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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环境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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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社会环境检测相关的论坛

  •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该不该设门槛?

    近日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了《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从这个《办法》看到诸如人员、面积和仪器设备均比其它省份又有了显著提高(见下文)。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4/t20140402_261389.html关于实施《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4/t20140402_261384.html关于举办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技术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推进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体系与监测能力现代化的实施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陕西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推动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我厅编制了《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经商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拟联合印发实施。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1月1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联系人:来国伟 029-63916221传 真:029-63916225邮 箱:hbtjcc@shaanxi.gov.cn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01/144047621514921.doc]陕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url][align=right]陕西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31日[/align]

  •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

    [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b]省生态环境厅: 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存在违规行为[/b][/back][/size][/font][font=SimSun, sans-serif][size=12px][back=#f6f6f6]来源:山西经济网 作者:张剑雯 发布时间:2020/1/21 9:19:03[/back][/size][/font]本报太原1月20日讯(记者 张剑雯)近日,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2019年山西省社会环境监测单位监测质量检查结果的通报》,决定对9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报》指出,一些社会环境监测单位依法监测意识不高、诚信立身观念不强、监测技术偏低、监测数据不准、社会形象亟待改善。其中,山西华澈天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天鑫源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山西丽浦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山西怡景环境监测有限公司等9家单位明显违规。省生态环境厅决定,上述9家单位要将2019年出具的存在问题的环境监测报告迅速召回,必要时重新进行监测,重新出具监测报告;9家单位2020年不得承担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织实施的生态环境监测、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仲裁性监测等工作;9家单位要开展为期3个月的整改,全面检视从接受监测任务到出具监测报告的各个环节中的问题,确保今后真正做到依法监测、科学监测、诚信监测。2020年4月5日前,9家单位要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整改报告,省生态环境厅届时将对9家单位的整改工作逐一进行核查。

  • CMA和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作用

    现我司已去的CMA计量认证,但是因各种原因现在没法申请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简称EMQ),这样的话对我司有什么影响。这两个证的区别是什么呢,我找遍了论坛也没有看到关于这两个证书的说法。我的理解是CMA是行政许可认证,取得了之后就可以对外出具检测报告,可以从事第三方检测业务,但没有EMQ的话,就不能进入政府招标平台,参与环保部门的投标,这样理解正确否?求解

  • 不能放松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已出台一年多,各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按照《意见》要求,积极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认真贯彻执行,收到明显成效。不仅打击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提高了监测数据公信力和权威性,而且促进了生态环境管理水平的全面提升。  但随着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数量的增多,环境检测市场良莠不齐,低价竞标、不检测就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日益凸显,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现象时有发生,环境检测机构的自身业务能力亟待提高,从业行为也有待规范。  前段时间,某地区在环境监测领域组织开展了能力验证活动。据统计,本次能力验证活动共有105家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其中62家机构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占参加总数的59%。本次能力验证首次检测结果的总体满意率为79.1%,有问题率为5.5%,不满意率为15.4%。由此反映出,部分机构在学习研究标准上不够深入,在仪器设备配备使用管理上存在漏洞,在标准执行上存在差距,检验检测数据质量和准确性需进一步提高。  具体来讲,主要存在这样几方面问题。比如,本次能力验证首次现场测试时,部分机构使用的烟尘、烟气一体式检测设备在送检时只对烟尘采样的流量进行了校准,未对烟气传感器进行检定,同时,机构提供的量传证书均为校准证书,不符合计量法的要求。再如,本次能力验证现场测试时发现,多家机构在进行全系统测试时测量结果偏离较大,说明机构的方法质控存在严重问题。又如,HJ 57-2017标准中规定,样品测定应按分钟保存测定数据,取连续5-15分钟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为一次测量值。但在对能力验证机构提交的机打原始记录进行审核时发现,有多家机构的机打记录仅有开始测量时间,无结束测量时间或测量时长,此种机打原始记录不能体现测量时间,不符合标准要求,且易让人对测量结果的真实性产生质疑。  主管部门开展能力验证就发现了这么多的问题,如果不是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判断监测机构提供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此外,现实中还存在,有的排污单位为应付地方生态环境部门的检查要求,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建立利益关系,花钱买数据,检测机构为了利益减少监测频次、不按规范测样等,以“满足”排污单位的要求等情况。  据了解,有的地方出台了一些措施和制度来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以安徽省为例,制定出台了《安徽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对在本省取得资质认定证书的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每年随机抽取20家开展专项监督检查。2019年1月22日,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又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立“谁出数据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要求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并保持覆盖方案制定、布点与采样、现场测试、样品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与传输、综合评价、报告编制与审核签发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对监测活动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监测数据准确、真实、有效。[color=#444444] 我们认为,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从业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合法有效性,各地应围绕虚假认证、买证卖证、不检测出报告、虚假检测报告等行业突出问题,以查处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为抓手,在管理体系认证、有机产品认证、机动车检验、环境监测等领域组织开展整治行动,保持认证检测市场监管的高压态势。同时,不断强化对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管,对发现的问题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检验检测行为。[/color]

  •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

    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 一、参阅材料(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二)《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本;(四)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会议纪要(截止2016年6月,共有3份会议纪要)。上述文件可登录市质监局官网(www.cqzj.gov.cn)和“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www.cqlab.com.cn)中下载。二、申请对象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国家认监委关于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的规定。三、申请条件(一)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四章的规定,其人、机、料、法、环、测和管理体系等技术条件应满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管理体系应全面试运行。(二)申请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的业务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环境监测服务或类似业务范围,并且不得包括与环境监测有利益关系的生产、供应、安装、销售、治理维护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活动。四、资质认定程序和内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实施。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向市质监局申请资质认定,两江新区辖区内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可向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可在市质监局官网或重庆检验检测实验室网站上下载。(二)资质认定采用网上申请模式。首次申请认定的机构需与市质监局认监处或者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索取网上申请帐号(市质监局认监处联系电话:89185710),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申请扩项的机构使用原有帐号在网上申请后,待网上申请受理后,再将纸质材料报送至受理申请的部门。(三)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认定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现行有效版进行评审。(四)针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相关技术问题,经与市环保局协商,并参考其他省市的做法,现明确如下:1.关于申请资质认定的领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申请水(含大气降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土壤和水系沉积物、固体废物、生物、噪声和振动、电磁辐射和电离辐射等7个领域的项目(参数)。2.关于监测人员培训考核。从事监测工作的人员可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考核,也可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自行组织培训、考核、发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建立并保持监测人员培训、考核、发证、确认的程序,并按照程序文件规定有效实施,妥善保存相关记录。法律法规对监测人员资格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如,从事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人员应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关于人员资格管理的要求)。3.关于分包。允许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依法分包项目(参数),分包活动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要求。4.关于采(抽)样、样品前处理。采(抽)样、样品前处理不作为单独的项目(参数)申请资质认定;不含检验检测方法的采(抽)样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不列入资质认定的能力范围。若对检验检测结果的有效性或应用有影响时,可在监测报告中提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或其他机构所用的抽样计划和程序的说明。5.关于检验检测经历和标准方法证实、确认。申请资质认定的机构应确保所申请环境监测的每个参数至少有3份具备质量控制措施的全程序检测经历报告(含内部模拟实作报告);应对标准方法、非标准方法(含自制方法)进行证实或确认。6.若检测标准、规范包含多种检测方法,而申请机构仅具备部分检测方法的技术能力,应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附表1的“限制范围”栏中填写“只做*****方法”。其余技术问题可参见重庆市环境监测和水环境监测行业标准技术专家组相关会议纪要。五、其他事项(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资质认定时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有关情况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且相关机构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资质认定。(二)申请室内空气质量检测的机构应满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 国认实函70号)的规定。(三)本注意事项告知书由重庆市质监局认监处负责解释。

  •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准入认定遇红灯!

    近日在两会上爆出“政府将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的改革方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除依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的职业、行业需要设立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资质资格许可一律予以取消。按规定需要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国务院部门依法制定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如果上述规定得到贯彻的话,意味着各省市环保部门搞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行业准入认定将得不到国家政策上的支持。

  •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必须有上岗证吗

    我们是通过实验室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现在因为工作需要增加实验人员,请问必须要取得监测人员上岗证吗?可不可以内培,程序是什么?O(∩_∩)O谢谢http://simg.instrument.com.cn/bbs/images/default/em09502.gif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test2005)。之前跟大家聊了《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环境监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今天就暂时结束这一系列,今天就简单把全国各省(市)已经颁布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备案通知)分享给大家。 各省市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法 1.四川四川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schj.gov.cn/cs/hjjc/jczz/201401/t20140114_52490.html 2.广东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我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的意见(征求意见稿)http://www.gdep.gov.cn/zwxx_1/zfgw/shbtwj/201312/t20131231_165795.html3. 广东佛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foshanepb.gov.cn/hbzt/232323/32332/201307/t20130702_4366985.html 4. 广东深圳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http://www.szhec.gov.cn/gzcy/gsgg/tzgg/201402/t20140224_87245.html 5.贵州贵阳贵阳市首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备案通知http://www.ghb.gov.cn/doc/2013125/602321633.shtml6.云南云南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hjjc.ibicn.com/news/d691698.html 7.湖北湖北省社会检测机构污染源监测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report.hbepb.gov.cn:8080/pub/root8/bgswj/201311/t20131115_65214.html 8.江苏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310/t20131016_247025.html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http://www.jshb.gov.cn/jshbw/gsgg/ggtz/201403/t20140327_260857.html 9.浙江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http://hbj.zj.gov.cn/hbtmhwz/sylm/tzgg/201308/t20130820_290122.htm 10.山东山东省社会环境检测管理办法(试行)http://xxgk.sdein.gov.cn/zfwj/lhh/201306/t20130604_224463.html 11.山西山西省环境监测资格管理办法http://www.sxhb.gov.cn/news.do?action=info&id=26797 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资格认定规程http://www.sxhb.gov.cn/news.do?action=info&id=28583 12.青海省青海省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http://www.qhepb.gov.cn/hjgl/hjjc_hjgl/jcgl/201212/t20121231_55188.html 13.甘肃甘肃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试行)http://hbj.lanzhou.gov.cn/zwxx/hjzw/wjxd/201305/t20130503_229767.html 14.西藏西藏自治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xzep.gov.cn/jcgl/3953.jhtml 15.福建福建省环保厅关于贯彻落实环保部《关于加强“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考核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http://www.fjepb.gov.cn/hbywzl/kjjc/huanjingjiance/201310/t20131015_38602.htm 福建南平南平市环保局关于规范环境监测市场的通知http://www.np.gov.cn/xxgk/xxgkmlyzn/xxgkml/hbj/4938268.shtml 福建漳州关于落实社会监(检)测机构备案管理的通知http://www.zzsepb.gov.cn/Info.aspx?ModelId=1&Id=1415 福建莆田社会环境监(检)测机构在莆田市从事国控企业委托自行监测备案管理规定 http://wwwNaNepb.gov.cn/hbdts/20140218/511600034.shtml 福建厦门http://www.xmepb.gov.cn/sj/ContentView.aspx?CmsList=127&CmsID=774 16.新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http://hbj.cj.gov.cn/structure/kjbznr_312180_1.htm 17.辽宁关于规范辽宁省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管理的通知(未找到原文) 关于公布辽宁省第二批备案登记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名单的通知http://www.lnepb.gov.cn/xxgkml/zfwj/lhh/201402/t20140219_54636.html 辽宁大连关于实施社会化环境监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http://www.dlepb.gov.cn/common/View.aspx?mid=381&id=13331&back=118.北京北京市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http://www.bjepb.gov.cn/bjepb/323474/331443/331616/325494/437731/index.html19.重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http://www.cepb.gov.cn/UploadFile/20100201115122218.doc20.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十二五”节能环保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13/02/18/010366573.shtml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在社会化环境监测领域内,引导社会监测机构提供面向社会、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服务。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48150&idx=1&sn=509f6406532ea0f2d99237af4bce072c#rd

  • 深圳积极推动环境检测社会化

    深圳积极推动环境检测社会化  环境检测市场的开放是大势所趋。作为广东省环境检测社会化试点城市,深圳市转变政府职能,改变“保姆式”的监管方式,强化行业自律,环境检测正日益走向社会化、产业化。  严格准入: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认为检测市场的开放应遵循健康、有序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为此,广东省环保厅同意深圳市成为社会化环境检测试点城市之后,深圳市迅速起草了《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及《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技术要求》,经深圳市法制办审核同意后发布实施。  管理办法不仅明确了申请条件、能力认定程序、监督管理内容、违规处理及从业范围等,还首次规定了“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和“持证上岗人员不低于20人”两条硬性指标,在指导社会检测机构设立与规范运营的同时,有效提高准入门槛。保证公平:培训专家统一评审尺度  为保证公正性,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在检测市场监督方面可谓下足了功夫。  2013年底,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指导成立了我国第一个市级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为检测放权做好了准备。  2014年4月底,发布受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力认定通知,明确能力认定的技术工作由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负责,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防处负责监督实施。  实施细节为:首先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评审表》制定细则并公开发布,通过协会向全行业征集遴选评审专家,严格把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组织专家培训,统一评审尺度。其次,强调评审须以公平公正为原则,评审组成员和被评审机构的名单均在评审当天抽签决定,录像为证。同时规定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的专家评审费、不接受被评审单位用餐邀请与车辆接送。并组织评审专家对评审情况和评分细则进行三轮讨论,统一评审尺度和评分标准。最终通过能力认定的15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全部是从专家推荐名单中择优选取的。有序开放:统一检测项目和频次要求  作为此项工作的全程参与者和见证者,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污防处处长陈小康告诉记者,为做好委托环境检测业务的有效衔接,保证非监督执法类检测业务开放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及时填补空白,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连续下发文件,明确了许多规定动作。  首先是统一了9个重点废气行业、11个重点废水行业企业监督性检测及委托性检测的项目和频次要求,便于排污企业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业务。其次是要求市区环保部门通知在管的排污企业逐步与市区环境检测机构解除委托检测合同,自行委托通过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排污检测工作。第三是要求现已委托市、区环境检测机构从事排污检测的企业,在通过能力认定的名单中自行选择有关企业开展排污检测工作,并将检测结果定期报告市、区环保部门。  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会长杨立君对此的理解是:“这些规定动作为市、区环境检测机构退出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顺利进入提供了必要的保障,保证了检测市场的有序开放。”加强自律:杜绝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转变职能,改变“保姆式”的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自律。为强化行业自律,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指导下,协会制定了《深圳市环境检测行业自律公约》,要求参与检测的所有检测机构承诺坚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认证的标准方法开展环境检测,坚决杜绝行业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清理行业内的害群之马。  随后,协会发布了《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从事环境检测技术要求细则》,对采样、分析、报告、质量控制等关键环节提出技术要求,从技术角度堵住所有“空子”,让所有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依靠自身实力赢得市场。  在深圳市人居环境委的严格监管和积极推动下,深圳市环境检测社会化的路子越走越宽,正日益走向产业化。截至目前,深圳市共有44家从事环境检测工作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注册资金合计17925万元,其中2014年新增及扩建的实验室就有8家,新投入资金超过6000万元。  为理顺管理职能,经向广东省环保厅申请,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被确定为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人员上岗证考核单位。——摘自《中国环境报》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提到广东等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针对非环保系统的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无疑是检测行业市场化的一个进步。表面上看,貌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就要到了!从积极的方面看——的确,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今天就来简单说说各省市的“办法”,看看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好的地方。本人把现已颁布的“办法”大部分找了出来,粗看一遍,发现有几个问题:1. 自愿申请:比如云南等多个省市的“办法”中提到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或备案。 大家都知道,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取得CMA资质才能对外从事检测业务,这是《计量法》强制规定的。既然以上环保部门说他们的认可是自愿申请,如果我已经取得CMA资质(已经合法),从事检测业务,环保部门应该认可(以前是认可的,至少没有明文禁止);如果不认可,那就有意思了:1)“自愿”就是托词,名为“自愿”实则强制;2)意味着他们不太认可《计量法》和CMA资质,不然为什么实验室已经合法了,还搞了一个“自愿”,还不认可我?这明显是新建技术壁垒,在《计量法》下再搞一个部门小办法,当然也非常适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 大家猜,相关省市的“办法”对自愿是怎么解释的?以下摘自云南省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的《认定证书》,并加盖机构印章。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以下摘自江苏省的“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果然跟本人猜的一样,呵呵!2. 检测市场化:大家也许觉得,各省市颁布这些“办法”是环境检测市场化的序幕,但是就算你通过了大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还是只能做跟以前一样的委托检测,环保局手里的大饼还是不舍得放手——这是哪门子的市场化?第一感觉就是想多收钱。 说白了,“市场化”之后还是跟以前一样,你要拿到环保局手里的饼,还得靠你的关系硬不硬,而不是靠实验室真正的实力。就目前的状况看,他们就是找了一个收钱的正当和合法的借口。当然也有部分省市环保部门做的很好,把行政委托也纳入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范畴,比如佛山、江苏、浙江、西藏等。3. 仅限省内:大部分“办法”规定认可的对象都仅限于省(市)内注册的机构(且省内有实验室),我们知道《计量法》是没有限制地域,全国都有效。不知道这些环保部门是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还是基于你不能跨省抢业务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我们暂且相信他们是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本人也不相信某一公司只有一个实验室就能跑遍全国接业务的,但是至少周边省市的业务,检测的时效性还是可以保证的。 所以,如果你想做强做大,那你得每个省(市)都建一个实验室,这绝对是要超过SGS的节奏——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不过“仅限省内”真心看不出他们有多少市场化的诚意。基于以上几条,个人觉得“办法”给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特别是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来以下几点不好: 1) 增加评审和考核次数,从而增加各种成本。相对于CMA,大部分“办法”对硬件的要求更严格,有些感觉有点变态,完全按监测站的模式去搞; 2) 业务基本不会增加; 3) 限制了跨区域发展的势头,是跨区域业务成本更高; 4) 使CMA资质失去了部分往日光辉(搞第三方质检的朋友别笑,改日质监部门要求你们拿了CMA之后,还得拿个CAL才能营业,想想效果是一样的); 5) …… 我们的“办法”,虽然还存在不少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总体来说还是不能否认他们的积极作用,作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时间去慢慢改进和完善,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你要给她成长的时间,相信真正市场化的明天不会太远!最后,还是期望环保部早日颁布全国性的“办法”。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25890&idx=1&sn=cb387770c16342c0e7808dd53e924bdf#rd

  •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以及环保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重庆市环保局日前出台了《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制办合法性审查备案,自2016年4月15日起施行。市环保局表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有利于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新格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开展5类环境监测服务《办法》共17条内容,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按照国家和重庆市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的委托提供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的活动。《办法》明确,由市环保局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名录管理。申请进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须向市环保局提交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基本情况表、资质认定证书及项目附表复印件等8项材料,并接受市环保局组织的环境监测能力评价。在收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申报材料后,市环保局将于30个工作日内,通过资料查阅、操作演示、盲样考核等方式,组织开展监测能力现场核实评价,重点核实其实际监测能力与其申请监测服务范围的符合性。对于能力评价合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纳入名录数据库并进行动态管理。全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将在市环保局公众信息网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办法》明确了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承接企事业单位或环保部门委托的以下5类环境监测服务:一是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二是企事业单位排污状况自主调查监测;三是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生态类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监测;四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监测、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监测;五是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局采取政府购买方式委托或指定的其他监测。未列入名录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结果,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中不予运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得逾越6条“红线”《办法》要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每月通过名录数据库,向市环保局报送承接监测服务的情况。市环保局将组织开展监测质量不定期检查,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加强对其在本辖区开展监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告市环保局。为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运行管理,《办法》为其划定了6条“红线”:一是超范围、超有效期开展监测;二是违规挂靠监测人员;三是在监测活动中弄虚作假;四是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客观性;五是不如实提供申请材料、不按规定报告变更情况和承接监测服务情况,或拒不接受环保部门监督管理;六是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还将把相应机构、法定代表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纳入不良记录和“黑名单”,向社会公布。禁止其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此外,《办法》还规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将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委托方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串通作假将被惩处《办法》提出,委托开展污染源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以及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购买环境监测服务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应在签订服务合同后,及时通过名录数据库将委托服务内容和项目向市环保局报备。市和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在购买服务、环境管理、环境执法过程中,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报告予以严格审查。针对委托方强迫、指使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或在监测过程中人为干扰、破坏等情况,《办法》明确,委托方不得强令、胁迫、授意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有关人员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不得有采取不正当方式干扰采样口或周围局部环境,人为操纵、干预或者破坏排污单位生产状况、污染源净化设施,以及无正当理由进行多家或多次监测委托,挑选其中“合格”监测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市环保局表示,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委托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纳入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公示及考核、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纳入银行征信系统信息报送、暂停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暂停发放排污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对于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委托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人员的弄虚作假行为,接受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能提供基本事实线索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举报,应当予以受理。

  • 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5〕20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为全面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精神,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重要意义  (一)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是环保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在环境保护领域日益扩大、环境监测任务快速增加和环境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的情况下,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已迫在眉睫。一些地方已经开展了实践探索,出台了相应的管理办法,许多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已经进入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既是加快政府环境保护职能转变、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要求,也是理顺环境保护体制机制、探索环境保护新路的现实需要。引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入环境监测的主战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有利于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激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活力,形成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的新格局。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三、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市场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四、扶持和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发展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五、依法监督环境监测服务行为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2015年2月5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环境保护部机关各部门、相关直属单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2月5日印发

  • “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

    [size=4]“十二五”期间国家将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的社会化,国家今年将出台《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准入提供法制依据,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管理制度与收费标准,明确社会化环境监测经营主体与监测的重点领域和范围,鼓励社会检测机构提供面向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制定社会化环境监测的准入制度与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不定期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考核。以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环境工程建设运营委托监测、环保产品性能质量检验测试、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机动车检测等为重点,优先在广东、江苏、浙江、山东、安徽、河北等监测点位与污染源数量多、环境监测任务量重的区域开展社会化监测试点。逐步将污染源监测等向市场放开,拓宽社会化监测机构服务市场。[/size]

  • 该不该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门槛?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面对目前社会检测机构的乱象,该不该对设置门槛?

  • 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料整理汇总

    目 录一、各地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政策和文件规定1.环保部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2.全国各地第三方环境检测实验室准入规定3.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办法5.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6.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7.放射性监测机构资质将向社会放开8.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9.三部门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10.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须知-重庆二、有关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技术文件规定1.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实验室建设指南2.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有新规3.《检验检测机构诚信基本要求》标准将发布4. 《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2016年1月1日起实施5.2015版评审准则发布啦6.资质认定申请书中的“仪器设备配置一览表”应该这样填7. 国家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8.紧急求助关于验收监测资质要求的法规或文件9.环境监测技术服务市场逐步社会化10.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11.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四)12.强检的环境监测仪器知多少?13.环境检测的报告模板问题三、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交流讨论1.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该如何监管?2.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前景如何?3.通过CMA认证的检测机构需要通过行业的准入认证吗?4.三方检测机构备案5.关于第三方独立实验室的一些问题6.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对环境检测结果进行评价吗?7.第三方二噁英检测实验室8.第三方检测公司采样化验有提成吗?9.环境监测真的是一个循规蹈矩的行业吗?10.环境监测工资算法11.想请教一下,去外市开展环境检测业务需要在当地市环保局备案吗?12.福建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需要哪些资质?13.政府应该向社会购买哪些环境监测服务?14.环境检测人员需不需要职业资格准入15.环境服务业主要是做什么的?16.自动在线监测引入第

  •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中增加社会监测机构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有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浙江省总工会 共青团浙江省委 浙江省妇女联合会关于〈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的通知》(浙环函〔2023〕154号),为进一步提升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能力水平,决定同步开展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技术比武活动。有关事项如下:[b]一、参赛对象[/b]本次活动面向在浙江省注册或开展生态环境监测业务,且3年内无违规违法记录的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b]二、时间地点安排[/b]7月24日理论知识竞赛(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7月31日开幕仪式,地点:浙江树人大学南校区图书信息大楼一楼报告厅。8月4日现场操作竞赛,地点:浙江树人大学教学楼。[b]三、比武项目[/b](一)理论知识竞赛由于场地受限,参加理论考试的机构总数不超过15家,每家机构选拔5名技术人员参赛。若报名机构较多,由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按比例择优推荐。(二)现场操作竞赛根据理论知识竞赛成绩,7月27日前确定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现场操作竞赛,每家机构从5名参赛队员中择优推荐4人参加。考核项目为《浙江省第六届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方案》中项目一和项目三。[b]四、成绩公布[/b]本次活动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单独比赛,设置团体一、二、三等奖各1名,个人一、二、三等奖分别1名、2名和3名。团队奖和个人奖分别根据参赛代表队团体和个人得分排名确定获奖等次。出现团体/个人成绩相同时,现场操作竞赛成绩高者排名靠前,获得相应等次奖项,由省厅发文公布。[b]五、其他[/b](一)请设区市生态环境局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本地区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组织动员工作,做好有关资格审查和择优推荐工作。(二)请浙江省环境监测协会、各相关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做好组织参赛等相关工作。报名参赛的机构于7月19日18:00前将报名表及汇总表等信息报送我厅监信处,逾期不再接受报名。(三)请入围现场操作竞赛的8家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领队及参赛队员参加开幕仪式。联系人:省生态环境厅监信处 胡凌霄,0571-28869179。附件:1.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选手报名表   2.全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比武活动代表队人员登记汇总表[align=right]浙江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7月17日[/align]

  • 国家开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上岗证

    关于批准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的通知 总站质管字223号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的通知》(环发114号)的规定,参照《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试点办法》的相关要求,我站于2015年11月11日,对你公司申请的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进行了空气自动监测技术理论考核,综合你公司上报的现场考核结果,经审查,你公司国家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运维技术人员曹德猛等54人持证上岗考核合格,现予以批准。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2015年12月22日

  • 浙环发〔2013〕44号“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浙环发〔2013〕44号 关于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为培育和引导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促进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规范运作,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根据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环境保护部等4部委《关于印发“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办法的通知》(环发〔2013〕1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环发〔2011〕3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进环境检测市场化的重要意义随着环境保护工作历史性转变的深入推进,环境监测任务日益繁重,现有环保系统的环境监测力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对环境监测的需求。近年来,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发展迅速,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省除环保系统监测机构以外已有近百家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环境检测业务。若有效配置环保系统环境监测力量和社会环境检测力量,实现环境检测的社会化,对缓解环境监测力量不足的矛盾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环境管理工作的新思路,在全面提升环境保护系统监测能力的同时,充分引入市场机制,调动全社会环境检测力量为环境管理工作服务,形成环保监测系统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共同发展的环境监测新格局。(二)基本原则。[ba

  • 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市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分局: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监测质量监管,切实规范监测行为,不断提升监测数据质量,促进我省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有效支撑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08/16/115022791562029.pdf]河南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pdf[/url][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align]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督办:生态环境监测处[align=right]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align][align=right]2023年8月10日印发[/align]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三)

    关注实验室,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微信号test2005)。之前跟大家聊了《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今天聊聊各省(市)社会化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备案通知)的异同。经过几天时间的整理,本人将主要省(市)关于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办法(或备案通知)汇总如下,并作了简要的对比。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YoGhUbohhDDFiawEicn9DhycZ6b3ZQAPUknic0devx8Zp1zsqfia7CQ4PA/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lnKib0mAuBUibLXiaGibW02zfewIrmxGclOHwCRM6c8ygfDB25gDQODpAg/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P1nk9mTScF37ot5ZW3FLY7POWBebGMuWwDiafTxSWhzibkNyI9AUz6ow/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4HV8hicburEibiavFVgNdfOyicEmPsJjIovRKn63BEVbn2D7Srh9sCpvZQ/0http://mmbiz.qpic.cn/mmbiz/ibSnz6KMOmB3TeRlNL3QhMvaqibibNjACqRj1RMVfZUxroiaU6ZpEtbQYNJXDtoiadpzb4GEE0kQPYuwnooIEU2icLfQ/0除了以上表格中的对比,再来说一说一些需要注意的地方:1.《重庆市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其实并不是针对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办法,只是系统内一个文件(该准则对CMA只字未提)。虽然《重庆市环境监测机构能力认定准则》在附则中提到:“非环境保护部门所属的、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机构,可以参照本准则自愿申请能力认定。”,似乎可以作为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一个参考,但据重庆相关同行称:“环保局根本不受理第三方检测机构参考该准则进行认定,认为他们是抢了环保局/监测站的饭碗。”2.大部分省(市)都规定检测机构必须在辖区内有固定的实验场所(大家注意省外有实验室估计不行),这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第三方检测机构跨省发展的脚步,不知道具体操作上会不会有所变通。不过西藏、佛山等规定较灵活些,在西藏只要有合作的实验场所(可以不是自己的实验室)即可申请环保厅的认可,佛山则要求只要在佛山周边地区(广州、清远、肇庆、江门、中山等)有实验室即可。山西对省外检测机构只颁发临时资格证,这总比没有好。3.云南省对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申请的检测项目和仪器均进行了强制要求,这跟计量认证的做法不太一样,不知道他们系统内的实验室是否也这么严格的准入呢?如果不是同样的准入门槛,那可能是限制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准入。4.有些省份(云南、山西、江苏(辐射检测))对检测机构准入划分了类似环境影响评价的不同等级,山西省分级尤其复杂。目前来看,江苏、云南对检测机构的硬件要求比较严格,一般小型实验室不一定能达到要求。 除了以上颁布相关管理规定的省(市)之外,湖南、上海、重庆等省(市)也正在酝酿或讨论中,我们只需等待。另外,据《中国环境报》消息,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副巡视员胥树凡日前在出席第七届环境产业大会时表示:“包括污染源、环境质量、环评验收、环境治理绩效评估等在内的环境监测服务,环境咨询、规划服务,环境工程监理服务,生态环境修复及绩效评估服务,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环境健康风险评估服务等,政府采取招标的方式购买企业提供相关服务。”据说环境检测政府采购模式已经在山东和四川等地试行,相信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即将到来!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44457&idx=1&sn=69cf9ce97cf271a46437375bdba952e0#rd

  •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现将《安微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安徽省生态环境厅[/align][align=right]2023年10月28日[/align](此件社会公开)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1/03/111604871514921.pdf]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pdf[/url]

  •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

    各区生态环境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市环境监测中心、市环境执法总队、市减污降碳中心,各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落实以排污许可证制度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提高自行监测数据质量,本市将依托“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https://www.shemss.cn:10006/,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组织开展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2024年6月1日起,所有排污单位均应对自行监测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电子化记录。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落实主体责任,明确管理要求(一)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根据国家及本市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开展自行监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并参照本市生态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机构(以下简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要求,将相关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监管系统操作说明见附件。(二)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按照《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和排污许可管理要求签订服务合同,约定自行监测的参数项目、周期频次、样品获取方式、监测依据、报告形式、分包信息、权利义务、计费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场采样工作进行监督,督促其上传采样信息,在其离场前通过监管系统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三)受委托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前,应通过监管系统排污单位名录库选择排污单位的基本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在开展现场采样工作时,应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国市监检测〔2018〕245号),将仪器设备直接输出的数据和谱图,以纸质打印的形式完整保存,并通过监管系统微信端拍照签到,将采样时间、点位布设、样品采集、运输保存、工况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监管系统。接受排污单位送样进行监测分析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来样样品的完整性、采集运输时效性、保存条件和识别信息进行检查并记录,拍照后将样品照片上传至监管系统。二、强化监督帮扶,提升监管效能(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园区管委会(以下统称“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帮扶指导,督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排污单位按时如实上传、确认自行监测采样电子记录。(二)管理部门应依托监管系统,结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督检查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抽查等工作,重点对现场采样不规范的排污单位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提高检查的有效性和针对性,严厉打击自行监测弄虚作假行为。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监测处 王大为电 话:23117310电子邮箱:wangdawei30@126.com联系人:市环境监测中心 宋 钊电 话:24011718电子邮箱:zsong@sthj.shanghai.gov.cn附件: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align=right]上海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4年4月2日[/align]附件[align=center][b]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操作说明[/b][/align]一、排污单位1.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委托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微信公众号(以下简称“公众号”)在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离场前完成对其监测活动内容的确认,具体操作如下。1.1账户绑定排污单位关注公众号后,可使用现有上海市固定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1.2现场采样工作确认排污单位账户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查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交的本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的现场采样相关信息,并进行确认。2.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操作要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任务的排污单位应参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通过“上海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和公众号进行注册、填报任务信息及上传资料,具体操作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操作要求。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监管系统和公众号填报信息及上传资料,相关要求及说明如下。1.系统登录1.1监管系统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使用法人一证通通过监管系统(登录网址:https://www.shemss.cn:10006/)完成备案和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成功后,在监管系统可进行备案信息更新、二审和监测任务信息的填报。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注册时,机构类型分组应选择“自主检测排污企业”或者“自主检测&运维排污企业”。1.2微信公众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关注微信公众号后,可使用监管系统账户在“我的信息”中“账户信息”菜单下进行账户绑定。绑定成功后,可在“业务管理”里“采样任务”菜单下完成绑定账户相关监测任务的现场签到和信息填报。2.备案管理2.1机构自主备案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可进行人员、设备、监测能力信息填报,以及更新备案基本信息,提交并审核通过后方可开展监测任务。2.2机构信息更新备案和二审通过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在本模块中进行备案信息更新。3.任务管理3.1合同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进行相关的合同的管理操作,包括新建、保存和提交。合同提交后方能在后续的监测任务中关联绑定。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无需新建合同,直接进入3.2监测任务管理操作步骤。3.2监测任务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填报监测任务信息,监测任务流程主要分为:委托任务申请、方案编制、采样计划、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采样管理、数据报告。监测任务流程根据委托任务申请中“是否采样”的选择而不同,整体流程步骤略有差异。3.2.1 委托任务申请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新增委托任务,填写相关任务信息,包括任务名称、类别、地址和被测对象等。任务必须关联合同(排污单位自主开展自行监测的任务除外),自行监测任务被测对象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任务提交后进入方案编制环节。3.2.2方案编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编制监测任务的监测方案,包括监测点位、采样任务、监测项目、监测方法和采样频次等信息。方案提交后进入采样计划环节。自行监测任务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应从排污单位名录库关联的监测点位和监测因子列表选择,仅当列表中无可选择的监测点位时,可另外新增点位。3.2.3采样计划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中完成监测任务采样时间计划分配,同时可添加采样人员和采样设备。提交后进入现场采样环节。3.2.4 现场采样(公众号中填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通过公众号中“业务管理”模块 “采样任务”计划时间开展现场采样。新建采样行程,完成进场签到、现场采样、采样工况和离场签到环节等相关采样信息填报,包括采样人员、仪器、时间、地理位置信息和照片等。离场签到后,本次采样行程将提交至排污单位确认,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后续无排污单位确认流程。3.2.5采样管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通过本模块查看现场采样上传的照片等记录信息。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完成所有现场采样,并经由排污单位确认后可提交,监测任务进入数据报告环节。自主开展自行监测采样的排污单位可直接提交进入后续数据报告环节,无分析任务的项目可直接完结。3.2.6 数据报告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本模块生成报告系统编号,并上传监测报告。接受委托方采送样的仅分析任务,需上传现场采样的相关信息和记录后才可生成报告系统编号。4.帮助中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可以在本模块获取系统操作相关帮助信息,包括咨询联系方式、操作指南、常见问题查询、日常问题反馈等。相关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pdf.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404/07/140838151514921.pdf]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本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采样记录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沪环监测〔2024〕59 号).pdf[/url]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放开啦

    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目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申请项目多、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依据《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关于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37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根据项目类型由以下单位承担:  (一)应当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且属于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汽车、水泥、电子、生活垃圾焚烧、危险废物焚烧、化工、制浆、酿造、涉及重点重金属(铅、汞、镉、铬、砷)排放的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编制;其余工业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  (二)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承担。承担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不得同时承担该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工作。  (三)工业类、生态类以外的其他类别项目,其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有相应资质)或委托县级及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通过省环保厅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或备案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编制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监测单位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编制单位对验收监测(调查)结论负责。现场监测单位对出具的监测数据负责。  编制单位及现场监测单位相关资质和能力证明、编制单位委托现场监测单位相关材料等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三、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或环保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类别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登记证。现场监测负责人应当持有环保部或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颁发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合格证。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必须为编制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现场监测负责人必须为现场监测单位在编在职的正式员工。  项目负责人及编写人、现场监测负责人的相关资质及在职证明复印件应当作为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附件。  四、各级环保部门发现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暂停承接其他项目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一)未按标准、规范要求编制报告(表)的;  (二)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三)监测数据评价标准明显有误的;  (四)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交未移交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省环保厅将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逐步建立编制单位、现场监测单位及个人信用管理体系和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  五、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均不含核与辐射项目以及环保部委托审批(包含环评文件审批、竣工环保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环保部委托审批的建设项目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  各类工业园区环境监测站经省辖市环保局确认同意后,可以视同县级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  六、本通知自2015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84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

  • 环境监测市场全面放开 环保产业迎政策红利

    环保部近日发布《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放开服务性环境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  这是否意味着,与百姓密切相关的空气、水等环境监测数据,都可以由民间来提供了?又该如何保证他们提供的数据准确可靠?记者了解到,江苏作为全国第一个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省份,此前已进行了两年探索,我们不妨到这里寻求一些答案。  数千万元市场全面开放  水环境质量怎样?大气污染程度几何?随着人们环境意识日趋高涨,对环境监测的需求也越来越大。而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由政府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为主开展监测活动的单一管理体制,越来越难以满足需要。  “由于环境压力较大,江苏对环境监测的需求更为迫切。” 省环保厅副巡视员陈志鹏举例说,2007年后,太湖安全度夏期间需要每天下湖监测,江苏的地表水国控断面数量全国第一,国控污染源监测点位也居全国前列,这些都对环境监测能力带来了很大挑战。以省环境监测中心为例,这几年承接业务每年都以30%的速度递增,监测人员捉襟见肘。  与此同时,这样一个巨大的市场,其实对不少社会企业极具诱惑。虽然没有具体核算过这个市场的规模,但省环保厅监测处处长张宁红坦言,仅以省一级来看,估计一年的业务量要以“千万元”来计。因此,在我省2012年启动试点之前,省内市场已自发形成约30余家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  “挣钱活”都得交给市场干  社会监测机构可以做什么?在2014年2月省环保厅以1号文出台的《江苏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记者注意到这样的表述:综合监测机构承担“企业社会委托、咨询服务及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专项环境监测任务,包括环评现状监测、上市公司核查、污染场地调查阶段监测、危险废物监测鉴别、生态治理工程评估监测、企业自测自报、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清洁生产审核、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  那么,未来,环保部门下属的环境监测机构与这些社会力量之间是否会形成一种竞争关系?陈志鹏摇头否定。他预测,未来应当是“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两者“互为补充”。他分析,与此次改革相适应,将来政府监测机构的职能需要重新定位,将重点承担四项任务:对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给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对重点污染源进行监测,为监督考核提供依据;环境事故发生后提供应急监测以及协助省环保厅监测处,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监督规范、技术指导等。换言之,可以到市场上“挣钱”的活都要交给市场去干。  严格市场准入门槛成关键  环境监测交给民间,怎么保证数据公信力?  事实上,江苏试点一年后,社会监测机构一下子从原先的30多家发展到90多家。陈志鹏介绍,江苏的做法,首先是建立市场准入门槛。“这些数据与公众紧密相关,需要一定的技术门槛。”  江苏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分为两类,一为综合检测机构,一为专项检测机构。以前者为例,需具备条件包括:不少于2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固定资产原值不少于600万元,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400万元;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80项等。同时,每一位监测人员还必须通过理论及现场操作的培训、考核,持证方可上岗;每两年,省环保厅还要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能力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其出具的数据一概不予认可。  市场的力量,也在倒逼企业自我完善。苏州康达环境检测机构是我省第一批通过认证的社会检测机构。其负责人张峰告诉记者,为了让客户对数据放心,他们自己开发了一套“在线实验室”软件,将实验全过程通过视频实时在线播放,大客户可以全过程见证,从而防止数据造假。他坦言,目前市场上不乏造假者,“有一次投标,我们出价200万,竟然有企业出20万,不偷工减料怎么可能呢?”他表示,作为守信企业,他希望市场能够进一步规范。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

    感谢大家的关注,“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公众账号是2014年3月26日(也就是今天)开通的,希望本人写的内容能帮助到大家!再次感谢! 本人是环保出身,今天就先来讲讲环保检测,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环境监测(或环境检测)。从事质检的朋友可能不太关注这块,同样从事环境检测的朋友可能也不太关注质检,但是“第三方检测市场研究”必须全面关注,好了废话不多说,下面正式开始:环境检测机构和质检机构拿的资质其实是一样的,均为省级质监局的CMA或/和CNAS认可资质(当然环境检测机构同时具备这两个资质的不算太多)。大家都知道,天朝是一个多头管理的神奇国度,但是环保部门多年来并没有建立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认可办法和体系,按理说这是一个极其不合理的情况(其他部门早就有,比如建设、交通、水利等)。大家拿了资质,肯定要吃饭,这几年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就在快速的蚕食着环保局监测站的市场,随着第三方检测的快速发展,难免导致恶性竞争,出现了很多令环保部门痛恨的事情。由于这些实验室非环保系统嫡系,最初几年各地环保部门不太认可,他们的业务也仅限于进行委托咨询检测,比如客户送样、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等检测,当然有些比较有关系和背景的实验室通过与环保部门的合作,逐渐拿到了更多类型的检测业务,实际也在暗地里操作(因为没有统一明文的认可),拿到台面上还是感觉有点名不正言不顺。随着检测市场化的大趋势,特别是环保部《环境服务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各地纷纷响应中央号召,陆续出台针对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的办法,目前广东、广东佛山、广东深圳、贵州、云南、四川、湖北、江苏、浙江、山东、山西、青海、甘肃、西藏、新疆、福建南平、辽宁等省市已经颁布相关管理办法(一般都叫XX省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或叫备案通知))。这么以来这些第三方的实验室就似乎成了环保的嫡系了,这样做对第三方检测机构有好处,最少得到环保部门的明文承认,可以名正言顺的开展相关的业务了。环保部门为什么等了这么多年才实施这套管理体系呢?个人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检测技术服务的市场化趋势无法阻挡;二是仅仅靠环保局监测站的模式已经有点玩不下去了;三是建立环保系统在实验室领域的行政和技术壁垒,既然要吃这碗饭就要归我管,这样符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虽然有了针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办法,但并不等于你拿到这个证之后,监测站的业务就全是你的了。这些管理办法也不是百利而无一害,有时候你会觉得多这一个证跟没多之前没区别,甚至还有不好的地方,具体怎么不好,请听本人下回解说。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14589&idx=1&sn=b6059eb619d16cbbac6f4015d31b680b#rd

  • 【转帖】【环境监测术语小词典】环境监测程序

    环境监测程序包括:   (1)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环境污染随时间、空间变化,受气象、季节、地形地貌等因素的影响,应根据监测区域呈现的特点,进行周密的现场调查和资料收集工作,主要调查各种污染源及其排放情况和自然与社会环境特征,包括:地理位置、地形地貌、气象气候、土地利用情况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   (2)确定监测项目。应根据国家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结合本地区主要污染源及其主要排放物的特点来选择,同时还要测定一些气象及水文项目;   (3)确定监测点布置及采样时间和方式。采样点布设得是否合理,是能否获得有代表性样品的前提,应予以充分重视;   (4)选择和确定环境样品的保存方法;   (5)环境样品的分析测试;   (6)数据处理与结果上报。  由于监测误差存在于环境监测的全过程,只有在可靠的采样和分析测试的基础上,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处理数据,才可能得到符合客观要求的数据,处理得出的数据应经仔细复核后才能上报。

  •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如何监测?

    有一综合市场进行验收监测,执行标准是不是应该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而非厂界噪声排放标准?如果执行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测点如果不超标是否不需要测背景?社会生活环境噪声背景到底如何扣除,市场内叫卖声、交谈声、汽车行驶噪声,这些需不需要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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