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二次公开招标公告
政府采购项目名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建设项目 采购项目标书编号:BOAOZB12211002
采购人名称: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采购人地址:石家庄市裕华区雅清街30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311-89253322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石家庄市友谊南大街122号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311-83055139/5239转8095
采购内容:
序号 |
仪器 |
数量(台/套) |
1 |
臭氧分析仪 |
61 |
2 |
一氧化碳分析仪 |
62 |
3 |
PM2.5分析仪 |
70 |
4 |
城市环境摄影系统 |
53 |
5 |
配套采样系统、机架、稳压电源等辅助设备 |
35 |
6 |
数据传输与网络化质控平台软硬件 |
65 |
7 |
二氧化碳分析仪 |
39 |
8 |
氮氧化物分析仪 |
40 |
9 |
可吸入颗粒物分析仪 |
41 |
10 |
气象仪(五参数) |
34 |
11 |
质控设备(动态校准仪、零气发生器、标气、阀门等) |
31 |
12 |
站房建设及改造 |
39 |
13 |
能见度监测仪 |
9 |
14 |
一级温度计 |
1 |
15 |
一级气压计 |
1 |
16 |
PM2.5手动手工比对检测仪 |
33 |
采购用途:环境监测
项目实施地点: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指定地点
供货时间:详见招标文件
简要技术要求/采购项目的性质:环境监测设备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
(2)投标方所投仪器需具备计量器具生产许可证或型式批准证书。其中PM2.5分析仪必须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第一阶段比对测试仪器。其他分析仪器需通过EPA认证。
(3)若投标方为代理经销商,则必须提供仪器生产厂商或国内总代理针对此项目的授权书原件,同一品牌只接受一个投标商。
(4)投标方具备环保部颁发的环境空气或废气在线环境监测设备运营资质,并在河北省境内有注册的售后服务机构。(提供近一年的该机构完税证明)。
(5)投标商须具备省、市两级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实例。(以合同原件为准或公证后的复印件为准)。
(6)项目履约承诺: 投标商须承诺如果中标,则合同签订后,所有设备必须在15天内运到用户指定安装地点,30天内完成全部的现场安装、调试并投入试运行。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人报名时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中所须提供的上述资料、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以上资料应提供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各一套)。
招标文件发售时间:2012年10月11日起,每天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0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招标文件发售地点: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招标文件发售方式:当面发售,售出不退。
招标文件售价:人民币2000元
投标截止时间:2012年10月31日9时00分
开标时间:2012年10月31日9时00分
开标地点:河北博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评标方法和标准:综合评分法
项目联系人:刘亮
联系方式:0311-83055039/139/239转8095
传真电话:0311-83055026
采购代理机构受理质疑电话:0311-8305502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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