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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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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资讯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陕西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31日
  • 云南开展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工作
    为规范社会监测机构的环境监测行为,更好发挥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对全省环境监测工作的补充和辅助作用,提高环境监测服务环境管理的能力,作为探索新时期环境监测道路的一项重要举措,云南省根据《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39号令)等相关规定、规范,历时一年,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本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现有环境监测网的辅助、补充,严格准入条件,先行试点的原则,出台《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评审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考核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管理办法》从目的、适用范围、职责、申请认定机构需满足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开放的监测范围、机构义务、日常考核、违规处罚、退出机制等十个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管理办法》参照国家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要求,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分为三个级别,分别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达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一级、二级、三级站的能力和水平。  《技术规范》对申请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从组织机构、认定项目、人员、仪器设备、实验室、质量管理等八个方面规定了评审社会监测机构若干量化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为确保认定和评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提供了坚实技术职称。同时,依据《管理办法》、《技术规范》配套制订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申请、预审、现场评审、专家评审组的组成、认定时限、社会监测机构年检、抽查、专项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上岗证考核及其管理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目前,经过对通过资格预审十家社会监测机构的全面审核,共四家机构满足要求,通过云南省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  此项工作的开展,缓解了云南省环境监测能力不足的难题,同时,按照周生贤部长的要求,为云南省探索“新时期环境管理的新途径、新道路”作出了有益的尝试。
  •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及涉及弄虚作假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设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目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部尚无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由于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备案制”和“资格认定制”有新增行政许可嫌疑,与当前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不符,未大面积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为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控机制。浙江对监测业务实行采样和分析相分离,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加入质控样、密码样、平行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控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研究,一是搭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情况,为环保部门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等情况,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动态化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该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在江苏省上线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利用该平台发现省内三家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关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法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适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开展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理论培训、项目监测现场操作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广东省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这些均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的建议  2015年11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从严贷款条件甚至压缩贷款金额等,以促进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及运行经验进行了研究。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均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环境监测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成果,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  感谢农工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贵阳首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核查
    近日,贵阳市首次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资质认定核查,贵州省分析测试研究院、贵州开磷质量检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交通环保监测站等12家监测机构,获得相关监测资质。  据悉,获得资格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贵阳市可从事企业污染源自行监测、各区(市、县)乡镇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等范围的环境监测工作。
  • 皖仪IC6100离子色谱仪为2019年杭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大比武保驾护航
    近日,为进一步提高杭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技术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杭州市环保产业协会为环境检测人员举办了2019年杭州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岗位技能竞赛。各检测单位的技术精英参加了此次赛事,皖仪科技作为此次技能竞赛协办单位,且皖仪IC6100离子色谱仪是此次离子色谱技能竞赛唯一指定专用仪器,皖仪IC6100简易的操作流程、人性化的操作界面、稳定的软硬件系统,为该次的技术大比武保驾护航。本次竞赛分笔试和实操部分,笔试成绩在前10%的人员方可进入操作技能考核。竞赛评审老师均为浙江省环境检测站、杭州市环境检测站、浙江大学等行业内资深专家,整个监考过程评审老师一丝不苟、认真负责,根据参赛人员的操作步骤以及规范程度给与合理打分。比赛过程中,参赛人员操作有条不紊、胸有成竹、分秒必争,自己的实力得到了发挥及肯定,取得了满意的检测结果。赛事剪影所有仪器准备就绪,随时待命处理数据也不马虎!监考过程一丝不苟!最后,大会在每个学员满意的笑容中圆满结束,每个细节都彰显了会务组以及皖仪科技对此次活动的重视程度,IC6100离子色谱仪作为此次赛事的专业仪器,得到了大家的一致好评,我们也希望未来我们的检测技术越来越专业,国产仪器发展越来越好!
  • 江苏省举办首届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大比武”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  im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05/noimg/5a9e1075-c777-44d8-8c9c-6772d214f269.jpg" title="大比武.jpg"//pp  江苏省第一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能大比武颁奖仪式在南京举行。59支代表队近200名参赛人员全身心投入,经过近半个月初赛、复赛、决赛紧张激烈的角逐,终于落下帷幕。此次大比武极大地激发了广大社会化检测机构人员钻研技术、提高技能的积极性,一大批优秀人才脱颖而出。/pp  这次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能大比武,主要围绕环境监测理论知识、环境空气、废气二氧化硫以及水质氨氮的测定等比赛内容,展示环境检测技能、锻炼环境检测行业队伍,全省环境检测行业掀起了学业务练技术、创先争优促发展的热潮,为推进江苏社会环境检测行业健康发展奠定良好基础。在初赛、复赛、决赛一系列的技能比赛中,各参赛选手紧抓机遇,勤奋学习,以拼搏的精神、顽强的作风,展现出了自己精湛的技艺,赛出了友谊、赛出了风格、赛出了水平,涌现出了一批技术过硬,作风优良的监测技术能手,使本次比武真正成为了一个交流经验,切磋技能的盛会。/pp  通过比武,全面提升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行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了推动环境监测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的目的,取得了圆满成功,实现了预期的效果。/p
  • 山东:社会机构从事环境检测业务需300万元仪器
    山东省日前印发了《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的相关事项做出了规定。  《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除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CMA)的,从事环境检测活动(不含辐射环境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机构。 《办法》规定,具备CMA资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自愿申请提供环境检测服务,环保部门委托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必须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具备开展相应环境检测业务的实验场所和仪器设备,环境检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根据规定,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在接受委托前,应当向委托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环保部门备案,备案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检测项目、检测时间、数据用途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山东省环境监测制度、规范,独立进行环境检测,保证检测的客观性、公正性,对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负责。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实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管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向省环保厅提出申请,并提交《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书》。经审查同意后,列入省环保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  《办法》规定了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删除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行为,其中包括:环境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的,出现重大环境检测质量事故或现场监督发现问题重点检查时仍未整改的,超越业务范围开展环境检测工作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发生较大变化未重新提出申请、有效期满或被吊销的,不再从事环境检测服务活动的,其他影响环境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办法》还规定,对于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目录》中删除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
    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进一步提升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浙环函〔2020〕2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一步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草案)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金华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为加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引导行业自律管理,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规范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的函》等规定,制定本办法。一、总则(一)本办法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系指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根据相关标准或规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服务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监测数据、结果和报告,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监测机构以外的专业检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是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环境信用评价程序,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进行综合信用评价、评定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管理手段。(二)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信息归集、信用等级评定、评价结果公开与应用以及严重失信机构名单的认定和管理等。在我市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但未到金华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与当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主动对接,申请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二、组织机构及职责(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负责统筹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实施工作,协调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专班设在浙江省金华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试点日常工作的协调、调研、联络和技术支撑等工作。(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制定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通过浙江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息化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通过官网、公众号、媒体等渠道发布评价结果和严重失信名单,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三)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的工作。协助收集、确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违法违规信息,协助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复核,协助对严重失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单信息的审核。(四)鼓励行业协会树立并弘扬“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的行业文化,引导监测机构诚信服务,制定行业自律公约、服务指南等自律规范,签订服务质量承诺,推动开展诚信经营。三、评价指标与信用等级(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主要按照监测能力、业务管理、经营管理、加分项和诚信记录五大类评价指标进行综合累计评分。《金华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发布。(二)根据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分结果,90分(含)以上为A级(优秀,以绿色表示)、80(含)-90分为B级(良好,以蓝色表示)、70(含)-80分为C级(中等,以黄色表示)、60(含)-70分为D级(较差,以红色表示)、60分以下为E级(差,以黑色表示)五个等级。(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依据《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依法依规予以认定。(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后直接列入E级:1.不参与或不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环境信用评价的;2.信息平台登记、备案、更新和上传的信息存在严重失实、重大遗漏且拒绝整改的;3.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信用评价等级的。4.受到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严重失信名单的拟定、告知、公示、签发、修复、移出、归集、上报及异议处理程序,根据《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执行。四、评价程序(一)信息归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按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在管理平台上及时录入相关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录入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通过现场监督检查、履行监管职责等方式获取的,以及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公众或媒体提供且经核实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为信息,由获取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归集纳入管理平台,作为相应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基础依据。(二)等级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各参评机构的信用等级评分情况,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汇同各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信用等级评分情况进行审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各个参评机构的环境信用等级。(三)复核处理1.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对信用等级评分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和材料。2.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收到社会监测机构复核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复核中发现情况比较复杂,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协助做好复核受理工作。3.复核确认评价结果有误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更正。(四)违规报送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实时将查实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相关违规行为等信息,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时汇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管理平台上予以公示,接受监督。(五)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每年评定一次,次年信用评定等级公布后,前一年的环境信用评定等级自然失效。(六)行政救济1.生态环境严重失信名单认定1年后,被列入单位认为其环境违法行为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可以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移出申请。2.作出认定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不良信息主体提交的完整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予以核对;如需现场审核的,对申请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审核。经审核已经整改到位,环境和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拟移出的严重失信名单信息在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公示结束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移出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3.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若发生本办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严重失信情形,经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和核实后,撤销该机构原有的信用等级结果,直接列入严重失信机构名单。五、评价结果应用(一)分类监管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并将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双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对于信用优良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减少抽查频次;对于信用警示、严重失信的社会监测机构,应该增加抽查频次。(二)守信激励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A级、B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强对机构诚信评价结果的运用,应将环境信用等级列入招标加分项;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的有关表彰奖励活动中给予加分;3.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三)失信惩戒对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E级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加大监管力度;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四)联合惩戒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与信用管理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信息共享,推进联合惩戒,推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的应用,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主动改善环境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提升环境信用。六、技术保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将开展环境信用评价所需的技术培训、信息归集与整理、质量抽查、能力评估、信用等级分值计算等相关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七、附则本办法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漫漫”:总资产高于10亿的大型监测企业仅占10%
    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 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弱”在哪?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未来应如何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加强行政监管,保障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有序运转 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推进现有监测部门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化机构的监测能力 在美国,EPA直属的实验室和各区域部门实验室主要负责开发、制定标准分析方法,推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计划等。随着社会化监测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从具体监测工作的参与者转变为监测标准、方法的制定者与社会化监测服务的监管者。 具体地,我国现有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从日渐繁重的监测任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监测工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化监测机构。在美国,EPA甚至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这大大地减轻了环保部门的人员压力,同时也可以使监督性监测更有效率。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能则转变为主要承担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准入资质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从而使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成为在环保部门有效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部门。落实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 针对环境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发布,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应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随着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能力较弱的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逐步有序开放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马上将所有环境监测工作均进行社会化运作的条件还不具备。需要有序放开环境监测业务领域,稳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目前,应着眼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评监测等适合现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 而对于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环境监测环节,如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还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承担。未来,随着社会化监测制度趋于成熟,可以逐步将一些业务有序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推动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不断完善。 来源:环境保护微信文/ 北京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副院长 王奇
  • 环境监测社会化之“路漫漫”:总资产高于10亿的大型监测企业仅占10%
    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但是就目前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依旧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对环境信息的诉求逐渐提高。与此同时,相关环境决策的民主化进程加快,环境管理透明度增加,政府与公众对环境监测信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由此带来的环境质量与污染源的监测任务日益增加。然而,繁重的监测任务使得政府的环境监测部门超负荷运转,现有的环境监测能力供给难以满足民众和环境管理不断增加的监测需求。近年来,一些地区以试点等形式,尝试将部分环境监测项目委托给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引入社会市场力量以缓解环境监测业务的供需矛盾,这是积极探索环境保护新模式、建设先进环境监测体系的必然要求。  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部分省市开始引入一些有监测能力的社会化监测企业承担监测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8年,长沙市环保局对机动车尾气检测实行了社会化运营改革,委托专业公司作为第三方运营试点公司对机动车尾气进行检测 2010年,北京市环保局对申请监测任务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能力认定 2011年,山东省环保厅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虽然一些地区对于环境监测社会化制度做出了积极的探索,但总体而言,我国的环境监测社会化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着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进一步健康发展。  当前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弱”在哪?  缺乏强有力的行政许可和行政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  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北京、山西、四川、江苏、云南等地纷纷出台了有关能力认定的管理办法,这有助于提升社会化机构的业务水平。譬如,2009年北京市环保局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针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直属环境监测机构以外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能力认证过程进行了规范。虽然办法中对各种与能力认定有关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如要求申请单位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CNAS)或国家、北京市《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之后,才具有申请的资格。然而,由于该办法出台时并没有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规定,因此能力认定本身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企业自愿的行为。截至2012年,北京有7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其中仅有20余家机构通过了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认定。由于管理办法缺乏约束性,造成了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规范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相关的政策扶持力度不够,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速度缓慢  2010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中将节能环保产业列为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首位,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意见》用于指导和推动节能环保产业的发展。从国家到地方,纷纷出台了一些相应的优惠政策,但是这些优惠政策多针对能源利用、环境保护等领域。相比较而言,侧重环境监测行业的有关优惠政策略显不足。由于环境监测行业刚刚起步,又缺乏相应的政策扶持,导致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发展进程较缓,社会化监测机构的工作能力没有得到有效挖掘。  现有多数监测机构的规模偏小,迫切需要培育大型监测企业  目前整个监测行业多以小型企业为主,大型龙头企业偏少。根据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监测仪器专业委员会的统计,2013年国内总资产低于1亿元的监测企业数量占总量的比重高达65%,总资产高于10亿元的大型企业仅有7家,占比仅为10%。  环境监测信息的质量对于环境管理的工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就要求社会化机构应具有良好的监测能力并具备进一步发展的潜力,这对单一监测机构的规模与能力提出了要求。然而,大多数从事监测业务的小型企业受自身条件的制约,监测质量与过程控制相对较差,技术研发能力相对较弱,其监测能力与监测质量仅能基本保障环境监测要求不高的初级阶段,而不能满足未来我国环境监测任务更多、监测技术更高的要求。  未来应如何推进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  建立资质认证并加强人员培训,以及专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认证制度  规范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于加强环境监测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应强化对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的资质认证效力,考虑到环境监测任务的特殊性,在现有计量认证的基础上,应建立专门的环境监测社会化机构认证制度。建议由环保部门或专业的技术部门对相应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认证和审查,对社会化监测机构可承担的监测项目范围、可监测的污染物种类、资质认定有效期、退出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通过严格规范准入条件,保障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  同时,强化对监测人员的资质认证。美国环保署(EPA)及各州环保局早期忽视了对监测人员技能的考核,后来逐渐意识到监测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要求所有环境监测人员和检查人员需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对于我国社会化监测而言,环保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监测人员的培训、考核,所有从事社会化监测的工作人员,必须考核通过后持证上岗。  加强行政监管,保障环境监测社会化的有序运转  通过严格的监管,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强化对社会化监测机构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政策和管理办法。在社会化监测机构定期上报材料的基础上,对机构的监测水平与质量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并公示监督检查结果,加强监管过程的信息公开与信用记录制度。例如,对曾被投诉或举报、有不良记录等的监测机构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同时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监测结果有误、弄虚作假等被查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提高其违法成本,促进监测企业自觉守法、规范其监测行为。  推进现有监测部门职能转变,充分调动社会化机构的监测能力  在美国,EPA直属的实验室和各区域部门实验室主要负责开发、制定标准分析方法,推行质量保证/质量控制(QA/QC)计划等。随着社会化监测服务的发展,我国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加快职能转变,从具体监测工作的参与者转变为监测标准、方法的制定者与社会化监测服务的监管者。  具体地,我国现有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应从日渐繁重的监测任务压力中解脱出来,在行政许可的基础上,逐步将社会力量可以承担的监测工作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交由社会化监测机构。在美国,EPA甚至委托社会化监测机构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监测,这大大地减轻了环保部门的人员压力,同时也可以使监督性监测更有效率。政府环境监测部门的主要职能则转变为主要承担环境监测公共服务的准入资质许可审查和日常监管工作、对监测技术人员进行业务考核、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进行评估,从而使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成为在环保部门有效管理下的市场化运作部门。  落实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重点培育一批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  针对环境监测这一细分领域,应进一步完善财税等相关优惠政策,帮助社会化监测机构成长,进行环境监测服务市场培育。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化监测机构,提供资金支持,在贷款、上市融资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2014年,国务院出台《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提出要通过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创新金融服务模式等方式强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领域的政策引导和支持。2015年,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提出扶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这些政策的发布,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未来发展具有良性引导作用,今后需要进一步将有关政策具体化、落地化。  考虑到环境监测服务对监测技术、监测能力的要求,应重点扶持具有一定实力基础、具备相应业务水平的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保证监测数据的质量,并以其为核心,带动产业的整体发展。例如,在现有空气质量监测、烟气在线监测等不同的监测领域中,分别选取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大型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同时,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随着政府环境监测部门强化资质认证与行政监管,能力较弱的小型企业将逐步被淘汰,为大型社会化监测机构加速并购、占据市场提供便利条件。  逐步有序开放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现阶段,我国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马上将所有环境监测工作均进行社会化运作的条件还不具备。需要有序放开环境监测业务领域,稳步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开展。目前,应着眼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评监测等适合现在社会力量参与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 而对于关系到社会稳定和人民生活的重要环境监测环节,如环境质量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等,还应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监测机构承担。未来,随着社会化监测制度趋于成熟,可以逐步将一些业务有序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放开,推动我国环境监测体系的不断完善。  文/ 北京大学环境与工程学院副院长 王奇
  • 热烈祝贺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为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近年来,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引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新模式。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成立“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2017年6月15日,第一届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现场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等两百余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从200多家单位企业中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名,常务委员21名,无锡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授牌仪式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为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致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致辞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讲话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驰名做了专题报告,指出环境监测诚信缺失问题以及环境诚信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企业必须依靠法律坚守环境监测的诚信底线,并建议专业委员会通过行业自律为环境诚信监测提供支撑。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下午的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扬子江处长出席会议并针对201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发表专题报告,介绍了2017年自控监控安装建设任务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将进一步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同时,他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夯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法律地位、强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希望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自动监控企业设备生产、销售、运维行业自律制度,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唐桂刚、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所所长沈正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PPP中心主任逯元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主任高晓晶、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家学者与企业代表做了专题报告,从不同视角为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意见。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无锡中科光电有幸从200多家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一员,离不开公司一贯坚持“让客户信赖,受社会尊敬”的企业愿景。未来,中科光电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努力成为社会化环境监测的标杆,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蓬勃发展而不懈努力!
  •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京召开
    pstrong仪器信息网讯:/strong为了加快我国社会化环境监测发展进程,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承担部分监测任务,缓解当前环境监测能力与环境管理需求矛盾,满足社会化监测行业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2017年6月15日,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京召开。/pp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兴仪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宇驰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绿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万维盈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两百余家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image001_meitu_1.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425840a-6ff0-42c6-bd46-adc5064e80ee.jpg"//pp 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image002_meitu_2.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e9992318-deae-4af8-bf52-c7e0983af867.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br//strong img title="image003_meitu_3.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59f8b97-dad0-4f54-8922-cf88a3430a6f.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strong/ppstrong /strong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image004_meitu_4.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2a720648-2042-4382-aca6-837b5f7a186b.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strong/ppstrong /strong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处长赵驰名做了专题报告,指出环境监测诚信缺失问题以及环境诚信监测的重要性,并提出企业必须依靠法律坚守环境监测的诚信底线,并建议专业委员会通过行业自律为环境诚信监测提供支撑。/pp 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并选举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为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德黔等11人当选副主任委员,马立学当选副主任委员兼秘书长,黄继业等21人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title="image005_meitu_5.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706/insimg/914cb2bf-eda2-40c3-a830-8daaca72e00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strong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strong/pp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pp 下午的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上,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扬子江处长出席会议并针对2017年污染源自动监控工作重点发表专题报告,介绍了2017年自控监控安装建设任务与污染源自动监控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将进一步落实排污企业主体责任,强化环保部门监督检查职责,严厉打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同时,他强调,未来将进一步夯实污染源自动监控的法律地位、强化应用,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希望通过行业协会建立自动监控企业设备生产、销售、运维行业自律制度,为环境保护执法监督提供有力保障。/pp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副主任唐桂刚、北京市计量科学研究院化学所所长沈正生、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PPP中心主任逯元堂、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主任高晓晶、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专家学者与企业代表做了专题报告,从不同视角为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创新和发展提出了意见。/pp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未来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蓬勃发展而不懈努力!/p
  • 热烈祝贺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为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近年来,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引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成为环境监测服务的新模式。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引导环境监测市场健康发展,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通过行业自律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开展成立“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委员会”)。  2017年6月15日,第一届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环境监测与运营创新论坛在北京召开。会议现场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罗毅等领导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会议由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副会长刘启风主持。来自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及下属子公司无锡中科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光电”)等200余家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领域的重点企业相关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议审议通过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从200多家单位企业中选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1名,常务委员21名,中科光电总经理万学平当选常务委员,刘启风副会长为专业委员会授牌。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后,将利用行业的优势,组织会员单位和委员们开展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的有关行业标准制修订、培训、技术交流等工作,以标准化工作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通过行业自律推动社会化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市场的规范,为环境监测工作提供有力抓手。  会上,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分别致辞,对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的成立表示祝贺,并为社会化监测及运营专业委员会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司长刘志全致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苏颖致辞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对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现状与形势进行分析,并指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强调要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化管理,专业委员会对于环境监测机构的规范和引导等工作上大有可为。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站长柏仇勇讲话   成立大会暨论坛的成功举办为凝聚监测与运营行业共识、以创新引领行业发展提供了一个高端交流与服务平台。中科光电有幸从200多家企业中脱颖而出,成为专业委员会的一员,离不开公司一贯坚持“让客户信赖,受社会尊敬”的企业愿景。未来,中科光电将在环保部的指导下,努力成为社会化环境监测的标杆,为打造环境监测与运营服务健康化发展而不懈努力!
  • 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安徽省一环境检测公司被通报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处理情况的通报  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   2022年3月16日,舆情信息反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存在滥用资质、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问题。3月18日,省生态环境厅和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对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存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相关情况现场移交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进一步调查处理。目前,已查实相关违法行为并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问题   (一)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201013~AHVC-2201080、AHVC-2202057、AHVC-2202103、AHVC-2202149的检测报告,无法提供化学需氧量、氨氮等项目的分析原始记录。   (二)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0187的检测报告中,编号为AHVC-211018701的样品离子色谱分析电子数据文件修改时间早于创建时间和分析时间。   (三)该公司出具的编号为AHVC-2106129-1、AHVC-2108121、AHVC-2108124、AHVC-2109006的检测报告中,颗粒物项目检测使用的恒温恒湿称量系统中无相应电子记录。   (四)该公司在用的低浓度颗粒物采样头数量明显少于其出具的编号为AHVC-2112009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中2021年12月4日当天采集的低浓度颗粒物样品数量。   (五)2020年10月15日,界首市市场监管局根据2020年阜阳市环保类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查结果,对该公司作出“责令整改、暂停出报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但该公司在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6日被责令整改、应暂停出报告期间,仍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经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联合调查,认定该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行为,出具的相关检验检测报告不具有证明作用。   二、处理结果   因安徽省皖创环境检测有限公司违反《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违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不得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有关规定,属地生态环境部门依据《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照《安徽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停业整顿,处22.5万元罚款,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润其处4.64万元罚款。   三、有关要求   (一)阜阳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责令该公司收回涉案的全部检测报告,并将该公司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处罚信息推送至信用中国平台。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要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照通报问题情况,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辖区内环境检测机构监管,督促环境检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确保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对涉及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行为,要敢于较真碰硬,绝不手软姑息,坚决保持打假高压态势,不断规范环境监测市场。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2日
  • 在“危”与“机”中奋起——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发展现状调查
    p  “未来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将是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pp  2017年3月初自治区环保、质监、工商三部门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是整合新疆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的重要举措。/pp  3月21日,提起《实施意见》,新疆天地鉴职业环境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副总经/pp  理刘欢眼里满是喜悦,《实施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序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这无疑给这个行业的从业者带来了信心和希望。/pp  strong现状:微利运行处境尴尬/strong/pp  昂贵的仪器设备和高额的运行维护费用成为环境监测机构的主要成本。在乌鲁木齐京诚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实验室里,仪器摆放得井井有条。“这些仪器动辄几万、几十万甚至上百万元。公司仅设备投入就500多万元,并且还在不断购进新设备。”该公司技术负责人许月英说。/pp  在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记者看到公司的员工刚从工业企业采集样本回来,大大小小的仪器在办公楼前摆了一地。“设备的更新率也高。一旦国家环境标准提高,旧设备将难以测出相关污染物的含量,就需要更换。”新疆蓝卓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刘瑞说。/pp  新疆地域辽阔、工业布局分散、监测工作战线长,无形中增加了监测机构的成本。“我们去年挣的钱刚刚够发工资,这真是一个竞争激烈、微利运行的行业。”面对提问,刘瑞向记者坦言。公司成立才一年,规模不大,已经体验到这个行业的艰辛。/pp  “总体上,这个行业处于保本微利运行,从起步到发展的初级阶段。”新疆环保厅监测监察处副处长朱海涌说。/pp  愈是微利的行业,愈是容易展开恶性竞争。降价招揽客户便成为这个行业的普遍现象。“个别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存在低价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的行为。”朱海涌说。/pp  业内人士透露,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第三方,首先应该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客观性,提供的监测数据必须保证真实、可靠。但令人尴尬的是,一些污染企业为了逃避环境监管,在购买监测服务时对监测机构提出种种不合理要求,要求服务方出具符合政府监管需要的所谓“达标”数据,个别环境监测机构迫于压力而违规操作,在监测数据上弄虚作假。/pp  strong根源:开放度低僧多粥少/strong/pp  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之所以竞争激烈,与环境监测市场放开程度低以及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涌入有很大关系。/pp  自2015年国家逐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以来,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风生水起。跟全国一样,新疆也形成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相互补充的发展格局。/pp  然而体制内外却是冰火两重天。体制内僧少粥多,体制外僧多粥少。/pp  一方面,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依靠国家投资,装备精良,任务繁重。新疆88个体制内环境监测机构分布于各个地州、县市,从事的业务范围既包括对大气、水、土壤、生态等环境质量监测,还包括重点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环境违法行为的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以及验收类环境监测。“仅仅这些日常监测任务,体制内监测机构就已经力不从心了。”朱海涌说。/pp  目前,新疆拥有国家和自治区级重点监测企业580多家,企业总数超过万家。“而新疆体制内监测机构从业人员仅有1000余人,平均一个人需要监管12家企业,而出去监测往往都是一个团队,监测人员严重不足。”朱海涌说。/pp  基于这样的原因,2013年国家对企业的自行监测允许由社会化环境监测服务机构承担。由于市场开放度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只能承担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以及采取/pp  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比如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检测。“这个业务量是很少的。”朱海涌说。/pp  “受高利润舆论的误导,越来越多的企业涌入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据我们所知,/pp  仅乌鲁木齐从事环境监测行业的企业就达到三四十家。”刘瑞说。/pp  strong出路:放开市场强化监管/strong/pp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们环保意识越来越强,环境监测需求也日益增多。因此,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成了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pp  在这样的背景下,《实施意见》应运而生。这一政策的最大利好,就是进一步放开环境监测市场。/pp  在服务性监测领域,该《实施意见》提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放开的领域除了原来就已经放开的四项服务性监测领域以外,新增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重点行业企业自行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监测、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估、生态修复治理工程环境监测及评估监测、空气(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维护及质控监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管理。/pp  同时,对于部分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该《实施意见》还提出,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农村环境质量检测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者指定的其他公益性、监督性监测四项。/pp  “放开市场,有利于简政放权,这将进一步弱化政府部门‘运动员’的角色,强化其‘裁判员’的角色,使环保部门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而促进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朱海涌说。/pp  针对市场存在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现象,“我们将通过行业协会管理、不同部门联合监管、强化惩戒、责任连带、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等手段,把存在违规行为的监测机构坚决清理出市场,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朱海涌说。/pp  “环境监测机构是靠质量生存、靠技术发展的,监测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监测数据要经得起检验,对得起良心,用精湛的技术和高效的服务去赢得市场,逐步树立起社会化检测机构服务的品牌和影响力。”许月英说。/pp  针对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小、散、乱的问题,一些机构负责人建议:“政府应对新疆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必要的政策、技术引导,积极加强监管,加强行业技术培训,通过行业协会不断强化行业自律意识,维护检测机构的权益,推动自治区境内环境监测机构有序发展,支持和保护境内环境监测机构做大做强。”/pp  展望未来,朱海涌说,作为朝阳产业,相信随着环境监测政策扶持力度不断加大,环境监测原有的市场领域将进一步拓展,社会化环境监测行业必将获得规范有序发展。/pp  正如刘瑞所言,“与去年相比,今年开春我们的业务好多了,一个项目还没做完,下一个项目已经来了。”这难道不是一个好的兆头吗?/p
  • 河北省“织就”全国最大环境空气监测网
    p  从河北省生态环境厅获悉,2018年河北省推进市、县、乡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建成了包括53个国控站、337个省控站、1985个乡镇站、218个省级开发区空气站以及5个港口作业区空气站的全国最大环境空气监测网。/pp  为打好污染防治的硬仗,2018年河北省全面构建环境质量监测体系,在对168个县市区空气质量通报排名的基础上,按市域实施了乡镇空气质量排名通报制度,对空气质量排名持续靠后的实施奖惩问责,建立降尘监测体系,形成了环境空气质量“国家考市、省考县市区、市考乡镇”的完整考核体系。/pp  2018年,河北省建立了全流域水环境监测体系,厘清水环境保护责任、推动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pp  河北省是全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改革一年多来,全省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不断完善。为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河北省在全国率先制定《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并发布《河北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三年行动方案》,重点进行了环境自动监测运维质量专项检查,对个别省控站存在保障不利、干扰空气质量监测站正常运行的问题以及运维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全省通报,并对部分运维单位进行约谈,要求即查即改,确保全省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真实准确。/pp  同时,对全省部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机构严肃处理并向社会公开通报,规范净化了全省环境监测市场。/pp  据河北省生态环境厅环境监测与应急处相关负责人介绍,下一步,河北省将健全完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快水、土壤、生态等监测网络建设,全面推进跨市、跨县界河流断面水站建设,科学制定全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方案,坚决压实生态环境监测责任,为坚决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p
  • 广东环保厅:开放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的环境监测业务
    近年来,随着排污门槛的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政府监测机构显得有些分身乏术。如何适应新形势下的环境监测服务需求?经广东省政府同意,广东省环保厅近日正式印发了《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全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  以点带面  试点探索改革新机制  &ldquo 全省将在部分地、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深圳、佛山和东莞3市已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也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试点城市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并把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规模。  据了解,为实现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意见》规定,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  《意见》提出,广东省环保主管部门在加强组织培训的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培养环境监测人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  &ldquo 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rdquo 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将优先考虑购买其服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已经先行一步的深圳,深圳市人居委污防处负责人深有体会:&ldquo 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lsquo 直接提供&rsquo 转为&lsquo 购买服务&rsquo ,不仅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也让购买者享受到了更高水平和效率的环境监测公共服务。&rdquo   &ldquo 有了总体方向,还需要不断做好配套工作。&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监测科技处相关负责人透露,今年,广东省环保厅还将出台相关配套文件,进一步完善机制,以更好地推动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  严格监管  规范环境监测市场  有关环保专家表示,环境监测社会化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监测发展的方向,但在深化环境监测转型过程中,如何加强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如何确保环境监测工作的严肃性,以及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环境监测市场的规范性,成为环保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记者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为规范运作、落实监管,《意见》明确要求,坚持&ldquo 谁监测谁负责、谁委托谁把关&rdquo 的原则,严格履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环境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  &ldquo 同时,环保主管部门要出台购买服务标准,建立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机构名单制度,并定期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rdquo 广东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各试点地区要按照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在名单范围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推行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据悉,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将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发或是委托方授意编造、篡改数据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省、市环保主管部门还将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  引入竞争  适应环保新形势  据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省内约有1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除承接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外,部分机构还承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业务。  以东莞市为例,通过引进数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配合市环境监测站完成监测工作,逐步培育和开放监测市场。目前,全市环境监测社会化试点工作正在有序开展。  广东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从2009年开始,东莞市就已经开始探索和推行环境监测社会化,主要涵盖办理排污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和部分项目验收等监测业务,并采用循环排号为主要方式,结合监测机构的承检能力、监测任务的地域位置和完成时限进行监测任务分配。  据悉,为加强环境监测社会化业务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东莞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每年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方式,确定一批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部分环境监测业务。  东莞市某社会监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ldquo 要想成为政府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需要通过规模实力、实施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8个方面的考核评估,而且&lsquo 政府的认可&rsquo 有效期只有一年。&rdquo   &ldquo 严格审核投标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规定审核通过时限为一年,能够有效激励其不断提高技术水平和优化服务质量。&rdquo 东莞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ldquo 以前基层环境执法基本靠鼻子闻、靠眼睛看、靠耳朵听,但面对如雾霾等问题,执法人员就是&lsquo 一头雾水了&rsquo 。&rdquo 东莞市环保局有关人士表示,如今通过&ldquo 企业出资、社会运营、环保监管&rdquo 的模式,实现了环境监测社会化运行,基层环境执法人员省去了不少烦恼。  可以说,环境监测社会化是转变政府职能的迫切需要,政府将部分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从直接提供转为购买服务,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降低行政成本,进一步提高环境监测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 厘清不同层级监测事权 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
    近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在谈环境监测时指出,要厘清国家、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监测事权,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监测机构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那么,各级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应该如何划分?职责明确后,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又该如何行使好职责?  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教授认为,政府对环境质量这一公共物品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好自身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对于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可以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建立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参与的全国环境监测体系,从体制和制度上为我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供了保障。第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参与,加强了环境监测能力。第二,厘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测质量更有保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的环境质量监测站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监测机构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监测服务。第三,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水平,防止企业造假,为环境监管提供服务。第四,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信息,摆脱对环境监测的行政干扰。  马中指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有监测能力的。以水质监测为例,我国很多地方的水体(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已经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主要方式是购买服务,地方政府付费,企业运行操作。这笔钱由公共财政支出,包括购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对企业来说,就是你拿钱,我监测。这种购买服务的做法很好,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但是目前,监测数据是不可以公开的,只能提供给购买服务的政府,监测机构仍然称不上是独立的。因此只是走了第一步,我们希望看到下一步数据可以完全公开。  对于政府来说,主要是做好政策制定、监管等工作。应针对环境监测的特点以及市场化的特征,对环境监测的标准、方法,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监测质量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发布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依据。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分级制度,建立监测信用档案与淘汰机制,从制度层面规范市场的环境监测行为。政府要积极引导,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要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要对环境监测行为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马中说,排放监测针对的是排污企业。从理论上讲,监测主体应该是企业。对于排污企业的监测,应该实行排放者负责制度。不管用在线监测还是其它方式,排放企业要把排污情况说清楚,并对提供的数据负法律责任。  政府怎样监管才有效?根本在于转变监管思路,把末端监管转变为全过程监管,把以技术为重心转变为以管理为重心。企业生产有一个物料平衡原则,也就是说,投入多少原材料、使用什么样的工艺,会排放多少污染物,是可以算出来的。因此,企业申报的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敢不说真话。这就需要我们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把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搞清楚、算好账,成为环境管理的依据。在末端监管方面,也可以转变思路,要更重视对企业抽查的方式。一旦抽查发现超标排放,就严格处罚。
  • 广东: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预算
    随着政府对企业实行的排污门槛逐步提高,环境监测服务需求与日俱增,去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  记者2月6日从广东省环保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环保厅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广东省环境监测社会化改革的总体目标:到2016年,环境监测社会化在部分地市逐步推开,市场机制初步形成,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 到2020年,环境监测服务产业体系和政策体系基本完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显著提升,满足政府和社会公众对环境监测的多元化需求。  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据省环境监测协会的不完全统计,目前,广东省内约有100多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主要集中在珠三角地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除承接排污企业的委托监测外,部分机构还承接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业务。  &ldquo 全省将在部分地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目前深圳、佛山和东莞三市已被列为省级试点城市。其他有条件的城市也可自愿申请加入试点。&rdquo 省环境保护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试点城市将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并把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以此来不断扩大政府购买的范围和规模。  据了解,为实现因地制宜开放社会环境监测领域,此次《意见》中规定,除执法监测和国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外,其他环境监测领域原则上均可向社会开放。  记者在《意见》中还注意到,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加强组织培训的同时,也将积极引导具备条件的办学机构根据产业需求设置环境监测专业培养环境监测人才,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面向采样、分析、报告的全过程服务,&ldquo 依托优势地区,着力培育一批技术实力强、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监测骨干企业。&rdquo 相关负责人透露,对于能力强、信誉好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政府将优先考虑购买其服务,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环境监测机构,还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监测方若弄虚作假将受法律严惩  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如何保障监测数据的真实可靠?省环保厅介绍,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要接受省及业务开展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将对进入政府购买服务名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管理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将作出责令整改等处理措施。&ldquo 一经发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发或是委托方授意编造、篡改数据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惩。&rdquo 据透露,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还将在媒体上曝光其行为。  在试点之一的东莞,某社会监测机构负责人告诉记者:&ldquo 要想成为政府认可的环境监测社会机构,需要通过规模实力、实施服务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八个方面的考核评估,而且&lsquo 政府的认可&rsquo 有效期只有一年。&rdquo
  • 政府和企业 谁该对环境监测负责?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近日在谈环境监测时指出,要厘清国家、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监测事权,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监测机构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我们想知道,各级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应该如何划分?职责明确后,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又该如何行使好职责?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如何明确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好政府监测职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担服务型环境监测和一些公益性、监督性环境监测。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近日在谈环境监测改革时指出,要厘清国家、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监测事权,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监测机构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我们知道,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十分重要,那么,您认为政府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应该是什么?马中:环境监测数据是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知道当前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并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环境监测包括两类:一是环境质量监测;二是污染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对象是环境质量,是关乎公众利益的公共物品,比如对大气质量、水质的监测。污染排放监测的对象是污染源,监测的是排污者的排放行为。政府对环境质量这一公共物品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好自身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对于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可以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公益性、监督性环境监测,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建立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参与的全国环境监测体系,从体制和制度上为我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供了保障。首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参与,加强了环境监测能力。其次,厘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测质量更有保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的环境质量监测站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监测机构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监测服务。第三,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水平,防止企业造假,为环境监管提供服务。第四,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信息,可以摆脱对于环境监测的行政干扰。以日本为例,日本采用的做法是将关系重大、涉及大多数公众的监测工作(如流域监测等)由政府监测部门承担;而对于企业环境监测,则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监测模式。具体而言,日本的监测体系是由政府和相关市场主体构成的。其中政府主要承担项目管理、资质审核、技术监督等职责,而企业等则对污染源(包括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二者之间通过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构成联系。日本这样一套“政府规划监管、市场运行监测”的模式,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环境监测的效率。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上是否有条件尽职尽责?政府要做好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测要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中国环境报:环境监测职责明确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起监测责任?马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有监测能力的。以水质监测为例,我国很多地方的水体(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已经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主要方式是服务购买,地方政府付费,企业运行操作。这笔钱由公共财政支出,包括购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你拿钱,我监测。这种购买服务的做法很好,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但是目前,监测数据是不可以公开的,只能提供给购买服务的政府,监测机构仍然称不上是独立的,因此只是走了第一步,我们希望看到下一步数据可以完全公开。来源:中国环境报
  • 政府和企业 谁该对环境监测负责?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近日在谈环境监测时指出,要厘清国家、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监测事权,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监测机构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我们想知道,各级政府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应该如何划分?职责明确后,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又该如何行使好职责?  对话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马中  如何明确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  政府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好政府监测职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担服务型环境监测和一些公益性、监督性环境监测。  中国环境报: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近日在谈环境监测改革时指出,要厘清国家、省、市、县等不同层级的监测事权,根据各地情况确定监测机构相应的职责和任务,建立全国环境监测质控体系。我们知道,环境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客观性十分重要,那么,您认为政府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职责应该是什么?  马中:环境监测数据是政策制定、监督管理的基础。只有准确知道当前的环境质量状况、环境污染情况,才能制定出科学、合理的环境政策,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并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提供依据。环境监测包括两类:一是环境质量监测 二是污染排放监测。环境质量监测的对象是环境质量,是关乎公众利益的公共物品,比如对大气质量、水质的监测。污染排放监测的对象是污染源,监测的是排污者的排放行为。  政府对环境质量这一公共物品负责。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要履行好自身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  对于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可以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对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公益性、监督性环境监测,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建立政府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参与的全国环境监测体系,从体制和制度上为我国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供了保障。  首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参与,加强了环境监测能力。其次,厘清了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监测质量更有保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的环境质量监测站属于政府购买服务,监测机构有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优质监测服务。第三,有利于提高环境监测水平,防止企业造假,为环境监管提供服务。第四,提供客观、公正、准确的信息,可以摆脱对于环境监测的行政干扰。  以日本为例,日本采用的做法是将关系重大、涉及大多数公众的监测工作(如流域监测等)由政府监测部门承担 而对于企业环境监测,则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监测模式。具体而言,日本的监测体系是由政府和相关市场主体构成的。其中政府主要承担项目管理、资质审核、技术监督等职责,而企业等则对污染源(包括环境质量)进行常规监测,二者之间通过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构成联系。日本这样一套“政府规划监管、市场运行监测”的模式,节约了行政成本,提高了环境监测的效率。  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上是否有条件尽职尽责?  政府要做好政策制定、监督管理工作,社会监测要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  中国环境报:环境监测职责明确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否可以承担起监测责任?  马中: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是有监测能力的。以水质监测为例,我国很多地方的水体(国控断面、省控断面)已经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施监测,主要方式是服务购买,地方政府付费,企业运行操作。这笔钱由公共财政支出,包括购买监测设备、监测数据。对于企业来说,就是你拿钱,我监测。这种购买服务的做法很好,可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客观性。但是目前,监测数据是不可以公开的,只能提供给购买服务的政府,监测机构仍然称不上是独立的,因此只是走了第一步,我们希望看到下一步数据可以完全公开。  实践表明,水质监测交给市场并不难。推而广之,大气质量监测也可以按照这样的方式逐步放开。水质监测对技术的要求高,需要定点监测断面,而大气布点相对容易。不只是企业,很多科研院所都具有这样的监测能力。仅就高校而言,目前全国设置环境类专业的高等院校超过300所,已遍布我国所有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这些院校绝大多数具备良好的环境监测的实验条件以及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  例如,中国人民大学就有两个大气质量监测点,其中一个设在黄山,是我们的教学基地。受到能力限制,黄山当地政府的大气监测站或者设在山顶的气象站,海拔1800米 或者设在山底的县城,海拔100米。于是,我们的监测站就设在了半山腰,可以弥补黄山大气质量监测的空白。  除了高校以外,众多企业、研究机构等都具备了相当的环境监测能力。只要把全国这些监测点进行筛选、利用,就形成了很好的监测网络。政府要做的就是出规则,把监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中国环境报:政府对环境质量监测是否有足够的管理能力?国外能提供哪些经验?  马中:对于政府来说,主要是做好政策制定、监管等工作。  应针对环境监测的特点以及市场化的特征,对环境监测的标准、方法,监测机构的资质、能力,监测质量控制及数据采集、处理、发布等制定明确的规章制度,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依据。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证分级制度,建立监测信用档案与淘汰机制,从制度层面规范市场的环境监测行为。政府要积极引导,放宽准入条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要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要对环境监测行为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美国在环境监测商业实验室运作方面的经验值得借鉴。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行建立了一套完整的标准,将实验室依照监测能力、监测内容、监测范围划分不同等级(美国商业实验室可以提供的报告级别有第二级、第三级和第四级,其中第四级的要求最高,可以为美国环保局提供监测报告),详细规定了不同等级实验室应当具备的条件。一旦实验室达到某一级别,就可以通过投标等形式获得政府委托的监测项目进行运营。同时,其在运营过程中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一旦出现疏漏,就面临处罚、降低等级甚至取消监测资质的危险。  政府和企业在环境监测上应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  政府必须做好监管工作,让企业说真话。  中国环境报:环境质量监测的职责已经明确,那么,排放监测的主体又应该是谁?政府和企业又应该分别承担怎样的责任?  马中:排放监测针对的是排污企业。从理论上讲,监测主体应该是企业自身,原因有两个:第一,企业有环境责任,监测排污,把排污情况说清楚是企业的责任。第二,信息不对称,企业对自己的排放情况最了解,政府相关部门即便每天盯着企业去查也不如企业自己说得明白。更何况即使排放末端信息是对称的,但前端、中端生产过程的相关信息(生产工艺、加工流程)还是不对称。因此,对于排污企业的监测,还应该实行排放者负责制度。不管用在线监测还是其它方式,排放企业要把排污情况说清楚,并对提供的数据负法律责任。  当然,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有的企业不愿意说真话,往往把超标说成达标,这就要用法律、制度去约束。我们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排放标准、收费标准、排污许可制度,但这些制度还存在一定的漏洞。这样的条件下存在两种可能:一种是最守法的企业做到达标排放 另一种是明明超标或者偷排,但因为违法成本低,企业谎称达标。排放监测数据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这些数据是真实、可信的,才知道污染情况到底什么样,要怎样治理。因此,政府必须做好监管工作,让企业说真话。  政府怎样监管才有效?我认为根本在于转变监管思路,把末端监管转变为全过程监管,把以技术为重心转变为以管理为重心。企业生产有一个物料平衡原则,也就是说,投入多少原材料、使用什么样的工艺会排放多少污染物,是可以算出来的。例如,钢厂炼X吨钢,就需要买Y吨煤和Z吨焦炭,煤和焦炭的含硫量都是有记录的。煤和焦炭用炉子来烧,就一定会产生N吨二氧化硫。按照这样的排放量,就需要安装一定的脱硫装置才能进行处理。如果现有的脱硫设施不够用,或者有了设施但不运行,就会产生偷排或超标排污。  因此,企业申报的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可靠,政府相关部门需要有一个基本判断。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就不敢不说真话。这就需要我们完善排污许可制度,把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技术搞清楚、算好账,成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在对末端排放的监管方面,也可以转变思路,更重视对企业抽查的方式。一旦抽查发现超标排放,就严格进行处罚。以美国为例,如果这次抽查发现有问题,就从上次达标之日起开始计算进行罚款。抽查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准确。按照概率来说,如果几次抽查都没发现问题,一般来说排放情况比较好。二是震慑。如果抽查发现问题后处罚的力度特别大,就会促进企业守法。  在监管方面,美国经验值得借鉴。美国对排放监测的监管重心不是技术,而是人,他们有一大批专业人员在做这些事情。  中国环境报:学到美国环境监管模式难不难?当前环境监管人员能否胜任?  马中:我们需要的是综合型的人才。当前,我们的环境管理人才都是“专才”,技术型人才比较多,懂经济、管理的比较少。因此,要注重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我们现在已经开始这样的尝试。  马中简介:经济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院长,国家重点学科人口、资源与环境经济学责任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为环境保护部科技顾问委员会委员、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华环保联合会理事,《SustainabilityScience》、《中国环境科学》、《自然资源学报》等期刊编委。主要研究领域为环境政策和环境管理的经济手段、环境和自然资源经济评价。
  • 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
    p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62646d8d-e7ad-486c-9c86-76d8ba65dd6f.jpg" title="首图.jpg" alt="首图.jpg" style="text-align: center "//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strong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编制说明/strong/pp  目前我省环境监测收费唯一的标准的是省物价局1996年批准的《广东省环境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粤价函[1996]64号),该标准颁布至今已有22年,而且主要针对的是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随着监测成本的上升,该收费标准严重偏低,制约了环境监测社会化工作的发展。同时,由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大量涌现,环境监测市场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一些环境监测机构往往以低价竞争取得任务,但所收取的监测费用又不足以保证按质按量完成任务,只好数据造假,并且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情况。/pp  为提高我省环境监测技术水平,推进环境监测专业市场的有序发展和良性竞争,规范收费行为,广东省环境监测协会在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于2014年提出的调整我省环境监测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供会员单位在确定环境监测收费时参考。/pp  1、编制依据:参考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和鉴定协会2015年9月制定的《广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收费指导价》(粤建检协【2015】8号),结合江苏省、上海市等地实行的环境收费标准以及广东省内主要环境监测机构的收费标准作为主要依据。/pp  2、编制原则:为方便理解和操作,确保应用的一致性,本指导价包括了采样、检测和人员成本。/pp  3、成本核算主要包括:仪器设备折旧费、试剂药品费、水电费、标准物质费、易损耗品(如玻璃仪器、采样介质等)费、实验场所租用费、办公费、人员费用(如工资、五险一金、差旅、补助、培训、绩效等)等。/pp  4、行业指导价主要是按目前常用监测方法来分项收费,未包括的非常规项目或今后开展新的监测项目,可由各监测机构根据其监测方法在行业指导价的基础上自行确定。/pp  5、采样交通费主要根据目前市场上的汽车租货价格作为参考。/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7aaef12-a48c-4d65-aa10-a4806660b946.jpg" title="11.jpg" alt="1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9d14fd22-304b-41b2-b87b-0c7eafa191e5.jpg" title="22.jpg" alt="22.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8dfe234-aa45-4849-9c9e-9e3b0570796d.jpg" title="33.jpg" alt="33.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9f59f80-09ff-421a-bf7f-d6fda9f7d894.jpg" title="44.jpg" alt="44.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803c5b0-57e8-4a09-9764-42dd4241c56c.jpg" title="55.jpg" alt="55.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54e78a1f-252b-4b6f-a522-a07ef53bc302.jpg" title="66.jpg" alt="66.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260bd9a0-4179-4ece-879b-05dfb4cb0162.jpg" title="77.jpg" alt="77.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7795f715-73e8-47e0-86e3-e629117f8457.jpg" title="88.jpg" alt="88.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009abc03-ae4a-4341-b960-06a034535cdf.jpg" title="99.jpg" alt="99.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1553d6c5-0601-4301-9403-130ad3202a28.jpg" title="111.jpg" alt="111.jpg"//p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src="https://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812/uepic/4695c4c8-c54e-4b8b-a246-5ac8a6a7cc89.jpg" title="222.jpg" alt="222.jpg"//p
  •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我厅制定了《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特此通知。吉林省生态环境厅2023年10月10日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规范检测技术服务行为,促进生态环境检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良性、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环监测〔2018〕45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是指依法注册成立,通过合同约定方式提供各类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或结果,并能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检验检测机构。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第二章 备案管理第四条 吉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采取登记备案管理。在吉林省境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后,应主动向省生态环境厅登记备案,纳入管理名录。第五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行信息化管理和服务。第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交下列备案材料:(一)吉林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表;(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三)营业执照;(四)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五)经法人或其授权人签署的承诺书。第七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名称、地址、法人性质、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资质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应于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办理信息变更。第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名录实行动态管理,并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失效的,或被资质认定部门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退出管理名录。第九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按照检测范围在吉林省开展以下生态环境检测服务:(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二)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四)污染场地调查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危险废物鉴别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政府部门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开展的生态环境检测类服务业务,以及其他社会主体和个人委托开展的各类检测服务业务。第三章 管理监督第十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严格按照资质核准的参数项目开展业务,建立严密、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标准规范。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社会生态监测机构及其生态环境检测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市(州)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开展生态环境检测服务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第十二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重点核查其管理体系运行规范性、档案记录的完整性,以及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将检查情况在部门网站上进行通报。第十三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主动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检查,如实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原始记录、委托协议等相关材料。第十四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通过网络报送检测活动全过程信息,自动获取检测活动的统一编码,并在相关检测报告上予以标注。第十五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合同开展检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应满足委托方购买生态环境社会检测服务时对人员、实验室面积、仪器设备及质量监控等方面要求,确保委托方购买的检测数据质量。第十七条 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在生态环境检测服务过程中弄虚作假,委托方存在篡改、伪造或者指使受委托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篡改、伪造检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 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检测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管理名录,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该机构情况进行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将情况通报给相关部门。(一)超范围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三)检测活动违反环境检测管理规定的;(四)检测活动违反环境检测技术规范的;(五)检测机构、检测活动、检测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等行业法律法规中相关规定的;(六)逾期未完成整改要求的;(七)检测机构将接受的委托业务违规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八)其他影响检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第十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将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依法纳入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吉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相关要求,对辖区内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及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业人员有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可以通过“12369”环保举报平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网站投诉举报等渠道向生态环境部门举报。第四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 新亮点——2015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增设环境检测专场
    p style="text-align: center "img title="环境专场.jpg" src="http://img1.17img.cn/17img/images/201509/insimg/b34708ce-a66e-4b14-be84-c09bd676b7ee.jpg"//pp  2015年9月10日-11日,由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主办的第七届中国第三方检测实验室发展论坛暨展览会在南京金陵饭店举行,包括政府主管部门、国内外检测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负责人等在内的800多位业内人士参加了本届论坛,在延续往届论坛设置行业发展等演讲专场的基础上,本届论坛新增了“环境检测专场”。来自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等环保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大会主题之一的“诚信”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第三方环境监测市场的现状,对当前环境监测市场面临的数据真实性、监测实验室质控等问题进行了专题演讲与讨论,引发了参会嘉宾和媒体的热议,成为了本次论坛的新亮点。/pp  针对我国环境监测市场要求和第三方检测服务现状,国家环境分析测试中心黄业茹主任谈到:“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她同时强调,应加强对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管,以保障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此外,专场还对“高关注”剧毒物质二噁英在环境中的污染现状、《斯德哥尔摩公约》履约情况及相关监测技术进行了探讨。/pp/p
  • 环保部: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
    2月10日,环保部网站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全文如下: 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mdash &mdash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mdash &mdash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mdash &mdash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mdash &mdash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5日印发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现代化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建设,加强对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质量管理,引导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积极、有序参与生态环境监测活动,促进我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服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6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我厅邮箱。  联系人:生态环境监测处 史青柏  联系电话:(0371)66309150  联系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学理路10号  联系邮箱:hnhbjcc@163.com  附件:《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023年6月13日
  • 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怎么监管?
    江苏省环保厅日前公布了第一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名单,这批环境监测机构通过了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这预示着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将正式开始进入环境监测领域。  近些年,随着环境问题日趋严重,环境保护工作也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环境监测工作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也在逐年上升。仅仅依靠省、市以及区县一级监测站的人力和物力,已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逐步开放环境监测市场,引入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已成为环境监测工作的新思路和新方向。  然而,尽管第三方监测机构通过了认定,得到了官方的资质认可,但在第三方监测机构的监管上,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在机构的资质认定上。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是环境监测工作的生命线。要获得真实而有效的数据,必须从多方面进行质量保证。包括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仪器是否经过计量认证,采集、运送、保存及分析样品是否按照标准进行等。而目前,很多地方尚未出台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标准。  江苏省已率先出台了《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通过此项管理办法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从资金、办公场所、技术力量以及人员素质等多方面对其资质进行审核。除了对上报书面资料进行审核外,江苏还对监测机构进行实地勘察,保证资料的真实和有效性。  借鉴江苏的做法,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可以从两方面提升资质认定工作:一是开发软件申报系统,让企业通过软件上传需要认定的材料,便于企业的申报和行政审核 二是组织资质认定专家小组。每家企业的资质认定,都由行业主管部门从专家组随机抽出专家,进行现场勘查,核实资料,保证公平和公正性。  其次,在日常运营的监管上。目前,管理部门没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对资质认定后的企业进行跟踪管理。这就会造成一系列问题,如企业采样按标准应采两天却采一天,没法保证数据的真实有效性 与被测企业进行交易,更改数据等。  要破解这一难题,势必需要各级环保行政部门和环境监测站进行有效配合,对其进行有效监管。行政部门制定配套的管理办法和行业规定,从行政的角度,对第三方监测机构进行监管。加大对其违反规定、出具不真实数据的处罚措施。对相关违反规定的人员进行行业内的处罚,严重者禁止从事此行业工作。各级环境监测站要在技术上给予支持,不定期协助行政部门对第三方监测机构的日常采样、分析等操作进行抽查,抽查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第三,在从业人员素质的管理上。建议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监测机构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试。通过考核,才可拿到上岗证。以此保证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和专业知识符合要求。由于环境监测标准不断更新,设置上岗证的期限设置非常必要。每到期限需进行重新考核,考核通过方能取得职业资格。行业主管部门在每年初排出考试计划,安排考试。理论考试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考,可以以纸面或者机考的形式进行 操作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考核专家组进行考核。从严对从业人员进行考核,保证从业人员能够达到从业要求。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印发《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切实规范监测行为,不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2023年8月10日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2023年8月10日印发
  • 环境监测:“挣钱活”都得交给市场干
    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这是否意味着,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空气、水等环境监测数据,都可以由民间来提供了?又该如何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记者了解到,江苏作为全国第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此前已进行了两年探索,我们不妨到这里寻求一些答案。  数千万元市场全面开放  水环境质量怎样?大气污染程度几何?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日趋高涨,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  &ldquo 由于环境压力较大,江苏对环境监测的需求更为迫切。&rdquo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陈志鹏举例说,2007年后,太湖安全度夏期间需要每天下湖监测,江苏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全国第一,国控污染源监测点位也居全国前列,这些都对环境监测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例,这几年承接业务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监测人员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实对不少社会企业极具诱惑。虽然没有具体核算过这个市场的规模,但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宁红坦言,仅以省一级来看,估计一年的业务量要以&ldquo 千万元&rdquo 来计。因此,在我省2012年启动试点之前,省内市场已自发形成约3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ldquo 挣钱活&rdquo 都得交给市场干  社会监测机构可以做什么?在2014年2月省环保厅以1号文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者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综合监测机构承担&ldquo 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rdquo   那么,未来,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与这些社会力量之间是否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陈志鹏摇头否定。他预测,未来应当是&ldquo 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rdquo ,两者&ldquo 互为补充&rdquo 。他分析,与此次改革相适应,将来政府监测机构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将重点承担四项任务: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给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为监督考核提供依据 环境事故发生后提供应急监测以及协助省环保厅监测处,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规范、技术指导等。换言之,可以到市场上&ldquo 挣钱&rdquo 的活都要交给市场去干。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成关键  环境监测交给民间,怎么保证数据公信力?  事实上,江苏试点一年后,社会监测机构一下子从原先的30多家发展到90多家。陈志鹏介绍,江苏的做法,首先是建立市场准入门槛。&ldquo 这些数据与公众紧密相关,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rdquo   江苏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 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同时,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 每两年,省环保厅还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一概不予认可。  市场的力量,也在倒逼企业自我完善。苏州康达环境检测机构是我省第一批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其负责人张峰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对数据放心,他们自己开发了一套&ldquo 在线实验室&rdquo 软件,将实验全过程通过视频实时在线播放,大客户可以全过程见证,从而防止数据造假。他坦言,目前市场上不乏造假者,&ldquo 有一次投标,我们出价200万,竟然有企业出20万,不偷工减料怎么可能呢?&rdquo 他表示,作为守信企业,他希望市场能够进一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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