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财政厅出台《省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暂行)》,根据办法,政府购买服务严禁出现转包及超预算、超需求等违规违法行为。
办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必须按照批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预算、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执行。未纳入政府购买服务预算和政府购买服务实施计划的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财政部门不得支付采购资金。实施计划确定后,购买主体要及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通过财政部门指定媒体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开购买服务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确保社会力量公平参与竞争,严禁暗箱操作。
根据办法,河北省将积极探索新的政府采购合同类型。在现有政府采购合同类型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政府采购服务项目的需求特点,灵活采用购买、委托、租赁、雇用等各种合同方式,探索研究金额不固定、数量不固定、期限不固定、特许经营服务等新型合同类型。
[来源:燕赵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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