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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公布认证检验检测典型违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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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23/07/12 08:43:43
导读: 现选取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认证检验检测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福建省认证检测监管工作上新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福建省市场监管局持续有效推进认证检测监管工作,通过监管推动、典型带动、条线联动、横向互动等工作方式,指导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以监管促规范、以监管助发展,通过查处一类案件、教育一批经营者、规范一个行业,震慑了违法行为,规范了认证检测市场秩序,彰显认证检测“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功能和作用。现选取近年来各地查办的认证检验检测领域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福建省认证检测监管工作上新水平,服务高质量发展。


案例一


违法行为:当事人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认证程序


当事人: 北京中润兴认证有限公司


罚没金额:55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长乐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5000元。


案例二


违法行为: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福建省永精诚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0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伪造、变造原始数据、记录,或者未按照标准等规定采用原始数据、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永泰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处30000元罚款。


案例三


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摩托车


当事人:莆田市秀屿区东庄丽娟电动车商行


处罚金额:125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规定,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125000元。


案例四


违法行为: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设备检测,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


当事人:沙县华盛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0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使用未经检定校准的轮胎气压表从事轮胎检测,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的“使用未经检定或者校准的仪器、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用目测代替轮胎花纹深度尺检测轮胎花纹深度并出具测量数值,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所指的“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检验检测规程或者方法的;”违法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沙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0元。


案例五


违法行为: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


当事人:福建易工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21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销售未取得强制性产品扩展认证的汽车,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其获证产品覆盖范围的,应当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的扩展,认证机构应当核查扩展产品与原获证产品的一致性,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可以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出具认证证书或者重新出具认证证书。”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漳平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1000元。


案例六


违法行为: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当事人:特思达(北京)纺织检定有限公司


罚没金额:72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八条“从事评审、审核等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当经认可机构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认证活动。”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所指的“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浦城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案例七


违法行为:当事人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未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


当事人:福州枫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处罚金额:30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未按照标准传输、保存原始数据、记录,并且数据、结果存在错误或者无法复核,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属于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所指的“未按照标准等规定传输、保存原始数据和报告的。”行为,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仓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处30000元罚款。


案例八


违法行为: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


当事人:厦门欧特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罚没金额:19358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违反《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禁止伪造、冒用、转让和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的规定,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标志的,依照《产品质量法》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及《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整改,处6398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129600元,罚没款合计193580元。


案例九


违法行为:当事人在认证过程中减少、遗漏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当事人:中海评认证有限公司


罚没金额:981394.14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在认证活动中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程序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认证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从事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应当完成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确保认证、检查、检测的完整、客观、真实,不得增加、减少、遗漏程序。”规定,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厦门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50000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931394.14元,罚没款合计981394.14元。


案例十


违法行为: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当事人:欧利斯认证有限公司


罚没金额:70000元


案情简介:当事人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取得认证机构资质,应当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范围内从事认证活动”,属于《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违法行为,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福州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处以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000元。

[来源:福建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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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dahua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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