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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 为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保障全国碳市场健康平稳运行,根据《关于做好2021、2022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配额分配工作通知》)相关规定,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差异化开展配额分配 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不予发放预分配配额,在核定阶段统一发放;对因涉法、涉诉、涉债或涉司法冻结等情况存在履约风险的重点排放单位,调整配额发放及履约方式。对以上重点排放单位,在核定阶段,其配额发放至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账户,并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履约通知书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在清缴阶段,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委托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登机构)对重点排放单位配额进行强制履约(优先使用当年度配额,剩余部分优先用于另一年度的强制履约),完成履约后剩余部分配额发放至重点排放单位账户,未足额完成履约的应及时督促重点排放单位补足差额、完成履约。对全部排放设施关停或淘汰后不再存续的重点排放单位(以营业执照注销为准),不发放配额,不参与全国碳市场履约。 对符合上述情形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可预支2023年度配额,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在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上的“配额核定同步”模块进行添加“特殊说明”操作,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需特殊说明的事项”一栏中予以明确标记,建立清单。 二、组织开展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配额清缴 组织有意愿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清缴的重点排放单位抓紧开立账户,尽快完成CCER购买并申请抵销,抵销比例不超过对应年度应清缴配额量的5%。对第一个履约周期出于履约目的已注销但实际未用于抵销清缴的CCER,由重点排放单位申请,可用于抵销2021、2022年度配额清缴。 三、2023年度配额预支和个性化纾困方案申报 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满足《配额分配工作通知》要求的重点排放单位申报预支2023年度配额,研究确定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企业名单,审核确定其预支配额量,并在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中填报。重点排放单位申报材料需上传至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注登机构,同时抄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对承担重大民生保障任务且无法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单位提出申请,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相应的纾困方案,并于2023年8月4日前通过正式文件报送我部应对气候变化司,抄送注登机构。我部将统筹考虑纾困措施。 四、配额结转 重点排放单位持有的2019—2020年度配额、2021年度配额和2022年度配额均可用于2021年度、2022年度清缴履约,也可用于交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统筹做好配额交易及履约清缴相关协调工作,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加强培训,综合运用多项措施督促重点排放单位积极开展配额清缴,对存在配额缺口的重点排放单位开展专项帮扶,推动有关重点排放单位尽早制定交易计划,确保按时足额履约;不得限制配额跨集团、跨区域流动。注登机构要组织开展履约能力建设专题培训,积极配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做好配额发放、预支、CCER抵销、清缴等相关工作。我部将定期调度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通报。 (二)加强履约监管。注登机构会同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研究建立履约风险动态监管机制,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指数,定期评估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将风险提示信息及时推送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交易机构。交易机构建立与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日常协作机制,配合跟踪重点排放单位相关交易活动,于履约截止前1个月,每周向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重点排放单位配额净购入量信息。 (三)完善履约机制。对履约截止日期后仍未足额清缴配额的重点排放单位,可继续向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履约申请,经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认后,由注登机构协助重点排放单位继续完成配额清缴。对完成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由注登机构出具履约证明。 2021、2022年度机组核定配额明细表和重点排放单位核定配额实际发放汇总表报送截止时间由2023年7月15日延至8月4日,注登机构应于8月11日前完成配额和履约通知书发放工作。 联系人: 生态环境部应对气候变化司 邓朝阳、邹毅 电话:(010)65645635、65645641 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 陈婷婷、易欣飞 电话:18086083240、16715918736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 臧奥乾、樊东星 电话:(021)56903000转全国碳市场运营中心 北京绿色交易所 高原、刘晓嫣 电话:(010)57382507、57382590 国家气候战略中心 刘海燕 电话:(010)82268464 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管理平台技术咨询) 吴海东 电话:(010)84665799 附件:[url=https://www.mee.gov.cn/xxgk2018/xxgk/xxgk06/202307/W020230717512595855708.pdf]2021、2022年度全国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使用CCER抵销配额清缴程序[/url][align=right]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align][align=right] 2023年7月14日[/align] (此件社会公开) 抄送:生态环境部信息中心、国家气候战略中心、北京绿色交易所。
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现予以印发。[align=right]深圳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12月25日[/align](联系人: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组,电话:政策咨询0755-23918509,0755-23911873,交易咨询0755-86931919、0755-86938966,邮箱:qihouchu@meeb.sz.gov.cn)[align=center][b]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工作指南[/b][/align]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相关活动,根据《[url=http://law.foodmate.net/show-218082.html]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url]》(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本工作指南。一、适用范围本工作指南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深圳市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的相关管理活动。二、工作职责(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职责深圳市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市生态环境局”)为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确定、配额分配、配额履约、信息公开等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二)重点排放单位职责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履行碳排放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碳排放管理体系,配备碳排放管理人员,加强本单位碳排放控制和数据管理,采取措施减少碳排放,对本单位年度碳排放报告和生产活动产出数据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完成配额履约。三、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制定依据《管理办法》第十、十一条,市生态环境局每年在当年度履约前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并结合管理实际,对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向社会公布。四、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申请(一)变更类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变更申请:1.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通讯地址等基本信息变更,但不涉及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3.重点排放单位之间发生合并,或与未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合并,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4.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导致重点排放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变更或碳排放核算边界变化的。(二)移出情形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重点排放单位移出申请:1.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2.因停业、关闭等情况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3.启动破产程序的;4.连续三年碳排放量低于三千吨二氧化碳当量的;5.基准年碳排放筛查以来增加值连续为零或负值的。(三)申请材料1.基本信息变更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移出登记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3)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2.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出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由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的重点排放单位自完成归属转移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重点排放单位发生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的相关证明;(3)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新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单位在我市的碳排放边界及排放设施清单;(4)原重点排放单位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的用电量等能耗相关证明;(5)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后新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3.单位合并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以及合并、收购的内部决议等相关证明材料;(3)合并后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配额合并承继方案。4.单位分立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自完成商事登记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备案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商事登记变更(备案)通知书或变更证明;(3)分立后各单位商事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4)分立后各单位的历史碳排放划分情况及配额分割方案。5.单位移出申请材料重点排放单位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情形之一的,可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单位变更登记/移出申请书;(2)重点排放单位迁出本市行政区域,或者停业、关闭、破产等的决议及相关证明;(3)重点排放单位保留在我市的生产经营场所、排放设施清单及碳排放情况;(4)重点排放单位做出决议后的用电量等相关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四)单位变更/移出申请处理结果对于申请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市生态环境局核实后,在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中对相应信息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单位。对于申请重点排放设施归属变更、合并、分立的,确认符合单位变更条件的,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确定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情况。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出具单位变更回执,并告知相关单位;涉及重点排放单位名单调整的,市生态环境局参照名单动态管理程序执行,并告知相关单位。对于申请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由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核实,并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初步确认移出名单的,向社会公示。符合移出情形第5项的,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将其转为碳排放报告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进行管理。五、配额分配管理(一)配额分配方案制定市生态环境局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制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二)免费配额发放与确认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电子送达其年度碳配额数量和碳排放量,并以邮件等形式提醒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相关送达情况。送达信息到达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时,即为送达。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重点排放单位,原则上不再使用其他送达方式。重点排放单位应及时登录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查看确认有关数据信息,在注册登记系统账户代表及其电子邮箱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办理相关信息变更,避免影响当年度履约工作。(三)有偿分配配额发放与公告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确定的有偿分配比例,组织开展配额有偿分配各项工作。有偿分配配额以竞价形式发放。具体竞价时间、数量、参与人资格、竞价平台、申报竞买规定、竞买低价和成交方式等由市生态环境局另行通知。重点排放单位及符合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组织,可通过市生态环境局或交易机构官网查询具体竞价公告,并按要求提前开展竞价准备。(四)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确定每年价格平抑储备配额数量,或将一定比例的有偿分配配额转化为价格平抑储备配额。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采用拍卖(竞价)方式出售,竞价模式参照有偿分配竞价。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只能由重点排放单位购买用于履约,不能用于市场交易。价格平抑储备配额释放数量及释放方式在年度配额分配方案中体现,市生态环境局将在竞价活动开展前发布价格平抑储备配额公告。(五)新建项目配额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新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扩建、改建),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根据当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书,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址、使用用途、项目投产和竣工验收时间、投产规模、与单位原有设施关系、碳排放评估情况、碳排放计量措施等;2.新建项目投入使用的证明文件;3.新建项目生产活动相关证明材料(新建项目经济产出证明文件以及新建项目与重点排放单位原有设施经济产出分拆文件等);4.新建项目碳排放源识别清单、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证明材料;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的,市生态环境局依程序审核并出具意见后,告知相关重点排放单位。经核定的新建项目储备配额,通过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发放至相关单位账户。(六)所属行业调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确定的行业不一致的,应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交行业调整申请,申请需提供以下材料:1.重点排放单位行业代码变更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统计联网直报平台上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等证明文件);2.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财务审计报告;3.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前、后的能源消耗数据、碳排放核算数据及产品出货单、内部结算记录等证明材料;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授权委托书等其他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根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处理。(七)移出名单相关配额管理重点排放单位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后,预分配配额按《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缴纳至市生态环境局。对于碳排放单位因注销、合并、分立、依法被解散或破产等原因导致商事主体资格丧失的,该登记主体或者依法承继其权利义务的主体应当提前向深圳市生态环境局申请注销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并了结相关业务;未申请销户且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历史存量配额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冻结;未申请销户且未持有历史存量配额的,其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由市生态环境局强制销户。对于确认被移出重点排放单位名单但商事主体资格仍存续的,其持有的历史存量配额可在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其交易账户有效期为自移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之后按交易机构会员管理规则进行管理。六、异议处理(一)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异议处理依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时,重点排放单位对重点排放单位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公示期内向市生态环境局提出,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连续三年碳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相关的证明材料;3.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数据及证明材料;4.其他证明材料。市生态环境局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二)配额分配结果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分配的配额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初步测算的配额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配额分配测算的相关证明材料;3.年度历史数据变化较大原因的相关证明材料等。依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三)碳排放核查结果异议处理重点排放单位对年度碳排放报告的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复核,申请复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复核申请书;2.初步测算的碳排放量调整量及相关数据(含计算过程),以及排放量相关的证明材料;3.其他证明材料。依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市生态环境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重点排放单位。附件: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30351514921.docx]1.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变更/移出登记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45411514921.docx]2.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新建项目储备配额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554371514921.docx]3.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重点排放单位行业调整申请书.docx[/url] [img=,16,16,absmiddle]http://law.foodmate.net/member/editor/fckeditor/editor/images/ext/doc.gif[/img] [url=http://file1.foodmate.net/file/upload/202312/28/105602991514921.docx]4.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碳市场复核申请书.docx[/url]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有关单位:《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已经2023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align=right]重庆市生态环境局[/align][align=right]2023年9月11日[/align](此件公开发布)[align=center][b]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b][/align]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碳排放配额(以下简称配额)管理,促进减排行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的相关管理行为和活动。第三条 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遵循积极稳妥、规范有序、公平公开的原则。第四条 市生态环境局对列入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实行配额管理。第五条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进行统一管理。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额清缴等相关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以下简称注册登记机构)通过重庆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系统)记录配额的持有、变更、清缴、注销等信息。注册登记机构定期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配额的相关信息及其他相关重大事项,并保证注册登记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第六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本市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本市配额分配方案。配额分配方案包括配额管理范围、重点排放单位名录、配额总量、配额分配方法及适用范围、配额发放方式等内容。第七条 配额总量由重点排放单位分配配额和政府预留配额构成。当年度政府预留配额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配额总量的5%。每年度履约期截止,注册登记机构报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在注册登记系统中对当年度未使用的政府预留配额予以注销。第八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重点排放单位的行业特点和数据有关情况,采用等量法、行业基准线法、历史强度下降法或历史总量下降法等方法核定其配额。重点排放单位年度分配配额为各生产线/工序配额量之和,不同生产线/工序可采用不同配额分配方法。市生态环境局可根据本市碳排放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配额分配方法。配额分配方法的适用范围、配额分配计算方法及相关取值、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第九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配额分配方式。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适时引入有偿分配,具体要求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第十条 原则上实行配额预分配和配额核定相结合的方式开展配额发放。按重点排放单位上一报告年度分配配额的70%确定年度预分配配额,原则上每年3月底前发放。根据年度核查结果,核定各重点排放单位年度配额,再结合年度预分配配额进行多退少补。新列入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不进行配额预分配。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市生态环境局确定的配额分配结果,通过注册登记系统向重点排放单位发放预分配配额,并根据经重点排放单位确认的配额核定结果进行配额调整,完成年度分配配额的发放。第十一条 市生态环境局可以根据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运行情况,确定政府预留配额数量,适时组织政府预留配额有偿发放或配额回购,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或另行通知。政府预留配额可以通过拍卖、竞价出售等形式进行有偿发放。第十二条 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配额清缴期限及相关要求。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注册登记系统提交与市生态环境局核查结果确认的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相当的碳排放配额,履行清缴义务。第十三条 重点排放单位可以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市核证自愿减排量或其他符合规定的减排量完成碳排放配额清缴。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比例上限为其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10%,且使用的减排量中产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比例应为60%以上。重点排放单位使用减排量的具体比例、使用减排项目的具体类型等在配额分配方案中明确。市生态环境局结合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节能减排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等情况对自愿减排项目的要求进行调整。经核证的1吨碳减排当量可抵消1吨二氧化碳排放当量。第十四条 重点排放单位与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与非重点排放单位合并的,由合并后存续或新设单位承继配额,并履行配额清缴义务。原非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不纳入当年度配额管理。单位合并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参加吸收合并的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存续单位在合并结束后10日内向注册登记机构提出配额变更申请,注册登记机构在2个工作日内对相应配额进行变更,注销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存续单位是非重点排放单位的,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转入被合并重点排放单位的配额,同时注销原重点排放单位的登记账户。(二)参加新设合并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在办理合并手续前10日内,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重点排放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将冻结的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注销冻结的登记账户。第十五条 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存续单位或新设单位承继原单位的配额,并履行各自的配额清缴义务。重点排放单位分立的,按照如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一)采取派生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账户的相应配额转移至该账户,同时解冻原单位登记账户。(二)采取新设分立的,应当提前拟订配额分拆方案,书面报市生态环境局确认,确认同意后,市生态环境局抄告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机构在接到市生态环境局抄告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冻结该单位登记账户。同时,新设单位应按相关注册登记规则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账户开户。注册登记机构在其登记账户开设后2个工作日内,根据经确认同意的配额分拆方案将冻结登记账户的配额转移至相应账户,同时注销原单位登记账户。第十六条 重点排放单位将全部排放设施转移出本市行政区域或整体关停排放设施,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审定其排放量后收回免费分配的剩余配额,并通知注册登记机构注销该单位登记账户。第十七条 国家对重庆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2014年5月28日发布的《重庆市碳排放配额管理细则(试行)》(渝发改环〔2014〕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