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环保社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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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社会检测相关的仪器

  • 价格仅作为参考,我司配置有很多种,具体价格根据需求咨询在线客服或者拨打电话,谢谢! 社会噪音的类型是多种多样的,其中以设备使用噪音和人为噪音为主。设备使用噪音是指在使用中无法避免的噪音,例如在从事商业性文化和娱乐业的经营活动中所用到的各种固定设备(例如:供水、电力、空调、通风风扇、货物搬运、搬运、装饰等)。人为噪音主要有:商场喇叭等扩音器、市场买卖的喧嚣、生活中的争吵声、儿童的哭闹、KTV唱歌、广场舞的音乐等等。 社会生活中的噪音是非常普遍的,只要是人类活动的场所都会有噪音,尤其是闹市区的老城区和商业区,由于人口密集,KTV、餐厅、超市等都是毗邻住宅区,所用的水、电、空调、变压器、冷却塔等设备所产生的噪音分呗高、音量低,对人类造成的影响和干扰也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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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物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我们的物理世界与网络虚拟世界逐渐深层次融合,物联网产品便成为了我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叶仪器(山东)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的物联网产品生产商与集成方案服务商,一直走在行业的前列。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素有孔孟之乡、运河之都之称的济宁市。公司致力于集成电路、智能硬件、软件平台以及视频流媒体产品的研发与集成,拥有森林蜂窝自主品牌。大气颗粒物监测产品通过了北京计量院CPA认证、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CCEP认证。公司已在物联网领域构筑了端到端的一体化服务系统,打造出的采集、控制终端与智能网关、交互平台等全系列产品,已成功应用在智慧城市、环保、水务、农业、建筑、教育、运维检测等领域。其中自主研发生产的激光散射法扬尘在线监测系统、微型空气质量在线监测仪、餐饮业油烟在线监测系统、以及贝塔射线法扬尘在线监测系统依靠其尘源自动识别、长期稳定高精度、线性光源检测、耐高低温长寿命以及双模式输出等优势,在环保物联网在线监测领域独占鳌头,现已在10余个省会及副省会城市、30多个地级市城市热销,设置了多个办事处并签约多个合作代理机构,市场直面全国。公司拥有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为客户提供安全、环保、高效的物联网系统一体化解决方案,每一道精湛的工艺都源于科研人员默默地付出,每一次品质的突破都源于技术人员刻苦的钻研。凭借优良的产品质量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获得了国内市场广泛的认可!“创造智能、缔造完美”,公司以创造国内物联网公司为奋斗目标,始终坚持稳健经营、持续创新、开放合作的原则,积极推动事业向多元化和全球化发展。让顾客满意,永远是金叶人不懈的追求!诚信放飞梦想,拼搏铸就希望,我们都是追梦人。金叶仪器立将与社会各界同仁携手并进,共创辉煌! 一、扬尘在线监测系统概述遭霾天气频频出现,影响空气污染严重、随着空气质量的恶化,阴霾天气现象出现增多,危害加重、对人们的生活、工作产生很大的伤害;针对目前环境状况,设计研发了LED实时显示pm在线实时监测、用于检测环境的pm2.5、pm10、温度、湿度、噪音、风向、风速、风级多项参数;LED显示屏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系统主要由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主机、各传感器、LED显示屏等组成;环境空气质量检测主机负责采集数据通过无线传输至各级监管平台,显示屏实时显示;本系统具有安装方便、适用范围广、易维护等特点。二、应用领域工地、城市管理、码头、采石场、水泥商砼企业、广场、大型工矿企业等公共场所,是环保、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市政等相关部门对大气污染悬浮颗粒物排放源头控制评价的重要依据。三、功能概述该系统适用于各建筑施工工地、道路施工、旅游景区、码头、大型广场等现场实时数据的在线监测,其中监测的数据包括扬尘浓度、噪音指数以及视频画面。通过物联网以及云计算技术,实现了实时、远程、自动监控颗粒物浓度以及现场数据通过网络传输的功能。并且具备自动报警功能,可以随时掌控环境发生的变化,进而告知有关部分进行整顿,具备报警联动信息输出,并且可以自动录制报警视频实现联动。四、技术参数内置噪声扬尘;内置噪声、扬尘自动监测传感器,量程30-130db/0-2000ug/m3;视频信号联网;通过以太网或者无线3G/4G网络可以完美支持视频信号传输;高配置嵌入式系统;工业实时处理系统,采用了实时操作系统和看门狗电路,实时操作系统可以允许同时运行多个任务;扩展气象参数;温度、湿度、风力、风向、风级等气象信号的扩展接入,环境全面监控;全天候全自动;24小时365天全时工作,通讯状态指示;故障提示报警功能;通信方式定制;以太网通讯,客户端/服务器模式,联网可选2G/3G/4G、运营商专线等技术服务和售后维修服务1、公司设有专项技术工程师为客户提供技术支持,解决后顾之忧;2、将为用户提供整套监测系统的售前技术咨询服务,并对设备的技术参数、规格指标、设备配置、功能设置、环境因素影响等方面提供全套的评估意见及其有关的技术建议;3、提供全套的技术文件、设备资料和使用说明、维护说明;4、公司设有售后服务部门,由部门负责人统一调度,针对客户提出的在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问题予以及时处理;5、在质保期内,本公司负责保养全部装配件,对任何因工艺、材料和产品质量造成的设备或者部件损坏,负责无偿的更换和维修;6、在质保期过后,本公司仍负责设备的维护工作,仅视具体情况收取一定的成本费用,如更换元器件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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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系统介绍 M2300型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是我公司为解决环境噪声实时监测而开发的一整套专业解决方案。该系统集成物联网感知技术、无线通信等技术,具备高性能噪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为一体的噪声自动监测功能。系统组成主要由噪声监测单元、数采控制单元、电源管理单元自动电校准单元、防水机箱等部分构成,安装于噪声监测现场,是整个环境噪声自动检测系统的核心。执行标准HJ 906-2017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 907-2017 《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HJ 640-2012 《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GB 3096-2008 《声环境质量标准》GBT 3785.1-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1部分:规范》GBT 3785.2-2010 《电声学 声级计 第2部分:型式评价试验》JJG 188-2017 《声级计检定规程》JJG 449-2014 《倍频程和分数倍频_程滤波器检定规程》JJG 778-2019 《噪声统计分析仪检定规程》应用领域该设备可用于城市功能区噪声监测、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监测、交通噪声监测、机场噪声监测、施工场界噪声监测、社会生活噪声监测及其他环境噪声研究领域。技术特点1、实时监测噪声的各项参数指标,支持并行A、B、C、Z频率计权,Fast、Slow、Impulse时间计权;2、支持测量SPL、LEQ、Max、Min、Peak、SD、SEL、E,支持统计百分比计算(LN) 3、可扩展噪声超标触发倍频程或三分之一倍频程等频谱分析功能;4、具有噪声超标自动录音并上传功能,支持自动静电激励自检或自动校准;5、内置大容量锂电池,停电后可保证仪器正常工作24小时以上;6、根据客户不同需求,可选配车流量监测、气象参数监测、户外LED显示屏、GPS/北斗定位等功能;7、数采远传单元采用标准环保数采仪,电路输入、输出接口工业级光电隔离,外设接口丰富,人机交互采用大尺寸触摸屏,支持4G和以太网远程数据传输;8、在线监测平台实时监测各种参数,可通过GIS地图和列表方式分别展示;海量存储,可导出历史数据、播放现场音频;自动Al识别,可判断噪声类型;9、设备支持远程升级功能,支持用户核心重要参数远程调整设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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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社会检测相关的方案

省环保社会检测相关的论坛

  • 江西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为积极、稳妥的开展我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加强全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日前,省环保厅出台《江西省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该《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环境保护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为依据,由“总则”、“条件和程序”、“监督管理”和“附则”共四章、二十一条。  该《办法》的出台有利于我省积极稳妥、因地制宜、有序放开环境监测市场,提升政府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水平,整合社会环境监测资源,推动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共同发展。

  •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二)

    《环境检测市场社会化进程(一)》提到广东等多个省市的环保部门已经陆续颁布了针对非环保系统的环境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无疑是检测行业市场化的一个进步。表面上看,貌似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的春天就要到了!从积极的方面看——的确,但凡事都有两面性。我们今天就来简单说说各省市的“办法”,看看有哪些值得我们注意的不好的地方。本人把现已颁布的“办法”大部分找了出来,粗看一遍,发现有几个问题:1. 自愿申请:比如云南等多个省市的“办法”中提到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自愿申请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或备案。 大家都知道,第三方实验室必须取得CMA资质才能对外从事检测业务,这是《计量法》强制规定的。既然以上环保部门说他们的认可是自愿申请,如果我已经取得CMA资质(已经合法),从事检测业务,环保部门应该认可(以前是认可的,至少没有明文禁止);如果不认可,那就有意思了:1)“自愿”就是托词,名为“自愿”实则强制;2)意味着他们不太认可《计量法》和CMA资质,不然为什么实验室已经合法了,还搞了一个“自愿”,还不认可我?这明显是新建技术壁垒,在《计量法》下再搞一个部门小办法,当然也非常适合天朝多头管理的惯例。 大家猜,相关省市的“办法”对自愿是怎么解释的?以下摘自云南省的“办法”:“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认定的社会监测机构所出具的各类环境监测报告,须附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统一发放的《认定证书》,并加盖机构印章。未通过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或被取消认定资格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其出具的环境监测数据和报告不能作为环境管理的依据。” 以下摘自江苏省的“办法”:“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未经、未通过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业务能力认定或者被取消能力认定资格的,其出具的数据和监测报告省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予认可,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果然跟本人猜的一样,呵呵!2. 检测市场化:大家也许觉得,各省市颁布这些“办法”是环境检测市场化的序幕,但是就算你通过了大部分省市环保部门的资质认可,还是只能做跟以前一样的委托检测,环保局手里的大饼还是不舍得放手——这是哪门子的市场化?第一感觉就是想多收钱。 说白了,“市场化”之后还是跟以前一样,你要拿到环保局手里的饼,还得靠你的关系硬不硬,而不是靠实验室真正的实力。就目前的状况看,他们就是找了一个收钱的正当和合法的借口。当然也有部分省市环保部门做的很好,把行政委托也纳入了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的业务范畴,比如佛山、江苏、浙江、西藏等。3. 仅限省内:大部分“办法”规定认可的对象都仅限于省(市)内注册的机构(且省内有实验室),我们知道《计量法》是没有限制地域,全国都有效。不知道这些环保部门是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还是基于你不能跨省抢业务的地方保护主义,或者其他。我们暂且相信他们是基于检测时效性的考虑,本人也不相信某一公司只有一个实验室就能跑遍全国接业务的,但是至少周边省市的业务,检测的时效性还是可以保证的。 所以,如果你想做强做大,那你得每个省(市)都建一个实验室,这绝对是要超过SGS的节奏——当然这是一句玩笑话。不过“仅限省内”真心看不出他们有多少市场化的诚意。基于以上几条,个人觉得“办法”给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特别是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带来以下几点不好: 1) 增加评审和考核次数,从而增加各种成本。相对于CMA,大部分“办法”对硬件的要求更严格,有些感觉有点变态,完全按监测站的模式去搞; 2) 业务基本不会增加; 3) 限制了跨区域发展的势头,是跨区域业务成本更高; 4) 使CMA资质失去了部分往日光辉(搞第三方质检的朋友别笑,改日质监部门要求你们拿了CMA之后,还得拿个CAL才能营业,想想效果是一样的); 5) …… 我们的“办法”,虽然还存在不少这样和那样的问题,总体来说还是不能否认他们的积极作用,作为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民营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我们,需要给予他们时间去慢慢改进和完善,就像一个孩子一样,你要给她成长的时间,相信真正市场化的明天不会太远!最后,还是期望环保部早日颁布全国性的“办法”。原文地址: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TQ3MjUzMQ==&mid=200125890&idx=1&sn=cb387770c16342c0e7808dd53e924bdf#rd

  • 该不该对社会检测机构设置门槛?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具体包括: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面对目前社会检测机构的乱象,该不该对设置门槛?

省环保社会检测相关的耗材

  • 环保检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 环保监测标准气
    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他名称: 环保检测标气/环保检测气体产品名称: 环保监测用标准气体包装说明: 1升、2升、4升、8升铝合金钢瓶;40升碳钢瓶代表产品及用途: S02 5~10000ppm/N2 大气环境监测 氮氧化物系列:主要包括 NO,NO2,组分浓度范围从5ppm-百分量级 H2S 系列:1-50 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氨系列:1-50ppm,50-2000ppm,2000ppm-百分量级 苯系物标准气:苯、甲苯、邻、间、对二甲苯、乙苯、苯乙烯、异丙苯,但是对苯系物中含有苯乙烯、异丙苯的标准气生产出效果不是太好。应用行业:第三方环境运营公司,环境检测站等注意事项: 瓶装气体产品为高压充装气体,使用时应经减压降压后方可使用。包装的气瓶上均有使用的年限,凡到期的气瓶必须送往有部门进行安全检验,方能继续使用。每瓶气体在使用到尾气时,应保留瓶内余压在0.5MPa,最小不得低于0.25MPa余压,应将瓶阀关闭,以保证气体质量和使用安全。瓶装气体产品在运输储存、使用时都应分类堆放,严禁可燃气体与助燃气体堆放在一起,不准靠近明火和热源,应做到勿近火、勿沾油腊、勿爆晒、勿重抛、勿撞击,严禁在气瓶身上进行引弧或电弧,严禁野蛮装卸。
  • 热电仪器氧化剂 美国赛默飞 大气环境监测仪 环保检测气体 111氧化剂
    氧化剂使用范围空气站、烟气监测,科研单位等精密仪器、用于峰悦奥瑞,赛默飞,先河,聚光,天虹,中晟,API等空气站,烟气监测,气相色谱仪等。产品特点:吸附力强;零气发生器专用;动态校准仪专用;无杂质;使用周期长;还原性强;零气发生器,动态校准仪是空气站监测系统关键设备,氧化剂可以使零气纯正,这样才能确保其他仪器校准以及数据准确;环保效率高,极强的吸附和其氧化的能力,强力去除各类污染气体,确保零气发生器中零气纯正;使用范围广,仪器配套广,各品牌空气站氧化剂皆有生产。客户使用、各地运维、公司优选氧化剂,久经考验,荣获一致好评; 公司郑重承诺:在确保仪器、配件和耗材的先进性、可靠性、稳定性的同时,不断改进服务质量,从交货、调试开通、仪器维护管理、技术服务、用户技术培训等各方面,保证顾客能得到最好的服务,让顾客满意、放心。 现有赛默飞、先河、API、天虹、EC、聚光、中晟等品牌的NO-NO2-NOx分析仪、SO2分析仪、CO分析仪、O3分析仪、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CO2分析仪、硫化氢分析仪、β射线法PM10和PM2.5颗粒物监测仪等以及零配件和耗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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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环保社会检测相关的资讯

  • 环保部:不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设置准入门槛
    近日,环保部在答复农工党提案的回函中提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管理原则:不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设置准入门槛的方式,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目前,环保部已出台《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发布《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下一步,环保部将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具体包括:  1、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出台文件,规定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和监管方式   2、总结江苏省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3、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4、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  正文如下:关于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0327号(资源环境类025号)提案答复的函  农工党中央:  农工党中央提出的“关于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服务的提案”由我部办理。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完善顶层体制机制设计的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制度等对社会化监测机构运行及其管理作了一些规定。《环境保护法》规定所有监测机构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中提出,环境保护部依法建立健全对包括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内的不同类型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的监管制度。我部《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提出有序开放环境监测服务,培育和引导社会监测力量,规范其监测行为,稳妥推进政府向社会购买环境监测服务工作。我部《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规定,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等其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如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出具虚假监测报告,其及涉及弄虚作假的人员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禁止参与政府购买环境监测服务或政府委托项目。  下一步,我部将以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改革为契机,推动出台《环境监测条例》,加快修订《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以满足新形势下环境监测质量管理的需要。  二、关于设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行业准入门槛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各部门分工,目前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资质认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我部尚无法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实行准入管理。2015年4月我部在上海、吉林、江苏、浙江、山东、广东和云南7个省市开展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在监测机构市场准入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包括采取“备案制”、“资格认定制”和“名录制”等。由于新一届政府大力推进简政放权改革,减少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工作,“备案制”和“资格认定制”有新增行政许可嫌疑,与当前简政放权总体要求不符,未大面积推广。  下一步,我部将根据试点工作取得的经验,积极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协调,争取尽快联合出台文件,对社会监测机构的监管主体、准入门槛和监管方式等作出规定。  三、关于实施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全过程管理的建议  为引导、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各试点省市积极探索建立全过程监控机制。浙江对监测业务实行采样和分析相分离,在样品分析过程中加入质控样、密码样、平行样,江苏、浙江和广东等省依托环境监测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实施实验室比对、质控体系抽查和人员培训,加强对监测业务和监测机构的监管。  2015年3月,我部委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研究,一是搭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项目登记子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记录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服务开展情况,为环保部门对监测机构的检查和考核提供技术支撑,对社会监测机构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二是建立江苏省监测机构动态数据库,掌握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数量、资质、人员、业务、业绩、合同及公众评价等情况,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动态化管理,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竞争态势。2016年3月该项目完成系统集成测试,在江苏省上线试运行,6月通过专家论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已利用该平台发现省内三家社会化监测机构的违规行为,并要求全省环保部门做好社会监测机构监测质量抽查和考核工作,相关结果在平台上公布,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法处置。  下一步,我部将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研究出台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行为。  四、关于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培训和考核的建议  2012年9月,我部印发《关于加强环境监测培训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环保部门适时将重点企业和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纳入培训范围。各试点省份积极探索社会监测机构人员培训模式。2014年4月,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委托宣传教育机构开展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理论培训、项目监测现场操作考核和合格证发放等工作。浙江省委托环境监测协会组织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广东省依托深圳市环境监测行业协会,对社会监测机构进行人员培训,于2015年7月举办了深圳市监测系统和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联合技术竞赛。这些均为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技术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有益借鉴。  下一步,我部将进一步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沟通协调,探索建立监测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体系,总结试点经验,加大对社会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和考核力度。  五、关于国家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诚信评价制度的建议  2015年11月,我部与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计划到2020年,企业环境信用制度基本形成,覆盖国家、省、市、县的企业环境信用信息系统基本建成,环保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效运转。指导意见要求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对其所提供的监(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环境信用良好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对失信主体予以约束和惩戒,包括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从严贷款条件甚至压缩贷款金额等,以促进企业环境诚信意识的提升。  下一步,我部将积极探索建立环境监测机构征信、诚信评价体系,通过定期与专项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监测机构质量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并分类监管,向社会公布诚信记录,积极营造全行业重质量、讲信誉的良好氛围和市场环境,推动监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六、关于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监测社会化经验的建议  我部对发达国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管理及运行经验进行了研究。环境商业实验室是美国环境监测领域最主要的力量,美国政府对商业实验室的认证、监管和诚信体系建设均值得我们借鉴。日本的环境监测法律明确了政府和市场监测机构的职责和功能,其运行监管模式值得我们参考。  下一步,我部将总结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成果,借鉴美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经验,配合立法机关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业行为,使其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  感谢农工党中央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也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 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化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湖南省环境保护厅已印发《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  湖南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行为,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湖南省内注册、拥有固定实验室和监测仪器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自愿申请认定具备相应环境监测业务能力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是指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在湖南省内从事环境监测业务的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按照本办法可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经认定合格者,在认定的监测类别、监测项目和资质有效期内,开展相应的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数据和报告,并对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五条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遵循严格标准、稳步放开、强化监管、有序实施等原则,并根据环境监测业务需求和检测机构的总量、分布等情况,分级分类开展监测业务能力认定工作。  第六条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等委托的环境监测业务及咨询服务。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服务范围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行确定公布。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分为综合检测和专项检测机构两类。  综合检测机构系指具备相对较强的监测能力,能够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监测领域,可以承担省内企业、社会团体、环保部门委托的综合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专项检测机构系指具备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某环境要素的专项监测能力,可以承担检测机构所在地市企业、社会团体和地方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测任务及咨询服务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第八条 申请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   (二)通过省级计量监督部门以上计量认证,具备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监测项目和能力   (三)在湖南省境内有满足实验室工作的合格场所   (四)具有与开展监测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五)有满足工作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持有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湖南省环境监测人员上岗合格证》。  (六)建立较为完备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  第九条 申请综合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4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2名。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6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100项,并覆盖水和废水、环境空气和废气、噪声、土壤和固废等类别。  第十条 申请专项检测机构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不少于10名在岗专职技术人员,具有与环境监测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任职资格或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二)仪器设备现有价值不少于200万元,在湖南省境内的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得低于 500平方米。  (三)通过计量认证的监测能力不得少于50项。  第十一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后,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内容的审核认定。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实验室场所和监测分析仪器设备配备情况、核实实有技术人员资质符合情况和技术人员实验室操作能力、审查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核   (三)核实其他相关证明及整改材料等   (四)能力认定结果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通过审核的,书面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临时)》,并在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布其认定的基本情况、等级、类别、项目和一年有效期。  (六)在一年临时有效期满后,通过年检的,核发《湖南省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 通过业务能力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组织机构、重要监测仪器设备、业务范围、计量认证资质评审结果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变更登记。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在网站上公布变更登记等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证书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申请提高监测等级、新增监测类别或项目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程序进行扩项评审。  第十四条 通过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的社会化环境监测机构应在其认定有效期届满前45个工作日,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审核,程序与初次申请程序相同。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可在认定范围内,以合同方式接受委托开展环境监测业务。  第十六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运输、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监测活动,保证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可比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具备留样条件的样品必须按照要求留样保存。  第十七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委托方要求开展监测活动,保守委托方秘密,不得向社会擅自发布。属于保密范围的环境监测数据、资料、成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当独立承担工作,原则上不得转包监测业务。因监测工作需要个别指标不具备能力确需分包的,需要按照《实验室资质认定准则》和《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认可准则》要求,在征得委托方同意后可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检测机构,但分包数据比例不能高于本项目总监测数据的10%。  第十九条 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核发的能力认定范围和有效期内承担环境监测业务,出具监测报告,不得超范围开展监测工作并提供监测数据或报告。  省内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监测业务的,应优先选择经过省环保厅业务能力认定的机构开展相应监测业务。  第二十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业务能力认定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与检查。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配合行政主管部门承担辖区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监测业务能力的技术审查、质量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承接的委托监测活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定期组织开展质量监督检查 同时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进行年度评估,评估环境检测机构环境监测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评估结果进行通报,年度评估的内容、组织方式和程序将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连续两年年度评估为优秀的,实行第三年免评的奖励。对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环境监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在本省境内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认定资格,在官网予以公布,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将相应机构及负责人列入负面名单,并报环境保护部。被取消或终止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3年内不得重新在本省境内进行环境监测业务能力认定。  (一)超范围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二)超有效期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   (三)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私自转包监测业务的   (四)监测过程中编造数据、与委托方串通故意影响监测结果的客观性,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监测活动违反国家环境监测管理规定或技术规范的,经过通报后再次发现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经委托方同意擅自对外发布数据的   (七)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八)其他影响监测活动客观性、公正性的行为。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监测能力认定申请表、评审报告、监测能力认定证书等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清本环保“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社会发展项目”通过验收
    2017年7月26日,由浙江省科技厅组织的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社会发展项目”的验收工作会议在杭州莲花宾馆3楼会议厅举行。验收专家组组长是浙江大学的李伟教授,参与验收的成员有浙江大学的陆胜勇教授、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的谭湘萍教授、浙江理工大学郭玉海教授、中国科学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陈亮研究员、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汪小泉教授以及浙江正信永浩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钱晓辉会计师。  验收专家组听取了项目承担单位的结题汇报,审查了技术报告、检测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经讨论和质询,一致认为:项目完成了合同任务书规定的主要内容,同意通过验收。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社会发展项”目由聚光科技下属子公司清本环保工程(杭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本环保”)牵头,与浙江工业大学共同承担,于2013年10月经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财政厅共同认定。  在石油化工、涂装、药物合成等生产过程,印刷、烤漆、胶片等工艺中都会释放出有机废气污染物,对环境及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防治大气污染,是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重点。清本环保针对中高浓度有机废气,研制相关吸附回收利用技术,并经历2年完成了项目合同任务书的主要内容,其专利技术、研发成果在实际工程案例中得到圆满体现,积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相关政策。该项目的产业化成果对浙江省消除有机废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推动在环境工程和节能减排的科技创新具有重大意义。该项目验收通过也进一步体现清本环保的综合研发实力,及在同行业中的竞争优势。验收会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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