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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度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量值溯源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各区域质控中心、各委托运维公司、各检查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保障臭氧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溯源性,按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臭氧标准传递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环办监测函〔2017〕1620号)的要求,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拟组织区域质控中心、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委托运维公司、检查公司开展2018年度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见附件,具体分工如下:
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控网运维公司和检查公司的量值溯源工作,负责组织华东区域质控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华南区域质控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以及上海、浙江、山东等省级环境监测中心臭氧标准参考光度计的比对工作,负责除华东、华南区域外其他省级环境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二、华东区域质控中心负责江苏、安徽、福建、江西等省份各省级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三、华南区域质控中心负责广东、湖北、湖南、广西、海南等省份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的量值溯源工作。
四、各省级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构建辖区内臭氧量值溯源体系,并组织开展辖区内除国控网外各省、市、县控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各国控网委托运维公司负责开展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检查公司负责对国控网城市站的臭氧量值溯源工作情况开展检查。以上各单位应及时将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送至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或相关区域中心开展量值溯源工作,有效期截止在2018年10月前的臭氧校准仪(二级传递标准)应在2018年5月前完成新一轮量值溯源。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联系人:
师耀龙 010-84943292
华东区域中心(江苏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秦玮025-86575293
华南区域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联系人:
袁鸾020-28368582
附件:
全国环境空气臭氧量值溯源体系框架.doc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018年3月1日
[来源: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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