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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用自筹资金购买进口仪器,算政府采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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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1/01/21 14:58:27
导读: 招标程序存在瑕疵,而且抽取专家论证参数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这是对相关法条的误解。

基本情况

2014年2月,S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县政府请示,同意S县医院采购一批医疗设备,资金来源方式为自筹,纳入政府采购,并在S县政府办、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下公开采购。

同年5月,S县医院将该项目委托给某国际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公司”),在国内进行国际招标采购。不过,该项目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招标公司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县医院参加,也没有对专家评审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经评审,江西九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五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后来,S县财政局以招标公司违反了有关抽取专家和评审现场要全过程录音录像的强制性规定为由,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十一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以下简称《评审专家办法》)、《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二项的相关规定以及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发出废标通知。九五公司向Z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Z市政府作出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S县财政局作出的废标通知。九五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遂向S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诉求及观点

原告九五公司认为,S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行为是错误的,理由如下:1. 本次招标项目使用的是自筹资金,不属于政府采购,应属于《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财政部门无权监管。2. S县财政局作出废标决定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充分。基于以上事由,请求法院依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答辩及观点

被告S县财政局答辩称:1. 该项目属于政府采购,受政府采购法、《评审专家办法》等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约束。2. 该项目在抽取使用专家时没有通知S县财政局,更没有在S县财政局的监督下抽取,甚至也没有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其在评标过程中未进行录音录像,招标程序严重违规。S县财政局作为本次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主体作出废标通知,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法院依法维持其作出的废标通知。

第三人观点

第三人招标公司述称:1. 本案涉及的采购设备为进口机电设备,必须遵循《国际招标试行办法》的规定,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否则无法办理《进口自动许可证》和海关手续。2. 本次招标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规定。请求法院依据法律规定对本次招标的性质及适用规则作出认定,并依法作出裁判。

法院裁判及观点

S县人民法院认为,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虽属S县医院自筹资金,但其主管部门已向县政府作出请示,将此次采购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明确了监督部门;S县医院与招标公司所签订的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也是按照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所签订的,此次采购行为应属政府采购。S县财政局根据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参加和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的事实,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S县医院作出废标通知,并无不当。招标公司在此次招标活动中所依照的《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法并无矛盾。综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成协中

进口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法律适用及延续

在政府采购法制定之前,关于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最早是由国家外经贸部门(后为商务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2003年1月,政府采购法开始实施,政府采购的范围被予以明确,但其未对机电产品招标作出特别规定。实践中仍延续此前的管理格局,由外经贸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的18号令第八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同年11月,商务部公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3号,以下简称《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其第八条规定:“下列机电产品的采购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007年12月,财政部发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其第二十五条规定,涉及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国际招标有关办法执行。这实际上承认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由商务部门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法律适用现状。鉴于机电产品并不属于招标投标法所规范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与工程相关的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法本身亦未将机电产品纳入监管范围,因此,《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是政府采购法及18号令。

到了2014年2月,商务部废止了《国际招标办法》2004年版,发布了《国际招标试行办法》。其第六条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采购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机电产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国际招标:(五)政府采购项目中进行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

2015年1月30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明确,尤其是在政府采购工程方面。很显然,机电产品采购难以继续纳入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在此背景下,财政部对18号令进行了修订,并于2017年7月颁布了修订后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

87号令第八十三条规定:“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电子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招标投标有关特殊事宜,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此项规定的实际意义在于,对进口机电产品的招投标不再适用商务部《国际招标试行办法》,而应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即,在《条例》已对工程建设项目作出限定的情况下,87号令改变了属于货物类别的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法律适用,将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

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周光智

1. 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管理的自筹资金进行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

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与支出都应纳入单位预算,无论其单位性质是差额拨款还是自收自支,这在《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六条中有着明确规定。此外,2014年8月修订的预算法删除了有关预算外资金的内容,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纳入预算。即只要涉及财政支出,就应当全部纳入预算;而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使用纳入预算的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应当实行政府采购。

当然,本案中采购项目的招标组织活动发生在2014年2月—5月,当时预算法尚未修订,《条例》也没有出台,但鉴于S县医院的主管部门已向S县政府请示将该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同时明确财政部门为该项目的法定监督部门,应认定其属于政府采购。

2. 实践中进口机电产品采购的折中做法

关于进口机电产品招标采购的法律适用问题,成协中教授已经作了很详细的分析。实践中,由于87号令第八十三条所提及的“另行规定”迟迟未出台,采购人又不得不办理进口产品自动许可证及海关手续,上述招标公司所陈述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对此,大多数地区采取了折中做法,即项目前端的采购预算编制、采购计划申报,后端的采购合同备案等都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具体招投标程序执行商务部相关规定。

3. 财政部门直接作出废标的决定不严谨

从本案裁判文书的内容看,S县财政局没有针对项目招标中的问题启动监督检查程序,也没有听取中标供应商的意见,确实不妥。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启动监督检查程序,出具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责令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废标。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招标采购中,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招标公司在抽取专家论证参数时未通知采购人S县医院及监督人S县财政局到场,未对专家评审过程实施全程录音录像,是否影响了采购的公正和采购结果?是否构成了违法、违规行为?其严重程度是否到了必须废标的地步?很难判断。我们只能说其招标程序存在瑕疵,而且抽取专家论证参数并不需要财政部门的现场监督,这是对相关法条的误解。

(案情详见中国裁判文书网(2014)绥行初字第20号)


注:本文转自中国政府采购报》;作者 戎素梅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标签: 招标中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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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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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2
全部评论(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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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溪水2021-01-24 16:17:15
自筹仪器还要有后续收入,一系列问题怎么分配。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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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树林2021-01-22 11:49:50
自筹不算吧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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