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气分析仪
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26号公告《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
为确保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效实施,方便认证委托人办理认证,同时结合近期我委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机构和实施规则类文件的调整,现将更新后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予以发布,详见附件。国家认监委2013年第13号公告同时废止。
国家认监委
2014年7月29日
[来源:认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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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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