织品有着纺织品及服装产品现存的原产地限制。不过,该局会小心评估修改纺织品及服装产品MID规定带来甚么后果,然后才决定非纺织品是否也应该修改MID规定。 假如海关边境保护局人员选择核实MID资料的真确性,他们会为此索阅更多文件和记录。何谓「可以接受的证据」,须视乎进口产品的类别而定,因为各类产品的原产地赋予工序有所不同。 万一电子签证和进口文件上的MID编号并不吻合,但根据第102.23(a)条查明该MID编号是正确反映进行原产地赋予工序者的名称和地址,则局方不会拒绝货物入境。
关于征求肉与肉制品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订意见的函 : 根据卫生部《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完善工作》(卫办监督函【2010】607号)的要求,我所及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鲜(冻)畜肉卫生标准》(GB2707-2005)和《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了整合修订,完成了《鲜(冻)畜、禽肉产品》(征求意见稿)。为体现新标准的科学性与适用性和制、修订标准的程序,现征集各有关单位对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意见,望积极协助。请将有关意见填入相应标准征求意见表并加盖公章(见附件),于2011年6月15日前邮寄至我所。 望得到贵单位的支持 联系人:常征(18622196517) 金正涛(18722609816) 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贵州路94号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科 1309室(邮编300070) 电话:022-23337560 传真:022-23337561 E-Mail:kjzt99@126.com 天津市卫生监督所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鲜(冻)畜、禽肉产品》(征求意见稿).doc 《鲜(冻)畜、禽肉产品》征求意见稿意见单.doc 鲜(冻)畜、禽产品编制说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