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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监委公告拟补充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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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6/09 09:35:34
导读: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7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我要测网讯 国家认监委近日发出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就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作出说明。全文如下: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7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公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精神,维护产品认证市场公平有序竞争,进一步激发认证检测行业活力和方便企业申请认证,不断优化认证检测资源,国家认监委依据《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65号令)的有关规定,拟补充指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现将相关信息公告如下:

  一、指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择优使用,资源合理利用。

  (二)满足产业集中地和边远地区企业需求以及企业“一站式”服务需求。

  (三)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有行业影响力、产业集中地、具备关联产品认证经验的认证机构。

  (四)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标准检测认证一体化、具备关联产品检测经验的实验室。

  二、指定需求

  (一)对于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1(指定项目编号1.1、1.2、2.1~2.5)。

  (二)对于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相关产品领域,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1(指定项目编号1.3~1.11、2.6~2.29)。

  (三)对于现有指定实验室,在我委已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进一步完善其“一站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见附件2(指定项目编号3.1~3.33)。

  1.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产品领域划分见附件2);

  2.已有整机CCC授权,而整机所用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

  三、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一)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7.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认证机构负责人和认证人员(包括初评、复评、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申请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8.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实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包括主检、审核、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指定工作安排

  (一)符合本公告第三项所述条件并愿意承担相应认证或检测任务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请于2014年6月20日17:00前(以收到为准)将填写完成的申请书(见附件3)寄达国家认监委,并请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书应按不同指定项目编号分别填写。

  2.申请机构应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如发现存在虚假、瞒报等情况的,一律取消指定资格。

  3.为保证工作秩序,我委不受理直接上门报送材料;寄送材料请使用EMS邮政特快专递,由质检总局收发室统一收取。

  (二)2014年6月23日至7月4日,国家认监委对申请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反馈给申请机构。

  (三)2014年7月7日至7月11日,国家认监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结论。需要时,国家认监委将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本阶段所需时间将相应延长。

  (四)2014年7月25日前,国家认监委确定并公布本次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的名录及业务范围。需要进行现场调查时,本阶段完成时间将相应顺延。

  (五)申请机构对指定决定有异议的,自指定名录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认监委提出书面申诉和投诉。

  五、信息咨询及联络

  (一)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邱磊

  电 话:010-82262779

  (二)非电气电子类

  联系人:薛岩

  电 话:010-82262741

  (三)邮寄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认监委认证监管部,邮编100088。

  附件:1.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

  2.进一步完善“一站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

  3.申请成为强制性产品指定认证机构、检查机构与实验室的申请书

  国家认监委

  2014年5月30日

附:

《公告》明确三类指定要求

  1. 对于新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依据新版认证实施规则,拟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1(指定项目编号1.1、1.2、2.1~2.5)。 

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

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1

CNCA-C18-01

CNCA-C18-02

CNCA-C18-03

CNCA-C18-04

火灾报警产品

火灾防护产品

灭火设备产品

消防装备产品

不多于2家

1.2

CNCA-C22-03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不多于3家

 

注:1.1的业务领域限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的产品范围。

 

实验室

指定项目

编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地域

拟指定实

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2.1

CNCA-C18-01

火灾报警产品

国内

2家

2.2

CNCA-C18-02

火灾防护产品

国内

2家

2.3

CNCA-C18-03

灭火设备产品

国内

2家

2.4

CNCA-C18-04

消防装备产品

国内

2家

2.5

CNCA-C22-03

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

国内

不多于

10家

 

注:2.1、2.2、2.3、2.4的业务领域限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的产品范围,申请实验室应具备实施规则中全部认证依据标准的检测能力,不得缺项或分包。

  1. 对于现有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相关产品领域,拟增加指定的认证机构和实验室需求见附件1(指定项目编号1.3~1.11、2.6~2.29)。 

认证机构

指定项目编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

认证机构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1.3

CNCA-01C-001

CNCA-01C-003

CNCA-01C-004

CNCA-01C-005

CNCA-01C-006

CNCA-01C-007

CNCA-01C-008

CNCA-01C-009

器具附件(含电线组件)

1家

1.4

CNCA-01C-002

电线电缆

1家

1.5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家

1.6

CNCA-01C-011

CNCA-01C-012

低压元件

1家

1.7

CNCA-01C-013

小功率电动机

1家

1.8

CNCA-01C-014

电动工具

1家

1.9

CNCA-01C-015

电焊机

1家

1.10

CNCA-01C-016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3家

1.11

CNCA-01C-022

照明电器

1家

 

 

实验室

指定项目编号

业务领域

拟指定实验室所在地域

拟指定实

验室数量

实施规则号

产品名称

2.6

CNCA-01C-002

电线电缆

青海、云南、河北

各1家

2.7

CNCA-01C-010

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云南

1家

2.8

CNCA-01C-013

小功率电动机

广东

1家

2.9

CNCA-01C-014

电动工具

江苏

1家

2.10

CNCA-01C-015

电焊机

华东地区

1家

2.11

CNCA-01C-016

家用和类似用

途设备

山东、安徽、江苏

各1家

广东(不含深圳)

3家

深圳

1家

2.12

CNCA-01C-017

音视频设备

江苏、北京、上海

各1家

广东

2家

2.13

CNCA-01C-020

信息技术设备

江苏、北京、上海

各1家

广东

2家

2.14

CNCA-01C-022

照明电器

广东、江苏、陕西

各1家

2.15

CNCA-07C-031

电信终端设备

江苏

1家

2.16

CNCA-03C-027

摩托车轮胎

广西

1家

2.17

CNCA-04C-028

铁道机车安全玻璃

安徽

1家

2.18

CNCA-04C-028

汽车安全玻璃

湖北

1家

2.19

CNCA-04C-028

建筑安全玻璃

浙江

1家

2.20

CNCA-02C-057

汽车制动软管

北京

1家

2.21

CNCA-02C-057

汽车制动软管

安徽

1家

2.22

CNCA-02C-062

汽车燃油箱

河南

1家

2.23

CNCA-02C-055

机动车喇叭

河南

1家

2.24

CNCA-02C-058

汽车外部照明及

光信号装置产品

北京

1家

2.25

CNCA-02C-060

汽车内饰件

北京

1家

2.26

CNCA-02C-063

汽车座椅及头枕

广东

1家

2.27

CNCA-02C-061

门锁及门铰链

广东

1家

2.28

CNCA-13C-071

金属玩具

广东

1家

2.29

CNCA-13C-072

弹射玩具

广东

1家

 

 

  1. 对于现有指定实验室,在我委已开展的各项监督检查活动中无不良记录并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进一步完善其“一站式”检测能力的指定需求见附件2(指定项目编号3.1~3.33)。 
  1. 同一产品领域指定业务范围授权不完整,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
  2. 已有整机CCC授权,而整机所用部件未授权,且实际已具备检测能力。 

指定项

目编号

产品领域

实施规则

3.1

电线电缆

CNCA-01C-002:电线电缆

3.2

器具附件

CNCA-01C-001:电线组件

CNCA-01C-003: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

CNCA-01C-004: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CNCA-01C-005:工业用插头插座和耦合器

CNCA-01C-006: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

CNCA-01C-007:热熔断体

CNCA-01C-008:家用及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CNCA-01C-009: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3.3

低压电器

CNCA-01C-010: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CNCA-01C-011:开关和控制设备

CNCA-01C-012:整机保护设备

3.4

小功率电动机

CNCA-01C-013:小功率电动机

3.5

电动工具

CNCA-01C-014:电动工具

3.6

电焊机

CNCA-01C-015:电焊机

3.7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CNCA-01C-016: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

3.8

音视频设备

CNCA-01C-017:音视频设备

3.9

信息技术设备

CNCA-01C-020:信息技术设备

3.10

电信终端设备

CNCA-07C-031:电信终端设备

3.11

照明电器

CNCA-01C-022:照明电器

3.12

汽车

CNCA-02C-023:汽车

3.13

摩托车

CNCA-02C-024:摩托车

3.14

摩托车发动机

CNCA-02C-025:摩托车发动机

3.15

汽车安全带

CNCA-02C-026:汽车安全带

3.16

机动车喇叭

CNCA-02C-055:机动车用喇叭

3.17

机动车制动

软管

CNCA-02C-057: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汽车制动软管

3.18

机动车外部

照明及光信

号装置

CNCA-02C-056: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

CNCA-02C-058: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产品

CNCA-02C-065: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

3.19

机动车后视镜

CNCA-02C-059:汽车后视镜

CNCA-02C-064:摩托车后视镜

3.20

汽车内饰件

CNCA-02C-060:汽车内饰件产品-内饰材料

3.21

汽车门锁及门保持件

CNCA-02C-061: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门锁及门铰链

3.22

汽车燃油箱

CNCA-02C-062:汽车燃油箱产品-汽车油箱

3.23

汽车座椅

及座椅头枕

CNCA-02C-063:汽车座椅及座椅头枕产品-座椅及头枕

3.24

车身反光标识

CNCA-02C-067:车身反光标识

3.25

汽车行驶

记录仪

CNCA-02C-066:汽车行驶记录仪

3.26

机动车辆轮胎

CNCA-03C-027:机动车辆轮胎

3.27

安全玻璃

CNCA-04C-028:安全玻璃产品

3.28

农机产品

CNCA-05C-029:植物保护机械-背负式喷雾喷粉机(器)

CNCA-05C-074:拖拉机-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

3.29

防盗报警产品

CNCA-10C-047:入侵探测器

CNCA-10C-052:防盗报警控制器

CNCA-10C-05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3.30

安防实体防护产品

CNCA-10C-054:防盗保险柜(箱)产品

3.31

装饰装修产品

CNCA-12C-049:溶剂型木器涂料

CNCA-12C-050:瓷质砖

CNCA-12C-051:混凝土防冻剂

3.32

童车产品

CNCA-13C-068:童车类产品

3.33

玩具产品

CNCA-13C-069:电玩具类产品

CNCA-13C-070:塑胶玩具类产品

CNCA-13C-071:金属玩具类产品

CNCA-13C-072:弹射玩具产品

CNCA-13C-073:娃娃玩具产品

 

 

《公告》明确指定申请的受理条件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

认证机构具备条件

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活动的

实验室具备条件

1.依照条例规定设立,具有相应领域2年以上认证经历或者颁发相关产品认证证书20份以上; 

2.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3.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4.本机构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和组织结构等能够保证其强制性认证活动的客观公正;

5.具备能够公正、独立和有效地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技术与管理能力;

6.具备从事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所需要并且可以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检查资源,拥有与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符合条例规定的认证人员和稳定的财力资源。

7.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认证机构负责人和认证人员(包括初评、复评、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并经依法认定;

2.获得资质认定并具有相关领域检测经验,从事检测工作2年以上或者对外出具相关产品检测报告20份以上;

3.取得国家确定的认可机构的认可;

4.在申请前6个月内无不良记录;

5.本单位的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结构能够保证其公正、独立地实施检测活动; 

6.具备承担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活动所需的全部设备、设施,或者经相关设备、设施所有权单位的授权,可以独立使用设备、设施; 

7.检测人员接受过与其承担的相应产品认证检测所必需的教育和培训,并掌握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具备必要的产品检测能力。 

8.建立相应程序以确保实验室负责人和检测人员(包括主检、审核、签发)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来源:我要测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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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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