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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检测机构造假千份凭证被食药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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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2014/07/14 09:07:28
导读: 经调查核实,除175份为有效受理凭证外,其余1342份均为将检验受理时间倒签至2013年12月16日之前的无效虚假受理凭证

  关于暂停广东省保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通报

  粤食药监妆〔2014〕85号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有关单位:

  2013年12月16日,国家总局印发了《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第10号,以下简称通告),规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将美白产品纳入特殊用途化妆品管理,同时规定,通告发布之前“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原有规定继续审查核发备案凭证”。

  根据通告精神,考虑到广东企业实际,我局在2013年12月31日下发的《关于贯彻〈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的通知》(食药监办〔2013〕287号,以下简称通知)中,将“已经受理的美白产品”的情形从监管部门延伸到备案检验机构,并要求企业于2014年1月17日前提交检验受理凭证。

  广东省保化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保化公司)为我局指定的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截止2014年1月17日,我局共收到企业提交的由该公司出具的美白产品检验受理凭证(标示为“委托检测协议书”)1517份。经调查核实,除175份为有效受理凭证外,其余1342份均为将检验受理时间倒签至2013年12月16日之前的无效虚假受理凭证。

  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11〕181号)规定,备案检验机构和备案检验工作应当按照和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的要求进行。

  保化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十条关于“许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规范》的要求,对检验样品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受理通知书”的规定,违背了第三方检验机构公平、公正、科学、独立的基本准则,扰乱了正常的化妆品备案及备案检验秩序,在产业内、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我局依据《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暂停指定其为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3个月(2014年6月25日至9月24日)的行政处理决定,不认可该公司在暂停期间受理的产品的检验报告和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市场的发展和公平对待社会第三方力量是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局向来高度重视并在化妆品监管领域率先开放,在之前指定8家检验检测机构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又新增指定17家检验检测机构为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

  为社会出具独立公正、科学准确的检验检测服务和报告是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生存发展的基础,特别是当前法律法规尚不健全的情况下,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更应该守住独立公正、诚实信用的底线和绝不跨越弄虚作假的红线。

  希望各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以此为戒、自律自爱,也希望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快化妆品备案检验管理制度建设的步伐,加强对化妆品备案检验机构的监督力度,坚决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特此通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4年7月4日

[来源: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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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lich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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