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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 GMP、GSP认证正式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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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9/12/02 17:43:50
导读: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共包括五个方面,即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新版的药品管理法中,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将备案管理。此外,自2019年12月1日起,将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施一并审评审批。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的公告

(2019年第10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称药品管理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9年8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药监局正在抓紧开展配套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南的制修订工作,并将按程序陆续发布。现就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
  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全面实施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自2019年12月1日起,凡持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或者药品研制机构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严格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依法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
  二、关于临床试验机构备案管理
  自2019年12月1日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施备案管理。2019年12月1日以前已经受理尚未完成审批的临床试验机构资格认定申请,不再继续审批,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三、关于药品GMP、GSP管理要求
  自2019年12月1日起,取消药品GMP、GSP认证,不再受理GMP、GSP认证申请,不再发放药品GMP、GSP证书。2019年12月1日以前受理的认证申请,按照原药品GMP、GSP认证有关规定办理。2019年12月1日前完成现场检查并符合要求的,发放药品GMP、GSP证书。凡现行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的,2019年12月1日后应当继续开展现场检查,并将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企业;检查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四、关于化学原料药一并审评审批
  2019年12月1日起,对化学原料药不再发放药品注册证书,由化学原料药生产企业在原辅包登记平台上登记,实行一并审评审批。
  五、关于药品违法行为查处
  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违法行为发生在2019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订前的药品管理法,但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不认为违法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违法行为发生在12月1日以后的,适用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
  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坚决贯彻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加强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宣传贯彻工作,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持续合规,依法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特此公告。
  

  
   国家药监局
   2019年11月29日


[来源:仪器信息网] 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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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豆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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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  9
全部评论(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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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小生2019-12-09 11:24:53
学习一下。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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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E HUI2019-12-09 06:37:43
加强市场管理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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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f1234wjf2019-12-07 15:45:35
新版实施后原有的可以用吗?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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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q952019-12-07 09:48:04
哦,好消息啊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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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l2019-12-06 15:50:27
都能依法行事就好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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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f1234wjf2019-12-05 23:47:57
好的信息,不错呀!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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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水有渝2019-12-05 18:29:47
希望可执行性有较大提高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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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angza2019-12-05 06:44:28
实行飞检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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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jf1234wjf2019-12-04 20:45:47
规范一点是好事
0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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