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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严查验进境水生动物一览表 -------------------------------------------------------------------------------- 食品伙伴网 (2008-12-25) 进入论坛 加严查验进境水生动物一览表(2008年12月21日更新) 序号 国家或者地区 品种 加严查严措施 检测项目 加严措施实施起止时间 1 巴基斯坦 黑蟹 A 镉 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3月11日 2 美国 象拔蚌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0月9日至2009年1月9日 3 加拿大 象拔蚌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0月22日至2009年1月22日 4 马来西亚 鲍鱼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0月10日至2009年1月10日 5 印度尼西亚 濑尿虾 B 对虾白斑病 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月14日 6 泰国 青蟹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1月18日至2009年2月18日 7 泰国 活尿虾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2月19日 8 澳大利亚 牡蛎 A 镉 2008年11月19日至2009年2月19日 9 泰国 草虾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2月1日至2009年3月1日 10 澳大利亚 龙虾 A 镉 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3月11日 11 美国 象拔蚌 A 麻痹性贝类毒素 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3月11日 12 法国 生蚝 A 副溶血弧菌 2008年12月11日至2009年3月11日 A:批批抽样检测,合格后放行B:50%的批次抽样检测,合格后放行
http://www.chinafeed.org.cn/cms/_code/business/include/php/263156.htm对于研究转基因作物的大家,请注意奥妙的世界,人类对自然的认识还很肤浅。不要以为我们什么都了解。转基因的玉米可以造成蛾子的死亡并间接引起食用蛾子的水生动物间接中毒。那转基因的大豆、棉花........谨慎吧人类。
早前举行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拟对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7个法律适用问题作出解释。其中食用珍贵野生动物解释草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为食用或者其他非法用途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刑法第341条第二款规定的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购买的,属于刑法第312条第一款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的行为。 释疑:刑法第341条,是关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定。这条规定第一款,主要针对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第二款,针对的是非法狩猎。食用行为,以及明知是非法狩猎而收购,是造成一些大规模非法狩猎活动屡禁不止的主要推动因素,应该追究刑责。 会不会把一桌子的“食客”都给抓起来?法工委有关人士解释说,前提是吃的时候,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吃的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这位人士表示,会主要追究组织者、埋单者的责任。 但是,既然食用就是违反条例的,怎么只追究组织者和埋单者的责任呢?参与食用人应该都是同罪的。没有买卖,就没有杀戮! 你怎么看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