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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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的仪器

  • 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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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市时间:2020年3月1. 结合赛默飞几十年的色谱分析经验,重新构建的新一代FID检测器,可获得优于国标要求的基线噪声和检测限值;检测器采用集成模块化设计,提高了维护便利性和性能稳定性。 2. 专有技术改进FID气路结构设计,从源头解决氧气影响问题,复杂样气组分分析无忧。 3. 全新优化改进的样品管路,可以进一步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干扰,提高测量精度。 4. 全面检测优选的样品采集传输材料,全程使用脱油脱脂316L不锈钢材质,保证样品真实性,减少样品采集传输损失和干扰。 5. 双级采样泵设计,可在保证优于国标要求的响应时间同时,减少样品压力波动对测量的影响。 6. 四级不锈钢烧结样品过滤,保证样品的过滤精度,减少样品传输压力损失,提高测量准确性,减少系统维护量。 7. 优于国标要求的供电元件的选型和设计,保证仪器稳定运行的同时,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8. 冗余式设计,预留后期客户增加监测项目的空间,并预留部分通讯接口,便于客户对数据的有效利用。 9. 国际知名品牌的PLC+工控机组成的DAS系统,保证系统长期稳定运行,提供长期数据存储,符合国标数据报表要求。 10. 原装进口的氢气安全切断阀,可保证7x24连续运行的性能稳定性。 11. 灵活的系统接口,可以兼容多种辅助设备信号接入。 12. 手动/自动的全面配置,可以减少维护人员投入,也可以手动快速操作。Thermo Scientific 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等苯系物,定制化组分VOCs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测量流速、温度、压力、湿度、氧量(根据需求)辅助气体装置:供应氢气、零气、氮气、标气等系统控制及数据采集装置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为了适应不同的装置及工况,赛默飞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选定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加热温度的采样探头,并在满足HJ 1013要求的情况下,减少过渡加热造成组分变化。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以应含尘量≤10g/m3。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120-180℃,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不发生冷凝或组分变化。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避免Telfon材质在高温下析出挥发性有机物造成测量误差。样气预处理系统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繁多,部分溶于水。为避免此情况导致测量不准确,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直接进入分析仪(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预处理单元能够对颗粒物、焦油等进行滤除。系统内过滤精度高达0.5μm。6000型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特点:1. 升级版的FID提升仪器的灵敏度,增加抗噪性,耐震性,使仪器在不同环境温度下保持稳定2. EPC压力准确度± 1%3. 采样与进样压力平衡,提升采样精度4. 完整的自动点火机制,确保安全性5. 全段加热,无冷点6. 氧峰技术方案,指标优于国标7. 通过远程模式实现闭门操作应用领域:1. 石化2. 电子半导体3. 印刷电路板4. 医药5. 橡胶/塑料制品6. 涂料与油墨7. 汽车制造与维修8. 印刷与包装印刷9. 家具制造10. 表面涂装12. 黑色冶金注:该仪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不可用于临床诊断或治疗等相关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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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800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系统(5800 VOCs CEMS)系统组成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装置:测量CH4/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高反应性VOCs(根据需要) 烟气参数监测装置:流量、温度、压力、O2(根据需要) 系统控制及数采装置 系统应用范围 实现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实时连续监测 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装置实现系统控制提供测量参数 计算污染物排放量,并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 系统特点: 基于热态测量设计和组成,可接受的样气温度可达220℃ 能实现成份分析:THC/CH4/NMHC、 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 、美国光化测站56种VOC、高反应性VOC,可测量组份多达90种 量程宽: 0.05-50/500/5000/50000/500000 ppm(可选择) 分析时间迅速:每分钟一笔数据;既可满足合规的连续性要求,又可满足治理设备的工艺控制要求 校准 :统全程校准,国标规定,可确保整个分析系统的准确性。 仪器校准,方便VOC监测系统的查修 直接抽取法(热-湿式)采样系统采样探头由于可能需要应用于不同的装置,不同工况,比如,VOCs治理设备的入口/出口同时都需要监测,其工况特点不同治理设施入口烟气特点:浓度高:选用高量程设定分析条件成分多:依各个监测成分定量分析吸附性强:样品全段加热避免吸附水分低:对分析影响较小温度低:取样加热管可适度调整保温条件治理设施出口烟气特点: 浓度低:选用低量程设定分析条件 燃烧后副产物:可能造成管路腐蚀或堵塞,应加热及回吹 吸附性低:可适度调整样品传输条件 水分高(燃烧或湿式处理流程):烟气水分可能造成分析误差 温度高(燃烧后):取样设备兼具耐温及耐蚀性我们需要根据工况设置探头及管线的温度,我们希望尽量保持烟气的工况温度,既不会温度过低,导致凝结,也不会过度加热,导致组份变化,因为,VOCs的沸点在50~260℃,如果过度加热,有可能导致组份的化学反应或物理状态变化。系统采用由高温取样探头取样,高温取样探头包括进入烟道中加热取样管(根据烟道尺寸配有不同长度取样管)和在烟道外的加热过滤器及温度控制系统。 取样探头带有标准的防护罩。电加热取样探头可以被控制加热到最高200℃。温度控制系统除恒温控制整个取样探头外,在探头掉电或温度过低时可以输出报警信号给系统。探头最高可适应含尘量≤10g/m3。一个独立的自动反吹系统直接与取样探头连接。在常温下,反吹仪表风经加热后进入取样探头内部的5um过滤器里,对过滤器直接进行吹扫,以阻止烟尘在过滤器表面堆积。用户可以根据现场情况设定自动反吹的间隔时间。 不锈钢伴热管线从取样探头抽出的样气通过电伴热取样管线进入样品预处理系统。取样管线是恒功率加热式的,并采用温控器对管线温度进行控制,加热温度可以设定为80-150℃。取样管线设定的温度将可以保证样气在传输过程中气态污染物不会发生冷凝,以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取样管线的材质为不锈钢,可以防止Teflon材质对VOCs组份的吸附作用。 样气预处理系统由于挥发性有机物的物质种类非常多,有些物质可能会溶解在水中,因此,我们的系统不设置制冷器,高温加热的样气可以直接进入分析仪,Model 5800可接受的样气最高温度为220℃分析系统 A.样品由载气携带通过分离管柱分离:(可测定的成分及分离方式如下)a) THC透过无分离效果的熔硅毛细空管,将样品一同吹出b) CH4透过具强吸附性的分子筛,仅允许CH4通过c) VOCs针对不同用户的分析要求,透过不同分离效果的管柱组合,来实现定制化测量B.使分离后的有机物进入FID,在氢火焰中被电离成碳阳离子和电子,其产生的微电流,经由信号放大器输出信号。 技术参数分析方法:GC-FID气相色谱火焰离子法 量程范围: 50ppm/500ppm/5000ppm/5%/50% as Methane 准确度: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检测限:0.05 ppm 重现性: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零点漂移:±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量程漂移: ±1% f.s. 或 ±0.1 ppm(取其优者) 分析时间:1分钟 (平均) 样品流速:- Flow in analyzer分析用样品:600 ml/min- System flow rate样品更新速率:3 - 10 L/min. max. 校准周期:每月-每年,使用者可自行设定系统报警: 仪器故障 / 校正故障 / 侦测器(FID)故障 输出: Modbus TCP,另有多款选配可供选择:4-20mA (最多12組) / RS232 / RS485 样品稳定: 15-45℃, 85% RH (无冷凝) 环境条件: - Operation操作温度:0-45℃, 0-85% RH (无冷凝) - Storage存储温度:-20-60℃, 0-85% RH (无冷凝)- Sample Inlet进样温度:220℃ 电源: AC 220V, 50Hz, 1.5 Kw 辅助气体燃料气体: H2, 30 ml/min, 2 kg/cm2, 純度99.999%, THC 0.1 ppm 助燃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300 ml/min,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 Oil/water free air, 60 ml/min, 2 kg/cm2, THC 0.1 ppm 零点校正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為空气) Oil/water free N2, 2 kg/cm2, THC 0.1 ppm (载气為氮气) 量程校正气体: 未知浓度之碳氢化合物平衡于空气中(载气为空气),进流压力为1 Kg/cm2 未知浓度之碳氢化合物平衡于氮气中(载气为氮气) ,进流压力为1 Kg/cm2 管路吹扫气体: Oil/water free air, 10 L/min, 2 kg/cm2, THC 1 p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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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多管齐下,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步入快车道

    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初见成效,相关各方做了大量工作。下一步仍任重道远,环保部要与有关部门和地方继续加强协同配合,把防治措施一项一项落到实处,让蓝天更多,让群众满意。但是众所周知,改善大气质量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优化产业结构、加大末端治理等,要想实现空气质量标准,任务非常艰巨,因此,参加了河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视频会议,收看了专业治理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进行了案例讲解,雾霾PM2.5治理的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多管齐下。 目前河北省下一步对重点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行业、印刷包装行业作为治理重点,参照天津市地方标准《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来进行排放管理以及环评,尤其是进行末段治理参考的排放标准。 经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标准,笔者发现下一步针对VOCS治理的相关企业必将引发一个新的热潮,我们身处的蓝天将会更加变蓝!

  • 简析大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技术

    随着大气环境的日益恶化,人们愈来愈关注的大气中挥发性有机废气。大气中VOCs不仅是生成光化学烟雾污染物的主要前体物,同时也是大气细粒子中有毒有害有机组分的重要来源,对形成灰霾有重要贡献,且一些VOCs本身具有毒性和致癌性。随着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的不断深化,VOCs成为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之后,我国大气污染控制中又一新的关注点。挥发性有机物是一种混合物,由于其定义未明确,因此监测需求也不明确。目前的主要检测方法是气相色谱法、质谱法和光谱法,环保部公布的行业标准中采用的是气质联用法。其中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HJ644)标准中测定的是35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烷烃、烯烃和苯系物,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HJ734)标准中测定的是24种目标有机化合物,主要是酮类、酯类、烯烃类和苯系物。1国内外对VOCs定义VOCs是一类有机化合物的组合,不同组织对其有不同的定义,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学术意义上的定义,一类是环保意义上的定义。化学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五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定义VOCs为熔点低于室温、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的有机化合物;世界卫生组织将VOCs定义为沸点范围在50-260℃之间,室温下饱和蒸汽压超过133.32Pa,在常温下以蒸汽形式存在于空气中的一类有机物,按挥发性有机物化学结构可进一步分为8类:烷类、芳烃类、烯类、卤烃类、酯类、醇类、酮类和其他化合物;ISO4618/1-1998中VOCs指原则上,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德国DIN55649-2000将VOCs定义为在常温常压下,任何能自发挥发的有机液体和/或固体,在通常压力条件下,沸点或初馏点低于或等于250℃的任何有机化合物;我国北京地方标准DB11/447-2007中将VOCs定义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等于0.01kPa,或者特定适用条件下具有相应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的统称。环保意义上的定义主要有两种美国EPA对VOCs的定义为除CO、CO2、H2CO3、金属碳化物、金属碳酸盐和碳酸铵外,任何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碳化合物;美国ASTMD3960-98中VOCs指任何能参加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和标准中,还没有大气中VOCs的明确定义,而VOCs的定义关系到检测方法制定、治理措施等问题。2国内外对VOCs检测标准我国VOCs检测标准有《HJ732-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气袋法》《HJ733-2014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4-2014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HJ644-201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GB21902-2008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VOCs排放行业标准《DB31933-201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上海)》《DB31859-2014汽车制造业(涂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1201-2015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北京)》《DB12/524-2014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天津)》《DB44/814-2010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5-2010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6-2010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44/817-2010制鞋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广东)》《DB31/374-2006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上海)》《DB11/447-2007炼油与石油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北京)》美国EPA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制定了一系列大气有毒有机物检测标准,其中涉及VOCs检测的共有6项,均是气相色谱法,但可配备不同的采样方法和检测方法。来源:化学数据联盟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耗材

  • 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用标准气体
    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用标准气体 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环境中臭氧和颗粒物质(PM2.5)形成的光化学反应,是区域性大气臭氧污染、PM2.5污染的主要元凶,是导致城市雾霾和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前体物质,加之普遍具有毒性,严重影响人类和生态系统健康。 为了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VOCs治理和监测的相关制度和标准,以此为基础,我公司研制了一系列VOCs监测用标准气体,其中TO-14、TO-15、PAMS、4组分内标物等VOCs标准物质经与国际公认的同类标准物质(Spectra(Linde))比对,其稳定性和不确定度均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水平,43组分的TO-14 VOCs标准气还经过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的测试得到满意结果。 我公司VOCs监测用标准气体详见下表,同时也可以按照客户要求的组分和浓度定制所需的标准气体。标准物质名称标准物质技术指标适用标准标准物质编号组分及浓度相对扩展不确定度标准编号及名称氮中43组分TO-14 VOCs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6 组分:苯乙烯 ,乙烯 ,氯苯 ,甲苯 ,苯 ,四氯乙烯 ,1,2-二氯乙烷 ,三氯乙烯 ,1,1,2-三氯乙烷 ,1,1,1-三氯乙烷 ,1,2-二溴乙烷 ,1.2-二氯丙烷 ,六氯-1,3-丁二烯 ,1,2,4-三氯苯 ,1,2,4-三甲苯 ,1,3,5-三甲苯 ,间二氯苯 ,邻二氯苯 ,对二氯苯 ,对甲乙苯 ,邻二甲苯 ,间二甲苯 ,对二甲苯 ,1,1,2,2-四氯乙烷 ,顺-1,3-二氯丙烯 ,反-1,3-二氯丙烯 ,四氟二氯乙烷 ,二氟二氯甲烷 ,溴甲烷 ,氯甲烷 ,氯乙烯 ,氯乙烷 ,三氯氟甲烷 ,1,3-丁二烯 ,丙烯腈 ,三氟三氯乙烷 ,1,1-二氯乙烷 ,四氯化碳 ,三氯甲烷 ,1,1-二氯乙烯 ,顺-1,2-二氯乙烯 ,二氯甲烷 ,氯丙烯浓度:各组分浓度均为1μmol/mol5%(k=2)HJ 644-2013 环境气体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法-质谱法 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氮中溴氯甲烷、氯苯-d5、1,4-二氟苯、1-溴-4-氟苯混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77 溴氯甲烷:0.100~1.00(μmol/mol) 氯苯-d5:0.100~1.00(μmol/mol) 1,4-二氟苯:0.100~1.00(μmol/mol) 1-溴-4-氟苯:0.100~1.00(μmol/mol) 5%(k=2)HJ 1010-201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氮中57组分臭氧前驱体VOC (PAMS)气体标准物质BW(DT1001) 组分:乙烯 ,乙炔 ,乙烷 ,丙烯 ,丙烷 ,异丁烷 ,1-丁烯 ,正丁烷 ,反-2-丁烯 ,顺-2-丁烯 ,异戊烷 ,1-戊烯 ,戊烷 ,异戊二烯 ,反-2-戊烯 ,顺-2-戊烯 ,2.2二甲基丁烷 ,环戊烷 ,2.3二甲基丁烷 ,2-甲基戊烷 ,3-甲基戊烷 ,己烯 ,正己烷 ,甲基环戊烷 ,2.4二甲基戊烷 ,苯 ,环己烷 ,2-甲基己烷 ,2.3二甲基戊烷 ,3-甲基己烷 ,2.2.4-三甲基戊烷 ,正庚烷 ,甲基环己烷 ,2.3.4三甲基戊烷 ,甲苯 ,2-甲基庚烷 ,3-甲基庚烷 ,正辛烷 ,乙苯 ,对二甲苯 ,间二甲苯 ,苯乙烯 ,邻二甲苯 ,正壬烷 ,异丙苯 ,丙苯 ,间甲乙苯 ,对甲乙苯 ,1.3.5三甲基苯 ,邻甲乙苯 ,1.2.4三甲基苯 ,正癸烷 ,1.2.3三甲基苯 ,间二乙苯 ,对二乙苯 ,正十一烷 ,正十二烷 浓度:各组分浓度均为1μmol/mol5%(k=2)HJ 1010-2018 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氮中67组分VOC(TO-15)气体标准物质BW(DT1002) 组分:丙烯,二氟二氯甲烷,1122-四氟-12-二氯乙烷,一氯甲烷,氯乙烯,丁二烯,甲硫醇,一溴甲烷,氯乙烷,一氟三氯甲烷,丙烯醛,122-三氟-112-三氯乙烷,11-二氯乙烯,丙酮,甲硫醚,异丙醇,二硫化碳,二氯甲烷,顺12-二氯乙烯,2-甲氧基-甲基丙烷,正己烷,亚乙基二氯(11-二氯乙烷),乙酸乙烯酯,2-丁酮,反12-二氯乙烯,乙酸乙酯,四氢呋喃,氯仿,111-三氯乙烷,环己烷,四氯化碳,苯,12-二氯乙烷,正庚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甲基丙烯酸甲酯,14-二恶烷,一溴二氯甲烷,顺式-13-二氯-1-丙烯,二甲二硫醚,4-甲基-2-戊酮,甲苯,反式-13-二氯-1-丙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二己酮,二溴一氯甲烷,12-二溴乙烷,氯苯,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三溴甲烷,四氯乙烷,4-乙基甲苯,135-三甲苯,124-三甲苯,13-二氯苯,14-二氯苯,氯代甲苯,12-二氯苯,124-三氯苯,112344-六氯-13-丁二烯,萘 浓度:各组分浓度均为1μmol/mol5%(k=2)HJ 759-2015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 气相色谱—质谱法氮中24种挥发性有机物气体标准物质BW(DT0106) 组分:丙酮、异丙醇、正己烷、乙酸乙酯、苯、六甲基二硅氧烷、3-戊酮、正庚烷、甲苯、环戊酮、乳酸乙酯、乙酸丁酯、丙二醇单甲醚乙酸酯、乙苯、对/间二甲苯、2-庚酮、苯乙烯、邻二甲苯、苯甲醚、苯甲醛、1- 癸烯、2-壬酮、1-十二烯 浓度:各组分均为1μmol/mol5%(k=2)HJ 734-201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氮中醛、醇酮类标气BW(DT0152) 组分:乙醛 ,丙烯醛 ,丙酮 ,丙醛 ,丁烯醛 ,甲基丙烯醛 ,2丁酮 ,正丁醛 ,苯甲醛 ,戊醛 ,间甲基苯甲醛 ,己醛 浓度: 各组分浓度均为1μmol/mol5%(k=2)大气挥发性有机物质检测方案氮中甲醛气体标准物质GBW(E)061531 5.00~100(μmol/mol) 10%(k=2)氮中挥发性卤代烃混合气体标准物质BW(DT1003) 四氯化碳,四氯乙烯:0.01μmol/mol 三氯甲烷,三氯乙烯:0.10μmol/mol 氯丁二烯:1.00μmol/mol 二氯甲,1,2-二氯乙烷,1,2二氯丙烷,溴甲烷,溴乙烷,氯丙烯:10.0μmol/mol 氯甲烷,氯乙烯,环氧氯丙烷:50.0μmol/mol 5%(k=2)HJ 1006-201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 气袋采样-气相色谱法氮中苯,甲苯,乙苯,苯乙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异丙苯GBW(E)062160 组分: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 浓度:各组分浓度均为 1.00~50.0(μmol/mol) 2%(k=2) 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BW(DT0126)组分:苯,甲苯,乙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异丙苯,苯乙烯 浓度:各组分浓度均为 0.05~0.99(μmol/mol) 10%(k=2) 氮中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2 0.02~0.0999(μmol/mol) 10%(k=2) JJG 693-2011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0.100~0.999(μmol/mol) 3%(k=2) 1.00~49.9(μmol/mol) 2%(k=2) 50.0~999(μmol/mol) 1%(k=2) 空气中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243 0.02~0.0999(μmol/mol) 10%(k=2) GB/T 18204.2-2014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 第2部分:化学污染物0.100~0.999(μmol/mol) 3%(k=2) 1.00~49.9(μmol/mol)2%(k=2) 50.0~999(μmol/mol)1%(k=2) 空气中氯乙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80 5.00~100(μmol/mol)2%(k=2) HJ/T 34-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乙烯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氮中氯乙烯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81 5.00~100(μmol/mol)2%(k=2) 空气中丙烯醛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84 1.00~100(μmol/mol)2%(k=2) HJ/T 36-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醛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氮中丙烯醛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385 1.00~100(μmol/mol)2%(k=2) 氮中丙烯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1 1.00~100(μmol/mol)2%(k=2) HJ/T 37-1999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空气中丙烯腈气体标准物质GBW(E)062592 1.00~100(μmol/mol)2%(k=2) 氮中甲醇气体标准物质GBW (E)062244 10.0~100(μmol/mol)2%(k=2) HJ/T 33-1999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甲醇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 挥发性有机物组件包
    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组件包减少蒸汽压,有利于稳定等离子体并防止信号损失。组件包包括: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安装支架带有内径0.8 毫米中心管的整体炬管。ICP-OES 管线组件包括两包蠕动泵管(6/包),一个FEP 转换管(雾化室到炬管),排废管(1 米长),雾化室废液管(1 米长),一包Ezyfit 进样口接头(10/包),雾化器毛细管(2 米长),用于连接管的Barb 接头(5 个内径1/16 英寸到内径1/8 英寸和5 个内径1/16 英寸到内径1/16英寸)和连接管(0.5 米长)。当分析挥发性有机溶剂时,建议使用AGM1 氧气附件(部件号10055900)冷却雾化室要求可冷却至零下10 度的制冷循环水冷却器,用于分析挥发性有机溶剂如汽油和石脑油。订货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说明雾化器、雾化室部件号挥发性有机泵管组件包-轴向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9910127500挥发性有机泵管组件包-径向玻璃同心(Conikal)雾化器、水冷却雾化室、退火炬管9910127600
  • 挥发性有机物(TVOC)分析专用柱
    对应产品及应用:SGE公司研制开发出适用于室内总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检测用石英毛细管色谱柱。该色谱柱具有较高的分离度。尤其对低含量的挥发性有机物有很高的响应值。此柱完全满足国家标准GB 50325-2001方法的要求。分析:苯 甲苯 二甲苯 乙苯 乙酸丁酯 对二甲苯 苯乙烯 经济柱可提供以下型号: AC1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OV-101,SE-30 DB-1,BP1 )AC5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SE-54,DB-5 HP-5,BP5 )AC10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OV17-01,HP-1701,DB-1701,BP10 )AC225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HP-225,DB-225,BP225 )AC20 30m/60m *0.22mmID 0.32mmID 0.53mmID/ 0.25um-1.0um (等同于 PEG-20M DB-WAX,HP-20M BP20 )

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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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强化工业企业设备与管线组件的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控制与管理,我局组织制订了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23年4月15日前反馈至我局大气生态环境处或标准编制单位。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sthj.sh.gov.cn)“法规政策标准”栏目检索查阅。联系人: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大气生态环境处 周 南地 址:大沽路100号邮 编:200003电 话:(021)23116959 传 真:(021)63555912电子邮箱:nzhou@sthj.shanghai.gov.cn联系人: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 卜梦雅地 址:钦州路508号 邮 编:200233电 话:(021)64085119 传 真:(021)64089220电子邮箱:bumengya@163.com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4. 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摘要)(英文)相关附件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pdf附件2-《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pdf附件3-《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附件4-《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征求意见稿)》英文摘要.pdfPDF附件
  •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技术对比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与《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技术对比自2022年4月1日起《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正式实施以来,已经历时3个多月。经过多方调研发现,对于新规有些地区已经开始实施并主动布局,但更多行业人士持被动观望态度。这仅有两字之差的两份文件,究竟有何区别,又代表着什么样的意义?自2015年开始,石化以及煤化工、制药、炼焦等行业已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持续开展了多轮次LDAR工作。随着国家对VOCs管控力度持续加强,LDAR工作已逐渐从上述行业推广到各个行业,凡企业内涉VOCs密封点数量超过2000个均应开展LDAR工作,按照《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中关于“出台泄漏检测与修复标准”的要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HJ 1230-2021)应运而生。鉴于在此之前石化企业LDAR指南是当前从事LDAR的工作的重要依据甚至可以说是唯一依据,业内苦于LDAR低行业进入门槛,近几年LDAR行业低价竞争、造假现象普遍,究其原因:监管覆盖有限、企业主观意识不积极、第三方检测受制与低价市场竞争、监管处罚双重压力。而如今《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的出台,能否助推行业变革,成为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对比分析了一些石化指南和工业企业指南的异同,帮助你可以快速了解。不同点1、适用范围石化指南和工业企业指南均对LDAR工作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维修和质量保证与控制提出了技术要求,但工业企业指南相比与石化指南,其对LDAR报告也提出了技术要求。在适用性方面,石化指南主要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煤化工等其他行业可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指南适用于所有涉VOCs密封点的工业企业,同时明确了企业废气收集系统输送管道组件也需要纳入LDAR工作,此要求也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10.2.3中对废气收集系统正压输送管线应开展泄漏检测的要求相吻合。2、项目建立在项目建立方面,石化指南和工业企业指南均从资料收集、装置适合性分析、物料状态辨识与边界划分、密封点分类与计数以及台账建立提出了要求,具体内容基本无原则性不同。3、工作流程石化指南对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维修各流程进行详细说明,工业企业指南同样进行说明,后者与前者在流程上没变化,即沿用了之前的工作流程。但是新标准增加了人员作业符合企业相关作业制度,穿戴符合GB/T11651要求及相关的个体防护装备。维修前应对人员、设备及工作过程进行安全评估,新标准对工作过程的人员安全及工作安全进行完善补充。4、设备及管线适合性分析在设备适合性分析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豁免条件。针对豁免条件,石化指南和工业企业指南均在工作条件方面提出豁免原则,即工作状态处于负压或年接触VOCs物料时间不超过15天的设备可进行豁免。工业企业指南则更加精细,是从设备选型及管控措施方面提出了豁免原则,设备选型豁免条件包括选用本质低泄漏设备(如屏蔽类、磁力类、隔膜类的泵、压缩机、搅拌器等)或密封隔离液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设备,管控措施豁免条件包括设备配备失效检测和报警或车间内安装VOCs废气收集系统等。简而言之即对于采用密封填料压力大于内压的高效密封设备可以豁免。最关键的是车间内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捕集、输送动静密封泄漏的车间可以不用做LDAR,比如密闭收集的制药车间、精细化工车间等今后可不用做LDAR检测。强化了LDAR检测的针对性,主要是对直接外排大气的动静密封点进行检测。5、现场检测在现场检测方面,石化指南与工业企业指南在检测仪器、仪器耗材、响应因子、示值检查、异常处理、检测频次等方面均提出了具体要求,但两者的具体要求有所差异,具体对比如下表所示: 6、术语定义关键性定义,如涉VOCs物料、不可达密封点等均为明显变化。7、密封点现场信息采集工业企业指南去掉了密封点工艺描述和位置描述。8、现场检测及仪器要求仪器要求没有变化,但校准气体浓度要求不同,石化指南标气浓度为泄漏限值的75%-85%,工业企业指南为泄漏限值的1倍-1.1倍。9、检测与读数检测要求基本一致,但工业企业指南增加了“动密封(泵、压缩机、搅拌器等) 检测,采样探头距轴封不超过 1 cm”10、泄漏认定检测频次工业企业指南进一步明确。 重点,全年检测频次不变!11、质量控制(1)管理系统石化指南要求建立LDAR管理系统,工业企业指南进一步明确“企业应建立LDAR管理体系,对LDAR实施及检测数据进行系统化管理,并定期对实施情况进行内部审核,保证实施质量。”(2)资料审核石化指南规定审核内容,工业企业指南进一步要求审核记录“企业应组织审核物料平衡表、PFD、P&ID等资料,并留有记录。审核记录应保存不少于3年。(3)人员要求工业企业指南明确“密封点台账宜由现场信息采集人员为主建立,现场信息采集人员应熟悉装置设备及工艺,能够准确识别物料状态,并掌握密封点分类与计数、不可达密封点辨识等工作要点。”12 、记录要求石化指南永久保存,工业企业指南保存时间为3年,记录的内容更清晰,特别是增加内审记录,进一步明确LDAR的主体责任是排污企业。13、群组信息工业企业指南去掉了群组内密封点数量统计。 相同点1、密封点分类、不可达密封点辨别、计数两者没有变化2、密封点台账群组划分、群组编码无变化,即为:6位字符+8位数字,如:XXXZL2-00-00-0005,3、响应因子及修正无变化4、泄漏修复要求前后一致5、报告两者一致 重点归纳综上所述,其实不难发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指南》是《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升级版,但是大的原则、工作方式、技术要求没有本质变化。总结下来,新标准的主要意义为以下4点:1、新标准对豁免清单、人员要求、内审进一步明确,能进一步促进LDAR工作质量。2、新标准的LDAR的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内审环节,避免企业将工作扔给检测公司,撒手不管。3、新标准对室内车间豁免的条件进行明确说明,能减少部分企业的LDAR成本,同时也使LDAR工作更具针对性。4、对检测频次进一步细化。强化企业连续性检测重点延伸工业企业指南已经涉及到所有涉VOCs密封点的工业企业,不再仅局限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煤化工等行业,范围更广,要求更明确,不仅会对LDAR检测行业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也会对VOCs污染控制力度得到进一步加强。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人员的要求更高,特别是建档环节要求分析记录的内容具备一定的专业性。2、加强企业主体责任后,企业自检和LDAR本地化将成加速形成,特别是检测周期上,如果外地公司,受地域、时间、工期安排以及疫情的情况下,很难对多省市的客户按周期完成。3、LDAR因行业特点,装置多、密封点多,现场检测记录数值,其工作性质并不适用实验室的管理流程,其质量控制要求和传统的实验室检查质量控制要求差别太大,同时在加强企业主体责任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安排时间灵活检查的操作性更强,LDAR检测公司的工作量将进一步萎缩,但业务范围更广。4、FID的仪器生产厂商将迎来爆发期,FID设备将成为有一定规模的公司的必配设备。
  • 江苏省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近日,江苏省环保厅已经下发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的通知。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暂行办法规定了江苏省VOCs排放量的计算原则及选用方法。详情如下: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财税〔2015〕71号),规范与指导我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摸清VOCs排放基数,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提供基础数据,实现VOCs精细化管理,减少全省VOCs排放总量,不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编制本办法。  本细则试行后,根据实施情况和反馈意见,适时修订和完善。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石油化工、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排污收费、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污染源清单编制等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工业企业VOCs排放量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VOCs排放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排放管理。  本办法规定了VOCs排放量计算的基本原则、技术方法、质量控制等内容。  二、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挥发性有机物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 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 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2.2非甲烷总烃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  2.3实测法  通过对企业排气筒或无组织排放源进行监测获取数据,并计算相应环节排放量的方法。  2.4公式法  利用公式表征生产过程物料的物理化学过程,从而计算排放量的方法。  2.5系数法  通过获取重点行业或排放环节相应的活动水平信息和排放系数,从而计算出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2.6物料衡算法  指根据物质质量的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物料变化情况进行定量分析,从而计算获得产生量或排放量的方法。  三、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四、计算方法选用  4.1石化、化工等VOCs原料生产行业应当分污染源项,根据企业计算条件选择实测法、公式法、物料衡算法、系数法计算VOCs排放量。表面涂装、印刷包装等有机溶剂使用行业应当采用生产全过程的物料衡算法计算VOCs排放量。  4.2企业应优先采用实测法计算各排放环节的VOCs排放量,当不具备监测条件和无法获取实测数据时,可采用物料衡算法、公式法进行计算,上述方法均无法实现时,采用系数法计算。  已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的石化企业应当采用实测法、相关方程法、筛选范围法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环节VOCs排放量,未开展LDAR的企业采用平均排放系数法计算。  4.3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计算,应将非甲烷总烃或主要特征污染物作为指标进行计算。计算过程中优先采用企业在线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手工监测数据。  (1)在线监测数据:有组织排放VOCs在线监测数据主要以非甲烷总烃表征,以排气筒累计排放量计算该时段VOCs实际排放量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可用实际测得TVOC或特征污染物排放量表征。  (2)手工监测数据:排气筒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或在线监测数据无效时,采用手工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以非甲烷总烃表征 如排放的特征污染物明确,可用代表VOCs排放总量的特征污染物表征。  (3)监督性监测数据: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数据作为抽查比对和弄虚作假行为判定执法的依据,监督性监测数据与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监测数据比对不合格时,采用监督性监测数据计算排放量。  4.4采用物料衡算法计算的企业VOCs投用量和回收量根据符合相关规定的VOCs含量检测报告计算,如无法提供有效检测报告或数据,按本办法附件中相应比例计算。无检测报告或数据且办法附件中未列出的,投用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100%计,回收物料中的VOCs含量按零计。  4.5计算过程中的系数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获取:  (1)采用本办法附件中的推荐系数,主要来自国内外已有排放系数、行业经验参数。  (2)采用企业自测并验证可信的系数,需提供系数来源相关资料,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3)无法采用本办法中推荐系数并且企业无自测能力的,可采用国内外其他相关文献数据,需提供相关文献材料并说明理由,并经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核查通过。  4.6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去除量应优先采用实测法,以污染物控制设施入口排放量与出口排放量之差表征该时段VOCs实际去除量。未对其去除量进行实测的,并且可提供资料证明VOCs污染控制设施连续、稳定、有效运行,该污染控制设施的VOCs基础去除率按产生量的30%计。有相应污染控制设施而未能提供监测数据或资料证明其正常运行的,原则上不予认定其去除量。  五、计算质量保证与验证  5.1VOCs排放量计算工作应由经过专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执行,确保不同行业和排放环节计算方法、系数、公式选择的正确性。  5.2企业应确保工艺流程、原辅料物质信息、处理工艺和集气设施运行操作记录、企业货物购买合同或发票、污染防治设备运行维护记录等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  5.3公式法中涉及的各类实测参数应提供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检测报告。其中设备泄漏检测应符合《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的要求。  5.4采用实测法进行VOCs排放量计算。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技术规范。企业在线监控设备应当具有质监部门计量认证证书。原则上企业手工监测数据应由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检测机构出具,企业自送样品的委托分析结果不能作为计算依据。手工监测数据的监测频次不少于每季度1次,监测时段和条件应反映企业典型生产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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