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社会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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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快速响应的紧凑型粉尘监测系统Aeroqual 的 AQM10 粉尘监测站可同时提供对 TSP, PM10, PM2.5 和 PM1的实时监控,并具备数据采集和报警继电器输出等功能. 众多集成方案包括无线通讯,短信和/或电子邮件通知, 气象传感器,气体传感器和配套的安装设备使得 AQM10 可灵活的使用在多种领域中. 低能耗系统确保了在需要时候可以使用太阳能做为电源. AQM10 集成在可锁的坚固箱体中, 较轻的重量使得 AQM10 完全可以由一个人在站点安装.应用 路边颗粒物调查 公害粉尘检测 工业场所遵守监控 施工/采矿点 颗粒物传感器网络 社会环境研究: 学校, 居民区, 医院和流行病学的研究 工作场所监控 烟雾/生物量的燃烧技术参数颗粒物检测仪 量程 分辨率质量: PM 1 PM 2.5 PM 10 TSP或可吸入胸腔和呼吸系统的颗粒物。0-5000 &mu g/m3 0.01 &mu g/m3计数: PM 1 PM 2.5 PM10 0-100000 粒/L 1粒流速率 1000 毫升/分钟报警 继电器输出 (标准) 短信, 电子邮件, 警笛, 频闪灯 (选配)数据采集 2 GB SD卡 (15年数据存储)参照过滤器 25 mm GF过滤器显示 4行字母和数字型显示器软件 包括数据采集和报警功能配置软件输出 RS-232 (38400波特率)平均周期 1 - 60 分钟无线通讯选项 IP蜂窝网关, GSM/GPRS调制解调器 RF调制解调器 10 km LO气象传感器选项 温度, 相对湿度等 Gill WindSonic / MetPak II, NovaLynx 200-WS, Vaisala WTX520气体传感器选项 臭氧, PID, 二氧化碳, 有毒气体操作环境 -10° C - +55° C 10 - 95% RH (无冷凝水)电源 100 - 260 VAC 或 12 VDC 24W外壳 玻璃钢柜体 500 x 405 x 205 mm (附加太阳辐射防护罩, 安装支架)重量 10 公斤认证 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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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该不该设门槛?

    近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从这个《办法》看到诸如人员、面积和仪器设备均比其它省份又有了显著提高(见下文)。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4/t20140402_261389.html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4/t20140402_261384.html关于举办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省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耗材

  • 环境监测用标准气体
    环境监测用标准气体 良好的空气质量,是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因此,需要控制工业、人类生活等产生的污染排放,保证包括特殊作业场所在内的所有人类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精确、稳定、具有溯源性的标准气体,是空气质量监测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前提。 我公司可提供满足大部分空气质量监测和控制标准要求的标准物质,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二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810.0~1000(μmol/mol)2%(k=2)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BW(DT1102)5~9.9(μmol/mol)3%(k=2)0.3~4.9(μmol/mol)5%(k=2)氮中一氧化氮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2910.0~1000(μmol/mol)2%(k=2)HJ 693-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2-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JJG 801-2004 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分析仪检定规程BW(DT1101)5~9.9(μmol/mol)3%(k=2)0.3~4.9(μmol/mol)5%(k=2)氮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丙烷、一氧化氮GBW(E)062002一氧化氮 100~499(μmol/mol)2%(k=2)GB 18285-2018 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丙烷 100~990(μmol/mol) 一氧化碳 5000~9900(μmol/mol)1.5%(k=2)一氧化氮 500~5000(μmol/mol) 丙烷 1000~50000(μmol/mol) 一氧化碳 1%~10% 二氧化碳 1%~15%1%(k=2)氮(空气)二氧化硫GBW(E)0621571.00~299(μmol/mol)2% (k=3)JJG 551-2003-二氧化硫气体检测仪检定规程HJ 57-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29-2011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300~3000(μmol/mol)1%(k=3)HJ/T 46-1999 定电位电解法二氧化硫测定仪技术条件BW(DT0130)0.2~0.99(μmol/mol)4%(k=2)氮(空气)硫化氢GBW(E)0621561.00~3000(μmol/mol)2% (k=3)JJG 695-2003-硫化氢气体检测仪0.100~0.999(μmol/mol)3 %(k=3)MT 1084 2008 煤矿用硫化氢检测报警仪1.00~49.9(μmol/mol)2 %(k=3)GB/T 14678-93 空气质量 硫化氢、甲硫醇、甲硫醚和二甲二硫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50.0~999(μmol/mol)1% (k=3)BW(DT0131)0.05~0.099(μmol/mol)10%(k=3)空气中甲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06781.00~4999.9(μmol/mol)2%(k=2)HJ 1012-2018环境空气和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便携式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5000~30000 (μmol/mol)1%(k=2)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38-2017固定污染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HJ 604-2017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空气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81.00~100(μmol/mol)2%(k=2)HJ 1013-2018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100~10000(μmol/mol)1%(k=2)氮中丙烷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91.00~100(μmol/mol)2%(k=2)1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一氧化碳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505.00 ~499(μmol/mol)2%(k=2)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500~50000(μmol/mol)1%(k=2)GB 9801-88 空气质量 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法HJ 965-2018 环境空气 一氧化碳的自动测定非分散红外法氮气中一氧化碳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515.00 ~499(μmol/mol)2%(k=2)HJ 973-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一氧化碳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500~50000(μmol/mol)1%(k=2)HJ/T 4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一氧化碳的测定 非色散红外吸收法氮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72.00~499(μmol/mol)2%(k=2)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GBW(E)0625885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二氧化碳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92.00~499(μmol/mol)2%(k=2)HJ 870-2017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碳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GBW(E)062590500~10000(μmol/mol)1%(k=2)空气中氨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885.00 ~4990(μmol/mol)2%(k=2)JJG 1105-2015 氨气检测仪5000~50000(μmol/mol)1%(k=2)氮气中氨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895.00 ~4990(μmol/mol)2%(k=2)5000~50000(μmol/mol)1%(k=2)BW(DT0133)1 ~4.99(μmol/mol)3%(k=2)空气中氯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905.00~100(μmol/mol)2%(k=2)JJF 1433-2013 氯气检测报警仪校准规范氮中氯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915.00~100(μmol/mol)2%(k=2)BW(DT1201)2~4.99(μmol/mol)3%(k=2)空气中氯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85.00~1000(μmol/mol)2%(k=2)氮气中氯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95.00~1000(μmol/mol)2%(k=2)BW(DT0127)3.00~4.99(μmol/mol)3%(k=2)氮/空气中氟化氢 气体标准物质BW(DT1202)3~1000(μmol/mol)3%(k=2)氮中氧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35%~30%1%(k=3)JJG 365-2009 电化学氧测定仪检定规程氮中异丁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831.00~499(μmol/mol)2%(k=2)JJG(粤)035-2017 苯气体检测仪GBW(E)062584500~10000(μmol/mol)1%(k=2)
  • 美国Hygiena 海净纳环境李斯特菌检测棒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该测试试剂盒的性能由AOAC研究所进行了审查,并发现其性能符合制造商的规格。AOAC研究所已经验证了该检测拭子对环境表面(塑料、陶瓷、不锈钢)李斯特菌属的检测。说明/预期用途: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是一种李斯特菌种筛选试验,用于清洗后食品加工环境的环境监测。培养基的颜色从黄色/琥珀色变化到灰色/黑色被认为是李斯特菌菌属的假定阳性。原理: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含有抗生素、生长增强剂和变色化合物的专有配方。抗生素抑制大多数非李斯特菌微生物,而生长增强剂提供恢复营养,以支持亚致死损伤李斯特菌的生长。指标化合物利用李斯特菌产生的β-葡萄糖苷酶将肉汤由黄色变为黑色。所需材料:可提供37±1℃的培养箱使用方法:1.采集样品时,请务必采用无菌技术。请勿触摸拭子或拭子内部,紧握拭子管,旋转并将拭子顶部从管中拉出。拭子管的内部若有冷凝液属于正常现象。棉签头是预先润湿的,便于尽可能多地采集样本。对于典型的平坦表面,应充分涂抹 10 x 10 cm (4 x 4 in.) 的标准区域。对于不规则表面,请确保每次测试所使用涂抹方法的一致性并涂抹足够大的区域,以采集具有代表性的样本。2.在擦拭完所需的测试区域后,将拭子放回拭子管中旋转拧紧。提示:用胶带或自封膜包裹柱接口处,避免意外溢出。3.激活拭子:紧握拭子管并用拇指和食指通过前后弯曲球阀将 Snap-Valve 阀折断。挤压球阀3-4次,将球阀内的液体沿着拭子杆向下全部排出。4.挤压试管3次,轻捏试管底,然后摇晃3秒。这将有助于从拭子中释放细胞并取代气泡。5.在37 ± 1°C下孵育24-48小时。观察介质颜色的变化,并参考下面的结果说明。在样品孵育48小时之前,结果不能被认为是阴性的。结果说明:▘ 当样本中存在李斯特菌时,培养基会变成灰色/黑色。请参见第2页上的彩色图表。▘ 48小时后培养基颜色无变化,表明样品中李斯特菌种类为阴性。▘ 灰色/黑色的变化表明了李斯特菌的种类。 类李斯特菌:某些细菌的数量很高,如肠球菌,会使介质变黑。在环境中检测这些“类似李斯特菌”的微生物可以表明,需要改善清洁和卫生设施,样品现场的条件可能有利于李斯特菌的生长。当测试地板和排水沟等高度污染的表面时,可以预期的假定阳性率更高。为了验证假定阳性样本中是否存在李斯特菌,Hygiena建议用更具体的方法检测Insite装置的培养培养基,如PCR、ELISA或 lateral flow。确认:假定的阳性样本可以通过适当的参考方法来确认,例:▘ 美国FDA细菌学分析手册(BAM)▘ 美国农业部FSIS微生物实验室指南(MLG)▘ 加拿大卫生部的分析方法纲要▘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假定的阳性样本也可以通过Hygiena的BAX系统PCR检测对李斯特菌属或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属进行确认。任何确认结果都应按照适当的规定进行处理。储存条件及有效期: ▘ 冷藏保存(2 - 8 ℃)  ▘ 拭子的保质期为 12个月。请检查标签上的有效期。废品处置:处置前应进行消毒。拭子可以通过高压灭菌、焚烧灭菌或将未密封的拭子浸泡在20%漂白剂中1小时进行消毒。然后,它们就可以被放在垃圾桶里了。或者,拭子可以丢弃在生物危害废物处置设施中。安全注意事项:当按照本说明中的标准实验室规范和程序使用拭子时,不会造成任何健康风险。使用过的拭子并应按照良好实验室规范和健康和安全法规进行安全处置。▘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可用于清洗后的生产表面和环境表面。▘ 某一种李斯特菌(单核增生李斯特菌,或“单核乳杆菌”)是一种人类病原体。假定对李斯特菌呈阳性的样本应被假定为可能含有单核增生李斯特菌,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免疫功能低下的个体和孕妇特别容易暴露于单核乳杆菌,不应允许在检测附近进行检测。Hygiena 的法律责任:与任何培养基一样,InSite的结果并不构成对使用这些设备进行测试的食品、饮料产品或工艺的质量的保证。Hygiena 公司对用户或其他任何人由于使用本拭子而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的、偶然或从属发生的任何损失或损伤,均不承担责任。若证实此产品存在缺陷,Hygiena 公司的唯一责任是更换产品或酌情退还货款。若发现疑似缺陷请于 5 天内及时通知 Hygiena 公司并将产品退还Hygiena 公司。有关退货授权号码,请联系客户服务部。联系方式: 如需更多信息,请登录 www.hygiena.com 查询或以下列方式联系我们: Insite Listeria环境李斯特快检拭子李斯特菌的环境表面筛选试验货号:ILC0550(50次检测) ILC100(100次检测)
  • 奥斯恩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 其他环境监测仪配件
    就我国目前的产业地区分布来说,由于地域辽阔,地形复杂,导致工业园区分布很广,这给相关环境监测人员的监测工作带来很多的不便,环境监测人员不可能将大型的实验室检测设备运送至各处。尤其相当数量的乡镇企业已经蓬勃兴起,但许多乡镇还没有具备检测的能力,在预防和治理的过程中有着很大的不便和隐患。便携式检测仪器的使用不仅可以减少环境试样在传输过程中的污染问题,减少样品固定和保存的繁杂手续,而且可以大大减少检测人员的工作量,实时掌握环境等动态变化趋势,从而尽可能地将潜在的风险降至最低。在现实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中,便携式检测仪器是采用综合检测的方式对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测,为应对突发性重大环境事件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奥斯恩便携式环境检测仪产品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主打产品有便携式粉尘检测仪、便携式空气质量检测仪、便携式VOCs检测仪、便携式恶臭检测仪、便携式噪声检测仪等,产品功能接受个性化定制。 便携式环境监测仪具有操作方便、体积小巧等特点,可方便携带至不同的地方检测。自带大容量锂电池供电,开机就可以使用,能快速、准确地进行检测,并通过触摸屏显示实时监测的数据,方便现场操作人员及时查看,适用于各种应急监测、巡逻监测等场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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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云南开展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更好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作为探索新时期环境监测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云南省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9号令)等相关规定、规范,历时一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现有环境监测网的辅助、补充,严格准入条件,先行试点的原则,出台《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从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申请认定机构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开放的监测范围、机构义务、日常考核、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二级、三级站的能力和水平。  《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从组织机构、认定项目、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八个方面规定了评审社会监测机构若干量化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为确保认定和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坚实技术职称。同时,依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配套制订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申请、预审、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认定时限、社会监测机构年检、抽查、专项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及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经过对通过资格预审十家社会监测机构的全面审核,共四家机构满足要求,通过云南省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此项工作的开展,缓解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的难题,同时,按照周生贤部长的要求,为云南省探索“新时期环境管理的新途径、新道路”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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