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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一些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如果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则不会被批准。21日,国办发布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这是中国首次出台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该条例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京华时报》)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尽管设专章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作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比较原则化,有待通过出台相关条例予以细化与具体化。现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行政法规出台,有利于增强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利于相关法律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得到更为有效的落实。 不过,《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在审批前由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审查小组进行审查,规划审批机关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从此可以看出,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对于相关规划项目能否得到审批通过具有重要甚至是决定性影响。而此中的问题在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隶属于地方人民政府,而很多地方建设项目原本就是由地方政府主导规划,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地方政府真正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就可能会高度重视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据其作出是否批准相关规划项目的决定;但是如果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奉行唯GDP至上发展思路,就不能排除其暗示甚至要求环保部门作出有利于规划获得通过的审查意见的可能性,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环保部门的审查在某种程度上流于形式,从而使得规划环境评价工作的效用难以得到实质性发挥。 显而易见的是,如果地方环保部门能够真正做到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上严格把关,就能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落到实处以及从源头上预防污染发挥重要作用,反之则可能为少数地方政府“名正言顺”地为污染项目开绿灯提供帮助,事实上成为少数地方政府“合法违法”、架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规定与要求的工具。而在当前政府机构设置架构之下,地方环保部门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要其能够抗拒少数地方政府要求其在政府主导规划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上“从宽”的要求,显然勉为其难。正因为如此,要能真正发挥地方环保部门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上的作用,在更大程度上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预防污染上的效用,需要进一步强化地方环保部门的独立性,乃至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对环保部门实行垂直化管理,以能让其从根本上摆脱在环境执法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上受到的来自地方政府的干扰与羁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6日10:00 中国环境报 吴殿峰 本报讯 根据“十一五”期间环保工作发展的需要,近日,黑龙江省出台了全省环保干部教育培训规划。规划明确提出,全省将利用5年时间通过轮训,进一步提高广大环保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文化素养和工作技能,增强依法行政和环保公共服务能力,促进高素质、专业化的环保干部队伍建设取得显著成效。 按照规划,黑龙江省将对各级党政领导进行环保知识培训,培训内容涉及环境科学和法律知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十一五”约束性环保目标等方面。在系统内重点做好县(市)、区环保局长的岗位培训,主要内容是环保政策、法律、法规及环保新理论、新知识、现代化管理技能。通过集中、系统的培训,5年内将全省各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和环保局长全部轮训一次。与此同时,环保局还将加强环保队伍的专业技术培训、环境监督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培训、环境监测队伍培训、各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排污许可证发放管理培训。 黑龙江省组织部门将把干部参加学习培训的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把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培训教育的情况作为对其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作为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职称的重要条件。 在这个干部培训规划出台前,黑龙江省委组织部、省环保局已经首次对全省松花江流域40个县(市)主管环境保护的负责人进行了短期的培训。通过培训,学员们不仅学习了业务,提高了对污染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深刻地理解了污染减排面临的形势和任务,而且自觉地思考了一些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同时,培训还增强了他们做好环保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黑龙江省环保局有关负责人认为,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环保知识的培训意义重大,不仅有利于培养党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发展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中的基础地位,把环境保护摆上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还有利于培养他们的环境责任意识,让各级党政领导本着对现在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科学态度,不折不扣地落实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坚决摒弃“先污染后治理、边污染边治理、不污染不治理”的旧有的思维模式,真正树立保护环境优化经济增长的理念。
刚才听说环保十二五规划发布出来了!热烈祝贺一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