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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上半年25大类食品安全抽检不合格率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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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8/15 11:03:06
导读: 与上年同期相比,餐饮食品、酒类等25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特殊膳食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等8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

2023年上半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921763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70174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40%,较2022年同期下降0.11个百分点。与上年同期相比,餐饮食品、酒类等25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特殊膳食食品、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等8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

  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0.43%、0.53%、0.76%、0.15%、0.16%,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

  从检出的不合格项目类别看,一些不合格项目占抽检不合格样品总量为:农药残留超标42.98%,微生物污染14.67%,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13.06%,有机物污染问题9.21%,兽药残留超标7.83%,重金属等污染6.46%,质量指标不达标4.92%。

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样品,市场监管部门已向社会公布监督抽检结果,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核查处置,严格控制食品安全风险。

2023年上半年及第二季度各类食品监督抽检结果汇总表

序号

食品种类

样品抽检

数量/批次

不合格样品

数量/批次

样品不合格

上半年

其中:第二季度

1

餐饮食品

309708

16136

5.21%

5.15%

其中:餐饮具

90108

13457

14.93%

15.31%

2

食用农产品

1175127

41087

3.50%

3.55%

3

蔬菜制品

67177

2164

3.22%

3.46%

4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44461

992

2.23%

2.71%

5

淀粉及淀粉制品

54301

847

1.56%

1.66%

6

水果制品

41788

617

1.48%

1.58%

7

水产制品

19355

251

1.30%

1.23%

8

糕点

117233

1473

1.26%

1.30%

9

茶叶及相关制品

25496

311

1.22%

1.10%

10

酒类

101404

1136

1.12%

1.12%

11

冷冻饮品

9272

86

0.93%

0.88%

12

特殊膳食食品

2371

21

0.89%

1.05%

13

蜂产品

8905

77

0.86%

0.91%

14

食糖

21450

174

0.81%

0.93%

15

肉制品

79847

609

0.76%

0.79%

16

方便食品

43751

333

0.76%

0.71%

17

豆制品

49017

363

0.74%

0.78%

18

调味品

161422

1103

0.68%

0.79%

19

饼干

31041

196

0.63%

0.65%

20

饮料

92942

539

0.58%

0.66%

21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76918

411

0.53%

0.55%

22

薯类和膨化食品

23313

119

0.51%

0.56%

23

粮食加工品

188444

818

0.43%

0.48%

24

速冻食品

39406

89

0.23%

0.26%

25

罐头

20839

40

0.19%

0.18%

26

乳制品

45474

75

0.16%

0.21%

27

糖果制品

38458

60

0.16%

0.14%

28

蛋制品

14878

22

0.15%

0.13%

29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1363

2

0.15%

0.09%

30

保健食品

9929

12

0.12%

0.14%

31

食品添加剂

2782

3

0.11%

0.05%

32

婴幼儿配方食品

3239

1

0.03%

0.05%

33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212

0

0.00%

0.00%

34

其他食品

440

7

1.59%

1.99%

合计

2921763

70174

2.40%

2.49%

食品安全抽查根据2019年8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公布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规定》分为总则、抽样计划和实施方案、抽样、检验、检验报告送达、复检及复核、抽检后续处理、抽检信息化、法律责任、附则等10部分,共六十四条。

  第一章为总则。总则明确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抽检对象、承检机构等内容。

  第二章为抽样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年度抽检计划的相关规定,并明确抽样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含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为抽样。明确抽样时的工作要求,规定抽样时应履行哪些程序。

  第四章为检验。明确承检机构检验时的相关工作规定,对检验过程中发现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安全问题的,要立即报告市稽查局及组织抽检的市场监管部门。

  第五章为检验报告送达。明确承检机构报告检验结论的时限,明确市稽查局及各辖区局接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报告送到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六章为复检及复核。本章内容包括:复检组织者、复检机构的选择、不得复检的情况、复检手续、复检结果送达、异议及复核办理的相关内容。

  第七章为抽检后续处理。本章对食品经营主体接收到不合格信息的风险防控措施,市场监管部门或市稽查局核查处置的组织、核查处置内容、情况通报等做出规定。

  第八章为抽检信息化。本章对抽检工作信息化提出相关的规定。

  第九章为法律责任。明确承检机构承接食品抽检任务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章为附则。对于本规定有关行为进行定义。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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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蔡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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