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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ign=center]案情回顾[/align] 2021年12月份,淮安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园区分局执法人员在对省生态环境厅“秋风行动”专项执法检查中交办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时,发现江苏某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2021年4月29日出具的两份环境检测报告中存在着:一式多份原始记录中同一采样设备在同一采样时间(2021年4月28日9时10分、12时10分、15时10分)对不同排气筒(5#、6#)开展了采样检测,出具了不同的检测结果。经进一步调查询问,系公司采样人员高某某为节省采样时间,手工填写修改了采样时间;二是工况测量报表和出具的检测报告数据不一致,对比该公司提供的工况测量报表及企业出具的检测报告,检测数据不完全对应。[align=center] 查处情况[/align]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构成“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2年1月25日淮安市生态环境局案审会研究,对该公司拟处罚金额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处罚金额1.8万元,对采样人员高某某处罚金额1万元。[align=center] 启示意义[/align] 1、环境监测数据作为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企业及监测单位应当保证其真实性与准确性。当前,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监测不规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问题时有发生,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机构需要按照环境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和检测工作,确保监测数据全面、准确、客观、真实。本案中,监测机构未能对出具检测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伪造、编造了采样时间等信息,相关责任人员也负有直接责任。 2、生态环境部门和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强对监测行业的规范和引导,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督检查纳入日常监管,严厉打击各种虚假、违规检验行为,确保监测活动符合规范,严守数据质量“生命线”。[align=center] 以案普法[/align] 1.《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下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行为:(四)伪造、编造原始记录或者监测报告中的监测数据、监测时间及签名等信息;”。 2.《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主管部门应当撤销。”
我们是一家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之前有遇到过一些客户,说要我们出具监测报告,原因是客户企业所在地的环保局要求企业备案时,要出具监测报告,不接受检测报告。在今年3月底,我给生态环境部的部长信箱写了一份关于当前环境检测市场化之后的现状,并提出了该问题,环境监测与环境检测到底是什么关系,有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备案时必须要出具什么样的报告才算合理。5月28日下班路上,我接到了生态环境部的电话(因为留的是手机号),对方亮明身份后,明确答复了以下信息:1.多年以前市面上是没有第三方检测机构参与环境检测活动的,所以之前企业收到的报告基本为环境监测部门如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环保局也就顺理成章的认定这种报告;2.目前对于监测报告和检测报告暂无明确文件加以区分,但第三方检测机构应按照其所在行业的规范要求出具报告;3.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从未发出过任何行政性指令要求企业必须出具监测报告进行备案,部分地方环保局要求企业必须出具监测报告进行备案的做法是不合理的;4.后续国家制定相关法规政策时,会将第三方机构的相关规定纳入其中,监测报告这种带有鲜明行政色彩的名称将不会再出现。总体来说,就是第三方检测机构,所出具的报告是检测报告,是只对样品负责的。而监测除了针对样品外,也会对过程进行监督和控制,具有一定的行政干预性质。所以,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还是安心的出具检测报告吧,不要被一些地方环保局和客户给带偏了。
为提高室内环境甲醛污染的检测水平,中国国家认监委今天启动中国室内环境检测实验室室内空气甲醛检测能力验证。有关研究报告显示,长期接触甲醛可增大患霍奇金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骨髓性白血病等特殊癌症的几率。随着中国大众生活水平的提高,由于装修污染带来的疾病和健康伤害,使得装修污染问题受到社会的关注,特别是由于建筑、装饰装修和家具造成的室内环境中甲醛的污染问题,日益成为社会生活的焦点。中国室内环境监测工作委员会的调查统计结果表明,中国新装修家庭甲醛超标百分之六十以上。中国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在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此次室内环境监测实验室甲醛能力验证,一方面是了解中国空气检测领域的整体水平,监控各实验室的持续性检测能力,确认其认可项目的持续有效性,发现和识别实验室间存在的差异,达到促进实验室提高检测水平的目的;另一方面是对落实中国国家质检总局安全质量年的要求,提高全社会对室内环境甲醛防控的重视,规范中国的室内环境检测市场。