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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C认证改革:检测机构公共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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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8/18 10:30:52
导读: 释放改革红利 激发市场活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机构调整取得进展

  近期,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专项小组(以下简称CCC认证专项小组)围绕“完善顶层设计,释放改革红利”的工作目标,按照既定的工作实施方案和深化改革工作路线图,稳步推进各项改革工作,重点在指定机构的补充调整、修订发布新版实施规则这两个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各相关方的活力。

  一、完成指定机构的补充和调整工作,出台6项措施释放改革红利

  在前期对指定机构的布局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摸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了补充指定和调整工作的原则,于7月30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公告),从6个方面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公平竞争的要求, 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

  第一,进一步开放CCC认证检测服务市场,给予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同等待遇。对境内符合条件的外资、合资、民营认证检测机构本着资源合理利用、公平竞争以及便利、有效的原则,一视同仁开展指定工作。第二,解决部分产品领域“独家垄断”问题,激发指定机构积极性。 在实施CCC认证产品目录的7 个产品大类中,增加指定认证机构7家、指定认证项目11个。第三,全面放开指定实验室“地域限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取消原先对指定实验室业务范围的地域限制,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第四,提升指定实验室“一站式”检测服务能力,满足企业实际需求。在具备相应检测能力的前提下,对已指定实验室检测项目覆盖不全的关联产品补全指定,便利企业办理检测,缩短认证周期。第五,鼓励CCC认证检测“一体化”模式,助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集约化发展。在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指定中,优先指定具备相应检测资源及标准研制能力的机构,促进认证与检测资源深度整合,鼓励机构提供检测、认证“一体化”服务,走集约化发展道路做大做强。第六,对偏远地区和产业集中地实行“政策倾斜”,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在西部(青海、云南)等2 个省指定3家实验室填补了指定实验室空白;在广东、浙江、江苏等CCC产业集中地指定了8家实验室,从而优化了CCC检测机构的布局,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二、发布新版CCC认证实施规则,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激发市场活力

  7月16日,发布《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4年第23号公告),修订更新了17份CCC认证实施规则。新版规则将于2014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修订目的主要是强化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减轻诚信守法企业负担,激发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各参与方的活力,实现提高认证有效性、促进认证机构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的多方共赢。它具有以下4个方面特点:

  第一,实施分级管理,给予认证机构更多自主权,凸显认证机构主体责任地位。认监委制定发布的实施规则仅从原则上规定了基本认证模式以及认证依据、单元划分等基本要求,认证机构可根据具体产品的特点,结合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实际管理水平,编制具体的认证实施细则。第二,开展分类管理,采取“扶优限劣”管理模式,有效激发企业活力。新版规则明确要求认证机构收集整理获证产品和企业质量信息,据此对生产企业进行评价分类,在认证实施环节对不同类别生产企业实施动态化管理。第三,粗化认证单元,简化认证变更,降低企业认证成本。通过对目录内类别相同、风险相近产品进行整合归类,此次调整的新版规则将由原来的63份减少为41份,同时相关产品的认证单元数量将减少10-20%。第四,突出生产企业第一责任人地位,充分利用自有检测资源,便利企业检测。新版规则要求认证机构制定利用企业自有检测管理资源的相关程序,在型式试验/监督抽样检测环节承认相关检测人员按标准要求利用企业检测资源实施的检测结果。

  下一步,CCC认证专项小组将密切跟踪市场发展,积极研究指定机构补充调整、新版实施规则发布之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及相应的工作预案,进一步优化调整监管方式和手段,着力构建覆盖认证全过程的“大监督”机制,严惩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原标题:释放改革红利 激发市场活力——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指定机构调整取得进展)

[来源:国家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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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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